积极探索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_农民论文

积极探索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_农民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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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十多年来,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农村耕地进一步被大量征用。被征地农民的安置问题已经不再是农民的个体风险问题,而是一个影响深远的农民群体风险问题。个体风险可以通过家庭或社区的帮助来解决,而群体风险却只能在政府的主导下,通过相应的社会保障机制化解。在二元社会结构下,农民被排除在社会保障制度之外,许多农民一旦失去土地便处于无土地、无工作、无保障的三无状态,相当于下岗失业职工。由此引发的上访甚至极端的严重事件已成为一个日益突出的社会问题。从个体风险到群体风险的转变,不仅表现了被征地农民对妥善安置的迫切需求,而且也决定了党和政府必须对这一问题给予高度的重视并采取有效的措施予以化解。

第一,要实行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在农村城镇化这一进程中,一个十分重要的方面就是解放土地,解放土地的过程实质上是解放农民的过程。从我国仍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出发,这个过程不是能在短时期实现的,而将是几代甚至十几代、几十代中国人努力奋斗的过程。因此,在当前的城镇化过程中,不应过多地强调对农村土地的占用,而是要实行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因为这种土地被占用的速度已大大超过了社会对农民的吸纳程度。

第二,要坚决遏制急功近利的短期行为。由于征地和供地双轨制的政策空间,增加了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尽可能地多征多占农民土地的倾向。

上世纪90年代初,国家调整了供地政策,对一些经营性用地改为国有土地有偿使用,但征地办法却未改变,无论是公益性用地还是经营性用地,仍然沿用强制性征地办法。这就在征地和供地之间制造了一个巨大的利益空间,从而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尽可能地把集体土地变成国有土地,以极低的价格征用,以市场价格出让来“以地生财”。也有不少地方为了招商引资,竞相压低土地价格,甚至还无偿送地。而与之相对立的是农民的利益受到了极大的损害。土地卖与不卖,由不得农民做主,即使农民卖地,也没有权利与买方平等地坐下来谈价。

第三,要从政策上调整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在整个用地成本中所占比重过低的问题。总的来说,一个项目的征地费用有5项:征地补偿安置费(土地补偿费、青苗补偿费、安置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地方税费(新地开发建设基金、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基金、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70%、耕地占用费的50%)、国家税费(耕地占用费50%、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30%)、其它。以上海松江工业园区项目为例,每亩耕地的征用成本为20多万元,国家税费约1.5万元,占用地成本的7%;地方税费13.5万元,占66%;征地补偿安置约5.1万元,占用地成本的25%。需要注意的是,上海市的补偿安置费用占征地成本的比例,在全国是高水平的。

第四,要保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土地是农民的基本生活资料,也是重要的生活保障。土地的资产属性,直接体现了利益问题。征地时要认真对待和解决农民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一是征地范围没有明确界定,征地范围过宽;二是征地补偿没有充分考虑土地所有权及其经济属性,标准偏低;三是征地安置缺乏妥善安排,被征地农民的长远生计缺乏有效途径;四是征地程序不规范,极易滋生腐败。

第五,要积极探索适合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制度。从各地的总体情况看,绝大部分被征地农民的长远生计没有解决。目前当务之急是要重点解决好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创业和社会保障问题。根据对国家首批征地试点城市的实地考察调研,结合近年来全国各地开展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安置的作法,笔者提出以下建议:

一是改革征地制度,完善征地程序。应将解决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作为征地的前置条件,把不妥善解决社会保障问题就不允许征地作为改革征地制度和完善征地程序的重要内容。

二是制定合理的征地补偿标准。要将妥善解决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作为制定征地补偿标准的重要依据。建立征地价格听证制度,保障农民合法权益。

三是不应将被征地农民简单纳入城镇职工社会养老保险扩面范围。避免由此造成的财政压力不断加大,政府责任不断加重,进一步加剧基金的不平衡和制度的风险。而是要按照统筹城乡发展的要求,建立一个适合被征地农民特点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四是应为被征地农民建立以个人账户为主的养老保险制度。根据不同年龄为被征地农民建立标准不同的个人账户,既适应大多数地区被征地农民一次性补偿,也适应以土地入股分红等多种形式,还适应将来灵活就业、灵活缴费的特点。对于那些始终保持个人账户模式的参保者,当基金积累到一定程度时,还可以探索利用个人账户模式的溢出效应,从基金中为自己的医疗、教育、住房等进行质押贷款,抵御生活风险。

五是建立政府、村集体和个人三方合理的筹资机制。保障资金按“政府出一点、集体补一点、个人缴一点”的办法筹集。其中政府出资部分不应低于保障资金总额的30%;集体承担部分不应低于保障资金总额的40%,从土地补偿费中列支;个人承担部分应不高于保障资金总额的30%,从征地安置补偿费中抵缴。

六是基金要专户管理,封闭运营,做到专款专用,不得转借、挪用、节留、挤占。要建立严格的监督审计制度,不得用于弥补城镇养老保险基金缺口,更不能用于直接投资或挪作它用,同时要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保值增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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