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甘清藏区制度与社会研究_年羹尧论文

清代甘青藏区建制及社会研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清代论文,青藏论文,社会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K92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5205(2009)03-0010-22

今青海、甘肃藏族聚居地区(以下简称为“甘青藏区”),大致相当于藏族所称的“安多”(Aredo)地区。据藏文文献称,所谓“安多”是取“阿庆冈嘉雪山(今青海巴颜额拉山,一说即今阿尼玛卿山)与多拉山(今祁连山主峰)”两座山峰名之首字,合并起来把自此以下的地域称为“安多”①。也即是相当于操藏缅语族藏语支安多方言的藏区②。13世纪以来,甘青藏区先后在元、明中央王朝的直接管辖之下,推行一种区别于内地的“因俗而治”的地方行政体制,即初步形成于元代、完善于明代的“土司制”。明代,甘青藏区属陕西布政司管辖,在藏、蒙、撒拉等族居住地区,则采取具有军事性质的卫所制,派驻流官(武职)都督及同知、佥事,都指挥使、同知、佥事,正、副留守的同时;又任命当地少数民族头人、首领为士官,即指挥使及同知、佥事,卫、所镇抚,正、副千户、百户、副百户等。其行政建置特点是“土流参设,以流统土,以土治番”。

在明正德五年(1510年)后,先后有东蒙古亦卜剌、满都赉·阿固勒呼(又作“阿尔秃斯”)、卜儿孩部、阿勒坦(又作“俺答汗”)部等移居于青海地区。到明万历四十八年(1620年)后,原游牧于天山以北的西蒙古厄鲁特和硕特部首领固始汗(又译作“顾实汗”)又率部移牧于青海地区。此后,固始汗大力扶植西藏格鲁教派(黄教),征服了甘青及喀木(“康”区)藏区,并于崇祯十五年(1642年),消灭西藏藏巴汗,几乎统治了整个青藏高原的广大地区,一直到明朝灭亡。

一 行政建制

清朝建立后,于顺治初年恢复陕甘及青海东部地区的行政建置,设陕西行省;康熙六年(1667年)又分陕西行省为陕西、甘肃行省。甘肃省辖包括西宁卫在内的部分藏区,仍沿袭明代卫所制度,各土司仍其旧,原职世袭,实行“土流参治”③。而青海西宁以西、以南及甘南大部分藏区则仍在青海和硕特蒙古的统治之下,当地藏族“止知有蒙古,而不知有厅卫,不知有镇营”,“西海(蒙古)之牛羊驴马取之番,麦豆青稞取之于番,力役征调取之于番”④。这种情况到雍正二年(1724年)清朝平定青海和硕特蒙古亲王罗卜藏丹津反乱之后,才发生了根本的变化。

雍正二年(1724年)五月十一日,抚远大将军年羹尧在平定罗卜藏丹津之后,拟定《善后事宜十三条》及《禁约青海十二事》,上奏清廷。十三条中,有关甘青藏区的条文是:

一、抚戢西番收取赋税而固边圉也。查古什罕(固始汗)之子孙占据西海(青海),未及百年,而西番之在陕者⑤,东北自甘、凉、庄浪,西南至西宁、河州,以及四川之松潘、打箭炉、里塘、巴塘与云南中甸等处,沿边数千里,自古及今,皆为西番住牧。……原非西海蒙古所属,足为我藩篱。自明末以来,失于抚驭,或为喇嘛佃户,或纳西海添巴⑥,役属有年,恬不为怪,卫所镇营,不能过问……番居内地,而输赋于蒙古,有足理乎……臣愚以为各番既经归附,既为编氓,择其土地之宽广者,添设卫所,以资抚驭,以征赋税。再于番部之中有为番民信服之头目,请给以土千、百户及土巡检职衔,分管番众,仍听附近道厅及添设卫所管辖。臣见在确查,另容造册达部。其应纳粮草,则照从前纳于西海、纳于喇嘛者少减其数,以示圣朝宽大之恩……今止令总造户数,送部存案,而免其造报细册……务使沿边数千里,川、陕、云南三省西番,咸令内属,其非附近我边,或住帐房移就水草住牧者,听仍旧俗。则边圉巩固,或亦内安外攘之一法也。

一、清查喇嘛稽察奸徒以正黄教也。……乃西宁各寺喇嘛多者二三千名,少者五六百名……彼罗卜藏丹津尽率其丑类,敢于长驱内犯者,恃有各寺供其粮草,引为向导耳……臣念其奸良不一,岂可玉石俱焚,爰于塔儿寺(塔尔寺)内择其诚实者三百人,给以大将军部照,谕令守分清修。臣请自今以后,定为寺院之制,寺屋不得过二百间,喇嘛多者止许三百人,少者不过数十人而已,仍请礼部给以度牒,填写姓名、年貌于上,每年令地方官稽查二次,取寺中首领僧人出给不致容留匪类奸徒甘结存案……臣又思尺地莫非王土,各寺院既未上纳线粮,岂得收租于番族,当使番粮尽归地方官,而岁计各寺所需,量给粮石,并加以衣单银两。如此则各寺喇嘛奸良有别,衣食有资,地方官得以稽考,而黄教从此振兴矣。

一、甘凉西宁宜筑新边而别内外也。……今应于西宁之北川口外,由大下白塔(在今青海大通)至巴尔陁海,至大通河,至野马川,至甘州之扁都口,筑新边一道,计程五百余里,计日三年可就,则前此蒙古、西蕃扰攘之区,悉为内地也……

一、添设镇营相为犄角而示声援也。……应于新边之内,离西宁三百余里在大通河北添设大通一镇,兵三千名,分隶中左右三营。……除移汛将备仍听西宁镇统辖外,其新设协营皆听大通镇统辖。西宁地方较前开拓,不可不改设同知,而移西宁通判经理盐池课税……今亟请其疆界,于保安堡(今青海同仁北)添设游击一员,千把总各一员,增马兵一百名,步战兵一百二十名,守兵六十名,合原额为四百,悉令另行招募,不得仍以土人充当。归德堡(今青海贵德)亦添把总一员,马兵五十名,步战兵五十名,合原额为二百五十名,仍将归德守备与所千总皆隶西宁镇道统辖,免其远属河州,则蒙古不敢窥视,而番族亦恃我为护矣⑦

五月十六日,总理事务王大臣遵旨议复,对年羹尧所拟十三条及禁约青海十二事,“均应如所请”,并得旨:“所议甚属周祥,依议”⑧。

清廷根据平定罗卜藏丹津之乱后青藏高原政治形势的变化及上述年羹尧提出的《善后事宜十三条》,对西藏、喀木(康区)和甘青藏区的行政体制分别作了调整和改革。其中对甘青藏区行政体制的改革则有以下数端:

1.设置“钦差总理青海蒙古番子事务大臣”。雍正二年(1724年)三月,罗卜藏丹津败局已定,清廷遂调在藏的内阁学士鄂赉(一作“鄂赖”)至西宁,办事蒙古事务⑨。三年(1725年),正式任命副都统达鼐为“钦差总理蒙古番子事务大臣”(乾隆元年后又称“青海办事大臣”或“西宁办事大臣”,额设一员,三年一换),给予关防,遂成定制⑩。此大臣为总理青海蒙古、番子(藏族)事务,节制西宁镇、道以下官员;从乾隆五十七年(1792年)起,兼管循化、贵德各番族(11)。

