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的农村税费政策_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论文

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的农村税费政策_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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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D4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3815(2003)-02-0046-07

鸦片战争以后,中国从封建社会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社会的性质发生了变化,但封建地主阶级土地私有制作为封建剥削的根基却没有变化。中国农村的大部分土地依然被地主阶级占有,而且,由于军阀、商人、高利贷者以及帝国主义势力纷纷兼并土地,地权变得更加集中了。历代中国农民都承受着层层封建盘剥,但近代中国农民由于地权的高度集中和社会的动荡不安,受到的剥削格外沉重。贫苦农民向地主租佃土地,必须按时交纳高昂的地租。在20世纪30年代,一般地租率在50%左右(注:郭德宏:《中国近代农民土地问题研究》,青岛出版社,1993年,第1~10页。)。北洋政府和国民党政府的赋税也是加在农民头上的一笔沉重的负担,除了田赋正额之外,还有田赋附加税和所谓的“征购征借”。再加上多如牛毛的其他苛捐杂税以及名目繁多的兵役差役,沉重的封建剥削迫使广大贫苦农民连赖以活命的口粮也要交出,生活陷于饥寒交迫之中。

中国共产党一成立,就开始运用马克思列宁主义阶级理论来分析中国农村社会。毛泽东的《中国社会各阶级的分析》、《怎样分析农村阶级》、《中国革命和中国共产党》等文章都对近代中国社会的阶级作了精彩的分析,是光辉的代表作。中国共产党分析近代社会阶级带有鲜明的革命目的,是为了分清“谁是我们的敌人、谁是我们的朋友”,以便在革命斗争中“团结我们真正的朋友,以攻击我们真正的敌人”(注:《毛泽东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第3页。)。中国共产党根据阶级分析和其他情况制定了领导中国土地革命的路线和政策,领导农民开展了彻底的土地改革。在土地改革的同时,党在农村实行阶级区别的税费政策,即度阶级而税。毛泽东曾明确指出,“苏维埃的财政政策,建筑于阶级的革命的原则之上”,“苏维埃把主要财政负担放在剥削者身上”,“税收的基本原则,同样是重担归于剥削者”(注:《毛泽东在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执行委员会与人民委员会对第二次苏维埃代表大会的报告》,《红色中华》第3期,1934年1月26日。)。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新民主主义革命经历了土地革命、抗日战争、解放战争等历史阶段,阶级区别的税费政策在各个历史阶段表现出了不同的特点和内容。

一、土地革命时期打击封建剥削、保护贫苦农民的税费政策

1927年至1937年的土地革命时期,是中国共产党农村税费政策的萌芽和发展阶段。这一时期党在农村的中心任务是实行土地革命,即没收封建剥削者的土地归农民所有。农村税费政策与这一中心任务紧密相连,也是土地革命政策的一部分。土地革命的进行,使得这一时期中国共产党的农村税费政策带有强烈的革命色彩。在“围剿”与反“围剿”斗争的艰苦环境里,工农民主政府彻底否定封建剥削制度,实行阶级区别的农村税费政策,打击封建剥削,保护贫苦农民利益。

(一)向剥削者征发和筹款的政策

所谓向封建者征发,即是向苏区和白区地主富豪筹款”(注:《毛泽东在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执行委员会与人民委员会对第二次苏维埃代表大会的报告》,《红色中华》第3期,1934年1月26日。)。“为了根本消灭地主阶级一切经济上的根源,为了削弱富农的经济势力,用地主罚款、富农捐款的方法去进攻他们,是完全必要的”(注:《八县区以上苏维埃负责人员查田运动大会的结论》,1933年6月21日。)。这种筹款筹粮方式在土地革命战争时期各个革命根据地普遍实行,是借助于武装力量和贫苦农民力量强制性实行的一种负担方式。

向地主筹款,当时叫打土豪。“筹款的主要对象是地主豪绅,除没收其财产、田地、房屋、器具外,还可以罚款”(注:湘赣省苏区财政部:《筹款工作讲授大纲》,1932年1月6日。)。打土豪是土地革命初期财政上的重要收入。在井冈山,红军“仅仅发油盐柴菜钱,每月也需现洋万元以上,全靠打土豪供给”(注:《毛泽东选集》第1卷,第65页。)。

