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生态文明建设中的制度创新_生态文明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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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X171.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3-7608(2013)08-0048-07

党的十八大报告关于“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论述专门阐发了“生态文明理念”和“生态文明制度”建设这两个重要概念,使得党中央所确定的面向未来5年甚至更长时间的这一创建社会主义生态文明的政治行动纲领有着明确的理论创新与制度创新维度,并对我们深入理解与贯彻落实其战略部署和任务总要求具有重要的现实指导意义。因而,除了具体的制度挑战性与创新性实践议题外,我们还应密切关注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中面临的诸多深层次制度“瓶颈”或制度创新本身。毕竟,“旧瓶”能否装得下“绿酒”并非是一个仅靠理论思辨就能回答的问题。

一、生态文明建设的制度化与生态文明制度的建设

政治学视野中的制度是一个内涵非常宽泛的概念,包括实体性的组织机构、比较正式的法律规章与规范和相对不太正式的规则、共识或风俗惯例等,并因而划分为社会制度主义、历史制度主义、理性选择制度主义和规范制度主义等不同理论派别。概括地说,制度可以大致界定为关涉某一政策议题或领域的实体性组织机构、正式性法律规章和不太正式的规则、共识或风俗惯例的总称。而我们经常听说和使用的制度化可以理解为对某一政策议题或领域进行管制的某种制度形态体现,以及这种制度形态的不断实体化、权威化“升格”。换句话说,某一政策议题或领域的制度化是一个“从无(形)到有(形)”和“从弱(权)到强(权)”的不断发展过程。相应地,“去制度化”或“去规制化”是一个大致相反的制度形态演进过程,尤其用于描述国家对社会及其个体成员以及政治对经济、社会或生态等方面的趋于减少或弱化的强制性干预。

依据上述界定,我们可以进一步分析“生态文明制度”概念,并对生态文明建设的制度化和生态文明制度的建设之间的异同做出阐释。一般地说,生态文明制度既可以指与我们党和国家致力于推动的生态文明建设这一政策议题或领域相关的各种制度形态和形式的总和,也可以指与我们党和国家所信奉强调的尤其是党的十八大报告所阐述的社会主义生态文明总目标与战略决策相吻合的社会基本制度革新或重构。前者的一个代表性例子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量化评估及其指标体系。这一制度的最基本目标考量是建立一套科学有效的生态文明建设的绩效测量标准、考核手段和奖惩机制,从而使得生态文明建设的政策推进变得有章可循、奖罚分明。相比之下,后者的一个代表性例子是先行性/示范性的生态文明社会共同体(生态省、市和社区)。这一制度下的最主要考察标准是看在何种程度上(重新)实现了一种生态文明的人、社会与自然关系状态,而这离开了对生态文明目标与基本要求的一种革新性共识(感知)将无从谈起。无疑,生态文明制度的上述两层内涵之间存在着无可置疑的密切联系和相互促进关系。但是,二者之间的明显差异也是客观存在的。前者彰显的是生态文明建设作为一种政策议题或领域的管制可操作性或实践理性,也就是我们平时经常提到的(政府)能否将某一方面的工作落到实处,并取得实效。而后者彰显的是生态文明建设作为一种政策议题或领域的管制目标指向或价值理性层面,也就是我们平时经常说的在真抓实干的同时能够“站得高、看得远”。

依此,我们就比较容易解释生态文明建设的制度化和生态文明制度的建设之间的区别。生态文明建设的制度化更多关注或致力于使生态文明建设成为一种国家(政府)依法和有组织推动的政策议题或领域。一般来说,这意味着更大规模的公共财政与人力资源投入和社会各界尤其是大众媒体的更广泛关注。生态文明制度的建设则更多关注或致力于使一个国家(区域)的基本性经济、社会和生态管理体制具有生态文明的表征。一般来说,这意味着这个国家(区域)中各种社会共同体生产与生活方式的实质性改变。这大致对应于我们描述某一国家(区域)中文明整体性变革时所指的制度创新。

应明确指出的是,生态文明建设的制度化和生态文明制度的建设都是我们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实践进程中制度建设领域的重要组成部分。甚至可以说,包括党和国家最顶层制度设计在内的生态文明建设的制度化是目前尤其值得高度关注的一个迫切议题[1]。无论是总体战略部署还是任务总要求的贯彻落实,我们都需要做到一种各级人民政府层面上更为明确的职权配置与政策举措跟进。举例来说,党的十八大报告把“优化国土空间开发格局”作为“四大”任务总要求的第一个,这是非常正确和必要的。但是,与实现这一任务总要求直接关联的不仅是由哪些国家机关来主要负责组织实施的问题,还包括这样一种总体布局性调整几乎必然引发的全国性生态补偿制度与机制建设问题。就此而言,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关于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政治决策的关键性举措理应是尽快实现生态文明建设的制度化,尤其是在国家和中央政府层面上。