2.添改地方行政机构,增设卫所、镇营。雍正三年(1725年),平定罗卜藏丹津之乱后,清廷对甘肃省的行政区划作了较大的调整;裁撤行都司及卫所,改增四府(甘州、凉州、宁夏、西宁)。其中与甘青藏族有关的凉州府,领县五,即武威、永昌、镇番、古浪、平番(改庄浪所置);西宁府领县二,即西宁、碾伯。又改岷州卫为州,并洮州卫俱隶巩昌府。到乾隆初,甘肃省共“领府八、直隶州三,又州八,县四十五,卫所八”(12)。然而,雍正三年(1725年)对甘青藏区行政机构增改最多的还是青海地区。此年升改西宁卫为西宁府,下辖附廓的西宁县和碾伯县(治今青海乐都,由所改置);又添置大通卫(今青海大通,乾隆二十六年改设县治)和贵德所(原名归德所,先后隶河州卫、临洮府,乾隆三年改隶西宁府,二十六年改设西宁县县丞);仍设西宁抚治道,并迁西宁通判常驻盐池(今青海湖西南盐池),称“盐朴通判”。乾隆九年(1744年),又增设巴燕戎格厅(治今青海化隆),置通判;二十七年(1762年)移河州同知于循化营,设循化厅,隶兰州府。

在添改地方行政建置,增置卫所的同时,清廷还采纳上述年羹尧善后事宜十三条的奏请,在甘、凉、西宁等军事要地添设营汛,增加官兵。“于新设边内大通河,设立总兵一员、兵三千名,管辖中、左、右三营;于大通南边,设立参将一员、兵八百名;大通北边,设立游击一员、兵八百名;盐池地方,设立副将一员,及左右都司二营、兵一千名……再,河州保安堡,应设游击一员、千把总各一员、兵四百名;归德堡应添设把总一员、兵二百名,均隶西宁总兵道员管辖”(13)。

以上这些措施,是以添改行政建置,增设卫所、营汛,达到增强“流官”对甘青藏区蒙、藏族的控制,用年羹尧的话来说,就是使“蒙古不敢窥视,而番族亦恃我为护矣”。

3.划定西藏、四川和青海之行政区界。雍正二年(1724年)初,罗卜藏丹津之乱平定后,结束了青海和硕特蒙古统治西藏、四川西部及青海等藏区的统治,于是上述各地藏区的行政区界的划定就提到日程上来了。在上述年羹尧所拟善后章程十三条中,就提出洛笼宗(今西藏洛隆宗)以西卫、藏两处,是昔日西海蒙古施于达赖喇嘛与班禅喇嘛,“以为香火之地”;洛笼宗以东巴尔喀木(即“康区”)为西海蒙古所有,“当今分属于四川、云南无疑矣”。因此,雍正三年(1725年),清廷派遣四川提督周瑛与特差散秩大臣、副都统鄂齐、学士班弟等堪定川藏分界,经多方商议,最后决定将原属四川之巴塘、里塘、德格划归四川,中甸等地划入云南,于南墩宁静山岭上建立界牌(14)。

至于青海与西藏之行政区界的划定,因西藏噶伦康济鼐被杀事件而延至在雍正十年(1732年)才完成。雍正九年(1731年),由西宁办事大臣达鼐奏请,川陕派员勘定青海与西藏界址。十年夏,西宁派员员外郎武世齐等,与四川派出雅州知府张植等,西藏派出主事纳逊额尔赫图等,会同勘定青海与西藏界址,沿边部落分隶管辖。最后,议定:“近西宁者,归西宁管辖;近西藏者,暂隶西藏,”即西宁管辖阿哩克等四十族(即后称的“玉树”四十族、三十八族、二十五族),西藏所辖纳书克三十九族;界址定在木鲁乌苏(今通天河)与哈拉乌苏(即那曲河)之间(15)。而青海与四川交界之郭罗克三部(又作“阿赖克所”,今译作“果洛”)因先已分隶四川,故仍属四川管辖。

4.添设土千户、百户,清查户口,额定赋税。上述年羹尧所拟《善后章程十三条》中,对西藏以外的藏区治理的原则已订立。然而,不久年羹尧即获罪,由岳钟琪任川陕总督。雍正三年(1725年)十月,岳种琪就如何落实上述年羹尧提出的“设立条目,酌定额赋,安集番民等事”,细加筹画,上奏清廷。其主要内容是:

凡切近河、洮、岷州内地番人,与百姓杂处者,向通汉语。自归诚后,已令改换内地服色,无庸设立千户、百(户),但就其原管番目委充乡约(16)、里长,令催收赋科,久则化番为汉,悉作边地良民。

其去州县、卫所较远之部落,现在已有耕种者,令按亩纳粮。其黑帐房种类游走无定,畜牧为生者,择可耕之地,教令垦种,十年起科,仍令修造庐舍,使有恒产,不致游走。其不产五谷,无可耕种者,令酌量贡马。此种部落与切近内地者不同,自应就其原有番目给与土千、百户职衔,颁发号纸,令其管束。

至于纳粮贡马,近州县、卫所者,归州县、卫所,近营汛者,归营汛……至各番内或曾经剿除番目已正法,现有地方私委番目,恐非众心悦服,应查明更换……

臣请于明春踏勘沙州归塗(途)之便,自甘、凉至庄浪各番部落,照现奏事宜亲身料理。其西宁、河州、洮、岷州各番,请交都统达鼐会同总兵官黄喜林照式亲身料理。四川松潘口外各番,请交总兵张元佐,照式亲身料理。度数千里边疆归顺之番人俱得安身乐业,从此亿斯年永享圣朝太平之福矣。

此奏于十月二十七日奉旨:“依议。”(17)

雍正四年(1726年)七月,青海办事大臣达鼐、西宁总兵周开捷等遵部议亲身照上述岳钟琪所奏原则,“历贵德、河、洮等处番人住牧之地,招来安插”,“委以千、百户、乡约,并饬地方营汛会查户口、田地,定其赋额;仍行地方官照依部式,制造仓斗、仓升,饬发各番承赋输科,归地方官管辖”(18)。其旧管各族“不论顷亩,每下籽一石,水地纳粮一斗五升,上旱地纳粮一斗,下旱地纳粮五升。其新附之番,不论种地多寡,每户纳粮一仓斗,亦有八升、五升者。其不种地之番,畜牧为生,亦每户纳粮一斗,免其贡马。皆于雍正四年起种,至七年册籍始定”(19)。

雍正十年(1732年),达鼐派员会同川、藏官员划定青藏行政区界,管辖阿哩克等四十族;又划定各族游牧地界,按“族内人户,千户以上,设千户一员,百户以上,设百户一员,不及百户者,设百长一员,俱由兵部颁给号纸,准其世袭。千百户之下,设散百长数名,由西宁夷情衙门发给委牌。每一百户,贡马一匹,折银八两,每年每户摊银八分”(20)。

乾隆十年(1745年),清廷礼部议定:“番族千户准戴五品顶戴,百户六品顶戴,百长九品顶戴,准其世袭。如出缺,该大臣(西宁办事大臣)报部,转奏换给执照。”(21)

5.建立法规,制定律例。甘青藏区最早系参酌使用传统的西藏法律。17世纪藏巴汗丹迥旺布时篡定之《十六法》、第悉桑结嘉错时的《法典明鉴》等。自明末蒙古和硕特固始汗统治甘青藏区后,该地又被迫采用《蒙古律例》。雍正二年(1724年)清朝平定罗卜藏丹津之乱后,年羹尧奏准施行的《青海善后事宜十三条》和《禁约青海十二事》,皆系清廷建立的法规。《禁约青海十二事》主要是针对青海蒙古而订立的(22)。

