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解释概论:深化社会认识论研究的构想_解释学论文

社会解释概论:深化社会认识论研究的构想_解释学论文

社会解释论纲——深化社会认识论研究的一个构想,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社会论文,认识论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社会认识是对社会的认识。由于社会是人的社会,而人是社会中的人,因而,人对社会的认识必然内蕴着人对自己的认识。然而,作为直接认识对象的社会是一个总体性的概念,它既包括横向层面上的社会结构(各种社会组织、制度、习俗、规范、关系等),又包括纵向层面上的历史、现实和未来的发展历程。在直接意义上,这些社会历史现象一旦产生、存在,便有着不同于创造它们的人的客观性外观。因此,对社会历史现象的观念再现,与自然认识不同,不能直接达到对象在观念中的真实,而必须经过阐释,从表观的现象层面进入它们与人的生命活动的深层联系,才能真正理解社会历史现象。所以,社会认识论所研究的社会认识,其具体实现机制是社会解释或社会阐释。深入探析社会解释的有关问题,是当前推进社会认识论研究、促进社会认识科学化、合理化的重要课题。

在如何解释社会历史现象的问题上,历来有两种针锋相对的看法:一是同化论,一是自律论。同化论强调社会认识与自然认识在方法论上同属一系,因而可以在自然科学方法论基础上建立普适于自然认识和社会认识的“统一科学”。这种观点源远流长,是本世纪以前独占鳌头的社会解释模式,至今仍有巨大影响。如当代著名科学哲学家亨普尔提出的历史解释的覆盖律模式,就是这种巨大影响存在的佐证。自律论则强调社会历史现象的人文因素,因而对它们的解释具有自律性特征:即社会解释(历史解释)有着不同于自然解释的独特特征和方法,不能将其归并或还原于自然科学方法论。这种观点尽管也与同化论几乎一样久远,但过去远未成为社会解释的主流理论。仅在本世纪,尤其是现象学和解释学成为显学以后,它才引起人们的高度重视。其代表人物有柯林伍德、温奇、泰勒等人。同化论看到了社会解释与自然解释的统一性,但却往往从表观的方面去理解这种统一性,忽视了社会历史现象独具的历史性和人文因素,因而易导致社会认识“人的失落”的弊端。与此相比较,自律论更关注被同化论所忽视的那些方面,因而更贴近实际发生的社会认识过程及当代人文社会科学的状况。但是,它也存在着迄今仍未窥见希望之光的理论困境:社会历史事件的独特性阐释与整体意义上的社会历史运动之间、意义的相对性与绝对性之间、理解的个体性与社会性之间、主体性与客体性之间等矛盾关系,成为自律论力图消解而又始终摆脱不了的魔影。

与此相关,在社会解释问题上,还存在着方法论个体主义与方法论整体主义的抗争。波普可谓方法论个体主义的著名代表人物。他这样定义他所倡导的方法论个体主义:“社会理论的任务是要仔细地用描述性的或唯名主义性的词语建立和分析社会学模式,这就是说,依据每个人以及他们的态度、期望、关系等情况来建立和分析社会学模式——这个设定可以称为‘方法论个体主义’”。在波普看来,方法论的个体主义正是自然科学的经验方法在社会科学中的应用和体现。就像自然科学不可能描述或研究整个宇宙或整个自然界而只能选择其某些方面一样,关于社会的研究也不可能是整体性的,而只能是根据每个人的价值需要和关系有选择地进行。“在全部的意义上,整体不能成为科学研究的对象”[①a]。对整体主义问题颇有研究的美国学者D·C·菲立普在《社会科学中的整体论思想》一书中将科学方法论的整体主义区分为三类。第一类是有机论,直接强调有关整体的事实、属性等等,它涉及的是获得和确定整体知识的问题,如主张整体大于各部分的总和、整体决定各个部分的性质、各个部分在动态上互相联系或互相依存等。第二类涉及在获得整体的知识之后,再如何说明和解释这种整体的问题。它主张:“对一个整体,即使在它得到研究之后,也不能根据它的部分对它进行解释。”[②a]这一类整体主义是与还原论及作为还原论的一种形式的方法论个体主义针锋相对的范畴。而方法论的个体主义却并不一定排斥第一类整体主义。第三类整体主义强调指称整体和整体属性的术语、概念在科学中占有重要地位的观点,它是方法论个体主义和还原论者所乐于接受的整体主义。看来如何解释社会的问题,仍是方法论个体主义和方法论整体主义争执的焦点。如果说同化论与自律论的争论主要发生于对社会的纵向层面的研究——历史学领域,则方法论的个体主义与整体主义之争更多的在对社会的横向结构的研究——社会学领域中展开。

