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反家庭暴力工作的实践与思考_家暴论文

中国反家庭暴力工作的实践与思考_家暴论文

我国反家庭暴力工作的实践与思考,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家庭暴力论文,我国论文,工作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D923.8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7—3698(2006)02—0010—08

反对家庭暴力是人权保障的重要内容,也是衡量各国人权状况的重要标准之一。虽然各国法律对家庭暴力的规定不尽相同,但是国家应该采取措施消除家庭暴力,切实维护公民权利已日益成为国际社会的共识。

多年来,我国政府一直十分重视反家庭暴力工作,认真履行对国际社会的承诺,从立法、司法、行政、教育等各个方面加大工作力度,采取有效措施,全国反家庭暴力工作蓬勃开展,成效显著。但同时我们也看到,与反家庭暴力工作开展较早、经验更丰富的国家相比,我国反家庭暴力工作仍存在许多不足,需要进一步加强和改进。

一、我国反家庭暴力工作的进展与特点

综观我国反家庭暴力工作进程,可以大致分为三大阶段,归纳为六大特点。

(一)我国反家庭暴力工作的三大阶段

我国反家庭暴力工作有一个逐步深入和加强的过程,可以以1995年在北京召开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和2001年4月28日通过婚姻法修正案为界,大致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为1995年北京举办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之前。在这一阶段,中国颁行的宪法以及刑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婚姻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法律法规都体现了国家保护家庭成员权利,禁止家庭暴力的精神,不过此时,我国的各级立法都还没有采用“家庭暴力”这一概念。事实上,在这段时期,家庭暴力问题还没有被当作一个独立的社会问题,尚未引起社会公众和执法机关的普遍重视。家庭成员间发生的矛盾乃至引发的暴力性事件通常被视为家庭纠纷,主要通过民间调解等手段来处理,如果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按照刑法的相关规定进行惩处。

第二阶段是从1995到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通过之前。1995年,我国在北京成功举办了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大会通过的《北京宣言》和《行动纲领》都再次强调和重申了国际社会反家庭暴力的决心和态度。家庭暴力问题越来越广泛地引起我国社会的关注,反家庭暴力的宣传力度显著加大,相关立法研究工作增强,社会干预和支持手段明显增多。1996年,湖南省长沙市通过《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若干规定》,这是我国出台的第一部反家庭暴力的地方性政策。2000年3月, 湖南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第一部反家庭暴力的地方性法规——《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决议》,“家庭暴力”一词首次出现在我国立法中。此后,许多省、自治区、直辖市也相继出台了有关地方性法规或政策性文件。政府部门、司法机关和妇联组织等联合成立的维护妇女权益协调机构,“110”家庭暴力报警中心、家庭暴力伤残鉴定中心、庇护所等社会干预机制纷纷建立。同时在国家级立法中对家庭暴力问题予以明确规定的社会呼声越来越高。

第三阶段是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通过之后。2001年4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决定》。修改后的婚姻法在总则中明确规定“禁止家庭暴力”,将实施家庭暴力作为法院应准予离婚的法定情形之一,并专门规定了对家庭暴力受害人的救助措施和施暴人的法律责任。这是我国第一次在国家级立法中对家庭暴力问题作出明确规定,是有关反家庭暴力立法的重大突破。此后,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的第一条中明确规定: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为各级法院正确适用婚姻法,审理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提供了依据。省级反家庭暴力立法的工作进度也明显加快,反家庭暴力的社会干预和支持机制迅速增多。2005年8月28日, 在纪念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于北京召开十周年之际,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决定,第一次在保护妇女权益的基本法中明确规定禁止对妇女的家庭暴力,并规定了国家和相关部门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职责,进一步推动了我国反家庭暴力工作。

