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深入开展反腐败斗争问题的思考_党内监督论文

关于深入开展反腐败斗争问题的思考_党内监督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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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年来,我们党和政府采取了多种措施遏制和解决腐败问题,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特别是在党的十五大前夕召开的中纪委第九次全体会议上,作出了开除原中央政治局委员、北京市委书记陈希同的党籍的决定,并建议司法机关依法处理。这充分表明我们党进一步加大惩治腐败的力度和决心,为全党惩治腐败做出了榜样,对深入开展反腐败斗争将会起到有力的推动作用。但就当前来看,腐败现象仍很突出,而且随着反腐败斗争力度的强化,正在不断花样翻新,向隐蔽化、高级化和复杂化发展,加大了反腐败斗争的难度。对此,我们既不能以义愤的情感代替理智的思考,也不能消极懈怠无所作为。而应以积极的态度,客观、科学地认识开展反腐败斗争面临的新形势,认真研究开展反腐斗争的新策略,把反腐败斗争不断引向深入,取得更大的成效。

充分认识反腐败斗争面临的严峻形势,是深入开展反腐败斗争的前提。腐败从本质上讲是剥削制度、剥削阶级的产物,是一种反社会并危及统治秩序的行为,发展下去往往可能给政权带来灾难性的后果。因此,古今中外统治者几乎都对其进行了严厉的挞伐惩处。我国早在周朝就有关于反腐倡廉措施的文字记载,后历代王朝逐步形成了反腐、肃贪的一系列措施和方略。如设立谏官,建立监察制度,简政裁冗,以俸养廉,实行官员回避、轮换制度,禁止官吏经商谋利,对贪官污吏施以严刑等多种形式,开展反腐败斗争。当今世界,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也都不断揭露腐败丑闻,严惩腐败分子,如韩国、日本等,并采取了多种措施防止腐败现象的发生,诸如强化政治领袖和公务人员的廉洁奉公意识,加强对公职人员的廉政教育;改革不合理体制,减少腐败行为发生的机会;建立多层次多方面纵横交错的监督网络体系;政务公开,增加官员行为的透明度;建立强有力的监督机构等,以强化反腐败斗争的力度。我们党历来重视开展反腐败斗争,建国以来就开展过多次,严惩了腐败分子。自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我们党把开展反腐败斗争提高到关系党和国家生死存亡的高度,不断加强反腐败斗争的力度。特别是“自党的十四大以来,全国纪检监察机关共立案731000多件,结案670100多件,给予党纪政纪处分669300多件,其中开除党籍121500多人,被开除党籍又受到刑事处分的37492人。在受处分的党员干部中,县(处)级干部20295人,厅(局)级干部1673人,省(部)级干部78人。”〔1〕严惩了一批又一批腐败分子,并制定了一系列严惩腐败分子的法律和防止产生腐败现象的规范性文件。但是,由于执行力度不够等多种原因,腐败现象并没有得到有效的遏制,甚至还在一些党政机关、司法机关蔓延;党员领导干部贪污贿赂、失职渎职、贪赃枉法、买官卖官、腐化堕落等案件增多,县(处)以上领导干部的案件增加;大案要案、共同违法违纪案件上升;铺张浪费、奢侈挥霍等歪风严重存在。这些都严重影响了党群关系和干群关系,干扰了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严重地破坏了党和政府的形象,损害了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威望,降低了人民群众对党和政府的信任度。同时也破坏了社会稳定,因为腐败行为在经济上的最大危害莫过于对社会公正的践踏,而社会公正则是维系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在社会转型过程中,社会成员都在积极探索和确立适应自身条件的资源获取方式。因此,要求在资源获取方面机会均等已成为各社会成员的迫切要求,而目前的腐败行为往往通过权力资本的形态表现出来。权力资本是行为人凭借手中掌握的某种特权,通过强制分割方式,直接或间接地从公有制特别是国有资本中裂变而成的一种新型超经济资本。权力资本与其他财产形态的资本相并存,必然造成资源获取和占有机会的不均等,破坏了市场经济环境下的社会公平竞争原则,人为地加大了社会成员的不平衡心态。再加上利益关系调整过程中一些利益受损者不满情绪的共振效应,很容易转化为普通群众的持续的非理性怀疑,使个别零星的不满情绪被夸大强化,从而把并无必然联系的局部偶发性事件视为时代堕落的象征,形成社会不稳定的严重隐患。目前这一现象量的积累有不断增大发展的态势,确实到了危害党和国家生死存亡的境地。这绝非危言耸听,而是客观事实。对此,邓小平同志早在1982年就尖锐地指出,现在“有相当多的干部被腐蚀了。卷进经济犯罪活动的人不是小量的,而是大量的……这股风来得很猛。如果我们党不严重注意,不坚决刹住这股风,那么我们的党和国家确实要发生会不会‘改变面貌’的问题。”〔2〕我们每位真正的共产党员,每个善良的人民群众,都应清醒地认识到我们的反腐败斗争已经到了关键时期,从而树立起高度的政治责任感,自觉抵制各种腐败行为,同各种腐败现象作坚决斗争,使腐败现象得到有效的遏制和解决。

