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是如何形成的?中国足球职业联赛案例研究及其启示_足球联赛论文

法治是如何形成的?中国足球职业联赛案例研究及其启示_足球联赛论文

法治如何才能形成?——中国足球职业联赛的个案分析及其启示,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个案论文,中国足球论文,法治论文,启示论文,职业联赛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DF0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6914(2002)06-0018-(10)

讨论东亚法治社会的形成方式,人们往往习惯于从文化角度入手。甚至“东亚法治社 会”论题的文字表述也给人强烈的文化暗示,似乎存在一个独立的“东亚”法治社会或 者东亚法治社会存在一个独特的形成方式。诚然,东亚固有的文化特征在许多方面规制 着东亚法治,不过,我们对文化因素的过分强调,有时会导致对更为根本的制度建设和 建构的意义的低估。本文的意图就在于通过中国职业足球联赛的个案分析,探讨中国法 治建设的实际制约因素,说明影响当下中国法治建设的主要原因仍然是制度性的,传统 文化是寄生在传统的不合理的制度基础上的。

一、法治与联赛

在一定意义上说,始于1994年的中国足球职业联赛也是中国法治建设最具有代表性、 最深入及最引人注目的领域之一。如果我们从法律文化的角度出发,不把法治看成单纯 的国家强加于社会的、自上而下的治理活动,而是看成我们生活中的一种被文化制约着 的基本秩序,视为社会需要的体现和反映,那么,法治就应该并实际上存在于我们每个 人的周围,是我们生活的一个有机构成。中国足球职业联赛是在中国法治建设背景下进 行的,是中国法治秩序的组成部分,当然属于法治建设的领域;说它最具有代表性,是 因为它集中反映了法治建设过程中法治与人治的激烈碰撞,反映出私人利益是如何通过 公共话语的形式取得并巩固其合法性的;说它最深入,是因为它集中凸现了利益主体试 图摆脱传统体制的束缚,与命运顽强抗争的勇气;说它最引人注目,是因为它获得了媒 体最为广泛的关注,从而导致全社会聚焦赛场。围绕着它,中国推进法治建设的许多矛 盾、问题都得以暴露。尤为引人注目的是,与改革的背景相一致,中国足球职业联赛也 是中国足球管理体制改革的产物。在改革的过程中,新旧体制、新旧秩序、新旧法律激 烈碰撞,折射、浓缩了中国实行法治的必要性、难点、特点。从1994年职业联赛制度的 建立,到2002年足球裁判龚建平被刑事拘留,这期间所暴露、反映出来的问题是非常耐 人寻味的。

我们经常把法治类比为体育比赛,认为赛场秩序是最典型的法治秩序,而且是“阳光 下的法治”。那么,在这个倍受关注的领域,推动以及制约法治的因素究竟是什么呢?

与其他社会生产生活领域相比较,中国的足球联赛的赛场可以说不仅几乎包括了所有 主要的法治要素,而且拥有即使不能说最完善,但也是基本上最健全的规章制度、管理 机制和监督体系。

首先,足球联赛具有一整套其他社会生活领域不具备的最完整的规则系统。除了法律 法规,有各种各样的类似于、效力不亚于法律法规的俱乐部规则、竞赛规则、裁判规则 、申诉规则、转会规则等。既有国内足球协会制定的规则,又有国际足联的规则。不可 谓不具体,而且与国际接轨。与我国其他社会领域(例如经济领域)相比较,足球联赛的 赛场秩序可以说是由一套相当完整的规范调整着的秩序。

其次,如果说在社会生活的其他领域中还普遍存在着司法地方保护问题,那么,足球 联赛所拥有的裁判队伍和裁判组织,来自于全国,是相对比较中立的,而且,这个裁判 机制也是多层次的。有被称为球场黑衣法官的裁判员、比赛监督员、裁判委员会,足球 协会也有纪律委员会,而且上面还有亚足联、国际足联。无论是俱乐部还是球队、球员 ,都可以不仅在赛场上,而且在赛后,请求公正裁判,主张权利。况且,若对足协有关 处罚决定不服,还可以到普通法院寻求保护。可见,无论从裁判人员的约束机制、专业 化程度还是地域结构来看,裁判比法官都享有更为有利的履行职务的条件。

