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产权制度改革的难点与对策之我见_产权制度改革论文

我国产权制度改革的难点与对策之我见_产权制度改革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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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届三中全会的《决定》明确指出:我国企业改革的方向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并对现代企业制度的基本特征作了科学的概括。其中特别引人注目的是,《决定》突出地强调了明晰产权,使最终所有权与法人财产权分开,从而建立企业法人财产制度这一核心问题。这就把影响国有企业活力,制约国有企业改革进一步深化的深层次矛盾准确地揭示了出来,并明确指出了解决的途径。毫无疑问,这是《决定》的一大贡献,标志着我国的企业改革将由“两权分离”模式进入一个新的阶段:制度创新。

现代企业制度的核心是产权制度,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突破口是产权制度改革,产权制度改革则是对财产权利结构的重新构造。任何低估这项改革的艰巨性、复杂性的认识都是要不得的,我们没有任何理由盲目乐观。同时,我们也必须看到,只要搞市场经济,这项改革就无法回避。尽管我们没有现成的完整的理论作指导,没有任何一个公有制为主体的国家在其全国成功地进行产权制度改革的经验可借鉴,但是,西方已形成完整的产权理论,其中很多反映现代市场经济一般规律和要求的科学成份可供我们借鉴和应用;国内近几年的试点也取得了很多宝贵经验。更为重要的是,在改革问题上,我们有大胆试验、勇于实践的传统,有边干边学边总结提高的作风,所以,我们也没有理由消沉悲观、畏缩不前。当前的关键问题,是要找准产权制度改革的难点,并有针对性地采取相应的对策措施,以推进产权制度改革。

我认为,当前我国产权制度改革的困难来自两个方面:一是思想认识方面的,二是具体操作方面的。思想认识方面的难点,是思想难解放。难的原因,在于产权制度改革的特殊性和人们普遍对产权及产权制度知识知之甚少。由于产权制度改革必然涉及到企业的财产组织制度、财产权利结构的改革问题,因而必然涉及到全民所有制的实现方式、国有资产的管理、营运及其权利的界定、分割、转让等诸方面的改革问题,而这些问题恰恰是最为敏感、习惯上往往与“方向”、“原则”相联系的问题,加之当前干部群众对产权理论和相关知识普遍了解甚少,所以很容易在人们头脑中产生怀疑、担心和误解,导致思想的难解放和“乱解放”。

解决这一难点的途径,只能靠加强学习、研究、靠典型示范,通过加大宣传力度,提高人们的认识水平。当前,重点要搞清产权与所有制理论中的所有权之间的关系,市场经济的一般规律和客观要求与明晰产权、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之间的联系,并加强对试点单位经验的总结和宣传、从理论论证与实证分析两方面说明:产权制度的改革不是改变公有经济的主体地位,更不是瓜分公有资产;产权制度改革是对“两权分离”改革思路的扬弃,是市场经济的要求,是使国有企业摆脱困境的必然选择。

所谓产权,即财产权利,是指以法律形式界定和维护的经济当事人在市场交易中对财产的权利关系。在现代企业制度中,产权分解为原始产权与法人产权,前者指投资所有权或股权,后者指独立客观存在的、由出资者投资形成的企业财产权。产权制度,简言之,就是以法律为依据的产权权能的分割、产权的界定、产权的转让和交易以及资产兼并、破产清理等方面的规则、制度。所有制理论中的所有权与产权的区别在于:前者注重财产所有、占有方面的一般性与抽象性,后者则注重财产关系的个别性与具体性;前者强调财产的归属关系进而揭示其背后的人与人之间的阶级关系,而后者强调产权主体对财产客体的支配关系以及在市场交易中的财产权利界区;前者是要揭示生产关系的本质,为生产关系定性,而后者则是通过界定财产权利边界,实现社会资源的更有效配置;前者往往强调所有关系的纯洁性,后者则强调在财产权利界区清晰条件下归属关系不同资产的交汇融合。当然。产权根源于所有权,是对所有权权能的分割,并最终受制于所有制关系。没有所有权的地方不存在产权,而所有(归属)关系明确的地方产权不一定明晰。所以,产权制度改革,明晰产权,决不是瓜分公有资产,把公有资产量化到个人名下,也不会瓦解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恰恰相反,通过这种改革,一方面提高公有资产自身的经济效益和效率,另一方面通过公私资产融合,在公有资产占主体条件下多更好地利用其它成份的资本,从而巩固和加强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决不能用小农的或传统的所有制理论的思维方式来理解产权和产权制度改革,否则,会在思想认识上产生混乱,进而可能导致产权制度改革误入歧途。

