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种意义上的社会分层:实体间和关系_社会分层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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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C91-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6924(2015)1-026-035

       从最广义的含义上讲,社会分层是指:按照一定的标准将人们区分为高低不同的等级序列。马克思、恩格斯观察到:“在过去的各个历史时代,我们几乎到处都可以看到社会完全划分为各个不同的等级,看到由各种社会地位构成的多级的阶梯。”[1]272社会不平等现象,在资本主义社会以前,是以“等级”的形式存在的。在古罗马,有贵族、骑士、平民、奴隶;在中世纪,有封建领主、陪臣、行会师傅、帮工、农奴,而且几乎在每一个等级内部还有各种独特的等级。到了19世纪,人们广泛使用“阶级”和“阶层”概念来描述社会中人们的地位等级,这反映了时代的变化。由封建社会转变为资本主义社会,阶级对立简单化了。整个社会逐渐形成两大敌对的阶级:资产阶级与无产阶级。

       “分层”原为地质学家分析地质结构时使用的名词,是指地质构造的不同层面。社会学家发现社会存在着不平等,人与人之间、集团与集团之间,也像地层构造那样分成高低有序的若干等级层次,因而借用地质学上的概念来分析社会结构,形成了“社会分层”这一社会学范畴。

       一、分层研究中的分配论和关系论

       在社会学的分层研究中,存在着对分层的两种不同的理解,这两种理解因而导向不同的方法论和不同的理论体系。其中一种是1960年代以前美国主流社会学的方法,即以资源的分配的不平等界定分层,以资源拥有量的多少作为分层位置的指标,姑且把这种对分层的理解称为分配论。而与其对立的,则是马克思主义的阶级学说及其方法,就是以支配他人劳动、劳动被他人支配作为阶级划分的标准,对应分配论,我们称这种对分层的理解为关系论。

       美国社会学家在分层研究中提出的“六层次划分”和“连续谱排列”的观点就是分配论的典型。20世纪40年代美国社会学家沃纳等人依据多重标准提出六个层次的划分方法,即把社会先划分为上、中、下三个阶层,然后每个阶层再各划分为两层,即:a.上上层,由世世代代的富有者所组成,这些人拥有大量的物质财富,同时保持着上流社会特有的生活方式。b.下上层,他们虽然在财产上并不逊色于上上层,但还不具备上流社会的生活方式,所以又被称为“暴发户”。c.上中层,由成功的企业家和专业技术人员组成,居住在环境优美的郊区,有自己舒适的住宅。d.下中层,主要包括小店员、神职人员等。e.上下层,即那些收入并不比上中层和下中层的人少,但主要从事体力劳动的阶层。f.下下层,主要是指无固定收入者、失业者以及从事非熟练劳动工作的人。

       连续谱排列是根据人们在职业分工、工资收入与身份声望等方面的具体而细致的差别,把社会成员划分成连续排列的多个细化分层,故称作连续谱。美国社会学家、结构功能主义的代表帕森斯认为,在美国社会中最重要的分层标准是职业,而财富与声望都依赖于职业。职业的等级代表着个人成就,财富与声望则是社会对个人成就的一种认定与酬赏。酬赏分配制度就是社会分层的原因。结构功能主义的分层理论在美国长期占统治地位,采取这一分层方法的社会学家通过社会调查,把美国100多种职业按社会声望的高低排出名次来。具有代表性的是1964年美国进行的职业评分,这次评定的职业上至联邦最高法院的大法官、医生,下到清道夫、擦鞋童,共87种,所得的分数最高为94分,最低为34分。

       可以看出:分配论关注的是社会成员在主要社会资源(财富、收入、职业、声望)的分配情况,并以定量的方法考察其多寡差距、不平等程度。在这种视角之下,“上上层”与“下下层”之间只有差距,而没有互相往来:“上上层”的财富、收入,可能是“下下层”的十倍或数十倍,但“下下层”是否为“上上层”打工,则不进入分配论的视野之内。相反,在关系论的视角下,雇佣关系、支配他人劳动关系,恰恰是分层的最关键因素。

       这里,并不需要全盘抹杀分配论的价值,毕竟,“贫富差距”、基尼指数等概念,是当今社会的热点问题,也是一种有用的考察方式。然而,需要强调的是:分配论和关系论具有完全不同的方法论基础。

       在讨论唯物史观下的社会形式系统时,我们考察了生产资料、生活资料、个人劳动能力、个人消费需求这些概念。生产资料可以是社会公有,也可以私人所有;而生活资料最终会分配到个人以便最后完成消费;个人劳动能力、个人消费需求则是个人的属性。从分配论的角度看,上述四种变量在社会成员中的不同分布,都各自构成一个分布,这种分布可以大致均等,也可以极度不均等。它们都可以成为对社会分层——按照一定的标准将人们区分为高低不同的等级序列的某种描述。

       对于生产资料公有制的社会,上述分配论角度无任何意义。对于生产资料私有社会,生产资料在社会人群中的分配,是一个重要维度,如果用精确的形式化表达,应该是:

      

       生活资料在社会成员中的分配,和我们所说的财富、收入分配有一些差别(因为富人的部分财富生产资料、部分收入用于投资),而和社会学家所关注的体现阶级地位和阶级趣味的生活方式有一定联系,可以表达为:

      

       能力在社会成员中的分配,在现代社会中的宏观意义并不明显,尽管有所谓“酬赏”理论。在现代管理组织内部的中观层次和微观层次上,“唯贤论”被当作信条和管理模式,能力分配有可能和分层发生联系。另外,在阶级出现之前的原始共产主义社会,氏族内部成员的捕猎、战斗能力,可能成为社会排序的基础。能力分配的形式化表达为:

      

       类似地,需求在社会成员中的分配,可以形式化表达为:

      

       对于“各取所需”的社会,其需求分配和生活资料分配应该是完全等同的,即:

      

       如上所述,分配论的分层研究没有抓到分层的本质,而专注于分层的表面现象和阶级对立的后果。但是分配论的分层研究并非一无是处,它能够对关系论的分层研究提供补充和印证,并且对阶级和分层的研究的定量化有所推动。

       职业是分工、劳动和专业化的制度化形式,而在非马克思主义的分层研究中,职业又成为分层的主要标准。这就是说,在非马克思主义的分层研究中,分工和分层在概念上还没有充分区分开来,或者说,分层和分工,被看成是直接的一一对应的关系,分层的唯一标准就是职业的功能重要性和受尊敬程度。

       显然,以职业作为分层标准,和本论文的目标并不契合。本论文的目的是讨论从分工到分层的机制,因此,在概念上对分工和分层的界定应该有所区别,使分工和分层的定义在内涵上互相独立,否则对分工和分层之间的因果关系将无法展开论证。因此,我们重点讨论从支配他人劳动出发,而不从职业出发的马克思的阶级划分学说。

       在马克思、恩格斯那里,阶级划分是最首要的社会分层,而这种分层不意味着各阶级的孤立和分离,而是各阶级进入到确定的关系之中,亦即主导和被主导的关系,也就是阶级压迫和阶级对抗状态。《共产党宣言》阐明了“至今一切社会的历史都是阶级斗争的历史”的观点:“自由民和奴隶、贵族和平民、领主和农奴、行会师傅和帮工,一句话,压迫者和被压迫者,始终处于相互对立的地位,进行不断的、有时隐蔽有时公开的斗争”。恩格斯将人类的阶级历史的奴役形态归纳为三个时期:“随着在文明时代获得最充分发展的奴隶制的出现,就发生了社会分成剥削阶级和被剥削阶级的第一次大分裂。这种分裂继续存在于整个文明期。奴隶制是古希腊罗马时代世界所固有的第一个剥削形式;继之而来的是中世纪的农奴制和近代的雇佣劳动制。这就是文明时代的三大时期所特有的三大奴役形式,公开的而近来是隐蔽的奴隶制始终伴随着文明时代。”[2]176

       马克思主义学说研究社会分层的出发点是阶级的划分,亦即从私有制的概念出发,将生产资料的占有作为分层的标准。按照这样的标准,生产资料的控制属于全社会所有成员的情形,分层不存在。然而,生产资料的控制不属于全社会所有成员的时候,是否就一定存在分层了呢?

       并不一定。在氏族社会的土地公有制度刚刚瓦解、小私有性质的家庭私有制刚刚出现,但生产剩余并不多、仍未出现奴隶劳动的时刻,还不存在一部分人无偿占有另一部分人的劳动剩余的现象。按照马克思主义的理解,这样的社会还未出现本质的阶级分层。[2]160或者说,小私有的、平均主义的原子化社会(亦即马克思所说的“自由的小土地所有制”),并不存在关系论意义上的分层,即阶级的对立。

       马克思在讨论剩余价值学说史时谈到了“劳动者和劳动条件之间原有的统一”,以及人类进入阶级社会以后“劳动和所有权(后者应理解为对于生产条件的所有权)之间的分离、破裂和对立”。[3]这是马克思从《1844年哲学经济学手稿》到《资本论》都始终关注的社会分层的标志。

       可见,关系论分层的本质,是一部分社会成员无偿占有另一部分成员的劳动果实。而生产资料与直接生产者结合,但却被非直接生产者所控制,是这种无偿占有的原因。因此,我们提炼出“结合”与“控制”这两个关键性概念。

       “结合”的概念是:劳动者在其从事的劳动分工中,使用一定的工具、原材料和一定的技术。因此,“结合”是和分工有密切联系的一个概念。与劳动者所结合的生产资料,可以是由全社会共同占有,可以是由该劳动者个人占有,也可以是由该劳动者之外的其他人占有。总之,“结合”的概念和生产资料的占有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而生产资料的占有,我们用“控制”这个概念来描述。这里所说的“控制”,是一种一般性表述,指的是对一份财产或生产资料的使用权、收益权、管理权、处置权等等。[4]从人类社会的早期,直到近代的资本主义社会,对生产资料的控制的主导形式是财产所有权。