再次,联赛由各种复杂的利益关系构成,几乎就是一个小社会。现在,围绕中国足球 职业联赛已经形成了各种错综复杂的法律关系,其中既有作为公权力主体的中国足球协 会(以下简称足协)(注:中国足球协会与中国国家体育总局足球运动管理机构一套班子 两个牌子,人员待遇与国家机构人员公务员一致,行使中国足球运动的管理权。)与作 为私权利主体的俱乐部、球员的行政管理关系,又有作为民事主体的足协与作为民事主 体的俱乐部、球员之间的民事关系(注:中国足协要从赛事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费用,前4 年,中国足协的收入累计就达800万元。参见韩勇文:《忧欢五载联赛路,一程风雨一 程歌》,《足球周报》1998年10月5日,第13版。),还有俱乐部与球员、球赛与球迷的 民事关系,等等。各个利益主体都在通过各种方式争夺生存资源。

第四,与上述情况相关,足球联赛最早培育出具有独立的权利意识的一个个市场主体 ,最早市场化,而且这些市场主体也被激发出了强烈的权利意识和法律意识。(注:中 国足球界的反腐败行动几乎都是从民营企业开始的:1998年9月22日,大连万达队在足 协杯上被辽宁队挤出决赛,万达俱乐部董事长王健林宣称:“我们有充分的证据证明中 国足坛有假球黑哨”,并宣布万达集团将在1998赛季结束后退出中国足坛;1998年10月 19日,原深圳金鹏俱乐部总经理在媒体发表《我为什么要卖金鹏队》一文,将予头直接 指向中国足协,他说:“中国足球没有黑哨,没有红哨,只有官哨”;2000年5月,松 日俱乐部董事长潘苏通在松日主场输给宏远队之后说:“现在的裁判是不是待遇太低, 只能靠受黑钱生活?”参见《民企反黑史记》,《体坛周报》2001年12月28日B3版。200 1年前所未有的反黑行动,同样是由民营企业背景的广州吉利和浙江绿城两家俱乐部联 合发起。)我们说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无非是指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主体需要依靠 法律谋求自身合法权利,依靠法律调节各种利益关系。在中国,市场主体尚处于培育之 中,权、责、利关系尚未理清。但是,通过改革,足球联赛中的利益主体却有了相当明 显独立的利益诉求。如果说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市民社会是法治国家的经济基础, 那么,可以说,足球联赛的民事主体是最早具有市场意识的一个群体。

最后,足球联赛受到全社会广泛的监督。不仅俱乐部、球队、球员可以对联赛组织机 构足球协会及其工作人员进行监督,而且,媒体也表现出空前的热情与勇气,具有前所 未有的空前广泛的权利监督、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注:足球联赛是中国具有最广泛 的公众参与的活动,也是舆论界涉及国家机构的批评最集中最直接最大胆的领域。在中 国,没有一个国家机构像足协一样被置于如此的监督环境中经受考验。1998年10月17日 下午3点,中央电视台前所未有地同时交叉直播本赛季最后一轮三场甲B比赛,以督促有 关球队公正比赛;新闻媒体对2001年甲B联赛的最后1轮的戏剧性结果,同样表达了激烈 地批评;近日,浙江省体育局局长陈培德甚至公开向媒体表示:“我觉得国家体育总局 已经不能再领导体育战线上的反腐败。”薛军:《陈培德:很多人屁股不干净》,《足 球》2001年12月28日第2版。)这种情况是我国社会生活其他领域所难以想象的。

