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的政策与战后日本战争的赔偿问题_美国占领日本论文

美国的政策与战后日本战争的赔偿问题_美国占领日本论文

美国的政策与战后日本战争赔偿问题,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日本论文,美国论文,战后论文,战争论文,政策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战后日本战争赔偿问题同德国赔偿问题相比,不论是在政策制定、处理方式以及赔偿后果等方面,都有很大的不同。造成这种不同的决定因素有以下几点:首先,日本赔偿问题不象德国赔偿问题那样,在战时和战后初期引起盟国的高度重视和反复的争论;美苏虽然在德国赔偿政策上有相当大的差别,但有一点是相同的,那就是向德国索取巨额战争赔偿并付诸实施。而盟国有关日本赔偿的政策,仅在《波茨坦公告》中做过笼统规定。其次是由于美国对日本的单独占领,赔偿政策的制定可谓是由美国一手包办的;这样,日本赔偿问题就逐渐成为美国推行其远东战略乃至全球战略的一个工具。最后是日本统治集团对战争赔偿问题的态度与政策。《旧金山和约》签订后,日本把对遭受战争损失的亚洲国家的战争赔偿,纳入其国家经济发展战略之中;在此,日本始终表现出绝无曾是侵略国的傲慢态度;并不把赔偿视为是对其侵略行为的一个反省。长期以来,我国学术界对日本赔偿问题并无深入研究,究其原因,与我们研究战后国际关系史及日本史的侧重点不无关系。这主要体现在过于重视战后美国对日民主改革及后果的研究;①过于重视日本战后经济发展中国内经济战略的研究,②而忽视了赔偿在战后日本国家发展和经济腾飞中所起的难以替代的作用;本文不可能非常细致地研究战后日本的赔偿问题,只能从美国政策的演变这个角度,进行一些基本的历史考察,并试图就美国政策的后果提出自己粗浅的看法,求教于史学界的师长和同仁。

战后初期美国对日政策的制定,最主要的战略考虑是要极大地削弱日本再次发动战争的能力,使之不再成为美国的敌手。为此,美国在占领日本初期制定了比较严厉的政策,战争赔偿问题也不例外。

日本投降后,盟国面临的主要问题之一是赔偿问题,因为赔偿不仅被视为是恢复受战争蹂躏的盟国经济的重要办法,而且也被视为是一种惩罚日本侵略行为并防止其将来重新武装的重要手段。战争结束前,盟国关于日本战争赔偿的指导原则,是在《波茨坦公告》第11条中规定的,该条声明:“日本将被许维持其经济所必须及可以偿付实物赔偿之工业,但可以使其重新武装作战之工业不在内。”③《波茨坦公告》的规定看起来非常严格,但实际上存有两个致命的漏洞:第一,“维持其经济所必需“的标准是什么?第二,“可以偿付实物赔偿之工业”的标准以及“重新武装作战之工业”的标准又是什么?这些关键问题并无明确定义。所以,到1949年美国宣布取消日本赔偿时,就公然宣称并没有背离波茨坦精神。

美国单独占领日本后,赔偿问题的处理表面上看是由“远东委员会”进行设计和“盟国对日管制委员会”参与制定的;但由于麦克阿瑟的“盟国最高统帅部”(GHQ,简称盟总)的权力实际上高于上述两个委员会,赔偿问题可以说被完全置于美国的控制之下进行处理的;美国从冷战战略和自身利益出发,有关日本赔偿政策的演变大致经历了严厉、放松和取消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从二战结束到1946年底,其中以“鲍莱报告”和“临时赔偿品拆迁方案”为主要政策内容。

