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少数民族教育的平等权利与自治_中国少数民族语言论文

论少数民族教育的平等权利与自治_中国少数民族语言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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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G75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7178(2001)03-0023-07

民族的教育平等权利与自主权是中国少数民族教育政策的核心,也是中国共产党和中国政府关于处理国内民族问题总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正确认识并执行这个政策,对科教兴国,对全国的稳定和顺利实施西部开发战略,对正确导向民族教育学术研究,都具有重要意义。

政治平等是教育平等权利和教育自治权利的基础

消灭阶级剥削和压迫是实现民族平等和民族教育平等权利的第一步。在以私有制为基础的阶级社会中,阶级压迫表现为少数统治阶级对多数被统治阶级的剥削和压迫,在民族与民族之间,则体现为压迫民族对被压迫民族的剥削和统治。资产阶级在同封建阶级的斗争中提出了“平等”的口号,但它并未实行真正平等,它只是以新的不平等代替了旧的不平等,因为在以私有制为基础的商品经济社会里,不可能存在真正意义上的平等。

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各族人民推翻了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官僚资本主义的统治,消灭了阶级压迫和剥削,同时也消灭了民族对民族的压迫和剥削,为建立平等的民族关系迈出了坚实的一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总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国家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关系。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是中国各民族人民共同缔造的统一的人民民主国家,各族人民在政治上、法律上一律平等,共同参与国家政治生活,平等协商并处理各民族共同的事务和各民族各自的事情,这是中华民族凝聚力之所在。而这凝聚力的核心是代表各民族劳动人民利益的中国共产党及其崇高目标——共产主义事业。没有这个核心,没有这个凝聚力,没有民族之间政治上、法律上的平等地位,少数民族的其他权利和地位就得不到保障,少数民族平等受教育的权利,实质上也不会存在。

各民族多元文化是客观存在的社会现象,因此有关多元文化的研究和以多元文化作为背景的民族教育研究,都应当提倡和鼓励。但如果试图以某种抽取政治平等内容的泛文化理论作为处理民族关系的基本准则,或作为指导民族教育研究的基本理论,那将是一个历史性的大倒退,至少是一种糊涂观念。以政治平等为基础的各民族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权利,这是我国社会主义的民族教育同资本主义国家民族教育的根本区别。

民族之间全面平等是实现教育平等权利和自治权利的最终目标

马克思和恩格斯认为:“平等应当不是表面的,不仅在国家的领域中实行,它应当是实际的,还应当在社会的、经济的领域中实行”。[1]各民族之间政治上的平等权利的实现,并不等于从根本上解决了民族问题。要彻底解决我国的民族问题,还有待于改变历史上遗留下来的各少数民族在政治上、经济上和文化上的落后状态。这种落后状态,使各少数民族在享受民族平等权利时,实际上受到很大限制。

为解决各民族之间事实上的不平等现象,中国政府做出了极大的努力。通过社会主义改造,使不同社会历史形态下的各少数民族,发展成为社会主义的新型民族;通过发展民族地区的农业、工业、商业和其他行业,奠定了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的基础,改善了少数民族的生活条件;国家在财力上政策上给少数民族地区许多优惠和照顾;在文化上实行“百花齐放”的方针,鼓励并繁荣发展了少数民族的传统文化和新文化;经过少数民族自己的努力和中央及内地中心城市的帮助,少数民族的教育事业有了很大发展。

中国政府和少数民族地区的人民在长期的实践中终于认识到,只有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同时从经济建设的需要出发,从当地的实际条件和特点出发,发展文化、教育和其他事业,民族地区才能得到稳定、持久地发展。经济是基础,如不抓这个基础,文化教育在外来刺激的推动下虽然也会有一定的繁荣发展,但这种繁荣和发展是不能持久的。更重要的是,不围绕经济建设,不结合经济建设,不为经济建设服务,文化教育就会脱离发展的基础,就会失去发展方向。同时,离开文化教育发展的经济,也绝不会有高速、稳定、持久的发展。