雍正十二年(1734年),青海办事大臣达鼐奉命于蒙古律例择选与藏民易犯条款,篡成番例,以藏文颁布施行,声明俟五年后,再照内地律例办理。以后一再延期,至嘉庆十四年(1809年),西宁办事大臣文孚奏准,以番民未便以内地法绳之,请“仍照番例罚服完结,毋庸再请展限”(23)。此番例目共68条,主要侧重刑事、兵法。其“目”如下:

派定出兵不去、敌人犯界不齐集剿杀、部落人逃走、聚众携械同逃、追赶敌人、会盟不到、越界住牧、越界头目罚服、奸人妇女、谋娶人妻、少纳牲畜计数折鞭、无力纳罚立誓、被窃牲畜、头目窝盗、出兵被盗马匹、挟仇出首人罪、隐匿盗贼、搜查贼赃、移放遗留踪迹、偷猪狗等畜、偷金银皮张等物、踪迹分别远近立誓、偷杀牲畜、告言人罪、私报失牲、纵火熏洞、擅动兵器、斗殴伤人、戏误杀人、砍杀牲畜、失去牲畜报知邻近头目找寻、收取遗失牲畜、犯罪私完、过往之人不令歇宿者、恶痛传染、毁谤头目、不设十户头目、私索乌拉秫素、罚服牛马定数、出兵越次先回、对敌败绩及行军纪律、不拿逃人、给逃人马匹、拿获逃人、获逃解送、杀死逃人头目不报、头目抢劫杀人、偷窃四项牲畜、讨贼不与、头目庇贼发觉不认、夺回盗窃牲畜、获贼交头目看守、看守斩犯疏脱、抢夺罪犯、挟仇放火、打伤奴仆、冒认马匹、出妻、唐古特人不许远处番回贸易、拿送逃奴、私报失去牲畜、重犯不招认、家奴弑主、解送逃人、私进内地、偷窃喇嘛牲畜、行窃殴死追赶之人、番民自相殴杀(24)。

从条文看,《番例六十八条》的主要内容和目的,是维护清廷在藏区的统治秩序和社会的稳定;其中也包括一部分藏族传统的习惯法和兵法。

6.整顿、改革藏传佛教寺院,建立制度。甘青藏传佛教寺院众多,自明末以来大多改宗格鲁教派,由于青海和硕特蒙古固始汗崇佛格鲁派,使甘青藏区寺院得到更大的发展。正如上引年羹尧《青海善后事宜十三条》中所说:“西宁各寺喇嘛多者二三千名,少者五六百名,”“且西番纳租同于输赋,西海(蒙古)施予岁不乏人……其力足以制西番”。雍正元年(1723年)罗卜藏丹津之乱时,甘青藏区寺院大多起而应之,持械与清军交战。如郭莽寺(在大通卫,后改名广惠寺)、郭隆寺(在今互助,后改名佑宁寺)、塔尔寺、祁家寺(在大通卫)等。其中,郭莽寺、郭隆寺与清军作战最力。清军在进攻郭隆寺时,竟然杀伤僧俗人众六千余人,并烧毁寺院(25)。年羹尧在《青海善后事宜十三条》中,一再强调朝廷保护黄教,而将参加罗卜藏丹津反乱之喇嘛僧人一概称之为“奸徒之冒充喇嘛者”,藉此以残酷杀戮,焚烧寺院;还说这是“非轻佛法,正以扶黄教也”。他提出整顿、改革寺院的措施主要有两条:

一是订立寺院之制,规定寺院规模和限制喇嘛人数:“寺屋不得过二百间,喇嘛多者止许三百人,少者不过数十人而已,仍请礼部给以度牒,填写姓名、年貌于上,每年令地方官稽查二次,取寺中首领僧人出给不致容留匪类奸徒甘结存案。”

二是废除、禁止各寺院收纳赐与或投附之藏族庄园、部落的赋税,而使之上纳于地方官;酌量从征收番粮(包括贡马)中,拨给寺院粮石,并加以衣单银两。

雍正四至五年(1725-1726年),青海办事大臣达鼐和总兵官周开捷等先后对青海、甘南等地各寺庙、殿进行查视,以落实、施行上述年羹尧所奏十三条中关于整顿、改革寺院的措施。五年(1726年),达鼐等将查视结果上奏清廷,其主要内容:

(1)“西宁、河、洮沿边各寺庙喇嘛有名国师、禅师者,有名囊索者(26),收管明季敕语、印信,管辖部佃,征收租徭,名曰香粮面”。现因“国师”二字名目不顺,“宜革其职衔,查收敕印,给以僧纲、都纲空衔”。

(2)寺院“原管佃户改隶民籍,私征粮石归纳官仓,每年分给该僧以为衣单口粮。令其焚修”。

(3)“各寺庙喇嘛等众,按其寺庙大小酌定数目,给与度牒”(27)。

据撰于乾隆十一年(1746年)的《西宁府新志》卷16“田赋”条记,“西宁县”共应征“番粮五千九百九十石八斗三升五合四勺四抄”,内每年支付给包括塔尔寺、佑宁寺等在内的共36个寺庙共2611名喇嘛“衣单口粮四千一百七十七石六斗”(28)。由此知西宁县所属36个寺庙平均喇嘛人数约在72名左右;而每名喇嘛每年可得衣单口粮“一石六斗”,证明上述清廷对甘青藏区寺院的整顿、改革措施是执行着的。清廷所征收的“番粮”,支付与寺庙的衣单口粮,约占其总数的70%左右。

然而,上述这些整顿、改革寺院的措施和制度,虽然一直在施行,但因清廷还需要利用黄教来维护其对广大藏区的统治,不得不加以扶持。自雍正帝以后,历代皇帝多为甘青各大寺赐额,撰碑文,而青海蒙古王公贵族仍不断布施人户、庄园。因此,在乾隆朝末期之后,有的制度已无形中废驰。许多寺院喇嘛人数急速增加,并通过建立各地“分寺”(小寺),控制寺户,征收其赋役。道光年间,黄河以南贵德、循化的“拉布浪(即拉卜楞寺)、宗卡(宗喀)、隆务三大寺,招住喇嘛不下二三万人”(29)。同治年间,佑宁寺所属谿卡(庄园)仍有八个游牧部落、六条居民沟、裕固七部、当纳三区等广阔地域(30)。塔尔寺所属谿卡有切嘉、肖巴、斯纳(西纳)、鲁本、木雅、申中等六个部落,属民众多(31)。广惠寺(原郭莽寺)“所属支寺有上古寺、土尔钦寺、相隆寺、本巴曲隆寺、嘉多寺、班固寺、拉卜嘉寺、达班寺、章山达隆寺等”;“所属的供养谿卡庄园,先前有巴萨八部和巴措四部等牧区部落。后来由于历代活佛事业的发展,从青海湖东至大海一带都成为信徒积福的资粮田”(32)。尽管如此,雍正年间清廷整顿、改革青海藏区寺院的措施的施行,一度抑止了该地区寺院势力的发展,不同程度地打击了地区“政教合一”的行政体制。