可以说,几乎我们所能够想到的有关法治国家的具体条件和标准,在足球联赛中理论 上都是存在的。但是,已经进行了8年的中国足球职业联赛又几乎彻底动摇了我们关于 法治的信念和信心。改革越是深入,传统体制的弊端暴露的就越是彻底。在这个领域中 ,存在着几乎公开的违法违规的假球、赌球、黑哨、球场暴力乃至黑社会等违法或犯罪 行为,被称为“阳光下的腐败”。[1]早在1998年8月,就有人提出一个严肃的问题“中 国足球联赛还有必要搞下去吗?”[2]1998年9月21日,《足球周报》发表记者何得刚的 文章:《驱逐假球黑哨暴力,净化绿荫赛场空气》;1998年10月10日在陕西国力足球队 与厦门远华足球队比赛赛场,陕西球迷看台打出了“假B”的横幅。可以说,1998年秋 季是中国足球的多事之秋,往年足球圈内心照不宣的“秋交会”,这一年格外引人注目 。从“隋波事件(注:8月22日,云南红塔队主场3∶2击败陕西国力队。在赛后的新闻发 布会上,国力队主教练贾秀全在指出该场比赛场外干扰太多,暗示有人收买本队队员后 ,批评本队队员发挥不正常,并点了队员隋波的名。此事被称为“隋波事件”。)到“ 王健林宣言”(注:王健林乃大连万达足球俱乐部董事长。9月27日,在足协杯半决赛大 连万达队与辽宁天润队第二回合赛后,王健林指责当值主裁判俞元聪判罚不公,表示: “哀莫大于心死”,鉴于中国足坛种种不可知因素太多,“万达要永远退出中国足坛” 。由于万达队是中国职业足球联赛举办以来连续4年的甲A冠军得主,万达俱乐部的举动 又是企业第一次以“退出”形式抗议中国足坛的“黑暗”,被称为“惊天动地‘9·27 ’”、“万达冲击波”。),种种迹象表明,中国职业足球联赛到了一个新的转折点。 舆论界也多次发出“司法介入”的呼吁。当时的国家体育总局局长伍绍祖表示,与足坛 的腐败现象作斗争,必须高举法律的旗帜。人们乐观地以为“这实际上表明中国足协和 上层已下定‘依法治足球’的决心。”[3]法治建设在足球运动中终于从自上而下的政 府推动,变为自下而上的社会需求。但是,现实情况又如何呢?2001年的甲B联赛,比19 98年有过之而无不及,在公众眼中几乎是以闹剧的形式收场。以往的各种控告、举报以 及赛场蹊跷事件,中国足协基本上是以没有证据为由未做有力处罚。而到了2001年,广 州吉利,浙江绿城,浙江体育局局长陈培德都声称随时可以向中国足协和司法机关提供 证据,记者甚至采访到一位足球业内人士,后者详细描述了给裁判送红包和小姐的过程 和细节。[4]那么,中国足协和司法机关又做了什么呢?我们不得而知!总之,这一年完 全可以被称为“中国足球也是黑得露出狰狞面目的一年,联赛中的黑幕更加深不可测” 。[5]一直到2002年3月,北京市公安局宣武分局才逮捕了北京籍足球裁判龚建平。而在 这之前的“两会”期间,已经有代表和委员公开联名要求惩治足球腐败。由此可见联赛 中的问题的严重性以及有关国家机构对此类事件的麻木或者手足无措。

应该承认,中国足球联赛是中国改革开放的一个最有活力的领域。通过改革,足球界 确实形成了骄人的成绩:在这个领域,改革前,共有球队26支(男20,女6),运动员200 余名。每年国家投入经费700万元,自身没有任何产出;改革后截止1998年,有球队百 支左右,运动员7000余人,国家投入减少到630万元,每年仅甲A球队在足球市场的收入 就达1亿元(不含足协收入),前4年,足协收入累计800万元,投入青少年足球运动2230 万元,对各级国家队的总投入达2000万元。仅甲A联赛的冠名权就从1994年的1000万元 飙升到1998年的1个亿。[6]1993年前,国内球赛没人看,1998年最火暴的时候,许多场 次需要买高价票。

中国足球职业联赛取得了成就,但也面临严峻的问题。究竟是什么法律问题制约中国 足球职业联赛的生存和发展?中国职业足球联赛所存在的法律问题具有什么样的普遍意 义?它为什么能够形成如此广泛的法律要求?中国法治建设从中可以获得何种启示?

