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初步研究

我国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初步研究

林月俊[1]2004年在《我国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初步研究》文中提出本论文首先依据知识产权理论和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活动的特点,介绍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建立的国内外背景。在分析我国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现状的基础上,研究得出我国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五年来取得的主要成效,如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的实施带动了一批育种科研单位和企业的发展等。通过剖析四个发达国家:美国、日本、荷兰、德国开展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的情况,总结出发达国家的管理经验,如较低的官费和阶差收费方式鼓励申请等,提出当前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的发展趋势,如DUS测试向国际合作化方向发展等。通过对吉林省农科院、山东登海种业和四川省的案例分析,总结出实施植物新品种保护的成功经验。在与发达国家的比较分析中,指出当前我国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存在的一些主要问题及面临的挑战,如跨国公司正在利用申请新品种权的方式抢占国际、国内市场等。最后得出本论文的结论,并在寻找差距、发现问题的基础上,借鉴国际成功经验,提出完善我国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的对策建议。

罗忠玲[2]2006年在《农作物新品种知识产权制度研究》文中认为在国际、国内利益群体的推动下,我国于1997年建立了专门制度形式给植物新品种提供保护(简称品种权制度)。1999年4月23日加入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UPOV)的1978文本,并于当日正式实施,植物新品种权成为我国知识产权家族中的新成员,发达国家在工业知识产权领域的“跑马圈地”已基本完成,现转向农业领域,植物新品种权成为新一轮知识产权争夺的重心与焦点。基于以上背景,系统研究我国农作物新品种知识产权制度具有重要的理论与现实意义。 本文结合制度经济学、技术经济学、产业经济学的理论与方法,主要采用比较研究法、数理统计分析法、调查研究法,对我国农作物新品种的知识产权制度进行了系统研究。全文的主体结构分为九章:第1章为导言,提出研究的背景、目的与意义;阐述国内外研究动态;界定研究对象的范围。第2、3章为论文的理论探讨部分,分析农作物新品种知识产权制度的演进历程、驱动因素及其对种业发展的作用机理,为品种权制度运行提供理论上的支持;第3、4、5、6、7章为论文的主体,以品种技术研发、产权化、商业化为主线,从育种研发投资、品种权申请与维权、品种权的实施利用四个方面,分析品种权制度产生的影响及利益主体的决策行为,从而为品种权制度运行提供实践上的支持;第8章分析了植物新品种知识产权制度的国际发展格局,跟踪了解植物新品种权的国际发展和竞争动向以及我国面临的挑战;第9章为论文的结尾,针对知识产权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品种权制度运行的政府管理框架及具体实施策略。 本文在借鉴国内外已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在以下几个方面做出了新的探索: 第一,率先系统研究了品种权制度对育种研发投资的影响,并构建计量模型分析其影响程度。论文沿着研究进展-育种主体微观认知-研发投资宏观影响的思路,采用作者调查资料、中国种业五十强资料、农业部2003、2004、2005年的调查资料,从R&D投入水平、R&D投入结构、R&D合作创新叁个方面,深入研究了品种权制度对我国育种研发投入的影响。研究结果表明:品种权制度刺激了育种研发的非政府投资,但非政府资金的来源渠道主要是单位自筹资金,并且育种开发资金投入远远高于科研投入。 第二,构建了育种主体品种权申请决策的理论模型,并采用二元Logistic模型进行了实证检验。研究结果表明:①品种特征,包括产量、品质、抗性因素的优势越大,申请保护的意愿越强;②科研、教学单位与企业相比,申请保护的意愿较弱;③引导申请保护的支持政策促进了育种者申请保护的积极性;④品种权申请的货币成本和审查周期内的时间成本越大,申请保护的可能性降低,并且它们对品种权申请的影响有所差异,申请费用越高,新品种市场价值较低的品种不申请保护的可能性越大;审查周期越长,市场价值越高的品种延迟商业化的损失更大,不申请保护的可能性越大。

