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结构与日本大型企业的经济影响_股权结构论文

股权结构与日本大型企业的经济影响_股权结构论文

日本大企业的股权结构及其经济影响,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股权结构论文,日本论文,经济论文,企业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股份公司是当代日本大企业最基本的组织形式和日本现代化大生产最重要的运营载体。在战后经济发展过程中,日本大企业形成了极为独特的股权结构。这种独特的股权结构对日本大企业的经营管理产生了诸多方面的影响。

一、日本大企业股权结构的基本特征

战后初期日本所实行的“经济民主化”改革确立了日本企业以分散的个人股权为主体的股权结构。随着日本经济的发展,这种股权结构发生了重大变化,并最终形成了在整个资本主义经济体系中都极为独特的股权结构,其基本特征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日本大企业股东法人化现象十分明显

所谓股东法人化就是指各种法人(主要指企业法人)取代自然人成为企业股份最主要的持有者。在日本,股东法人化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1.企业股份法人持有比率高,个人持有比率低。战后初期,日本所进行的解散财阀、排除经济力量过度集中的经济改革,摧毁了战前所形成的以财阀家族或个人所有为核心的“金字塔型”的企业股权结构,形成了以分散的个人持股为主体的多元股权结构。1950年日本上市公司股票分布状况反映了这一事实,当时个人股票持有量占全部上市股票量的61.1%,而法人股东的股票持有量仅占35.5%。然而, 这种局面在1955 ~1960年之间就发生了逆转,1960年法人持股比率就上升到了53.2%(注:〔日〕宫崎义一:《日本经济的结构与演变》,第257页。)。此后, 日本企业股东法人化现象日益加深,1990年日本国内上市公司股票的71.4%被法人所持有,被国内个人所持有的仅占20.7%(注:〔日〕井手正介:《日本企业金融体制与国际竞争》,东洋经济新报社,第78页。)。2.公司大股东基本上都是大法人企业。在日本,大企业最大的几家股东中,个人股东很少。1990年日本企业前5位股东中89 %为各种类型的法人企业或机构,其中企业的主力银行达47%。

(二)稳定股东的比例特别高

据日本商事法务研究会1990年的调查,日本主要企业的稳定股东比例一般都高达50%~70%(注:〔日〕井手正介:《日本企业金融体制与国际竞争》,东洋经济新报社,第77页。)。日本企业稳定股东比例之所以高是和其股东的性质及股东持股的目的相联系的。日本大企业的主要股东基本上都是企业的主力银行、企业的主要非金属交易对象企业以及企业集团内的其它成员企业。这些股份持有者主要不是以通过股票分红和股价升值谋取经济利益,而是为了和该企业长期维持多方面的交易关系。因而,这些股份持有者很少因股价的涨跌而买卖所持股份。在美国则不同,企业最主要的股份持有者是个人、投资信托公司和其它种类的基金机构,这些股份持有者都以获取红利股价上涨所带来的收益为主要目的。由于美国企业股东持有这种纯粹的投资动机,所以他们经常根据企业的经营状况、红利的多寡和股价的跌溢而买卖其所持股票。

(三)法人企业以集团的形式互相持有股份的现象十分突出

在美国,银行和其它种类的大企业,基本上不持有其它公司的股份,更不用说企业之间的相互持股现象。在日本大法人产业企业的大股东一般都是金融机构,特别是城市银行与生命保险公司。与此相并行的是,这些金融机构的大股东又是其所持股对象的大法人企业。除此之外,一般的非金融法人企业之间也有相当比例的相互持股。这样,在企业集团的范围内,金融机构、综合商社和大型产业之间的相互持股就构成了日本企业股权结构的重要特征之一。据日本公正交易委员会调查,日本六大企业集团的集团内持股比率1989年为21.64%,1992年为22.31 %, 1993年为22.21%;六大企业集团内相互持股比率1989年为13.82 %, 1992年为14.49%,1993年为14.47%。(注:〔日〕公正交易委员会事务局编:《最新日本六大企业集团的实态》,东洋经济新报社,第 128页。)

二、法人相互持股的股权结构对日本企业经营的积极作用

以法人相互持股为特征的股权结构对日本企业的影响是多方面的。仅就经营层次而言,它对日本企业经营者的地位、企业的经营目标、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企业内部资本积累等都产生了明显影响。