向富农筹款,当时叫捐款。在土地革命初期,把富农放在土豪之列打,同样实行没收罚款的方式。在土地革命中后期,纠正了初期的不当做法,执行中立或限制富农的政策,“不是消灭富农,只捐款不没收财物,捐款多少,按他的经济能力大小而定”(注:中国工农红军12军政治部:《筹款训练大纲》,1931年5月13日。)。1933年10月,在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政府颁发的《关于土地斗争中一些问题的决定》中,规定了富农的捐款数量,至多不能超过富农现有活动款总数的40%,并且明确指出,捐款是临时性质,与经常的土地税不同,捐款次数应有限制,向富农捐款之权限于国家财政机关,任何其他机关不得向富农捐款,从此对富农捐款者有了明确的具体政策。

对向剥削者征发和筹款,毛泽东领导的苏维埃政府严格贯彻阶级区别的原则,即,不可侵犯中农利益,吸引中农参加筹款工作;坚决消灭地主阶级的残余;反对消灭富农的倾向(注:湘赣省苏区财政部:《筹款工作大纲》,1933年10月15日。)。“打土豪一定要分清阶级,如果抓错了中农贫农,马上就要释放,并要特别优待他,拿些没收物品给他,向他宣布道歉,如果交了钱的,一文钱都要送还他,只有这样才能争取广大群众的拥护”(注:中央财政人民委员会:《筹款方法》,1932年11月16日。)。

(二)站在贫苦农民利益上的累进税

土地革命前期,革命根据地刚建立不久,普遍采取向剥削者筹粮筹款的方式来解决军政需要。随着根据地的巩固和扩大,经济发展了,广大农民在土改中得到了实惠,税收便成为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农业税在根据地又称为土地税或公益捐,苏维埃的土地税是直接为革命服务的。“为打倒反革命的需要(如为扩大红军及赤卫队,供给政权机关),及增加群众利益的需要(如设立学校,看病所,救济残废老幼,修理道路坡圳等),苏维埃得向农民征收土地税”。苏维埃的土地税坚持打击封建剥削、保护贫农的原则,“土地税,以保护贫农,联络中农,打击富农为原则,须在苏维埃建立之后,而且群众已经得到实际利益,经高级苏维埃批准时,才可征收”(注:《湘赣苏区土地和商业累进税暂行征收条例》,1932年1月。)。

为了实现打击封建剥削、保护贫农的原则,革命根据地的农业税实行按阶级征收的累进税。1932年1月通过的《湘赣苏区土地和商业累进税暂行条例》指出,“苏维埃政府为实现贫苦农民的利益,宣布过去反动政府所有之一切捐税、厘金完全无效,实行站在贫苦农民利益上征收统一的累进税。”(注:《湘赣苏区土地和商业累进税暂行征收条例》,1932年1月。)后来,到1934年,毛泽东总结了土地斗争的经验,完整地提出了按阶级征收的累进税政策。他说:“农业税依靠于农民的革命热情,使之自愿的纳税,同样是累进原则的征收法。家中人口少分田少的税轻,家中人口多分田多的税重。贫农中农税轻,富农税重。雇农及红军家属免税。被灾区域按灾情轻重减税或免税。”(注:《毛泽东在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执行委员会与人民委员会对第二次苏维埃代表大会的报告》,《红色中华》第3期,1934年1月26日。)这个原则是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在税收问题上处理农民内部各阶级关系的一条基本准则。

(三)阶级的免税政策

为了保障贫苦农民的基本生活需要,苏维埃还以阶级的原则实行减税或免税。“征收的原则,除去将纳税的重担放在剥削阶级身上外,依阶级的原则来解决,对于被剥削阶级最苦的阶层的群众,免除纳税义务”(注:《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执行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关于颁布暂行税则的决议》,1931年11月28日。)。

革命根据地的农业税规定有起征点,“农业税率的规定,也只能以能维护必需生活费外为开始征收标准。……不足标准者皆免税”(注:《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执行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关于颁布暂行税则的决议》,1931年11月28日。)。由于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不平衡,起征点由各地按当前经济情况自定。譬如1932年湘赣省规定:“除去一年全家食用(以每年每人须食用干谷六百斤计算)外,……全家总剩余量,一百斤下免征。”(注:《湘赣苏区土地和商业累进税暂行征收条例》,《红旗周报》第31期,1932年3月11日。)赣东北省规定每人“全年收谷五石以下免收税”(注:《赣东北省苏维埃政府土地税征收法》,1932年8月27日。)。