二、启示一:法治社会的法律至上

法治社会的首要条件就是依法办事,而联赛中存在的第一个问题就是要不要依法办事? 当然,在当前的话语背景下,已经没有任何人敢于公开反对依法办事,但是,通过足球 联赛,我们可以看到,真正做到依法办事并不是件容易的事情。在中国足球职业联赛的 赛场上,为了追求依法办事,人们已经等待了多年。而且距离真正的依法办事,还有相 当的距离。

首先,有一个如何理解法律的问题。使足球界业内人士担忧、球迷愤怒、俱乐部伤心 的假球、黑哨、球场暴力,在法律上的确没有明确直接的规定。1998年伍绍祖说:“给 裁判1万元钱,就是行贿罪,收了这1万元钱,就是受贿罪。应该按国家法律来处理。” [7]这种说法显然有些简单。因为这里存在三个必须解决的问题:第一,法律规定一般 都是以相应的事实为适用前提的,事实是需要证据证明的,那么,由谁来收集证据?换 言之,没有证据,司法机关难以介入;问题的困难在于,司法机关不介入,证据又很难 收集。按照法律规定,刑事调查的证据收集通常是由司法机关进行的,其他机关既没有 权力又缺乏相应的收集证据的法律手段。而在联赛过程中,裁判问题迟迟不能解决,就 在于中国足协声称自己没有证据而不能交司法机关。在我国,一旦有人面临违法指控, 如果被指控者是“单位”的人,特别是“公家”的人,制度上一般都是由本单位或者纪 检机关先行调查,包括“两规”。经审查,认为证据充分的,移送司法机关。现在,由 中国足协负责审查,而司法机关并未介入。没有经过相应的法律调查,就做出缺乏证据 的判断似乎不合适,就如未经过审判,就确定一个人有罪或无罪一样。同时,由于中国 足协在组织职业联赛的过程中既是裁判员,又是运动员,有自己的巨额利益,实际上很 难保证公正处理问题,其公信力也存在很大问题。即使他们非常公正,人们也有理由怀 疑。第二,有了证据,司法机关是否就可以介入了?情况似乎也并非如此。因为是否由 司法机关介入调查,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中国足协的态度。1998年,陕西国力队的主教练 贾秀全在隋被事件中就强调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国力队在赛前受到外界干扰,国力队掌握 了有人试图收买本队外籍队员的录音带。参加调查的足协官员也表示,国力队的指控事 实清楚,证据充分。必要时中国足协将采取措施;[8]王健林表示,他有足够的证据证 明足坛有多黑暗。[9]2002年,吉利、绿城都公开表示随时愿意向司法机关提供证据。 那么,中国足协做了些什么呢?为什么不能依法向司法机关移送案件呢?为什么要规定一 个类似自首的时间表并且表示在期限内向足协说明问题者可以宽大处理,还可以参加新 赛季的裁判执法工作?可见,中国足协一开始就希望把已经公开化的裁判问题在行业内 部尽量消化。需要说明的是,这在我国其实是一个比较普遍的现象,其理由一般是“保 护、挽救干部”、“给出路”等。第三,法律依据问题,即对问题裁判应该适用什么法 律?针对2001年联赛中存在的问题,许多专家学者认为,足球裁判的收钱行为和收取其 他利益的行为并不能构成受贿罪或商业受贿罪,因为其主体资格存在问题。法律一般都 规定的比较原则和笼统,而我们的司法机关已经习惯了机械地适用法律条文,这被称为 “死扣条文”。这仍然涉及到对法律的理解问题。当然,裁判问题最终还是部分得到了 解决,即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司法解释,把裁判收取黑钱的行为规定为受贿或商业受 贿。但是,这是我国司法史上的一个特例,而非常规,并不表明对类似问题,我们已经 有了一个法律上的解决办法。这个特例是在舆论和两会代表的强大压力下形成的,中国 足协始终没有与司法机关进行有效的配合。

这就涉及足协内部的规定和行规问题了,推而广之,还涉及到法律与行规的关系问题 。在我国足球界,无论是俱乐部,还是球迷、球迷协会或地方足协,一旦觉得自己受到 不公平对待,都是向中国足协提出申诉,由中国足协派出调查人员调查并决定处理意见 ,或罚款或停赛或由足协致信受害地区足协、俱乐部、球迷与球迷协会向其道歉。只有 在中国足协认为证据确凿且必要时,才会请求司法机关的介入,否则,足协则会借口行 规抵制司法介入。而司法机关在没有受到足协邀请之前,则不会轻率参与,惹这个麻烦 。人们在观念上对足球场上的游戏规则与国家法律的关系认识并不明确。这是一个相当 典型性的问题。