腐败现象之所以屡反不消,且有日趋加剧之势,原因是十分复杂的,这其中除了有我们的思想教育工作薄弱以及改革开放后外来消极因素影响和旧社会的丑恶现象沉渣泛起等原因之外,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第一,法律制约机制不够健全和完善。世界经济发展的实践证明,比较成熟的市场经济,必然要求有比较完备的法制作保障。市场经营活动的运行,市场秩序的维系,国家对经济活动的宏观调控和管理,以及生产、交换、分配、消费等各个环节,都需要法律的引导和规范。在国际经济交往中,也需要按国际法和国际惯例以及国与国之间约定的规则办事。我们要实现经济体制和经济增长方式的根本性转变,也必须按市场的一般规则和我们的国情,全面建立起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集约型经济所必须的法律体系。没有健全和完善的法律体系作保障,市场经济本身所固有的,内在矛盾,诸如市场经济自私利益的趋动与客观的利“公”(社会)效率之间的矛盾;商品交换价值与使用价值背离之间的矛盾;商品供求之间的矛盾等诸多矛盾就会突现出来,从而助长一些人滋长投机心理、金钱拜物教心理及其强烈的物质欲望,进而成为产生腐败的经济原因。而要防止市场经济固有矛盾的消极作用,必须依靠健全和完善的法律来解决。然而,尽管改革开放19年来,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制定了310多件法律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国务院制定了750多件行政法规,有立法权的地方人大制定了5300多件地方性法规,初步构建起了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法律体系框架。对于规范市场主体,调整市场主体关系,维护公平竞争,改善和加强宏观调控,促进经济协调发展起了重要作用。但是由于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仍处于构建和完善过程中,社会经济结构和经济体制还处于双重转换过程中,因而目前还没有、暂时也不可能普遍形成健全和完善的法律制约机制,行政行为、市场行为和企业行为还没有完全通过法制形式来加以严格规范,这就不可避免地会出现社会的局部无序和管理方面的缝隙漏洞,从而为权力和金钱交易等腐败行为提供了滋生蔓延的温床和机会。

第二,党内监督机制不够完善。目前我们党内实行的是同级党委领导下的监督体制,这种监督体制尽管也对协助党委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以及遵守党的纪律的情况起了重要作用,但它的弊端也已暴露出来:一是在现有监督体制下,纪检机构的成员去监督同级党委及其成员,尤其是去监督同级党委的主要领导干部,会遇到“卷铺盖”走人的危险。因为他们的命运就掌握在同级党委主要领导干部手中。在现实生活中,坚持原则的纪检干部因行使其监督权而受到打击和迫害的并不是个别现象。原广东省人大副主任兼东莞市委书记欧阳德,就曾在1993年的一次干部大会上,公然宣称要把市纪委的牌子从市委大院的门上摘下来。幸亏后来省纪委领导过问此事,才保住了这块牌子。〔3〕此事不仅暴露了欧阳德这一贪官污吏的恶霸嘴脸,同时也反映出我们监督机制的脆弱,监督职能的软弱。江西广丰卖官案、山东泰安胡建学案、北京王宝森案等大大小小的案件往往都是在上级领导的支持和监督下才得到解决的,而隶属同级党委的监督机构却无可奈何。二是在对干部任免的监督上,纪检委往往是无能为力。因为干部的任免是由党委讨论决定,纪检委只有其书记一人作为党委会的成员参加讨论,只有一票的权力。而作为纪检委这个监督机构则无权参与讨论决定干部的任免,这样它的监督职能则难以发挥作用。这几年在政治领域内出现的买官卖官、权钱交易现象,甚至出现了让一个劣迹斑斑的贪污犯去当反贪局局长这一可悲而又可笑的事件就是例证。〔4〕三是同级党委领导下的党内监督体制,搞不好会成为个人专断的工具。斯大林之所以能搞个人专断、个人崇拜、滥用权力,特别是在30年代中期搞肃反严重扩大化,无辜杀害党的大批优秀干部,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党内的监督机构不能制约和扼制斯大林个人的权力,而且还成了斯大林滥用权力的工具。

