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社会保障状况调查_养老保险论文

辽宁社会保障状况调查,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辽宁论文,社会保障论文,状况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目前参保状况

(一)参保现状与参保意愿存在一定差距,但两者存在正相关关系

辽宁省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以来,社会保险扩面工作取得了一定进展,各个险种的参保比例都有所提高,企业和个人缴费意识增强。在五项社会保险中,养老保险的参保率最高,为78.2%,而生育保险的参保率最低,只有8%。其他险种参保率由高到低依次为医疗、失业和工伤保险。同时参加3 项或以上社会保险的人数占样本总量的41%。相比之下,民众参加社会保险的意愿却非常强烈。95.2%的被调查者表示现在“愿意”参保,只有4.8%的被调查者选择“不愿意”。与前述结果相比,还有相当比例愿意参加保险的被调查者没有参加社会保险。从参保意向来看,在5个险种中被调查者优先考虑的是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 其比例分别为96.7%、93%、70.6%。这一意愿取向与现实的参保情况显然存在正相关关系。

(二)参保现状表现出明显群体性特征

进一步分析,从年龄、受教育程度、就业状况、收入状况和企业性质等因素来看,不同的对象群体其参保情况具有明显的群体特征。

从年龄结构来看,年龄越小,参保的人数比例越低,其中30岁以下的调查对象中参加了社会保险的为64%,而60岁以上的参加社会保险的比例达到93.1%。从文化程度来看,受教育的水平越低,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员比例越低,初中及以下文化程度的调查对象中只有75.3%参加了社会保险,而具有大专及以上文化程度的其参加社会保险的比例明显要高。从就业状况来看,正规就业的调查对象参保的比例高,达到92.2%,而灵活就业和工作后失业的调查对象参保比例低,分别为70.1%和74.1%。从收入状况来看,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员比例随收入的增加而提高,收入在300元以下的调查对象中只有57.5%的人参加了社会保险。从企业的性质来看,国有企业职工92.9%的参保比例高于集体企业的73.7%和私营企业的79.1%。

总的来说,在教育、就业、收入和从业单位等方面拥有较多社会资源,在社会阶层梯次中处于相对上游的群体有较好的参保状况。

(三)经济状况与政策制度是影响参保状况的主要因素

试点以来,辽宁在社会保险方面取得了不少的成绩,但是从调查中也发现了两个影响参保的重要因素。

一方面,企业和个人的客观经济情况影响参保。在“没有参加社会保险的原因”的调查中,76.4%的人选择了“经济收入低,缴不起保险费”。在不愿意参加社会保险的人群中,59%的月收入在500元以下。访谈中了解到, 很多失业人员往往没钱缴费或者靠借钱缴费。

另一方面,政策制度因素也影响着参保情况。在试点方案中,明确规定“未参加过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经当地政府认定,已经没有生产经营能力,无力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城镇集体企业,不再纳入养老保险统筹范围……”。这一点通过集体企业参加社会保险的比例低于私营企业这一现象表现得十分清楚。又比如,对于灵活就业和失业人员来说,他们的不确定性远远要大于正规就业人群,而制度上其缴费比例高于企业职工个人缴费,这就更加加重了这些人的生活困难。在上述关于“没有参加社会保险的原因”中,56.1%的被调查者选择了“个人缴费过高,不愿缴”,居于所列各种原因的第二位。

应当说,这样的结果与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坚持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的原则不无关系。对于无力承担交纳社会保险费义务的群体来讲,自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的权利。事实上,这一结果也正好反映了目前在参保扩面上面临的两难处境。

二、对社会保障的总体认知

一项社会政策能否有效实施,在很大程度上与政策实施对象的认知和接受情况有关。因此,我们从不同层面和角度就人们对社会保障制度和试点工作的认知状况进行了调查。

(一)认知内容与程度同参保情况呈正向相关

据调查数据显示,有效样本总量中认为自己“基本了解”和“了解一点”养老保险政策的比例分别为65.4%和27.0%,两者相加超过90%;而医疗保险政策两者相加也已经高达89.7%;有关失业保险的这一比例为75.3%;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的比例分别为65.2%和54.8%。可以看出,人们对各险种政策的了解程度与其参保情况以及参保意愿呈正向相关。即参保率高的险种其政策的认知度也相对较高。