       在人类早期的氏族社会中,生产资料是由全社会共同占有、共同控制的。当财产私有制度渐渐形成后,对生产资料的集体控制出现了劈分。然而,在财产私有制度的初期,如果只是原来氏族共同占有的生产资料转变为原子化的个体家庭占有,在这种情况下,我们还不能说已经出现了分层,因为还未出现一部分人占有另一部分人的剩余劳动。即使是原子化的个体家庭占有下,出现了占有数量的不平等分布,即一些家庭的人均或绝对占有数量超过另一些家庭,也不能说这就是分层。这意味着:按照历史唯物主义的定义,小生产者之间的贫富不均并不等同于分层。

       这里,按照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将分层定义为:在全体社会成员中,存在一部分直接生产者,他们在劳动中所结合的生产资料,至少有一部分控制权不在他们自己手中。这部分劳动者相当于马克思所说的“异化劳动者”。

       总结马克思在从《1844年哲学经济学手稿》到《资本论》中有关阶级的论述,阶级的出现跟劳动者与物质生产资料的分离有关。这里所说的分离,显然不是指劳动者与劳动种类及其相关的生产资料的结合的分离,因为分工下的劳动恰恰要求直接劳动者与特定的生产资料相结合。因此,这里的分离,应该理解为劳动者与“控制”的分离,或者“结合”与“控制”的分离,即:在特定分工下,直接劳动者虽然和一定的生产资料相结合,但却失去了(或部分失去)对这部分生产资料的控制,从而他和生产资料的“结合”与他对生产资料的“控制”相背离。

       这里,“结合”与“控制”的背离,相当于用分析的语言复述马克思对“异化劳动”的哲学讨论。在《资本论》中,马克思也再次回到“异化劳动”的主题:“工人不断地像进入生产过程时那样又走出这个过程——是财富的人身源泉,但被剥夺了为自己实现这种财富的一切手段。因为在他进入过程以前,他自己的劳动就同他相异化而为资本家所占有,并入资本中了,所以在过程中这种劳动不断物化在别人产品中。”

       相似地,一部分成员虽然控制着一定的生产资料,但是在劳动分工中并不与这部分生产资料结合,因此,他们不再是直接生产者,但却拥有着索取劳动果实的权利,他们成为占有别人剩余劳动的阶级。这同样是一种生产资料的“结合”与生产资料的“控制”的分离。

       因此,分层的出现,是因为社会成员中出现了“失去结合”和“失去控制”的人,他们分别成为剩余劳动的剥夺者和被剥夺者。按照这样的演绎,社会分层的出现,当且仅当一部分成员对生产资料的“控制”与其和生产资料的“结合”不符。

       可见,一个社会分层情况,要结合生产资料控制权的分布和分工(包括劳动的分类以及劳动者在其中的分布)这两方面来考察。仅仅知道生产资料控制权的分布,或者仅仅知道分工的情况,都不能对社会分层情况作出任何判断。

       这样,我们就从概念上和形式逻辑上澄清了各个概念的区别和联系。比如:按照上述演绎体系,单单从生产资料的公有制或是私有制来看,而不结合分工的情况,是无法对分层进行说明的。正如前面已经指出:原子化的私有制度下的小生产者之间,并不存在着一部分人对另一部分人的剩余劳动的剥夺。①同样,一个社会中,仅仅出现脱离直接物质生产、只从事精神劳动的成员,并不构成社会分层的出现;因为,“有闲”成员的存在与否,属于分工的范畴。“有闲”成员并不等于是“失去结合”成员。只有当“有闲”成员控制了别人所结合的生产资料时,比如通过占有土地、利用公共职能寻租等,他们才成为真正的“不劳而获”的剥削阶级。

       二、实体、实体间性和关系

       韩民青在《实体与关系是相互依存的实在》中,重新界定了形式逻辑中的“实体”和“关系”。“实体”是相对独立的事物系统。“关系”一个是指实体事物之间的相互联系和相互作用,另一个是指实体之间发生联系和作用的结果[5]。因此,事物就被化约为“实体”和“关系”两个大类。韩民青认为:“实体与关系是实在事物的两种基本存在形态。”李延明在认同这种划分的基础之上,指出:人、氏族、家庭、阶级等是主体概念,而生产关系、交换关系、思想关系、经济基础、上层建筑、社会形态等则是“关系”概念。

       李延明所作的分类对于我们澄清历史唯物主义的诸多概念有很大的帮助。以分层为例,它是属于生产关系层次的;因此,对分层的界定和描述,也应该从关系的角度出发,而不是从孤立实体的个别属性出发。

