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真理辩证法的两个问题_唯物辩证法论文

关于真理辩证法的两个问题_唯物辩证法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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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理辩证法,是马克思主义认识论的灵魂,也是真理论的灵魂。它包涵着丰富的内容。真理和真理之间、真理和谬误之间,皆属真理辩证法研究的范围。

一关于真理之间的相互关系

真理间的相互关系,这里是指真理同所谓“相对真理”、“绝对真理”之间的关系。我们只要一打开哲学辞典、哲学教科书,就会看到关于真理、“相对真理”、“绝对真理”等等概念。这里会引起一个问题:真理到底有几个?如果有真理、“相对真理”、“绝对真理”,那么它们有什么关系?或者是真理“只有一个”,没有什么“相对真理”、“绝对真理”?这是需要作出回答的一些问题。

所谓“客观真理”,其实就是真理,这是容易理解的。因为所谓“主观真理”,其实就是谬误。当人们谈论“客观真理”时,这无非是说,真理不是人们头脑的主观杜撰,它总有其客观的模本、原型。只是从这个意义上,列宁才把真理名之为“客观真理”,以便与马赫主义的主观真理论划清界限。可见,“客观真理”的本义无非是指真理的内容来自客观实际这一点。所以,“客观真理”即真理之别名。因此,应当用真理概念取代“客观真理”概念。

人们意见分歧较大的,是如何认识真理、“相对真理”、“绝对真理”之间的关系。

为了解决我们提出的问题,要先从什么是真理谈起。真理,简单的说,就是人们对于客观事物的现象及其规律的如实反映。当然,反映的正确性,要通过实践检验。关于“绝对真理”,通常辞书是这样定义的,即“绝对真理是指在内容上无条件地、完全地反映无限发展着的客观世界及其规律的认识。相对真理是指在内容上有条件地、近似地、不完全地反映了客观世界及其规律的认识。”(见《哲学名词解释》上册第57—58页)由此而使我们产生一个问题,即真理是否有三个呢?如果有三个,它们的关系是如何的?如果真理只是一个,那么,又该怎样看待“相对真理”和“绝对真理”呢?

我认为,没有所谓“三个”真理,真理就是真理,真理只有一个。“相对真理”不过是真理的相对性;“绝对真理”是真理的绝对性。真理本身,具有相对性与绝对性这两重性。真理的相对性与绝对性,是一切真理的普遍性。世界上,没有哪一个真理只有相对性或只有绝对性的事例。可见,真理与“相对真理”、“绝对真理”的关系,实际上是真理和它的属性的相互关系。真理的相对性,是指真理作为一种正确认识,永远都具有不完美、不完备这样一种属性。这就是说,主体对于客体的正确认识(真理),无论多么深刻、多么完美,都仍有不足之处,都有需要补充和发展的余地,而永远不会达到至善至美的地步,即完美无缺的境界。正如恩格斯所说:“真理是包含在认识过程本身中,包含在科学的长期的历史发展中,而科学从认识的较低阶段上升到较高阶段,愈升愈高,但是永远不能通过所谓绝对真理的发现而达到这样一点。在这一点上它再也不能前进一步,除了袖手一旁惊愕地望着这个已经获得的绝对真理出神,就再也无事可做了。这不仅在哲学认识的领域中是如此,就是在任何其他认识领域中以及在实践行动的领域中也是如此。”(《马列著作选读(哲学)》,第11页)

纵观整个人类认识史,我们看到一个事实,就是任何科学认识都是一个过程。无论是对自然界的认识、对社会的认识或者对于人类本身及思维现象的认识,都是一个从低到高的过程。认识的过程性,是认识的一个规律。同样,真理也是过程。真理的过程性,集中地体现在真理的相对性和绝对性这一两重性上,但最突出地表现在真理的相对性上。

真理的绝对性,是指举凡真理,都必须是主观认识与反映客体(模型)的符合;同时,这一符合也不是一蹴而就的,而是一个逐步前进、发展的过程。这就是说,真理不仅是对于客体的相对正确的反映,而且它还是对于客体的绝对正确(即就认识符合客体的那一部分说)的反映,同时,随社会实践的发展,人们的正确认识(即真理)必然也在不断丰富、发展,这也是绝对的,具有绝对性的。这就是真理绝对性的含义。