(二)我国反家庭暴力工作的主要特点①

一是反家庭暴力法律法规体系逐步健全。在国家立法层面,以宪法为依据,以妇女权益保障法为主体,以其他相关法律为支撑,以《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公约》等国际公约为补充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律体系基本形成。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46条明确规定:“禁止对妇女实施家庭暴力。国家采取措施,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公安、民政、司法行政等部门以及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团体,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依法为受害妇女提供救助。”第58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对妇女实施性骚扰或者家庭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受害人可以提请公安机关对违法行为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这是在婚姻法规定禁止家庭暴力的基础上,首次明确了政府各部门在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方面的责任,强调多部门合作解决家庭暴力问题,为公安机关等政府部门干预家庭暴力提供了直接的法律依据,克服了政府介入家庭暴力工作的障碍。此前婚姻法虽然已明确规定禁止家庭暴力并对家庭暴力的法律责任作了一些规定,但婚姻法在家庭暴力民事责任方面局限性很大,只有夫妻离婚时才可要求损害赔偿,对于未离婚的夫妻间的暴力、其他家庭成员间的暴力的民事责任没有规定,这次《妇女权益保障法》的修改则有了一定的突破,使所有遭受家庭暴力的妇女都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在地方立法层面,自1996年湖南省长沙市委、市政府下发了《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若干规定》以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部分地(州、市)、县相继制定出台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地方性法规及相关政策。截至2005年8月, 我国已有25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出台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地方性法规或政策。②

二是反家庭暴力的执法和司法工作力度不断加大。目前,全国县以上政府都成立了维护妇女儿童权益的专门性政府机构——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各级妇儿工委通过实施妇女发展纲要,将反家庭暴力列为主要指标,纳入社会发展的规划。国家将反家庭暴力列为精神文明建设中“文明城市”创建的考核指标,许多地方政府把它作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重要内容,纳入各地“平安建设”的体系当中。全国妇联、中央综治办、公安部、司法部、共青团中央、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共同开展的“平安家庭”创建活动把家庭无暴力列为一项重要目标。全国大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公安厅建立了“110”反家庭暴力报警中心,有12000多个派出所、社区警务室挂牌成立维权投诉站或反家庭暴力投诉报警点。上海、辽宁等省区市公安厅专门下文,并开展专题培训,规范公安干警干预家庭暴力的行为,加大执法力度,提高执法水平。各级法院、检察院通过人民陪审员、特邀陪审员、维权合议庭、女检察官公诉组等机制为受暴妇女提供帮助。全国成立了3200多个妇女维权法庭或维权合议庭,有14000余名妇联干部担任了法院特邀陪审员(现正逐步转为人民陪审员)。许多地方的司法行政部门在法律援助中心里专门设立了妇女法律援助站,面向妇女提供法律援助,并积极发挥人民调解员化解家庭矛盾,预防和制止家庭矛盾的作用。继2003年天津市建立第一家由民政局和妇联合作的省级妇女救助中心后,各地民政部门都在探索建立这类庇护和救助机构,进一步发挥政府在反家庭暴力工作中提供社会救助的作用。由公安、司法、民政、卫生等部门及妇联组织共同建立的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工作体系逐步形成。

三是反家庭暴力社会化支持网络日趋完善。全国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协调组成员单位由2001年成立之初的14个部级单位发展到了19个。③ 目前,全国29个省区市和大部分地市建立了维权协调组或维权联席会议制度,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作为工作重点之一,形成了自上而下的纵向维权协调体系,在联合推动立法、开展执法检查、协调典型大要案件的查处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各地建立了多种形式的妇女法律服务机构20000多个,成立妇女庇护所(避救中心)或救助站400余个。据不完全统计,全国有21个省份建立了家庭暴力伤情鉴定中心,其中省级7个(海南、福建、浙江、山东、陕西、江西、江苏),地(市)级101个,县乡级250余个。有14个省设立了妇女维权解困基金。2005年3月,全国妇联法律帮助中心正式挂牌,全国妇联妇女维权公益服务热线12338和全国妇联玫琳凯反家暴热线16838198(以下统称为妇女维权热线)在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妇联及大连市妇联统一开通,并建立了中国妇女维权与法律帮助网。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设立了中国妇女维权和法律帮助专项基金。反家庭暴力社会支持体系不断发展壮大,社会干预手段不断加强。