(二)对政策内容的理解并不具体明确

但进一步的分析表明,人们对社会保险政策内容的理解并不具体、明确。以养老保险政策为例。当被问及“是否知道‘统账结合’的意思”时,有57.1%的被访者表示没有听说这个词,只有17.6%的被访者知道这个词的确切含义;在被问及“是否知道退休后的养老金该如何计算”时,76.7%的被访者选择了“不知道”。即便是在职的固定就业人群中,也只有46%的人知道单位和个人的缴费比例。且多数被调查者对各项社会保险政策的所谓了解,往往只是一些朴素而笼统的认识。

(三)特殊困难群体缺乏自我保障意识与能力

调查结果显示,在养老保险计发办法、申请低保的标准和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等三个有关待遇问题上,不同人群在认知上也存在差异。40—59岁群体,与300—500元收入群体,在对养老保险、低保以及失业金的需求上比其他群体有更高的相关性。但值得注意的是,收入300元以下群体对这些政策的陌生度表明, 在我们的社会中还存在最需要保障,但却又缺乏自我保障意识与能力的最困难群体。他们应该成为我们社会保障给予更多关注的对象。

三、对试点的总体认知与评价

对试点认知的调查,第一个结果有些出乎调查者意料。在回答“您是否知道辽宁省是国家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试点省份?”时,选择“知道”的竟只有59.2%。还有相当一部分人不知道辽宁是社保试点的省份。到底是何原因导致的这一结果,也许需要我们进一步的分析。

在这样的结果上我们再看第二个结果,也就不再感到意外了。在对是否了解此次社保试点内容的回答中,选择“基本了解”的只占样本总量的19.3%,“了解一点”的占29.3%,两者相加只有48.6%,还不到一半。

当然,关于试点的结果并不总是让人感到沮丧。在对试点的态度和评价上,我们可以看到更加让人鼓舞的数据。

一项关于民众在试点开始时对试点工作态度的调查数据显示,持反对立场的只占样本总量的3.3%,表示支持的有34.7%, 选择“无所谓”和“不清楚”的分别占20.4%和38.9%,这清楚地表明,试点开始时,尽管无知和迷惑者众,支持者也不是太多,但比例远超过反对者,这足以为试点工作的启动创造必要的条件。

另一项关于对试点工作进行总体评价的调查中,选择“非常满意”和“比较满意”的分别占10.2%和64.7%,两者合计达到74.9%(见图),是一个较高的比例。一些更加具体的调查,为这一结果做了注释:有69%的被调查者认为试点后职工的养老金水平有所提高;有95%的人认为养老金可以按时足额领取;87%的被调查者认为试点后,人们增加了对社会养老保险的信心。但我们也注意到,还有23.3%的人在对试点工作的总体评价中选择了“不太满意”和“很不满意”。这不是一个可以忽略的数字。

附图

四、关于完善养老保险制度相关政策的认知与效应

(一)对个人账户认识不清,但对个人缴费比例比较关心

调查结果显示,在固定就业人群中,近80%的被访者仍认为个人账户中的资金来源于劳资双方,只有15.5%的被访者知道个人账户中的资金完全来源于个人。有77.4%的被调查对象不知道“做实个人账户”的具体含义。

不过,人们对个人缴费比例提高的知晓程度则表现相对要好。试点方案规定,个人缴费比例从原先的5%(6%)上调到8%。调查结果显示,有60.7%的民众知道个人缴费比例增加。尽管如此,当调查问到是否知道劳资双方缴费比例时,即便固定就业人群中,也只有46%的人明确知道单位和个人的缴费比例,有19%的人完全不了解单位和个人的缴费比例。而劳动者对缴费比例的知晓程度与其受教育水平和职业身份有一定联系。受教育水平越高,对缴费比例的知晓程度越高;企业管理人员则比一般职员更加了解缴费比例。

从总体上分析,人们对试点中的新政策了解程度都不是非常高。造成这种现象的主要原因,也许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理解。

第一,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长期理性与个人短期理性之间的矛盾是劳动者对相关政策不够关心的主要原因。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是一种长期的理性制度安排,它将劳动者退休之后生活水平急剧下降的风险分散至劳动者就业的全过程,使劳动者的个人财富相对合理地得到分布。但是劳动者个人的行为决策往往是基于短期收益,而忽视长期收益。