1945年9月6日,美国政府批准了《日本投降后初期美国对日政策》(简称《初期对日政策》),并于9月22日公布,在第一部分“终极目标”中,美国明确宣布了在占领初期必须遵循的政策:“1,确保日本今后不再成为美国的威胁,不再成为世界和平与安全的威胁;2,促使最终建立一个和平与负责的政府,该政府将尊重他国的权利,并支持联合国宪章的理想和原则中所显示的美国的目标……。”④这样美国的地位就优于其他盟国,实现美国的利益就成了美国对日政策的最高目标。对此原则,文件在第四部分第四节中,对赔偿及归还掠夺物问题做了政策性的规定,并明确了日本赔偿的两种方式:1,通过移交(由适当的盟国当局决定)处于日本今后可保留的领土以外的日本财产;2,通过移交那些对日本的和平经济和对占领军的供应并非必需的物资或现有的基本设备和设施。同时规定,日本在战争掠夺的任何物资,“一经认定,应立即全部归还”。⑤

为了进一步了解日本赔偿的有关情况,1945年11月,盟国赔偿委员会的美国代表埃德温·鲍莱以杜鲁门总统特使的身份前往日本。鲍莱依据下列两个假想研究赔偿问题:第一,赔偿应有利于减少日本的作战潜力;第二,赔偿数目的估定应依据日本的偿付能力,而不是依据各国的战争损失。前者体现了美国占领初期的基本政策,而后者则是为了避免战争后期和战后初期盟国在德国赔偿问题上出现过的僵局。因此鲍莱宣称:“除维持最低限度的日本经济所必需者外,均一律拆除。”鲍莱对“最低限度”的解释是,“这意味着不高于日本侵略过的国家的生活水平”。⑥这样,赔偿问题的关键便是确定日本“必需的生活水平”以及随之而来的工业水平标准了。

在此期间,1945年11月3日,美国政府在发给麦克阿瑟《有关占领和管制日本的投降后初期基本指令》,明确了占领初期指导日本经济事务的政策,其中着重指出,要实现“摧毁日本建造和维持生产任何危及国际和平的武器的经济能力”的政策目标。根据这个精神,美国政府就赔偿问题指示盟总,关于日本经济的重建,“都不影响以后为了赔偿或归还掠夺财物而拆迁工厂或设备”。同时规定日本经济制度的实施,要“满足各同盟国政府一致同意的赔偿支付的需要”,并重申了1945年9月的政策要求,可谓是较为严厉的赔偿政策。

1945年12月7日在珍珠港事件纪念日的当天,鲍莱发表了关于赔偿的临时报告。鲍莱在报告中就支付赔偿的原则强调说:“过去的日本工业的发展,带有极其浓厚的扩充军备的色彩,即使在遭到战祸的今天,仍然拥有超过维持其平时国民经济需要的很大的过剩设备。通过拆除这些过剩的设备来实现日本的解除武装,同时通过把这些设备移交给曾经遭到日本侵略的各国,来促进这些国家的复兴和生活水平的提高是可能的。”故鲍莱建议“日本应行保留的工业水平,是依据1926-1930年日本生活水平而定的”;并尽可能迅速地开始临时拆迁工作。鲍莱报告把日本的工业分为军需工业、重要工业和基本工业三类,鲍莱主张应拆迁的工业设备包括:所有的陆海军工厂、飞机工厂、滚轴承和球轴轴承工厂及轻金属工厂;拆除以下工业的50%:工作母机制造设备、火力发电厂、电解法苛性碱制造厂、接触法硫酸厂;同时拆迁20家造船厂的全部设备,四家氨碱法纯碱制造厂中最新式的一家;规定日本钢铁年产量不得超过250万吨。⑦

可以讲,鲍莱报告基本上体现了美国政策的精神但亦表露出美国意欲放宽日本赔偿的趋向。首先,鲍莱虽进行了近一个月的调查,但报告的主要数据是出自日本外物省和工商省,有很大的水份;其次,鲍莱所定的“生活水平”最高限为1930年,此年是日本发动九·一八事变的前一年,其军工生产已相当发达;最后,报告为日本保留了大量的化学工业;同时三类工业的划分也不慎密,留有政策缺陷。

