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动人口犯罪的社会学思考,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流动人口论文,社会学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流动人口是我国现阶段十分突出的社会现象。随着我国现代化建设的不断深入,人口流动空前活跃,亦工亦农、弃农务工经商者剧增。这一现象在充斥城市劳动力市场、给社会带来活力的同时,也对城市的交通运输、就业以及社会治安等方面带来了冲击,其中最突出的是流动人口违法犯罪明显上升。“无论上向还是下向流动都在人们的相互关系上造成一些特殊问题,那些达到一个新的社会阶层——比如说一个较高的阶层的人,实际上被悬在两个世界之间,他们还没有完全吸收这个新的社会的价值观和生活方式,但他们感到已经摆脱了旧阶层的一些价值观的约束,这种情况引起不安全感,甚至恼怒。”[1]研究流动人口特别是进城农民犯罪问题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本文从社会学角度对这一问题进行全面透析,并据此提出控制和减少其犯罪的对策。
一、流动人口脱离原有生活环境进入城市,感受巨大反差,相对剥夺感增强
我国50年代建立了城乡分治的户籍管理制度,这使得农民只能在户口所在地从事农业生产,无法离开农村向城市流动。改革开放后,特别是随着城市产业结构的调整,为剩余劳动者提供了就业机会,从而导致流动人口中农业人口的比重大幅度增长,并逐渐占据了主导地位。农村的一般特点是落后的自然经济、相对稳定的社会环境、浓厚的乡土观念、传统的伦理观念和根深蒂固的风俗习惯。这使生活在农村的人们更多地受到中国传统道道文化的熏陶。他们以道德公约、礼仪廉耻、不患寡而患不均等传统文化调整和规范着人们的行为,在相对稳定的社会背景下,农民修养生息,随遇而安地生活在自己的土地上。
改革开放后人们的观念发生了变化,尤其是新时期成长起来的青年农民,摆脱贫穷,追求财富成为他们最大的愿望。他们渴望通过向经济发达的大城市的流动来改变自身的处境,实现生活水平的提高,他们脱离了原有的习惯环境,正常的伦理教化及社会化过程中断,同时又缺乏基本的素质和技能,使他们难以拥有稳定的职业和安定的生活环境,其中大多数人的生活习惯和行为方式难以融入城市文明,尤其是年轻人更是面临生活、学习、就业、恋爱、婚姻等一系列新的问题。因而他们不可能承担正常的社会角色而得到社会的承认。在这种情况下,他们在内心体验上产生紧张感、焦虑感和挫折感,面对繁华的城市生活和自己生活境遇的巨大反差,他们感到迷茫、心理严重失衡,其中一些人找不到工作,成了无业游民,挣钱的正当途径受阻,一些人又不愿两手空空重返农村,有的人只好铤而走险,违法犯罪。造成这一种状况的原因,主要表现在:
首先,盲目的流动,造成流动人员收入不稳定,其就业无保障。农民外出由于缺乏就业信息,带有极大的盲目性,这使他们成为一支游离于都市社会之外的庞大群体,流动人口在城市的就业没有劳动就业制度的保障,随着流动人口的增加,择业的不稳定性表现突出。一方面,城市发展需要这些廉价劳动力,另一方面,城市的社会劳动保障体系又拒绝他们,他们不能与城市职工一样同工同酬,享受各种福利待遇,他们居无定所,收入低,职业稳定性差,当就业不顺,生活窘迫时,特别当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极易陷入孤独无助的境地,产生被命运捉弄和被社会遗弃的失落感、挫败感,这必将在其内以深处罩上一层阴影。
其次,流入地市民对流动人员的歧视、排斥,加剧了他们的不满心理和对立情绪。由于流动人口大批涌入城市,给城市的交通、环境、居住造成严重影响,容易引起流入地市民的排斥和歧视,诸如被贴上“盲流”、“社会闲杂人员”之类的标签,使他们“破罐子破摔”,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或在犯罪道路上越陷越深,正如“贴标签理论”所认为:被确定为犯罪人身份,并被当作犯罪对待的人,最终可能导致他们自己也认为自己是犯罪的人,并且以犯罪人身份来行动。此外,还会减少他们同普通人交朋友的吸引力,从而求得违法犯罪者的认同,通过与他们的交往,在犯罪道路上走得更远。由于市民对流动人员的身份性排斥,加剧了他们在心理上与市民群体的对立,其中一些人便产生了报复行为,如作案时不仅图财害命,而且对城市交通、通讯设施进行破坏。