对社会解释的任何合理性说明,均不能背离当代人文社会科学研究的实际状况和最新发展。这是解决上述争端的一个重要前提。从当代人文社会科学的实际情况来看,移植、运用自然科学的方法去研究社会历史现象与运用独特的人文学方法去研究社会历史现象,均各有所长,得失相当。因而,不能简单地肯定或否弃争论双方的任何一方的见解,而应平心静气、实事求是地去看待、评价两者各自的长短。而更重要的是,必须立足于人文社会科学研究的基本态势和内在趋向,从更高的方法论层面寻求两者的沟通与统一,扬其所长,避其所短。所谓立足于更高的方法论层面去探寻社会解释的实现机制,意味着从哲学反思的内在本性出发,把社会解释的方法论问题视为一个哲学问题,追问这一问题的原始、本体论前提及理性依据。其中,关于社会解释的本体论前提的澄清至关重要,它为我们“回到事情本身”,揭示真理的实现道路廓清了理论视野。在这里,马克思主义关于实践与认识辩证关系的原理、人的本性需要和本质力量的对象化活动是人的自我确证和自我实现的途径等重要思想,成为指引我们走出问题迷津的路标。

当我们深入到社会解释问题的内部,去寻求对社会解释进行解释时,必然面临着如下理论怪圈:社会解释主体与社会解释客体自我相关,社会解释活动与社会历史活动内在交织、互为前提和中介……[③a]。所有这些问题归结起来,就是那个著名的“整体与部分”的解释学循环在社会解释问题上的表现。解释学的当代发展及其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中的广泛运用使我们明白了:问题实不在于走出或克服这一循环,而在于如何以恰当方式切入这一循环。恰当地切入社会解释的解释学循环,这是推动社会解释发展的唯一可能途径。正是在循环的往复发展中,主体与客体、解释与实际社会历史运动都获得了丰富与深化,并跃进到一个更高的水平。以此观之,过去那种跳出主客体关系之外(实质上是跳出社会历史运动之外),去追求所谓对象自在客观性的理想,只是一种不切实际的幻想,是认识论上的乌托邦。在实际运行过程中,它所导致的不是接近真理,而是远离真理。因为在这种认知主义的社会解释模式中,解释主体被指认为可以脱离他自身的社会历史境遇去接近把他自身和他的解释活动包括在内的对象,而获得一种抽象的非历史的客观认识。但在现实的社会认识或社会解释中,解释者却只能立足于自身的社会历史性存在,对包含自身于其中、并在不断发展着的对象进行解释或认识。由于解释或认识受着主客体两方面的社会性、历史性的限制,因而从根本上消除了解释者可以在某一时刻非历史地把握存在对象的全部意义的可能。在解释者对社会的解释活动中,折射出的是解释者自身理解的有限性和开放性,从而使社会解释在新的更高层次上的循环成为可能。社会存在的真理不可能由我们假定存在着可以脱离社会存在限制的绝对主体来保证,它只能通过个体内在了自身生存经验及内在了自身对社会、对人的理解的历史过程来澄明,而这个澄明过程在人的存在中只能是具体的历史的。

因此,一方面,社会认识或社会解释的诸多怪圈,从根本上讲源出于人对社会及自身的理解与人的社会历史活动的循环关联。社会解释的主体与客体从统一到分化、又从分化到统一,是由人的存在格局(即理解与历史存在的循环关联)所派生所决定的。探讨社会认识或社会解释何以可能的问题,必须立足于这一生存格局进行。社会存在的本体论是社会解释论的前提和基础。即人对社会如何解释,获得何种理解,从根本上讲,取决于人的实际生存活动。它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其一,社会历史活动是人对社会解释的本体论根据;其二,人对社会的解释是社会历史活动的内在组成部分或内源机制内控机制;其三,人对社会的解释指向人对自身的不断理解与不断超越。在这三个方面的内容中,都揭示了社会解释对于人的生存发展活动的意义。

