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统计局制定关于经济组成部分统计司的规定_企业登记注册类型论文

国家统计局制定《关于统计上划分经济成分的规定》,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国家统计局论文,成分论文,经济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本刊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国的所有制结构呈现了以公有制为主体,公有制实现形式多样化和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的局面。党的十五大提出要全面认识公有制经济的含义,以保证对我国社会性质的正确认识,采取正确的经济政策。虽然在1992年,国家统计局曾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制发了《关于经济类型划分的暂行规定》,但是在几年的执行中却暴露出一些问题,主要是把经济成分与企业的组织形式混淆,既不利于准确反映我国现阶段的所有制结构情况,也不利于准确反映我国市场经济体制改革过程中,由于资产重组所产生的各种企业组织形式,更不能反映国有经济的控股情况。鉴于此,国家统计局积极行动、深入调查、博采众议,重新制定并出台了《关于统计上划分经济成分的规定》以及与之相配套的《关于统计上经济成分的推算办法》和《关于统计上国有经济控股情况的分类办法》,并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制发了《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

这次修订,所遵循的原则和依据主要为理论结合实际,注意与国际惯例衔接。在理论上把握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即公有资产在社会总资产中占优势,国有经济控制国民经济的命脉,对经济发展起主导作用以及国有经济起主导作用,主要体现在控制力上;在实际中要认识到我国的企业类型情况比较复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一时难以按纯粹的企业组织形式进行规范登记或归类,因此,在现时,以现行工商登记注册的企业类型为基础进行统计是必要的,并且可以加工组合成与国际惯例相衔接的企业组织形式。

基于上述修订原则和依据,本次修订将经济成分与企业组织形式相区别,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与企业经济组织类型相区别,增加了反映国有经济控股情况的内容,下面将对几个主要文件加以介绍和说明。

关于统计上划分经济成分的规定

为了反映我国经济中所有制成分的构成情况,解决经济类型分类将所有制结构与企业组织形式相混淆的问题,在理论上对我国经济成分分类制定一个统一标准,从概念上将经济成分与企业的组织形式区别开来。现阶段,把我国经济成分规范为两个层次,即公有经济和非公有经济(代码分别为1和2),具体解释为:公有经济是指资产归国家或公民集体所有的经济成分,其中包括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代码分别为11和12),分别是指资产归国家所有和归公民集体所有的经济成分;非公有经济是指资产归我国内地公民私人所有或归外商、港澳台商所有的经济成分,包括私有经济、港澳台经济和外商经济(代码分别为21、22和23),分别是指资产归我国内地公民私人所有、归港澳台商所有和归外商所有的经济成分。

需要指出的是,《关于统计上划分经济成分的规定》作为一个统计分类标准应相对稳定,它适用于综合加工和计算各主要经济总量指标(如产值、销售收入、国内生产总值)等经济成分,并且仅限于综合部门在进行国民经济核算以及对综合指标进行宏观经济成分分析时使用。

关于统计上经济成分的推算办法

这套办法是以实收资本为基础,根据上述文件所规定的经济成分分类标准而制定的,目的是为了充分反映我国经济中经济成分的构成情况,便于统计资料的加工整理。具体推算办法分为三种:

1.企业经济成分的推算办法。这是根据企业实收资本中的国家资本、集体资本、个人资本、港澳台资本和外商资本来确定经济成分的。即实收资本中的国家资本作为国有经济成分,集体资本作为集体经济成分,个人资本作为私有经济成分,港澳台资本作为港澳台经济成分,外商资本作为外商经济成分。除此之外,在企业登记注册类型中填报为股份合作企业的,不论其资本构成如何,全部列入集体经济。

所要强调的是,这一推算办法仅限综合部门按经济成分对各主要经济总量指标进行所有制结构分类时使用,一般不必对企业的经营成果进行推算。具体作法是:由综合部门首先将扣除股份合作企业后的企业实收资本金,以及要推算的经济总量指标(如产值、销售收入、国内生产总值等)重新汇总,然后,用不含法人资本金的其他五种资本金的构成比例,对经济总量指标进行经济成分的推算。最后,再将股份合作企业的相关经济总量指标数据全部列入“集体经济”。

2.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经济成分的划分办法。我国的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情况比较复杂,它不是企业,故不执行企业资本金会计制度,所以不可能也按企业的推算办法划分其经济成分,应该主要根据其经费来源和管理方式,以单位进行划分,具体参照《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

