从城乡二元劳动市场到城市内部二元劳动市场,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市场论文,城乡论文,城市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始于1979年的经济改革极大地增强了我国的经济实力,也对我国的劳动力市场状况产生了广泛的影响,使我国长期存在于城乡之间的二元劳动力市场格局逐步演变为城市内部的二元劳动市场。虽然农村劳动力市场仍然存在,但也已发生了深刻的变化。这一劳动力市场状况仍在很大程度上对我国现行和未来的经济体制产生影响,并影响着我国的就业政策。本文拟从我国劳动力市场的变迁过程分析我国劳动力市场的特征,并通过现行城市内部二元劳动力市场的研究,对政府的劳动就业政策提出自己的看法。
一、计划经济与城乡二元劳动市场
我国城乡分割体制是50年代末以后逐步形成的。建国初期,我国广大农民仍享有较大的自由迁入城市的权利,人口城市化是在政府干预较少的情况下进行的。这一时期。虽然城市人口的自然增长率高于农村,但是1950-1957年城市人口增长总量中,由迁入导致的机械增长占到了60.8%,这是很不寻常的。农村劳动力向城市的迁移,满足了大规模的城市建设对劳动力的需求,适应了迅速扩展的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要求。然而,无限制的农村劳动力进城也使城市在就业、住房、食品供应等方面越来越不堪负担。同时,大量的农村劳动力外流,直接影响了农业生产。针对这种情况,从50年代开始,政府就试图对农民向城市的迁移施加限制。例如,早在1952年前,政务院就发出了“关于劝止农民盲目流入城市的指示”;1957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又颁布了“关于制止农村人口盲目外流的指示”,并采取了诸如严格禁止企业从农村招工,在城市建立收容站,把进城农民遣送原籍等强有力的措施。195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的颁布是一个重要的转折点。在这一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中,国家明确将城乡居民区分为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两种不同户籍,并规定,农业户籍的居民要想迁入城市,首先必须获得城市管理当局的批准,由此建立了极为严格的控制农村人口流动的户籍管理制度。尔后,国家又规定了与这种户籍制度相配套的生活资料供给制度、就业制度和福利制度等。只有持有城市合法户口的城市居民,才能获得国家配给的基本生活资料,才能由城市就业部门安排工作,才有资格享受各种福利等。这样,就在城乡之间筑起一道制度性壁垒,形成了城乡分割体制,使农村人口不能自由向城市迁移。
在城镇就业单位内部,为了给广大城镇职工提供生活便利,以及对社会成员实现有效的管理和监督,每一个单位都不同程度的形成了一个功能多元化的综合体。国家通过“单位办社会”为每个社会成员提供各种各样的社会服务,满足个人最基本的社会需求。同时又给予了单位成员在单位内外行为的身份、权利和地位。对于每一个单位的成员来讲,这同时也意味着,他必须全方位依赖于单位才能在社会中立足,个人档案、人事关系由单位统一管理,住房由单位根据一定的原则进行分配,幼儿园、小学也都隶属于所在单位或更大一级的单位,就连劳动力本身事实上也隶属于单位,由单位进行统一调动、配置和管理,从而形成了“单位所有制”的城市劳动力管理体制。
二、农村劳动力进城与城市内部二元劳动市场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这种以户籍制度和“单位所有制”为根基的城乡劳动力管理格局,已经发生了深刻的变化。这种变化一方面是由于政府的劳动力管理政策造成的,即政府放松了对城乡劳动力流动的部分限制;另一方面是由于起源于1979年的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特别是农村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推行极大地提高了农业劳动生产率,使农村出现了大量剩余劳动力,同时城市经济体制改革和城市市场经济的发展又为农村剩余劳动力的流入提供了大量的就业机会。