因此,要发展经济,就必须重视发展教育和科技,教育必须为经济建设服务,必须从地区和民族特点出发,这是制定民族教育政策的最主要的依据。

同中有异辩证灵活的教育政策

中国的民族教育是中国教育体系的一个部分,是中国社会主义建设的一个部分。中国的少数民族教育同整个国民教育有相同的地方,但作为国民教育的一个特殊部分,还有它特殊的规定性。毛泽东说过,少数民族问题,它有共同性,也有特殊性。共同的地方在法律上就适用共同的条文,特殊的地方就适用特殊的条文,这是原则性和灵活性的结合。[2]

各民族有平等的受教育权利和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3]《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规定: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应当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可以推迟到七周岁入学。招收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可以用少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教学。[4]民族教育平等权利是民族平等权利在教育上的具体表现,而民族教育平等权利被写进法律、法规,为少数民族实现平等受教育权利,提供了可靠的保障。只有在政治上、法律上确定各民族受教育的平等权利,各民族谋求文化教育平等权利的行为才能获得法律依据。没有法律依据的文化平等是一种空洞的没有效力的平等。

各民族有自主管理和发展本民族教育事业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继承和发扬民族文化的优良传统,建设具有民族特点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不断提高各族人民的社会主义觉悟和科学文化水平。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根据国家的方针,依照法律规定,决定本地方的教育规划,各级各类学校的设置、学制、办学形式、教学内容、教学用语和招生办法。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自主地发展民族教育,扫除文盲,兴办各类学校,普及初等义务教育,发展中等教育,举办民族师范学校、民族中等专业学校、民族职业学校和民族学院,培养少数民族专业人才。[5]各民族有自主管理和发展本民族教育的权利,这是民族教育平等权利得以实现的重要制度保障,也是新中国的民族教育同旧中国的民族教育、新中国的民族教育同资本主义国家和旧殖民地国家民族教育相区别的显著特色之一。少数民族为培养本民族人才,通过自己的自治机关依法自主创办的教育,是中国少数民族教育的主要部分。如果不承认文化的主体及其对自己文化的支配权和处置权,文化的多元终究会失去意义。

民族教育必须执行国家统一的教育方针。周恩来在1950年6月召开的全国高等教育会议上指出:我们的新民主主义教育同整个新民主主义的纲领是一致的,都是反对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新民主主义的教育是民族的、科学的、大众的教育。我们的教育是大众的,是为人民服务的,这是我们的教育的方向。我们的教育是科学的,科学是从实际当中总结出来的系统知识,是客观真理。我们的教育是民族的,要有民族的形式。普遍真理是各民族都适用的,但在不同的民族会有不同的表现形式。具有民族形式的教育,才易于被人民所接受,为人民所热爱。教育如果不注意民族的特点和形式,就行不通。我国是个多民族的国家,要注意各兄弟民族的特点和形式,兄弟民族之间也要互相学习彼此的长处,这样才能将科学的内容输送到各民族人民中去,把教育办好。周恩来还指出:新民主主义的教育要采取理论与实际一致的方法,团结全国教育工作者,完成教育改革的任务。[6]

1957年2月,毛泽东在《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一文中,把中国社会主义的教育方针概括为:使受教育者在德育、智育、体育几个方面都得到发展,成为有社会主义觉悟的有文化的劳动者。[2]1958年9月,中共中央提出党的教育工作方针是教育为无产阶级政治服务,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为了实现这个方针,教育工作必须由党来领导。1985年5月,中央对教育方针做出重大调整,提出: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社会主义建设必须依靠教育,为我国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大规模地准备新的能够坚持社会主义方向的各级各类合格人才。所有这些人才,都应该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和社会主义事业,具有为国家富强和人民富裕而艰苦奋斗的献身精神,都应该不断追求新知,具有实事求是、独立思考、勇于创造的科学精神。为贯彻新的教育方针,中央提出从体制改革入手,改革同社会主义现代化不相适应的教育思想、教育内容、教育方法,加强基础教育,推广职业技术教育,提高高等教育质量和效益,各类教育并举,使教育主动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多方面的需要。[7]这些教育方针是党和政府根据我国不同历史时期的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事业的需要提出的,并且在全国教育事业及少数民族教育事业中得到一致的贯彻执行。