所以,真理的相对性与绝对性,是永远伴随或为真理所具有的两重属性。这就是说,第一,一切真理都必然包括正确地反映了客体的认识内容,否则它就不是真理,这是真理的绝对性一面;第二,一切真理又都必然具有需要不断发展、完善的属性,世界上没有“永恒真理”,没有一劳永逸的真理。这就是真理的相对性一面。

可见,真理只有一个,而不是三个。认为真理有“三个”的看法,是不妥的。

主张存在有“相对真理”和“绝对真理”的同志,往往举出许多理由,来为自己的主张作辩护。

他们的第一个理由是说,“如果否认它(指“绝对真理”)的存在,就会导致否认客观实在的唯心主义或否认彻底认识世界可能性的不可知论。”(见《辩证唯物主义原理辅导》,第113页。 )“如果否认它(指‘相对真理’)就会把知识绝对化。”这种理由,并不能说明“相对真理”、“绝对真理”相对独立存在的根据,而恰好证明,“相对真理”和“绝对真理”正是作为真理的两种基本属性(相对性与绝对性)而存在的事实。实际上,在现实生活中,并不存在所谓的只具相对性的“相对真理”,或只具绝对性的“绝对真理”。因此,正确的看法,并不是我们在上边引用的观点,而是下边这样一个结论:如果否认真理的绝对性(不是“绝对真理”),就会导致唯心主义和不可知论;而否认真理的相对性(不是“相对真理”),就会导致思想僵化和绝对主义、教条主义。

主张存在“相对真理”与“绝对真理”的第二个理由是说,“相对真理”与“绝对真理”,是从动态上说明真理的;而真理的相对性和绝对性,则是从静态上说明真理的。所以,“相对真理”和“绝对真理”与真理的相对性、绝对性,都是合理的,都有存在的理由。

这样的理由,同样是没有根据的。因为,第一,真理的二重性(相对性和绝对性),既可以从静态上,也可以从动态上来说明真理的辩证法。从静态上看,一切真理无不具有相对性与绝对性;同样,从动态上看,一切具有相对性和绝对性的真理,也都有一个发展的过程。即由低级到高级真理的发展过程。这是整个科学认识史所证明的事实。第二,如果“相对真理”、“绝对真理”,作为相对独立的真理形式,则无论从静态上或动态上都不能对真理加以科学地说明。因为现实生活中,并不存在一种只有相对性,而无绝对性的“相对真理”;也不存在一个只有绝对性而无相对性的“绝对真理”。客观情况是,如果从动态上观察问题,“绝对真理”概念,则是一个不能自圆其说的混乱概念。因为,一方面说,“绝对真理”是一种穷竭一切的真理认识;另方面又说,要从动态上对待它,这不是自相矛盾吗?另外,从“相对真理”说,只有相对性,而无绝对性的“相对真理”,实际上也不存在,而并不存在的东西,又如何使它发展?又如何从动态上去对待它呢?

主张存在“相对真理”、“绝对真理”的同志的第三个理由,是他们认为“相对真理”和“绝对真理”的关系,是马克思主义真理论的一个不可缺少的重要内容。然而,如果把有关“相对真理”和“绝对真理”的内容,都包括在马克思主义真理理论之中,那么其结果,只能引起思想混乱。事实正是如此的。

比如人们说:“绝对真理中包含着相对真理”;又说:“相对真理中包括着绝对真理。”这里,如果说“绝对真理”是整体,那么,在其中除了包含“相对真理”之外,它还包含什么别的内容呢?同样,如果把“相对真理”视为一个整体,那么,在其中除了包含“绝对真理”之外,它还包含别的什么认识因素呢?包含谬误吗?这不正确。包含既不属真理,又不属谬误的中性认识呀?在现实中,又不存在这样一种认识。

又比如有人说:“绝对真理是由相对真理构成的,”“或相对真理之总和构成绝对真理”这种一会儿说“绝对真理是由相对真理构成的”;一会儿又说“相对真理中包含着绝对真理”,这不是自相矛盾吗?因为,按着前一个说法,“绝对真理”(整体)等于相对真理”(部分)之相加;而按照后一个说法,则“相对真理”只有其中的一部分构成“绝对真理”,即“相对真理”(减去某些部分)之总合,才构成“绝对真理”。试问论者,怎样才能自圆其说呢?