在规定农业税起征点的同时,还针对不同情况制订了详尽的减免税规定。根据1931年11月第一次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通过的《关于经济政策的决议》,农业税的减免政策主要有四个方面:对红军和公教人员的减免;对贫雇农的减免;鼓励生产的减免;灾欠减免及社会照顾的减免。对贫雇农的减免规定,雇农及分得土地的工人一律免纳农业税。贫农收入已达到起征点,但仍不能维持其全家生活的,得由乡苏维埃决定,给予个别减税或免税。

二、抗日战争时期农村各阶级的合理负担

(一)合理负担的累进税

抗日战争爆发后,中国共产党停止没收地主土地,实行减租减息政策。减租减息政策的实行增强了农民的负担能力,为抗日根据地的税收打下了基础。但是,战争的巨大消耗同有限的农民负担能力之间的矛盾十分尖锐。如何解决这个矛盾呢?中国共产党在各根据地一方面进行精兵简政,以减少财政开支,一方面实行合理负担的累进税。

抗日战争时期的合理负担主要是指各阶级之间的合理负担,负担的安排在农村主要是解决好地主、富农与劳动农民的关系,即“合‘阶级’之理”。中共中央对各阶级的负担安排确定了两条政策;一是实行“有力出力,有钱出钱”(注:《毛泽东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第327页。),“按收入多少规定纳税多少”(注:《毛泽东选集》第2卷,第725页。)。其二,对封建剥削进行限制,尽量减轻贫农中农的负担,但不能像土地革命时期那样,负担大部归于富有者。“抗日经费除赤贫者外,一切阶级的人民均需按照累进的原则向政府交纳,不得畸轻畸重,不得抗拒不交”(注:《中共中央关于抗日根据地土地政策的决定》,1942年1月28日。)。

各根据地根据中央的指示和当地的实际情况,制订了具体实施方案。如1940年12月颁布的《晋察冀边区统一累进税暂行办法实行细则》规定,各种资产收入的统一单位规定名为“富力”,根据土地和应纳税的财产的多少,将纳税人分为十二等“富力”。然后按等累进定分,“富力”少者分少,“富力”多者分多。其累进办法是,从第一等至第六等为一种累进率,按零点一累进,第七等至第十二等为一种累进率,按零点二累进,到了第十二等便停止累进,是为最高累进率。另外规定分数的计算与征收方法,不论男女老幼,均以个人为单位计算,每人定一免税点,免税点以下者不征。

在具体执行上述政策时,首先由各户如实地自填自报自己的财产收入、负债和人口情况。然后,由各村区县政府进行调查,继而组成各村区县统一累进税审查委员会,对各户的申报进行审查,然后把调查与审查之结果通知各户。若各户对政府调查与审查结果有意见,可请求政府重新调查。如重行调查后还有意见,纳税户可请求人民代表机关评议,直到同意为止。但是,对于隐而不报或以多报少的纳税人,要给以一定的处罚。为了确实保障贫苦农民的利益,还按累进的方式规定了各阶层人民的负担最高率,贫农、中农、富农、地主的负担最高不超过其总收入的7%、15%、25%、70%。

(二)农业附加税的征收与合理负担

按正税的一定比例征收地方附加税,在旧中国是田赋征收中的普遍现象。那时的田赋附加是统治阶级和地主豪绅对广大贫苦农民的额外剥削。在抗日民主政权建立后,确立了新的公粮农业税制度,旧的田赋及田赋附加等苛捐杂税被废除。但由于公粮正税要保证战争和边区建设的需要,无力顾及乡村开支。为了解决地方建设的经费问题,根据地政府允许地方在征收农业正税的时候,随同征收一定比例的附加粮,留做地方之用。那时,各地的附加征收的具体方式和数额不尽相同,所叫名称也各异,有的称乡村财政粮、经费粮,有的称地方粮、村款;但有两个特点是一样的,一是随同正税一起征收,二是用于地方建设。