叶凡[3]2006年在《不结球白菜DUS测试的初步研究》文中认为试验研究了不结球白菜的植物学性状、品质性状和耐热性,旨在选出适合不结球白菜新品种DUS测试的性状,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测试指南初稿。具体内容如下: 1.连续2年对国内外主栽的27个不结球白菜品种进行了植物学性状观测,其中包括4个定性二元性状、9个定性多态性状和11个数量性状,采用变异系数、t检验等对这些性状进行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分析。结果表明,各品种二元性状和大部分多态性状的一致性较好,数量性状受环境影响较大。各品种的二元性状稳定性最好,多态性状稳定性次之,数量性状的稳定性最差。各品种间的特异性明显。筛选出可用于DUS测试必测性状18个,辅测性状5个。 2.对27个不结球白菜品种进行了品质分析,结果表明:干物质含量在4486.72~9095.26mg/100g.FW之间,南通马耳头干物质含量最高,高白梗的含量最小;各品种的粗纤维含量在254.14~1126.98mg/100g.FW之间,含量最高的是Ethopic;有机酸含量在755.1~1915.9mg/100g.FW之间;可溶性糖的含量在463.51~5191.13mg/100g.FW之间,Ethopic、Ethopic cabbage和矮脚黄的含量超过3000mg/100g.FW,属于可溶性糖的含量高的品种;可溶性蛋白含量在679~3650mg/100g.FW之间,高于2500mg/100g.FW属于可溶性蛋白含量高的品种;各品种的Vc含量在之间,含量最高的是常州乌塌菜,超过30mg/100g.FW的品种属于Vc含量高的品种。 3.在夏季自然高温条件下,对植物学性状进行了调查,筛选出耐热性不同的两个不结球白菜品种;对其幼苗在高温胁迫下几种抗氧化酶活性和膜脂过氧化的变化进行了分析。结果表明,随着高温胁迫时间的延长,不结球白菜叶片膜脂过氧化程度加重,丙二醛(MDA)含量持续上升,超氧化物歧化酶(SOD)、过氧化物酶(POD)、过氧化氢酶(CAT)总体上表现出先上升后下降的趋势,耐热品种的酶活性变化趋势较平缓,不耐热品种变化幅度较大。 4.通过对各性状的调查分析,参照UPOV的相关要求以及考虑到不结球白菜的育种特点,初步制定了不结球白菜进行DUS测试的总体技术要求,列出了性状表,对测试性状进行了解释并设计了技术问卷。

邓武红[4]2008年在《中国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说明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是农业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最重要的组成部分,是推动农业育种创新、提高农产品国际竞争力、确保农业主权和植物遗传资源安全的重要制度保障。以美国为代表的主要发达国家推动着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的全球化进程,把加强植物新品种保护作为其在农业、经济领域夺取和保持国际竞争优势的一项重要战略措施,以实现对其他国家尤其是发展中国家的农业及相关产业的渗透和控制,从而实现其国家利益在全球的拓展。在这种国际背景之下,对中国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进行深入、系统的研究,对于进一步完善中国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确立中国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未来发展方向,对促进我国农业科技自主创新,赢得农业生产和农产品国际贸易的主动权,有效构筑起我国种质资源的保护壁垒,确保我国农业可持续发展和保护国家经济安全有着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本文以植物新品种保护全球化扩张为视角,综合运用经济学、法学的理论和方法,以制度经济学相关理论、知识产权保护成本收益理论、知识产权法利益平衡理论为理论分析基础,采用了比较研究法、数理统计方法为主要研究工具,对中国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进行了系统研究,并据此提出了中国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进一步完善和发展的制度设计与构想。全文共分为八章。第一章,导言。提出研究的背景、目的和意义,阐述国内外研究动态,提出研究的范围、内容、思路与方法,是本文研究的出发点。第二章,中国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研究的相关理论。主要了诠释植物新品种相关概念,论述TRIPs协议的主要内容和特点、知识产权保护成本收益理论、知识产权利益平衡理论,探讨知识产权保护全球化扩张趋势,为全文的分析奠定理论基础。第叁章,中国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体系。是对中国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的静态分析,主要论述了中国现行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的内涵及意义、法律框架和管理体制框架。第四章,中国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运行效果分析。是对中国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的动态分析,主要运用了1999-2007年农业部植物新品种保护申请和授权的数据、1989-2007年《中国农业年鉴》相关数据、农业部2007年的调查资料对中国现行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的运行状况进行了实证分析,指出现行制度运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为中国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的完善提供实证支持。第五章,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发展趋势。论述了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国际格局和发展趋势,指出并分析植物新品种保护全球化扩张的趋势基本方向、根本动因、具体表现、基本特征等,研究结果表明:发达国家在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全球扩张进程中起着重要作用:推动着与TRIPs密切联系的保护标准更高的UPOV1991文本的推行,加紧了对发展中国家的“生物掠夺”,推动品种权在国际贸易中形成贸易壁垒。第六章,中国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构建要虑及的因素。主要论述了植物新品种保护全球化扩张下我们的制度构建要虑及的因素:植物新品种保护全球化扩张对我们的制度所涉及的主体(育种者、种子企业、农民)及领域(农产品国际贸易、遗传资源保护)的现实的或预期的影响。为中国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的进一步构建与完善提供理论支持。第七章,中国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框架构建。是对中国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进一步完善和未来发展方略的相关制度构想。本章在前文理论分析和实证分析的基础上,提出了中国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应遵循的基本原则、目标,并对中国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未来发展方略提出一个大致的构想和相关政策建议。第八章,全文总结与研究展望。对全文研究的内容进行了总结,提出了今后进一步需要研究的问题。本文在借鉴国内外已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在以下方面做出了新的探索:第一,运用1989-2007年《中国农业年鉴》相关数据进行回归分析,研究结果表明:中国现行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对玉米、小麦和油菜的单产增长影响较为显着,对棉花、大豆、水稻的单产增长影响不显着,棉花、大豆、水稻的单产在实行品种权制度后的涨幅反而小于保护之前。第二,指出了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存在全球化扩张的趋势,并对之进行了系统分析。研究结果表明:发达国家在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全球扩张进程中起着重要作用:推动着与TRIPs密切联系的保护标准更高的UPOV1991文本的推行,加紧了对发展中国家的“生物掠夺”,推动品种权在国际贸易中形成贸易壁垒。第叁,结合中国实际国情,提出中国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应遵循叁个基本原则:坚持发展中国家立场原则、确立育种者利益与农民利益平衡原则、确立植物新品种保护知识产权战略原则;并提出了相应的制度目标、制度构建的基本思路和相关政策建议。