3.农业生产单位经济成分的推算办法。我国的农业生产单位情况比较特殊,它包括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单位,但不包括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乡(镇)办企业、农村私营企业和个体户等。根据这一特点,现行办法将农业生产单位划分为国有经济、集体经济和私有经济等经济成分。具体解释为:

凡从事农、林、牧、渔业的农场,不论其经营方式如何,如果其使用的土地(含水面)为国家所有的,一律以农场为单位列为“国有”;为集体所有的,列为“集体”;凡主要使用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含水面),从事的农、林、牧、渔业生产活动,均列入“集体经济”,此外列入“私有经济”。

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

这部分内容是国家统计局会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以现行国家工商管理局对企业登记注册的类型为依据制定的。以下是对所有分类内容的逐一介绍:

1.内资企业。包括:(1)国有企业,指企业全部资产归国家所有,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的非公司制的经济组织,不包括有限责任公司中的国有独资公司;(2)集体企业,指企业资产归集体所有,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的经济组织;(3)股份合作企业,指以合作制为基础,由企业职工共同出资入股,吸收一定比例的社会资产投资组建,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共同劳动,民主管理,按劳分配与按股分红相结合的一种集体经济组织;(4)联营企业,是指两个及两个以上相同或不同所有制性质的企业法人或事业单位法人,按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共同投资组成的经济组织;(5)有限责任公司,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由两个以上,五十个以下的股东共同出资,每个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经济组织。它还包括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其他有限责任公司。前者是指国家授权的投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单独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后者是指国有独资公司以外的其他有限责任公司;(6)股份有限公司,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其全部注册资本由等额股份构成并通过发行股票筹集资本,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经济组织;(7)私营企业,指由自然人投资设立或由自然人控股,以雇佣劳动为基础的营利性经济组织,包括按照《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私营企业暂行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的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私营股份有限公司、私营合伙企业和私营独资企业。其中,私营独资企业是指按《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的规定,由一名自然人投资经营,以雇佣劳动为基础,投资者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企业;私营合伙企业是指按《合伙企业法》或《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的规定,由两个以上自然人按照协议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负盈亏,以雇佣劳动为基础,对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企业;私营有限责任公司是指按《公司法》、《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的规定,由两个以上自然人投资或由单个自然人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私营股份有限公司是指按《公司法》的规定,由五个以上自然人投资,或由单个自然人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8)其他企业,指上述条目之外的其他内资经济组织。

2.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包括:(1)合资经营企业,指港、澳、台地区投资者与内地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按合同规定的比例投资设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的企业;(2)合作经营企业,指港澳台地区投资者与内地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合作合同的约定进行投资或提供条件设立、分配利润和分担风险的企业;(3)港、澳、台商独资经营企业,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在内地由港澳台地区投资者全额投资设立的企业;(4)港、澳、台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外经贸部依法批准设立,其中港、澳、台商的股本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达25%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凡其中港、澳、台商的股本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小于25%的,属于内资企业中的股份有限公司。

3.外商投资企业。包括:(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指外国企业或外国人与中国内地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按合同规定的比例投资设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的企业;(2)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指外国企业或外国人与中国内地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作经营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合作合同的约定进行投资或提供条件设立、分配利润和分担风险的企业;(3)外资企业,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内地由外国投资者全额投资设立的企业;(4)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外贸部依法批准设立,其中外资的股本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达25%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凡其中外资股本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小于25%的,属于内资企业中的股份有限公司。

这项规定由国家统计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并于颁布之日起施行,同时废止1992年制定的《关于经济类型划分的暂行规定》。

关于统计上国有经济控股情况的分类办法

这是本次修订新增加的一项统计分类办法,主要根据国家统计制度中“法人单位调查表”所设置的有关国有经济控股的指标,并结合企业(单位)登记注册类型,对除集体企业、股份合作企业、港澳台商独资经营企业、外资企业、私营企业以外的各类企业进行分组,以反映国有经济控股企业的情况。

国有经济控股是指在企业的全部资本中,国家资本(股本)占较高比例,并且由国家实际控制的企业。“国有控股”可分为两种:一种是“国有绝对控股”,指在企业的全部资本中,国家资本所占比例大于50%的企业。另一种是“国有相对控股(含协议控制)”,指在企业的全部资本中,国家资本(股本)所占的比例虽未大于50%,但相对大于企业中的其他经济成分所占比例的企业(相对控股),或者虽不大于其他经济成分,但根据协议规定,由国家拥有实际控制权的企业。