农业附加等地方筹款项目的征收也遵循合理负担的累进原则。譬如,晋察冀边区村款的合理负担办法,是在详尽计算每人的财产、收入和消费之后,再按累进的原则计征。资产的计算方法是:平均每口资产不及50元者不计分;在50元以上者,每50元算作一厘,每500元算作1分,依此类推。零数不到30元者则不计,在30元以上不及80元者按50元计,在80元以上者按100元计。收入计算的方法是:按照合理负担累进分数表计算,每年每人平均收入不到30元者免征,30元以上每5元作1厘,每50元作1分;从50元至500元之间则每50元作一级,从500元至1000元,每百元为一级。每级以1.3为累进率计算分数。每人应征之数最高不得超过本人收入的35%。至于资产是不累进的。人口的计算是,12岁以上者作一口计,12岁以下者算半口。在资产方面共分土地、房屋、林木、畜养、工商业、存款等几项,在收入方面共分地租和年收值,房屋的租价、林木、畜养、工商及人力(包括智力活动)的年入,存款存粮的年入息等几项。资产分数,是用人口数除资产净值的商数。收入的分数,是用人口数除净收入的商数。(注:财政科学研究所:《革命根据地的财政经济》,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85年,第238~239页。)

晋察冀边区政府采取上述累进办法,以行政村为本位每年进行两次合理负担。在具体进行村合理负担时,先由各家民户据实填表,经村评议会核定后上报县政府备案。村中一切负担皆按分数负担,未得分数者不负担。按照这个合理负担办法,负担户数约占全户数的30%至40%。1940年7月以前,村财政项目繁多,开支庞大,浪费严重,当时人民反映公粮的负担倒不算重,重的是村款。因此,边区政府本着“取之合理、用之得当”的财政政策,对村财政进行了大力整顿。1940年10月,边区政府作出决定,村款开支只限于村公所经费与临时费、村教育费、优抗费、民兵作战弹药费、村建设费五个项目。并具体规定了各项开支的数额和办法。为了切实整顿村款,更好地实行合理负担,边区政府还以县为单位把全县各个村庄的财产合起来算,然后再按照村庄财产的比例分配下去,分村征收,这样就把村合理负担提高到了县合理负担。

三、解放战争与土地改革时期农村各阶级的合理负担

(一)新解放区农村的累进税制

解放战争时期随着战争的胜利和解放区的扩大,出现了新解放区和老解放区的差别。所谓新解放区,一般指从1947年大反攻到1949年新中国成立所解放的区域。新解放区没有进行土地改革,土地集中程度较高,农民向地主、富农交的租率也很高(注:新解放区有的地方原是老革命根据地,在土地革命时期平分过土地,在抗日战争时实行过减租减息,但解放战争前期被敌人占领后,地主富农又把农民斗争的果实夺了回去。1947年后重新解放成为新区。)。中国共产党在新解放区实行抗日战争时期的减租减息和合理负担政策。

各新解放区农村在土改前实行阶级的累进税制,累进率一般比抗日战争时要高。农业税征收的重点是地主和富农,地主的负担率多数在35%至50%。富农的负担率多数在20%至40%,中农的负担率一般是10%至15%。贫农的负担率一般是5%至8%。地主阶级平均每人的负担数额相当于中农的4倍,富农的负担额相当于中农的2倍左右,而贫农的负担额只相当于中农的1/2。实行阶级区别的高额累进税的目的,就是要配合减租减息政策,削弱封建地主经济,限制富农经济,让农民得到实际的物质利益,为土地改革作准备(注:参见《中国农民负担史》第3卷(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0年)第599~600页。)。

(二)老区农村土改后实行劳动人民内部合理负担政策

“五四”指示发布前,解放区农村实行抗日战争时期合理负担的税费政策,地主经济还存在。“五四”指示下达,特别是《中国土地法大纲》公布以后,老区农村普遍地开展了土地改革运动。随着封建半封建土地制度的废除和耕者有其田制度的实行,原来地主富农交纳的公粮田赋,绝大部分也就相应转由农民来负担,负担的安排也就变成如何在劳动农民内部即中农与贫农之间进行分配的问题。劳动农民内部也就是中农与贫农之间,负担也必须合理。贫农雇农分得了土地,一般都要负担,不能再像过去那样不负担;中农生产条件好一些,可以多负担一些,但必须适度。这样,才有利于发展生产,有利于保障供给。