(一)弱化了股东对企业经营的影响,强化了企业经营者的独立地位

从股份公司的发展来看,一方面股份公司这种企业制度形式仍然反映着所有、控制和经营之间的密切联系;另一方面也体现出了所有权和经营权逐渐分离的趋势,特别是随着股权的分散化,这种分离的趋势日益深化。美国企业经营者取得控制的基础是随着大企业股权的不断分散化和个人大股东的持股比率不断降低,从而使其难以依靠其所拥有所有权支配和控制企业。而日本大企业股东对企业影响力的减弱有股权分股化和大股东持股比率低的原因(日本的禁止垄断法规定金融机构不得持有其它公司5%以上的股份), 但最主要的却是法人相互持股产生的影响。一系列大企业彼此都拥有对方的股份,因此都可以凭借所有者的地位控制对方企业,反过来自己也成了被控制的对象。这样,在理论上相互持股的企业之间就形成了相互控制和相互支配的关系。但在现实中,法人企业持股的控制和支配力除了在持股对象企业经营恶化而需要整顿和进行共同发展新事业外很少发挥作用。日本企业通常的做法是尽量不以所有者的身份和地位干预对方的经营,从而形成了一种充分保证经营者独立经营地位的均衡制约机制。具体地讲,日本企业经营者地位的强化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法律上所规定的企业的最高决策机构——股东大会流于形式。据日本《股东大会白皮书(1980年)》记载,日本企业股东大会有95%以上在30分钟之内便结束了,而且其中90%的会议只是由经营者做了单方面的说明而没有任何质疑。2.董事会决定经营者的规定流于形式。按照日本商法的规定,董事会是受股东委托而形成的非股东大会期间的常设最高决策机构,并通过它决定社长的人选,其成员主要由股东大会决定。而在日本实际的情况都是社长提出董事的人选,然后在股东大会上几乎被原封不动地通过。这就形成了企业的最高经营者挑选董事并进而决定自己留任或确定新的继任者的形象。至于企业经营的具体决策,经营者更有充分的决策权力。

(二)形成了以追求长远利益为核心的企业经营目标

资本主义制度下企业的根本经营目标就是实现利润(或者说剩余价值)的最大化,这在任何一个国家都是一样的。但在处理长期收益和短期收益的关系上,不同体制下的企业却存在着一定的差别。由于美国企业的股东多为以纯粹获取红利和股份溢值收益为目的的个人和机构投资家,而企业的现期利润水平直接影响红利和股价的高低,所以他们都十分重视企业现期的利润水平,企业经营者也以提高现期利润率作为经营的核心目标。由于日本企业的稳定法人股东不以持股分红和获取溢价收益为主要目的,因而其企业经营目标一般都以企业长期成长为核心。据日本通产省的调查,把“开发新产品”作为最受重视的经营目标的企业,1975年占20.4%,1980年占38.7%,1985年占57.4%;把“现有产品市场占有率的扩大”作为最主要经营目标的企业1975年占34.1%,1980年占33.8%,1985年占12.7%;把“生产合理化、省力化”作为最主要经营目标的企业1975年占27.6%,1980年占16.9%,1985年占13.2%。(注:〔日〕桥本寿郎:《日本经济论》,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第 189页。)而几乎没有企业把利润水平作为最受重视的经营目标。这就说明,在日本,与盈利水平相比,企业的长期发展更受到企业的重视。这种情况在盛田昭夫的讲话中反映得也十分明显,他说“在向日本的经营者询问企业的社会责任时,恐怕大多数经营者的回答都是追求企业的长期成长,从而使雇佣稳定、从业人员的生活得到改善。只是为了这个目的才不得不提高企业利润,但提高利润并非第一目的”。(注:〔日〕盛田昭夫:《日本造》,朝日新闻社,第200页。 )不是由于日本企业经营具有极强的成长志向,才使其在营业利润率及自有资本利润率都很低的情况下持续进行大规模的投资活动。据日本野村综合研究所统计,1970~1990年日本制造业销售额利润率基本上都处于3%~5%之间,自有资本利润率也只是处于6%~12%的水平。 而同期美国制造业销售额利润率则高达8%以上,自有资本利润率更高达10%~18%的水平。 (注:〔日〕井手正介:《日本企业金融体制与国际竞争》,东洋经济新报社,第72页。)而此间两国的投资水平正好相反,日本企业的设备投资额占GNP的10%左右,美国企业的设备投资额占GNP的15%左右。在利润率很低的情况下,仍然不断扩大投资、扩大生产规模和市场占有率、提高生产技术水平正是战后许多日本企业成功的关键因素之一。