四是充分发挥妇联等社会团体和组织优势作用。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以代表和维护妇女权益,促进男女平等为基本职能,按国家行政区划建有从全国妇联到村妇代会的六级组织,其中有维权工作者4万余名。反家庭暴力立法的出台、工作机制的建立和完善、社会化工作格局的形成和发展,都与妇联组织的大力推动和积极参与密不可分。同时,各级妇联组织还积极参与和推动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制定和完善;参加执法检查;受理有关妇女权益的投诉,协调有关部门解决重大侵权案件;建立妇女法律帮助机构,直接为妇女群众提供法律服务;开展国际项目合作,有效促进了我国反家庭暴力工作。各级妇联还注重发挥妇女代表、常执委、民主党派妇委会以及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女法官协会、女检察官协会等团体会员的作用,壮大反家庭暴力志愿者队伍。在反家庭暴力理论研究和宣传教育方面,各高校和科研机构发挥了重要作用,例如,中国法学会通过开展项目活动,组织法学、社会工作等相关领域的学者与公安机关等部门,以及妇联等妇女组织合作,为推动反家庭暴力立法,探索基层反家庭暴力的工作模式,培养社会反家庭暴力意识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五是基层反家庭暴力工作模式多样,成效显著。为切实遏制家庭暴力,各地因地制宜,积极开拓创新,开展了形式多样的反家庭暴力活动,创新了多种工作模式。“零家庭暴力社区”是社区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的成功模式之一。例如,湖南省长沙市政府在出台全国第一个专门的反家庭暴力文件后,率先在芙蓉区开展“零家庭暴力社区”试点。辽宁省大连市探索出“一个加强、两个目标、三个优化、四个支持、五个网络、六种机构”的工作模式,即组建一个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协调小组,确定建设和睦家庭、平安社区两个目标,优化政策、法律、社会三大环境,构筑制度保障、工作干预、教育培训、社会支持四个体系,完善信访投诉、司法保护、社会救助、普法宣传、社会帮教五项网络,成立反家庭暴力避救中心、阳光医救中心、伤情鉴定中心、投诉中心、法律帮助中心、妇女法律援助联络中心六种机构。北京市延庆县根据当地实际,探索出符合农村实际的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乡村模式。全国各地分别以不同形式创造性地开展了基层反家庭暴力工作,为有效地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促进家庭和睦,社会和谐做出了积极贡献。2005年,全国妇联对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德胜社区等12个“零家庭暴力示范社区”进行了表彰。

六是宣传教育广泛深入,有效提高社会意识。以妇联为代表的各有关单位采取了多种措施,强化了全社会反对家庭暴力的责任意识。一是大力开展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宣传。全国妇联将2004年确定为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宣传年,全国人大副委员长、全国妇联主席顾秀莲亲自为中央党校、中央国家机关和10个省、区、市的党政领导干部宣讲“国策”,31个省区市党委主要领导在《人民日报》《中国妇女报》等媒体上发表了谈国策的署名文章或访谈,在全社会形成了浓厚的“国策”宣传氛围。二是把反家庭暴力工作与“平安家庭”创建活动结合,把开展有特色的家庭活动与提高家庭成员的整体素质和法律意识有机结合起来。三是与“零家庭暴力社区”创建活动相结合,利用社区(村)的家庭学校、法制学校、社区市民学校等阵地,进行经常性的娱乐宣传活动,提高基层群众反家庭暴力的意识。四是与普法工作结合起来,将反家庭暴力的内容纳入普法规划,利用法律进家庭活动,宣传普及有关法律、法规,提高妇女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五是利用“三八”妇女节、“国际消除对妇女暴力日”等时机,强化反家庭暴力宣传。六是针对不同人群设计和开展活动,如对决策者进行社会性别意识培训、在男性公民中开展佩带“白丝带”活动,在全社会营造反家庭暴力的良好氛围。

二、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经过多年的反家庭暴力工作实践,我国社会公众对家庭暴力危害性的认知程度有了明显的提高,“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化反家庭暴力工作格局逐步形成,反家庭暴力工作取得明显成效。但是,家庭暴力现象依然存在,仍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重要社会问题。