陈祺琪[5]2016年在《中国农业科技创新能力:空间差异、影响因素与提升策略》文中研究说明随着农业生产自然资源约束的持续增加,现代农业生产力的提升更依赖于农业科技的创新程度。然而,随着知识创新的发展,知识产权作用不断深化,国际农业发展体现出围绕知识产权来构建其核心竞争力的重要特征。那么,不禁令人深思,知识产权视角下中国农业科技创新能力的时空格局是否产生相应的变化?不同区域、不同时段农业科技创新能力是否存在明显的差异?其差异变动趋势及其深层机理是什么?无疑,对上述问题的解答,有利于深入了解当前我国农业科技创新的现状及发展机理。鉴于此,基于技术空间扩散及经济收敛等经典理论,文章以植物新品种为例,对农业科技创新能力的现状、时序演进特征、空间分布格局、区域差异,收敛性及影响机理进行研究,并在借鉴国外相关经验的基础上,构建提升我国农业科技创新能力的政策机制,主要获得以下五个方面的研究结论:(1)中国农业科研机构数量及人力资源投入均呈下降趋势,农业科技经费投入、课题数、发表科技论文数、出版着作数以及农业知识创新成果均呈增长趋势,但农业科技投入与产出资源在行业与空间分布上均具有明显的不均衡性。研究结果表明:①1993—2014年中国农业科研机构数量呈下降趋势,年均降幅0.37%,且种植业农业科研机构独占鳌头,区域农业科研机构分布不均。②农业科技人力资源与经费投入变动趋势不同,且东部沿海及经济发达地区科技人员数量略高于西北与西南地区;农业科技经费收入以政府资金投入为主,且科技活动支出多用于扶持与促进种植业农业科研机构的科技活动。③中国农业科研机构课题数、发表科技论文数、出版着作数以及农业知识创新成果总体均呈上升趋势。以课题为例,2014年课题类型以试验发展为主,基础研究型课题最少,课题执行者以省属农业科研机构为主,且种植业农业科研机构课题数占比较高;此外,中国农业知识创新呈良好的发展态势,其成果申请与获权能力、质量及有效维持年限均有所提升。(2)我国植物新品种创新产出呈现出良好的发展态势,且创新主体与作物类型格局均呈多元化发展,但省域及区域存在明显的差异;植物新品种创新与农业经济发展存在因果关系,且植物新品种创新能力对农业经济发展具有正向影响。实证分析发现:①1999—2014年UPOV成员国植物新品种申请数与授权数总体均呈增长趋势,且每年累积有效植物新品种授权数呈稳定增长趋势;但不同国家在植物新品种申请、授权与累积有效授权方面存在一定的差异性。②1999—2014年中国植物新品种创新呈现出良好的发展趋势,不同品种及创新主体的申请与授权量均呈增长趋势,且品种格局及育种研发投资主体均呈多元化发展。然而,我国省域及区域植物新品种申请量远高于授权量,且不同区域植物新品种创新意识及其成果转化能力存在差异。③植物新品种创新能力与农业经济发展互为格兰杰因果关系,且植物新品种创新能力当期及滞后1~3期均对农业经济发展产生正向影响。(3)我国植物新品种创新能力具有良好的发展态势,创新主体格局趋于合理化,且创新能力低值地区与高值地区具有明显的“追赶效应”;但不同区域及创新主体植物新品种创新能力仍存在明显的差异,且总体差异主要来自于区域间总体差距。实证分析表明:①2002—2014年我国植物新品种创新能力具有良好的发展态势,不同创新主体及区域植物新品种创新能力整体均呈增长趋势,且创新主体格局趋于合理化;但不同创新主体及区域创新能力存量及增幅具有明显的差异。②中国植物新品种创新能力落后地区与创新能力高值地区间具有明显的“追赶效应”,但创新能力整体差异较为悬殊,并呈现出叁个明显的“降—升”特征;2014年植物新品种创新能力较高的地区主要集中于东部沿海地区及中部的河南、湖南,西部的四川、云南等地。④中国区域内、区域间植物新品种创新能力差异明显,且总体差异主要来自于区域间差异。就区域内部差异而言,除华北地区整体差异略微增加以外,其余5个地区差异均呈缩少趋势,但其年均降幅与时序波动程度存在差异。就区域间差距而言,西南—华北、华东—东北两个区域间差异存在轻微的增大趋势,其他13个区域组合差异均呈缩小趋势,但缩小的程度与速度不同。(4)我国植物新品种创新能力存在明显的s收敛趋势,但区域变动趋势存在明显的差异;在时序和空间上我国植物新品种创新能力均存在显着的绝对b收敛特征;但全国及区域条件收敛影响因素存在明显的差异性。研究结果表明:①2002—2014年我国植物新品种创新能力呈明显的s收敛,且呈波动下降、持续下降和波动上升叁阶段特征;但区域变动趋势不一,并存在明显的差异。②我国植物新品种创新能力在时序和空间上均存在显着的绝对b收敛,但其收敛速度存在差异。以东中西叁大地区为例,西部收敛速度最快,达4.18%,中部居中为3.69%,东部最慢为2.27%。③植物新品种创新能力增长率的影响因素不同,且新古典经济增长理论与技术差距理论在模型中得到了强有力的验证。其中,经济发展水平不是植物新品种创新能力提升的必要条件;前期创新能力基础并不能保证后期创新能力的持续提升;技术吸收能力有助于缩小创新能力的总体差异;出口有助于创新能力的提升,但不利于区域差异的缩小;科研经费支出强度、农业科研经费支出强度、城镇化程度以及fdi对创新能力的影响均不显着。此外,由于区域经济发展水平、技术吸收能力、fdi和出口等指标的差异,导致了区域影响因素的差异。(5)从政策保障机制、财政调控机制、产权调节机制及市场经济调节四个方面构建我国农业科技创新能力的提升策略。首先应完善并更新现有政策法规,构建农业科技创新成果的政策保障机制,具体做法包括对现有农业科技创新成果保护法规的完善和更新,并将其上升到法律层面,组织宣传对农业科技创新成果进行保护的重要性,培养创新主体的维权意识等;其次应构建并发挥农业科技创新的财政调控机制,以缩小区域差异,主要涉及稳定科研经费投入强度与调节投入结构两个方面;再次应明晰农业科技创新成果的产权机制,激励创新主体的积极性,可从简化申请流程、降低管理费用以及延长保护年限叁个方面着手;最后应构建农业科技创新成果的有序化交易平台,实现其科技创新的经济价值,具体包括明晰农业科技创新成果的所属权、构建创新成果的交易平台、规范成果交易的合同文本叁个方面。研究可能的创新,主要体现在以下叁个方面:第一,从研究视角看,文章基于知识产权的视角,以植物新品种为例,探讨农业科技创新问题。已有研究至多是将农业科技创新、知识产权保护以及植物新品种叁个主体中两个主体进行有效的组合,比如研究知识产权保护对农业科技创新的影响(刘辉等,2010;刘辉和许慧,2010),研究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对技术创新(周宏和陈超,2004)、农业创新主体科研行为的影响(黄武和林祥明,2007;王缨等,2015),鲜有研究将叁者结合起来。然而,本研究以植物新品种为例,探讨知识产权视角下的农业科技创新问题,既充分考虑知识产权保护对农业发展的重要性;又深入分析种质资源的发展现状,并量化其对农业科技创新的影响。第二,就研究方法而言,文章综合利用文献分析法、比较归纳法与计量经济方法,并将空间因素融入计量经济方法中,体现了方法应用的多元化。已有对知识产权与植物新品种保护的研究,多以定性分析为主,且在占比很低的定量研究中,描述性统计分析仍占据“半壁江山”。而本研究所涉及的方法,由文献分析法、比较分析与归纳演绎法、计量经济方法叁大类构成。就计量经济方法而言,首先利用单位根检验、协整分析、因果关系检验等识别植物新品种创新与农业经济发展的关系,继而构建了二者的分布滞后模型,并利用阿尔蒙多项式法与普通最小二乘法量化了植物新品种创新能力对农业经济发展的影响。然后结合技术扩散及经济收敛理论,利用dagum分解的基尼系数研究植物新品种创新能力的空间差异。最后,利用收敛性模型研究植物新品种创新能力的变动趋势及影响因素,将多种计量方法组合应用,对知识产权视角下的农业科技创新问题进行深入研究。第叁,从研究内容来看,本文以农业知识产权中的植物新品种为例,对农业科技创新问题进行研究,是对已有研究的深化与扩展。已有研究,特别是针对知识产权的研究,多是停留在对其现状的分析上,仅部分研究涉及知识产权变动趋势的特征及影响。而本文以植物新品种为例,探讨知识产权视角下农业科技创新能力的提升策略。具体而言,在对农业科技创新历程进行梳理的基础上,总结归纳了我国农业科技资源的分布特征,并基于国内外两个视角分析了植物新品种创新的现状,继而识别了植物新品种创新与农业经济发展的关系,量化了其对农业经济发展的影响。然后,在总结归纳不同创新主体植物新品种创新能力时序演进特征的基础上,深入分析了我国及区域植物新品种创新能力的空间差异。接下来,又进一步分析了植物新品种创新能力的收敛性,对其收敛速度进行测算并对其影响因素进行分析。最后,在借鉴国外农业科技创新经验的基础上,结合研究结论,构建了提升我国农业科技创新能力的政策保障机制。因此,从研究内容的整体布局来看,本研究是对现有文献的深化与扩展。