到道光、咸丰年间,由于游牧于青海蒙、藏部落本身的发展,牧地的变化,上述青海藏区的行政体制也略有改变。雍正二年(1724年)初平定罗卜藏丹津之乱后,清廷将青海蒙古各部,插旗定地,以黄河为界。河北二十四旗蒙古,河南有五旗蒙古。西藏族各部则均安置在河南之地。河北地土肥饶,而河南地水草稍差,故河南藏族一直以为朝廷“偏袒蒙古,尽与善地”(33)。此后,河北蒙古各旗因内部斗争而日益衰弱,有的部众逃散,或依附官兵营卡,或避至附近州县游牧。相反,河南贵德、循化等地藏族部落则丁口日繁,部落分延,人广地稀,生计艰难。于是,河南藏族部落势必向日益衰弱的河北蒙古牧地迁徙,与河北蒙古各旗发生冲突,并抢掠牲畜、财物。青海地区形成为“蒙弱番强”的局面。

这种情况到嘉庆时,就愈演愈烈。清廷多次谕令西宁办事大臣清查河南藏族部落移住河北,抢掠蒙古各部牲畜、财物案件,调动增防官兵,派兵驱逐。可是当清军一撤走,河南藏族部落又复来河北。嘉庆十二年(1807年),河南贵德、循化藏族部落徙渡河而北,抢掠蒙古牲畜,并至大通边界。清廷遂命陕甘总督兴奎、长龄,西宁办事大臣那彦成等,派兵八千进行“剿办”。经四个多月的战斗,尽驱在河北的藏族部落返河南,各部落“归顺”(34)。到道光元年(1821年),河南秋代亥等十二族又复北渡,入河北游牧。清廷再次任长龄为陕甘总督,调集兵力,将入河南的藏族部落全部押解回河南,并订立善后八条。然而,当清兵撤退后,河南藏族部落又复渡河北,清廷改派那彦成为陕甘总督,钦差赴西宁,查办“番案”。

道光二年(1822年)十一月二十日,那彦成上“为清厘河南番族,编查户口,明定章程,并河北番族情形”奏折,提出“欲办河北,先办河南”以及断绝河北番族粮茶的方略。为此他拟订了一些改革河南贵德、循化诸藏族部落制度的措施,传令两地原有土千、百户到西宁宣谕。其主要内容是:

(1)分解强部,涣散其党。即“分其户口,每三百户设千户一人,千户之下设百户、百总、十总。百户一人每管百户,三百户归一千户管理;百总一人每管五十户,两百总归一百户管理;十总一人每管十户,五十户归一百总管理。向来各族多有一千户,几至二千者,倚其人众,便易生事。今定千户为大,而千户所管只准三百户,不许增多。但计户数至一千以上,即分为三人管理,势分力弱,自易遵法”。千、百户等“令其公举诚实公直之人,饬令充补”。

(2)赏给千、百户顶戴,加以笼络。照清归例,给予千户五品顶戴、百户六品顶戴,百总十总七八品顶戴,千户出力者可赏给蓝翎、花翎。但是,此时仅暂准照例戴用虚顶,再过三年,管理无过,“方发给印照、号纸作为实缺”。

(3)酌定易换粮茶章程,计口授食,杜绝奸商。章程规定:“每年准买两次,由户总报明千户,千户结呈厅营,给予照案,注明实系良番置买粮茶若干。官为经理,发铺照卖。若有不遵法度之人,即不准领票。”至生活必需日用品,与票注明,一同换买,均由官经理,以杜奸商。“给买之后,即将照票缴销,不准重用”。

(4)飞饬派委文武官员,清查各处户口,照内地保甲一例编查(35)。

十二月,那彦成在采取上述清厘河南藏族部落措施的同时,对移牧河北的藏族部落则采用添设卡隘,断绝粮茶,恶惩“汉奸”(指引诱藏族之汉族奸商一类人)、巨盗等办法,迫使河北藏族部落和蒙古察汗诺们汗旗(原居河南,内也有部分藏族)全数渡河返归河南。经查:移往河北藏族部落,包括察汗诺们汗旗及循化、贵德藏族(内有少部分蒙古族)“共二千三百三十二户,男女一万八千一百九十八名口”;清廷将循、贵这部分部落重新编制,“共总立千户十名,百户四十名,百总八十六名,什总四百名”;并按在河南藏族部落所立章程约束之(36)。

可是,到道光十二年(1832年)后,河南藏族部落又北渡,与清兵发生冲突;十九年(1839年),清廷被迫准许河南察浩诺们汗旗移牧河北,以分河南藏族部落之势。此后,上述情况仍然持继不断。至咸丰八年(1858年),陕甘总督乐斌、西宁办事大臣福济不得以奏请“招安”河南八族部落,移牧在青海湖四周,派员划分八族地界,此即后称之“环海八族”。清廷于环海八族共设总管二名(即刚咱族喇嘛拉夫炭、汪什克族完托),千户五名、百户一十六名、百总三十五名、什长一百六十八名;总人口男女大小一万八千四百二十口(37)。

在今甘南地区因与青海藏区的地理环境、历史沿革和清初政治局势的差异,其藏区的行政体制,又有其突出的特征:

其一,是“政教合一”的地方体制得到充分的发展。地域性的“政教合一”体制在清朝后期青海大寺院中也有所发展。但是,甘南藏区地势高峻,沟壑纵横,气候寒冷,自然环境较为恶劣,元明以来居住在这里的藏族部落多以游牧为生,自由强悍。历代内地政权地方行政机对之控制较弱。清雍正元年(1723年)前,这里属青海和硕特蒙古亲王察罕丹津所辖。罗卜藏丹津反清时,察罕丹津拥护清朝,故乱平后,保有亲王爵位,编为青海右翼盟前首旗,牧地在河南。正因为如此,甘南藏区寺院末参与罗卜藏丹津之乱,没有受到限制和打击,得以迅速发展。

康熙四十九年(1710年)由嘉木样活佛一世(1648-1721年)在今夏河县创建拉卜楞寺。乾隆二十七年(1762年),清廷移河州同知于循化营,改置循化厅后,对远在大夏河的拉卜楞寺的行政管理更为削弱。于是,在河南蒙古亲王的支持之下,拉卜楞发展更为迅速。其寺院喇嘛人数和附属的藏族庄寨、部落日益增多;分寺遍于各地,甚至青海地区。仅在嘉木样二世(1728-1791年)时,就修建了近四十所寺院(38)。其所直属的藏族部落至少有六七十个。这些部落称为拉卜楞寺的“拉德”(属民),由寺院派僧官进行管理,形成甘南甚至青海地区最大的“政教合一”体制的寺院。这种以寺院活佛、法台、堪布为主兼理附属部落、庄寨属民的“政教合一”制,在洮河流域还有垂巴寺僧纲及其所管辖的三小寺、十族;着洛寺僧纲及所辖堡族二十三族;麻儞寺(又称马奴寺)僧纲及所辖二十一族;圆成寺僧正侯氏其所辖四族(39)。岷州城南黑峪寺僧纲,康熙年间,辖有二十四族等(40)。

其二,是以土司为主的“政教合一”体制的巩固与发展。在青海藏区,清廷主要是封敕土千户、百户等,以流官为主,土千、百户主要是收取粮赋、贡马等事;土千、百户以上的指挥使、佥事等土司虽然很多,但其所管地区民族成份复杂,其权力大为削弱,且有流官化之趋势。相反,在自然条件恶劣、偏远的甘南洮河流域,明、清封敕之土司管辖一方,拥有数量较多的“土兵”,为清廷守护卡隘,经常出兵协助清军作战,多立战功;故其在地方上的权力保持下来,并有所发展,形成为以土司为主的“政教合一”制,或土司统民之制。