教育作为文化现象,有它的共性,因而世界各国的教育可以相互平等交流。然而教育又是特殊的文化现象,它属于特定的国家、民族、社会和经济基础并为自己的国家、民族、社会和经济基础服务,因而它又是不平等的、相互排斥的文化现象。谈教育文化的多元时,应该注意它的共性,同时也应该注意多元之间的对立性和排他性。

民族教育必须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民族观教育。1949年9月,周恩来在谈到《共同纲领》草案起草的经过和纲领的特点时说:新民主主义的民族政策的基本精神是使中华人民共和国成为各民族友爱合作的大家庭,必须反对各民族内部的公敌和外部的帝国主义。而在各民族的大家庭中,又必须经常反对大民族主义和狭隘民族主义的倾向。[8]1957年8月4日,在青岛召开的民族工作座谈会上,周恩来充分阐述了民族团结的重要性。他说,建设社会主义的现代化国家是我们各族人民团结的共同基础。我们若不强大起来,不建成社会主义的现代化国家,就要受帝国主义的欺侮。要着重强调我们各民族间的团结,以利于共同努力建设强大的社会主义祖国。不如此,我们这个多民族的国家站起来以后,还会栽跟头,还会是一个落后的、贫困的、受欺侮的国家。民族繁荣是我们各民族的共同事业,对此不能有任何轻视。只有改革才能使民族繁荣。经济改革是各民族必须走的路。走这条路才能工业化、现代化,经济生活才能富裕,民族才能繁荣,各民族人民才能幸福。[6]

为了贯彻党的民族政策,1950年11月24日政务院第六十次政务会议批准了《培养少数民族干部试行方案》。其中规定:应以中国历史与中国现况(包括中国各民族的历史与各民族社会经济情况等)、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民族问题与民族政策、毛泽东思想与马列主义理论为政治课的基本内容。在一切民族学校内,应发扬共同纲领精神,克服大民族主义倾向与狭隘民族主义倾向,培养民族间互相尊重、平等、团结、友爱合作的作风。[9]在几十年的实践中,马克思主义民族观的教育和民族平等、团结、互助和共同繁荣的教育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革命传统教育相结合,成为中国民族教育的一个重要特色。

的确,中国的民族教育特别是民族学院教育,为中国各民族的觉醒做出不少贡献。民族只有觉醒,只有正确认识自己和别的民族,才能懂得平等的重要,才能相互尊敬,携手共进。少数人做一些不利于民族团结的事,并不是民族学院和民族教育本身的过错,恰恰相反,说明各民族成员还没有彻底觉醒,还有待民族学院和民族教育做出更大的努力。

民族教育要适合民族社会发展程度,要照顾民族特点并采取民族的形式。新民主主义的教育是民族的、科学的、大众的教育,因此教育要采取民族的形式,照顾民族的特点,适合民族发展的实际状况。全国第一次教育工作会议、高等教育会议和1951年9月召开的第一次全国民族教育工作会议都贯彻执行了这一政策。这一重要政策,就其思想来说,是与中国共产党和毛泽东同志倡导的马克思列宁主义的普遍真理同中国实际相结合的理论是一致的,也正是根据这一基本政策,中国共产党和中国政府制定了一系列的、旨在使少数民族享受平等受教育权利的特殊政策。为使少数民族获得更多的事实上的平等权利,党和政府采取了照顾、帮助、优惠、倾斜的措施,促使少数民族教育的发展。也就是说,在各民族权利平等的前提下,采取有利于少数民族的不平等政策,以期弥补历史上造成的现实当中存在的不平等现象。政府统一指导下的专职管理和分级管理、集中投资和额外补助、政府教育帮助与少数民族自主办学、学制的原则规定和变通实施、语言文字平等政策以及宗教信仰自由和宗教与教育分离的政策等等,都体现出中国共产党和中国政府在民族教育问题上采取的辩证统一的策略思想。

文化平等不仅仅是一种口号,而应该是一种义务和行动。要实现文化平等,就要正视并考察产生不同文化的社会和历史基础,就要设法补偿历史上的不平等,就要尽快采取措施从政治、经济、社会等文化根基上消除不平等现象。