       我们再从“实体”和“关系”的角度审视一下分配论的分层研究。在分配论的分层研究中,受到关注的,是社会成员的个别属性:财富的量、收入的量、职业的得分等等。不过,分配论是通过对所有的社会成员进行系统考察和系统比较,即考察了所有的社会成员的属性,并将这些属性放在一起进行比较和排序。这种研究方法,应该说超越了对个别社会成员属性的关注,是一种系统的关注。然而,我们又很难说,这是一种注重“关系”的方法,因为各个社会成员都被当作孤立的、互相没有往来、没有利害关系的个体来对待的。各个社会成员之间唯一的联系,是他们的属性被研究者所比较、排序,这不能算是一种真实的关系。

       “收入分配”、“财产分配”、“声望评分的分布”这些范畴,我们很难把它们归入“实体”或“关系”。因此我们需要一个新的类别称呼,姑且称之为“实体间性”。

       一个概念是实体间性的,意味着这个概念既不是有关单一一个“实体”的,也不是有关“关系”的,而是有关多个实体的属性之间的比较的。比如:财富、收入的不平等分配,人群内部年龄、体重、能力、需求的不均匀分布,等等。显然,实体间性是介于实体和关系之间的一个维度,它由多个实体的属性所决定,同时它又是一种弱意义下的实体间的关系。

       这样,在历史唯物主义中,我们可以区分实体、实体间性和关系这三种维度,这对于我们在研究分工与分层问题中,澄清不同概念的细微差别有所帮助。

       形式逻辑把事物区分为实体和关系,②而“实体间性”则是将这个二分法更进一步修改为三分法,正如同“主体间性”这个概念,将“主观”和“客观”的二分法修改为“主观”、“主体间性”和“客观”的三分法。“主体间性”这个概念来自现象学哲学,它指的是不同的主体之间所共同的或共享的主观态度和观点。“主体间性”不同于个别的主观,因为它涉及多个主体的共性;它也不同于客观,因为它还不是脱离主体的客观存在。③

       “实体间性”和“主体间性”两个概念并不相同,也没有什么联系,但在将原有二分法扩充为三分法的意义上,它们具有类比的关系。

       “实体间性”的提出,旨在于“实体”和“关系”并不能穷尽概念的分类。在“实体”和“关系”之间,还存在着一个中间范畴。凡是对不同的实体的属性进行比较、对比、汇总、统计的,都属于这个中间范畴。对不同的实体的属性进行比较、对比、汇总、统计,是一个观察者对不同实体所做出的描述和分析,并不需要不同实体之间有任何关系。实际上,孤立的、互不相关的实体之间,只要具有一定的相似性,也可能作比较,也就是说,也可以存在实体间性。实体间性这个概念,确实是一个不同于实体、也不同于关系的范畴。实体间性展示的,不是个别的实体的性质,而是不同实体间的可比性和差异性。另一方面,实体间性的存在,并不意味着实体之间在社会事实上存在着联系、互动或交往关系;实体间性所揭示的,并不是主体活动的社会形式,而是不同主体在同一属性上的横向考察和比较。

       比如,在唯物史观中,氏族、家庭、杰出个人分别属于“实体”概念,而且也都属于“社会主体”概念。氏族的规模大小(成员人数)、家庭内的成年劳动力人数、杰出人物生活的年代,这些是主体的属性,也从属于主体。假如我们来考察和比较三个氏族的规模大小,发现三者比例为:4∶3∶1;或者我们去考察100个家庭的成年劳动力人数,发现呈现正态分布;④或者我们比较秦始皇、拿破仑和丘吉尔,发现他们生活的年代分别离开我们有2200年、200年、70年,那么,这些比较都可以看作是实体间性的概念,因为它们都是对不同主体在同一属性上的比较。假如我们关注的是:氏族之间的战争、家庭之间的贸易关系、早期杰出人物对晚期杰出人物的影响,那么,我们所关注的事物,则属于关系的概念了。

       实体间性是对多个主体的比较,因此可以是一个变量。对于氏族的规模大小的比较,结果可以是规模大小大致相等,也可以是规模大小参差不齐,甚至大小悬殊;多个家庭的成年劳动力人数也类似;多个杰出人物离开我们的年代的比较结果,可以是远近悬殊、大致接近,或者完全相同。

       实体、实体间性、关系三者各不相同,而且形成了一个次序,即:实体是最基本的,实体间性建立在多个实体的基础之上,但仍不构成实体之间的本质联系,而关系不仅建立在多个实体的基础之上,而且关乎实体之间的本质联系。

       当许多实体处于相互孤立和分离状态时,我们只能够讨论这些作为个别存在的实体及其属性(实体),以及对可比较的属性进行比较(实体间性),而无从讨论它们之间的关系。当许多实体之间在社会事实上存在着联系、互动和交往时,那么,我们既可以讨论实体本身,也可以讨论实体间性,也可以讨论实体之间的关系。比如:在体育比赛中,个别运动员的身高、体重属于主体的属性的范畴;而比赛双方的全部运动员的身高、体重的整体分布(双方的差距、双方内部的差距,等等),则属于实体间性的范畴;在对抗型的比赛(如:球类、摔跤、拳击等等)中,比赛的胜负结果,则明显地属于关系的概念。⑤

       上面提到:当许多实体之间在社会事实上存在着联系、互动和交往时,实体间就存在着关系。那么,什么是“社会事实上存在着互动和交往”呢?