另一方面,这也表明:社会解释的本体论根据是一种意义根据。与自然解释着重于事实性描述不同,社会解释是一种意义阐释活动。意义阐释,这是社会解释得以可能的根本性条件。社会解释所释之“义”,是人的社会历史活动及事件对社会中的人的意义。人的社会历史由人来写就,以及人在社会中生活这一事实,说明社会历史与人是一种内在交织、相互缠绕的关系,因而解释社会的人决不能把包含自身于其中的社会作一种外在的处置。它要求任何成功的社会解释,既不能把社会当作人欲加以外在把握、征服、控制的对象,因为这样会忽略人自身也是社会中的有机组成部分和要素的问题,又不能把人当作社会实现自身目的的工具、手段,因为这样会导致漠视人甚至否定人的弊端。而是要从人与社会的内在相关关系——人创造社会、社会也创造人——这一角度来考察、处理人与社会的关系。这种内在相关的关系,只有在解释学循环的意义上才是可能的:一方面,社会作为人的客观共在境遇或场所制约着每个个体的形成、存在和发展;另一方面,为每个个体所学习、理解、掌握的这种社会共在境遇和条件,又在这种学习、理解、掌握中产生新的意义联系与特点,从而个体与个体在实践与认识的交往活动中,通过协调、对话、沟通,而达到新的共识,并形成新的社会共在境遇或条件。在人与社会历史对象往复循环的运动中,不仅人与其社会对象获得了事实性的进展,更重要的是生产出了新的意义联系。而这种新的意义,正是新的事实得以产生、存在的重要根据和动力。从这个意义上说,在解释学循环中进行的社会解释,其旨趣不在于对社会现象或社会事件作一种实存性的事实描述,而在于阐释其意义指向。意义阐释相对于知性描述,在社会解释中更具有根本性和优先性。认识到这一点,就容易把握社会解释之于自然解释的独特性。而这种独特性不仅体现在浪漫主义解释学所言之方法论层面,更有其本体论上的依据。也正是立足于这一本体论层面来设问和思考,我们才能发现前述同化论与自律论、方法论个体主义与整体主义各自的弊端和合理因素,并以全新的超越立场扬弃它们的纷争,探讨对社会解释更具合理性的说明。

由此,社会解释如何可能的问题,也就转化为对社会历史的意义阐释何以可能的问题。意义问题在当代哲学中是一个颇受人关注而又莫衷一是的问题。逻辑实证主义受前期维特根斯坦哲学思想的影响,提出“意义在于证实”,即通过一定的逻辑证明程序或语法规则,把语词符号及命题的意义直接与其指称物相联系。一个语词符号或命题有所指,或通过一定语法规则与一定观察语词相对应,则它是有意义的;否则,就是无意义的。后期维特根斯坦另辟蹊径,认为语言是人的一种行为,其意义在于用法。也就是说,语言作为人类生存和交往的方式,是在使用过程中获得意义的。离开语言的使用,语言就无所谓意义问题。这样,意义就从固定于某种对象化的实体之中解放出来,而从属于一个变化的使用过程(实质上是从属于人的社会历史性的生存活动)。后期维特根斯坦对语言意义的说明,更符合语言自身的存在规律,也对后人探讨社会历史现象的意义阐释问题有重要的启迪。社会历史生活的释义,从根本上讲,是释义者用包含了自身存在经验的语言对另一种表达在语言之中的社会历史生活现象或事件进行阐释或翻译(Interpretation)。在两种语言的交汇处,意义才发生。阐释的过程,不是以阐释者想当然的主观意向,去把被释语言强行纳入他自己的语言之中,也不是机械地复制被释语言的过程。阐释必然涉及两个必不可少的因素:其一是阐释者对两种语言及其相关的文化背景的知识或经验,这构成了阐释的所谓“前理解结构”;其二是被释语言自身所特有的文化意蕴,这主要表现为具有独立性、自主性和开放性特征的“作品”,它构成阐释的实际对象依据或文本(Text)。文本所指是什么,并不先验地被决定,它从属于阐释或翻译。以上两种因素构成了阐释或翻译的两种基本视界,而文本的意义就是两种视界融合而成的新的“视界”。因而,文本的意义是什么,在不同的阐释或翻译情境里并不完全一致,但也不走向主观随意,它实现于具体而又客观的阐释或翻译过程之中。同样,对一种社会现象或历史事件的阐释,其意义也不是一个固定的先验地决定了的东西,它从属于解释者的解释过程。在这里,解释者自身由其生存境遇或社会历史条件所决定的“前理解结构”,是意义形成不可或缺的因素,因而亦是社会解释不能也不应排除的因素。说其不能,是指解释者身处特定的社会历史条件之中,并在这种条件的制约下从事社会解释。如果排除他的前理解因素去追求解释对象的“自在客观性”,就等于否定了解释者的社会历史存在条件,从而也就否定了他所从事的社会解释本身。这就如同要求站在地面上的人扯着自己的头发离开地面一样荒唐可笑。说其不应,是因为社会解释作为意义阐释活动,其主要目的并不在于说明社会历史现象的“原意”或实际状况,而在于揭示这种社会历史现象或事件同现实的人的生活及其发展的意义联系,从而开拓人生存的可能空间。因此,解释者自身所处的社会历史条件或境遇,通过他的前理解结构进入解释过程,参与社会解释对象的意义组建,正是社会解释对象意义实现的必要环节和基本途径。

