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治进程中的利益集团及其治理_政治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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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与社会关系理论是观察和研究中国政治的一个重要的框架。中国的国家与社会之间是相互渗入、相互影响的,来自两方面力量各有若干不同因素在不同方向上相互交织和作用,这是一个不断变化的动态过程,充满了冲突和妥协。无论是国家中心论,还是社会中心论,都并不能充分地描述和解释当前中国大陆社会组织的复杂图景,对如何从理论层面呈现国家与社会的复杂互动关系也无能为力。研究这一复杂的动态过程,既需要考察国家机制在社会中享有多少行动自由或自主性,也需要研究社会中不同的力量在政治过程的角色,以及对国家制度与自主性有什么影响等问题。而回答这些问题,利益集团是一个较好的切入点。20世纪初,政治过程论的创始者本特利指出,“如果能解释利益集团,那么一切都可以解释清楚了”。①尽管目前中国的利益集团还没有达到理解一切政治现象的重要程度,但是利益集团已经成为中国政治过程中的重要变量。在1980年代政治改革高潮时期,中国官方文件和媒体多次谈到“利益集团”。②到了1990年代,“利益集团”从官方的舆论中消失,以“利益群体”取而代之。但是,到2006年10月中共十六届六中全会以后,当中共中央提出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时,提出必须防止“既得利益集团”的出现,“利益集团”又一次出现在官方文件中。与此相呼应,官方权威媒体新华社《瞭望》新闻周刊2006年10月关于“利益集团”的文章引起广泛关注,“特殊利益集团”几乎成为中国所有媒体的批评对象,认为中国近年来突出的社会不公正问题与“特殊利益集团”有着直接关系。虽然官方文件指出要防止“既得利益集团”,事实上,“利益集团”在中国政治中的出现和作用已经处处可见。那么,中国利益集团政治是怎样形成的?中国的利益集团以什么样的形式组织起来?在政治过程中有什么样的作用?中国政府拟如何应对利益集团政治所带来的问题?本文试图对于这些问题进行宏观层面上的探讨。

利益集团:研究中国政治过程的一个重要切入点

西方学者对利益集团较规范的学术研究已经有一个世纪左右的时间了,尽管最近十几年有退居政治学研究边缘的迹象,但仍然是西方政治学研究的重要领域之一。但在中国,较为典型意义上的利益集团是新近30年来改革开放的结果。在1978年改革开放之前,共产党在意识形态上强调全国人民在根本利益上的一致性,否认利益差别。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尽管存在城乡差别、地区差别,但是基于农村中的人民公社体制和城市中的国有企业体制,把人民事实上分为工人阶级和农民阶级。但是,邓小平的改革给中国带来革命性变革:原来单一的经济结构演变为多元化的经济结构,在此基础上,形成了众多利益不同的社会阶层。不仅如此,在工人阶级、农民阶级和知识分子阶级内部也多层次化了。这种新的经济结构和社会结构是产生利益集团的基本社会条件。在新型社会结构中形成的新兴社会中间组织已经是政治参与的重要力量,是中国民主政治建设中不可或缺的政治主体。

尽管改革开放被称为“第二次革命”,但是“革命者”是既定的权力主体,“革命”的对象是阻碍发展的体制与机制,而不是既定的权力主体和利益主体本身。因此,既定的利益结构和制度变迁下不可避免的路径依赖决定了“第二次革命”不是简单地与过去决裂、否定,而是一个利益妥协和交换的过程。因此,体制中的“存量”依然强大,关系到国计民生的产权上依然是国家所有。也就是说,中国原有经济结构中的“存量”不变。今天,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直接控制的大型国有企业150家,它们被认为是国家的命根子。这些大型国有企业,在行政权力的保护下,形成行政垄断,并进而造成自然垄断,形成垄断利润和垄断利益。

经济体制和经济结构的变革必然带来政府管理体制的变革。在计划经济时代,所谓的经济主管部门主要是依据行业和产品而设立的,以致到1978年国务院属下的部委多达100个。可以想象,建立在行业和产品之上的政府部门事实上成为本行业和本产品的利益代言人。例如,即使在不讲部门利益的计划经济时代,在以大炼钢铁为主的“大跃进”搞得民不聊生时候,主管钢铁工业的冶金部则依然在鼓吹增加钢铁产量。在过去30年里,中国对政府管理体制进行了四次大规模的改革,大大减少了国务院下属的行政管理部门,提高了行政效率。但是,政府改革并不彻底,很多政府部门依然是计划经济的产物,它们依然建立在行业和产品上。在市场经济的时代,它们的利益代言人角色就更加突出。

体制和机制的改革还带来观念上的革命性转型。过去,如果人们更多的是强调国家利益、整体利益,今天则毫不掩饰地强调自己的利益——尽管有时要以“国家利益”为掩护。

上述制度变迁和观念的变化,意味着利益集团会自然形成,并在中国治理中扮演着重要角色。

但是,利益集团对中国政治过程产生较明显的影响也是近10多年的事,加之其影响方式、过程与结果相对隐蔽,相关信息比较分散,因此,没有引起研究者及时而足够的注意。总体看来,学者们没有注意到中国利益集团与西方利益集团存在的各种差别,对中国利益集团没有作明确的符合自己研究范围的界定,而采取一种想当然的态度,对其行动方式、过程与影响的论述也过于一般化,缺乏深入的学理分析。如有的社会学学者把社会集团、社会阶层等同于或看做是利益集团,③这种社会学角度的界定不太适合用来研究中国政治过程中的行动者,对于考察中国政治过程中的行动者的行动来说,也过于宏观,难以把握其具体角色。从实际的中国政治过程中来看,政治行动者大多不是以社会学意义上的阶级或阶层为基本单位,而是一些不同于阶级或阶层,或次于阶级或阶层的集团行动者。一些民间集团的行动,并不是阶级或阶层所能涵盖的。如下岗工人、农民的抗争,并不是以整个阶级为单位而行动的,更多的是限制于某一单位或地缘之中,与阶级或阶层中的其他成员相互之间并没有联系和共同行动。这样看来,阶级或阶层分析只能作为一种认识中国社会分层现状的途径之一。另外,一般个体行动者受到各种限制,对政治过程的影响力很有限,因此,如果深入讨论中国政治过程中,国家与社会具体是如何互动的,二者都不是最佳的实证或经验研究单元或切入点。相反,自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近十几年来,中国旧有利益集团的行动明显地显现出来,新的利益集团逐步兴起,进入中国政治过程,并开始在政策制定过程的具体阶段发挥重要的有时甚至是决定性的作用。尽管中国的利益集团在政治过程中的作用远没有达到如西方那种“排除了利益集团现象,就没有什么政治现象了”④的程度。但与阶级阶层或个体行动者相比,在常态政治中,利益集团是更为具体的、更具有影响力的行动者,因此更适合作为分析中国政治过程的行动者及其博弈过程的基本单元与切入点。因为“与政党相类似,利益集团居于社会与国家之间并沟通着社会与国家”⑤,能更生动地体现国家行动者与社会行动者之间的彼此渗透和互动关系,把微观行动者与宏观的现象联系起来。

由于我们要强调的是:利益集团在政治过程中的角色、行动策略及其影响,因此本文对利益集团作如下界定:即基于共同利益或态度而组织起来的、在政治过程中进行利益表达的行动性群体。这里侧重强调当代中国利益集团的两个主要特征:一是从当代中国政治过程中起实际作用的角度,强调利益集团的组织化特征的同时,也强调实际政治过程中存在的利益集团,因为后者可能比前者的影响力更大,这是与西方典型意义上的组织化利益集团不同的;二是强调利益集团的政治影响,即是指“那些有意识地去推动特定方面的公共政策的团体。这把它与那些成员具有共同态度,却不关心公共政策的团体区分开来。”⑥后一个特征对于从中国众多的民间组织或社会团体中,区分出政治性利益集团,或特定时空中,某些社会集团所具有的动态政治特征,从而使之更适合于分析其在中国政治过程的角色、特征、类型或影响力。

利益集团的性质与类型

利益的多元化或利益性质的不同决定着利益集团的多样化:政治性利益集团,比如中华全国台湾同胞联合会;公共利益型利益集团,比如环保组织;特定人群权益型利益集团,比如中国残疾人事业联合会;经济利益型利益集团,比如中国纺织品协会。在现实政治中,规模最大、数量最多的利益集团就是经济利益型利益集团,而且它们也是中国政治社会问题的一个重要变量。因此,本文主要考察中国治理中的经济利益型利益集团。

对于利益集团的简单界定是:为特定利益而组织起来的一种社会组织。在大多数国家,利益集团主要指社团性利益集团,即专门为利益表达而建立起来的行业性组织,比如各种各样的“协会”。其他类型的利益集团包括机构性利益集团和非社团性利益集团。⑦在政策过程研究中,尽管美国政治学家把官僚机构当作一种利益集团,他们更多的是从部门政治或官僚政治而非利益集团路径来研究美国的政策过程。中国社会的发育状况决定了不能简单地用现存的利益集团类型和标准来审视中国的利益集团,除了“行业”和“特定利益”外,另一个理解中国利益集团的关键词是“官商关系”。中国的很多行业主管部门比西方国家的政府部门具有更多的部门利益和行业利益,事实上是一种典型的行业性利益集团。在这种制度安排下,特定行业即那些有着特定官商关系的公司本身就是利益集团的组织形式,其在政治过程中的作用甚至比社团性利益集团更大。而与西方国家的利益集团相比较,中国的社团性利益集团具有更多的政策执行功能而较少的主动性利益表达,但是无组织的利益集团却更加活跃。为此,根据中国的利益集团的组织状况及其在政治经济过程中的作用大小,我们把中国的利益集团分类为:机构性利益集团(institutionalized interest group)、公司型利益集团(enterprised interest group)、社团型利益集团(associational interest group)和无组织型利益集团(unorganized group)。⑧

