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的重要性论文_林群芳

浅谈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的重要性论文_林群芳

广州市环境保护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 广东广州 510115

摘要:进入新时期,公众参与一直以来都是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公众参与评价越来越得到了社会的重视。而如何优化现有的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流程也成为了重要课题,不仅需要从制度法规层面进行完善,同时还需要不断改进实际的操作流程,以保障公众参评的权益,增强其监督作用。同时环评中公众参与制度也不断的完善与发展,更好的保障了公民的参与权利。但与此同时,在公众参与中也衍生了很多相关问题,举例来说,公众参与程度不高,参与效果不佳等均影响了环境影响评价的最终效果。基于此,本文主要分析了环境影响评价中公众参与的影响因素及完善的措施。

关键词: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影响因素;公众监督

一、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的内涵

公众参与是指就政府部门或主办单位在事件决策或实施的环节中加强与公众之间的双向交流过程,帮助公众认识和理解政府部门或主办单位的相关决策,增强公众的项目认可程度,促进项目在公众范围内的良好推行。就发达国家而言,在环保事业中环境影响评价过程中,相关的制度法规相对比较完善,对于公众参与的相关权利,义务以及决策范围都有相对明确的规定,因此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也非常强,同时也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2006年我国颁布了《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该条款中对环境影响评价中公众参与部分的流程进行了相关界定和规范,但还是存在一些包括信息公开程度不高等问题。随着社会经济不断发展,对于环境保护的重视程度也在不断加深。面对如今公众参与环节中存在的不足,也需要相关环境部门采取更加富有针对性的策略来推动公众参与环境影响的进程,同时提升其服务质量,为环境的可持续发展做出更多的努力和贡献。

二、环境影响评价中影响公众参与的相关因素分析

新时期下,公众参与进环境影响评价中,已经演变成世界各国尤其是民主法制国家的一致性做法,其宗旨在于大范围的采纳和建设项目或某一计划之间存在利益关系群体的见解与需求,从而确保政府机关推行的与污染性设施的建设等多样化活动相关环境影响文书内容最大限度的满足多方利益,具体是将生态环境利益置于首位,对项目建设单位的生产行为进行严加督查,最大限度的缓解自然环境被污染与破坏的概率。

1、公众缺乏专业的知识

只有具有专业的参与政治的知识与能力或者了解其参与领域的相关专业知识,公众才具备了参与国家公共事务的能力。但,在我国,公众往往不具备以上两方面的专业知识。在环境影响评价中,测量污染物、确定环境评价方法与标准、分析哪种程度的环境污染会产生的危害等都是相当专业的知识,不了解这方面知识的公众是很难理解的,且这方面知识的获取也不是短时间即可获得的。所以,公众很少有参与高度专业技术问题的能力。举例来说,在一项处理焚烧垃圾的项目时,反对焚烧的公众关心的是垃圾焚烧产生的致癌物一二恶英,即便公众了解二恶英的毒性是砒霜的九百倍,是氰化物的一百三十倍,但却不了解垃圾焚烧的实际检测手段与技术,从这个角度来说,公众发挥的作用是相当渺小的。

2、缺乏规范的公众参与程序

首先,公众参与时间未明确规定。环境影响评价中,公众参与的时间是一个全过程,包括立项至项目公示这一过程。但在实际环评过程中,公众参与获取信息的渠道不畅通且其透明度不高,例如在项目全文公示、一次公示、二次公示中一般都没有具体的报纸、网络进行公示,导致公众错过环境影响评价的时间。其次,公众参与范围未加以明确。在当前的环境影响评价中,公众参与的范围过于广泛,乃至囊括了社会科学相关的内容,在很大程度上增加了环境影响评价的难度与工作量。最后,公众参与方法缺乏规范化。虽然在我国颁布的《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对公众参与的方式进行了规定,包括听证会、论证会、咨询专家意见、调查公众意见以及论证会等方式,但这些参与方法往往流于形式,特别是—些人员流动性大、居住较为分散的偏僻地区,公众参与方式通常只停留在表面,造成环境影响调查不全面,影响环境影响评价的结果。

3、公众参与的代表性和时效性不强

就目前而言,许多相关的环保单位在决策进程中更为重视的是专家的意见。虽然专家也是公众范围内的一部分,其意见和建议也会更加专业,但广泛意义上的普通观众的参与也是非常重要的,因为普通公众往往会受到更大的环境影响。因此需要拓宽公众参与的代表性,让普通民众也在环境影响评价及相关决策中发出自己的声音,从而能够保障能在决策过程之中收集到更多的贴近实际生活的意见和反馈。另外,就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的时效性而言,公众参评或是公众反馈意见的收集往往是在环境保护草案等进入报送审批环节之间才开始进行的,在这个环节之中,环境保护的相关草案已经在相当一段时间内进行了修改和基本定稿,因此公众参与评价的意见得到真正采纳,并重新写入草案作为最后定稿并进行实施的可能性并不太高。因此由于公众参与的时效性不强,导致公众参与较为滞后,难以真正发挥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中的监督作用。

4、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的方式较为单一

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的方式大多为听证会、座谈会以及问卷调查等多种形式。但就听证会及座谈会等方式而言,能够参与评价的公众范围并不广泛,因此问卷调查的形式能够应用到更大的公众受众范围。但在问卷调查的方式之中,问卷调查本身的内容和格式较为单一,同时以选择题为主,会比较影响公众的思维思路。同时还因为问卷回收率无法保证的问题,则较难收集到公众比较全面的真实信息,容易造成公众参与信息失真的问题。