(三)提高了企业留利水平,增强了企业资本积累能力

日本企业以法人相互持股为核心的股权结构为增强企业资本积累能力的作用是表现在多方面的。从最直观的层次看,法人企业的股息收入的很大一部分本身就构成了该企业资本积累的一部分,从而扩大了持股法人资本积累的规模。另外,尤为重要的是法人相互持股还产生了降低股息分配水平的机制。这种机制发挥作用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法人相互持股抑制了股东增加股息分配的要求。股息原本是股份公司使用股东资本而支付给股东的“报酬”,对股东来讲最重要的莫过于股票这种虚拟资本所代表的真实资本的安全性和股息水平的高低。但随着法人相互持股的发展,法人股东则减少了对股息分配的要求。这是因为在相互持股中的一系列企业中有一个企业要求增加股息分配,那么其它企业就有可能要求各自的持股对象企业增加股息分配。结果是不但相互持股的企业谁也没有真正增加股息收入,反而使单方面持股的个人和社会事业投资单位获得了增息收入。这种局面对所有的相互持股的法人企业来讲都是不利的。因此,对于金融机构来讲,安全收回贷款远比多得一点股息重要得多。第二,稳定法人股东的大量存在降低了企业增加股息分配的积极性。一般来讲,企业经营者都十分重视本企业股份的变动,因为股价的降低一方面可能导致股东经营者不满,并要求撤换经营管理人员,另一方面也为其他企业收购该企业创造了有利条件。因此,股价的高低就意味着企业经营者地位的稳定程度。本来股价的高低和股息水平之间的联系是最紧密的,但在日本这种紧密的联系被大大冲淡了。日本企业股东以稳定的法人股东为主体,其持股目的主要是保持长期的交易关系和互相提供“安全保证”,因而一般不因股价的变动而改变持股关系。另外,日本的法人相互持股还可以通过减少市场股票的实际供给人为地提高股价水平。

正是上述两种因素相互作用,才使得日本企业得以用“稳定股息主义”措施长期维持较低水平的股息分配。所谓“稳定股息主义”就是指企业不论经营利润多寡,都按一定的股息进行分红。在日本通行的做法是按股票面额的10%或15%分配股息,在股价大大上涨的情况下实行“稳定股息主义”实际上就是进行低股息分配。这就造成了日本企业的现价股息率长期以来一直低于银行长期存款的利息率的状况。

(四)日本大法人企业相互持股推动了企业集团的成立,并在此基础上确立了独特的企业间竞争关系

以法人相互持股为特征的股权结构不仅深刻地影响着日本企业的内部经营,而且对企业间的关系也产生了重要影响。日本法人持股的动机不是为了靠其所掌握的股权控制和支配持股对象企业的经营,而是为了与持股对象保持长期稳定的协调关系。这样,法人相互持股的另一种功能就是把分散的竞争、合作企业凝结成一个个比较密切的大企业集团系列,其典型形态就是日本的六大企业集团。日本的六大企业集团在国民经济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据日本公正交易委员会的调查,1993年六大企业集团中除金融机构以外的法人企业的总资产、资本金、销售额分别占全部非金融法人企业的总资产、资本金、销售额的19.29%、16.65%、18.37%。如果仅从制造业看这些比例更高,分别达22.65%、 27.13%、18.85%。(注:〔日〕公正交易委员会事务局编:《最新日本六大企业集团的实态》,东洋经济新报社,第174页。 )维系企业集团内企业之间关系的纽带是多方面的,主要包括相互持股、役员互派、集团内长期交易、系列贷款、共同进行事业开发以及技术和信息交流。但从根本上看,相互持股是其中最重要的因素,其它的联系纽带可以说都是在相互持股的基础上进一步发展起来的,没有互持股份就很难产生役员互派等联系纽带,进而也就谈不上什么企业集团。