由于主体性因素在社会解释活动及意义生成中原则上不能亦不应排除,于是我们便面临如下两个难题:一是社会解释究竟有无客观性?二是社会解释有无合理性?前一个问题涉及到在研讨社会解释中如何贯彻唯物主义原则,后一个问题涉及到社会认识或社会解释的科学性或它们能否实现科学化。

笔者认为,社会解释有其客观性。它不是解释者或别的什么人主观意向的一种投射行为。“文本”的意义是什么,取决于它在人的社会历史过程中的实际效应和影响。因此,人的实际的社会历史生活构成了社会解释的客观依据。这可以从两个方面来理解:第一,就“文本”自身的视界而言,它是“创作者”在自己实际的社会历史活动中本性需要和本质力量对象化的产物,这种外化的“产品”或“作品”,原本就包含着创作者或行动者的社会历史生活经验,凝聚了创作者或行动者所理解的社会历史因素。它们并非是创作者或行动者主观想当然的东西,而是实际的社会历史条件及历史文化传统等多方面因素制约下的结果。它们一旦由原创作者或行动者对象化出来,便具有独立自足的性质,不再受原创作者或行动者主观思想动机的支配,而在实际的社会历史生活中发生它们的效应或影响。它们是什么,它们意味着什么,要从属于在社会生活变化着的情境中不断的解释过程,因而具有多义性或开放性。这样,社会解释对象的客观性,既不在于它作为一种实存性事物的自在规定性,也不在于它的一义性的固定不变性,而是在于它开放于人的社会历史生活之中的社会历史性,亦即社会客观性[①b]。其客观性的意蕴在于,它与促进人的生存发展的社会历史活动之间有着不以任何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内在联系。第二,就解释者的视界而言,解释者对社会历史“文本”的解释确乎从其前理解开始。作为他的原始而未加反省的生活经验的前理解,成为他克服与自身疏异的外在的社会历史“文本”的前提和出发点。但是,前理解决不等于解释者的主观偏见,它有着自身的客观性根源:它是解释者所无法摆脱的社会历史条件,是他自身的生存方式和生存经验,因而是他的自我理解。在解释活动的展开过程中,解释者的视界变化决不是他的主观随意行为,而是内在于解释活动的客观过程之中的。其中,客观的本文的视界消除或弱化了他过于偏执的自我中心地位和立场,从而达到主观与客观、解释主体与解释客体在具体解释学境况中某种程度的一致、和解。而这一过程的实现,从根本上讲,源于人在社会中生活这一客观事实:人对社会历史“文本”的认识或解释,要协调于社会历史生活的客观变化过程。因此,不是人们的思想动机决定社会历史生活,而是相反,人的思想动机的产生、变化及发挥作用,要取决于社会历史生活的客观变化过程。唯物史观的基本原理,是我们走出问题的迷津,克服主观主义、客观主义、相对主义,并超越前述西方学者在社会解释方法论上的论争的理论指南。