5、政府机构自身限制

当前,在环境影响评价中,行政机关的主要问题是观念问题以及缺乏与公众的交流与沟通,同时行政机关在决定一项环境政策时,没有注重开放或者是引进公众参与。举例来说,部分行政机关存在一种错误观念,即认为在环境影响评价中,有专家的意见即可,公众参与这一形式只是法律规定的形式。所以,在环境影响评价进行决策时,没有引进或较低引进公众意见。

期刊文章分类查询,尽在期刊图书馆除此之外,政府行政机关错误认为若公众参与程度过高,会造成行政决策的难度提升,影响决策的效率。

三、完善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的措施

1、提升环评中公众参与制定的规范性与有效性

在环境影响评价中,要对公众参与的权力进行明确,同时加强宣传。构建合理的环评公众参与的诉讼体制,同时还要建立环境影响评价的司法保障机关对公众参与的整个过程进行监督,保障公众参与的安全与权益。

2、不断丰富环评公众参与方式

相关单位要以环境影响评价的项目特征为主要依据,同时考虑到该项目造成的后果,由此选择适合项目的公众参与方式,确保环评公众参与的有效性与规范性。除此之外,相关单位也要加强传统思想的转变,不断创新、丰富媒体发布的方式,例如可以适当的选择网络或广播的方式,扩大环评公众参与的范围。以项目特点为依据,并结合其可能后果,选择合理的参与方式,能够保证公众参与的有效性。在调查公众意见时,要尽可能的保持调查的全面性与细致。在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的过程中,要确保其不应付、不隐瞒。

3、增强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的主动意识

就国家环保总局的调查报告显示,其中公民参与环境活动过程之中的高度参与比例为8.3%,而低度参与的比例却为65.9%,这足以说明我国公民参与环保相关活动的总体程度较低。因此为了增强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的参与程度,首先需要增强公众参与的主动意识,同时还应该扩大公众参与的受众范围。环境保护的相关决策问题不仅需要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等主体单位的参与,同时更需要普通公众的参与。因此需要真正调动公众参与其中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如今自媒体时代盛行,微博、微信等多个SNS社区平台发展迅速,政府相关部门或环保单位可以利用这类平台的官方公众号来进行环保信息的相关推广,扩大公众参与范围;其次,是需要拓展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的内容范畴,不仅需要包括政府部门或企事业单位进行环境防护,污染治理等内容,还需要对相关决策及法规信息进行公开,并实时更新。

4、扩大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的主体

从当前现状来看,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的环境权益与对象一般都是受到影响的民众为主体。但在环境影响评价中,民间环保组织以及基层群众组织是最具有代表性的,但其却未参与到环境政策决定中来。因此,当前的环评参与对象的范围过于狭窄。从这个角度来说,要特别注意为以上组织提供机会参与环评中,以提高环评质量。

5、加强公众参与程序的规范

首先,加强公众参与时间的规范。为了保障在环境影响评价中公众可以熟知该规划的具体情况,各级政府要建立—个高效便利的环评公众参与的信息发布反馈平台,保障公众可以及时获取该规划的相关信息。其次,对公众参与的范围进行规范。各级政府要尽可能的减少公众在产业政策、社会影响分析、选址意见等方面的参与范围,扩大其在项目分析、规划环境影响、环境保护措施以及项目预测方法等方面的参与范围。

6. 科学对公众意见进行处理

尽管国内《环境影响评价法》已经提出如下的标准:即与项目建设与设计相关的编制机构应该全面分析有关单位、专家与公众对环境影响评价提出的相关意见,与此同时在上交审查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内附加意见中做出被采纳将会取得的成效以及意见不被采纳可能引起的后果。正因如此,为了实现完善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制度这一目标,正确的对待来自大众群体的提议,对其见解进行全面的分析是极为必要的。这主要是因为公众为环境直接作用的对象,所以若能够将他们的意见呈现在环境评价体制中,此时与环境影响评价相关的结论就更带有精确性,可以有效缓解生产单位和本地域人口之间的尖锐矛盾,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体系更带有公平性与实用性。上述目标的实现,需要国内相关法律法规的支持,其应该做出如下的规定,应该将公众多样化意見保存在档案中,对于分析与处理以及回复环节上应该体现出时效性,并对个体阐述有关原因,将其汇报至环境影响评价审查组织的同时,采取公开机制,特殊情况下针对公众意见,结合项目实况开展公众听证会,其带有权威性与法律效力,对听证会结论存在异议的公众可以提出行政诉讼。

7.推进环保宣教工作

国家环保部门应该树立长久性、广泛性开展公益宣传活动意识,其在推动公众参与体制完善性进程中体现出巨大的实用价值。环保知识宣教活动的开展,宗旨在于强化基层群众环保意识,协助其掌握一些与环境保护相关的知识,为公众环保整体素养的提升奠定基础。中央也可以借助编制与发行相关法律法规的途径,将环境、环保内容导入中、小学教育体系中,从而打造出“人人重视环境、人人参与环保”的格局。总之,环保宣教工作的大力开展,从而使环境保护理念深入人心。

四、结束语

综上所述,相对于国外特别是西方国家而言,我国的公民参与环境影响评价的程度并不深,应用范围也并不广泛,无论是在相关政策法规界定方面,还是在具体的参与实践过程之中都存在一些问题。针对这些问题,需要从意识层面和社会实践过程两方面着手,不仅需要增强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的主动意识,还需要不断完善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的程序,真正保障公民参与的监督作用。

参考文献:

[1]李俊.提高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的有效性研究[J].工程技术:引文版,2016(3):00018.

[2]张文娟.提高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有效性的对策研究[J].资源节约与环保,2015(5):85.

[3]刘洪燕,代巍.提高中国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制度有效性研究[J].环境科学与管理,2014,39(6):180-183.

论文作者:林群芳

论文发表刊物:《基层建设》2017年第12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7/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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