民族教育采取中央调控、地方分级管理、设专门机构或人员进行专职管理的体系。作为国家整个教育事业的一部分,民族教育及民族地区教育受国家教育方针、政策、规划的指导,国家采取一系列措施帮助民族地区发展教育。国家充分尊重并保障民族自治地方办教育的自主权,采取分级管理体系,把办教育的许多权力下放给地方。为了加强对民族教育工作的指导与管理,政府在中央及有关地方的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建立少数民族教育行政机构或设负责掌管民族教育工作的专职行政人员。同时,国家通过全国人大及民族自治地区人大民族委员会,通过设在中央及地方民族事务委员会中的民族教育机构,通过中央及地方的民族研究机构、民族教育研究部门,加强了对民族教育问题的调查研究、政策制定和立法工作。

在一个国家内部,多元文化并不是单一平面的放任自流的无序集合,而是多层次的分级负责管理的有序结构。

民族教育的根本任务是培养少数民族自己的建设人才。民族的繁荣、发展最终取决于民族的人口文化素质。在建国初期,为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同时保证国家的团结统一,国家采取建立民族学院的方法,培养了大批的少数民族政治干部和部分专业技术干部,这些干部或为建立统一的多民族的繁荣富强的国家献出毕生的精力或已成长为民族地区各条战线上的中坚力量。民族地区自办教育的发展速度也很快。今天,民族地区所需人才的绝大部分,是民族地区各级各类学校自己培养出来的。

进入新时期后,政府民族教育行为的重点有新的变化:要求民族院校面对民族地区的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人才市场,调整学科、专业结构;利用内地院校为民族地区,特别是为那些教育基础薄弱的民族地区培养人才;中央所属院校重点培养中高级管理干部,从一般培训转入正规的学历教育;加强师范教育,建立了少数民族师资培训中心;重视高级专门人才的培养,加强了研究生培养、学位工作及留学生派遣工作。在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工作、加强职业教育及高等教育工作中,中央反复强调面向本地资源、产业、人才需求办教育的重要性,并把相应的管理权下放给民族自治地方。中央所属民族院校、中央在民族地方办的民族院校和其他院校,都将面向民族地区市场,为培养少数民族人才服务。这些学校随着时间的推移有可能逐渐脱离原来的职能部门,变成独立的办学实体,有可能在市场经济中部分淘汰、重组或地方化,但一般不会采取诉诸行政手段的关闭或撤销方法。

民族教育工作中少数民族使用和发展自己语言文字的平等权利。典型的民族教育应该是使用本民族的语言文字对本民族成员实施的教育。但在民族的发展中,有些民族已转用了其他民族的语言;有些民族虽有语言但没有文字;有些民族虽有语言文字但不通用;有些民族只有基于自己语言文字的独立的基础教育而没有相应的高等教育;有些民族虽有自己的从基础教育到高等教育的教育体系,但主要在文科专业中使用自己的语言文字,在理工科医科农科等其他教育中则使用其他民族的语言文字。这种复杂情况给民族教育带来许多不便,如不妥善处理,不仅影响少数民族使用自己语言文字的自由,而且给民族教育本身带来很大的困难。

国家在民族教育中实施的语言文字政策的要点,可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在教育中,实行语言文字平等政策,少数民族使用和发展自己语言文字的权利得到尊重,同时也不得排斥、歧视其他民族的语言文字;因为学校教育主要是以语言文字作为媒介进行的,所以凡是有自己语言文字的民族,可使用自己的语言文字进行教育,同一民族不懂自己语言文字的成员,也可以选择一种全国通用的或地区通用的其他民族的语言文字接受教育;有语言而没有文字的民族,经过一定的程序,可以创造文字;在课堂教学中,本民族的语言可以作为辅助教学语言,在校内外的其他场合,可自由地使用本民族语言进行交流;为了保证多科教育和高层次教育,为了便于民族之间的交流,在使用民族语言文字授课学校在一定的教学阶段,可开设汉语文课,有条件的也可以开设外语课;在民族语言文字教材、民族学校的汉语文教材的编写上,在双语师资的培养上,同一民族可跨地区合作,国家对地区合作提供方便与帮助。