从农村向城镇的劳动力流动形成了所谓“民工潮”,对城市经济的发展起到了不可缺少的推动作用,同时也给城市交通、住房及生活管理的现代化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从流入城市的劳动力看,除极少数具有经营和技术才能的人才在城市取得了稳定收入和住房条件,得以长期生活在城市外,绝大多数进城农村劳动力都属于“候鸟型”的或过渡型的。这些“侯鸟型”的劳动力就象日本早期的兼业农户一样,在经济扩张和迅速发展时期进入城市做工、经商或从事其他能够取得收入的职业,而在经济低速发展或经济调整时期,又重新回到农村从事收割、播种等农业劳动,成为城市繁荣和国家经济发展的一支不可缺少的劳动力大军,而政府又不必过多的为这些人的社会保障承担更多的责任。这些进城劳动力由于城市户口和住房及其他福利条件的限制,除极少数经商致富或能长期从事具有一定技能职业的人以外,大多只能在城市的企事业单位从事临时性的以体力劳动为主的工作,形成了我国城市独具特色的临时工制度。
这种城镇“临时王”制度的形成是与当时我国特有的国有企业制度分不开的,在国有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条件下,由于企业全体职工(包括企业经理人在内)的工资与本企业利润增长挂钩,从而使企业决策人的物质利益与本企业工人的物质利益一致起来(尽管双方在企业内部的工资收入分配上还会有矛盾),形成了特定条件下我国承包制企业追求人均收入最大化的目标。这种追求人均收入最大化的企业目标由于着眼于追求集体收入的增长,而不是企业主或股东收入的增长,从而增添了劳动力“进入”和“退出”企业的壁垒,是形成国有企业内部双重劳动力管理机制和“临时工”制度的重要原因。
按照劳动经济学的原理,如果劳动力同质的,在企业行为目标是利润最大化的情况下,工资率低的企业的职工会向工资率高的企业流动,劳动力流出会使工资率低的企业劳动边际收益提高,从而可以提高工资率以重新吸引劳动力;工资率高的企业则会因为劳动力的增加而使劳动边际生产力下降,从而最终降低它的实际工资率,以减少成本,增加利润。这时如果劳动力流动是完全自由的,就会形成一个一致的市场均衡工资率。而如果企业行为目标是人均收入最大化的话,不管政府是否为劳动力流动设置行政障碍,只要各企业的人员已经符合了人均收入最大化的要求,收入低的企业将不允许本企业的劳动力流出(虽然并不一定完全奏效),收入水平高的企业也将不允许劳动力流入。因此,由于“进入”、“退出”壁垒的存在。企业之间的职工收入水平的差别被凝固起来。一个劳动者个人收入的高低主要不是由于他(或她)个人的技术水平和努力程度,而是更多地取决于他(或她)所在的企业的经营业绩。这种经营业绩的取得,可能是由于所在的企业支配着国家更多的生产资料,可能是由于所在企业的垄断性质,或者是基于企业产品在市场的暂时性短缺等等。即使政府允许劳动力的自由流动,企业劳动力的增加投入量也不用正式职工的吞吐来调节,而用临时工的吞吐来调节。这是因为,根据承包制企业的原则,正式职工是要参与企业利润分成的,它的人员进入和退出存在着企业设置的行政障碍。而临时工是不参与利润分成的,临时工的招收只要不多到使临时工带来的边际收益小于临时工工资的地步,都会为正式职工带来人均收入的增长,因为在计算人均收入水平时,临时工创造的净收入是要计算在分子上的,而临时工人数却不计算在分母里。这就是为什么在实行承包制的中国企业里,出现在正式职工人浮于事的情况下,却要大量招收临时工的原因。由于户籍制度和企业劳动力管理方面的差异性对待,大量进城临时工在子女入学、住房分配、社会保险待遇等方面与城市本地职工相比处于不平等的地位,从而限制了外来劳动力获得理想职业的可能性,在一些国有企业甚至形成了“正式工看,临时工干”的局面。
在国有企业“临时工制度”之外,进城的农民工也有很大一部分从事小型的零售商业、建筑业和家庭服务业,这些领域的农民工同国有企业的外来临时工一样,通过自己艰苦的劳动,来获取生活所需的微薄的收入,形成了存在于我国1984-1992年间的城镇双重劳动力市场制度。即以城镇职工为一方的企事业单位内部劳动力市场(或称一级劳动力市场),和以外来农民工为一方的次级劳动力市场。在一级劳动力市场上,职工就业稳定,工作条件好,工资水平较高,而且有较多的晋升机会;在次级劳动力市场上,职业福利低,工作条件差,劳动力的岗位流动意味着原有职业生涯的中断,而不是象一级劳动力市场那样通常表现为晋升,而且还往往受到专横的管理和监督。这种以城乡户籍制度为基础而形成的双重劳动力市场制度直到我国国有企业下岗失业职工的大量涌现才逐步发生变化。
三、国有企业职工下岗失业与城市次级劳动力市场的发展