       以人或人群组成的主体(家庭、氏族、部落等)为例,这类主体之间的关系,可以是亲属关系(血缘或婚姻,即在人身生产中建立的关系)、物质生产关系、交换关系、思想关系等,这些关系都可以看作是社会事实上存在着的联系、互动和交往。

       因此,“关系”所涉及的,是主体之间客观存在着的物质交流、行为影响和权力支配。仅仅拥有共同的或具有可比性的属性本身,并不构成主体之间的关系。马克思在《路易·波拿巴的雾月十八日》中描述波拿巴王朝的农民时,有这样一个著名的精彩段落:

       小农人数众多,他们的生活条件相同,但是彼此间并没有发生多种多样的关系。他们的生产方式不是使他们互相交往,而是使他们互相隔离。这种隔离状态由于法国的交通不便和农民的贫困而更为加强了。他们进行生产的地盘,即小块土地,不容许在耕作时进行分工,应用科学,因而也就没有多种多样的发展,没有各种不同的才能,没有丰富的社会关系。每一个农户差不多都是自给自足的,都是直接生产自己的大部分消费品,因而他们取得生活资料多半是靠与自然交换,而不是靠与社会交往。一小块土地,一个农民和一个家庭;旁边是另一小块土地,另一个农民和另一个家庭。一批这样的单位就形成一个村子,一批这样的村子就形成一个省。这样,法国国民的广大群众,便是由一些同名数简单相加形成的,好像一袋马铃薯是由袋中的一个个马铃薯所集成的那样。[6]

       马克思因此得出结论认为,就法国农民的生活方式、利益和教育程度与其他阶级的生活方式、利益和教育程度等非常相似,但与其他阶级并不相同这一点来说,他们是一个阶级;而就他们利益的同一性并不使他们彼此间形成全国性的共同关系、形成政治组织这一点而言,他们又不是一个阶级。马克思在这里所阐述的区别,恰恰就是这里所说的“实体间性”和“关系”的区别。

       因此,我们可以总结说,以美国主流社会为代表的分配论意义上的分层,是“实体间性”性质的,而马克思的以阶级为基础的分层,则是“关系性质”的。

       三、弱分层与强分层

       在上一部分中,我们已经对分层作了形式化的定义。这里,我们结合分层在社会现实中的实际情况,对这个概念进行更深一步的分析。

       我们已经给分层作的定义是:按照一定的标准将人们区分为高低不同的等级序列的层级系统。从社会现实经验看,人群区分出等级和序列,不仅是日常生活中常见的现象,也是人类社会的历史演变过程中最经久、最普遍的现象之一。

       我们不妨从最微观的、最日常的、持续时间最短的那些等级化现象谈起。只要存在着最低限度的社会秩序的地方,就会存在着分层。人们买东西、办事按照先来后到的原则排队,就是一种即时形成的等级序列。然而,这种等级序列在队列散开后就立即消失。一次体育比赛结束时,会按照成绩排出名次,但这个次序也只针对这一次比赛有效。日常生活中,这种即时呈现、也很快消失的临时性分层还有很多。

       还有一些分层持续时间比较长久,但只发生在特定的领域之内,并不一定对社会生活的其他方面有什么影响。比如:少数一些人收藏了大量的邮票,而大多数人很少或没有收藏,那么,在收藏邮票领域,人群中存在着高度的分层。

       人们在各种不同的特殊领域内的差异可以形成分层,这种分层可以大致分为这样几类:基于先天特征的分层,基于后天习惯的分层,以及基于后天成就的分层。可以作为分层基础的先天特征包括:人的性别、身高、出生年代、兄弟姐妹数,等等;可以作为分层基础的后天习惯包括:趣味、口味、素质、口音、品德、觉悟,等等;而可以作为分层基础的后天成就包括:教育水平、收入水平、劳动技能、子女数量、见识、个人财产,等等。总之,人们可以根据很多不同的标准形成等级的金字塔,这正是韦伯的社会学分层学说的主旨。

       除了人们在特殊领域内的差异所形成的分层之外,另一种持久性分层是社会组织内部的分层。这种分层在军事组织内最为明显。据调查,在现代军事史上,只有苏联红军在1918-1935年间、中国人民解放军在1965-1988年间、阿尔巴尼亚军队在1966-1991年间一定程度上取消了军衔制,但造成了命令和操作的困难。我国1988年施行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军衔条例》规定,军官军衔设三等十一级,《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规定士兵军衔分为三等七级。英美军衔制更加复杂,陆、海、空军内有各自的等级体系。社会组织内部的分层和现代科层制有关,而和这里所讨论的社会分层有所区别,故这里不再进行深究。

       即时呈现、即时消失的临时性分层,人们在各种不同的特殊领域内的差异所形成的分层,以及组织内部的分层,都可以看作是人类社会层级系统的特定表现,而不能揭示我们所关注的社会分层的本质。