(一)我国家庭暴力问题现状

2002年全国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协调组牵头开展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实施情况的抽样调查报告④ 显示,在被调查的与实施妇女法相关的机构负责人中,近1/3的人将妇女遭受家庭暴力列为所在地区妇女权益受侵害现象的第一位;而在被调查的公众中,16%的女性承认被自己的配偶动手打过,有14.4%的男性承认打过自己的配偶。

当前我国家庭暴力呈现出以下特点:

1、投诉量呈较高的增长态势。2003年, 全国妇联系统受理的家庭暴力类投诉约占婚姻家庭类投诉的23.7%,比2000年增加近一倍,在婚姻家庭类投诉中所占的比例上升了8.2%。2004年家庭暴力投诉比例虽略有下降,但总量与2003年基本持平。⑤ 全国妇联的两条妇女维权热线在2005 年度里接到的有关家庭暴力的来电量占所有来电总量的8.9%,占婚姻家庭类咨询总量的20.8%。⑥

2、妇女是家庭暴力的主要受害者,丈夫对妻子的暴力是家庭暴力的主要形式。全国妇联两条妇女维权热线在2005年度接到的有关家庭暴力问题的来电中,有关丈夫对妻子施暴的投诉占90.7%。⑦

3、儿童和老人遭受家庭暴力的现象不容忽视。 全国妇联两条妇女维权热线接到的来电中,反映儿童遭受家庭暴力的来电占所有有关家庭暴力来电的5.4%,反映老年父母遭受其子女暴力的占2.2%。⑧ 这两类人群在家庭中均处于弱势地位,遭受家庭暴力时自我救济能力最弱,应当引起社会特别关注。

4、有的家庭暴力手段恶劣,情节严重。近年来用强硫酸、汽油毁容,割鼻、挖眼等残害妇女的恶性家庭暴力案件时有发生,家长打伤、打死孩子的问题也开始凸显,严重地侵害了受害者的人身权利。⑨

5、由于家庭暴力而引发的恶性犯罪案件,特别是女性的“以暴抗暴”案件时有发生。在某监狱服刑的重刑女犯中,发生犯罪行为与家庭暴力有关的占22.74%。⑩

6、危害深远,影响广泛。从全国妇联信访工作中了解的情况看, 家庭暴力已经成为离婚率上升的主要原因之一。因家庭暴力导致儿童离家出走、甚至犯罪已成为一个令人担忧的社会现象。“以暴抗暴”行为更会直接导致家破人亡的悲剧,带来老人赡养、儿童抚养困难等一系列社会问题。家庭暴力不仅破坏家庭和睦,而且直接影响社区安定,危及社会稳定。

(二)原因分析

我国家庭暴力产生和存在的原因有多种,总体而言,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封建残余思想的影响

我国延续了数千年的“男尊女卑”、“夫为妻纲”等封建残余思想影响深远。一些男性缺乏“男女平等”意识,把妻子看作自己的私有财产,觉得打老婆是天经地义的事,妻子稍有不从就打骂。在传统妇德观念的束缚下,许多妇女在遭受暴力后,认为家丑不可外扬,忍辱负重,逆来顺受,也在一定程度上纵容了家庭暴力的反复发生和长期存在。男女平等观念和反对家庭暴力的意识还未在全社会真正形成,家庭暴力在很多时候仍然被当作家庭私事而被忽视。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在遭受侵害之后得不到及时的社会救助,从而感到求助无门,被迫选择忍受和沉默,也助长了施暴者的施暴行为。

2、家庭经济地位不平等的影响

男女在家庭中经济地位的失衡也有可能导致家庭暴力。在我国家庭经济结构中占主导地位的多为男性,一是受我国“男主外,女主内”的传统性别分工模式影响,许多家庭的男性角色定位于挣钱和创业,而女性多定位于做贤妻良母,生儿育女,操持家务。二是女性在就业、创业、提拔的过程中遭受性别歧视的现象仍然存在,女性与男性同工不同酬现象依然存在。三是“男主外”的成果是显性收入,可以计量,而“女主内”的家务劳动和生育等价值难以计量,常常被忽视。经济上的优势地位导致一些男性产生优越感,认为妻子是自己的附属品,想打就打,想骂就骂,而妇女由于在经济上依赖于丈夫,常常忍气吞声,成为家庭暴力的牺牲品。[1] 另一种情况是家庭中女性的收入超过男性,男性因为自卑导致心理失衡,通过实施家庭暴力来显示所谓男性的尊严。