那么,强调上述两者之间的差异究竟有何意义呢?在笔者看来,我们至少可以列举如下两点:一是在方法论意义上,二是在实践指向意义上。

从方法论层面上说,几乎所有革新性理念的政治与政策推进都会产生一种“落实赤字”。这在多元民主政治框架下是一个十分普遍而普通的现象。无论是政策制定阶段的议题提出、议案讨论和法律法规批准,还是政策落实阶段的行政执法、立法监督和司法保障,其实都会在某些环节发生某种程度上的“政策偏差”甚或“目标偏离”。对此,人们往往归咎于多元民主政治制度下几乎必然蕴含着政治或权力妥协,但其中的真实原因恐怕要比简单的权力或政治斗争更为复杂。限于篇幅,笔者对此无法展开更为详细的讨论,但需强调如下事实,即越是具有根本性制度革新意蕴的理念或价值在其制度化过程中就越容易产生一种“落实赤字”。对于资本主义基本制度来说,这方面最典型的例子是“市场”和“民主”理念本身:就像数百年来的资本主义发展过程中从未存在过真正公平竞争意义上的“自由市场”一样,也没有实现所有公民平等参与和影响政治决策意义上的“自由民主”。

当然,对于我们来说一个敏感的问题是,社会主义制度下革新性理念的政治与政策推进是否也会存在着一种“落实赤字”呢?客观地说,在改革开放30多年后的今天,承认这方面难题的现实存在并对此做出一种较为科学的阐释,已经没有根本性的障碍。而笔者更想强调的是,正因为上述事实,我们必须对所有革新性理念的政治与政策推进保持一种方法论层面上的警觉或谨慎,也就是具有一种明确的政治与政策自我反思意识,尤其是在制度构建层面上。而这种方法论层面上的批判性反思意识无疑也适用于我们今天刚刚起步的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更具体地说,我们必须不断地自我追问与反思,那些致力于生态文明建设的制度化的诸多政治与政策举措是否一直保持着与生态文明建设总目标尤其是制度建设目标的一致性或契合?同样,如何才能找到能够切实促进与生态文明建设总目标相一致或契合的制度创建的政治与政策举措?

就后者来说,与其他颇具革新性意蕴的理念一样,生态文明或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建设的最重要体现是人类社会当代文明的制度框架质变或重构。如果说与其他政策议题或领域有所不同的话,生态文明建设的制度性挑战要更强烈些。这其中的一个主要原因是,走向和创建生态文明或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内在地蕴含着人类社会对人、社会与自然之间关系架构的一种方向性调整,而且在相当程度上是与我们于百年来对“文明”意涵或精神的理解有实质性差别的(如果不能说是相对立的)。总之,人类文明已经发展到这样一个转折点:我们必须以一种更加顺应和关爱的精神来重构人类社会的现代经济、技术和社会制度,也就是我们生活并享受于其中的“现代文明”,目标则是逐渐走向和创建一种与自然生态的和谐共生作为其基本特征和先进性判定尺度的“生态文明”。

这意味着,在逐渐展开的生态文明或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建设的实践进程中,我们必须坚持一些已得到初步论证或实践验证的新(绿色)政治原则或文明精神。比如,社会正义、生态可持续性与经济理性之间的包容互鉴,尤其是消除和避免近现代社会中经济理性(合理性)的全社会或文明性霸权——经济增长(天然)是一切进步的根源等。这些新(绿色)政治原则或文明精神的任何现实制度化构想都不是确定不变的,或具有宗教教条意义上的不容置疑性,但是,它们却有理由成为我们生态文明制度现实创建中的理论指南或参照。

综上所述,笔者想强调的是,当代中国在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过程中,尽管生态文明建设的制度化也非常重要,但必须同时要做到以生态文明制度的建设为更根本追求。基于此,接下来的讨论将更多地侧重于后一层面。

二、社会主义生态文明的制度架构与构想

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生态文明或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建设的根本任务就是在全新的生态文明理念(尊重自然、顺应自然和保护自然)基础上,把生态文明建设放在突出地位,融入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各方面和全过程,努力建设美丽中国,实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这意味着,在制度层面上,我们需要同时依照生态文明所蕴含与彰显的新理念和总体目标,全面反思与审视当前的经济、政治、社会与文化制度及其组合架构。其最终指向则是,在经过一个漫长的不断创新和演进过程之后,我们能够建立起一整套崭新的或合乎生态文明的生态、社会与经济制度体系,从而构成一个(社会主义)生态文明新时代的制度(组织)结构基础。