第一,机构型利益集团

作为国家代表的政府部门,本应是公共利益的代表者。但公共选择理论的研究表明,政府官僚机构与官员并不必然是公正无私的“道德人”,有可能具有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经济人”特征。据此,西方学者和一些国内学者把政府官僚机构当作一种利益集团,起着利益表达与综合的作用。⑨我们不同意这种划分方法。不能因为任何时间和地点都存在本位主义和部门利益,而把作为国家权力建制的有机组成部分称为利益集团,因为利益集团是特指国家权力机构之外的政治社会力量,如果把存在组织化利益的团体都归类为利益集团,利益集团就成为解释一切政治现象的概念,“国家权力”等经典概念就失去了应有价值。尽管如此,什么是国家权力的有机组成部分,在经济转型时期需要进一步界定。一般而言,维持国家正常运转的政务部门(如司法部、外交部、民政部、文化部、教育部等)和宏观经济调控部门(如央行、财政部、发改委、国资委等)是任何国家都必须有的,不能因为它们或许存在部门利益而把它们看成为利益集团。我们的问题是,中国目前的政府部门设置依然具有计划经济的特征。例如,在国务院下属的行政管理部门中,还有各种以行业和产品为基础的主管部门。例如,有主管邮政与信息产业的信息产业部、主管铁路产业的铁道部,等等。正常来说,中央各部委应该是中央政策的执行者,自身保持政治中立,只努力追求政策执行的效率。但是在经济转型时期,因为中央决策机制的不健全,在很多场合,实际上部委决策,中央背书,很大程度中央各部委成了中央政策的决策部门。这就使他们有能力将自己的“部门利益”凌驾于社会公共利益,乃至于国家利益之上,通常被称为“特殊利益集团”。⑩不仅如此,由于行业和产品的交叉性,行业和产品而设置主管部门必然导致部门的重叠和功能的交叉与利益冲突。以文化领域为例,最高主管部门是中共中央宣传部,在国务院则有文化部、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国家文物局;以交通为例,有主管水路交通和陆路交通的交通部,也有只管水利而无权管理水上交通的水利部;再以水污染为例,国家环保局和水利部都在管理,都在争夺管理权(11)。这些部门的行政级别相同,而功能和利益存在交叉,利益冲突是常见的现象。在市场经济的今天,这些行业主管部门很容易演变为该行业或产品的利益代言人,利益冲突导致机构之间的矛盾。

因此,本文特别把那些建立在产品和行业基础上的所谓经济主管部门称为机构型利益集团。在经济转轨过程中,有些部门的存在具有时代的合理性和必要性,比如为了加快信息产业的发展而组建的信息产业部;有的没有被改革则因为国家当时没有足够的资源去同时解决那么多的部门政治难题,因此,一下子撤销13个部委的朱镕基总理在1998年说,此改革是过渡性的,还不够,还要改。进一步的行政改革已经非常迫切、必要,因为在市场经济体制基本建立的条件下,有的部门的历史使命已经完成,有的已经成为市场经济的阻碍力量,代表着特殊的行业和利益。从这个角度来看,可以说一些产品和行业主管部门是最强大的利益集团。如果缺少外部竞争、外部约束、缺乏内部的自觉性,有些主管部门会有非常强烈的动机去争取自己的利益最大化、法定化、国家化甚至是国际化。(12)对于这种现象,决策者已经有充分的认识,因此中共十七大政治报告明确提出实行大部门制。

第二,公司型利益集团

在中国,很多公司本身就是利益集团,或者至少起着利益集团的作用。“行业”、“特定利益”和“官商关系”等关键词意味着,并不能把绝大多数公司归类为利益集团,能被视为利益集团的公司主要有两类:

一是垄断行业的大型国有公司,诸如石油行业的中国石油总公司、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和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电信产业的中国电信、中国移动和中国联通;电力行业的中国电网公司和几家发电公司;邮政行业的中国邮政总公司,铁道行业的几家铁路总公司,燃气行业的中国天然气总公司,等等。很多其他国家的行业垄断是一种自然垄断,并在国家的干预下实行反垄断。但是在中国,行业垄断其实是一种行政垄断,行业垄断公司的背后都有行政主管部门,因而是行政权力保护着垄断行业的垄断利益。在这种条件下,垄断公司本身就是庞大的利益集团,它们不需要以社团性利益集团即“协会”的形式而组织起来,它们对政府的影响比“协会”更直接、更有效。

二是暴利行业的公司。在中国,暴利行业特指房地产业和采矿业。这些行业的产权多元化,既有国有也有私有。但是无论是什么样的企业,离开权力的保护就难以运转,因而在很多地方形成了官商一体化的利益集团。与垄断行业相比,暴利行业的利益集团在数量上更多,在形态上更隐蔽但却是公开的秘密,在影响政策的方式上合法与非法并存。

第三,社团性利益集团

学术界习惯于将传统的“人民群众团体”中的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笼统地称为社团,这是不符合中国国情的,因为它和很多政务部门一样,是国家权力建制的有机组成部分。在中国的语境下,本文所说的社团性利益集团包括两类,一是具有显著国家统合主义(state corporatism)特征的人民群众团体(比如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与官办行业协会(比如中国科技协会、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等等)。根据共产党的传统理论,它们是联系党和人民群众的一个“传送带”,具有明显的官僚机构特征,是党和国家政策执行者。不过,正如下文指出的,在利益分化的今天,其中一些团体和行业协会正在寻求代表特定群体的利益,以解决制度化合理性与社会合法性之间的矛盾与困境,从而使它逐步具有利益集团的某些特征。

二是社会新兴中间组织即自治性民间社团。改革开放以来,由于经济结构和社会结构的变化与国家治理的需要,党和国家也逐步而谨慎地退出一些原来严格控制的领域,交由民间社会实行自治,并允许一些有相同利益的群体组建社团。官方统计表明,近10年,民间组织(主要包括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迅速发展,从1996年的18.4万个增加到2005年的32万个(其中全国性社团1500多个),预计到2010年将达到53.2万个。(13)在这些民间社团中,有相当一部分不是典型意义上的政治性利益集团,但其中也包括许多能够在相关政策决策过程中起不同程度作用的利益集团。也就是说,很多全国性社团在政治过程中并没有西方背景中的社团型利益集团的作用那么大,但是在一些地区,地方性民间社团在地方治理中的作用已经不可忽视。

第四,非组织化利益集团

尽管著名利益集团研究者格雷厄姆·E·威尔逊认为“一个组织要算做利益团体,必须有一套制度化的体制,如此才与社会运动有所区别(社会运动只需要最基本的联系),也才能撇开各利益团体的内部差异,充分指明各利益团体的共同特征”,(14)但他也指出,“社会中哪些利益会被动员起来,形成利益团体?为什么某些利益会被动员而组成利益团体?没有别的问题能比这些问题更让研究利益团体的学者关心的了。”(15)也就是说,不仅要研究组织化的利益集团,而且还要关注那些没有组织起来表达(主观的或客观的)利益需求的主体,为什么没有组成组织化的利益集团?这一问题对于目前中国政治过程来说,相当重要。对非组织化的潜在利益集团,从组织化程度来说,与其称之为利益集团,不如称其为利益群体更为合适。但关键问题是,此类利益集团的特征不在于其利益诉求的组织化,而在于它以实际行动影响着中国的政治过程,这也是这类群体或集团的重要性所在,因此我们不能将之排除在中国利益集团研究之外。

大体而言,非组织化的利益集团主要以两种形式存在:

一是以政治权力或经济资源为依托而形成的非组织化利益集团,主要表现为以官商勾结、并生成的集团化利益联盟。这与前述公司型利益集团、机构型利益集团有重合之处,但这里强调的是官商一体化利益联盟的非组织性、非制度化、非机构化方面。正如政策研究者布林隆所指出的那样:“当一个政策制定者通过直接行使他的地位所特有的权力——国会投票、总统否决、行政命令——来影响政策时,我们通常不会给他或她贴上从事利益集团活动的标签。但当政策制定者也从事像没有权力的人所从事的那种影响政策的活动时,他或她也就可能会被认为是扮演利益集团的角色。……如果不那么严格的话,我们可以把通过不拥有政府权力的个人和私人团体的一切相互活动以及政府官员在其直接权力之外所从事的那些影响政策的互动活动看做是利益集团的活动。”(16)然而,界线是不明确的。

二是由弱势群体形成的潜在利益集团,大体包括农民、农民工、蓝领产业工人与雇员、个体工商户、城乡贫困人口和失业半失业人员等。这种潜在的利益集团则因为具体的特定利益而形成,因此具有来得快、去得快的组织特征。他们既是社会弱势群体,更是政治弱势群体,政治上处于原子化生存状态,没有组成社团的动力、能力、资源与相应而有效的法律制度支持;他们掌握的经济资源仅能维持生存,大规模地转换成为政治资源的可能性很小,几乎没有政治上和文化上的话语权;但在实际政治运作中,其政治权利又被排斥,还不时受到政治权力的侵犯;利益表达能力低下,在与其利益相关的决策制定与实施过程没有发言权,其利益受到政府侵犯时,出于搭便车意识、解决成本过高等因素考虑,一般很少采取集体行动,除非其群体性生存受到极度威胁。总体上来说,他们在阶级现实和阶级意识方面都处于一种碎片化的状态,按照查特吉的说法:“底层历史是碎片化的、不连续的、不完整的,底层意识的内部是分裂的,它是由来自支配和从属阶级双方经验的元素建构起来的。”(17)由于上述诸多原因,它们基本上是一个被遗忘的“忍气吞声的集团”。(18)