       更值得我们考察的是:在历史长河中、社会演变过程中形成的稳定的、长期的并具有全局影响的社会分层。现代人类学、历史学和社会史的研究,大致延续了卢梭、马克思、恩格斯等人的思路,证实了生产剩余、定居农业、私有制在人类社会分层化方面所起的关键作用,并确认了阶级、强迫性暴力、国家的内在紧密联系。考古学和现代田野研究的结果表明:人类社会是从无阶级的平等社会起步的,随着生产剩余、定居农业和私有制的发展,社会成员之间的差异逐渐加大,社会成员之间的竞争、排斥乃至暴力冲突不断发展,最终发展成为全面阶级对立的社会。因此,阶级对立是社会分层的最成熟的表征,假如我们可以将阶级对立称为强型的分层的话,那么,在阶级对立出现之前,社会成员之间的差异仅仅构成一种弱型的分层。

       因此,我们将上述讨论过的即时呈现、即时消失的临时性分层,以及人们在各种不同的特殊领域内的差异所形成的分层,称为弱分层,而将阶级对立所导致的社会分层,称为强分层。

       建立这种区分的根据在于:弱分层是日常生活所经常观察到的社会层级系统,但不具备本质意义,即和社会压迫、国家暴力无内在联系;而强分层的出现和发展是人类社会自然历史过程中的重要线索,尽管它不能囊括社会层级系统的全部形态。人类社会从平等的无分层社会,渐渐发展出弱分层,在一定条件下转向强分层的阶级社会,并最终在更高的基础上回归于平等的无分层社会,这就是人类社会发展的自然历史过程。

       我们可以总结说:绝大多数情况下的弱分层,是分配论意义下的分层,因而是实体间性的,而强分层是阶级对立所导致的分层,是关系性质的。

       人类社会恐怕还存在着另一类分层,即完全由暴力产生的分层。在一些动物社会中,施暴能力或暴力的较量决定着等级次序,比如:公狮会以决斗的方式确立狮群的首领,公猴之间的较量能够更换猴王。根据现代人类学的研究,作为灵长类的智人在五万年前,也曾以暴力的方式消灭了作为竞争者的尼安德特人。在现代社会中,黑社会内部以暴力方式决定最高权力的方式也不鲜见。无论是人类主体间的自发性暴力冲突,还是高度组织化、制度化的战争,显然都是关系性质的。

       暴力是否能够成为持续性的分层的决定因素,这是在现代社会科学理论中长期争论的一个问题。马克思在《巴枯宁〈国家制度和无政府状态〉一书摘要》这篇著作里,就再现了马克思和巴枯宁对压迫性权力是否能够成为导致社会分层的独立因素的对立观点:在马克思看来,压迫性权力是阶级统治的手段,会随着阶级的消灭而消亡;在巴枯宁看来,压迫性权力本身就是阶级分化的一个独立的来源。[7]

       西方学者麦克尔·曼在《社会权力的来源》这本著作中,声称要以韦伯的分层学说来更正马克思的阶级学说。他提出:社会权力有四种独立的来源,即:意识形态、经济、军事和政治。曼认为:他有别于韦伯的是,他将军事和政治权力一分为二,将有组织的暴力与国家的制度和法律相区别。[8]这是将暴力作为社会分层的独立的基础,以此来反对唯物史观的尝试的重要一例。

       马克思、恩格斯所创立的唯物史观的一个关键特征,就是劳动在这个学说中的中心地位。直接的物质的生活资料的生产,被认为是构成基础。[9]正因为如此,唯物史观破天荒第一次将人类历史置于它的真正基础上。

       因此,本论文试图沿着唯物史观的思路,从劳动过程、生产领域中探讨人类社会分层的根源;在坚持唯物史观的同时,也关注强迫性政治权力的因素在人类社会发展中所起的重要作用,特别是对社会分层产生的影响。

       分层是人类社会最普遍、最持久的特征,然而它也是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区分社会分层的现象的纷杂和本质性起因,区分社会分层的微观日常表现和宏观历史长时段内的规律,都需要区分弱分层和强分层。弱分层是现象,强分层是本质,强分层是在弱分层演进到一定阶段时发生的,强分层又为一部分弱分层提供了稳定的物质基础。因此,我们需要确立强分层的关键地位,同时对弱分层的研究也不可偏废。

       四、从生产主体内部分层到社会内部分层

       至此为止,我们讨论的强分层,即以阶级对立为基础的分层,只适用于生产主体内部。而弱分层,亦即即时消失的临时性分层,以及人们在各种不同的特殊领域内的差异所形成的分层,则通常不必限制在生产主体之内,而是可以扩大到全社会范围。比如:我们可以在全社会内部来谈收入的分配情况,也可以谈全体社会成员之间教育水平的差异。可见,弱分层大多数属于分配论意义上的分层,具有实体间性的性质。