在我国,除了国家法律之外,还存在各种各样的规章制度、行规行法、政策习惯等。 所谓法治,首先就意味着在所有的社会规范中,法律具有最高的地位和作用,其他社会 规范不得与法律相抵触,行为人也不得依据这些规范对抗法律。生活生产领域的规则如 此,足球场上的游戏规则也是如此。杀人抵命(除非法律特别规定,如正当防卫、战争) ,古今常理。我国刑法也规定故意剥夺他人生命,要受刑事处罚。不能说在球场上就可 以把人往死里踢。警察使用武器都有规定,抓犯罪分子还不能乱开枪。其次,判断某种 行为是否应该受刑事处罚的最终决定权,在法治社会是由司法机关独掌的。任何处罚都 应该是依据一定的规章制度或法律等社会规范作出的,任何社会规范都应该服从法律, 而且,任何处罚决定的合法性在法律上都存在提请司法机关加以判断的可能性。我国19 79年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人民检察院的免予起诉权,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中已经取消。因 为免予起诉是有罪决定,而一个人是否有罪,判断权却在法院。但是在我国,情况比较 特别,法律问题一般也是先由所在单位、部门、系统审查,当有关领导认为需要法律介 入,就报请司法机关处理;如果有关领导认为不必要,事情就可以压下来,而且该领导 的行为可能被视为保护干部或群众而不是包庇罪犯。司法机关在办案过程中,也被要求 尊重单位意见。如1994年民政部颁行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仍然延续我国多年的做法 ,规定结婚、离婚要由所在单位或居委会或村委会出具介绍信。这种做法事实上对婚姻 自由是有影响的,如“文革”前,组织上要审查申请结婚者的配偶身世,经组织批准才 能结婚;“文革”后,单位要给离婚者做耐心细致的工作,劝其尽量不要离婚,以维护 社会稳定。

当有人试图突破限制,直接请求司法介入,有关部门就会认为你不听招呼,“无组织 无纪律”。例如,针对严重的球场腐败现象,陈培德以浙江体育局的名义直接与媒体见 面,试图通过舆论给中国足协施加压力。对此,国家体育总局有人认为:“打假打黑是 组织行为,陈培德作为一个党的高级干部应当懂得这一点,如今,他始终没有向总局汇 报,而一再在媒体上露面,这样做,不符合组织程序,也不符合党的纪律”。[10]

社会规范的多元化是世界各国的普遍现象,法治国家与此并不矛盾。问题在于,一旦 其他社会规范比法律更具有强制力,一旦国家机构“司法”权力多元化,那就必然破坏 法治。我国建设法治的难点之一就在于此。各个地区、各个行业、各个部门、各个单位 都试图在自己的辖区强制实施自己的规则,有些甚至不惜对抗法律。法治统一存在困难 ,实际上是中央国家权力有所削弱的表现;而加强法治一定意义上也就是维护国家的统 一和尊严。在足球联赛中,各方面对法治和司法机关的强烈呼吁,已经导致行规与法律 的激烈对抗,彻底公开了这一矛盾和问题,当然,也就表现出解决这一问题的迹象。

近年来,法学领域的流行话语之一就是把法律归结为地方性知识。问题在于,现在妨 碍中国实行法治的究竟是不是中国的地方性知识?是不是中国的传统习惯?这些知识或习 惯是否具有合理性?笔者认为,在中国足球职业联赛中,不仅仅是法律能不能实施的问 题,而且更重要的是还要不要规则的问题。熟悉和喜爱足球的人都知道,中国职业足球 联赛的问题在于:有人试图不执行任何经过公开讨论形成的规则,而且还通过不执行规 则换取私利,谋求幕后利益,损害其他俱乐部和球迷利益。左右幕后交易的规则的确存 在,否则也不会有所谓“秋交会”之说。(注:“秋交会”是指每年联赛进行到秋季, 也就是即将决定最终名次的时候,俱乐部之间、俱乐部与裁判之间、各种黑手与球员之 间就开始进行幕后交易,私下分割联赛名次,或者把某个队推进甲A,或者把某个队降 入甲B、甚至乙级队。)许多足坛人士都乐此不疲,但这根本不是所谓地方性知识,而是 在任何国家的足球赛场上都必须严厉打击的行为。人们关于必须在联赛赛场加强法治的 呼吁,实际上就是要求治理这种扰乱赛场秩序的行为。