非组织化利益集团虽然不如组织化利益集团那样明晰可辨,但并不能因此而忽视它们在中国政治过程中的重要性。前两种非组织化利益集团与制度化的正式政治组织相互嵌入(inter-embedded),成为影响中国政治过程的重要变量。部分无组织利益集团恰恰是暴利行业利益集团崛起的产物。尽管由弱势群体形成的利益集团在多数情况下采取忍气吞声策略,然而,一旦采取行动,就可能对政治过程产生重大影响。这些群体的活动已经是过去十年里最重要的一种社会政治现象,并对于公共政策的改变有着重要影响,因而是一种不可忽视的利益政治现象。这样看来,通过分析无组织的,但又对中国政治过程产生重要影响的利益集团,更能透视出中国政治过程一些实质性特征。

以上是对中国利益集团类型所作的一个大体归类。接下来,我们以此为基础,分析不同利益集团在中国政治过程中的影响。

政治过程中的利益集团

由于中国利益集团在政治过程的影响开始彰显出来是晚近的事,相关数据与实证资料较少,很难精确地测量利益集团在政治过程中的影响程度,但我们还是能从日常经验和有限的案例中体认到利益集团对中国政治过程的影响。和任何国家一样,在中国政治过程中,不同的利益集团在具体的公共政治过程中的角色、行动资源与策略、影响力等方面存在明显的差异,而“利益集团对公共政策制定和执行的影响根据他们不同的组织资源而表现出显著的不同”,(19)政治过程的参与也不是一个中立的问题:谁参与了一项政策议题就有助于形成什么样的政策议题(20)。因此不可一概而论,需要具体分析利益集团是否会影响决策或立法,哪些利益集团参与了政治过程,如何参与了政治过程,某个利益集团内的哪些人参与了政治过程,如何参与、谁的声音被听取?“为了收集这些问题的信息,最有效的起点是考察利益集团本身是如何参与到公共政策设置的,是如何影响公共政策执行的。”(21)利益集团同政府保持日常接触关系,这种关系究竟是什么性质的,(22)这些都是利益集团研究中的核心问题。

第一,政治过程中的机构型利益集团。机构型利益集团,本身具有组织制度、资源与权力上的天然优势,同时又是政策的决策者,对政策的议题、议程和决策起着决定作用,甚至在多数情况下还是政治过程的垄断者。因此,这类利益集团对中国政策的制定、执行、反馈等各个阶段、政策的价值取向等方面的影响最大。中国政法大学一位教授说:“如果说中国目前的立法中有什么强势的利益团体可以影响立法,那么政府各部门应该算是一个。”(23)此处是将基于产品和行业基础上的政府部门或某一层级的官僚机构看做是利益集团,因此,主要不讨论其提供公共服务的角色,相反,侧重讨论他们在政治过程的自利行为。2006年10月,《瞭望新闻周刊》刊文指出包括机构型利益集团在内的行政部门利益极度扩张,在决策或履行职能过程中,有些部门过多从本部门利益出发,过于强调、维护与谋取本部门利益,影响了决策的战略性、全局性和前瞻性,损害了社会公正与大众利益,增添了国家经济及政治风险。(24)在我们看来,建立在政府部门、行业和产品基础上的机构型利益集团利用法定的国家权力而扭曲着公共政策。

首先是使部门利益国家化、制度化。尽管是建立在行业和产品基础上的经济主管部门,它们毕竟是国家权力机关。官僚政治的一个规律是,每个部门都会在已经获得授权的基础上而扩展自己的权力,行业主管部门更是如此,时常以“国家利益”之名而实现部门利益,并且将部门利益制度化。在中国,将部门利益升格为国家利益的渠道之一是行业报纸,每个部委都有自己的机关报,行业报纸是部门利益的有力鼓吹者(25)。将部门利益制度化的渠道之一是行政部门立法权。中央机构广泛存在借法律规章来巩固、谋取部门利益的现象。如通过“职权法定”、“行为法定”与“程序法定”使部门利益法定化。由于立法机构本身的因素,导致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法律草案多由政府部门起草。这样,有些政府部门就利用政策资源优势,在制定有关法律草案时,千方百计为部门争权力、争利益,借法律来巩固部门利益,获取法律执行权,进而获得相应的机构设置权和财权。近20年来,在全国人大通过的法律中,由国务院各相关部门提交的法律提案占总量的75%-85%,此外还有大量由行政部门制定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同样具有法律约束力。(26)如此一来,通过立法过程这些机构型利益集团就将自己的利益法律化,进而将部门利益制度化。因为很多法规都是由部委起草,然后人大通过,很多时候,通过几乎成了一种形式,负责起草的部委对内容的自主度非常大。

其次是阻碍公平竞争。建立在行业基础上的行政机关自然要保护其属下的垄断利益,排斥他人进入,阻碍公平竞争。在电信、电力、邮政、铁路、石油、银行、保险、证券等几乎于国计民生比较重要的所有行业都有主管部门或者监管机构,国有垄断行业和主管部门结合在一起,自然会形成一股巨大的阻碍公平竞争的政治经济力量。这就是为什么被称为“经济宪法”的《反垄断法》争论了13年才能出台的主要原因。再以《邮政法》为例,由信息产业部邮政总局起草的《邮政法》第八稿以中国的“特殊国情”为由,坚持规定“150克以下的信件为邮政专营”。从“经济宪法”到一般性的行业法规的立法过程,处处体现了行业主管部门的利益集团性质。

再次是制造社会不公。行政垄断必然导致很多负面效应,比如增加行政成本,效率低下,妨碍技术创新,等等。这里所关注的是行政域垄断所带来的社会不公问题。(1)在收入水平上,2005年电力、电信、石油、金融、保险、水电气供应、烟草等垄断行业共有职工833万人,不到全国职工人数的8%,但工资和工资外收入总额估算相当于当年全国职工工资总额的55%。(27)据国家统计局2006年初公布:垄断行业的平均工资是其他行业的2-3倍,加上工资外收入和福利,是其他行业的5-10倍。这些垄断企业经常以亏损为由涨价,以维持垄断收入,而成本由民众买单。(2)社会不公不仅表现在收入分配上,还体现在教育和医疗制度的扭曲,但是相关问题的政策并不能得到及时调整。(3)社会不公还赤裸裸地表现为这些行业对消费者的剥夺。例如,由于电信垄断,中国消费者打国际长途的话费是其他国家(如新加坡、美国、英国等)的10倍以上,因为中国不允许私营公司开展网络电话和电话卡业务。再如,近年来国际油价剧烈波动,广东省等中国南方地区多次出现“油荒”,许多加油站无油可加,增大我国大多数依赖石油的部门的成本,减弱企业的国际竞争力,损害广大消费者的利益,并造成寻租和腐败的空间。原因在于石油垄断体制。虽然政府没有给予两大巨头石油专营权,但它们事实上在从事石油的专营。有了石油专营权,企业在亏损的情况下也要保证市场供应,这是它的责任,也是其专营必须付出的代价。要解决油荒问题,减少成品油涨价对中国经济和民生造成的影响,办法就是打破垄断,建立起以竞争性市场为主、以政府监管为辅的制度。(28)

第二,政治过程中的公司型利益集团。公司型利益集团中的国有垄断公司主要通过影响政府主管部门或监管部门而形成有利于自己的政策。如“金融(四大银行、保险)、能源(电力、石油)、邮电(邮政、电信)、运输(铁路、民航)、基础建设等领域的国有垄断企业,长期依托行政垄断,拥有强大的博弈能力。为维护龙头地位、持续获得垄断利润,有些垄断企业在政界、学界、传媒界网罗代言人,影响甚至操纵话语权,为其垄断地位辩护,极力排斥行业竞争与民营经济介入,抵制《反垄断法》等于己不利的法律政策出台,或以本行业的特殊情况(如自然垄断、国家安全、为政府赚钱等)为由要求从相关法律政策中得到豁免,维持垄断。”(29)另外,它们还利用强大的经济资源和政治优势,组成更大的利益集团。如中国集团公司促进会(下称中促会)是由包括宝钢、一汽、东风汽车制造厂等几个大型国有企业的老总于1987年倡议发起的,其会员都是大型国有企业。除了帮助解决会员企业体制转型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以外,中国集团公司促进会还代表其会员企业向政府反映这些大企业的意见和要求,并组织有关政策研究来影响决策机构。自90年代以来,每年,中促会都就有关重要的政策或问题邀请专家、企业代表和政府有关部门进行调研,然后将研究报告提供给政府决策机构。从1998年到2000年,中促会上报了16个专题报告,其中有7件得到国务院总理、副总理的批示。中促会的个案表明一些自发性协会为分散的经济实体提供了利益表达与综合,甚至影响决策的渠道,它表明当利益集团的力量达到一定分量,并以自主型集团的形式表达利益时,就会产生更大的影响。(30)

同时,有着特殊的官商关系的采矿和土地开发等行业的暴利公司则以合法或非法的形式在政治过程中发挥着影响。(1)由于中国经济持续高速增长而能源短缺,以采煤业为代表的采矿业四处开花,煤炭安全生产成为举世瞩目的问题,中国政府对此似乎束手无策,关键原因则在于地方官员、尤其是县乡两级官员直接参与其中,结果变成了中央政府与官商同盟的博弈,中央政府疲于应付。(2)如果说煤炭生产中形成的官商同盟属于非法性质,而土地开发中形成的官商同盟既有合法行为,也有非法行为。土地开发已经成为地方政府政绩的重要来源。浙江省一项调查表明,如果征地收益是100%,各利益关联方分配比例是:地方政府20-30%,开发商40-50%,村级组织25-30%,农民5-10%。(31)在房屋价格中,政府的税、费收入占房价的50%,房地产利润占25%以上,而地产商的资金则来自银行贷款。如此高的预期收益和几乎等于零的成本付出,驱使地方政府和开发商结盟,(32)导致住房价居高不下。典型的官商同盟的作业程序是:“地方政府土地项目立项——引入外来投资者——完成批地手续——胁迫投资者同意分肥,不就范就踢走——引入新的关联代理人开发商——代理人开发住宅获利——官员以及特殊利益群体分赃”。(33)