鉴于日本生产水平尚未确定,美国便根据鲍莱报告于1946年4月拟定了一个临时赔偿计划,提交远东委员会。远东委员会从5月起,对日本的12项工业,陆续通过了一个暂时准保留额,这就是所谓的“临时赔偿品拆迁方案”。到1946年下半年,远东委员会通过了8项有关暂时拆迁赔偿的政策性文件。这些文件规定,所有主要的军事设施如兵工厂、航空工业、所有轻金属以及合成橡胶和合成石油工业设备都应用于赔偿。盟总根据远东委员会决议,对指定的临时赔偿工业,拟定了可做赔偿的工厂名单,并令日本当局将这些工厂交由美国第八军管理。这些工厂前后合计1090所,包括陆海军工厂、飞机制造厂及研究所389家等。⑧

1946年11月,鲍莱正式向杜鲁门总统提出了赔偿计划的最后报告,再次明确日本因赔偿而“解除产业武装”之后所能允许拥有的生产水平,应是日本开始十五战争之前的1926--1930年的水平。⑨所以,鲍莱报告总的来说还是“严苛”的。⑩1946年底和1947年初,国际关系发生了一些重大变化。一方面,美苏关系日趋恶化,冷战已初露端倪;另一方面,美国占领初期的一系列民主改革措施也收到成效,但日本国内民主运动却开始危及美国在日本的统治地位;这样,美国对日政策开始变化:即从限制和打击日本,转向逐步扶植日本。在赔偿问题上,美国逐渐抛弃鲍莱报告,实施放松政策。

第二阶段:从1947年初到1948年初,其中以“斯特赖克报告”为主要政策内容。

从表面上看,日本经济状况的恶化与美国占领费用的庞大,是美国修改赔偿政策的主要理由。1947年1月9日,美国国务院远东司副司长本菲尔德指出:“对日占领使美国国民每年要负担一亿八千八百万美元的税款。”(11)以此为借口,1947年1月24日,陆军部为重新研究日本赔偿计划,把一直处理德国赔偿问题的克利夫德·斯特赖克任命为赔偿评价委员。

斯特赖克是当时陆军部代表、纽约海外咨询公司兼麦格劳公司董事长,此人曾著有“赔偿即浪费”一文,根本反对任何赔偿。斯特赖克调查团由11名美国第一流的工业技术公司的代表组成,于1月28日到达日本,进行了为期三个星期的调查。2月18日,斯特赖克在回国之前向东京外国记者团发表谈话,以此形势公布调查结果。斯特赖克重提赔偿问题的核心--日本的工业水平问题他声称前一阶段作为赔偿问题之蓝本的鲍莱报告‘有检讨之必要”,“将建议华盛顿同意日本拥有在国内自给自足,并能从国外进口原料之经济”。斯特赖克建议,如暂以1950年作为目标,则1950-1951年的工业水平应该相当于“1935年的日本人的一般生活水平”;为达到这一目的,斯特赖克认为日本“需要用以工作的道具”,因此反对再进行拆迁赔偿。斯特莱克进一步指出,“在日本可以加以有效运用的生产设备(除了重要的军火工业设备)如果被搬走,将损害世界的生产,减少日本成为自给自足的可能性--无论如何要使达到这一目的的时间延长将增加美国国内纳税人的支出,并且在我们看来,这是并不与要求准备赔偿各国的利益最相符合的”。因此,斯特赖克报告反对“搬走可以在日本加以有效运用的设备”。(12)这个报告与鲍莱报告有本质上的不同,表明美国开始脱离《初期对日政策》;违背《波茨坦公告》的精神。此案一出,即受世界各国舆论的关注和其他盟国的批评,澳大利亚报界指出,这是美国对日政策的一大转变,是“零拆和平政策”,指责美国企图化整对零地对日本媾和。(13)与此同时,远东委员会也在积极工作;但有关赔偿问题的主要方面,各盟国分歧较大,这主要体现在日本生产水平的确定、赔偿拆迁品的标准以及分享赔偿物资的比例等问题上,为此远东委员会进行了将近一年的激烈争论。美国方面认为,必须确定日本的生产水平,才能将已开始的各种政治改革继续下去;确定生产水平之后,超出的部分可用于赔偿。其他国家则主张,不管对赔偿做出何种决定,可以为日本规定一个最大限度的生产水平,盟国将不允许日本工业发展超过此水平。在美方的坚持下,1947年1月23日,远东委员会通过政策决议《关于日本和平需要的确定》。(14)其中明确规定:“日本人民的和平需要,应规定为基本上就是指1930-1934年这段时间内日本国内一般的生活水平状况。”远东委员会的这个政策决议,已比鲍莱报告所定的标准有较大的提高,而斯特赖克报告又比远东委员会的标准放宽了一步,因此,斯特赖克报告是美国放松日本赔偿的一个重要步骤。这一阶段美国对日政策的另一个“最富有戏剧性”的转变是准备召开对日和会。在1946年底1947年初,美国政府责成本菲尔德组成班子起草对日和约的报告,由远东司东北亚处处长休·博顿负责,1947年3月初拿出初稿,故称博顿草案。在第33条中,草案对赔偿的规定是:日本应对盟国以及有关的战争受害国进行公正的赔偿,并指出这一原则的掌握应以《波茨坦公告》和远东委员会上述政策为基础;但博顿建议,有关赔偿的具体规定将在美国政府具体研究斯特赖克报告后再行决定。关于日本和平工业的需要以及如何从当前生产中提取赔偿等问题,博顿认为尚待研究。(15)