再比如有人说:“人们在实践基础上通过相对真理而日益接近绝对真理,……”(辞海》哲学分册,第65页)这是从动态上把握和理解“相对真理”、“绝对真理”的一个典型例证。这里,所谓“通过相对真理而日益接近绝对真理,显然是说,“相对真理”是部分;“绝对真理”,是整体。人们在认识真理的过程中,通过认识一个个的部分(即“相对真理”),而最终达到认识整体(即“绝对真理”)。这种把真理“一分为三”的作法,难道不是既在理论上说不通,又在实践上背离客观实际吗?

从理论上说,只具有一个相对性的“相对真理”,或者只有绝对性的“绝对真理”,这在道理上说不通的。因为,一切真理都只能具有两重性,即真理的相对性和绝对性。这无论从动态或从静态看、无论从理论说、从事实说,都是如此的。

从客观实际这个角度说,在现实生活中,还没有哪一个事例,能够证明真理发展的逻辑是“从相对真理到绝对真理的发展”这一观点的。例如,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能够说它只是一个“相对真理”呀?能够说,我们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认识过程,就是一个由“相对真理”到“绝对真理”的过程吗?我看,难于得出这样的结论。因为,第一,不能说,我们今天的认识只是“相对真理”,第二,也不能说,只有在将来我们才能达到“绝对真理”。而只能说,我们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认识,在今天它有相对性和绝对性这两重性;而在明天,我们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认识,虽然前进、发展、深化了,但这一真理仍然具有相对性和绝对性,只是它的水平提高了,内容丰富了。但是,无论到了什么时候,我们都不可能使真理性认识只具有一重性——绝对性,可以这样说,无论何时,即不只是在今天,就是在无穷遥远的将来,我们也不可能达到关于中国社会认识的“绝对真理”这一境界的。

再以自然科学真理为例说,有人认为,牛顿的力学定律,在物体低速运动时,是“绝对真理”;而在高速运动时,它就不再适用,因而它是“相对真理”。(参见《哲学争论》1980—1982,第136页。 )这种看法,也是不对的。牛顿力学定律所揭示的真理(包括任何一个科学真理在内)并非在一个时候,叫作“相对真理”,在另一个时候,又叫作“绝对真理,而是说科学所揭示的真理,都具有两重性质(即真理的相对性和绝对性)。这一点乃是由真理认识的唯物论和辩证法性质决定的。

二关于真理和谬误

在此,我们仅仅涉及真理和谬误的相互关系中的一个方面的关系:即二者的相互包含关系这一问题。

在真理与谬误的相互包含关系上,有三种提法:

一是真理包含谬误;二是相对真理包含谬误;三是在真理的界限上包含谬误。

以上三个提法,有一个共同点,就是真理包含谬误。当然,这是从实质上来说的。以下我们分别地对上述三个提法加以考察。

1、关于真理包含谬误。这样的看法已经不多了,但并没有完全消声匿迹,只是抱这种观点的人不那么多了,但它毕竟是一种有代表性的观点。所以,我们先从分析这种观点开始。

认为真理包含谬误的同志,有两个最主要的根据:其一是说,真理包含谬误这个主张,合乎辩证法;其二是说,这个看法有经典作家言论的根据。

所谓“真理包含谬误”合乎辩证法,是指矛盾双方“不论它们如何对立,它们总是互相渗透的”(《马克思恩格斯全集》20卷,第25页。)就是说,事物没有绝对的纯,总是你中有我,我中有你。所以,真理包含谬误,谬误包含真理。

但是,这里要弄清楚,真理和谬误是什么性质的矛盾,是何种范围之内的矛盾。根据唯物辩证法关于对具体事物必须是进行具体分析这一原理,我们看到,真理和谬误,乃是属于人类认识范围的一对矛盾,而并非是真理性认识(或真理)范围内的一对矛盾。由此,我们认为,在论及人们的认识时,可以说,认识“并没有绝对的纯”,所以,它同时可能包含真理和谬误。就是说,真理与谬误,乃是认识或认识过程中的“一对孪生兄弟”。这是认识或认识过程中的两重性问题。但我们不能够用认识或认识过程中的矛盾(认识的真理性与谬误性)来顶替真理认识包含真理与谬误的命题。主张真理包含谬误的同志失足的一个原因,正在于此。他们把认识的不纯(即认识包含谬误)这个命题,换成了另一个命题(真理不纯和真理包含谬误)