其中,势力最大,体制最为完整的是卓尼杨土司。传说卓尼杨土司是吐蕃聂尺赞普的后裔,在吐蕃赞普热巴巾(815—838年在位)时,其先祖被派至安多征收赋税,以后遂留居该地,子孙繁延(41)。到明永乐时,其祖失加谛(又作“些的”)以功被封为世袭指挥佥事,兼武德将军。正德年间,赐姓杨氏。清初,杨氏世代世袭,多有战功,其土司有两子,一子承袭土司,另一子则袭禅师。至清嘉庆十九年(1814年),土司杨宗基承袭,兼摄禅定寺世袭僧纲,以后沿袭下来,形成土司与僧纲合一、政与教合一的体制。光绪年间,杨土司所管辖地区共分四十八旗(42),五百二十一族;东至岷州归安里,南到阶州西固城,与四川龙安交界,西与北面与洮州交界。有土兵二千名(内马兵五百,步兵一千五百)。其主寺禅定寺所辖寺院共三十六所(内有两寺为加当派,其余均为格鲁派寺院)(43)。

与卓尼杨土司情况相似,但未与寺院结合的土司。如洮河流域资堡(在今甘肃临潭)昝土司,原为洮州藏族头人,明永乐三年(1405年)赐姓昝,后子孙以功先后授世袭百户、千户、指挥佥事等职。清初,昝氏袭奉洮州卫军民指挥使司,以后子孙世袭不绝。光绪年间,昝土司管辖地区共分七旗,七十六族;有土兵二百名(内马兵五十、步兵一百五十)。此外,还有洮州城西的副千户土司杨氏,其先为洮州藏族,明嘉靖年间因功授世袭副千户,历代世袭一直到清代。光绪年间,土司杨氏共管七族,有土兵十名(44)。

以上清雍正年间在甘青藏区正式形成并实施的地方行政体制,总的说来,与明代采取的“土流参设”、“以流统土”的性质基本相同,只是进一步的发展与完善。诸如西宁办事大臣的设置;添设卫所、营汛,加强流官对土官的控制;土千、百户与乡约、里长并存;划定地界,清查户口,纳粮贡马;制定律例;整顿、改革寺院制度;地方“政教合一”制的发展等。这一行政体制基本上一直沿袭下来,直到清末,甚至民国时期。

二 藏族分布、人口及经济类型

关于清代甘青藏区藏族的分布、人口及经济类型等情况,据现存清代档案、方志及其他史料,以清代行政区划、地理环境和时代等为主要依据,划分为七个大的区域,分述如下:

1.河北西宁府所辖地区(包括附郭西宁县、碾伯县、大通卫)(表1、2、3、4)。

《西宁府新志》卷19仅记“玉树等处番人三十八族”,列为“塞外贡马番族”,《卫藏通志》卷15,记为“西宁管四十族”,前者以贡马部落统计,未记拉布库克族、觉巴拉族,故云三十八族。道光初,那彦成《平番奏议》又云“玉树等三下九族”,则原四十族,少一北迁之阿里克族。咸丰以后,玉树三十九族,有的合并,又有新分出者,遂成“玉树等二十五族”(45)。

3.河南贵德、循化厅所辖地区(表6、7)。

清朝将贵德、循化藏族分为生、熟、野番(循化厅只分生、熟番),始于乾隆五十六年(1791年)。此年,清廷谕令贵德、循化蕃族旧西宁办事大臣兼管,并奉檄分别生、熟,由署同知富昇阿施行。其划分标准:附城稍近、时来城市者,作为熟番;距城窎远、从不入城者,作为生番;于是分析造册,始分生、熟,然纳粮一也(46)。而贵德又从生番分出野番。嘉庆十三年至十四年(1808-1809年),文孚任西宁办事大臣时,又对贵德十一族生、野番编定保甲户口,严加管束。十一族中,有上述生番揣咱族(上下揣咱族),上、下拉安族,上拉安卓尔族(卓寨尔族),野番上、下刚咱族,完受族,他受族,都受族,汪什代克族;此外,还有千布录族(六十二户)。又在清查户口的同时,在各族内设置总头目百户,以下设总牌一名,总牌以下设数目不等之牌长,分牌管束(47)。

表7中所列循化厅藏族族名、户口数,实际上是雍正年间所清查户口所造之旧册。嘉庆十三年至十四年(1808-1809年),西宁办事大臣文孚又对循化藏族查造保甲族名,编定原未有部落族名、户口,列为生野各番,计有:

加咱族,77户,设总头目喇嘛、总牌长各1人,牌长8名。此为新附之部落。

古尔族,111户,设总头目喇嘛、总牌各1人,牌长11名。此为上龙布族分出之小族。

汪什家族,58户,设总头目、总牌各1人,牌长6名。此为上龙布族分出之小族。

多哇族,161户,设总头目、总牌喇嘛各1人,牌长16名。此族即原西番合儿五族中的多巴族。

瓜什济族,52户,设总头目喇嘛1名,牌长5名。此族为多巴族分出之小族。

索诺黑族,62户,设总头目、总牌各1名,牌长5名。此族即生番合儿五族中的那族。

沙布浪族,101户,设总头目喇嘛1名,牌长10名。此族即上龙布十八族中的沙布浪族。

贺尔族,229户,设总头目百户1名,总牌2人,牌长23名。此族疑即合尔族。

日贯工玛族,79户,设总头目、总牌各1名,牌长8名。此族为合儿族分出之小族。

叶什群族,17户,设总头目、总牌各1名,牌长2名。此族即合儿族分出之小族。

思慢受族,28户,设总头目、总牌各1名,牌长3名。此族即合儿五族中的哈儿则满束族。

官受族,94户,设总头目、总牌各1名,牌长9名。此族系从多巴族中分出小族。

麦受族,54户,设总头目1名,牌长5名。此族即上龙布十八族中的麦受族(48)。

4.青海湖地区(表8)。

表10中庄浪西北藏族十九族,共设土千户1名(王国相)管束。前十一族由庄浪监屯厅统管,催征粮草。罗家族以下四族,由庄浪营辖管收贡马。最后四族则由镇羌营辖收贡马。此十一族等藏族部落约在乾隆以后形成为“三十六族”,其十一族各均在今天天祝藏族三十六族中找到对应的名称(50)。此外,河西走廊的甘州南山(今甘肃肃南裕固族自治县)还有一些藏族部落,称“黑番”,裕固族称为“黄番”。

6.大夏河流域以拉卜楞寺为中心的地区。

自乾隆以后,拉卜楞寺获得了更大的发展,逐渐形成该寺直属的“十三庄”及众多依附的藏族部落。所谓“十三庄”分布于拉布楞寺的周围,包括四个大的部落:唐乃亥部,在大夏河南,下辖5村;撒禾尔部,大夏河北,下辖5村;他哇部,在寺东,下辖四村;德琼部,下辖6村。“十三庄”均为拉卜楞寺的“拉德”,有支差纳粮的义务,由寺派专人进行管理。

拉卜楞寺直属的藏族部落众多,主要有:桑科部落(在今甘肃夏河桑科乡)、科才部落(在今夏河科才乡)、勒秀部落(在寺东北)、阿木曲乎部落(在今甘肃碌曲)、欧拉部落(在今甘肃玛曲)、作革尼玛部落(在玛曲)等。以上各部落又分辖一些小部落。

雍正二年(1724年),拉卜楞寺赛仓活佛因嘉木样活佛一世转世问题,避居于附近沙沟地方,另建德尔隆寺,自立门户。德尔隆寺后也辖有德尔隆部落、隆哇部落和火尔藏部落,三大部落之下也辖有一些村庄。