第三,对腐败分子的惩处力度不够。对腐败分子依法进行严惩,是遏制和解决腐败的重要措施。近些年来,我们党虽然惩处了一大批腐败分子,但就整体而言,对腐败分子惩处的力度还不够大,而且在一些领导干部中还出现了对腐败分子采取保护主义的怪现象。主要表现在:一是划禁区、定特殊人,规定某些领域或某些单位不能设监督机构,也不许监督机关进去检查;规定某些人的腐败问题不能查,任其逍遥法外。二是只许“查内不查外、查下不查上”,而当外部或上级发生的腐败案件涉及到本地区本部门时,他们又拒不配合,甚至阻挠调查、设置障碍。三是将举报信件直接交给被举报人,或把举报内容“通报”给被举报者,让其防备查处;或是瞒案不报,压案不查,让腐败分子逃之夭夭。四是对查办腐败案件表面支持,暗中干扰,或说情袒护,或为被查者歌功颂德,或通风报信,给案件查处制造阻力与压力。五是以功掩过,以教育代处理,制造种种“理由”为腐败分子开脱罪责,或以纪代法、以罚代刑,使法律、纪律处分不能到位;有的甚至以“异地为官”、“异地提拔”等方式,帮助腐败分子逃避惩处。六是对被处分者搞明降暗升,甚至从基层调进机关,由“瘦缺”换“肥缺”,使被处分者“因祸得福”。七是搞“迂回”战术,对被处分者保护起来,一有机会就给官复原职,形成“搞腐败有功”的奇怪局面。由于腐败保护主义是自觉地、故意地为腐败分子撑“保护伞”、盖“防空洞”,因而使许多腐败分子没有受到应有的严厉惩处,或者有罪不处,或者重罪轻处,甚至有的还得到提拔重用,从而引起广大党员干部和人民群众的强烈不满,进而还会产生示范作用。现实中常看到一些意志薄弱的领导干部往往是由愤恨进而发展到仿效从事腐败行为,直至走上犯罪道路,甚至有的地方还出现了整个领导班子都发生腐败变质的情况。

第四,分配不公引起的心理不平衡。由于当前收入分配秩序比较“乱”,收入分配主要向少数垄断性行业的职工和部分特殊群体倾斜,造成收入差距过大,〔5〕因而使一些党政干部产生了不平衡心态。由于党政干部大多数都是通过较为严格的选拔程序选入目前岗位的,就个人素质而言应属于社会的精英阶层,理应获得较高的社会地位和得到社会的尊重。但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初期,由于多种因素的影响,社会对某一主体地位的评价标准往往倾向于经济收入,而党政干部的正常经济收入,由于种种原因目前还只能处于较低的水平。这就使他们应有的社会地位并不一定能得到全社会的认同,自我精英意识也不可避免受到不同程度的动摇和削弱,而他们所负担的比一般人更多更大的责任却不能因此减少。当其对社会的付出与得到的回报不对等,尤其是,与其他社会群体的经济收入相比出现明显反差时,自然会产生失落感和不平衡心态。如果这些党政干部不具备很高的政治觉悟和廉洁自律精神,就可能通过贪污受贿等非法手段攫取钱财,以此实现自我心理平衡。