1947年,有一部分地区在“左”的错误影响下,在分配公粮征收任务时,只由贫雇农小组决定,不同中农商量,曾发生了不适当地加重中农负担的偏向。中共中央对这种违背团结中农的错误做法进行了严厉的批评,毛泽东指出:土地改革“必须注意两条基本原则:第一,必须满足贫农和雇农的要求,这是土地改革的最基本的任务;第二,必须坚决地团结中农,不要损害中农的利益”。因此“在土地税和支援战争的负担上,必须采取公平合理的原则”(注:《毛泽东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第1251~1252页。)。1948年1月,任弼时在《土地改革中的几个问题》的讲话中更明确地指出:“负担必须做到公平合理,例如公粮负担,支援前线以及其他种种人力、财力的动员等,绝对不能因为地主富农不能负担就通通加在中农身上去。这是中农最害怕,也是不正确的。对贫雇农在负担上适当照顾是必要的,但也不能与中农相差太远,而且一切负担的分配最后应在包括全体农民在内的农会上讨论通过。”(注:转引自《中国现代史资料选编》(5)(黑龙江人民出版社,1986年)第274页。)

1948年,老解放区在土地基本平分的基础上,普遍进行了税制改革。从此,在已土改地区,除了极少数贫苦农民和无劳动力的烈军属户以外,都负担了公粮,服了战争勤务,负担面扩大到95%以上,中农贫农的负担差别亦大大缩小。

四、度阶级而税的重大意义

(一)打击和限制了封建剥削势力

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采用度阶级而税的征收方式,直接加重了地主和富农阶级的税费负担,是对几千年来封建剥削制度的否定,无论从经济上还是政治上都打击和限制了封建剥削阶级势力,体现了人民政权革命的目的。

在土地革命的初期,革命的税费政策尚未建立,筹款时采取打土豪的办法,这是当时打击封建地主的重要手段。“把土豪打完了,财产没收了,又可以消灭地主阶级在经济上的势力,使他减少反革命活动,所以打土豪不单可以增加财政收入,而且是镇压反革命活动的必要工作”(注:中央财政人民委员部:《筹款方法》,1932年1月6日。)。随着根据地的发展,土地改革的进行,阶级的累进税逐渐建立。土地改革消除了地主阶级剥削农民阶级的基础,使地主阶级由农村的统治阶级变成了被统治阶级,但他们并不忘反攻倒算。根据地土改后,富农的土地虽然被平分了,但生产条件仍然较好(财产保留没有平分),实际收入水平仍然较高,生活仍然较富裕。一些富农由于在累进税的征收上比在旧政权统治下增加了负担,从而对革命的税收政策存在不满。为了“坚决反对挨户摊派及不分高低轻重,不按分田与收实谷数量为比例累进”的倾向,“严防富农和反革命分子从中捣乱,公开或秘密的造谣来破坏我们的税收工作”,苏维埃政府要求各地“加紧发动群众阶级斗争与深入肃反斗争”(注:《湘赣省苏维埃政府征收土地税宣传大纲》,1933年8月4日。)。因而阶级的累进税推行的过程,其实也是阶级斗争继续推进的过程。虽然,由于“左”倾错误的影响,在群众阶级斗争与肃反斗争中出现了过左的行为,但阶级的累进税与土地改革相配合,对铲除封建剥削势力,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抗日战争时期,停止了平分土地的政策,但为了限制地主阶级的封建剥削,实行了减租减息的土地政策,以及阶级区别的合理负担和累进税政策。这两项政策,一方面减少了地主和富农占有土地的收益,另一方面直接增加了他们占有土地的负担,由此,不仅避免了历代封建地主阶级兼并土地的恶习,而且导致农村土地关系和平变化的新趋势。根据当时的典型调查,各根据地普遍出现地主、富农的土地通过买卖的方式向贫农、雇农和中农转移。例如,陕甘宁边区1945年的调查显示,绥德杨家塔13户地主4年中卖出土地619亩,占土地总数的31%;农民大量买地,米脂印斗区某村41户农民,原来大部分靠租种地主土地为生,1943年和1944年两年共买入土地180垧(注:赵效民:《中国土地改革史》,人民出版社,1990年,第293页。)。中国历代土地的买卖必然造成地主阶级土地的集中,从而引发社会的动荡。但抗日战争时期,土地的买卖,却促使地主和富农的土地向贫农、中农和雇农转移。这是中国土地改革史和税收制度史上的一个被人忽视的重要现象。这一现象表明,抗日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通过减租减息和阶级的累进税,在实践中执行了一个和平的阶级斗争和土地改革的方案。