至于社会解释的合理性问题,这在西方哲学解释学中并未得到澄清。由于把社会解释置于开放的语境之中,从而社会解释就有着基于时间或历史变化的相对性,其意义阐释就显示出不确定的特征。“康德认为他理解柏拉图比柏拉图自己对自己的理解要好一些,而伽达默尔不认为这样,他认为过去的本文不可能被理解得更好一些,而只能理解得不同”[①c]。这就表明了哲学解释学不同于方法论解释学的追求意旨。而社会解释有无合理性的问题,实际上就是“我们能否取得比他人或前人更为合理的社会理解”的问题。我们认为答案是肯定的。可以从两个方面说明社会解释的合理性要求。

第一,由于我们承认社会解释的意义根据在于解释活动所赖以发生的社会历史条件,亦称社会解释的特定语境,因而,尽管人们对社会的理解不能一次性单义地获得(历史条件的变化,使社会历史“文本”的意义产生出不同的含义),然而,就“文本”所针对的特定语境而言,其意义并非是歧义而无法确定的。何种理解具有合理性、何种理解不具有合理性,这仍然可以通过主体之间对语境的共识性协调来加以确认,从而避免极端的相对主义。具体地说,社会解释所发生的特定语境固然包含着某种不可重复、独特的性质,但由于此语境是与解释活动所赖以发生的整个社会历史条件、文化传统联系在一起,而后者恰恰是解释者与他人共在的客观社会历史背景,是制约着相同时代、相同文化传统的一切解释者的社会解释活动的客观基础。尽管其中每个个体对这一共同客观基础有自己的理解,并由此产生不完全一样的效应或像维特根斯坦所说那样只具有“家族的相似性”,但正是这种“家族的相似性”或共有社会历史背景(它在不同个体的理解中才出现家族成员的“相似”或“差异”的特性),才保证了不同个体对相同“文本”或社会历史现象的释义不致于成为主观随意或相对主义的过程,而自有其客观尺度去鉴别这些释义的合理性及程度。

第二,社会解释之所以存在着合理性,能对其结果进行合理性评价,还源于如下事实:对社会的解释指向人的自我理解与自我超越。社会解释所释之“义”,与人的生存发展这一事实相关联。由于人生存本源上的匮乏性,人的生存发展并不仅仅是一个与现实环境相协调、相认同的过程,主要地是一个即于环境又离于环境、在与环境的协调过程中追求某种超越性的历程。即于环境,标明了人的存在的有限性和未完成性;离于环境甚至超越环境,人才能追求自己生命的本真性存在方式,从而在开放环境中表达出对无限性和自由的希冀与向往。由此,对人的存在方式——社会历史生活的释义才在人的生存活动中确立了自己的地位,并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每一时代的人都要通过对前人、他人和自己的生存经验不断进行总结和诠释,并从中完成着与前人、他人的理解不同的创造性转换,使其与自身生命经验融合、贯通,以开拓新的生命视野,展开新的存在方式。因此,社会解释决不仅仅意味着人对历史和现实价值中立性的求知偏好,更重要的在于人通过对自身社会历史性存在方式及结果的阐释与反思,把握自身生命存在的奥秘和可能性,以服务于人的自由解放和人性丰富完善的最高价值目标。从人的自由追求这一生存的根本指向来看,人的生存的根本特征不是要认同、协调于现实环境,而是要从未来的可能性出发,去批判、超越现实。而“批判”、“超越”这个属于人的本真生存方式的向度,正是借人的社会解释之助才成为可能。总而言之,人们尽管可以对同一种社会理解进行不同的合理性评价,从而出现合理性差异或背反的情形,但能否开拓出社会理解的“批判性”、“超越性”向度以服务于人的生存真理及这种程度如何,就是人们据以对各种社会解释进行评价的合理性尺度。它在形式上体现为在社会历史境遇中共在的主体之间的共有认识,而在实质上却是以人的生存的本真性方式和要求为根据为基础的。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认为社会认识或社会解释能够具有科学性,能够实现科学化。但这不是实证主义者所理解的那种科学,而是早为马克思所睿智地预言到的“在实践上进入人的生活,改造人的生活,并为人的解放做好准备”[②c]的意义上的科学。

注释:

①a 波普:《历史决定论的贫困》,华夏出版社1987年版,第108、61页。

②a D·C·菲立普:《社会科学中的整体论思想》,宁夏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第36页。

③a 欧阳康:《社会认识论导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4—7页。

①b 参见拙文《反思性·合理性·真理性》,载《江汉论坛》1995年第7期。

①c D·C·霍埃:《批评的循环》,辽宁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13页。

②c 马克思:《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刘丕坤译,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第8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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