江泽民同志在十五大报告中指出:“反腐败是关系党和国家生死存亡的严重政治斗争。我们党是任何敌人都压不倒、摧不垮的。堡垒最容易从内部攻破,绝不能自己毁掉自己。如果腐败得不到有效惩治,党就会丧失人民群众的支持和信任。在整个改革开放过程中都要反对腐败,警钟长鸣。”如何强化反腐败斗争的力度,中纪委在向十五大的工作报告中提出了很好的建议,笔者完全赞同。但由于反腐败是一场长期艰巨的政治斗争,涉及经济体制、政治体制和思想教育等诸多方面,必须进行综合治理。从治本之策来考虑,还应主要抓好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社会主义法制。邓小平同志曾指出:“对于干部和共产党员来说,廉政建设要作为大事来抓。还是要靠法制,搞法制靠得住些。”〔6〕法律制度的发展和完善是实现秩序和规范,搞好廉政建设的根本保障。我们必须根据我国当前经济和政治等各方面的实际需要,从我国的具体国情出发,本着急用先立的原则,加快立法步伐,提高立法质量,并要有较强的约束力、可行性和可操作性。把整个国家的经济活动和政治活动都纳入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把党和政府的决策活动及其权力的行使过程用法律的形式规定下来。并有针对性地制定出尽可能周密有效的监督约束权力的具体法律制度,诸如干部定期轮换制度、任职回避制度、举荐责任制度、离任审计制度、个人及其近亲属的财产定期公布制度、存款凭身份证制度等,并严格执行,强化经常性的监督检查。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以此严格依法限制官员的裁量权,约束权力,防止权力的异化和滥用,从而避免或减少党政干部从事腐败行为的机会。

第二,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党内监督机制。历史和现实的经验教训告诉我们,必须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党内监督机制,即建立与同级党委平行的党内监督机构。所谓与党委平行的监督机构,是指党内监督机构与同级党委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不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两者都由党的代表大会选举产生,都对党的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而且监督机构与同级党委的成员不得交叉和相互兼职,以使监督机构的成员能集中精力廉洁地从事党内监督工作。地方党的监督机构受上级党的监督机构和同级党代表大会的双重领导。这样有利于解决党的现行监督体制对同级党委及其领导人监督制约不力的重大缺陷,充分发挥党内监督机构对同级党委及其领导人的监督制约作用。以使党的高层次领导决策更加民主化、科学化,尽量避免或减少决策失误,使党和国家少走弯路。对各级干部而言,也可以避免或减少犯错误的机会。对搞好廉政建设,遏制腐败现象的滋生,将会起到重要的防范作用。

建立这样的党内监督体制,是符合马列主义民主建党原则的。早在马恩时代,德国社会民主党就曾设置过监察委员会,专门监督中央执行委员会(即中央委员会)的工作。俄国十月革命胜利后,在列宁领导下,俄共(布)也曾实行过与党委平行,垂直领导的党内监督体制。1920年俄共(布)第九次全国代表大会决定,成立“一个同中央委员会平行的监察委员会”。监察委员会由“党的代表大会选出”,它“有权接受和协同中央委员会审理一切控拆。必要时可以同中央委员会举行联席会议或把问题提交党的代表大会。〔7〕1921年俄共(布)十大正式建立了与党委平行的监督体制,大会通过了《关于监察委员会》的决议。决议定:各级监察委员会由同级党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和党委员会平行地行使职权,并向本级代表会议和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监察委员会决议,本级委员会必须执行,而不得加以撤销。如果有不同意见,可以把问题提交上一级监察委员会解决。”〔8〕特别是在病重期间,更加关心党内监督机构的建设,主张扩大它的职权,以便有效地监督中央政治局、中央委员会和政府部门的工作。根据列宁的设想,俄共十二大将进一步加强党的监督机构建设,扩大它的职权。遗憾的是,列宁逝世的过早,后来斯大林在1934年召开的苏共十七大上通过了关于《组织问题》的决议,将中央监察委员会改为联共(布)中央监督委员会,并“委派一名联共(布)中央委员会书记为党监委员会的领导者。”〔9〕,把与中央委员会平行的中央监察委员会降为中央委员会、中央书记处的下属机构,在国际共运史上开了一个不好的先例。这不但给苏共和苏联人民带来极大的灾难,而且也对其它社会主义国家产生了消极影响。我们应该借鉴国际共产主义运动史上的经验教训,针对我国目前党内监督机构设置模式存在的实际问题,结合当前党内的现状,可以考虑实行与党委平行的党内监督体制,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党内监督机制,以充分发挥党的监督机构的监督职能作用。