解放战争时期的老区农村土地改革后,尤其是全国土地改革完成以后,封建剥削阶级在中国农村已经消失,阶级的累进税不再具有阶级斗争的性质。这时,度阶级而税的征收方式,已基本完成其历史的使命了。

(二)调动了农民阶级的积极性

有史以来,农民阶级处于中国社会的底层,受尽压迫与欺凌,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党在农村实行度阶级而税的政策,不仅减轻了农民阶级的经济负担,而且是对他们农村主人翁地位的肯定。广大农民知恩图报,踊跃交粮纳税,积极进行生产和支持革命,为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作出了杰出贡献。

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在党领导的解放区出现了中国历史上少有的农民阶级踊跃交粮纳税的新气象。例如,在土地革命时期,“龙岩有些地方不满二石谷田的贫苦农民,纷纷要求政府照[破]例交税(原来照农业税则要每人起码二石才开始征税,二石以下的不征),县政府以违背农业税法,不肯征收,他们还是坚决地要求”(注:《龙岩群众热烈购买公债与纳税——不满二石谷的自动要求不免税》,《红色中华》第32期,1932年9月6日。)。根据地人民还热烈响应苏维埃政府的借谷运动。“兴国杰村、永丰两区的借谷运动,进行得很好,每个群众都知道借谷运动的意义,是为着要粉碎敌人大举进攻。所以在借谷运动中,该两区的群众异常兴奋、踊跃,特别是永丰区的社背乡群众借谷七十余担,杰村区溪源、横江、杰村三乡群众借谷一百四、五十担,自动供给红军,也不要政府归还”(注:陈高棋:《兴国热烈借谷运动》,《红色中华》第76期,1933年5月5日。)。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政权,在艰苦战争环境里,没有农民阶级的热烈支持,要有效地保障军政供给是不可想象的。

新民主主义时期实行阶级区别的累进税,得到广大农民的欢迎。例如,抗日战争时期,陕甘宁边区的靖边镇张家畔,往年仅二三人抬粪,施行农业累进税后,增加了十多人。又延安丰富区程家沟二流子吴炳云,常年不种地,实行农业累进税以后,即种了20多亩,老百姓说:“一有农累税,好庄户扩大了,二流子也转变了!”(注:边区财政厅农累税研究组:《农累税试行的检讨》,1945年。)再如,1945年冬,为吸收群众对农业累进税的更多意见,曾在延安作了一次复查,开会与挨户地征求了上下童家沟和刘庄3个村农民的意见,除刘庄贫农李月成持中间态度外,其他都说实行农业累进税公道。川口区长赵万元说:“川口区这次选举中,七个乡有五个乡提出继续实行农累税,其他两个乡,因死人,搬家的多,故未提出。”(注:边区财政厅农累税研究组:《农累税试行的检讨》,1945年。)抗日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人民政权,实行“三三制”民主政治,阶级区别的累进税接受了群众的民主检验,广大农民基本上是满意的。

度阶级而别的税费征收方式切实地保护了广大贫苦农民的利益,但广大贫苦农民积极支持这一税费政策的实行,以及支持中国共产党各方面的事业,不仅是处于本身利益的考虑,也是出于一种感恩的心情。广大翻身农民深深懂得:吃水要记住水源头,幸福决不能忘记恩人。度阶级而税的政策,带去的是中国共产党对久经压迫的贫苦农民的关怀,而这正是无论在怎样的艰苦环境里,广大贫苦农民始终与中国共产党生死与共的关键所在。

五、度阶级而税实施中存在的问题

(一)度阶级而税中的过左问题

度阶级而税的政策与中国共产党的阶级路线紧密相连。什么时候党的阶级路线执行得正确,度阶级而税的税费政策就会在现实中取得成功;什么时候党的阶级路线有失误,度阶级而税的税费政策就会在现实中出现偏差。