此外,大夏河流域还有一些藏族部落和寺院,虽不直属于拉卜楞寺,但与之有一定的关系,诸如黑错部落(“黑错”,今作“合作”,今甘肃合作市)及黑错寺,牙秀、麦秀、卡加、杂由等部落,以及保拉四族等(51)。

7.洮河流域以卓尼杨土司为中心的地区。

(1)卓尼杨土司所辖藏族情况

在杨土司衙门所在城的内外,聚居着包括杨氏家族在内的藏族,由土司衙门直接掌管,设16个“章尕” (又译作“掌尕”)和外四“章尕”,由土司直系亲属中选派各章尕的头人1名管理。

土司所辖其他地区则设置四十八旗(兵翼),共五百二十族:

上治杓哇旗,距洮城一百三十里,辖九族

班麻旗,距洮城一百四十里,辖九族

岔麻龙的吾旗,距洮城一百二十里,辖六族

约沙必拉旗,距洮城八十里,辖七族

代麻旗,距洮城一百五十里,辖十一族

阿禾旗,距洮城八十里,辖十一族

沙麻龙住旗,距洮城八十里,辖三族

土桥旗,距洮城七十里,辖八族

拉麻那旗,距洮城一百二十里,辖十一族

私吾什旗,距洮城六十里,辖十族

大峪沟旗,距洮城六十里,辖十族

口子下家人旗,距洮城二十里,辖四族

冬禾索旗,距洮城五十里,辖九族(以上十四旗大致在洮河下游地区)

包吾什旗,距洮城五十里,辖十三族

小术部旗,距洮城六十里,辖十五族

巴龙什旗,距洮城六十里,辖十九族

癿力、达加、的吾、哇买、桑旺甫多旗,距洮城一百里,辖十七族

善札旗,距洮城一百二十里,辖十八族

迭当旗,距洮城一百二十里,辖十五族

巴龙什旗,距洮城六十里,辖十九族

拉布什旗,距洮城一百二十里,辖三十四族

巴沟旗,距洮城一百六十里,辖十八族(以上九旗在今卓尼北、西、南各乡,洮河上游一带)

朱札七旗,在洮河阴阳两岸,东北距洮城六十余里,共辖七十五族

上叠部拜札旗,距洮城二百四十里,辖十族

上叠部哇巴旗,距洮城二百三十里,辖十九族

上叠部什巴旗,距洮城二百四十里,辖七族

上叠部买麻卡送旗,距洮城二百四十里,辖十族

亦哇旗,距洮城二百四十里,辖二十一族

当多旗,距洮城三百四十里,辖九族(以上六旗称“上叠六旗”;叠部,又译作迭布、迭部,今甘肃迭部县)

下叠部截你沟旗,距洮城四百二十里,辖二十一族

尼俄娃藏旗,距洮城二百四十里,辖九族

唵子旗,距洮城二百五十里,辖九族

卡巴力秀旗,距洮城二百四十里,辖十一族

多力禾旗,距洮城三百二十里,辖十一族

阿夏旗,距洮城三百二十里,辖十二族

达拉旗,距洮城三百二十里,辖十六族

术怕初阴阳二旗族,距洮城一百八十里,辖十五族(以上称“下叠八旗”,均在今迭部县)

黑番阳山旗,距洮城四百二十里,辖八族

黑番铁坝旗,跑洮城五百二十里,辖二十一族

黑番阴山旗,跑洮城四百二十里,辖九族

黑番代巴旗,跑洮城五百二十里,辖十六族(以上四旗又称“黑番四旗”,均在今甘肃舟曲县)

杨土司衙门在以上四十八旗共设旗长三十多名,各旗有总管、头人、仓官进行管理,负责支差纳赋。四十八旗总人口,约有11999户;土兵2000名,原设守备1员、千总2员、把总4员、外委7员(52)。

(2)洮州昝土司所辖藏族情况

清末,资堡昝土司管辖的藏族,共分七旗,七十六族:

上西路旗,辖十五族;下西路旗,辖十五族(53);牙卡路旗,辖十二族(54);南乡那麻那旗,辖八族;东乡录元山旗,辖五族;北乡拉布什旗,辖十族;约沙旗,辖九族(55)。七旗总人口约三百八十四户。昝土司在各旗设置有旗长、头人管理;有土兵二百名,原设土守备一员、千总二员、把总二员、经制二员、外委二员。

此外,还有洮州着逊族土千户杨土司及其所管辖藏族七族,共三十户(56)。岷州土司副千户赵氏,康熙年间其管多纳四十六族;宕昌土司马天骥,康熙年间,共管十六族;岷州城北土司后永庆,管辖藏族二百九十余口等(57)。

(3)僧纲及所属藏族情况

洮州垂巴寺僧纲班麻多智,在洮州城西七十五里,管寺院三处,喇嘛140名,辖十族,共63户。

洮州着洛寺僧纲杨溯洛旺秀,居洮城西七十里,辖堡族二十三族,共113户。

洮州麻儞寺僧纲马昂旺丹,居洮城西六十里,辖二十一族,共120户,僧人183名。

洮洲圆成寺僧正侯洛札旦,居洮州城南十里,辖四族,共18户。(58)

岷州大崇教寺国师达节,清初,其所辖寺院共三十五处。

岷州黑峪寺僧纲黄登烛坚错,清初,其所管藏族共二十四族(59)。

此外,清初,在阶州(治今甘肃武都)的文县等地还有内附之藏族部落五十族,共四百六十八户(60);雍正八年(1730年)改土归流后,此五十族逐渐融入当地汉族之中。

三 社会组织

由于清代有关文献资料的局限,以上所列甘青藏区藏族情况肯定是不完整的。尽管如此,从中可大致了解甘青藏族分布、人口及经济和行政管辖等状况。据此,可将甘青藏区社会组织和结构划分为三种不同的类型:

第一种类型是居于城镇、营汛或附近,主要从事农业或半农丰牧生产的藏族,以“族”(部落)或堡寨为名,且多与汉、撒拉、回等族杂居错处,大致相当于清代所称之“熟番”;包括上述河北西宁府所辖地区藏族,河南贵德、循化地区的“熟番”部落,凉州庄浪及阶州文县等地的藏族部落等。

由于这一类型的藏族的经济已是主要从事农业或半农半牧的生产,定居于甘青地区广大的汉族和其他民族之中,故其社会内部原有部落的血缘关系逐渐淡薄,地域关系日益增强。许多族(部落)的名称也多由庄堡的地名所替代。其原有的部落结构,即一个大部落统属若干同一氏族、姓氏的小部落,以及生产、军事、行政三位一体的职能均遭到破坏,使之逐渐成为清朝地方行政机构管理下的“编户”,同当地的汉族和其他民族一样,向政府交纳赋税,纳粮贡马。

其次,在这一类型的藏族社会内,其行政体制虽然仍保留了“土流参治”的形式,设有土司、土千、百户、昂索等各级土官,但因清朝地方流官、营汛力量的增强,各级土官权力大为削弱,且有“流官化”的趋势,即逐渐成为清朝地方官中的一员;有的甚至以内地之“乡约”、“牌长”之名而取代之。