第二,养老保险费的征缴体制不利于劳动者了解相关政策和信息。目前我国实行的是企业代扣代缴的养老保险费征缴模式,由于没有个人的亲自参与,因此职工对养老保险缴费工作自然不够关注。

第三,社会保险权利与义务之间的时空分隔性,也是造成其对相关政策了解程度不够的客观原因。由于个人账户义务履行与权利实现之间存在较长的时空间隔,且义务履行是由企业代理进行的。因此,虽然个人账户完全是劳动者个人的财产,但人们对其的关注程度却有限、对统筹基金的相关政策也不够关心。

(二)试点政策的效应

1.做实个人账户对参保意愿的影响目前尚不明显

从整体上看,虽然有43.4%的被调查者认为做实个人账户可以让大家更愿意参加养老保险,但更多的被调查者(50.7%)对此不置可否。即便在已经参加了养老保险的被调查者中,仍然有48.3%的人表示对政策的效果尚没有明确的判断。这说明,做实个人账户所应具有的效应在目前并不明显。其中原因,除劳动者个人的经济支付能力有限之外,制度设计本身亦存在问题。其中突出的是新的制度安排缺乏激励性。

2.提高缴费比例与改变养老金计发办法对不同收入群体影响各异

调查结果表明,有65%的被调查者认为提高个人缴费比例对现时生活的影响不大。但是这种影响的程度随着劳动者收入水平的下降而明显增强(见表)。并且,提高缴费比例对灵活就业人员收入的影响要大于对固定在职人员产生的影响。而造成这种现象的主要原因是:第一,根据货币边际效用递减原理,在同样的缴费率水平下,收入水平较低者支付保险费带来的效用损失大于收入较高者缴纳保险费导致的效用损失。第二,根据相关规定,当劳动者的月工资不足当地平均工资的60%时,缴费工资按照平均工资的60%计算,使部分低收入者缴费负担加重。

表:提高缴费比例与改变养老金计发办法对不同收入水平人群产生的影响

被调查者收入水平 认为提高缴费比例对现时因改变养老金计发办法而愿意

(人均月收入) 收入成明显影响的人数比例 延长缴费年限的人数比例

300元以下 44.1%46.8%

300-500元 33.6%62.8%

501-800元 31.9%64.5%

801-1500元 12.1%68.7%

1501-2000元5.6% 72.2%

2001-3000元0 100%

关于养老金的计发办法,辽宁试点方案规定,劳动者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每超过1年增发所在市(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0.6%。从实际调查情况来看,虽然其政策效果随劳动者收入水平的提高而愈加明显,但仍然有包括相当部分较低收入水平人群在内的61.1%的被调查者愿意因此而尽量延长缴费年限(见表)。该政策的效果之所以比较好,是因为与单方面提高劳动者缴费比例的措施相比,该项政策注意到了劳动者权利与义务的结合,在增加缴费义务的同时,也提高了福利水平,并给予了劳动者充分的选择权。

五、关于并轨工作与相关保障政策的认知与评价

(一)不同群体对并轨看法各异,但多数认为降低了生活水平

当问及“您认为关闭国有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将下岗职工转化为失业人员,这样合理吗?”时,调查结果显示,从利益受损者的角度来看,不同群体的成员对并轨的看法也不相同。

从年龄来看,除了60岁及以上的调查对象,其他的年龄越大,认为不合理的比例越高,30岁以下的调查对象中,认为不合理的比例为31.4%,50—59岁人群,认为不合理的比例达到46.4%。

从收入状况来看,收入越低,认为不合理的比例越高,收入在300 元以下的调查对象中,认为不合理的比例为51.3%,300—500元以上的调查对象中,其比例为48.7%。

从就业状况来看,在职人员中认为不合理的比例低,为39.2%,灵活就业和失业人员中认为不合理的比例,则分别为44.8%和56.4%。但是,当固定在岗就业人员被问及“如果单位与您直接解除劳动关系,使您变为失业人员,这样做是否合理”时,有66%的被调查者又认为是不合理的。

调查结果还显示,这种认知态度与企业性质也有较大的相关性,国企在职人员中认为解除劳动关系不合理的达到81.3%,而只有45.8%的私营企业职员认为这是不合理的。

上述结果表明,尽管辽宁试点中,多达178.8万名下岗职工与企业解除了关系,成功地实现了“并轨”,但“并轨”本身并没有被完全所理解和接受。而另两项相关调查的结果也许可以对这一现象做出最直接的解释。