几个具体问题的说明

1.股份合作企业。股份合作企业的建立始于80年代的中国农村,近年来,在城市也得到了不断推广,并已成为企业改制的一种重要形式。鉴于股份合作企业是以合作制为基础,实行资本与劳动相结合,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已将其定性为一种新型的集体经济组织形式。为了区别于集体企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在对企业登记注册时,已将其单独列出,与集体企业并列。因此,《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中,我们也在集体企业的下面增加了一项“股份合作企业”。如果要与历史资料对比,各级综合统计部门可将其与集体企业相加。同时,根据股份合作企业的资本金构成比较复杂的特点,《关于统计上经济成分的推算办法》中特别规定,凡在企业登记注册类型中填报为股份合作企业的,不论其资本金的构成如何,全部列入集体经济。

2.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经济成分的划分问题。对不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登记注册的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经济成分,主要按其经费来源和管理方式划分,根据实际情况,比照企业登记注册类型对号入座。

(1)机关包括国家机关和政党机关,原则上均列为“国有”。但有特殊规定的,如供销社等,则列为“集体”。

(2)事业单位包括经国家机构编制部门和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各类事业单位,不包括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具体分类办法为:由国家财政预算拨款或列入财政预算外资金管理以及经费主要来源于国有主管部门或国有上级单位的事业单位,列为“国有”;经费主要来源于集体单位的事业单位,列为“集体”;公民个人(或个人合伙)开办的事业单位,列为“私营”。

上述以外的其他事业单位,如果其经费来源不明确,则按管理方式进行归类。

(3)社会团体包括经民政部门批准成立以及未纳入社会团体管理条例范围的工会、妇联等,具体分类办法为:未纳入民政部社会团体管理条例范围的工会、妇联、共青团、青联、工商联、科协、侨联等社会团体,国家拨款设立的基金会或基金管理组织以及经费主要来源于国有业务主管部门或国有上级单位的社会团体,列为“国有”;经费主要来源于集体单位的社会团体,列为“集体”;公民个人(或个人合伙)开办的社会团体,列为“私营”。

上述以外的其他社会团体,如果其经费来源不明确,则按管理方式进行归类。

3.关于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几个问题。

(1)个体经营。鉴于“个体经营”不属于企业,本次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制发的《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中,未将“个体经营”列入,但其仍属国家统计局的统计范围。在计算经济成分时,应归入“私有经济”。

(2)私营企业。《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中,对私营企业共列有四项,其中“私营有限责任公司”和“私营股份有限公司”,均为按《公司法》规定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但如果是由自然人投资或由单个自然人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按目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规定,仍将其列入“私营企业”。因此,这类企业仍应按“私营企业”填报。但为了准确反映企业组织形式,各级综合统计部门在加工整理“企业经济组织类型分类”时,则可将“私营有限责任公司”和“私营股份有限公司”分别归入“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中。

(3)联营企业。本次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制定的《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中,“联营企业”包括四类,即:国有联营企业、集体联营企业、国有与集体联营企业、其他联营企业。

这与原经济类型分类有所不同。由于过去主要是想通过经济类型分类反映所有制的问题,因此,将同一所有制性质单位组成的联营企业分别列入了相应的类别,如将国有联营企业列入国有经济类。这次制发的《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对此做了修改,按工商登记注册类型进行重新归类,即将“国有联营企业”和“集体联营企业”全部归并到“联营企业”中。此外,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现行规定,原联营企业中的“国有与私人联营企业”、“集体与私人联营企业”和“国有、集体与私人联营企业”已经取消,但为了保证以前登记注册的上述联营企业有类可归,特意设置了一项“其他联营企业”,以便各级综合统计部门进行资料对比时使用。

(4)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含港澳台商股份有限公司)。这是本次修订新增加的一项分类,它将按《公司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分成了两类。一类是其全部股本中的外资(或港澳台资)股本超过25%的股份有限公司,经外经贸部依法批准设立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或港澳台商股份有限公司),按外商投资企业对待;另一类是其全部股本中的外资(或港澳台资)股本小于25%的股份有限公司,则仍列在内资企业中的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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