第三,进一步强化对腐败分子的惩处力度。反对腐败保护主义,强化对腐败分子的惩处力度,坚决依法严惩腐败分子,是遏制和解决腐败的重要措施。正如邓小平同志指出的那样:对“经济犯罪特别严重的,使国家损失几百万、上千万的国家工作人员,为什么不可以按刑法规定死刑?一九五二年杀了两个人,一个刘青山,一个张子善,起了很大的作用。现在只杀两个起不了那么大作用了,要多杀几个,这才能真正表现我们的决心”,取信于民,起到杀一儆百的作用。特别是对于高级干部子弟、高级干部、名人,“他们的违法事件越要抓紧查处,因为这些人影响大,犯罪危害大。抓住典型,处理了,效果也大。”〔10〕“不惩治腐败,特别是党内高层的腐败现象,确实有失败的危险。”〔11〕因此,腐败问题“不管牵涉到谁,都要按照党纪、国法查处。要真正抓紧实干,不能手软。”〔12〕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也明确指出:“各级党委务必做到旗帜鲜明,态度坚定,工作锲而不舍。”坚决“查处大案要案,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并“要把反腐败斗争同纯洁党的组织结合起来,在党内决不允许腐败分子有藏身之地。”对于那些有意保护腐败行为的人,不管是谁,也都要认真查处,直到追究其刑事责任,以强化反腐败斗争的力度。

第四,进一步加强思想教育工作。腐败现象的产生和蔓延,首先是思想的腐败。要遏制和解决腐败问题,首要的还是要加强思想教育工作,从思想上解决问题。邓小平同志指出:“要教育全党同志发扬大公无私、服从大局、艰苦奋斗、廉洁奉公的精神,坚持共产主义思想和共产主义道德。”〔13〕各级党组织必须认真组织党员和干部特别是党的高级领导干部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的十五大会议精神,学习法律知识,并对其进行继续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的教育和共产主义理想、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宗旨、遵纪守法、廉洁奉公、大公无私、服从大局、艰苦奋斗密切联系群众等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的教育。提高党员和干部特别是党的高级领导干部的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的理论水平及政策水平,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模范遵守党的纪律;增强法律意识,提高法制观念,严格依法办事;正确对待暂时存在的分配不公问题,克服吃亏思想,调整好因暂时存在的分配不公和对腐败分子惩处不力而引发的不平衡心态。真正树立起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和共产主义的人生观、价值观、道德观,自觉抵制各种腐败现象的侵蚀,同各种腐败行为作坚决斗争。特别是党的高级领导干部更要带头加强廉政建设,作艰苦奋斗、廉洁奉公的表率,并教育和管好自己的子女、亲属及其身边的工作人员,对他们当中发生的腐败问题,要坚决支持有关部门认真查处,决不能姑息迁就、包庇纵容。如果党的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高级领导干部真能如此,反腐败斗争就一定能够取得突破性进展,腐败现象就一定会得到有效的遏制和解决。

总而论之,腐败现象日益滋生和蔓延的原因是多元的,遏制和解决腐败的措施亦是多项的。只要我们坚定信心,充分重视,措施得力,反腐败斗争必将取得最后的胜利。

注释:

〔1〕见《中纪委向十五大的工作报告》

〔2〕《邓小平文选》第2卷,第402—403页

〔3〕见1996年7月《中国纪检监察报》

〔4〕1996年7月6日《法制日报》

〔5〕参见1997年8月23日《人民日报》

〔7〕〔8〕《苏共决议汇编》第2分册,第43-44、71页

〔9〕《苏共决议汇编》第4分册,第393页

〔6〕〔10〕〔11〕〔12〕〔13〕《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379页,第152页,第313页,第152页,第36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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