可见,在认识论中应用辩证法,是一件困难和复杂的事,而不是一件容易和简单的事,在认识中应用辩证法与在真理认识中应用辩证法并不是一回事,因此,也就不应仅仅得出一个简单化的结论。在认识中应用辩证法,我们得出认识总是“一分为二”的。即,在认识过程中,认识与谬误总是相互伴随的认识中,总是有对错之分,而把辩证法应用于真理认识,我们则会得出另外的相应的辩证法结论,但这不是真理包含谬误,而是真理具有相对性与绝对性、具体性与抽象性、科学性与价值性等结论。

可见,把认识与谬误在认识过程中的矛盾,等同于真理发展过程中真理与谬误的矛盾,或者说将认识中的谬误与真理等同于真理认识中的谬误与真理,是导致真理包含谬误的一个重要的原因。

另外,主张真理包含谬误的同志,往往引用恩格斯的话作为根据。这一点,同样是站不住脚的。不错,恩格斯确实论及过真理与谬误关系的话,他说:“今天被认为是合乎真理的认识都有它隐蔽着的、以后会显露出来的错误的方面,同样,今天已被认为是错误的认识也有它合乎真理的方面,因而它从前才能被认为是合乎真理的;……”(《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1卷,第338页、重点号, 为引者加)对恩格斯的以上引文,有两点需要特别指明,第一,他是指在“真理的认识”中,包含谬误;是指在“错误的认识”中,包含真理。这里,“真理的认识”,不等于真理,因为,前者只是对于一种认识的本质性规定,而并未对一个本质上是正确的认识中包含错误这一点加以排除。同样,“错误的认识”,不等于错误,前一概念,只是对于错误认识的一种本质规定,而它并未排除在错误的认识中,可能包括真理加以否定。第二,退一步说,即便恩格斯所说的“真理的认识”是真理,“错误的认识”是错误,那么,在此,我们不能忽视恩格斯对于“真理的认识”和“错误的认识”前边所加的那个重要的限制词——“被认为是……”这一点。这就是说,“真理的认识”,不一定就是真理,“错误的认识”,也不定就是错误,而只是人们“认为是”真理或错误的认识等等。

2、关于相对真理包含谬误。

如果不能说真理包含谬误,可否说“相对真理”包含谬误呢?

说“相对真理”包含谬误,是以“相对真理”的存在为前提的。如果“相对真理”,象我们在上边已经指出的,它并不存在,那么,这个问题本身,也就被自然地取消了。此其一。

另外,是否可以说,真理的相对性中包含谬误呢?

我们已经指出过,真理的相对性,是指人们对事物的“近似正确”、“相对正确”的反映。但“近似正确”和“相对正确”毕竟不等于错误。所以,不能说真理相对性包含错误。因为,正确程度的差别,并不等于真理与谬误的对立。认识的正确性,可以有深浅、广狭程度的区分。但不能将这一量上的区分,等同于认识的对错之质上的差别。

最后,还应当指出,主张“相对真理”包含谬误的同志,在论证其主张时的逻辑,是混乱的。他们一方面认为,“绝对真理”是完全正确的真理。所以它不包含谬误;另方面,又认为“绝对真理是由相对真理的总合构成的”。这样就势必会得出如下结论:由无数相对真理构成的绝对真理也包含错误。这岂不是自相矛盾吗?

3、关于真理在其界限上包含错误。

“在真理界限上可能隐藏着错误”,这是什么意思呢?按照持这一观点同志的说法,任何真理,都包含两个方面:一是指真理反映客观实际的内容;二是指真理适用的条件和范围,即真理的界限。(《辩证唯物主义原理辅导》,第293页。)据此,这些同志便认为, 真理的内容本身不可能包含错误;但又认为,真理在它的界限上可能包含错误。意思是指:真理从其适用范围说,是有界限的。因为,真理总是具体的,它所反映的对象从时间、空间说,都是有确定界限的。如果超出了它所反映对象的界限,它就不再是真理。这不外是说,真理性认识,是有其一定界限的,即它总是与其反映对象之间有一定的对应关系,超出了这个关系,它就不再是真理。很清楚,在这里问题的实质,已非真理在其界限上包含谬误的问题,而是真理变谬误的问题,或仅仅是一个真理的界限问题。

总之,我们认为,无论说:真理包含谬误;“相对真理”包含谬误;或真理在其界限上包含谬误,都是难以成立的、缺乏根据的主张。这就是我们的一个总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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