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某某餐馆违反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例的分析论文_邹跃俊

关于某某餐馆违反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例的分析论文_邹跃俊

(第二师食品药品安全和卫生综合监督执法第二分局 新疆库尔勒 841005)

【中图分类号】R1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8231(2017)11-0263-01a

2016年4月13日12时,某师食品药品安全和卫生综合监督执法第第二分局日常卫生监督检查时发现,某某餐馆餐饮业经营者食品采购与进货验收台帐未记录,索证索票不全,库房内粮食蔬菜未分类有序摆放。经初步审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章第五十三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章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罚款人民币伍仟圆整。

1.案例分析

1.1 该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由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询问笔录一份,照片三张,构成了一条完整的证据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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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履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是食品经营者应尽的义务,不仅能维护自身的权益,同时也能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进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可以追根溯源,如实说明其进货的食品来源,可以免予处罚。当事人食品进货,未做记录,并未将相应采购票据及时粘贴到原料采购登记本上,做到与相关记录一致,相互验证,违反了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出现食品质量问题,未能有效证明食品进货来源,对消费者造成的损害,则由食品经营者承担一切责任。

1.3 该案处罚主体明确,由当事人相关资料,当事人能出示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餐饮服务许可证,能充分认定其为经许可的餐饮单位。依据《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卫生行政机关负责人应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于重大、复杂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由卫生行政机关负责人讨论决定”,本案由第二分局局长组织卫生监督员进行了案例讨论,并作了案例合议记录,并对当事人履行了陈述申辩及听证程序。

2.思考建议

在餐饮行业日常卫生监督检查时,经常发现食品经营者未能履行食品进货查验制度,未能有效记录食品进货来源,并及时索证索票,食品安全意识淡漠,这为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留下了隐患。作为卫生监督执法者,应耐心细致地向食品经营者阐明食品经营者履行食品进货查验制度的重要性,使其能够提高食品安全意识,自觉履行食品进货查验制度,同时为了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切实履行卫生监督职责,应不断加大执法监督力度,对违反食品进货查验制度等食品安全法的行为,应进行行之有效的行政处罚,以确实维护食品安全法的法律尊严。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因此,处罚的同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进行复查,以使食品安全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

论文作者:邹跃俊

论文发表刊物:《心理医生》2017年11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7/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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