最后,城乡居民在身份、收入和地位等方面的巨大差距,必然增强流动人口的相对剥夺感。由于我国城乡二元社会结构的存在,城乡之间长期处于隔绝状态,城乡差别不断加大。流动人口在身份和待遇上诸如就业、子女上学、失业保障等方面不能享受同市民同等待遇。同时,限制、歧视和排挤流动人口的现象时有发生。城镇居民在收入以及住房、公费医疗、生活消费品供应等福利待遇上享受着农村居民所没有的种种实惠,这种制度性的不平等,导致城市居民与流动人口在社会地位上的差异,由此促使他们相对剥夺感的产生。他们在把自己的处境与市民群体进行比较时,会感受到自己处于劣势,相对被剥夺的心理感受强烈,在一定条件的刺激下,一些人就会对培养这种不公的社会产生不满和敌意,从而导致犯罪。其实在相对封闭的社会,富裕地区的居民与贫穷地区的居民间的差距就存在,但由于他们没有生活在同一个城市或同一个社区,相对剥夺感并不明显,而当贫困地区的人群流向大城市,亲身感受到城市中高收入、高消费、高福利,他们的相对丧失感就十分强烈。在他们物质欲望和精神需求无法得到合理的疏导和渲泄,而内心的紧张状态又不断得到强化的情况下,必然会自发地寻求缓解和消除,那些被抛在社会边缘具有强烈反社会情绪的流动人员,其合法途径被堵塞,违法犯罪便成了一种选择。
二、原有的传统准则失效,致使流动人口形成具有自身特色的亚文化
长期以来,我国广大的农民一直是以道德、习俗维系的社会群体,他们深受中国传统文化的熏陶。“从土地里长出过光荣历史,自然会受到土地的束缚。”[2]面当农民进城后,传统规则便在某些人身上失去了昔日的效力,斯纳金认为:人的遗传天赋只能缓慢地改变,而个人环境的改变则具有迅速和戏剧般的效应。[3]流动人口犯罪的原因正是由于环境的改变,传统准则的失效所导致的。
首先,流动人员从“熟人社会”进入“生人社会”,使原先固有传统规则对之的监督和规制因此而中断。农民乡土观念强,其人际关系和社会调控机制具有强烈的血缘和地缘特点,几乎人人都受血缘和地缘的监督和控制,这种监督和控制十分严密而有效。农民由所谓的“熟人社会”进入城市“生人社会”,必然导致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松散,使对人的外在监督机制和阻止越轨行为的能力减弱,加上进城农民自身素质不高,自我管理、自我约束的意识和能力差,这时,人性中的本能欲望便无拘无束地发挥作用,并支配其思想和行为,社会规范、做人良心、责任义务等行为准则使随之失去了作用,在“他乡违法不丢人”的思想作用下,逐步走上了犯罪的道路。
其次,文化冲突是导致流动人口犯罪的重要因素。“文化冲突”是美国著名的犯罪学家塞林提出的,他认为,当不同规范准则在相邻文化地区时,或当一个文化集团的人移民到另一个集团领域时,相对立的文化冲突就会产生。当文化从单一体系发展为多种体系的变化过程中,就会发生冲突,就会产生不同的社会集团。由于每一个集团都有自己的准则,如果不了解或违反对方的准则时,就会由冲突导致犯罪。任何人的行为都具有一定的文化背景。在流动人口中,由于人们角色的变化和社会生活内容的改变,其文化背景也必然发生变化。农民离开自己的土地后,由于其特有性质和特点,自然而然形成了“打工层”,他们离开了农村,却又不能立即融入城市,而成为一批“边缘人”,他们的生活方式、行为方式、就业方式既不融于城市市民生活,也不同于纯粹意义的农民价值体系和文化标准,而是形成了特定的道德规范、行为准则、价值观念等代表自身特色的亚文化。加之进城农民具有共同的背景,故他们极易纠集在一起,形成所谓的“河南帮”、“四川帮”等派系。这些“帮派”受着文化冲突带来的困惑而显得无所适从,由此,欲望便失去了约束。但同时又发现相互对立的规范又恰恰为他们的行为提供了合理的借口。文化冲突导致他们的行为失去了原有规范的束缚,评价善恶的标准也失去了统一的尺度,危害社会、损害他人正当权益的犯罪行为也会得到他们特有“价值规范”的赞许或辩护。由于这些帮派从事犯罪拥有的可支配资源较为匮之,所以往往会直接采用暴力、威胁等手段,达到其获取非法利益的目的。
最后,传统规则的失效,环境的改变刺激了流动人口的求利欲望。迪尔凯姆认为,社会生活的剧烈变化也自然而然地使欲望迅速增长,繁荣愈盛,欲望欲强。[4]农民流入城市后,发现除所知的简陋和贫穷的世界以外,还有如此富足的世界,城市的富足和高消费对他们起着消费示范效应的作用,刺激他们不正常的消费欲望。高消费必然刺激着求利的欲望,由于农民素质普遍低下,其收入不能满足其需要,故犯罪极易产生。加上他们侥幸心理较强,使进城农民在规范冲突中迅速确立犯罪动机,这也是农民在消费上短暂行为的充分体现。正如美国社会学家罗吉斯认为的,“志向的低下和宿命论使农民不能延迟满足,他们不能为将来的成功而拖延眼前的享受,农民是典型的立即满足型而不是延迟满足型。”[5],目前流动人口犯罪主要是以求利的侵财性犯罪为主的,他们流入城市,往往急功近利、赚钱心切。有人开始是抱着打工挣钱、自谋生计的初衷进入城市的,但当挣钱的正当渠道受阻,打工不易,挣钱不多,致富无望时,他们就会带着强烈的失落感和自认为被剥夺的心态,内心产生不满和怨恨,直至以非法手段谋取财物。
三、社会管理、社会控制能力弱化致使流动人员处于失范状态,越轨行为增加