王学君[6]2008年在《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下品种权人维权决策研究》文中研究说明植物新品种保护是农业领域核心的知识产权制度,是科学配置育种创新资源,激励育种研发投资,促进技术扩散的有效机制,关乎国家粮食安全和农产品有效供给。但目前品种权侵权、假冒现象的泛滥严重影响了种业市场的正常秩序,侵害了品种权人的合法权益,而且也严重制约着新品种保护制度效应的充分发挥。因此,从品种权人视角出发研究其维权决策及影响因素,对于探寻制约行政和司法两种公力维权途径发挥效力的根源,进而提出有效制止侵权事件发生的政策建议,具有一定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本文首先从植物新品种的产权保护制度入手,概括性介绍品种权权能构成、品种权侵权认定、侵权类型以及品种权维权途径,并结合农业部植物新品种保护调查资料,总结得出品种权侵权、维权特点:侵权现象普遍且造成损害严重;侵权多是私人部门所为;公力维权的利用低于预期,自力维权是最常用的维权方式;维权中有“没有效果”和“尚未解决”的比例还较高。接着,本文基于品种权人收益最大化的假设,构建品种权人维权决策模型,得出品种权人维权决策主要取决于维权罚款Ft、公力维权效率α和品种权人谈判能力ρ三个变量。其他条件不变情况下, Ft越大,品种权人则不会轻易放弃维权,更加倾向于自力维权和公力维权;品种权人谈判能力越强,则更倾向于选择自力维权;α越大,品种权人会更乐于选择公力维权。而后,利用交易成本理论分析交易成本对品种权人选择公力维权的影响。研究表明:公力维权途径的选择受交易成本的影响显着。其中衡量信息成本的“地理位置”与公力维权途径的选择概率呈负向关系,即地理位置越靠近大城市的品种权人也更倾向于选择公力维权;谈判成本的“损失程度”和“上期处理结果”具有明显的负向效果,即损失程度增加,上期处理结果越好,品种权越加倾向于选择公力维权。最后,依据研究结论本文提出:提高品种权侵权的处罚力度,增加品种权人维权收益和侵权人的侵权成本,促使品种权人自发维权和对侵权人惩戒的示范性作用;赋予县级以上农业行政部门查处下级各地种子市场中侵权行为的权力,降低品种权人采用公力维权途径的交易成本;政府应加快育种部门的科研体制改革,建立有效的计划、管理、监督机制,规范公共科研机构政府投资的科学投入和管理等手段是解决侵权问题的有效途径。