在王明“左”倾教条主义时期,执行过左的阶级政策,度阶级而税的政策也在现实中走上了“左”的道路。毛泽东曾明确地指出,“消灭富农的倾向是错误的”(注:毛泽东:《在八县查田运动大会上的报告》,1933年6月14日。)。但王明“左”倾教条主义对当时革命的性质与任务的错误认识,实行消灭富农经济的政策。在富农捐款问题上,提出:“我们必须予以最严厉的打击,我们要坚决反对阶级妥协,发动广大群众向富农募捐,迅速达到并且超过三十万的规定数字,同时,我们要准备以群众的力量来对付富农的反抗,强制他们拿出钱来。”(注:《向富农捐募三十万,发动群众停止挤兑》,《红色中华》第64期,1933年3月27日。)那时,“打土豪的对象由豪绅地主及富农扩大至中农,以至有点余钱的贫农,有钱多的就是富农的解释从此发生”(注:《江西苏区中共省委工作总结报告》,1932年5月。)。到了1934年发展得就更严重了,曾有规定,“地主应该编入永久的劳役队,富农则应该编入临时的劳役队,……在所有基本地区,对于地主家产仍然是全部没收,富农亦应开始征发其粮食,暂时决定每人五斗谷子。富农捐款的百分比应相当增加”(注:《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人民委员会训令(中字第三号)——关于地主富农编制劳役队与没收征发问题》,《红色中华》第192期,1934年5月23日。)。

在“左”倾教条主义错误影响下,限制富农的政策演变为“消灭富农”,中农的利益了也被侵害,搅乱了农村阶级阵线,使贫雇农陷于孤立;断绝了地主的生活出路,不给富农以经济出路,使地主富农上山为匪,影响社会秩序的安定。在“左”倾教条主义错误影响下,度阶级而税的政策与其他“左”倾政策相配合,在根据地造成了严重的后果。

(二)征收中的摊派问题

在新民主主义时期,中国共产党实行阶级区别的累进税,依据财产的多少,多者多交,少者少交,这在理论上和党的文件上是很明确的。但现实中的情况就比较复杂。一些地方实际上是以简单摊派代替正规的税收。

土地革命初期实行的向地主富农筹款募捐的方式,实际上就是向地主富农摊派负担。抗战时期随着根据地税收制度的建立,摊派换了一种形式,在税收征收的过程中依然存在。譬如,时任陕甘宁边区参议会议长的谢觉哉在谈到救国公粮的征收时说:“不管边区或各县的条例怎么写,到了征收时,一般都把各条例放在脑后,比如边府估计各县情形,分派各县一个相当数目。各县把数目向各区一摊,区又向各乡一摊,照条例就不能摊,能收多少是多少,摊就一般不能按条例,只是求完成或超过数目,因此,在乡村征收时,像有条例,又像没有条例,农民只估计各家的现状,根本不知条例为何,不知道缴多少及了格,再交多少是超了格光荣。这是一。前年征收时,犯了一些平均摊派错误,去年严令纠正:‘不应征收的应免收,应当征收的必须依照规定之累进数征收’。‘往年采取之欢迎方式应予纠正之’。可是条例既有几种,所谓应该免征,怎样累进,大家都弄不清楚,只好各行其是。”(注:谢觉哉:《征收救国公粮的研究》,1940年。)。谢觉哉的这段话就揭示了根据地比较严重的摊派和平均摊派的现象。

一些地方以简单摊派代替正规税收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一是由于新民主主义时期中国共产党长期处于战争环境,面临着财政上的巨大压力,没有足够的条件来实施、整顿税收问题。二是当时累进税的规定过于复杂,譬如前文所述晋察冀边区规定的统一累进税,分出了十二个“富力”,每一个“富力”的计算和累进率的确定都不是当时一般的干部和农民所能掌握的,这样就出现条例规定得愈精细,现实执行中愈模糊的现象。三是当时采用个人申报,政府和群众多次民主审议的方式,使得实际征收过程变得更加复杂。因此,一些地方为了完成任务,干脆抛开条例,采用摊派的方式。摊派在实际的征收中简单易行,但违背了中国共产党实施阶级的累进税的宗旨,在现实中产生各阶级负担的畸轻畸重问题。

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的度阶级而别的税费政策在实施过程中虽然存在过一些问题,但瑕不掩瑜,这一政策在艰苦的革命战争环境里不仅有效地保证了财政需求,而且减轻了贫苦农民的负担,极大地调动了广大贫苦农民的革命积极性。当前,我国农村正在开展税费制度改革,目的是减轻农民负担,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保证国家的财政开支和各项建设事业的顺利开展。总结党在新民主主义革命中实行农村税费政策的经验和教训,不无参考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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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的农村税费政策_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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