1984年至1992年间基于农民工进城而形成的城镇劳动力市场格局,由于1992年后国有企业下岗失业职工的日渐增多而变得越来越严峻。1992年我国政府正式确立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国策,并在全国开始试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试点,由此我国经济体制运行的深层矛盾逐步显现出来,国有企业由原来吸纳新增劳动力就业的主渠道而变为下岗分流的重要领域。由于在适应产业结构调整和维持市场竞争力方面所存在的众所周知的困难,大量国有企业出现了严重的亏损,使得以追求人均收入最大化为目标的我国国有企业不得不在企业制度方面做出前所未有的调整,建立起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现代企业制度。多年来存在于我国国有企业中的大量隐蔽性失业人口逐步显性化,从1993年开始大规模的下岗职工开始走向社会,由此产生了我国建国以来最大的城市下岗失业问题。据劳动部统计,全国城镇下岗职工人数1993年为300万人,1996年增加到890万人,1997年进一步增加到1151万人,1999年为1210万人,达到历史最高水平,2000年为1098万人。与此同时我国城镇失业人口也在逐步增加,据统计,我国城镇登记失业人口1992年为363,9万人,登记失业率为,2.3%,1995年突破500万人,1996年为553万人,登记失业率为3%,1997年为557万人,登记失业率为3.1%,2000年底为595万人,登记失业率为3.1%。大量下岗失业人口走向社会直接冲击了业已出现就业困难的我国城镇劳动市场,并给城市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带来了严重的问题。在城市下岗、失业问题日趋严重的情况下,政府劳动管理部门特别是一些大中城市的政府部门为了迅速解决国有企业职工的下岗、失业问题,甚至产生了限制农村劳动力进城就业的所谓“腾笼换鸟”的想法。1994年11月17日劳动部发布了《农村劳动力跨省流动就业管理暂行规定》,规定了对跨省流动劳动力就业(其实质是进城农民劳动力就业)的若干限制。该规定第5条规定:只有在本地劳动力无法满足需求,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用人单位才可跨省招用农村劳动力:(1)经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核准,确属本地劳动力普遍短缺,需跨省招用人员;(2)用人单位需招收人员的行业、工种,属于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核准的,在本地招足所需人员的行业和工种;(3)不属于上述情况,但用人单位在规定的范围和期限内,无法招到或招足所需人员。不难看出,种种规定的的基本出发点是限制使用外地农村民工,其核心则是要优先满足当地劳动力就业需求。1998年5月,武汉市决定用清退农民工的办法腾出就业岗位以安排下岗职工,规定12种行业,24个工种不准使用外来民工,已经使用的一定要清退。1999年北京市规定要加大对用人单位使用外地人员的审批力度,将允许使用外地来京做工人员的行业、工种缩减至200个,并在32个工种中限制使用外地人。这些被限制使用外地人的行业包括:金融、保险、邮政行业。限制的工种有:各类管理人员、营销人员、业务员、公司职员、文秘、会计、出纳、收银员、商店营业员、汽车驾驶员、调度员、售票员、检票员、计算机录入员、打字员、民航乘务员、客运员、列车员、报务员、话务员、无线寻呼业务员、核价员、各类抄表员、分析员、检验工、计量工、电梯操作工、库工(仓库管理、保管、计帐)、发行人员、描绘图工及星级宾馆、饭店、旅馆的服务人员和办公室人员。范围之广,令人咋舌。在这样一种政策氛围下,农民工很难按着自己的理想进行职业选择,他们在工资待遇、劳动争议处理及维护自己合法权利方面均无法与他们的城市同行看齐,进而深深地伤害了他们的自尊。这样,我国计划经济时期存在于城乡之间的二元劳动市场,随着国家经济市场化进程的推进和户籍制度的改革,逐步演变为城市内部的二元劳动市场。
在城市内部二元劳动市场上,相对于进城农民工来讲,城市下岗职工的处境相对好一些,如在通常情况下城镇下岗职工可以得到政府一定数额的下岗津贴,在再就业中心期间政府可以帮助下岗职工寻找工作岗位,多年形成的人际关系也有助于使城镇下岗职工取得职业信息,并可以得到来自政府和金融机构的创业基金支持。但这样一种差别不会长久保持下去。随着城镇下岗失业实行并轨管理,以及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力市场上的优胜劣汰,一部分下岗职工可能找到满意的工作,重新进入一级劳动力市场,更多的下岗职工将会进入次级劳动力市场上寻找工作,实现“非正规部门就业”和“弹性就业”,从而大大增大次级劳动力市场上的劳动力供给数量,使原来以城乡户籍制度为基础而划分的城市内部二元劳动力市场特征模糊起来,使我国逐步形成类似于当前广大发展中国家的城镇劳动力市场类型,成为我国经济学界和社会学界需要认真研究的新课题。