3、不良社会因素的影响

我国正处在社会转型期,社会问题复杂多样,例如城市下岗问题突出、农村贫困人口和城市流动人口增多,卖淫、嫖娼、吸毒、赌博等不良现象的存在都有可能引发家庭暴力。家庭伦理道德教育弱化,传统美德的丧失,导致婚外情现象增加,遗弃、虐待老人问题凸显;家长缺乏法制观念,漠视子女的人权,任意打骂孩子,都是家庭暴力产生和存在的重要原因。随着社会经济快速发展,现代生活节奏急剧加快,因为压力过大而未有效排解导致突发家庭暴力也成为一个不可忽视的新现象。此外,利用影视、报刊、杂志、互联网等媒介传播的凶杀、色情、暴力等精神污染物,也在一定程度上滋长了社会不良风气,对自身素质不高、道德观念不强的人,客观上起了引诱和教唆施暴的恶劣作用。

4、现行反家庭暴力法律不健全

我国尚没有专门的反家庭暴力的国家级立法,现行立法中有关禁止家庭暴力规定的可操作性有待进一步增强。修改后的婚姻法虽然增加了因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可以要求损害赔偿的规定。但是由于家庭暴力多发生在家庭内部,具有很强的隐蔽性,受害妇女往往很难举出有力的证据来支持自己的损害赔偿请求。此外,除了构成严重伤害的案件外,大多数因家庭暴力导致的轻微伤情况很难依法处理,尤其在受害人不离婚的情况下,受损的权利无法得到救助。

5、责任部门的介入滞后、被动总体来看, 现在的反家庭暴力工作还停留在事后救助阶段,预防和防止家庭暴力重复发生的工作还做得很不够。另一方面,目前我国对家庭暴力的处理基本还停留在“不告不理”阶段,即只要受害人不投诉,所在单位、村(居)委会、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一般都不会主动介入,进行调处,尤其是家庭暴力没有造成相当后果时,即使投诉也很难引起有关部门的重视。这样不仅很难及时、有效地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而且容易导致家庭暴力的升级和恶化。

6、社会支持体系尚未完全建立

在我国,虽然已有许多为家庭暴力受害者提供服务的机构,如家庭暴力伤情鉴定中心、庇护所、法律援助中心等,但是分属于不同的部门,分布于不同的地点,受害者不得不往返奔走,耗时费力。而且这些机构多提供法律服务和物质帮助,缺乏对受害人的心理慰藉和疏导,更缺少对施暴人的教育和心理矫治机制。另外,服务机构和救助方法缺乏分类指导,难以针对妇女、儿童、老人等不同人群提供专门性服务也是目前反家庭暴力工作面临的一大难题。

三、加强反家庭暴力工作的思考和建议

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借鉴国外有益经验,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进一步推动我国的反家庭暴力工作:

(一)加强宣传教育,提高社会认识

家庭暴力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它不是家庭私事,而是全社会应该共同关注的社会问题。消除家庭暴力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因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11)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然要求人权得到充分保障,家庭和谐,社会稳定。我国有三亿多个家庭,和谐美满的家庭有利于每个家庭成员自由、平等、健康、全面的发展,有利于社会的和谐与进步。而家庭暴力是对人权的粗暴践踏,影响家庭成员的身心健康,破坏家庭的稳定和幸福,是直接造成社会不安定的重要因素。只有消除家庭暴力,才能确保家庭团结和睦,子女健康成长,老人安康幸福。消除一切形式对妇女的暴力,包括家庭暴力,是保障妇女基本人权,建立平等和谐的两性关系,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的基本要求。因此,需要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反家庭暴力的意识和能力。通过加强对立法者和政策制定者的宣传培训,将社会性别意识纳入决策主流;通过加强对执法人员和司法工作者进行培训,提高其主动介入家庭暴力的意识和能力;通过家庭伦理道德建设,形成互敬互让的文明家庭氛围;通过培养妇女“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的精神,增强她们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和能力;通过广泛的、多渠道的教育、宣传和培训,培养公众的法制意识,树立良好的社会道德风范,倡导文明和谐的两性文化,鼓励社会保护和支持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共同反对家庭暴力。