大权在握的公司型利益集团,不仅利用各种资源将自己偏好和利益要求输入政治过程,影响政策决策的指向,而且当它们成为政策目标时,还极力采取选择性服从,即支持对自己有利的政策,抵制甚至是暗中改变不利于自己的政策。因为“目标群体掌握的政治和经济资源同样可以影响政策的执行。受到政策影响的强大群体可以通过支持或反对来使政策的执行符合自己的意志。”(34)例如,地产开发商不但可以通过非法手段而实现具体项目的开发,还有能力通过合法手段而形成有利于自己的行业政策,推动国务院认可房地产业是“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以抵消不利于自己的行业政策。(35)国务院的文件至少为地方政府土地开发提供了支持政策,在客观上甚至为官商同盟提供了合法性借口。正是因为地方政府与地产商的结盟,和采矿业一样,中央政府近两年控制房价的政策失效,很多城市的房价不降反升,而且有些城市的上升幅度高达50%。

第三,政治过程中的社团型利益集团。如前所述,社团型利益集团包括具有明显国家统合主义(state corporatism)特征的“人民群众团体”、官办行业协会和自治性民间社团。就前者而言,国家统合主义社团通常被称为“二政府”,意为它们是政府政策的执行机构或其延伸,主要职能是执行政策而非主动地表达利益。但随着中国社会政治转型的逐渐深入,其中一些官办行业协会、甚至是“人民团体”如全国妇联、全国工商联的利益表达功能有所增强。据研究,全国妇联运用个人沟通、舆论宣传、向党中央国务院递交报告、在全国人大和政协会议期间游说等方式,对妇女阶段性就业政策和《婚姻法》的制定、修改过程产生了一定的影响力,在某种程度上起到了综合妇女要求、维护妇女权益的目的。(36)

与体系组织化程度相对较低的妇联(中国所有女性都是妇联的自然会员,会员与妇联之间没有委托授权关系)相比,各级工商联实行会员制度,体系组织化程度较高,其利益综合与表达功能也相对较强。有研究表明,全国工商联中有影响人士不断呼吁赋予工商联以更多的自主权,同时有的市、区级工商联实际上“更多的是代表它们的而非政府的利益”。(37)各级工商联组织积极参与了涉及非公有制经济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制订工作。自1998年始,名义上代表大陆私营企业主的全国工商联就接连几次在政协会议上提出提案,要求将保护私有财产写入宪法,被媒体称为“一号提案”。

另外,一向低调的中华全国总工会也开始进入的一些比较关键的政治过程。2004年6月《企业破产法》进入一审时,以全总为代表,主张首先维护职工权益;以央行为代表,主张根据国际惯例,首先偿还银行债务。平时极为低调的全国总工会公开挑战中央强势部门,对于企业破产之后应该先对失业职工进行赔偿还是应该先偿还债务的问题提出了尖锐质疑。(38)在《劳动合同法》的制定过程中,全国总工会也起到了代表工人利益的作用。

当然,“人民团体”的代言人身份也受到一些天然的限制。一位曾在工商联担任过副主席职务的人士说:“我们是统战组织,不是行业协会。为本行业争取利益也要有分寸,如果大政方针有了明确定论,我们是绝对不能再说什么的。”(39)全国工商联这种功能冲突与其双重代理角色有关。(40)更值得注意的是,“人民团体”的这种看似表达利益集团成员“共同利益”的行为,并不意味着它不是为了国家或自身的利益,在一定程度上却与机构型利益集团的利益混合在一起。这是其在新的环境中,调适自身功能,更新治理之道的一种策略。如自治性妇女权益社团的兴起,打破了妇联在原有体制格局内的垄断地位,对妇联定位于“二政府”还是代表妇女利益提出了挑战。(41)“由于是国家立法机构的参与者,因此全国工商联的高级官员们往往把全国工商联更多地看成一个立法机构,而不是为会员游说政府的机构。”“虽然全国工商联原则上可为会员提供的服务范围很广,但实际上全国工商联主要将其职能定位在政府与工商界的联系及传统的政治作用上,把为会员提供直接服务的职能放在次要位置。”“一些地方商会在外国专家组实地调查过程中表示,它们感到一方面商会没有想象的那样有足够权力服务会员,另一方面全国工商联和地方商会的声音对政府的影响十分有限。”(42)再以工会为例,在中国实际政治过程中,工会不只是代表工人利益,还是劳资双方的调解者。另外,全总为何要在新型企业中大力组建工会呢?面对公有制企业的破产、倒闭以及工人的下岗失业,工会经费从何而来?一项独立研究表明,这主要是“为了解决全国六十多万专职工会干部的生存问题,各级总工会必须开辟新财源。伴随着原有企业的改制、破产、倒闭,合资、独资、民营等大量新兴企业迅速涌现,因此在新建企业中组建工会就成了全总工作中的重中之重”。(43)

至于中国的官办协会,虽然几经变革(44),总体而言还是具有“国家统合主义”的组织形式,但实际上并不承担典型(或说西方)意义上的“国家统合主义”所扮演的“利益代表”或“利益调解”的角色,许多行业协会根本不能有效运行,其存在与动作实际上与利益集团政治的过程或协调过程无关。协会的建立不是为了代表或抑制集团利益,相反是作为政府机构的助手而设的。因此,在许多情况下,尽管我们看到的是统合主义的组织形式,但实质上这些安排并不是统合主义。一项以山东烟台行业协会的个案研究认为,中国城市中的行业协会和烟台行业协会大同小异,也许只有温州、厦门和其他城市例外。

作为新出现的现代社会组织,自治性社团在保持基本自治的基础上积极地与国家进行互动。同时自治性民间社团面临法律、人力、资金、信任和知识技术方面的困境(45),在政治过程中处于弱势地位。因为,国家对自治民间社团的态度具有二重性,即国家意识到必须让这些社团承担一定的功能,以减轻政府的负担,促进政府职能的转换,也有利于实现“良治”。同时,由于中亚国家“颜色革命”以及国内不良组织如“法轮功”的影响,执政者自然担心一些社会组织的政治性目的。因此,可以理解的是,国家对自治性民间社团必然要实行“分类控制”,(46)限制其自主性和在具体区域或行业内的数量与密度。即使是这样,在个人力量与资源无法完成利益诉求或实现时,一些公民组成社团,利用可利用的资源和手段,努力参与到政治过程中去,以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自2003年始,乙肝病毒携带者群体,以NGO等形式组织起来,通过游说全国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理性表达自己的意见,积极推动乙肝病毒携带者权利保护立法。在邮政法草案的审议过程中,民营快递业发达的上海由多家快递公司选出代表,进京联络多个相关部门。(47)当然,在中国政治过程中,自治性社团的利益诉求是否能够输入政治体系,能否以及在何种程度上得以实现,最终还是取决于政府的意志。北京的著名自治社团“自然之友”,保护滇金丝猴、保护藏羚羊行动是两个比较成功的案例,其成功在于其行动得到中央政府及相关部门的支持。(48)相反的一个典型案例是:在京密引水渠修砌过程中,三个环境保护自治社团认为“用水泥封砌原有渠道的两侧和底部”,该项目没有经过环境影响评估,违反了国家的有关规定,而且会带来严重的生态问题,并为此促成了与北京政府对话,但对话没有取得成功,该工程已经按政府原计划方案完成。成功的与不成功的案例都表明国家对社会仍然有着绝对的优势,决定权仍然在国家和政府手中。(49)

在地方治理中,尤其是沿海发达地区,一些社团型利益集团起到了聚合、表达其成员利益的角色。在浙江温州,商会通过搜集和提供行业发展信息为政府决策提供参考,通过与政府官员的直接接触提出企业与行业发展的需求和建议,通过人大和政协的议案和提案影响和监督政府的政策制定和实施。调查显示,2002年至2003年间,82.3%的温州商会向国家或当地政府有关部门提出过建议;超过50%的温州商会中的1-5人参与人大和政协而且参与数量在15人以上的组织也为数不少。(50)另外,在外经商的温州商人也纷纷在经商地组建商会,并以其独特的组织优势公开地介入当地的社会公共事务的治理之中,成为不同于国家力量的一种自下而上的组织力量,对社会的运作甚至是政府的决策和目标都产生了重要的影响,有效地促进了当地地方治理的转型。(51)例如,浙江省义乌市是中国小商品交易中心,假冒伪劣商品曾经泛滥,政府屡禁不止,不得已,1995年,义乌市政府把治理责任交给“义乌市个体劳动者协会”所组织的“义乌市保护名牌产品联合会”,假冒伪劣产品基本得到抑制。再如,温州以烟具产品而闻名世界,曾何几时,质量低劣和价格恶性竞争让温州烟具行业处于萧条状态。从1993年开始,温州市政府将烟具行业的管理权完全交给“温州市烟具行业协会”,该协会拥有企业审批、产品质量检测、最低产品保护价以及新产品维权等权力,从此温州市烟具行业健康发展。(52)

上述个案说明,在地方治理中,一些自治性社团利益集团具有较强的政治参与意识,能够积极汇聚表达成员共同利益,与政府达成良性互动,将之输入政治过程,致力于在政治过程实现利益集团的利益。这既改善了地方政府的形象,也实现了社会利益最大化,因而被认为中国应该大力推动这类利益集团的发展。倡导发展这类利益集团还有更重要的政治逻辑,即根据西方国家的政治发展,基于私有产权的利益集团最终必然在政治上形成自主性利益诉求并推动中国的政治民主化。但是也有研究并不完全支持这种政治逻辑,认为“红色资本家”虽然有自己的利益要求,但是他们更愿意在既定的体制内进行利益表达。(53)