三、启示二:法治社会的权利基础

强烈的权利意识是足球联赛逐步走向法治的深刻基础。联赛中所有的纷争都源于权利 人对自身权利的关怀。中国职业足球联赛的前途取决于如何界定权利主体的权利以及能 否给予权利有效保护。

权利保护是法治的基本内容。法律权利是每个法律关系主体依法应该享有的利益。法 治社会中,权利主体依法追逐自身利益的行为不仅是合法的,而且是有助于社会发展和 社会文明进步的。江泽民在中国共产党的十五大政治报告中谈到,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 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客观需要,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 标志,还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市场经济是靠市场主体的局部利益驱动的,尊重 人民群众的个体创造性、积极性,也是社会文明的特征。在市场经济社会中,不能有效 维护市场主体的权利,势必导致市场发育不良。中国足球职业联赛面临这一问题,中国 市场经济也面临这一问题。

1993年10月5日《球迷》报刊登署名老解的文章——《中国的泡沫足球》。文章非常尖 锐地指出:随着大连万达的退出,中国泡沫式职业化足球运动的崩溃开始了,“中国式 的所谓职业化根本就是一场痴人说梦般的天方夜谈”。作者对这五年的职业化提出了一 个问题,即谁是主人?球迷不是主人,俱乐部也不是主人,足协更不是主人。作者的观 点或许有些偏激,过于悲观,同时,现代社会人与人都是平等的,不存在主仆之分。但 他确实提出一个问题:职业化足球运动市场的市场主体是谁?卷入这个市场的法律关系 主体有哪些?由此甚至还可以进一步提问,这些主体有什么权利,这种权利又有什么保 障,谁来保障?球迷花费数十元到数百元买票看球,有权利看到反映球队真实水平的比 赛,但比赛的真实性被偏袒的裁判、哥们义气的或出于战略考虑的俱乐部破坏时,(注 :如有的排名靠前的球队借口球员有伤,不派主力阵容迎战,以达到帮哥们队或保存实 力参加另一类比赛的目的。)谁来维护他们的权利?没有,他们又能根据什么规定维护自 己的权利?没有证据,无法提起民事诉讼;俱乐部花费数千万元养了一支球队,辛辛苦 苦或想升级,或想排名进入前三,或想保级,根本上是想让自己的球队有市场,结果让 裁判或其他俱乐部玩了,找谁去?足协一句没证据,就把他打发了,(注:在1998年10月 10日甲B21轮比赛过后,河南球迷当晚愤而前往北京,向中国足协请援。足协答复,没 有证据,无法认定为假球。河南球迷声称:“如果足协不能铲除黑哨、假球,我们将在 下一场主场静坐、绝食,一定要讨一个说法。”见《华商报》1998年10月14日第7版《 河南球迷赴京请援》。)或者发个公开信为裁判的“技术失误”道个歉,(注:中国足协 1998年赛季已经三次向延边敖东队道歉,9月30日又再次向万达队道歉。中国足协在致 万达队的公开信中承认,在裁判问题上,“所采取的一系列措施,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 裁判队伍所出现的问题”。《华商报》1998年10月1日,第7版。)问题依然;在球场上 为球迷带来快乐的运动员的权利是什么?通常听到的看到的是他们缺乏职业球员素质, 收入高,产出少,间或背个踢假球的名声。谁来维护他们的合法权利?教练员除了指挥 比赛,获取报酬、劳动保障之外,还有什么权利?引起国际足联注意的甲A炒教练之风中 ,有没有合同没有到期的?甲B1998年10月10日的重庆红岩队与云南红塔队、辽宁天润队 与成都五牛队两场关键比赛,被观众和舆论界指为假球,足协于当年10月14日痛下杀手 ,以消极比赛为名,停止红岩队主教练陈亦明和辽宁天润队主教练王洪礼执教资格,陈 亦明声称要向国际足联讨公道并且要揭露中国足球有多黑。[12]在大连万达风波后,中 国足协停止当值主裁判俞元聪的裁判员资格,不知他是否也要讨公道。反正舆论界看法 不一。(注:《俞元聪“整歇”可冤?》,《华商报》1998年10月5日,第7版;俞元聪本 人表示他并无偏袒辽宁天润队的想法,对足协的处理决定,按规定,他不能对舆论界发 表意见。《体坛周报》1998年10月13日B1版《俞元聪:我没有整万达》。)2001年的甲B 最后两轮比赛,足协一口气处罚了61名队员,其中是否有冤枉?广州吉利与中国足协、 王锋与中国足协正在进行的诉讼也与此相关。各种法律关系的主体权利都不明确,更不 能给予有效的权利保护。正是这种严重的无序和无奈,才导致了足球联赛的一片混乱, 当然,也从而激发起依法管理足球联赛的积极性。

