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会计师事务所投保的“注册会计师责任保险”问题_注册会计师论文

论会计师事务所投保的“注册会计师责任保险”问题_注册会计师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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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务所该不该选择投保

从现实,从社会责任,从行业规范的角度来看,投保都不失为一种好的选择。

1在做出选择之前,首先应当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的高风险特性有充分的认识,不能存在侥幸心理。面对的风险程度也越来越深,任何一家事务所都不可能置身于外。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日趋完善,注册会计师行业将不可避免地面临越来越多的法律诉讼,事务所随时都有可能需要承担较高的民事赔偿责任和支付不菲的诉讼费用。在这些现实情况下,保险无疑是一种转移和分散风险的有效机制,投保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保险作为国际上比较通行的做法,以较少的保费投入,尽可能减少风险所带来的损失,还是值得的。

2充分认识高风险特性的同时,还必须考虑注册会计师行业所具有的经济鉴证特性。事务所是否具有有效的承担风险的手段及一定的经济赔偿能力,已成为一个社会性的问题;事务所投保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保险,是对其社会负责意识的一种体现。

3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赔偿,既关系着事务所的利益和信誉,也关系到社会相关各界。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过去没有采用这种机制,主要原因有:第一,会计师事务所均有挂靠单位;第二,脱钩改制之前,事务所风险自担的压力不大;第三,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初期,其规模对保险业还形不成集合效应的吸引力。目前,上述三方面的情况都发生了实质性的变化。改制后的事务所,尤其是合伙事务所,依靠社会保险体系来提高执业保障能力、提高社会信誉的内外部条件均已具备,事务所应当权衡利弊,顺势做出有利于自身规范发展的抉择,当然行业协会也需要推出与之相适应的行业要求和政策衔接的具体办法。

4我国加入WTO指日可待,而通过投保的方式提高事务所的赔偿能力,从而取信于国内外客户并且提高社会信誉,就是一条极其便捷而有效的途径。

二、两家保险公司条款的比较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人保”)于2000年新年伊始便推出其保险条款和条款解释及其费率规章;平安保险公司(以下简称“平保”)随即也推出其保险条款和补充协议及其费率表。这些条款的出台,既要考虑投保人的基本要求,又要符合保险公司自保的条件并通过中国保监会的审核批准。

两家公司在保险对象、保险责任、责任免除、赔偿处理、投保人义务、争议处理等主要条款的内容上,保持了原则性的一致;在具体“审计业务”的范围界定和“追溯期”的期间事项规定等方面,平保的条款更为详实一些。只是在保费计算上,两家各自采取了不同的方式,人保以投保的注册会计师人数为单位计算保费,平保以事务所的年业务规模为单位确定费率、计算保费。控制保险公司开办这一险种的有利方面在于,这两家保险公司均经济实力较强、社会信誉较好,值得信赖;但弊端是竞争不足,在保险范围、保率保费等关键条款的谈判上,事务所缺少选择的余地。

据此,选择两家中的哪一家为投保公司,首先应根据事务所的具体情况测算保费,视保费额的多少和可能得到的赔偿多少定夺,譬如注册会计师人数多而年收入并不高的事务所,可能在平保投保比较划算;其次,应选择就近服务的公司,一方面便于投保协议签订时的及时沟通、谈判,另一方面也有利于赔偿发生后尽快联系,双方共同探讨降低理赔数量的可能途径,一旦双方有争执时也方便解决纷端;第三,应考虑保险公司在帮助事务所提高风险意识、规避风险等方面的实际能力,如在尽可能降低理赔数额等方面是否具有法律能力,以争取投保后可以享有更好的、更多的服务。

三、事务所投保签约时应注意的问题

1一定要明确被保险的“审计业务”的内涵。至少要争取到像平保在其补充协议中的定义所表述的,要明确包含“验资”在内。因为目前国内,验资所引起的诉讼案件最多,而因狭义的审计业务失误需要进行民事赔偿的并不多、相对额也不大。

2尽可能地降低签约时的保率、保费。相对于目前事务所发生民事赔偿的实际情况来看,两家保险公司所提供的费率表价格偏高。注册会计师在一定时期内、一定条件下应承担多少法律责任、有可能承担多大数额的民事赔偿,目前尚缺乏实践积累的经验性数据,因此保费价格制定自然也尚缺乏依据。故而,费率、保费的最终确定,应当在费率表的基础上,根据事务所的实际情况和业绩状况,有适当下调的余地。

3保险公司只对过失性责任承保。在实际中,过失行为和故意行为在具体界定时常常难以判断,特别是当两种行为交织在一起的时候,要剥离其责任和赔偿份额,更是困难。因此,应当在签约前有充分的沟通,并事先做好采取仲裁或诉讼方式解决争议的法律准备。

4为减少日后的争端,在保单中需列明追溯期。关于追溯期问题,平保的补充协议陈述得比较全面。

5应保持与保险公司的经常联系。如可能受到诉讼时,应及时与保险公司联系,争取主动,尽早做好降低理赔数额的各方面准备;事务所不得单方面对索赔方做出任何承诺、付款等(意即不得私了),以免失去保险公司代为抗辩的时机。事务所必须熟悉条款,以免因无意中未尽义务而使承保条件在实施时打折扣。另外,对义务范围不清晰的表述,如投保人应向保险公司如实告知“与其业务有关的情况”之类的几近无边际的表述,应尽可能加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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