第三,因这些地区的藏族多与汉族和其他民族杂居错处,并直接在清朝地方官员的控制之下,实施全国统一的政令、法规,推行汉族传统文化,故其社会意识形态、文化多受汉族的影响。虽然他们仍然保持本民族的宗教信仰和生活习俗,但有逐渐融入汉族的趋势。诸如许多藏族改姓汉族姓氏,改穿汉族衣饰;其子弟也有入塾读书,当地人称“家西番”者(61)。

总之,这一类型的藏区社会已逐渐与内地,特别是甘青汉族聚居地区的社会组织和结构趋同,只不过各个地区藏族社会趋同的程度有所差异而已。

第二种类型是居地离城镇、营汛较远,以游牧为生的藏族部落,大致相当于清代所称之“生番”或“野番”;包括河南贵德、循化之“生、野番”部落及后期形成的“环海八族”,青海玉树四十族,洮河流域卓尼杨土司、昝土司及其所属部落等。

这一类型的藏族部落以游牧为生,随水草迁徙,有较为固定的夏季和冬季的牧地。其内部的社会组织,基本上沿袭和保持了历史上吐蕃部落的特征:基层的一个部落组织大多是同一氏族、族姓(“骨系”)发展延续下来的,血缘关系,特别是世袭的部落头人、首领的血缘关系较为浓厚;只是在由众多的小部落组成的大部落中,地域关系才有所发展。部落兼有生产、行政和军事三位一体的职能。部落或大部落(部落联盟)内还保留了一些原始军事民主的残余,诸如定期的“会盟”,实行传统的习惯法等。

在清代,虽然沿袭了元明以来的土司制度,即保留了部落形成的地方行政组织,部落头人、首领被封敕为指挥使、佥事、土千、百户等土官职务;但由于这些以游牧为生的部落远离地方行政机构所在地,游徙无常,故难以控制。部落向官府每年交纳的“贡马”数量不多,仅具象征意义,且时有拖欠。因此,部落头人、首领,也即是朝廷的土官,其原有的特权和地位基本保持着,有较大的自主权,维系着部落的稳定性和连续性,以及与外界隔绝的封闭性。

由于这些部落笃信格鲁教派,其居地也遍布着寺院,而部落头人、首领往往也有本人或子弟兼任寺院活佛或寺主,带有明显的“政教合一”的特征。

青海玉树四十族(清末为二十五族),其中最大的部落是土千户囊谦(南称)土司,名义是其余三十九族百户之首,历史上系元代囊谦王之传承(62)。雍正十年(1732年),西宁办事大臣达鼐划分西藏与青海行政区界时,勘定囊谦等四十族地界,颁发千、百户牌照,规定上纳贡马银两;并议定派员与四十族千、百户每年会盟一次,乾隆时改为三年一次,遂成定制。在会盟时,西宁办事大臣派员并催收贡马银两,故而扰民不堪。道光二年(1822年),陕甘总督那彦成奏准,今后仍按旧例玉树三十九族每岁贡马银自赴西宁交纳(63)。囊谦千户事实上仅能管辖其下的七个百户部落,而无统御其余各百户之实权。而青海办事大臣对玉树四十族的控制较弱,各千、百户有很大的自主权力。

在玉树地区大约有二十余所寺院,四十族中的觉巴拉、拉布库克两族,分别与觉拉寺、拉布寺合一,即所谓“驻教喇嘛”,无百户、百长之职,是典型的政教合一的组织。囊谦千户和其他的百户、百长的子弟也多有为寺院活佛、寺主者,故玉树四十族社会组织多带有“政教合一”的特征。

卓尼杨土司及其所属的四十八旗部落的社会组织情况,又略与玉树四十族不同:土司对所属的四十八旗有直接管辖权力,各旗旗长、总管均由土司衙门任命;其社会组织和行政体制更为复杂;且土司兼禅定寺世袭僧纲,“政教合一”的色彩更为浓厚等。卓尼杨土司内部设有土司衙门,下直属城关内外十六章尕和外四章尕以及分布各地的四十八旗,所谓“旗”,应是沿吐蕃行政、军事组织“如”(翼)的方式进行编制的。旗之下所统的大小部落内部社会组织大致同上述部落的特征,但由土司任命之旗长、总管等的管辖,支差纳粮。这种复杂的社会组织和行政体制,在整个甘青藏地区中也是不多见的。

尽管如此,卓尼杨土司及其所属四十八旗的社会组织基本上仍属第二种类型。其社会的基层仍然是以土官为主的带有政教合一特征的藏族部落组织形式。杨土司每年也要向朝廷交纳赋税,只不过是常常抗欠,以至官府每年只能收十之四五而已(64)。

洮州之昝土司、杨千户及其所属之旗、族(部落)的社会组织情况,大致与卓尼杨土司相似,只是其政教合一的特征不明显,也正因为如此,其发展受到一定的限制。

第三种类型是以大寺院为中心的“政教合一”的社会组形式;包括大夏河流域的拉卜楞寺,青海的塔尔寺、佑宁寺、东科尔寺、甘南的僧纲、僧正等及其所属部落、堡寨等。

清末,拉卜楞寺已拥有三千余名喇嘛,寺院内部组织以寺主嘉木样活佛为中心,成立有教务会议(藏语称“磋庆措兑”),由寺院总法台、总僧官、财务长、总经头、管理长、河南亲王管家及秘书组成,负责处理全寺院的事务、财务,并设有监狱。其下,设六大札仓,管理僧人。其组织结构大致与西藏三大寺情况相同。寺院所属之“十三庄”和众多的部落,无流官、土官的设置,而是由寺院(嘉木样活佛)派出全权代表——“郭哇”进行管理。部落内由老年人组成会议,商讨部落事务,但郭哇有绝对的权力。也有一些部落设有头人,则寺院不派郭哇。此外,寺院还派遣代表——“更察布”(嘉木样活佛代表之意)到各个分寺(分寺也有附属之部落),通过各寺的“磋代”(由寺格贵、下傲、赤哇、吉娃及几名老僧组成)行使管理该寺的职权(65)。这样,就形成了从寺院到部落政与教合一的组织和体制,区别于以上两种不同类型的社会组织。但是,大寺院所属的部落或堡寨仍然存留着上述两种类型社会组织的若干特征。

在青海佑宁寺、塔尔寺、东科尔寺,甘南僧纲、僧正及其所属的部落、庄寨的社会组织情况,大致与垃卜楞寺相似,只不过其组织名称有所不同,其复杂、严密的程度稍异而已。

[收稿日期]2008-11-26

注释:

① 智观巴·贡却乎丹巴绕吉著,吴均等译:《安多政教史》,(兰州)甘肃民族出版社,1999年,第5页。

② 大致包括今青海藏区(玉树地区出外)、甘南、河西等地藏区;不包括清代四川所属的果洛及松潘等安多藏区。清代此藏区一般称为“青海”或“西海”,本文用“甘青藏区”。

③ 《清世祖实录》卷15,顺治二年四月丁卯记:“颁恩诏于陕西等处曰: “……一、西番(泛指甘青藏族)都指挥、宣慰、诏讨等司万户、千户等官,旧例应于洮、河、西宁等处各茶马司通贸易者,准照旧贸易。原有官职者,许至京朝见授职。一切政治悉因其旧。”

④ 《年羹尧奏陈平定罗卜藏丹津善后事宜十三条条折》雍正二年五月十一日,中国藏学研究中心、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等合编:《元以来西藏地方与中央政府关系档案史料汇编》(2),(北京)中国藏学出版社,1994年,第350页。