(二)不断完善立法,加大保护力度

截至2003年底,全世界已有40多个国家制定了专门立法,20多个国家正在起草法案。我国的近邻韩国先后制定了两部专门性反家庭暴力法律:《惩治家庭暴力法》和《预防家庭暴力法》。大多数国家的反家庭暴力法律不仅可以适用于家庭成员,也可适用于离婚夫妻、同居伙伴和情侣。(12) 与此相比, 我国虽然已在婚姻法和妇女权益保障法中明确了关于家庭暴力的规定,但是还没有专门反家庭暴力的国家级立法;现行法律对“家庭暴力”尚无界定。目前只有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和各地法规都作出了相关规定;同时我国法律规定的保护手段和力度有限,没有类似外国法律中有关受害人可以申请保护令,禁止施暴人接触受害人或强令施暴人离家等保护性规定。(13)

在我国尚未制定专门的反家庭暴力法的情况下,可以通过进一步完善现有立法,明确家庭暴力的概念和法律干预的范围,规定政府相关部门、司法机关、社会团体等干预家庭暴力的具体职责和介入程序,规定家庭暴力案件举证责任在一定情况下可以倒置,明确救济措施和施暴人、失职单位的法律责任。同时可以确立预防和制止相结合,制裁、教育施暴人和保护受害人相结合的原则,借鉴国外法律有关“保护令”、“咨询令”等规定。在相关民事、行政、刑事等法律中也可以做出相应的规定,完善反家庭暴力的法律法规体系。

(三)强化政府干预,推进多部门合作

反家庭暴力工作应该以政府为主导,职能部门主动干预的意识和能力直接影响到反家庭暴力工作的效果。为此,美国司法部专门对执法人员和司法工作者进行培训,增强他们干预家庭暴力的意识和能力。(14) 加拿大政府自1981年起,给警察和法官提供干预家庭暴力的指导性文件。许多省份甚至做出必须干预家庭暴力案件的硬性规定,并要求警官无论是否得到受害者的合作,都要对家庭暴力案件进行调查,提交报告,必要时还要做出指控。正因为有了执法系统的强有力支持,妇女受害者不像以前那样认为遭受家庭暴力是可耻之事,而敢于面对暴力采取行动,社会反家庭暴力的意识也得到明显增强。[2]

我国反家庭暴力工作坚持“以防为主、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原则,可以进一步推动建立以政府为主导,公安、民政、司法行政、教育、卫生、文化宣传等多部门合作、各种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反家庭暴力的长效机制。包括建立起覆盖城乡基层社区的反家庭暴力预警网络,畅通投诉渠道,拓展服务手段,及时发现和制止家庭暴力行为;健全干预机制,规范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等介入的程序;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探索社会工作者与执法机关合作的机制;发挥妇联干部担任人民陪审员、人民调解员的作用;扩大对受暴妇女的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范围;完善救助网络,发展为受暴妇女提供综合服务的机构。

(四)整合社会资源,建设以人为本的救助服务体系

在许多有反家庭暴力专门立法的国家都成立了反家庭暴力服务中心或类似机构,集医疗、庇护、法律帮助、心理咨询等职能于一体。新加坡和马来西亚等国家立法还规定了咨询令制度,要求家庭暴力的当事人双方或施暴人必须接受有关心理咨询。(15) 澳大利亚等国针对男性施暴人设计了教育班制度,对他们的暴力倾向进行矫治,以防止家庭暴力继续发生。(16) 为帮助受害人,美国在社区专设了受害者服务协调员。协调员虽不是警察,但属于警局工作人员,他们大多有社会工作背景,能够及时告知受害人如何得到社区救助资源,并为他们提供赋权教育和心理、健康、救助、援助等综合服务。(17)