还需要提及的是,在全球化的今天,对中国政治过程的输入不仅来自国内,而且也来自国外的社团型利益集团。国外的某些利益集团已经在一些与其利益相关的领域产生明显影响。《劳动合同法》制定的过程中,在华外资企业不仅表现出了高度的参与意识,而且通过各种方式影响立法进程。如“各国在华商会以及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商务部下属的行业协会),通过母国政府或政治游说,或收买、利用高干子女、亲属,或聘请一些部门领导与职员做咨询师(拿咨询费),或将相关课题并配以丰厚的课题经费,给予各大部委研究机构与学者等途径,对我相关部门决策与立法施加巨大影响。这是我国大量政经信息外泄、经济高度对外依赖、独立自主的工业体系受损、外企长期保持“超国民待遇”不变以及内外企税率未能统一等一系列重要问题的症结所在。”(54)据称某驻华商会还特别撰写了长达200页的万言书上呈中国领导人。美国农业部曾经在2000年发布过一份针对中国当时正在审议的《种子法》报告。这份报告中说,当时修改过的《种子法》草案对美国而言是有益的。“这些进步很大程度上要归功于因为在华外国种子公司和美国种子贸易协会的游说。”一位在立法机关工作的人士回忆说:“外国的种子公司迅速找到了中国的农业部、全国人大农委,可见他们对中国的政治机构运作和权力分配是了然于心的。”除去来自企业针对个别法案的游说外,国外政府和机构还在更高的层面参与和影响中国的立法,其中最主要的方式就是对中国进行立法援助。美国从1983年就开始为中国政府提供立法援助,合作项目以三位数计。欧盟则仅在1998年与中国政府部门签署的一项法律合作项目中,就承诺投入1350万欧元,折合人民币上亿元。(55)

总之,社团型利益集团在中国政治过程中的作用,随着集团的类型、所处政治时空等因素的变化而有所变化和存在不少差异。整体来看,社团型利益集团显示出一定的自主性和行动能力,“仍然受到国家的控制,总体上还是属于‘国家法团主义’(state corporatism),同时也表现出向‘社会法团主义’(social corporatism)过渡的一些特征”。(56)

第四,政治过程中的非组织化利益集团。中国利益集团运行的非制度化,表现为“太多的交易是以‘走后门’的方式完成的,从而使政策导向的利益集团拥有过大的活动范围。”(57)而这种非制度化运行主要是由基于官商勾结、私人人际关系等形成的非组织化利益集团的活动所致,它们以非制度化的潜规则使制度化政治难以正常运行,主要妨碍的是中央政策执行阶段和地方政府政策过程的各个阶段。其在政治过程中施加影响的主要方式是捕获具体的实权官僚,消解不利于自己的政策。捕获具体的官僚达到一定程度就表现为捕获政府与国家,损害国家的自主性。如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原局长郑筱庾及其主要属下被某些厂商所捕获成为影响公共医疗卫生政策实施的因素之一。

弱势群体为主的潜在利益集团更关注与自己利益相关的具体问题,而对改变宏大的国家结构和法律缺乏兴趣。当前的问题是,即使在与自己具体利益相关的问题上,第二种非组织化的潜在利益集团基本上不能通过制度化的政治过程,低成本地表达个人利益和共同利益。以本应代表其利益诉求的人大制度为例,人大制度的局限、行政区划地区性等问题,限制了其利益表达功能的多样性。制度设计上——人大代表的角色冲突,代表国家还是社会?(58)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各级人大代表中,政府官员代表占总代表的比例高达60-70%,近几届全国人大代表构成中,工人和农民代表比例呈下降趋势,尤其是一线工人、农民代表人数偏少。这无疑大大缩小了人大代表的代表范围与广度,实际上是使权力更加集中。一些重要的制度设计,也忽视了提高这类潜在利益集团的集体行动的合法性与能力。如中国劳动立法侧重增加工人的个人权利,而没有为他们提供有重要意义的集体权利,如承认工人的罢工和集体谈判等权利。工人集体权利的缺失,使个人权利很脆弱、空洞,不能得到有效实施,常常被忽视。(59)如此的制度设计,无组织化利益群体没有利益表达机制,那么,参与决策过程也就无从谈起。既然无组织化利益群体基本上没有参与或影响行政决策权力的制度框架,政府的行政决策与他们的利益诉求之间、官员的政治利益与他们的经济利益之间也就缺少有机的联结,对立因之难以避免。而当行政决策损害到他们的利益时,即使他们抗争,制度上也缺少改变决策的余地。因此,他们中间普遍存在着对体制内利益表达渠道的“不利用”以及“表达无门”、“表达无用”的现象。他们的表达渠道,基本上也被局限在最基层的行政机构,以及事后表达,即政策实施过程中权利受到侵犯后,再进行维权。在政治过程最后阶段的利益诉求,也常常由于受到其所在权利——权力结构网络的限制而不能有效地得以实现和满足。(60)而当他们的共同利益受到侵害、成为实际的利益共同体时,政治上、法律上,他们并不能正式结成利益团体来从事团体的利益表达、权益申诉,而将碎片化的个体存在联结成隐性组织化的群体事件便成了最有效的方式,(61)即以引人注目的“社会抗争”(在中国被称为“群体性事件”——mass disturbances)的方式进行利益表达。正如阿尔蒙德所说,“在贫富差距巨大的社会里,正规的利益表达渠道很可能由富人掌握,而穷人要么是保持沉默,要么是里面采取暴力的或激进的手段来使人们听到他们的呼声”。(62)从1990年初以来,“社会抗争”以几何级数增长:1993年为8700起,2003年6万起,2004年74000起,2005年87000起。每起事件的参与人数少则几十人、上百人,多则上千人甚至数万人,冲击党政机关的事件2000年有2700起,2003年则到3700起,而堵公路、卧轨、拦火车事件达3100起。(63)“社会抗争”在不同的历史时期有着不同的原因:1990年代中期前后有30%因为企业改制过程职工工资、退休金、养老金、医疗保险等不到位引发的;到了本世纪初,由于“经营城市”和农村中的土地征用高潮,从2003年到2005年,“社会抗争”事件急剧增加,65%是由土地征用和房屋拆迁引起的,失地农民多达4000多万。(64)任何国家政治现代化过程中都会出现“社会抗争”政治,但是西方国家的“社会抗争”主要是因为国家干预不力、劳资关系引起的,而中国的“社会抗争”则主要是由于政府过度干预引发的。根据中国官方的最新信息,80%的土地违法案件都是由地方政府引发的。(65)我们已经知道,地方政府在土地开发中的过度干预是因为它们与房地产商形成了一个事实上的利益同盟。另外,另一种特殊群体的“社会抗争”虽然规模不大,在“社会抗争”事件中比例也不高,但是影响却是震撼性的,那就是退伍军人因失业或基本福利不能保障而出现的集团抗争行动。

虽然每年有那么多的“社会抗争”事件,绝大多数事件都是针对特定的利益目标,彼此孤立而不相互结合,因此并不会从根本上动摇政治稳定。但是,如果不给予足够的重视和切实的解决,那么日积月累也可能危及社会政治稳定。2007年初,中国有关部门公开表示中国社会群体性事件已经成为影响社会稳定最为突出的问题,指出了群体性事件的四个主要特点:第一,重大群体性事件接连发生,涉及面越来越广;第二,经济问题政治化;第三,暴力对抗程度明显增强;第四,境外政治力量涉足中国国内群体事件。(66)数量如此大的“社会抗争”意味着很多领域内的政策出现了问题,社会不公正现象加剧,执政者必须对此做出回应。作为对过去社会——经济政策重新审视的结果,胡锦涛—温家宝政府提出了新型公共政策即“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和谐社会。在某种意义上,中国的“社会抗争”政治就如同西方的选举政治,是一种迟钝但有力的影响和改变政策的方式。

一些能够直接影响到政治稳定和政治秩序的特殊群体,如知识分子、大型企业的工人和退伍军人,其“社会抗争”能够直接争取到有利于自己的政策。例如,1980年代知识分子与党的矛盾经常转化为社会冲突(学生运动和意识形态对抗),在1990年代后期大幅度改善教师的住房和提高工资以后,知识分子和共产党的关系空前融洽;当几万大庆石油工人上街抗议不利于自己的企业改革措施时,中央政府就决定停止执行“买断工龄”的改革;当退伍军人开始有组织地抗议时,中央政府出台了提高他们福利待遇的规定。

利益集团政治的治理

一般而言,利益集团在政治过程中扮演的角色似乎有些矛盾。一方面,它们能为政府与社会之间的政治沟通提供一种渠道,利益团体的中介角色可以保护公民免受国家机制的压迫。国家机制掌有权力,个人则缺乏权力,既然两者之间形成巨大的对比,那么个人与利益集团联合起来,便能保护自己。利益团体还能提供训练的场所,让公民得以学习民主政治技能与价值。(67)然而,对于它的消极影响,根据卢梭的观点,“我们可能会担心利益团体强调少数人的权利或意见,违逆多数人的利益或意见,从而扭曲了公共政策。……一旦心怀不轨的团体与自私偏差的社团形成,损害到全体,则这种团体的意志只是对其成员具备全体性,对国家而言却是片面性的”。(68)就现代利益集团而言,它们也能和地方主义、官商勾结联系在一起,极力谋求集团私利,特别是非法的私利,从而危害社会公共利益与基本公平与正义,以至于侵蚀长远的政治合法性,这显然与理性协商和公共福利至上的思想相矛盾。前者当然可以成为利益集团存在发展的理由,但“这是一种表面上有理的论调,但必须加以注意。严格地说来,人人共享的利益也许并不存在,存在的只是各种各样的局部利益”,(69)因此,并不能成为取消一个利益日益多元化的社会中的利益集团的依据。大多数严肃地对待利益集团的人,都同意詹姆斯·麦迪逊的观点,即利益集团是一种必要的恶,最好是控制它而不是消灭它。一旦利益集团所表示的是一种和其他人联合起来向政治领导者和那些已经聚集大量重要资源的人提出要求的自由,那么它就比其他方式更具有动员效果,因此,会强化政治权力中的任何不平等。消灭由派别控制的不平等,也就会消灭动员起来改变社会的自由。(70)

