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进出口贸易原产地规则的保护问题及对策_原产地规则论文

我国进出口贸易原产地规则的保护问题及对策_原产地规则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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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原产地规则是各国和地区为了确定商品原产国或地区而采取的法律、规章和普遍适用的行政命令。它实际上指出了货物的经济国籍,通过对货物国籍的认定,施以不同的贸易待遇或措施。

一、我国原产地规则在进口市场的保护性较弱

我国进口市场虽然庞大,但是与非优惠性原产地规则相关的贸易政策措施对于国外产品的市场准入约束却不强。在关税上,我国进口关税对原产地的约束作用已基本上不存在。在进口配额上,我国现在只对粮、油、棉、糖、化肥等关系国计民生的进口商品实行配额管制,但这些产品大部分都是以完全原产标准来确定原产地的,所以通过调整增值百分比或加工工序标准来改变原产国的属性也不太可行。实际上,在非优惠性贸易中发达国家主要是借助反倾销措施来实现原产地规则在进口市场上的保护作用。然而,从我国目前反倾销实施的情况来看,产品主要集中在化学工业,利用进口国生产或组装来规避我国反倾销措施的可能性也很小。因此,不管是关税、进口配额还是反倾销措施都很难让原产地规则在我国进口市场上发挥保护作用。

二、我国原产地规则在出口市场的保护中存在的问题

相对于原产地规则在进口中的保护作用,我国原产地规则对出口市场的保护作用稍强。但是总而言之,在出口市场中我国原产地规则存在两大方面的问题:

(一)扭曲了中国外贸的真实情况

单从数据上看,我国似乎是国际贸易的重要受益者。然而巨额的贸易数字背后却是我国顺差不顺收的事实,尤其是在加工贸易成为我国主流贸易形式的背景下,我国的原产地统计已经不能全面客观地反映双边贸易关系的真实情况。

1.不能真实反映我国外贸利益的分配状况。许多企业虽然在内地投资设厂建立子公司,但并没有把供货渠道、技术开发、产品营销等经营环节带到内地,我国原产地统计的结果却往往将全部的利润视为中国所得,这显然未能反映我国外贸真实的利益分配状况。

2.大量使用进口原材料,虚增了我国的贸易顺差。我国的服装、玩具、鞋、箱包、钟表等加工贸易产品的国产率普遍很低。但是我国现行原产地规则将本来不属于中国名下的多国产品成分也计入“中国制造”,造成了我国大量贸易顺差的假象。

3.加工产品随意使用原产地标注,授人以柄。在出口加工品包装上随意加贴我国原产地标识的现象很普遍。

(二)过低的判定标准弱化了原产地规则作为贸易政策工具的作用

1.不能提高出口产品的国产化率。西方各国均通过规定较高的原产地标准,来变相实施当地含量要求,千方百计的达到其扩大内需,带动相关产业发展的目的。而我国过低的、不合时宜的原产地标准使我国原产是规则在这方面的作用大打折扣。

2.不能有效保护真正国产品的利益。为了促进加工贸易的发展,我国原产地的增值标准普遍偏低,且没有对配额产品制定特殊的原产地标准,使配额项下国产率极低的加工产品也能取得“中国国籍”,大量占用了我国的被动配额,导致出口利益被外方窃取。

3.致使出口产品频频招致国外反倾销指控和制裁。由于我国原产地标准过低,使许多实质上的外国产品披上了“中国制造”的外衣,以中国产品的名义在国际上销售,在该种产品由于数量等原因而对一国造成倾销的情况下,就使得我国成功了反倾销诉讼的对象。

三、增强我国原产地规则保护性的对策——以加工贸易为重点,调整现行原产地规则的判定标准

我国现行原产地规则的最大缺陷就是将一个简单的、标准较低的原产地规则一刀切似的用于所有与原产地有关的贸易政策和法规。

因此,我国应该以加工贸易为重点,调整现行原产地规则的判定标准,以促进我国加工贸易的良性发展。

1.对配额产品,采取增值标准为主,加工工序为辅的原产地标准。

2.对国内配套生产能力较强,甚至生产能力过剩的产品制定严格的原产地标准。

3.对高科技产品,应结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制定合理的原产地标准。

4.对资源性产品的原产地规则作适当调整,为我国实现可持续发展创造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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