足球联赛又给了我们一个重要的启示:权利不是法律赋予的,法治社会的法律是以权 利为基础的。过去,一些省市领导为了足球这张名片,推动企业介入足球联赛,因此, 许多企业都是为了与领导搞好关系而办足球俱乐部,现在,由于大量民营企业介入足球 运动,也就从根本上改变了联赛的性质,人们不仅指望足球给公众带来快乐,而且,还 需要足球给自己带来利润。这也就是今年一些民营俱乐部向媒体和公众大爆足坛黑幕的 原因。

法律以权利为基础,权利同时又需要法律的保障。在权利不明确或缺乏有效保护的情 况下,人们的行为仍然是不可预测的,市场秩序必然是混乱的。依法办事的优点就是能 够凭借以权利为基础的法律建立的行为预期,使人们知道自己该干什么,能干什么,并 且知道法治社会能够给予自己正当的行为以法律保护。在足球市场上,不把俱乐部作为 真正的企业对待,不把球迷作为消费者,不能在球员、教练员与俱乐部之间建立确有保 障的劳动法律关系,各种行为都处于模糊状态,短期行为就难以避免。在政治经济领域 ,情况何不是如此?产权不清,保护不力,法院判决执行不了,秩序也就不可能形成。 以往,有人总认为中国人的法律意识薄弱,实际上,中国人的权利被侵犯时,他们对法 律的期待同样是极其强烈的。如果我国各行各业的主体都像足球联赛的参与者一样关怀 自身的利益,那么,中国社会离法治社会恐怕也不会太远。

四、启示三:法治社会的权力制约

中国职业足球联赛建立了足球市场(尽管不完善),初步培育了市场主体,形成了行业 管理体制。但是,支配联赛的却是与市场体制相对立的权力服从型管理模式。这种管理 模式的特点是:第一,管理权力与行政权力混同。中国足协本质上不是行业管理机构, 行业管理主要建立在行业自律基础上,是行业内部各主体充分协商、自我管理的机构。 在服从国家法律的基础上,行业内部建立行规行法,自我约束。而中国足协名为行业管 理机构,实为国家机构,与国家体育总局足球运动管理中心合署办公,必然行使体育总 局的行政权力。第二,行政权的介入,使足协与俱乐部、球员、球迷、运动场及一切参 与足球运动的市场主体的关系发生倒错。在我国,足协权力的合法性来源于行政权,而 不是市场主体,足协管理权的服务性被行政性所取代。所以,在足协看来,它的权力是 国家赋予的行政职权,(注:中国足协专职副主席南勇指出:“中国足球的总体发展由 国家体总足球运动管理中心负有全部的责任,它将管理全国足球的发展。因而,中国足 协若不能行使正常的管理,中国足球将无法进行下去。”《华商报》1998年10月15日, 第7版,《南勇:中国足球不能失控》。)而不是市场主体赋予它的服务权,从根本上说 ,市场主体满意不满意并不影响它的权力。第三,中国职业足球联赛的非“职业”化导 致了市场主体积极性的弱化和市场的萎缩。职业化的根本特征在于它是民事行为,是市 场主体之间的公平竞争,是成本核算,是平等主体间的活动。现在足协与市场主体是不 平等的,球员与俱乐部是不平等的,球迷与俱乐部、球员之间也是不平等的。市场主体 无法真正作为主体参与足球联赛,既无决策权,又无知情权。第四,在权力服从结构支 配民事关系的领域,必然实行人治。可以说,在今年的甲级联赛中,中国足协尽了最大 的努力来使联赛正常进行,如组织俱乐部签署不打假球的承诺书;严厉处罚裁判;处罚 消极比赛的俱乐部和主教练;邀请外籍裁判执法;邀请新闻单位监督等,结果仍不尽人 意,一片混乱。最典型的是,在舆论和俱乐部、球迷的压力下,足协做出的各项处罚决 定,不仅未能平息事态,而且激起了更大的不满。原因在于,足协的处罚带有相当的随 意性。(注:1998年,就有记者提出,当年联赛裁判的误判很多,有的比俞元聪更为严 重,为什么单单对俞元聪下此“狠手”?足协的解释是,俞元聪的误判,造成了巨大的 影响(《俞元聪“整歇”可冤?》);重庆红岩队主教练陈亦明大声喊冤:“更多的、有 确实证据的没有受到处罚,而对红岩队和我却施以处罚。我简直弄不清这其中究竟是什 么因素在作怪。”(《足球》报,1998年10月15日第1版《滥杀无辜》);2001年,足协 针对甲B最后两轮比赛对61名运动员的处罚,几乎完全是随意的。)足协不是根据事实和 规则处罚裁判、教练、球员、俱乐部,而是根据社会影响和“民愤”作出处罚决定。这 种决定当然难以服人。