我国反家庭暴力工作也可以充分利用社会资源,通过引资、合办等多种方式,支持社会力量建立更多的反家庭暴力的公益机构。树立以受害者为中心的理念,加强社会救助和服务的人性化程度。对于家庭暴力受害人,除了提供法律救助措施外,还应通过推动建立庇护所、成立心理咨询热线、进行社区服务等途径为其提供生活和心理上的支持。对于施暴者,在依法惩处的同时,也应注重对其进行心理咨询和行为矫治。同时,应区分情况,针对不同年龄、身体状况、心理状态、经济情况的当事人提供相应服务。

(五)加强社区建设,夯实工作基础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和城市工作重心的下移,下岗失业人员、进城务工人员、流动人口及退休人员等弱势群体大量涌向社区,社区成为各种矛盾纠纷的主要承载体。加强社区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开展“零家庭暴力社区”创建工作,对于维护家庭和睦,建设和谐社区,维护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做好社区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应积极以社区为依托,借助社区组织联系群众广泛、工作方式灵活等特色,结合“平安家庭”创建等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不断探索形式新颖、富有成效的反家庭暴力工作模式,切实维护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创建更多和谐美满的家庭,努力营造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人民安居乐业的社会环境。

(六)加强调查研究,增强工作指导性

各国实践充分证明,妇女组织在反家庭暴力的立法、执法、司法以及社会宣传等各个方面都能发挥积极作用。作为我国最大的妇女群众组织,妇联应该进一步发挥自身的优势和影响力,积极履行职能,深入开展反家庭暴力工作。各学术团体可以充分发挥学术组织的优势,从法学、社会学、心理学等不同角度研究家庭暴力,提出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对策和建议。通过加强调查研究,及时获取家庭暴力发展的新动态、发现倾向性问题,开展深入细致的统计分析,为推动立法和相关决策提供依据。通过研究总结出符合中国实际的反家庭暴力理论,进一步指导工作实践。同时因为家庭暴力是一个全球性的问题,有许多共通之处,我们应主动学习借鉴其他国家的反家庭暴力的有益经验和有效做法,积极开展国际合作,为消除家庭暴力现象而共同努力。

收稿日期:2006—03—10

注释:

① 本文所使用的数据除特别注明的以外,均来源于全国妇联权益部截至2004年11月进行的调查统计。

② 数据来源:全国妇联权益部与全国妇联法律帮助中心于2005年8月进行的统计。

③ 全国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协调组现有19家成员单位,包括全国妇联、中央政法委、中宣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国务院法制办、财政部、公安部、民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农业部、文化部、卫生部、国家人口计生委、国家工商总局、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国家信访局、全国总工会。

④ 调查由全国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协调组办公室(设在全国妇联权益部)组织实施。共设计全国公众样本6000份,分布于北京、山西、辽宁、浙江、安徽、湖北、广西、四川、陕西、甘肃等1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100个县、市、区,其中城乡各占一半。机构负责人样本设计为2170份,其中省级70份,区县级700份,街道/乡镇级1400份。

⑤ 数据来源:全国妇联权益部信访处。

⑥ 数据来源:全国妇联法律帮助中心。

⑦ 数据来源:全国妇联法律帮助中心。

⑧ 数据来源:全国妇联法律帮助中心。

⑨ 资料来源:辽宁省人大常委会内司委和辽宁省妇联在2003年开展的辽宁省家庭暴力状况及反家庭暴力工作情况调研报告。

⑩ 资料来源:河北省妇联权益部。

(11) 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共中央举办的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能力专题研讨班开班式上的讲话,2005年2月19日。

(12) 中国代表团出席东亚和东南亚反家庭暴力立法研讨会的情况汇报报告,2003年12月。

(13) 同(11)注。

(14) 全国妇联权益部发言,《中澳反家庭暴力培训班资料汇编》,2005年7月。

(15) 资料来源:中国代表团出席东亚和东南亚反家庭暴力立法研讨会的情况汇报报告,2003年12月。

(16) 同(15)。

(17) 全国妇联权益部发言,《中澳反家庭暴力培训班资料汇编》,2005年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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