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基本特征_民族问题论文

论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基本特征_民族问题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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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区域自治法》颁布实施12年来,伴随着全国改革开放的热潮,民族地区的政治、经济、文化、科技、教育等方面都取得了巨大的成就。在深入学习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的基础上,总结、探索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特色,以纪念《民族区域自治法》颁布实施12周年。

一、以马列主义为指导

1949年我国民主革命胜利后,中国共产党按照马列主义解决民族问题的指导思想,联系我国少数民族的实际情况,选择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民族区域自治法》指出:“民族区域自治是在国家统一领导下,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这是“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是国家的一项重要政治制度。”我国之所以采取这一基本政策,既是由我国的具体历史条件和民族特点所决定的,又是对马克思主义民族学说与国家学说的伟大贡献。

依据马克思主义的国家学说,多民族的社会主义国家的结构形式基本上有两种。一种是联邦制,即建立联邦制社会主义共和国,是指由若干成员国联合组成统一国家的制度。前苏联、南斯拉夫实行的是联邦制。另一种是单一制,即建立统一的民主集中制的社会主义共和国。中国实行的就是单一制。所谓单一制,是由若干行政区域构成单一主权国家的制度。按单一制组成的国家有统一的宪法和国籍,统一的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在国家内部按地域划分行政区域,但最后控制权在中央政府。这样的国家是统一的民主集中制的社会主义共和国。

我国按照马克思主义的国家结构形式学说,坚持民族平等原则,选择了在统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内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来解决民族问题,是我国各族人民共同的愿望。它不仅维护了国家的整体利益,而且保障了少数民族的特殊利益,体现了国家充分尊重和保障少数民族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权利的精神和坚持民族平等、民族团结、以及实现各民族共同繁荣的原则。实践证明,用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来解决民族问题,单一制比联邦制具有更多的优越性和强大的生命力。

二、以历史沿革为纽带

从历史上来看,我国自秦汉以来绝大部分时间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长期存在着中央集权制度。几千年来,我国各民族间的互相接触往来,互相帮助从未间断。因此,建立一个统一多民族的国家,是各族人民的共同愿望和根本要求,也是我国历史发展的趋势。在两千多年的历史长河中,虽然几次出现分裂,但都只是暂时的,总共不过六七百年。由于中国是中国各民族共同缔造的祖国,因此,中国的少数民族在不受外来干涉的情况总是内向的。即使边疆少数民族的统治阶级“入主中原”也无不理所当然地以中国这个声名文物之邦的正统自居。各民族在共同斗争中,团结一致,并肩战斗,结成了不可分离的血肉关系。早在1922年党的二大宣言中,就提出了“尊重边疆各民族人民自主权利”的主张。1935年长征途中又宣布“中国境内各民族一律平等”。总之,在统一的多民族国家里,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有着源远流长的历史传统。

根据我国民族历史沿革的特点,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大致上有四种类型。第一种,是以一个少数民族聚居区为主建立的自治地方,如内蒙古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二种,是以两个或多个少数民族聚居区为主联合建立的自治地方,如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第三种,是一个大的少数民族自治地方内,分别建有其他民族的小自治地方,如内蒙古自治区内鄂伦春族、鄂温克族、达斡尔族的自治旗。第四种,是一个民族既有自己的主要聚居自治地方,也有别的聚居区的自治地方,如藏族,除西藏自治区外,还在青海、甘肃、四川、云南等省建有10个自治州和2个自治县。截止目前,我国已建立5个自治区、30个自治州、122个自治县(旗),其中有47个自治县是在《民族区域自治法》颁布后增建的。此外,全国还建立了1700多个民族乡,成为民族区域自治的一种重要补充形式。在55个少数民族中已有45个民族建立自治地方,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人口占全国少数民族总人口的90%,而民族自治区地方行政区域的面积已占全国总面积的64.3%。民族区域自治之花迎来了“同出一根,多枝开放”的绚丽春天。总之,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历史沿革为纽带,不仅是民族自治与区域自治的有机结合,而且是经济因素与政治因素的正确结合,历史传统与现实生活的有机结合。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不仅使聚居的民族能够享受到自治权利,而且使杂居的民族也能享受到自治权利,这是在世界上没有先例的伟大创举。