语言是文化的载体,语言可折射出文化现象,但语言不等于文化。语言是人们进行思维,交流思想、情感的工具,也可以是文化交流的工具。但语言交流不等于都是文化交流。同一文化或异文化的人进行语言交流,可以是文化交流,也可以是非文化交流,讲同一种语言的人文化背景可能不同,不同文化的人可以讲同一种语言,说明语言界线和文化界线不同,语言群体也不等于文化群体;语言要素和结构不能与文化要素和结构一一对应,因而语言学和文化学的研究对象不同;语言史和文化史不一样,因而语言传承和文化传承不是同一概念;观念形态的文化有阶级性,但不同阶级的人完全可以讲同一种语言。总之,用文化理论或方法研究语言或处理语言关系时应充分意识到它们之间的本质区别。

国家对民族教育实行优惠政策。国家对民族教育给予经费上的优惠。中央对民族地区的财政实行特殊的照顾政策,使地方有足够的财力支持教育;在中央对民族地区的多项补助费中安排一定的比例,用于发展民族教育;国家对民族教育进行专项补助。国家对少数民族学生实行优惠政策。允许民族地区在条件困难的地区建立寄宿制学校,对学生实行管住、管吃、管学;高等学校少数民族学生的助学金高于一般院校的学生;在基础教育阶段,少数民族学生升学,可享受一定的照顾分;在高考录取工作中,对民族聚居地区的考生采取择优录取与规定比例适当照顾相结合的办法;国家采取办预科班的办法,提高考生的教育质量并保证考生达到高等学校入学要求;对报考研究生的少数民族考生,可适当降低分数线录取。国家对少数民族教师给予一定的照顾。边境民族地区的民办教师一律转为公办教师;对从事民族语言文字教学、科研工作,同时熟练掌握汉语的教研人员,在评定高级职称时,暂不要求外语成绩。

国家对民族教育实行扶持、帮助的政策。国家对民族教育的直接帮助体现在政府教育行为上。继续加强民族学院教育,为民族地区培养各种合格的建设人才;建立少数民族师资培训中心,加强民族地区各类教育的师资力量和管理能力;采取对口支援的方法,在内地院校办民族班(校),为民族地区培养不同层次的人才;加强民族教育政策研究和立法工作;国家在设备、技术、信息等方面帮助民族地区发展电化教育、远距离教育,重点加强职业技术教育;国家在民族地区建设的企业、厂矿、重点工程支持当地发展教育并大量吸收少数民族成员参加其教育机关及生产建设中。由此明白,文化不仅有多元对立和平等的问题,还有不同文化相互影响、交叉、渗透的问题。

国家实行宗教不得干预学校的原则。国家实行宗教信仰自由的政策,也鼓励宗教人士参与民族教育工作,帮助改善当地的基础教育条件,动员群众送子女上学,促进扫盲教育和九年义务教育的普及。但宗教不得同学校争夺生源,不得在学校组织集体的宗教活动,不得向学生宣传宗教,灌输宗教思想,不得干涉学校的政治思想教育和科学文化教育,不得以宗教作掩护进行分裂破坏活动。

文化有新和旧、先进与落后、科学与非科学的区别,因此对文化现象有必要进行具体分析、批判和鉴别。

国家主张民族教育走特色化与开放相结合的路子。本民族的优秀文化传统要继承和发扬,人类文明的一切优秀成果,也要学习和吸收,其根本目的是为民族的繁荣发展。在发展民族教育的过程中,不仅需要同国内各民族交流与合作,而且需要同世界上的所有民族交流与合作。对自己民族历史上腐朽的、过时的文化内容不能盲目地继承,对其他民族的、不合时代需要的文化内容和形式,也不能照搬硬套。但只有通过扩大开放与交流,只有通过系统的研究与比较,才能了解彼此的长处和短处,才能知道学习什么、吸收什么、借鉴什么、拒绝什么,才能知道自己文化中哪些是值得发扬的?哪些是值得发展的?哪些是应该批判和抛弃的?

在文化问题上不能笼统地讲多元文化并存,应探讨文化的优化和选择。在少数民族教育领域里,各民族之间交流的范围很广,其中包括科学、技术、文化、人员、学术、经验、管理、教材等方面的交流。各民族之间的教育往来和交流,有利于民族教育特色的形成,也有利于各民族教育相互促进,协调发展。

[收稿日期]2000-0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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