四、城市次级劳动力市场的扩张与劳动力市场政策
城市内部二元劳动市场的形成是我国劳动力市场发展中的一个新现象,也将是继续影响我国劳动力市场格局的一个重要事实。随着城市就业市场化程度的不断提高,住房、水电、学校、儿童福利设施等日益纳入商品化的轨道,福利保障制度逐步完成由单位向社会化转轨,粘贴在城市户口上的各种既得利益逐步剥离,用户籍制度限制农村人口向城市流动将越来越难以奏效,农村劳动力进城做工或经营人数将会与日俱增;与此同时,在市场经济深化过程中,国有企业职工的下岗、转岗和分流也会增加,城镇劳动力市场的分层将进一步显著,城市次级劳动力市场的扩张将会继续下去,因此必须给予足够的关注。
在城市内部存在二元劳动市场和次级劳动力市场扩张的情况下,如何保护下层劳动者的权利就成为了一个需要认真研究的问题。在城市次级劳动力市场上工作的农村劳动力和城市下岗职工很大一部分属于弱势群体,在次级劳动力市场上,由于劳动力的供给过剩,决定了劳动者在与雇主的关系中处于更不利地位,劳动法如何保护这部分人的利益需要认真研究,这关系到我国未来设计一个怎样的劳工关系模式问题。今年3月份朱榕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要关注弱势群体,积极支持弱势群体就业。近年来不断增多的边缘阶层的恶性刑事案件也从另一个侧面提出了关注这一问题的紧迫性。
其次,城市次级劳动力市场规模的扩张还提出了一个如何强化我国城市劳动力管理问题。由于次级劳动力市场上的劳动就业具有灵活性大、流动率高的特点,因此对其进行有效地规范化管理也就更为困难。在一级劳动力市场上劳动者的人事档案管理、党员组织生活、工会工作、社会保障基金的筹集等,都可以由所在单位进行统一管理,管理的规范化、程序化比较高。但在次级劳动力市场上,由于劳动者流动率比较高,企业的劳动合同管理、劳动工龄计算、劳动争议处理等都具有不同于一级劳动力市场的一些新的特征,也很容易产生问题。例如,口头合同是否有效,应怎样认定?企业是否还要划分在本单位工作的职工的工人和干部身份?在一个人员流动性很强、就业时间弹性比较大的单位如何有效地开展工会工作?党员的组织生活如何进行?政府在多大程度上介入企业内部的劳动关系和劳资纠纷等都是需要严肃对待的问题。
进一步讲,城市次级劳动市场的扩张也使我们有必要深入研究我国农村的土地制度问题。近年来,一些学者提出了扩大土地规模经营,改革农村土地制度的主张,甚至一些人提出在我国农村搞土地私有化的主张,以促使农民从更长远的角度对土地进行投入。如果我们将意识形态的争论抛开不谈,仅仅从控制中国城市次级劳动力市场规模的角度分析,可以认为,维持农村联产承包责任制有着重大的现实意义。广大发展中国家的城市就业情况表明,虽然城乡自由流动有利于城市化的迅速进行,但也会带来无法控制的巨型城市和城市贫民社会问题,而这些无论从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来看,都是不能忽视的。
对城市内部二元劳动市场的状况和次级劳动市场规模扩张的考察,除了从控制外来劳动力进入规模和维护弱势劳动者权利方面采取措施外,还有必要注意城市次级劳动市场的职业技术结构问题,避免城市次级劳动市场职业结构的过分传统化。非洲和一些亚洲国家的城市化调查表明,一个过于低水准的职业结构不利于城市的进一步现代化,并成为大城市内传统部门长期存在的一个重要原因。
因此,当我们庆幸地看到我国经济迅速发展和劳动力流动逐步趋向自由化的同时,也必须清醒地认识到,存在于我国城市中的并逐步扩大的城市次级劳动力市场将是我们未来面对的最大挑战,并将影响我们循序渐进地建立一个合理的城乡统一劳动市场的持续努力。作为建立有效的中国未来劳工关系模式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必须确立兼顾员工、雇主双方利益,推进劳资双方有效合作和有利于整个社会的稳定的制度框架。如何正确地认识当前我国城市内部二元劳动市场的状况,解决城市次级劳动力市场扩张过程中出现的一系列问题无疑是推进实现这一目标的一个根本步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