三、以少数民族为基础

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以少数民族为基础,而不是以少数民族所占当地人口的比例为基础。只要是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不论该民族在当地人口中所占的比重大小,都实行以该少数民族为基础的区域自治。例如宁夏回族人口只占当地人口的1/3,汉族人口占2/3,但因为这里是回族人民聚居的地方,所以就成立了宁夏回族自治区。再如内蒙古自治区,汉族人口所占的比重更大,那里的汉族人和蒙古族人大约是五与一之比。在其他民族人口占多数的地方,实行少数民族的区域自治,符合我国汉族人口众多,少数民族地大物博以及各民族杂居的情况。它既保证了少数民族的自治权利,又便于各民族的共同发展和繁荣。

与此相适应的以少数民族为基础建立起来的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充分体现了各少数民族人民当家作主的精神。一方面,民族自治机关是一级地方权力机关和地方国家行政机关,这是它的一般性,这与普通的地方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和地方行政机关相同。另一方面,它又是一级民族自治地方的国家权力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享有宪法和其他法律赋予的自治权利,这是它的特殊性,这与普通的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不同。各民族自治地方享有的自治权利,主要是:可依照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大多数人民的意愿规定自治机关的形式;可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管理本地的财政;可依照国家的军事制度组织本地方的公安部队;可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近十年来就制定并通过了72个地方性法规和具有法律效力的决定、决议;在执行职务的时候使用当地民族通用的一种或几种语言文字。为了使民族自治地方这些权利得以实现,宪法还规定各上级国家机关应充分保障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随着社会主义民主制度的发展,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也在不断完善和发展。特别是《民族区域自治法》的颁布和实施,充分发扬了各少数民族人民当家作主的精神。所有这些,都是“以少数民族为基础”的原则,在马克思主义政权学说中的创造性发展与贡献。

四、以“民族化”为核心

民族区域自治的核心问题,是实现自治机关民族化。自治机关民族化,包括民族干部、民族语言文字和民族风俗习惯三个主要问题。其中最关键的是民族干部问题,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问题。民族化是民族区域自治的表现形式和标志,是自治机关密切联系群众的重要环节。可以说,没有民族化,就没有民族区域自治。为了实现自治机关民族化,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给予极大的关怀。毛主席曾先后接见了268个少数民族代表团,与他们畅谈民族团结,共商国家大事。周恩来总理、朱德委员长还亲自跋山涉水,深入边疆山寨,给少数民族人民送去党和政府的亲切关怀。

实现干部民族化,是指自治机关必须以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干部为主要成分组成。解放初期,毛泽东同志就指出要彻底解决民族问题,完全孤立民族反动派,没有大批从少数民族出身的干部是不可能的。少数民族干部来自本民族人民群众,同群众有着密切的联系,熟悉本民族的历史和现状,熟悉本民族的语言文字和风俗习惯,了解本民族人民的思想感情、要求和愿望,具有本地区的实践经验,在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中,容易和民族特点、地区特点结合起来。有了他们,少数民族才能实现区域自治当家作主地管理本民族事务;才能发展少数民族地区的各项社会主义事业,促进少数民族的繁荣富强。在当前要加速四化建设,大力发展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文化建设,不仅要培养少数民族的政治干部,而且还要着力培养少数民族的专业技术干部。其中,要特别注意,把少数民族的优秀分子选拔到领导岗位上来。

自治机关必须以实行区域自治民族的语言文字为第一种语言文字,用它来行使自己的职权。自治机关使用当地通用的民族语言文字,有利于密切联系本民族地区的人民群众,更好地为群众服务,保障民族平等和增进民族团结。我们不仅要尊重,而且还要帮助少数民族发展本民族的语言文字,对于还没有文字的,要根据本民族的愿望帮助他们创造文字。在民族地区要提倡各民族互相学习语言文字,这样做有利于各民族的共同发展。