       然而,马克思的阶级学说,是有关人类社会整体的学说。马克思、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谈道:“资产阶级时代,却有一个特点:它使阶级对立简单化了。整个社会日益分裂为两大敌对的阵营,分裂为两大相互直接对立的阶级:资产阶级和无产阶级。”[1]272在具体谈到无产阶级时,马克思、恩格斯是这样论述的:

       最初是个别的工人,然后是某一工厂的工人,然后是某一地方的某一劳动部门的工人,同直接剥削他们的个别资产者作斗争。……

       ……但是,随着工业的发展,无产阶级不仅人数增加了,而且它结合成更大的集体,它的力量日益增长,它愈来愈感觉到自己的力量。……

       ……工人开始成立反对资产者的同盟;他们联合起来保卫自己的工资。他们甚至建立了经常性的团体,以便一旦发生冲突在生活上有所保障。……

       ……他们斗争的真正成果并不是直接取得的成功,而是工人的愈来愈扩大的团结。这种团结由于大工业所造成的日益发达的交通工具而得到发展,这种交通工具把各地的工人彼此联系起来。只要有了这种联系,就能把许多性质相同的地方性的斗争汇合成全国性的斗争,汇合成阶级斗争。[1]280-281

       这样看来,以阶级对立为内容的社会分层已经不再局限于经济主体内部,而是延伸到了整个社会。这里,我们面对的,是源于经济主体内部的生产关系的、本原意义上的分层,和横跨各个经济主体、联合了相同的阶级地位的延伸意义上的分层。因此,经济主体内部的分层,如何延伸成为社会内部的分层,便是我们必须考察的一个问题了。

       李延明认为:“生产关系只表示也只能表示各经济主体内部人与人的关系。生产关系只能决定人们对个别劳动的占有问题,不能决定所占有的个别劳动与社会总劳动的关系问题。个别劳动与社会总劳动的关系只能由交换关系来决定。”[10]

       因此,在经济主体内部,人们之间的关系是由生产关系联系在一起的。但在经济主体之外,不存在直接的生产关系,同一个社会内部,作为主体的个人之间,则存在着交换关系和思想关系。生产关系、交换关系和思想关系共同构成了社会关系,“即人群由以联结成社会的现实的历史形式,它是社会主体的活动形式,主体活动的社会形式”。[11]11

       生产关系和交换关系是人们之间的物质关系,而思想关系是通过意识形成的社会关系,是建立在物质关系的基础之上的。在生产关系、交换关系和思想关系三者之间,前者制约后者,而后者要适应前者;后者随着前者的变化而变化,同时对前者具有影响作用。[11]14

       如果说,资产阶级和无产阶级是两大相互直接对立的阶级,而不是分散在各个经济主体内部的孤立的许多资产阶级和许多无产阶级,那么,就存在着一个在全社会范围内资产阶级和无产阶级分别进行整合的过程。而这个通过交换关系和思想关系完成的整合过程,不仅决定了个别劳动与社会总劳动的关系,还决定了社会个别成员的跨越经济主体的自我认同,决定了经济主体内部的个人,不仅和同一经济主体内的人来往,也和其他经济主体内的人来往,这种来往可以是竞争、合作,也可以是冲突、对立。马克思、恩格斯观察到:“无产者组织成为阶级,从而组织成为政党这件事,不断地由于工人的自相竞争而受到破坏。但是,这种组织总是一次又一次地重新产生,并且一次比一次更强大,更坚固,更有力。”[1]281

       因此,我们把分散在各个经济主体内部的分层,经过交换关系和思想关系的整合,形成全社会范围内的统一分层的过程,界定为分层的“结构化”。结构化一词最早由英国社会学家吉登斯提出来时,指的是个人微观行动既建构宏观结构、又受宏观结构制约的二重性过程。[12]这里所提出的“结构化”过程,和吉登斯的侧重点不同。吉登斯强调的,是个体的主观能动性和客观条件之间互相影响、互相制约的双向过程,同时也试图说明从微观到宏观的一般社会过程。这里所界定的分层的“结构化”,主要是指在经济主体内部的生产关系如何在全社会形成“总和”,以及这个过程的物质、交往和思想的维度。分层的“结构化”是一个从“中观”到“宏观”的过程,因此也是吉登斯所最初讨论的“结构化”的一个方面。

       这样,我们对社会内部的分层,提出了一个从中观到宏观的建构论的模型,即全社会的分层,是以经济主体内部的生产关系所决定的分层作为元素,经过全社会范围的交换关系和思想关系的介入,进而形成全社会范围内的统一的社会层级系统。