王立平[7]2009年在《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实施效应及影响因素研究》文中提出植物新品种保护是科技进步与社会发展的产物。我国于1997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1999年加入《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启动实施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十年来,各级农业、林业行政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积极地、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使植物新品种保护事业取得长足进展。实践表明,制度的实施为保护我国的植物遗传资源、激励育种创新、加快新品种产业化进程,促进国际经济、技术合作等均起到重要作用。然而从研究层面来看,从经济学角度分析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实施效应及影响因素的研究仍不多见。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申请量在分布结构上是否合理?制度实施对品种权人研发创新行为的影响如何?品种权转让、自主实施和许可实施等不同实施方式效应如何?不同主体对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认知程度如何,以及对制度实施影响因素做出何种评判?这些问题都有待于通过研究做出同答。本文从农业领域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实施的申请量分布结构分析入手,通过对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实施所涉及的农业育种科研单位、种子企业、育种家等品种权主体问卷调查的方式,收集了大量第一手资料,并运用描述统计、线性回归等方法进行分析,研究发现值得研究分析的问题以及研究得出主要结论如下:首先,以82家农业种子企业、科研与教学单位的问卷调研数据为基础,应用回归分析的办法,对新品种保护制度和育种者研发创新行为之间的关系进行实证分析,结果表明:对新品种未来的市场预期是影响育种者研发创新的最主要因素,保护力度对研发创新也有正向影响,但影响程度并不是最大的。其次,通过案例分析和回归分析的方法,分析了转让、许可和自主实施叁种实施方式的实施效应。结果显示:叁种实施方式中,转让实施给品种权人带来的收益最大;品种权人的收益不但受实施方式的影响,同时还受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本身的影响;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对品种权人的成本收益都有正向的影响,其利润变动方向取决于成本和收益对保护力度的敏感程度。再次,通过对历年我国农业植物新品种申请量、授权量以及有关品种权事务进行统计发现,2005年以来年申请总量逐年下降,且申请量在地区、属种、申请主体等方面的结构分布十分不均,在提交了申请和获得授权的新品种中,申请权撤回和品种权主动放弃的情况增多。最后,对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实施情况及影响因素问卷的分析结果看:制度宣传力度不够,宣传方式和宣传渠道不畅直接影响申请数量;目前制度设计还存在诸多不合理,影响实践操作;与品种权相关的资本市场、交易市场等还不完善;育种研究与种子市场未紧密相连,申请存在盲目性;品种权在保护期限届满前终止数量增多,其主要原因是品种保护失去意义。提出的政策建议包括:(1)加大对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的宣传力度,提高保护意识;(2)发展植物新品种保护代理机构和相关中介组织;(3)加强行政执法机构和司法机关的协调与配合;(4)简化申请程序,建立产权交易市场,同时加大经费投入,强化政策支持。