每个民族都有自己的风俗习惯,它是人民群众在自己的生产生活实践的基础上长期形成的。它在不同程度上反映各个民族的历史传统、心理素质,对各个民族的经济文化生活具有一定的影响。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就是尊重少数民族人民,尊重民族平等,尊重民族感情,有利于增强民族团结。当然,对民族的风俗习惯也要有分析,对其中不利于身心健康和民族社会发展的应该进行改革,不过这种改革只能根据群众的觉悟程度,进行宣传教育,逐步地在自愿的基础上进行。不能强迫,对于反映在文化方面的风俗习惯,不要随便加以改革。即使是移风易俗,也必须在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前提下进行。

五、以共同繁荣为纲领

斯大林指出:“俄罗斯苏维埃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的民族问题的实质就是要消灭过去遗留下来的某些民族的事实上的落后性(经济的、政治的、文化的),使各落后民族有可能在政治、文化和经济方面赶上俄国中部。”[①]事实上的不平等,是社会主义时期民族问题的实质和根源。解决这种不平等,最基本的途径是大力帮助后进民族发展经济文化,提高生产力水平,尽快缩小以至最后消除同先进民族之间的社会发展的差距,实现各民族的共同繁荣。

各民族共同繁荣的重点,则是少数民族的繁荣。为此,40多年来,党和国家采取了积极的扶持政策,从人力、物力、财力等方面大力支持少数民族地区。国家每年拔给少数民族地区的财政定额补贴近80亿元,还设立了若干专项资金,并给予了种种特殊照顾。在国家大力支持下,经过各民族人民的长期奋斗,少数民族地区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巨大变化。工业从无到有,不仅建立了一大批中小型企业,而且兴建了许多现代化工业,工业总产值和解放初相比,40年增长了63倍多。在交通运输方面,除了拉萨外,各自治区的首府都通了火车。在西藏,已形成了以拉萨为中心的连接区内外的公路、航空交通运输网。在新疆,第二座亚欧大陆桥的贯通为新疆对外开放开辟了新的通道。各自治区的文化教育也有了很大的发展。解放前中国设有一所少数民族的大学,现在全国已经设立中央民族大学和西南、西北、中南、广东、广西、贵州、云南、西藏、青海等12所民族学院;在北京大学、清华大学等重点高校专门开设有民族班;各少数民族自治地方还建有各种大专院校75所。总之,少数民族地区政治、经济、文化的发展,不仅要彻底消除国内各民族间事实上的不平等,使少数民族赶上汉族的发展水平;同时还要使包括少数民族在内的整个中华民族赶上世界发达民族的水平。这不是一朝一夕能够达到的,需要经过长期的努力。因此,实现各民族的共同繁荣,始终是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战略纲领。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改革开放的春风吹遍了烟雨如画的祖国边陲。民族地区利用地处边疆,具有对外贸易和交流的空间优势,根据自己的民族特点,种植各种经济作物,发展地方手工业和畜牧业,积极从事边疆贸易、旅游经济,发展“三资企业”,到处呈现出一片生机勃勃的兴旺景象。到1990年底,全国已有80%以上的少数民族地区解决了温饱问题,走上丰衣足食的共同富裕之路。全国民族自治地方的工农业总产值达到2272.8亿元,比建国初期的1952年增长9.9倍,比改革开放初期的1980年增长了1.45倍。在“六五”、“七五”期间,民族自治地方工农业总产值平均增长9.4%,大大超过前30年间平均增长6.6%的速度。民族自治地方国民收入人均1317.5元,比1989年增长6.9%,增长速度比全国平均速度高2.1%。1990年农牧民人均纯收入达548.3元,比1984年的311元有了大幅度增加。