       交换关系和思想关系又是如何介入到经济主体内部的分层,从而实现跨经济主体的整合的呢?这里,我们只能给出一个大致的轮廓。

       在交换关系的不同形态中,我们可以大致划分出自给经济、市场经济、直接社会化经济这三种主要形态。显然,局限于经济主体内部的自给经济交换不会对跨经济主体的整合起到任何作用。而市场经济则对不同经济主体的整合起到明显的作用。市场经济的交换关系在奴隶社会、封建社会和资本主义社会中,起到的作用也完全不同。在奴隶社会,奴隶被当作商品来买卖。在奴隶贸易中,奴隶、奴隶主、奴隶贩子、(既非奴隶亦非奴隶主的)自由民的身份就会在全社会范围内建立起来。奴隶市场的形成和扩大,将会强化相似人群之间的认同,形成被人奴役的一个整体、奴役别人的一个整体,以及既不奴役别人、也不被别人奴役的整体。因此,通过交换关系的沟通作用,阶级划分在全社会范围内被建构出来。在封建社会,奴隶贸易丧失其重要性,自给自足的封建庄园和市场经济的工商城邦对峙,导致了封建社会内部的农奴、封建主和工商阶级的阶级划分。而在资本主义社会,劳动力成为商品,在全社会范围内成为市场交换的对象,因此出卖劳动力的无产者、买进劳动力的资本家,在劳动力市场上建立起了自身的集体认同,从而在全社会范围内延伸了经济主体内部的劳资分层。

       思想关系是通过人们的意识而形成的、以政治关系为核心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13]按照李延明的分类,思想关系可以与生产关系层次的社会发展阶段相对应,即存在原始共同体、奴隶主国家、封建地主国家、资产阶级国家、自由人联合体这样几个发展阶段;与交换关系层次的发展阶段相对应,存在着原始平等、阶级压迫、自由联合三大阶段。思想关系和交换关系对全社会范围内形成统一的分层的影响方式会有所不同。

       思想关系所起到的一个重要作用,就是能把各自无关的、独立存在的个体在主观领域里联系在一起,使人们产生认同、疏离、骄傲、耻辱等等情感。马克思就曾经举了一个经典的例子:

       一座房子不管怎样小,在周围的房屋都是这样小的时候,它是能满足社会对住房的一切要求的。但是,一旦在这座小房子近旁耸立起一座宫殿,这座小房子就缩成茅舍模样了。这时,狭小的房子证明它的居住者不能讲究或者只能有很低的要求;并且,不管小房子的规模怎样随着文明的进步而扩大起来,只要近旁的宫殿以同样的或更大的程度扩大起来,那座较小房子的居住者就会在那四壁之内越发觉得不舒适,越发不满意,越发感到受压抑。[14]

       马克思在这里所说的小房子和宫殿的区别,恰恰是我们所说的分配性分层,是实体间性的。然而,当小房子和宫殿并列在一起,人们在意识中开始比较两者的悬殊,两者之间就在一定意义上具备了某种关系——小房子和宫殿成为二元对立,而不再是互相孤立的、仅仅具有可比性的事物:小房子因为宫殿的巍峨而“缩成茅舍模样”,宫殿因为小房子的渺小而巍峨。这种关系,是通过人们的意识而形成的。换句话说,思想关系具有将实体间性转化为关系的能力。

       一般地讲,思想关系具有将“自在的阶级”转化为“自为的阶级”的作用。不同经济主体内的具有相似地位的成员,当他们的活动还仅仅局限在经济主体内部时,他们还只能算作是“自在的阶级”,因为他们互相之间没有交往关系,只不过是具备相似性,只能说他们具有实体间性。而当他们通过思想关系的整合,具备了集体意识和集体觉悟,明确了自身的使命和奋斗目标,并组成政党和利益团体,自觉地去为促进自身的集体利益而斗争,那么,他们就属于“自为的阶级”了。

       因此,借助交换关系、思想关系和结构化的概念,我们能够将生产主体内部的分层延伸到全社会范围内,使分层的概念符合唯物史观和社会科学的惯常用法,即全社会范围内的层级系统。

       注释:

       ①这是逻辑演绎的结果,而历史演化的事实并不这样简单、纯粹。

       ②按照中国人民大学哲学系逻辑教研室编的《形式逻辑(修订本)》的体系,概念分为实体概念、性质概念和关系概念三个类。韩民青则把“实体”和“性质”合二为一,使其化约为“实体”和“关系”两个类。这里,我接受韩民青的这种简化后的体系。见:中国人民大学哲学系逻辑教研室编:《形式逻辑(修订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4年版,第27-28页。韩民青:《实体与关系是相互依存的实在》,载《江西社会科学》,1997年第7期。

       ③[德]亚佛烈德·舒茨著《社会世界的现象学》,桂冠图书股份有限公司1991年版。

       ④正态分布在概率论和统计学中,是指大多数取值在均值附近、以均值为轴心对称、分布曲线为钟形的概率分布。通常人们所说的“两头小、中间大”的分布,就大致属于正态分布。

       ⑤在竞技型的比赛中,比如:体操、田径中,不同运动员之间的赛场表现从理论上说应该各自独立:个人的得分或成绩,仅仅和个人的平时训练、赛前准备和临场发挥有关。但在现实中由于心理压力、比赛的顺序、观众的情绪等等,都会造成运动员之间的相互影响;因此,竞技型比赛中全部运动员的得分和成绩分布,也不完全是实体间性的,而在一定程度上是关系性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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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种意义上的社会分层:实体间和关系_社会分层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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