喻亚平[8]2014年在《基于品种权保护的我国农作物育种制度创新研究》文中提出上世纪90年代,为了加入WTO,履行国际条约义务的承诺,我国陆续颁布实施了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和种子法,加入植物新品种国际保护公约(UPOV),建立了较为全面的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正式拉开了我国种业市场化改革的序幕。这种强制性制度变迁的效果如何,种业科技创新的体制机制性障碍是否被破除,西方发达国家主导的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的全球化进程我们是否适应,激励育种创新以提高育种创新能力的政策目标是否实现。面对国内外各种新形势和新问题,探讨影响我国种业科技创新与发展的这些深层次问题,科学评价我国农作物种业育种创新的效率水平,借鉴他国品种权公共政策实践的成功经验,总结我们自身运用制度方面的成功与不足,这对于进一步完善这一制度,优化配置相对有限的育种资源,提高育种创新效率都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与现实意义。本文在梳理相关理论和国内外文献的基础上,综合运用文献分析、比较分析、定性分析、定量分析等方法,首先考察了我国农作物育种创新的历史、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其次分析了我国种业创新面临的国内外环境及其变化;接下来结合所搜集的数据资料,构建我国农作物育种创新的效率评价指标体系,运用数据包络分析的Malmquist指数分析法等数理经济学和应用统计学工具,实证分析了我国农作物育种创新效率;最后针对农作物育种创新的特殊性和我国农作物育种创新现状及制度发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在借鉴典型国家农作物育种创新的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了构建未来我国政府主导下的多方协作农作物育种创新模式的总体思路、机制构建以及政策体系的完善。本研究的主要结论有:1.上世纪90年代我国为加入WTO,履行国际条约义务而建立的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总体上属于强制性制度变迁;这种强制性制度变迁不断将我国种业市场化改革引向深入,虽取得诸多成就,但育种创新的体制机制仍未理顺,基础性育种与商业育种职能混为一谈,导致育种创新存在诸多问题。一方面是对基础性育种的社会公益性和公共物品特性认识和重视不够,导致基础研究贫乏,消弱了育种创新的水平和持续发展的后劲;另一方面是以企业为主导的商业化育种体系仍未建立,企业育种积极性不高。2.当前我国农作物育种创新面临着国内外环境的发展变化。在国内,种业市场化改革不断深入,种业发展被提升为国家战略;在国际上,后TRIPS时期,西方发达国家主导了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的全球化进程,不断推高植物新品种国际保护水平。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甚至发达国家之间基于各自不同的利益诉求,采取了不同的政策措施,控制与反控制,相互博弈,使得品种权国际立法日趋复杂。3.2008-2012年,我国农作物育种创新效率处于适度增长的态势,年均增长率为1.9%,但从不同时期来看,我国农作物育种创新效率呈现明显的波动特征。从农作物育种创新效率的Malmquist指数分解来看,我国农作物育种创新效率的增长主要是由技术进步引起的,而不是得益于农作物育种技术效率的改善,在2008-2012年间,我国农作物育种的技术进步年均增长率为7.1%,而农作物育种的技术效率为-4.7%;从我国农作物育种区域创新效率的分解来看,在育种创新效率的增长速度上,东、中、西部叁大地区育种创新效率均实现了增长,但是存在着显着的区域差异。可能的创新点:(1)研究视角的创新。以育种创新效率为研究视角来考察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的整体运行状况,总结成功与不足,以期为这一制度的完善提供参考;(2)研究内容的创新。站在发展中农业大国的立场,对后TRIPS时代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发展的新动向进行考察,对典型国家育种创新的成功实践进行分析,为我国种业育种创新提供借鉴;(3)研究方法的创新。运用R&D效率评价模型——数据包络分析法,使用效率评价DEA P2.1软件对我国农作物种业育种创新的投入产出效率进行了实证分析。