三、法人相互持股的股权结构的消极影响

日本企业以法人相互持股为基本特征的股权结构是在战后日本经济高速增长的过程中逐步形成并得到巩固的。这种股权结构对日本经济的成功发展发挥出了如上所述诸多方面的积极作用。日本以法人相互持股为特征的股权结构也存在其自身的弊端,并且这些弊端在日本所面临的新的经济形势下日益突出。

(一)法人大量持有其它公司的股份使一个企业的资产价值不仅受其自身经营情况的影响,而且还要受到其它企业的牵连。

在正常情况下,一个企业的资产价值主要取决于该企业的经营状况。但由于日本企业形成了法人的相互持股的股权结构,这就使得相互持股企业的经营业绩和资产价值相互影响,并且这种影响在经济发展缓慢和衰退时期表现特别明显。据统计,日本股价每下降1 000日元, 其各主要大银行的自有资本比率就下降0.2%。为提高自有资本比率, 银行必须压缩贷款规模。从1991年开始,日本11家城市银行普遍出现了资产总值萎缩现象。对于一般的产业企业也是一样,在股票市场难以迅速复苏的情况下,即使效益好的企业因大量持有其它公司的股份也必然承受着巨额的资产贬值压力,并严重影响企业的经营业绩。为了解决这个问题,目前一些日本公司已经开始逐步抛售其所持有的一些股票。如三洋电机股份公司仅保留了两家外公司的股票,其余的已陆续抛出。

(二)扰乱了股价正常的形成机制,并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股价对企业经营的制约作用。

本来股价是由现期股息和预期资产价值所决定的,但日本法人相互持股的股权结构使股价与股息之间的密切联系遭到了削弱。同时,日本许多大公司还通过稳定大法人股东对公司股票的垄断,大量发行高价股。这就使得日本的股价象日本经济学家奥村宏所讲的那样,成了缺少可靠基础的“断了线的风筝”。日本80年代后半期发生的泡沫经济从宏观政策方面讲,显然是日本政府长期实行扩张性货币政策的结果。从微观层次上看,持股法人企业对股票的垄断性持有和进行投机性交易无疑也是促成股价暴涨的重要因素。泡沫经济破灭后,日本企业收益恶化,以往操纵市场的能力大大削弱,和1989年的最高峰相比,日本股价已下跌60%以上。

(三)法人相互持股限制了资本的国际移动,并在一定程度上妨碍公平贸易。

日本企业相互持股在60年代末和70年代初加强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为应付资本自由化而相互提供免受国外资本吞并的保护机制。稳定法人股东的大量存在的确使国外资本难以接管、吞并日本企业,这对当时规模还比较小的日本企业的独立发展来说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但目前,日本主要企业的资本及经营规模在世界上都已处于一流水平的时候,仍然保持对资本自由流动具有阻碍作用的体制既不符合世界经济全球化的潮流,也不利于日本谋求协调的国际关系。另外,法人相互持股的股权结构也存在着阻碍公平贸易的趋向。80年代以后,欧美各国纷纷指责日本市场的结构性壁垒,指出相互持股使日本企业之间的交易缺乏应有的透明度,而且日本企业有可能以相互持股为基础营造壁垒,从而使其他国家的竞争者处于不利地位。在世界经济日益全球化的时代,作为第二经济大国的日本如何使其经济组织的运作符合这个新的潮流将是个不容回避的课题。

(四)企业内部监督制约机制的弱化和企业招待费用膨胀。

在前面已经分析了日本企业法人相互持股使经营者的“独立”地位得到了强化,而股东和董事等所有者的地位则被大大削弱。这在一定程度上对保证经营者的自主经营具有积极作用,但也使股份公司内部本应具有的监督与制约机制难以发挥作用。日本企业法人犯罪问题与其监督制约机制不完善有很大关系。日本几大证券交易所之一,山一证券公司倒闭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其违法经营,公司有约为10亿日元的账外负债。另外,有人认为以法人相互持股为基础形成的企业集团进行稳定的长期交易有利于节约交易成本,但日本经济学家奥村宏认为,日本的交易成本并不低,虽然日本的GDP仍然远低于美国, 但其企业的招待费却远高于美国。企业集团成员、企业经营者的频繁聚会无疑是造成日本企业招待费用膨胀的重要因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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