在当代中国,利益集团是国家放权和市场经济的一种必然结果,但是从它在中国社会政治经济转型中的实际作用来看,不同的利益集团扮演着不同的角色,同一集团在不同方面也起着或积极或消极的影响。概而言之,中国的利益集团兴起不久,利益集团政治远未成熟,其利益表达能力有限,不同利益集团之间的权力与资源分配严重不均衡。中国利益集团政治的此种状况对中国治理的影响越来越深刻,就正面影响而言,它为社会中的一些利益集团,主要是强势集团,提供了表达和实现集团利益的垂直渠道;就其不利影响来说,主要是各利益集团之间权力与资源分配的极度不均衡造成了严重的社会不公正和腐败,特别是在转型中国,弱势群体还没有政治资源或能力去组织起有效的利益团体的情况下,在一些关键性政治过程中,这种现象已经发展得相当严重。因此需要认真对待利益集团政治,对之进行治理。根据前述中国利益集团政治的现状与存在的问题,我们认为,利益集团的治理基本目标:把各利益集团维持在一种相对合理程度的均衡、促进社会自治、国家重建。

第一,执政者观念的转变。在共产党主导政府和国家,国家主导社会的现状下,党和政府基于对利益集团及其影响的认识,而进行观念转变以及由此带来的政策转型,对治理利益集团具有重要作用。如前所述,到目前为止,对利益集团,特别是民间社团和非组织化利益集团,执政党和政府持一种矛盾的态度。一方面,它认识到社会全面转型与政府机构改革,要求日益多元化的各群体利益有各自相对独立的组织化表达渠道与自治权利,这就需要将相关利益主体组织起来,形成集团,进行自治与利益诉求。行政改革的精简方向意味着政府需要把利益集团,特别是自治性民间利益集团变成其治理伙伴,让其分担由政府改革而分出的治理空白;另一方面,基于历史经验和现实教训(如1989年风波、法轮功事件),党和政府又对利益集团的公开组织化与合法化抱有明显的疑虑,主要是担心过快的利益组织化,不但不会增强党和政府的政治合法性,反而极可能被政治对手利用,危及执政党的领导地位与政治稳定。从这种矛盾的态度出发,党和政府对社团实行严格的分类控制,在利益集团治理上制度建设不足。尽管近二十年来,“从经济合作、法治建设、社区发展、扶贫抗灾、生态环保、艾滋病防治,到文化艺术、医疗卫生、各级各类教育、妇儿保健和生育健康,中国政府允许国内和国际非政府组织参与的范围之广,程度之深甚至是一些国际组织所始料未及的”,(71)但仅仅局限于一些非政治性的、社会公共利益领域,就政治过程而言,其活动也限于政策实施阶段,真正影响政府决策的自治性民间社团的行动并不多见。只有一些强势利益集团能够部分地影响到政府决策过程。要改变这种状况,就要求执政党和政府具有长远战略目光和足够的政治智慧和技术,转变对利益集团的观念与态度,进一步给予利益集团合理表达利益诉求的合法性,逐渐推动自治性民间社团的壮大。我们已经看到,党和政府这方面的一些观念变化。如中共十六届六中全会《决定》较为详细地阐述了社会组织在和谐社会建设中的任务,提出要坚持培育发展和管理监督并重,完善培育扶持和依法管理社会组织的政策,发挥各类社会组织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作用。引导各类社会组织加强自身建设,提高自律性和诚信度。核心要求是健全社会组织、增强服务社会功能。观念的转变是重要,当然仅仅有观念的转变是不够的,转变的观念最终还要通过制度建设来实现。党的十七大政治报告明确指出民众的“表达权”问题,也指出要“实现政府行政管理与基层群众自治有效衔接和良性互动。发挥社会组织在扩大群众参与、反映群众诉求方面的积极作用,增强社会自治功能”。

观念的转变不仅表现在执政者对待“表达权”的态度,还表现在政府职能和公共财政的理念上,因为现实中大量无组织型利益集团是因为政府职能扭曲或公共财政不到位而引发的。政府因国家而存在,而国家的最终目的是实现社会正义。在经济发展到一定水平以后,国家的建设型财政就应该转变为民生型公共财政,主要用于公共物品、社会公正和社会保障体系的建设,而不应该再像过去那样主要用于各种各样的工程项目建设。在这样的观念指导下,地方政府就应该大幅度增加公共租屋的土地供给,而不是从土地开发中赚钱,“住房难”的压力必然会得到缓解。同样,如果把教育和医疗保障当作是公共物品和社会正义的重要构成部分,“上学难”和“看病难”的问题就能得到一定程度的解决。

第二,通过制度建设,抑制利益集团的不良影响,扩大其有利影响。实际上,与利益集团相关的制度建设是一项涉及方方面面的复杂问题,各项具体制度建设牵涉到各方利益、纠缠在一起,这里仅择其要者述之。

首先,改革政府体制、立法体制。在政府设置上,除了保留和加强任何国家都需要的政务部门和宏观经济调控部门外,废除建立在行业和产品基础上的政府经济主管部门,相关部门的规制功能由国家改革与发展委员会执行;实行大部委制度,合并功能交叉或功能相近的部门,比如由文化部统一行使广播电视、新闻出版、文物等事务的规制权。在行政决策程序上,实行决策权、执行权和监督权的部门分立,行政过程透明化,最大限度地减少官商同盟。立法体制必须改革。在全国人大常委会成立立法室,专门负责各种法律的起草工作,取消各行政管理部门的法律起草权,它们的立法权限只限于为执行法律而制定的规则。这些制度建设,可以减少部门或机构型利益集团之间利益纷争,消解这类利益集团用法定的国家权力而扭曲公共政策、侵蚀公共利益的行为,规避机构型利益集团利用立法过程中的信息、权力优势,谋求自身利益,置国家利益与公共利益而不顾的行为。

再次,完善市场机制建设。中国的市场经济体制所以为人诟病,一方面是由于市场机制本身不会给经济社会中各个集团带来公平的结果,更为关键的问题在于,处于转型过程中的中国市场经济存在严重的行业垄断和官商同盟,这些利益集团在市场经济运行和相关政治过程中,拥有制度、组织资源、权力资源等优势,并由此引发严重的社会不公正。为此,需要进一步完善市场机制和制度建设。比如依据《反垄断法》,打破垄断,实行投资主体的多元化,促进公平竞争,提高弱势集团的议价能力。建立国家部门退出市场的制度,使国家和政府在市场经济中真正能够扮演裁判员,而不是运动员的角色。

复次,建立均衡的利益表达机制,培育社团型利益集团。改革以来,言路逐渐开放,尤其是一些强势群体(知识与工商精英)和利益集团的意见得到重视,并为之提供了多重制度保障。八个参政党可以说完全是精英俱乐部,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中的工农代表也逐渐被知识和工商精英所替代。而非组织化利益集团尤其是农村居民、下岗工人等弱势群体的制度化利益表达,被压缩到一个极为狭小的制度空间内。只有工会、妇联和共青团勉强可以作为整合普通民众意见的机制,媒体偶尔为弱势群体利益呼吁。不难看出,利益集团对公共政策制定和执行的影响根据他们不同的组织资源而表现出显著的不同。凡是在现行表达和整合机制中占据有利地位的社会群体正好都是近期政策的受益者;相反,凡是其意见表达和整合缺乏制度化渠道的社会群体都是受损者。在这种情况下,强势者形成的利益集团与弱势者利益的非组织化的不均衡,在很大程度上是由非均衡的制度安排造成的。现有制度安排不改变,这种不平等和不均衡状况就会更加严重。因为,一般来讲,“政策的导向取决于政治收益的激励,即社会各利益群体之间的博弈。博弈后的均衡点就是政府政策的最佳选择。在强、弱群体间权利失衡状态下,政府的政策更倾向于强势群体的利益。”(72)这样,就会导致利益集团政治资源之间的不均衡与公正性制度缺失之间,相互强化,强者更强,弱者更弱,具体领域的政府机构或说是具体官员被某一利益集团“捕获”,就会通常表现为国家被“捕获”,使政府与其他社会集团(特别是弱势利益群体)的联系更加难以建立,甚至可能切断已有的尽管是微弱的联系,从而对国家自主性与以相对均衡为指向的社会自治资源产生双重侵蚀作用。在利害攸关的时刻,无处表达利益诉求和维护权益的弱势群体只能通过媒体或非常规方式比如“社会抗争”来表达利益,利益表达方式极不均衡。法学研究者指出,行政法(或一般法律或制度)的基本目标应该是社会公共利益的最大化与个体利益的合理分配。(73)而只有当决策者必须倾听更多的声音,特别是弱势者的声音时,国家政策、法律取向才更能体现各集团利益之间的相对均衡,体现国家的公正性、自主性和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在利益集团权力资源、行动能力等不均衡的情况下,需要培育各种社团型利益集团,逐步增加它们在政治过程中的作用。其中最需要的是给予弱势群体以自组织权利,以集体行动的力量,让自己的利益集团成为社会弱势群体能正常表达利益的主要制度化的合法渠道,平抑强势集团的不合理、不合法行为,逐渐使不同强势集团与弱势集团之间的垂直差异与不平等,转变为一种相对平等,至少是在法律制度地位上平等的横向关系(协商),使每个利益集团在网络化、立体化的利益博弈中,以明确的、合法的定位。否则社会不公正现象就难于从制度上减少。正如孟德拉斯在研究农民问题时指出的那样:“怎样才能在国家中得到公正的地位呢?首先是团结起来。”(74)就公司型利益集团和弱势群体中的工人关系方面,需要建立可行的制度,保障劳资双方有平等谈判的权力和能力,这也是完善市场机制的应有之意。进一步讲,在公司型利益集团具有高度组织、政治和经济等资源优势的情况下,这方面制度建设的重点就是增加工人有组织的谈判权利。