⑤ “西番”,一般指甘青及四川(包括云南中甸)的藏族。

⑥ “添巴”,据杨应琚编篡: 《西宁府新志》卷19《武备志》“番族”条记,青海蒙古统治西番“岁时加馈曰‘添巴’”,即每岁征赋税。

⑦ 中国藏学研究中心、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等合编:《元以来西藏地方与中央政府关系档案史料汇编》(2),(北京)中国藏学出版社,1994年,第345-359页。

⑧ 《清世宗实录》卷20,雍正二年五月戊辰。

⑨ 《清世宗实录》卷17,雍正二年三月丁亥。

⑩ 文孚:《湟中杂记》,张羽新主编:《中国西藏及甘青川滇藏区方志汇编》(第36册),(北京)学苑出版社,2003年。文孚嘉庆年间任西宁办事大臣。

(11) 《钦定理藩院则例》卷5《职守》;文孚:《青海事宜节略》,张羽新主编:《中国西藏及甘青川滇藏区方志汇编》(第35册),(北京)学苑出版社,2003年。

(12) 乾隆《甘肃通志》卷3《建置上》。

(13) 《清世宗实录》卷20,雍正二年五月戊辰。

(14) 《卫藏通志》卷2《疆域》。

(15) 《卫藏通志》卷15《部落》。又同书卷2,记西藏东北界:“东北至西宁所管之那木称、巴彦等番族(即阿哩克四十族中最大、且最南之‘巴彦南称族’,今译作‘囊谦族’)为界。”

(16) 乡约,明清时州县乡里职役。一般是大村镇分为数甲,每甲又分若干乡、牌(排),设乡约、牌甲约束,专司传达政令,排解纠纷等。

(17) [清]龚景瀚:《循化志》卷1《建置沿革》,引循化厅档案(乾隆末期撰)。

(18) [清]龚景瀚:《循化志》卷1《建置沿革》,引循化厅档案。

(19) [清]龚景瀚:《循化志》卷4《管内族寨工屯》。

(20) 《卫藏通志》卷15《部落》。详细情况见后述。

(21) 文孚:《青海事宜节略》,张羽新主编:《中国古藏及甘青川滇藏区方志汇编》(第35册),(北京)学苑出版社,2003年。

(22) 十二事内容见《清世宗实录》卷20,雍正二年五月戊辰。

(23) 周希武撰,吴均校释:《玉树调查记》,(西宁)青海人民出版社,1988年,第70-71页。

(24) 条例全文见周希武撰,吴均校释:《玉树调查记》附录一,第186-207页。

(25) 《清仁宗实录》卷15,雍正二年正月甲午。

(26) 国师、禅师为明代于藏区实行的僧官制规定的职名。囊索,又译作囊琐、昂、昂索等,藏语,意为“管家”、“头人”之意。后也成为僧官职名。

(27) [清]素纳撰:《青海衙门纪略》(残),张羽新主编:《中国西藏及甘青川滇藏区方志汇编》(第36册),(北京)学苑出版社,2003年。素纳曾任西宁办事大臣。又见上引《循化志》卷6引循化厅档案。

(28) 《西宁府新志》卷16《番民户口》,还记载碾伯县、大通卫、顺德所“番粮”交纳数目及支应寺院衣单口粮情况,不赘引。

(29) 那彦成:《平番奏议》卷2。

(30) 智观巴·贡却乎丹巴绕吉著,吴均等译:《安多政教史》,(兰州)甘肃民族出版社,1999年,第80页。

(31) 智观巴·贡却乎丹巴绕吉著,吴均等译:《安多政教史》,(兰州)甘肃民族出版社,1999年,第159页。

(32) 智观巴·贡却乎丹巴绕吉著,吴均等译:《安多政教史》,(兰州)甘肃民族出版社,1999年,第106页。

(33) 那彦成:《平番奏议》卷2。

(34) 文孚:《青海事宜节略》,张羽新主编:《中国西藏及甘青川滇藏区方志汇编》(第35册),(北京)学苑出版社,2003年。

(35) 那彦成:《平番奏议》卷2。

(36) 那彦成:《平番奏议》卷3,道光二年二月二十七日那彦成奏折。

(37) [清]张庭修,杨景昇编纂:《丹噶尔厅志》卷6《人类》。

(38) 智观巴·贡却乎丹巴绕吉著,吴均等译:《安多政教史》,(兰州)甘肃民族出版社,1999年,第365页。

(39) [清]张彦笃主修:《洮州厅志》卷16《番族》。

(40) [清]汪元纲修:《岷州志》卷之3《番族》。

(41) 智观巴·贡却乎丹巴绕吉著,吴均等译:《安多政教史》,(兰州)甘肃民族出版社,1999年,第622-623页。

(42) 旗,原系藏语“如”(兵翼)之意译。

(43) 《洮州厅志》卷16《番族》。

(44) 《洮州厅志》卷16《番族》。

(45) 周希武撰,吴均校释:《玉树调查记》,(西宁)青海人民出版社,1988年,第106-108页。

(46) 《循化志》卷4《族寨工屯》。

(47) 文孚:《湟中杂记》,张羽新主编:《中国西藏及甘青川滇藏区方志汇编》(第36册),(北京)学苑出版社,2003年。

(48) 文孚:《湟中杂记》,张羽新主编:《中国西藏及甘青川滇藏区方志汇编》(第36册),(北京)学苑出版社,2003年。

(49) 康敷镕:《青海记》。

(50) 关于天祝藏族三十六族,可参见陈庆英主编:《中国藏族部落》, (北京)中国藏学出版社,1990年,第413-415页。

(51) 李安宅:《川、甘数县边民分布概况》,《李安宅、于式玉藏学文论选》, (北京)中国藏学出版社,2002年,第96-100页;刘郁芬:《拉卜楞设治记》;洲塔:《甘肃藏族部落的社会与历史研究》,(兰州)甘肃民族出版社,1996年,第85-90页。

(52) 《洮州厅志》卷16;参见洲塔《甘肃藏族部落的社会与历史研究》一书相关部分;杨土宏:《卓尼杨土司传略》,(成都)四川民族出版社,1990年,第137-138页。

(53) 洲塔:《甘肃藏族部落的社会与历史研究》,(兰州)甘肃民族出版社,1996年,第201页,云此二旗分布在今甘肃临潭县初步乡、长川乡和卓尼的阿子滩、中藏乡一带。

(54) 洲塔:《甘肃藏族部落的社会与历史研究》,(兰州)甘肃民族出版社,1996年,云此旗分布在临潭县流顺乡、新成乡、扁都乡、新堡乡和卓尼木耳乡一带。

(55) 洲塔:《甘肃藏族部落的社会与历史研究》,(兰州)甘肃民族出版社,1996年,云此四旗分布在临潭店子乡、总寨乡、龙元乡和卓尼的纳浪乡等。

(56) 《洮州厅志》卷16《番族》。

(57) 《岷州志》卷之3《番族》。

(58) 《洮州厅志》卷16《番族》。

(59) 《岷州志》卷之3《番族》。

(60) 光绪《阶州直隶州续志》卷9《户口三》,引《旧志》。

(61) 《丹噶尔厅志》卷6《人类》。

(62) 《囊谦王世系谱》(藏文),陈庆英主编:《中国藏族部落》,(北京)中国藏学出版社,1990年,第14-19页。

(63) 那彦成:《平番奏议》卷2。

(64) 《洮州厅志》卷16《番族》。

(65) 洲塔:《甘肃藏族部落的社会与历史研究》,(兰州)甘肃民族出版社,1996年,第231、32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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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甘清藏区制度与社会研究_年羹尧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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