朱玉春[9]2004年在《加入WTO后我国农业知识产权管理对策》文中认为我国已加入WTO(世界贸易组织)及有关国际知识产权组织和公约,有义务执行WTO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有关规定,农业领域也同样如此。然而,农业知识产权对我国广大科研和管理工作者而言还属于新兴事务,其相关理论和研究尚处于探索阶段,目前国内还没有建立起一套较为系统的农业知识产权管理的理论和分析方法。本文试图运用管理学、政策学等相关学科对我国农业知识产权保护的管理机制、对策及策略等进行深入浅出的分析,以期为政府、涉农企业和科研单位加强农业知识产权管理提供一些可资借鉴的思路和方法。全文由八章主体内容构成。第一部分加入WTO后我国农业知识产权保护的背景分析。该部分是论文的起点,主要阐述了加入WTO后我国农业技术发展面临的机遇和挑战以及我国农业实施知识产权保护的必然性和紧迫性。第二部分农业知识产权保护的理论基础。本部分是全文的基础,它主要从WTO与TRIPS协议出发,充分论述了农业知识产权的内涵,提出了农业知识产权保护的重点领域并设计了农业知识产权保护的综合评价指标体系。第叁部分农业知识产权保护的管理机制。该部分起是全文的重点内容。首先从法律体系和行政体系两个方面阐述了农业知识产权保护的管理体系,然后从政府角度和企、事业单位(主要是农业科研院所和大专院校)角度分析了农业知识产权保护的运行机制。第四部分加入WTO后我国农业技术重点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本部分认为加入WTO后我国农业知识产权保护的重点在于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农业生物技术专利保护和原产地域产品保护。并系统分析了国内外这叁大领域知识产权保护的管理体系、运行机制和一些实际做法。第五部分我国农业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本部分主要介绍了我国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原产地域农产品保护和农业高新技术成果知识产权保护的状况并分析了目前这叁个领域中知识产权保护存在的主要问题。第六部分农业科研单位和科技企业实施知识产权保护的案例分析。该部分为论文的实证分析部分。主要以吉林农科院、登海种业股份有限公司、杨凌农业高新技术开发区、山东莱芜市的“叁麻一辣”产业和中国农科院为例分析了具有代表性地区的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企业保护品种权、农业高新技术知识产权保护、原产地域产品保护的基本情况及其主要经验。第七部分农业知识产权保护的策略研究。该部分站在农业科技企业角度和政府角度详细分析了二者在农业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应实行的策略。第八部分加快我国农业知识产权保护实施的对策与措施。该部分从加快我国农业知识产权保护实施的角度,整体、系统、全面的分析了在农业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应采取的相应对策及措施。