一项是当问及“您认为并轨人员的经济补偿金的数额如何?”时,只有2.6 %的调查对象认为“挺多的”;而22%和34.8%的调查对象分别选择了“比较少”和“太少了”。另一项调查显示,高达44.4%的调查对象认为并轨工作使下岗失业人员“生活水平下降”,只有14.6%和15.7%的被调查者认为“生活有所改善”或“没有多大影响”。作为以维持社会公平为基本理念的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当我们在考虑以“合理的成本”完成改革任务的同时,在如何理解“合理”的问题上,有待进一步考量。

(二)就业,走向市场中一道无法回避的坎

“就业是最好的保障”,并轨虽然使下岗职工解除了劳动关系,彻底走出了中心。从企业角度来讲,解决了人往何处去的问题。但对于整个社会而言,问题还没有根本解决。如果不解决就业,给社会带来的不稳定因素可能更大。因此,就业成为大家最关注的问题。下面的几组调查数据,也许能从不同侧面反映目前人们在就业问题上的基本态度和状况。

调查显示,37.7%的调查对象认为并轨对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好处,32.6%的调查对象认为没有好处,还有29.6%的调查对象“不清楚”。

在选择影响下岗失业人员重新找到工作的重要因素时,认为“个人能力和素质”最重要的最多,达53.1%。选择“政府的优惠政策”的占24.2%,排在第二位。从群体特征看,受教育程度高的更多强调个人因素,而受教育程度低的更多强调政府和企业的作用。

约一半(50.3%)的人有信心在失业后很快找到新的工作。其中个体私营企业和集体企业中的职工比国企中的职工表现出更多自信。 从经济收入看, 平均月收入500元以下的,有45%左右的人对重新就业缺乏信心。

在政府为并轨人员提供就业岗位和就业培训方面,34.0%的被调查者认为“很尽力”,有41%的人认为“一般”,认为“不尽力”的则为10.4%。

这说明,有75%的被调查者认可政府在努力为下岗人员提供就业岗位和培训的机会。而超过80%的失业者认为政府应在再就业中发挥推动作用。由此可见,从一个大保障的范围来看,虽然政府对并轨人员的一次性补偿金水平无法令大多数民众所满意,但是政府努力通过解决就业的方式来弥补并轨人员的福利损失。相比一次性的补偿金而言,这种“授人以渔”的保障方式显然优于一次性的货币补偿。但上述结果也表明,人们对市场化的劳动力调节方式接受程度有限,依然具有比较强烈的“单位依靠感”。

(三)配套保障措施有待完善

完善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是辽宁试点的重要任务。同时,构建好由失业保险与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组成的“防护网”也是顺利实施并轨工作的重要条件。在调查中,尽管由于失业人员数量的“井喷”式增长,给失业保险基金带来了巨大压力,但通过辽宁省的多方努力,绝大多数具有领取失业保险金的被调查者表示都能领到自己的失业金。而在最后一道“安全网”——最低生活保障上,则有不同的情况。

调查显示,在所有的被调查对象中,只有41%的人了解本地的低保认定标准,而在家庭月平均收入300元以下的被调查者中,仅有37%的人了解这一标准。

在问到“您周围是否有应该享受低保而没有享受的人”时,只有30%的被调查对象明确表示目前已经实现了“应保尽保”,即使排除选择“不清楚”的41.1%之外,还是有28.4%的被调查者选择了“有”。在剔除缺乏政策理解的“误判”因素后,显然这一数据仍与当地政府公布的结果有所出入。

即便对于享受低保的人来讲,现有的保障内容、方式和水平也不能满足人们正常的生活需要。调查显示有43%的被调查对象认为低保户的待遇水平偏低。需要特别指出的是,低水平的保障水平,对于教育医疗等大额必要支出来讲根本就是杯水车薪(当然在低保制度的目标设计上就不包含这些方面的支出需要)。一旦这样的需要产生,就会使低保户再次陷入困境甚至绝境。在针对低保户急需的救助内容的调查中,67%的被调查者认为应当给予其医疗方面的救助,51%和47%的被调查者认为应当给予其子女教育和住房方面的救助补贴。

标签:;  ;  ;  ;  ;  ;  ;  ;  ;  ;  ;  

辽宁省社会保障状况调查_养老保险论文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