博顿德草案体现了两个特点:远东稳定的关键是中国的稳定,日本必须予以严惩。但草案遭到了美国政府各方面的责难,特别是盟总的反对。麦克阿瑟认为博顿草案有关赔偿的规定过于苛刻,指出“日本的经济正处于生死攸关的时刻,潜伏着妨碍我们达到我们目标的严重危险”,赔偿政策必须改变。因此美国决定进行所谓“先期拆迁赔偿”,并与1947年4月向麦克阿瑟颁发了临时指令,授权盟总将远东委员会早先规定的剩余工业设备的30%进行拆迁,以供赔偿。这些暂时拆迁的赔偿物资分配给遭受日本占领而受害最深的国家,其中中国应得15%,菲律宾应得5%,英国应为马来西亚、北婆罗洲和香港得5%,荷兰应为东印度群岛得5%。(16)7月9日盟总宣布,陆、海军兵工厂和合成橡胶工厂的金属制成的设备可供拆迁,一俟后勤工作安排就绪,就可分配给具体指定的各个国家。但由于美国有意托延,到1947年底,具体的拆迁赔偿报表仍未做出。(17)按照此种计划,到美国宣布终止赔偿为止,只拆迁移交了17个军工厂的设备(主要是工作母机),总计10万多吨,相当于30%之中的10%;如按1939年的价格计算,约合9000万日元,仅相当于2300万美元。(18)

在美国开始改变赔偿政策的同时,远东委员会于1947年6月和8月连续发布了两个旨在摧毁日本的军需工业、严格赔偿政策的决议。(19)6月9日的《对投降后日本之基本政策》规定:“为惩处日本之侵略行为起见,为公平赔偿各盟国因日本而受之损害起见,为摧毁日本工业中足以引起重整军备之日本战争潜力之见,此项赔偿,应有日本以其现存之资产设备及设施抵付之,或以其现存及将来生产之货物抵付之”。8月14日的《关于摧毁日本军需工业》的决议重申了上述规定。远东委员会近些决议进一步明确了日本的工业水平。但此时,远东委员会的决议对美国而言已无任何约束力了。