对权利的根本保障来自于对权力的制约。足协的权力首先要受到市场主体的制约。一 方面,足协应该真正成为行业自律机构,应该扩大市场主体的参与;另一方面,无论是 俱乐部,还是运动员、裁判员、教练员、球迷,都需要有一个能够真正代表自己利益的 组织去参与足球市场,维护自己的利益。其次,足协的权力要受国家的制约。即使作为 国家行政机关,足协的权力也是有限的。因为社会主义国家是民主政体,是人民当家做 主的国家制度。社会主义民主的保障之一就是在国家机关之间形成必要的权力分工体制 ,各权力系统都要依法办事。足球在自己的权力范围内有权执行各项纪律,市场主体也 有权提出异议并有权向司法机关起诉,司法机关介入足球市场是职责所在;再次,制约 足协权力的权力应该与足协的权力是平衡的,换言之,对权力的制约应来自于能够控制 该权力的权力。

五、结束语:关键是靠制度

早在1978年12月,即为中国共产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作准备的中央工作会议上,邓小 平就针对党内的历史教训指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 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 的改变而改变。”[13]接着十一届三中全会明确指出:一定要使制度和法律“具有稳定 性、连续性和极大的权威性。”[14]建国以来的历史表明,建设要靠制度和法律,不能 靠个别人的素质。在秩序的形成过程中,人的道德品质固然很重要,但离开制度和法律 ,好人也会走向反面。在中国职业足球联赛中,从足协的官员、裁判、教练、运动员到 俱乐部、企业家、球迷,谁能说自己最初就希望今天的结局呢?一个每年流转着30亿元 以上的资产的巨大产业,一个给无数中国球迷带来无限快乐的运动,一个给许多企业制 造了无数商机的市场,今天已经失去了它根本输不起的信誉(注:《体坛周报》报道: “香港一家地下赌球集团将甲B第21轮6场‘赌盘’压缩为浦东队对加佳队一场,因为这 场比赛才具有‘可赌性’。有人戏称,赌球集团再‘黑’,也‘黑不过’甲B的假球。 ”《体坛周报》1998年10月13日B2版《假B,最后的疯狂》。)。一个被舆论界广泛监督 的运动,在媒体的眼皮底下还能无所顾忌地作假,充分说明,人们希望舆论监督能够遏 止腐败,保证依法办事,只是一种良好的愿望。从根本上说,一个良好的社会秩序只能 靠法制。制度与法律是社会发展的根本保障。

收稿日期:2002-06-30

标签:;  ;  ;  ;  ;  ;  ;  ;  ;  ;  

法治是如何形成的?中国足球职业联赛案例研究及其启示_足球联赛论文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