具体操作方面的难点是什么呢?我认为对国有企业来说主要有三难:

一是包袱难卸。目前国有企业的债务包袱、人员包袱、社会包袱等普遍很重,已经到了企业无力承受的地步。事实上,大多数国有企业在“两权分离”改革中是背负沉重的包袱被推进市场这个大海的。例如债务包袱,自拔改贷以来,企业流动资金已基本靠银行贷款,而技术改造,一部分基本建设项目,甚至职工工资都要靠贷款。久而久之,很多企业已资不抵债,很多企业已还贷无望。据东北三省统计,国有企业实现的利税只相当于银行贷款利息的四分之一到二分之一(1992年低)。再如人员包袱,企业人浮于事已十分普遍,更有甚者,离退休人员越来越多,有的企业在职职工与退休职工已达到1:1的比例。而社会包袱亦不轻:办托儿所、幼儿园、学校、办医院,建职工住房,等等。明晰产权,首先要清理债权债务关系,而巨额的债务,企业偿还无望,银行不同意破产,政府无力补偿且不同意挂帐,产权如何界定?产权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要效率,剩余人员交给谁?退休职工的生活由谁保障?企业目前的社会负担交给谁?

二是窟窿难补。绝大多数国有企业不同程度地存在呆帐、滞帐、烂帐和少提甚至不提折旧等现象,使资产的实有价值与帐面价值已严重不符,形成了巨大的窟窿。如果进行资产评估,则必然会暴露出来。怎么补上?

三是资产难管。产权制度改革后,国有资产的所有者中代表是谁?原始产权的职能由谁行使?如果仍然是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那么政府的“双重职能”断然难以分离,且会为政府由外部干预企业转变为由内部直接干预铺平道路,政企难分的问题不仅难以解决,反而会更加突出。如果另设专门机构(如国有资产管理局等),那么该机构隶属于谁?对人大还是对国务院及各级政府负责?况且,庞大的国有资产势必使该机构十分庞大,大大提高管理成本,从而在很大程度上将抵消产权制度改革带来的经济效益和效率。

此外,还有许多问题使产权改革具体操作起来比较困难,这里不再一一分析。

如何解决上述难点?理论界已开出不“药方”,实践中群众也创造出许多经验,都有一定的参考价值。现在总的状况是:理论界比较乐观实际工作者感到难办;地方党政领导人信心十足往往要求过高、过急,而具体主管部门、银行、企业和会计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及其具体操作人员往往无从下手。我认为:当前还没有一种普遍行得通的,政府、企业、银行、职工等各方面都满意的解决办法,所以应加紧研究、大胆探索。目前确立以下思路是非常重要的:第一,产权制度改革从而企业制度的创新,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最重要的、也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最关键的改革举措之一,那么就要在“大破”之中求得“大立”。第二,这项改革既然是重大的改革举措,国家就应舍得花成本,以“高投入”求得“高产出”。而在改革的社会成本、政治成本和经济成本三方面,以追求社会成本、政治成本最小为首要选择。这就意味着适当加大改革的经济成本。第三,产权制度改革要确保国有资产不能以各种不正当渠道流入个人腰包,但如前所述,其价值总额的暂时减少在所难免。公有制企业整体出售或出售部分股权(向外商或国内居民)并不是资产流失。按照这种思路,针对改革中的难点。应具体采取如下对策:

第一,认真进行清产核资和资产评估,并将二者合并进行,真正搞清各国有企业的实有资产、债权债务关系及其原因。对那些已资不抵债、扭亏无望的企业,果断地进行破产处理。其债务中属于银行贷款部分,金融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相应核减银行国有资本金;所欠法人、自然人的债务,以资抵债,债权人想要企业的,破产清理后划归到债权人名下,债权人不愿接收企业的,拍卖企业清偿债务。对于资债大体平衡和资大于债的企业,如果有固定产品及开发前景,有市场,则采取挂帐,停息、减免等措施清理其债务,相应核减银行的国有资本金,然后进行公司制改革;否则,果断地拍卖、租赁、合并、“稼接”。这种工作操作起来会遇到很多矛盾,必须把握三点:一是对于决策失误,政策性、历史性原因形成的债务,实行减、免等办法处理;对出于个人谋私形成的债务,要坚决一分不少地追回。这就是说要对企业经营者进行严格审核,特别是对他们的个人收入和资产的数量、来源一查到底,对有疑问的支出一查到底,将清产核资、清理债务与反腐败结合起来。二是企业所欠银行贷款,必须从核减银行资本金入手。三是要组建由财政、银行、审计、检察和会计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以及企业干部、职工等组成的专门机构从事此项工作,该机构对上一级党委和政府负责并直接报告工作,企业所隶属的当地政府不得干预该机构的工作。

第二,解决企业人员过剩的问题,当然首先要鼓励企业广开就业门路,内部消化。鉴于当前“在职失业”现象严重、退休职工负担重,而待业保险、养老保险制度沿未建立起来的状况,可将企业资产划出一块,专门用于解决待业人员和退休职工的生活问题。至于破产、拍卖的企业,其职工及生活费(包括退休职工)于占地多的企业)由政府统筹安排解决。

第三,企业社会负担重的问题,要区别情况,分别采取不同措施。职工食堂等今后仍有必要保留;托儿所、学校、医院等只能逐步移交,由社会来办。企业职工住房问题的解决,要考虑历史欠帐多、政策的延续性及全社会的住房制度改革进展情况等因素,可采取的办法,一是卖旧建新,二是给地自建(适用于占地多的企业);三是建立住房互助基金;四是按工龄给以补贴鼓励购买住房;五是政府在一定期限内实行一定限额的利税返回政策,专门用于职工宿舍建设;等等。

第四,对国有资产的管理体制与办法,要根据整个经济体制改革的总体要求加以设计和改革。首先,要把非经营性资产与经营性资产划分开来。党政机关、军队、学校等事业单位所占有和使用的房地产、交通工具、办公设备等属于非经营资产,有些事业单位的资产中既有非经营性的,也有经营性的,要将二者划分清楚;经营性资产中要根据行业、产业的性质,划分为非盈利性经营资产和盈利性经营经营资产(前者如公交公司、地铁、航天等行业的资产);垄断性行业的经营资产和非垄断性行业(竞争性行业)的资产,其次,根据上述分类,采取不同的管理方式,对非经营性资产,仍然实行国家及各级政府统一管理的办法:对经营性资产中的非盈利性资产、垄断行业的盈利性资产(如电信、铁路等),继续由国家及各级地政府行使所有者职能,实行“国有国营”或承包经营。对非垄断行业的盈利性资产,占有资产的企业尚未进行股份制改造的,仍由政府为所有者代表并行使其职能。对这部分国有资产,应逐步创造条件,过渡到由国有资产管理局统一管理。对已进行公司制改造的国有企业中的国有资产,其终极产权(包括国有股股权)归国家,而且国家只拥有资产收益权和监督权,其它权能交给实力雄厚的集团企业,各种基金会和金融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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