1948年3月9日,美国陆军部根据斯特赖克两次赴日调查的结果,发表了正式报告,强调“亚洲作为一个整体,最理想是通过日本的重建,并尽速利用其生产能力来取得最大利益”报告主张大幅度的综少拆迁范围,削减赔偿的具体数目如下:将工业能力提高到1932-1936年的水平。按照斯特赖克报告,日本拆迁赔偿的具体数目如下:主要军事设施约为14.76亿日元,硝酸工业9648千元,人造橡皮102362千元,造船业118138千元,铝锰加工业21688千元,锰精炼12559千元,按当时美元与日元1:4的汇率,仅合4.1亿美元。(20)但与军需生产有关的钢、铝及造船业的标准都有很大的提高,钢产量从1930-1934年水平的350万吨提高到815万吨,铝产量达到年产25000吨,造船业保留了每年造船80万吨、修理船舶722万吨的能力,(21)为今后美国重整日本军备打下了基础。

但新的美国政府尚嫌斯特赖克报告不够“宽容”不能适应新的国际环境。“杜鲁门主义”出台以后,美、苏冷战已扩大到世界政治、经济领域;在远东,中国革命形势迅速发展。美国决策者开始认为,“不以日本为中心的远东政策最后是不会成功的”,(22)由此出现了明显的改变政策的信号:

--1948年1月6日,陆军部长肯内思·罗亚尔在旧金山发表了被称为对日政策转折点的演讲。他声称,日本要在阻止远东发生新的极权主义战争中发挥作用,占领初期的旧方针与新方针之间产生了不可避免的矛盾……美国必须彻底改变这种状况。(23)--从1947年底到1948年初,国务院政策设计室主任乔治·凯南花了八个星期研究日本问题,提出了以日本取代中国、使之成为美国远东盟友的战略设想,得到政府各方面的赞许。(24)在这种新战略的背景下,美国对日政策进入转折时期。赔偿问题便更直接地为美国的遏制战略服务,最终导致美国单方面宣布取消日本赔偿。

第三阶段:从1948年初到1949年5月,其中以“德雷珀报告”和凯南的《关于美国对日政策的建议》(即政策设计室第28号文件,PPS/28)为主要政策内容。

1948年初,为了更好地准备对日新战略。凯南到日本进行三个月的调查。3月25日,凯南向国务卿马歇尔提出了详尽报告--《关于美国对日政策的建议)。凯南指出“经济恢复应成为即将到来的一段时期美国对日政策的首要目标”。为此,关于日本赔偿问题,凯南建议,第一,美国政府“不拟准许从日本拆迁超过现定计划30%的赔偿项目”,同时以“不产生实际损害”日本经济恢复为限度;第二拆迁赔偿将在1949年7月1日以前完成,过期不予处理,同时美国政府“将反对在未来任何和约中向日本索取赔偿”;第三,将日本在国外的财产充当对盟国的赔偿物。(25)

凯南的这些建议完全有悖于战后初期的美国政策和远东委员会的有关规定,特别对在和约中提及赔偿以及将日本在国外的财产充当盟国赔偿的建议。长期以来,盟国对日本在国外的财产是否可以充当赔偿分歧甚大;中国和苏联强烈反对这种做法,因为这些财产基本上是日本掠夺所得。凯南此时这般建议,意味着美国的赔偿政策将要彻底改变。

1948年3月20日,在凯南尚未离开日本之时,陆军部次长西奥多·德雷珀率领由政府要员和化学银行经理柏西·约翰斯顿组成的调查团抵日,5月18日公布了约翰斯顿报告(即德雷珀报告)。报告充分体现了罗亚尔演讲和凯南建议的精神。报告声称,“在不影响日本有用的和平生产的条件下,能够拆除的生产能力是不大的”;报告对赔偿范围的数目又加以削减,规定日本工业生产能力可维持在1937年以后的水平。按照德雷珀报告,将日本的主要军事设备减为560000千元,硝酸8000千元,造船业50000千元,其它项目依然按斯特赖克报告中所定的数目,合计662247千元,仅折合1.65亿美元,是斯特赖克报告规定拆迁赔偿的1/3,还不到鲍莱报告中规定的24.66亿美元的1/10。同时,德雷珀报告采纳了凯南的建议,规定“日本在国外的资产,如满洲、台湾及其他地区已为苏联及中国所得的资产,均应正式认为赔偿而抵销”。(26)根据德雷珀报告的精神,1948年8月,美国政府撤销了分割或改组原用于赔偿的一大批工矿企业和银行的指令,最后在325家中仅剩下了30家。同月,美国还取消了对日本的出口贸易管制。