但是,“在威权主义或转型体系中,对政府绩效和公共物品提供来说是合适的社会集团,并不一定能从国家那里获得更多的信任或自治权力”。(75)现有相关制度安排体现了国家对自主性团体的警惕。按照现行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所有的社团必须挂靠一个行政主管部门,接受其监督和领导。这样就使中国目前所有的社团具有民间和官方的双重性。一切团体只有取得行政挂靠之后才有可能到民政部门注册登记。因此,这些组织都不是纯民间的,而是挂靠、依附在行政权力之下。例如,消费者协会本应是消费者自发组织起来维护自身权益的组织,但自成立之日起,就是扮演着一种“二政府”的角色。这种消协本就属于改革的对象,但制度变迁的方向似乎与此相反。2005年,上海市消协从原来挂靠于工商部门,转而直接归属于上海市政府领导。2007年,中国消费者协会成了财政全额拨款单位,成为迄今为止内地唯一一家享受此待遇的在民政部备案注册的社团组织。根据中国青年报社会调查中心与腾讯网的联合调查,在1349名受访者中,52.4%的人认为中消协享受每年750万元的全额拨款,对消费者来说是件“坏事”。中消协变身,更多的是对消协本身有利,而不是对消费者和改善消费环境起作用。(76)这既是政府对社团型利益集团的分类控制的延伸,也反映了这类利益集团面临的制度困境。

解决上述困境,就需要执政者有胆识、勇气和智慧,改革和完善目前的分类控制性制度,严格控制那些抱有“颜色革命”目的的政治性组织,鼓励那些代表特定人群社会福利和权益的民间组织的发展,并引导其在合法、秩序的基础上行使表达权。同时,拓宽现有制度化渠道,如改革人民群众团体,使其成为代表具体主体利益的团体,而不是抽象的全体人民的组织。关于代表的研究文献对领导者(代理人)和委托人之间的联系过程提供了两种解释:即强制模式和非强制模式。强制型解释是基于传播模型,通过各种政治参与,公民直接向领导者进行利益表达。反过来,领导者则寻求满足(或至少努力这样做)政治上活跃的公民在政策偏好方面的要求,以换取民众的支持。相比而言,非强制型的代表模式并不考虑沟通过程的本质,而认为代表是领导者与委托人具有共同背景特征与政策偏好的结果。因此,领导人愿意反映委托人的政策意愿。(77)中国现有的具有政府背景的社团,主要是非强制型模式,从而导致地方政府的政策产品并非总能真正代表民众的利益,从而可能诱发群体性事件。因此,相关制度建设应致力于将其转向强制型模式,增加代表性,削弱地方政府的寡头倾向和统制性。

第三,在具体手段上,中央政府应通过财富再分配的形式,有计划、有步骤地减少无组织利益集团的不满,化解他们的抗争。按时序,国家为社会公正而实行的财富再分配政策包括:大幅度提高知识分子的工资并改善住房条件(1990年代中期以来)——在城市实行最低生活标准保障(2000年前后)——免除农业税并免除中西部中小学生学费(2003年开始)——在农村实行大病医疗保险(2005年)——大幅度提高军人工资(2006年开始)——提高退伍军人的社会福利(2007年开始)——实现全民医疗保障(2007~2010)。其次,以立法的形式化解利益集团之间的利益冲突,出台新的城市拆迁条例以避免长期以来强制拆迁所造成的利益冲突和社会不公正,同时《物权法》在客观上也保护了社会弱势群体的产权,比如重庆“最牛钉子户”事件。我们必须看到的是,这些具体手段是在政府感知到弱势群体的压力后,所采取的补偿性政策,而不是相关利益主体在利益集团平等博弈中,通过政治过程争取到的,因此具有滞后性。它只是政府政策偏后的一种协调方式,并没有从制度上解决不同利益集团之间存在的严重的权力资源失衡问题。

余论:有待进一步研究的相关问题

在前文中,我们对中国政治过程中的利益集团问题有了一个概括的讨论,还有一些问题没有涉及或展开,在此略提及,为进一步深入研究提供议题。

第一,利益集团内部的权力关系。“如果我们要了解有组织的利益集团在制度政策和管理国家方面的作用,我们必须了解它们内部是如何管理的”,(78)但多数研究者“对利益集团在多大程度上代表其成员的政策愿意知之甚少”。(79)在本文中,由于篇幅所限和实证数据资料的缺乏,我们只论及了中国利益集团的类型、在政治过程中的角色与影响等,没有讨论不同的利益集团内部的组织结构与权力关系。尽管已有学者指出米歇尔斯的“寡头统治的铁律”适用于解释利益集团内部的管理与权力关系,即使是更忠诚于民主原则的工会组织,除了少数例外,也遵循米歇尔斯的“规律”。(80)但实证研究表明不同组织类型的利益集团之间的内部组织结构与权力关系还是存在相当差异(81),这无疑会影响到利益集团的动员能力、组织资源、动员策略等,进而影响在政治过程中的角色与作用。有其他一些与利益集团内部组织结构与权力关系相关的重要问题没有涉及,如在公共政策执行过程中,“利益集团是如何选择与政治体系中的其他行动者联系的,以获得好处,并把公民与政府联系起来的?”(82)“利益集团的领导者在多大程度上真实地代表其成员的观点”,(83)“利益集团是如何动员其成员参与政治的”,利益集团的动力学问题等等。(84)当然,以上诸问题可能要涉及实证性的组织社会学了。(85)

第二,其实,要解决中国利益集团政治存在的问题,关键的一点就是,在威权体制中,如何保持政府的公共性,而避免其自身变成特殊利益集团?这是保证作为公共决策者的政府官僚不为利益集团所“捕获”,能够保持国家自主性,设计出公平对待各利益集团的制度,并保证其实施的一个基本前提。因此,讨论转型中国的国家与利益集团的关系时,我们至少必须进一步分析的一个问题是:即国家在哪些方面(层面)具有自主性,在哪些方面(层面)不具有自主性,甚至被利益集团所“俘获”?如果把国家行动的价值指向融入我们考察国家的自主性问题,那么国家的自主性与国家(政府)的公共性、正义性是否保持正相关性,强国家与国家自主性之间关系的如何,就是一个关涉到更为宏观的国家制度结构的问题了。由此引发的反向问题是,中国国家机制本身宏观和微观制度结构又是如何深刻地影响着利益集团的方方面面的?比较清晰地弄清这些问题,我们才能对中国利益集团政治以及利益集团与政治和社会的关系有一个更为深入的认识。当然这是一个较为宏观,较为复杂的问题,对此本文只是略有提及,需要专门的深入研究。

第三,在中国利益集团的治理方面,我们已经指出,主要依靠制度创新。但需要进一步追问的问题是,如何实现制度从一种均衡状态向另一种均衡状态转变,并维持正常运转起来?那么如何在力量与资源极度不平衡的利益集团的博弈中实现制度与法律的基本社会公共利益,防止行动者之间的博弈与制度的运转的变形,比如正义的制度如何产生出了非正义的结局?在既得利益集团掌握绝大多数制度设计权力的情况下,如何实现制度转型,建立新的保障各利益集团(群体)平等权利的制度,的确是一个具有相当难度的问题。毕竟,制度的设计,运转与维持都需要成本与有力的支持者,要求一个既有博弈局或竞技场中的得利者去改变现有规则,似乎是一种奢望。

另外,在讨论利益集团在中国政治过程中的作用时,不仅需要考察具体的利益集团与国家政府之间的垂直关系,还需要分析不同利益集团之间的水平关系,“它关注的是不同组织的政策参与者之间的关系”。(86)与此相关的一个延伸问题涉及二者的关系及其外部因素所构成的网络是如何影响每个利益集团的角色和具体行为策略选择的。

注释:

①[日]十中丰:《利益集团》,经济日报出版社,1989年,第13页。

②1988年中共中央在13届2中全会工作报告里第一次承认中国社会存在着不同的利益集团:“在社会主义制度下,人民内部仍然存在着不同利益集团的矛盾。”为此,党内理论权威郑必坚在《人民日报》上发文分析经济结构的变化所带来的利益关系调整和利益集团问题。(“大变动,再认识”,《人民日报》1988年5月20日。)

③李强:《中国社会分层结构的新变化》,见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所编《2002:中国社会形势分析与预测》,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2年。

④Authur F.Bentley,The Process of Government,Evanston,ILL.:The Principia Press,1908,p.222.

⑤(22)(57)[美]罗德·黑格、马丁·哈罗普:《比较政府与政治导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第237、251、263页。

⑥May Hawkesworth and Maurice Kogan,Encyclopedia of Government and Politics,2th edition,New York:Routledge,2004; also see,International Encyclopedia of the Social Science,Vol.7-8,The Macmillan Company and The Free Press,New York,1968,p.486.

⑦从组织形态上看,在常态政治中,美国政治学界把利益集团主要分类为:(1)机构型利益集团,比如官僚机构、立法机关、军队、政党、教会及公司;(2)社团性利益集团;(3)非社团性利益集团,它们以共同的种族、语言、宗教和职业为基础,但是没有组织起来(详细内容参见阿尔蒙德和鲍威尔《比较政治学:体系、过程和政策》,上海译文出版社,1987年,第202~207页)。

⑧学术界关于中国利益集团的研究主要集中于社团型利益集团,而其他三种专门研究较少,但有较多的非利益集团政治的报道。

⑨日本学者十中丰认为在集团理论中,除了利益团体之外,官厅组织、军队和政党等也都同样作为压力团体而构成一种过程。[日]十中丰:《利益集团》,经济日报出版社,1989年,第40页。也有一些西方学者在讨论中国政治时,把中国军队作为一个利益集团,并分析了它在中国外交决策过程中的角色和影响力。Harry Harding,“The PLA as a Pollitical Interest Group,” in Victor Falkenhein (ed),Chinese Politics from Mao to Deng,New York:Paragon House,1987。

⑩(26)杨军:《部委“利益分殊”进行时》,载《南风窗》2006年12月B期。

(11)新华网7月27日电:中国水利部淮河委员会公布,2006淮河流域各省全部超标排放,治污十年仍未达标,http://news.qq.com/a/20070727/003014.htm

(12)(24)(29)(54)《警惕部门利益膨胀》,载《瞭望新闻周刊》2006年10月号。

(13)资料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网站,http://www.mca.gov.cn.