伴随着改革开放步伐的加快,在5个自治区以及少数民族较多的云南、贵州、青海,近年来外贸出口总额已达40亿美元,在民族地区开放的国家级口岸就有34个,地方口岸达190多个。其中新疆这个与8个国家接壤的西部边陲,已成为我国西部地区对外开放中冉冉升起的一颗明星。明星效应,使民族地区的沿边开放,获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

六、以落实宗教政策为窗口

宗教是一种极为复杂的社会历史现象,源远流长。到目前为止,占世界总人口的60%以上的人信仰宗教。我国既是一个多民族国家,又是一个多宗教国家。有些少数民族普遍信仰宗教,宗教问题往往与民族问题交织在一起,正确认识和处理宗教问题,关系到社会主义民族大家庭的团结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发展,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列宁指出:“宗教偏见的最深的根源是穷困和愚昧。”[②]宗教信仰是思想认识问题,是世界观问题,不能用强迫命令的办法来解决,更不能采取取缔的办法。毛泽东也指出:“我们不能用行政命令去消灭宗教,不能强制人们不信教。[③]遵照马克思主义关于宗教问题的理论,我国实行了宗教信仰自由的政策,并把这一政策写入了我国的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因此,民族地区就成为了落实党的宗教政策的窗口。

可以这样讲,我国民族地区是世界上处理宗教问题最好的境域。正确贯彻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不仅反对那种急于消灭宗教的“左”的倾向,而且反对让宗教活动放任自流,以干扰政治、司法和教育的右倾现象,取得了优异的成绩。特别是在改革开放中,宗教界人士结合社会的发展,对宗教进行了适当的改革,对某些教义进行了新的阐释,引入了爱国主义的内容,把爱国、爱教、爱社会主义统一起来,为祖国的繁荣昌盛作出了新贡献。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宗教信仰自由有如下的特点。第一、社会主义时期宗教与国家政权、学校教育相脱离,完全成为了个人私事。第二、社会主义时期,我国废除了宗教剥削和压迫制度,广大教徒在政治上经济上都获得了解放。第三、宗教组织已成为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接受共产党领导的爱国团体。第四、宗教职业者和广大教徒拥护党的领导,积极参加社会主义建设,他们在政治上经济上与不信教的公民是完全平等的,有着共同的利益。第五、不少宗教信仰者通过学习马克思主义和参加社会主义建设,从有神论者转变为无神论者,甚至成为了共产主义者。第六、广大教徒在“希望工程”、“扶贫工程”等社会活动中,捐资金、献爱心、比奉献,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益。第七、随着科学技术的迅速发展和无神论的宣传,宗教的发展趋势逐步削弱。

七、以维护国家统一为宗旨

民族问题,始终是世界各国普遍存在的热门话题。纵观世界史,解决民族问题,归纳起来主要有三种形式:分权制、联邦制、民族区域自治制。

列宁针对当时俄国在沙皇统治下,许多少数民族是沙皇的殖民地,俄罗斯民族对各少数民族进行残酷的压迫,民族对立和民族仇恨非常严重的情况下,提出的分权制,在当时来说是有积极意义的。正如列宁所说:“如果我们不提出和不宣传分离权的口号,那就不仅是帮助了压迫民族的资产阶级,而且是帮助了压迫民族的封建主和专制制度”[④]由于分权制毕竟不是解决民族问题的最好形式,十月革命后俄国采取了联邦制来解决民族问题。然而,列宁作为一个伟大的马克思主义理论家,认为分权制和联邦制都不是解决民族问题的最好形式,主张建立集中统一的国家,其形式就是民族区域自治。列宁曾经一针见血地指出:“只要各个不同的民族组成统一的国家,马克思主义者决不主张实行任何联邦制原则,也不主张实行任何分权制。”[⑤]可惜的是,由于列宁逝世过早,他设想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没有能够实现。斯大林认为,多民族国家革命胜利后“正确解决问题的唯一办法就是区域自治。”[⑥]由于各种复杂的原因,斯大林也没有把民族区域自治制建立起来,事实上仍然是联邦制。这种联邦制在戈尔巴乔夫“民主的人道的社会主义”以及他的“新思维方式”的影响下,随着民族矛盾的恶化,随着帝国主义和平演变阴谋得逞,导致了苏联解体的悲剧。