此时,中国人民解放战争已揭开了三大战役的序幕;10月,人民解放军解放沈阳,国民党政权摇摇欲坠,美国扶植日本的决心更加坚定。12月美国政府指派原底特律银行总裁约瑟夫·道奇去日本“稳定经济”。杜鲁门特别交代道奇:“中国革命的进展同日本重要性的增长是不可分割的联系在一起的。”(27)因此,在赔偿问题上,为了“谋求日本经济迅速发展”实现所谓“经济自主”,美国开始推行取消日本赔偿的政策。

1949年5月12日,在解放军占领南京不到一个月,远东委员会的美方代表弗兰克·麦科伊宣布停止日本赔偿。麦科伊在声明中指出:1,日本已依据临时赔偿指令将两万余台机械器材交付中国、菲律宾、荷兰与英国,且海外资产之被押收,实际上支付了30多亿美元,据此认为“日本已履行其大部分赔偿义务”;2,美国为日本之赔偿问题“已竭尽自己之努力,并与战后已耗费10多亿美元之对日援助费”;3,不应限制日本和平工业之生产,原划为战争工业设备之工厂,现亦为促进日本经济复兴所必需,并且要“复兴此种工业以满足日本国民最低限度之需要”;4,远东委员会业已决议或尚悬而未决之有关日本赔偿及工业水平之议案,美国要求废止或另外提出修正案。因此美国宣布取消1947年4月4日的有关30%的先期赔偿方案。同时撤销美国政府所提的有关各盟国享受赔偿的分配比例方案。(28)6月10日,美国国务院发表了一项冗长的声明,重申了5月12日的立场。声明指出“停止从日本搬取赔偿物资,为完成盟国对日本政策目标之必要步骤”,并列举四条理由为取消日本赔偿的立场辩解,其主要理由是;美国的做法并不违反波茨坦精神,而“日本这些拆迁的设备将为日本的和平经济复兴而利用”。(29)声明发表之后,虽遭到远东委员会其他国家的反对,除苏联坚持外,其他国家的态度不久全皆软化。这样,到1949年底,除陆续免除拆迁的外,已被指定拆迁而尚未拆迁的845家日本工厂(包括大批军工厂),其中2/3均已开工,按照1939年的价格计算,总共约合40亿日元。(30)

此后,在筹划旧金山片面和会与日本举行的一系列会谈中,美国对战争赔偿问题只字不提,只是在遭到亚洲各国的普遍反对、危及旧金山片面和会时,才勉强在后来的《旧金山和约》中做了含糊其词的赔偿规定。但和约既没有提出赔偿数目,又言日本的资源不足以应付赔偿;并规定赔偿问题应由日本和亚洲受害国之间通过双边谈判加以解决。所以,日本统治集团视之为“无赔偿”规定。(31)

综上所述,美国赔偿政策的转变,其主要依据是美苏关系的变化和中国革命形势的发展。美苏关系的变化、冷战的出现,使美国需要在远东有能与之携手抗衡苏联的盟友,中国革命的发展和胜利,打破了美国企图在远东利用中国的战略;由于印度明确宣布在冷战中奉行中立政策,那么,日本就成为美国在远东的可靠伙伴。这已为美国的政策所证明。而赔偿政策的变化,正是适应了美国战略的变化。对此,吉田茂一语道破了美国赔偿政策的实质,他写道:由于美苏矛盾的恶化并带有军事色彩,美国“便认为日本由于赔偿而衰弱下去是对自己不利的,因此反而要促进日本经济的稳定,以便把日本当作反共的屏障”。(32)所以,美国政策的变化也不可避免的产生了一些明显的后果。