(14)(15)(67)(68)[美]格雷厄姆·E·威尔逊:《利益团体》,(台北)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93年,第9、24、5、3页。

(16)(69)[美]查尔斯·E·林布隆:《政策制定过程》,华夏出版社,1988年,第107-108、117页。

(17)[印度]查特吉:《关注底层》,《读书》1988年第8期。

(18)奥尔森:《集体行动的逻辑》,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191页。

(19)(34)[加]迈克尔·豪利特等:《公共政策研究——政策循环与政策子系统》,三联书店,2005年,第100、270页。

(20)[英]H·K·科尔巴奇:《政策》,吉林人民出版社,2005年,第47-48页。

(21)Mark Bevir,Encyclopedia of Governance,London,Sage Publications,2007,Vol.1,p.465.

(23)(38)(39)(47)(55)欧阳斌:《大陆立法游说集团浮现》,载《凤凰周刊》2006年第35期。

(25)在中国加入WTO的谈判期间,不同行业的报纸对入世有着决然不同的态度,每当入世谈判取得一点进展时,对入世持抵制态度的部门就通过自己的报纸攻击中国的谈判代表,甚至说他们是“卖国贼”。

(27)《中国经济时报》,2007年6月28日,http://www.jjxww.com/

(28)邓聿:《整个社会为石油体制付出昂贵代价》,《上海证券报》2007年11月05日。

(30)案例来源:马秋莎:《比较视角下中国合作主义的发展:以经济社团为例》,载《清华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年第2期。

(31)汝信等编:《2005年:中国社会形势分析与预测》,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年,第6页。

(32)《中国经济时报》2007年6月28日:在2006年全国建设系统查处违法违纪和涉嫌违法违纪的415人中,建设主管部门和具有管理职能部门的工作人员占68%。

(33)参见《财经》2007年7月23日,《失意潜规则》一文关于“上海松江交通枢纽开发案”的深度报道。

(35)2003年6月13日央行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信贷业务管理的通知》,要求商业银行对开发贷款、土地储备贷款、建筑贷款垫资和个人住房贷款严格控制,被认为是“房地产的冬天”。与此同时,在地产商的推动下,全国工商联与众多地产商一道上书国务院,促成了国务院18号文件的出台,该文件指出,“房地产业关联度高,带动力强,已经成为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并且发展是健康的。资料来源:李曙光:《立法背后的博弈》,载《中国改革》2006年第12期。

(36)徐家良:《制度、影响力与博弈:全国妇联与公共政策制定》,中国社会出版社,2003年;Jude Howell,“Women's Organizations and Civil Society in China,” International Feminist Journal of Politics,Vol.5,No.2(July 2003),pp.191-215.

(37)J.Unger,Private Business,“The Chinese Government and the Rise of New Associations,” China Quarterly,No.47,1996,p.185.

(40)关于全国工商联的双重代理角色的学术分析,可参见韩福国《市场、组织与国家——中华全国工商联及民间商会(ACFIC)在制度博弈中的双重代理分析》,复旦大学博士论文,2001年。

(41)Jude Howell,“Women's Political Participation in China:Struggling to Hold Up Half the Sky,” Parliamentary Affairs,Jan 01,2002;55,1; Academic Research Library pp.43-56.

(42)亚洲开发银行,《中国私营企业的发展》,2003。

(43)韩恒:《关注工会系统的自主利益——对基层企业工会的调查与思考》,载《二十一世纪》(网络版)2005年7月号。

(44)董亚炜:《政府职能、国家权力与社会发育——当代中国行业协会的政治学研究》,复旦大学博士论文,2005年。

(45)朱健刚:《草根NGO与中国公民社会的成长》

(46)参见康晓光《分类控制:当前中国大陆国家与社会关系研究》,载《社会学研究》2005年第6期;王信贤、王占玺《夹缝求生:中国大陆社会组织的发展困境》,载《中国大陆研究》2005年第1期;Tony Saich,“Negotiating the State:The Development of Social Organizations in China,” The China Quarterly,No.161(Mar.,2000),pp.124-141.

(48)参见赵秀梅《中国NGO对政府的策略:一个初步考察》,载《开放时代》2004年第6期。

(49)当然,利益集团的影响权与政府的决策权之间的关系问题。这两种权力是现代政府决策体制中既相互关联,又存在基本界分的两个基本要素,前者对后者的影响只是个程度上的问题,而不能取代后者。相关论述,可参见赵成根《民主与公共决策研究》,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03年,第231-233页。

(50)郁建兴:《行业协会:寻求与企业、政府之间的良性互动》,中国选举与治理网,http://www.chinaelections.org/NewsInfo.asp? NewsID=107649.

(51)陈剩勇、马斌:《民间商会与地方治理:功能及其限度——温州异地商会的个案研究》,载《社会科学》2007年第4期;《解密温州商会——政府与市场之间的“粘合剂”》,载《南方周末》2004年4月15日。

(52)上述两个案例参见余晖等《行业协会及其在中国的发展:理论与案例》,经济管理出版社,2002年,第39-42、43-45页。

(53)Dickson,Bruce J.,Red Capitalists in China:The Party,Private Entrepreneurs and Prospects for Political Chan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03.

(54)Jonathan Unger,"'Bridges':Private Business,the Chinese Government and the Rise of New Associations," The China Quarterly,No.147(Setp.,1996),pp.795-819.

(58)Kevin J.O' Brien,“Agents and Remonstrators:Role Accumulation by Chinese People's Congress Deputies,” The China Quarterly,No.138 (Jun.,1994),pp.359-380.

(59)Feng Chen,“Individual Rights and Collective Rights:Labor's Predicament in China,” Communist and Post-Communist Studies 40(2007),pp.59-79.

(60)最近的研究为此提供一个典型而具有相当普遍意义的个案。参见吴毅《“权力—利益的结构之网”与农民群体性利益的表达困境——对一起石场纠纷案例的分析》,载《社会学研究》2007年第5期。

(61)陈映芳:《群体利益的表达如何可能》,载《天涯》2004年第6期。

(62)[美]阿尔蒙德:《比较政治学:体系、过程和政策》,上海译文出版社,1987年,第230页。

(63)有关数据参见汝信等编《2005年:中国社会形势分析与预测》,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年,第235页;齐霞、许保疆《试析群体性事件的理性处置》,《云南警官学院学报》2006年第4期。

(64)汝信等编:《2005年:中国社会形势分析与预测》,第177页。

(65)人民网2007年07月16日:“国土部要求严惩土地违法违规县乡成重灾区”,http://news.sina.com.cn/c/2007-07-16/025613453036.shtml.

(66)郑永年:《中国群体性事件的崛起说明了什么?》,载《联合早报》2007年1月16日。(70)Frank R.Baumgartner and Beth L.Leech,Basic Interests:The Importance of Groups in Politics and in Political Science,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1998,Preface.

(71)马秋莎:《全球化、国际非政府组织与中国民间组织的发展》,载《开放时代》2006年第2期。

(72)林龙:《权利失衡与利益协调:城市弱势群体利益表达现状与对策——关于杭州市社区贫困群体的一项实证研究》,http://www.sociology.cass.cn/shxw/shjgyfc/P020040628483457810912.pdf.

(73)张千帆:《“公共利益”的构成——对行政法的目标以及“平衡”的意义之探讨》,《比较法研究》2005年第5期。

(74)H·孟德拉斯:《农民的终结》,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2年。

(75)Lily L Tsai,"Solidary Groups,Informal Accountability,and Local Public Goods Provision in Rural China," The American Political Science Review,May 2007,Vol.101,No.2,pp.355-372.

(76)杨格文:《中消协变身的示范效应》,载《南风窗》2007年5月B期。

(77)James L.Franke,"Douglas Dobson,Interest Groups:The Problem of Representation," The Western Political Quarterly,Vol.38,No.2,(Jun.,1985),pp.224-237.

(78)[美]希尔斯曼:《美国是如何治理的》,商务印书馆,1986年,第295页。

(79)James L.Franke,Douglas Dobson,"Interest Groups:The Problem of Representation," The Western Political Quarterly,Vol.38,No.2(Jun.,1985),pp.224-237.

(80)[美]罗杰·希尔斯曼等:《防务政策与外交决策中的政治:概念模式与官僚政治》,商务印书馆,2000年,第328页。

(81)孙志祥:《北京市民间组织个案研究》,http://www.csdn.net.cn/page/china/wenhua/wenhua/1114abbx02.htm.

(82)Suzanne Michelle Robbins,Consensus and Conflict:Interest Group Strategy in the Policy Process,A Dissertation,State University of New York,2003,p.1.

(83)Paul A.Sabatier; Susan M.Mclaughlin,"Belief Congruence between Interest-Group Leaders and Members:An Empirical Analysis of Three Theories and a Suggested Synthesis," The Journal of Politics,Vol.52,No.3 (Aug.,1990 ),pp.914-935.

(84)Jan Leighley,"Group Membership and the Mobilization of Political Participation," The Journal of Politics,Vol.58,No.2 (May,1996),pp.447-463.

(85)[英]鲁珀特·布朗的《群体过程》(中国轻工业出版社,2007年版)为我们提供了一个分析组织化群体内部行动过程的富于启示的理论框架。

(86)[美]戴维·伊斯顿:《政治体系——政治学状况研究》,商务印书馆,1993年,第16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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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治进程中的利益集团及其治理_政治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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