陈红[10]2011年在《促进我国水稻育种创新的新品种保护政策研究》文中研究表明植物新品种权是知识产权的一种重要形式,是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和科教兴农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农业科技创新的重要原动力。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是农业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最重要的组成部分,是推动农业育种创新、提高农产品国际竞争力、确保农业主权和植物遗传资源安全的重要制度保障。水稻是我国最重要的粮食作物,担负着确保我国粮食安全的重任。依靠科技进步提高水稻单产是人多地少的中国保障粮食安全的必然选择。提高水稻单产最有效的是加快良种培育、推广和应用。现代科学实践表明,每一次水稻育种的重大突破都与水稻优异种质的发掘和利用有着密切的联系。育种创新是获得水稻优良品种的关键所在。在继50年代后期矮化育种和70年代中期杂种优势利用使我国水稻单产实现两次飞跃后,自80年代中期以来,我国水稻产量一直没有新的突破。目前,研究者对于影响作物育种创新的研究大多停留在种质资源发掘、育种技术创新和加大资金投入层面,少有人从建立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和技术标准等角度进行剖析。实际上在影响育种创新的叁大因素中,制度建设相比于科技和投入影响更为深远,切实激励育种创新的效果更为明显。本研究通过对当前主要推广和申请保护的水稻品种相关数据进行分析,提出了我国水稻育种存在着遗传基础狭窄、种质资源利用水平不高、育成品种大多在低水平上重复、原始育种创新积极性不够、企业参与育种创新动力不足等问题。同时分析了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的缺陷是引起植物新品种审查、测试、侵权纠纷处理过程中难点问题的根源。由于育种过程简单,时间花费少,育种目标明确,利用目前的主要推广品种进行稍加改造就可以快速育成新的所谓自主知识产权品种。这种机制的直接后果使大量育种单位对投资育种研究缺乏动力。近年来如何保护实质性派生品种已经成为全世界普遍关注的理论问题和各国植物新品种保护实践中面临的重要现实问题。实质性派生品种制度缺失已经引起了社会的强烈关注。本文在借鉴国际育种创新模式和发达国家先进管理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了加强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创新,特别是建立实质性派生品种制度是当前激励水稻育种创新的核心任务。本文还对我国申请保护的949份水稻常规种和杂交种进行SSR分析,从DNA水平上再次验证水稻育种遗传基础越来越狭窄、原始育种创新不足的事实,通过对其遗传多样性分析、指纹图谱构建,并结合品种选育系谱和田间DUS测试报告结果进行综合分析的基础上,最后从建立和完善实质性派生品种制度、改进新品种测试技术措施、建立实质性派生品种鉴定标准等方面提出了促进水稻育种创新的具体对策和措施。具体结果如下:1.论证了我国水稻育种创新动力不足的制度根源本文对我国科研教学、企业和个人自1999年到2010年期间共申请公告的2214个水稻品种、对2005—2009年期间我国主要推广水稻品种、对经农业部审批认定通过的71个超级稻品种的遗传系谱进行分析后认为:我国围绕核心种质资源进行短平快改造的水稻育种方式越来越明显,水稻原始育种创新动力严重不足。经分析后我们认为,这与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不完善有着紧密联系。当前加强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创新特别是建立实质性派生品种制度是激励我国水稻育种创新的核心任务。2.分析了我国主要水稻品种的遗传多样性利用24对SSR引物对949份水稻材料进行PCR扩增,共扩增出清晰、重复性好、具有多态性的谱带211个。通过分别构建常规稻和杂交稻的系统发生树,可以明显地将籼稻和粳稻区分开来,揭示了常规稻和杂交稻的亲缘关系较远,基因型明显不同。通过DNA分析结果发现949份水稻品种的GS整体呈上升趋势,说明供试品种间基因型差异越来越小。这从DNA水平上再次验证了目前我国水稻主要品种遗传基础比较狭窄,品种单一化问题严重,急需选育新品种类型,以此丰富品种的遗传变异。3.构建了我国主要水稻品种DNA指纹图谱利用上述SSR多态性条带对供试材料进行了DNA指纹检测,构建了949个水稻品种×24个微卫星标记的DNA指纹图谱数据库。此项研究结果对今后开展水稻品种审定、种质质量鉴定、新品种保护和遗传资源评价等具具重要意义,同时也为植物新品种的科学审批、品种权科学执法等奠定基础。4.提出了促进水稻育种创新的政策和措施在借鉴国际育种创新模式和发达国家先进管理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了促进水稻育种创新的对策:考虑到《条例》修改周期长,中短期而言,可以考虑对实质性派生品种授权采取5年的“隔离期”的行政措施、通过修订水稻DUS测试指南限制不具生产意义的性状改良以及调控“性状距离”来控制对特异性的判断等技术措施;长期而言,我国应当修订《条例》,建立实质性派生品种制度,甚至针对每类作物,建立适合我国国情要求的实质性派生品种鉴定标准,布局具有中国特色的“植物新品种保护版图”。5.探讨了水稻实质性派生品种的鉴定标准对经DNA鉴定遗传相似度达到95%的共164对品种结合田间DUS测试结果和选育系谱分析后认为,根据目前我国水稻育种现状,在经过DUS测试明确判定申请品种具备特异性的前提下,可以将96%—98%作为鉴定实质性派生品种的阀值。在遗传相似度低于96%时,可以判定为不是实质性派生品种;当遗传相似系数高于98%时,可以判定为实质性派生品种;当遗传相似系数介于96%—98%时,需要进一步结合田间DUS测试结果和选育系谱等资料进行判定。6.提出了我国水稻育种策略合理化建议在分析UPOV1978年文本和UPOV1991年文本区别基础上,结合我国水稻育种现状,提出我国应当建立短中长期相结合的水稻育种策略。从短期来看,我国应该积极主动引进国外优良资源,通过物理辐射、化学诱变、回交、系统选育等短平快育种手段快速育成并在我国尽早申请品种权保护。从中长期来看,我国应当在积极引进国外优良种质资源的同时,注重对资源的评价鉴定与应用,特别应通过现代生物育种技术方式将其优良基因导入到本地优良品种中,培育一批具有重大应用前景和自主知识产权的突破性优良品种。同时提出,我国应该建立植物新品种权预警机制,特别在培育外向型品种时或者加入UPOV1991年文本后,应密切关注出口对象国执行UPOV文本的情况,尽量避免在授权品种基础上直接采用转基因、系统选育、连续回交、诱变等育种方式,以免引起不必要的侵权纠纷。目前国际上还没有发现其他研究者对水稻实质性派生制度及鉴定标准准进行过系统研究,该项研究填补了国际空白,并将为我国实质性派生品种制度建立、《条例》修订或上升为《新品种保护法》以及我国加入UPOV1991年文本做政策储备,为植物新品种权科学审批、植物新品种权执法等做技术准备,同时也为其他作物实质性派生品种制度和鉴定标准研究奠定基础。

参考文献:

[1]. 我国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初步研究[D]. 林月俊. 中国农业科学院. 2004

[2]. 农作物新品种知识产权制度研究[D]. 罗忠玲. 华中农业大学. 2006

[3]. 不结球白菜DUS测试的初步研究[D]. 叶凡. 南京农业大学. 2006

[4]. 中国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研究[D]. 邓武红.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 2008

[5]. 中国农业科技创新能力:空间差异、影响因素与提升策略[D]. 陈祺琪. 华中农业大学. 2016

[6]. 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下品种权人维权决策研究[D]. 王学君. 中国农业科学院. 2008

[7]. 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实施效应及影响因素研究[D]. 王立平. 中国农业科学院. 2009

[8]. 基于品种权保护的我国农作物育种制度创新研究[D]. 喻亚平. 华中农业大学. 2014

[9]. 加入WTO后我国农业知识产权管理对策[D]. 朱玉春. 中国农业科学院. 2004

[10]. 促进我国水稻育种创新的新品种保护政策研究[D]. 陈红. 福建农林大学.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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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初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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