第一,美国利用取消日本的赔偿,保留和恢复了日本的大量企业,其中包括众多的军需工业。据《朝日新闻》的资料,美国保留了300多个飞机制造厂,178个军火工厂;美国还保留了日本所有的化学工业,硫酸的产量扩大到351万吨,为1934年产量的一倍,人造石油工业和太平洋沿岸石油精炼工业的全部设备也被原封不动地保留下来。日本整个拆迁赔偿总额只有1.6433亿日元,(33)对日本战后经济的发展全无妨碍。

其次,美国利用保留的日本经济,为在亚洲的局部战争服务,极大地刺激了战后日本经济的发展。朝鲜战争爆发后,日本立即成为美国的兵工厂;在整个战争期间,日本的“特需”收入高达23.7亿美元。同时,在这种特需的刺激下原先被美国保留的工业生产得到了恢复和发展。1950年日本对新设备的投资为2000亿日元,1952年则达到了5200亿元。日本工矿业的生产如以1934-1936年为100,1950年为83.6%,到1951年超过战前水平达到111.4%。(34)因此,日本称朝鲜战争是日本经济发展的“甘露”。

第三,日本利用战争赔偿问题,重新打开了东南亚的市场,“战争赔偿称为日本对东南亚国家经济侵略的桥梁”。(35)直到1952年,日本从未向任何受害国表示过赔偿的意图,只是由于朝战的结束、特需的锐减以及认为可以利用战争赔偿发展对外贸易时,日本才同意与东南亚国家进行有关谈判。另外,美国此时正筹划组建“东南亚条约组织”,为了取得东南亚有关国家的同意,美国亦开始促使日本与东南亚国家进行赔偿谈判;但日本的意图非常明确:要把赔偿当作“政治问题”来解决。战后长期负责赔偿问题的中川融认为,“从结果上看,赔偿对我国扩大贸易发挥了作用”。吉田茂说得更明白:“对于失去了中国市场的日本来说,找到东南亚市场是十分重要的”;“希望以赔偿之名,首先从缅甸入手,再迅速扩及菲律宾、印度尼西亚”。(36)从1955-59年,日本先后与缅甸、菲律宾、印尼、南越等分别签订了5-20年的赔偿协定和经济合作协定。不可否认,赔偿对东南亚的经济发展有作用,但不能估计过高;日本从赔偿中得到了最大的好处,倾销过剩的商品、转嫁美元危机、获取东南亚原料和占领东南亚市场。1962年日本对东南亚的出口比1955年翻了一番,1966年又比1962年翻了一番。

最后,美国赔偿政策的另一个后果,就是没有使日本从战争赔偿中反省其侵略作为。吉田茂的看法代表了日本统治集团对赔偿问题的基本态度。吉田茂认为:美国是“引导战争走向胜利的核心热力”,它不要赔偿反而给日本巨额援助,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日本支付赔偿,就等于由美国支付,因此“美国难以忍受”,同时,其他盟国都接受美援,如果向日本索取赔偿等于要美国偿付,所以主要盟国同意放弃赔偿。据此吉田茂认为旧金山和约的规定是“无赔偿”规定。(37)由此可以看出,日本统制集团以美国政策的变化为由,无视中国人民和亚洲各国人民对胜利的巨大贡献,无视中国和亚洲各国的巨大损失。既然是“无赔偿”规定,日本政府对赔偿的态度始终非常消极。1947年,片山内阁外相卢田均在给美国的第一份正式的媾和“意见书”中,对赔偿问题只是提到“希望允许日本经济独立和维持相当的生活水平”。(38)随着美国政策的变化,日本把谈判核心转移到所谓的“安保”问题,对美国的政策心领神会,故而对赔偿问题缄口不言。旧金山片面和约签订后,日本对有关赔偿的规定大失所望,并强烈反对。(39)只是在赔偿有利于日本经济发展时才提出,并且在谈判中一直采取傲慢态度。本文限于篇幅,不能全面论述日本对赔偿问题的政策,在此略举几例说明:

--在与南朝鲜的赔偿谈判中,日方首席代表久保田称:在日本统治时期,绿化了荒山,铺设了铁路,修筑了港口,增加了稻田,日本可以以此抵消南朝鲜的赔偿要求。而冈崎外相则说:“久保田代表只不过是说了理所当然的话。”(40)

--一位参加起草赔偿问题报告的外务省官员承认:有关赔偿问题的文件他自己也没有读过,也根本不想去读,而且这种文件“还有一大堆没有动过哩”。(41)

注释:

①有关论文题目参见杨玉圣等编,《中国美国学论文综目》,辽宁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369-370页。

②参见宋绍英:“日本经济增长主义双向效应论”,《日本学刊》1992年第2期。吴建华:“战后日本经济复兴的国内外政治条件”,《世界历史》1991年第5期。

③《国际条约集,1945-1947》。世界知识出版社1961年版,第77-78页。

④该文件的全文见F、C琼斯等著:《1942-1946年的远东》,下册,上海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第743-753页。

⑤同上第751页。

⑥⑦⑧⑨山本刚士、安原和雄,《战后日本外交史》,第四卷,《走向经济强国之路》,东京1984年版,第49~50页。

⑩吉田茂语,见吉田茂:《十年回忆》,第三卷,世界知识出版社1965年版,第104页。

(11)(12)信夫清三郎,《日本外交史》,下册,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743页。

(13)“斯特赖克报告”,1948年2月27日,外交部情报司编:《日本问题》,1954年北京印行。

(14)见《1942-1946年的远东》,附录二十三。

(15)美国国务院,《美国对外关系文件》,1948年,第六卷,(F0reign RelationsoftheunitedStates,1948,Vo1.6)第656-660页。

(16)“美国政府关于日本赔偿问题的声明”,见外交部情报司,《日本问题》。

(17)《1942-1946年的远东》,下册,第600页。

(18) 信夫清三郎,《日本外交史》,下册,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743页。

(19)两个决议的全文,《对日和约问题史料》,人民出版社1951年版,第20-31页。

(20)(21) 信夫清三郎,《日本外交史》,下册,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743页。

(22)富森睿儿,《战后日本保守党史》,上海译文出版社1984年版,第44页。

(23)引自刘同舜、高文凡主编:《战后世界历史长编,1950-1951》,上海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356页。

(24)乔治·凯南:《回忆录,1925-1950),(George F·Kennan Memoirs1925-1950),波士顿1967年版,第375页。

(25)《美国对外关系文件》,1948年,第六卷,第691-696页。

(26)数字引自:《战后日本外交史》,第四卷,第60-62页。

(27)《日本外交史》,下册,第753页。

(28)“远东委员会美国代表麦科伊关于停止日本赔偿的声明”,见外交部情报司编:《日本问题》。

(29)《对日和约问题史料》,第153-154页。

(30)《战后日本外交史》,第四卷,第66页。

(31)吉田茂语,见《十年回忆》,第三卷,第107-108页。

(32)(33)吉田茂语,见《十年回忆》,第三卷,第106、107页。

(34)吴学文主编:《日本外交轨迹》,时事出版社1990年版,第13-14页。

(35)(36)《日本外交史》,下册,第876、801页。

(37)《十年回忆》,第三卷,第108页。

(38)鹿岛和平研究所:《日本外交史》,第二十七卷,《旧金山和约》,东京1972年版,第27-28页。

(39)有关日本对赔偿问题的态度和政策,将在另文“论战后日本对东南亚的战争赔偿”中论述。可参见《战后日本外交史》,第四卷,第124-126页。

(40)《日本外交轨迹》,第57页。

(41)劳伦斯·奥尔森《日本在战后亚洲》,上海人民出版社1974年版,第28页。

标签:;  ;  ;  ;  ;  ;  ;  

美国的政策与战后日本战争的赔偿问题_美国占领日本论文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