针对“苏联模式”南共联盟创立了自治社会主义制度,经历了工人自治阶段、社会自治阶段,联合劳动阶段,这对推行自治道路和社会稳定起了巨大的推动作用。但在处理民族问题上,实质上仍然是联邦制,没有实行真正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狭隘的地方主义和民族主义滋长,帝国主义和平演变的腐蚀,也导致了南斯拉夫瓦解成几个国家的悲剧。另外,东欧社会主义国家的剧变,也都与民族矛盾加剧,社会动荡不安有关系。

中央集权的统一国家的长期存在,是我国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历史基础。近代中国的社会性质和国际环境,决定了民族联合是民族解放的前提;维护国家统一是确保民族自由的前提。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在国家不可分割的完整领土内,在最高国家机关的统一领导下,以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为基础建立的,以实行自治的民族为主组成的自治机关。这样的自治机关既能维护全国所有民族的共同利益,又能维护全国各个民族地区的少数民族的特殊利益。

在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始终站在祖国一边,对任何分离祖国的论调,坚决的加以反对,对任何分裂祖国的叛乱活动,坚决的加以平定,而不管别有用心的人打的是什么旗号,耍的什么花招,干的什么勾当。1962年苏联当局通过大批的“克格勃”分子在新疆的阿尔泰、塔城、博尔塔拉、伊犁四个地区、二十几个县的3000多公里的中苏边境上,煽动、策划中国边民逃离祖国,制造了“伊塔反革命暴乱事件。”在这次伊犁事件中,除极少数民族分裂主义分子逃到苏联外,广大边民顶住苏联当局煽动、策划中国国民外逃的压力,以实际行动维护了祖国的统一,民族的团结。

1987年9月27日和10月1日,极少数民族分裂主义分子为配合达赖集团在国外分裂祖国的活动,在拉萨市以八角街为中心,连续制造了两次骚乱。在这次骚乱中,我公安人员为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严格遵守上级的命令,没有开枪,没有还击,因此有不少公安人员受伤和牺牲,与少数民族同胞一起很快就平息了骚乱。在西藏,分裂与反分裂的斗争,一直没有停止过。最近,达赖集团企图凭借宗教资本,利用班禅转世问题把西藏搞乱,进而在境外敌对势力策应下达到把西藏从祖国分裂出去的目的。在这一问题上,我们与达赖集团的斗争是以往一系列斗争的继续,其实质不是信教与不信教、自治与不自治的问题,而是稳定西藏还是搞乱西藏、是维护祖国统一还是分裂祖国、是捍卫国家主权尊严还是巴结外国敌对势力插手中国内政的问题。西藏各族人民有维护祖国统一的优良传统,他们旗帜鲜明地反对了达赖集团的错误行径。

1995年11月29日,在拉萨大昭寺释迦牟尼佛像前,按宗教仪轨和历史定制,由国务院派员主持金瓶掣签,坚赞诺布为第十世班禅额尔德尼转世灵童,继任为第十一世班禅额尔德尼,又一次彻底粉碎了达赖企图搞乱西藏、分裂祖国的阴谋诡计。

从上述的1962年的伊犁事件与1987年的拉萨骚乱事件,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民族区域自治地方是中国神圣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任何破坏祖国统一,破坏民族团结的企图注定要失败;相反,它只会激励少数民族为维护祖国统一,维护民族团结作出积极的贡献。

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最大特色,是对马克思主义民族学说的新发展;是对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的新贡献;是对马克思主义法制学说的新突破;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宝库的新内容。

注释:

① 《斯大林全集》第5卷,第31页;

② ⑥ 《列宁全集》第28卷,第163页;

③ ⑦ 《毛泽东选集》第5卷,第368页

④ ⑧ 《列宁选集》第2卷,第523页。

⑤ 《列宁全集》第20卷,第2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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