在我国广大农村地区,农民深受传统的伦理、道德规范的影响和约束,这种特有的文化准则塑造了农民特殊的社会心理和性格特征,世代相袭的传统准则虽不成文但却稳定,虽无强制力保障,却已深入人心,而且渗透到生活的各个领域,因而,其调控范围,广泛影响以及对人们思想和行为的约束是其他法律无法比拟的。“在乡土社会中法律是无从发生的,乡土社会从熟悉得到信任。”[2]当农民离土离乡流入城市,群体规范的差异显露无遗,流动人口便处于失范状态,一方面脱离了农村特有的约束,隔断了一定的家庭关系、邻里关系和友群关系等人际关系的了解和制约,流出地难以掌握他们的去向。另一方面,他们又对流入的城市社区缺乏认同和责任心,面对城市生活、环境产生的不适应,这时社会控制和协调的有力保障就显得尤为重要,而我国当前在对流动人口管理方面存在诸多漏洞和缺陷,旧的社会控制制度不适应现实社会的发展需要,新的制度还需不断完善,这不可避免地会造成许多脱节,大大降低和弱化社会控制能力。
我国原有的户籍管理制度(属地管理模式),对市场经济所带来的城市流动人口的管理捉襟见肘,无能为力。而有关部门在制定法规、政策和准备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时,对城市中流动人口要么视而不见,没有将流动人口的管理作为长期工作予以考虑,要么一味地排斥、限制,加之管理机构和管理网络不健全,缺少基本的配套手段和措施,无法保证他们的人身权利和就业、就学、医疗福利等权利。
在现实中侵犯流动人口合法权益的现象十分严重,一些个体、民营和外资企业不执行劳动法及有关法规规章,有的为谋求私利以各种理由单方面变更或停止执行合同,有的故意克扣、拖欠外来务工人员工资,有的不采取有效的劳动保护措施,严重损害劳动者的安全和健康,有的甚至强迫外来流动人员超时限、超强度劳动或限制人身自由,一些外来务工人员在无力诉诸法律的情况下,就以报复性的违法犯罪行为来弥补自身的经济损失,同时发泄心中的愤恨。如果在侵害发生之前,社会管理和有关部门能有效地协调或解决一些矛盾和冲突,而不是仅仅依靠新闻媒体披露有关侵害事件,那么一些以流动人员为主体的,因劳资纠纷引起的犯罪案件是能够避免或至少能减少的。
四、加强流动人口管理,优化其社会心理环境,有效控制和减少流动人口犯罪
城市化带来的人口流动是世界上所有国家和地区在实现现代化过程中必需面对的问题,也是促进城乡协调发展的基本途径。因此,加强流动人口管理的制度性建设和改革,促进农村剩余劳动力合理、有序的转移,优化进城农民社会心理环境,是控制和减少流动人口犯罪的有效对策:
首先,改革户籍制度,健全劳动法规和市场规则。目前改革户籍制度,打破城乡二元社会结构成为解决流动人口控制问题的当务之急,据报道,在2000年度,我国先后有广东、辽宁、四川等省市放开小城镇户口,允许农民到城镇落户,2001年3月公安部《关于推进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出台,进一步推动了我国的户籍制度的改革,其中明确提出有合法固定住所、稳定的职业或生活来源的人员与其共同居住生活的直系亲属,均可根据本人意愿办理城镇常住户口。为了促进农村剩余劳动力合理、有序的转移,要健全劳动法规体系和劳动力市场运行规则,以规范市场主体和市场交易行为,使劳动力的流动和管理走上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
其次,加强对流动人口的宣传教育,逐步建立和完善自我教育、自我约束机制。流出地、流入地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用人单位必须对进城农民进行必要的宣传教育,帮助他们掌握技术、更新观念、提高自身素质、寻求新的发展机会。同时,应对城市生活所要求的诸如人的素质、快节奏的生活、竞争激烈等有一定的心理准备,以免在怨天尤人、茫然无措、心态失衡等消极心理作用下所导致的违法犯罪行为的产生。
再次,切实保障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消除对立情绪。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必须严格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加大监督和执法力度,切实保障进城农民的就业、劳动保护、社会保障、子女教育等权益。为他们创造公平竞争的环境,增强归属感,使他们自觉地与流入地联系起来。同时,对侵犯他们合法权益的单位和个人做出严肃处理,直至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防止因矛盾激化引发严重的治安、刑事案件。
最后,提高流动人口的法制观念,打消其外地作案易于逃避的侥幸心理,使有不良意识的人不敢轻举妄动。通过法制教育,从整体上提高法律意识,使他们懂得人的需要必须在法律规范之内满足才是合理的,不正当竞争是法律所不允许的,以及违法犯罪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另外通过对流动人口犯罪的严厉打击,打消他们流动作案以逃避打击的侥幸心理,极大地震慑有不良意识的潜在犯罪分子,同时使其他进城农民从中受到深刻的法制教育,更好地遵守社会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