那么,我们究竟应如何理解与构想这样一种生态文明的制度架构呢?应该承认,这方面的讨论还存在着诸多前提性的困难,因而我们应该在方法论层面上持一种特别审慎的态度。但大致说来,就纵向而言,生态文明或社会主义生态文明的制度构架是一个由根本制度、基本制度和具体制度组成的立体性多维构架。

所谓根本制度就是那些以一种最具权威性和机构实体化程度最高的形式规定与规范着人、社会与自然之间和谐共生目标以及相应的社会与个体行为要求的(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制度。具体到一个现代民族国家,在笔者看来,这尤其是指由社会主义国家中生态文明政策议题或领域主要立法、执法和司法制度所组成的“生态文明国家”或“环境国家”体制,负责(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建设基本目标、总体规划、重要法规与重大政策的制定与贯彻落实。

对于“生态文明国家”或“环境国家”的丰富内涵与职能,笔者在他文中已作了详尽阐述。在此需要强调的是:第一,这种意义上的“根本制度”也许并不意味着在现代宪政体制之外创建一种独立并行的“绿色宪政”体系,比如制定《生态文明基本法》或《生态文明促进法》,但它的确要求现代宪政体系的“绿化”并相应地将“环境国家”或“环境政府”逐渐提升为现代(民主)国家或政府的重要组成部分。更为重要的是,它是公民个体、社会与国家之间围绕着生态环境议题和生态文明目标而不断达成的一种“绿色契约”,不仅不存在国家干预范围与深度上的固定边界,而且总会以某种方式或程度挑战着传统意义上的个体或集群权利。

第二,就像这种根本制度的涉及领域不再局限于传统意义上的政治或公共领域一样,国家也未必一定会是唯一的制度制定与实施主体。环境管制和生态文明建设显然是一种全球性的事业,因而,相比“一国建成社会主义”的愿景,“一国建成(社会主义)生态文明”更不容易取得成功。这意味着,民族国家(政府)之间的合作及其成果很可能要比民族国家自身的努力更重要,尽管在现实中也许更为困难。不仅如此,各级基层社区(政府)的努力,同样可以赋予其某些制度举措以根本制度的意蕴,而且更可能是形态多样性的,比如古都西安的人文历史遗产保护制度或泉城济南的地下水资源保护制度。

所谓基本制度就是那些具有高度权威性和较高机构实体化程度并综合性体现与规范着人、社会与自然之间和谐共生目标以及相应的社会与个体行为要求的(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制度。具体到一个现代民族国家,笔者认为,它们至少应包括生态文明水准测评制度、经济社会发展绿色评价制度、国土空间开发规划与保护制度、自然资源开发与节约制度、生态环境保护制度等。从政府机构的层面来说,这些方面的制度往往很难仅仅由某一个既有的政府组成部门独自创制或掌管,而是需要借助于更加综合性的部门协同和更高层面上的国家(人民)授权。

比如,生态文明水准测评制度是我们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过程中首先需要创建与逐步完善的基本制度。它的重要性不仅在于使党和政府的生态文明建设政策推动有一个可以操作的抓手,以便做到奖优罚劣、有序推进,更为重要的是,它可以使生态文明建设的总体目标与战略部署制度化为一些明确而具体的刚性规范与约束,同时使政府机构和民众自身都更自觉地致力于生态文明建设的目标。但至少就目前来看,这方面依然存在着两个方面的突出问题:一是由哪个(些)政府部门具体负责生态文明水准的测评与考核?如果依然把(社会主义)生态文明狭隘地理解为生态与环境保护,环境保护部(局)当然是无可争议的选择,但如果我们考量的是一个区域或整个国家的人、社会与自然关系架构及其状况,目前的环保部门恐怕未必能够胜任。二是生态文明水准测评与考核的指标体系及其彼此权重究竟应如何设计(赋值)?过分偏重自然生态禀赋的重要性当然不利于形成一种生态文明建设的激励效应或机制,因为有些自然生态条件几乎是无法改变的,但过分依赖经济发展水平以及在此基础上产生的“生态滴漏”效应(先发展经济然后再增加环保投入)也未必科学,因为真正重要的是某一个区域或整个国家的人、社会与自然的和谐共生状况。换句话说,如果一个区域的经济发展规模或结构已远远偏离了人、社会与自然共存共生的目标准则,畸形经济基础上的环保投入无论如何巨大,也都是徒劳无益的,更谈不上建设生态文明。

再如,经济社会发展绿色评价制度是我们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过程中必须实现、但也必将困难重重的制度转型或重构。应该承认,迄今为止人类文明发展过程中最为成熟的社会制度就是经济制度。借助于现代经济学的方法与手段,我们已可以做到数字化地量度大到一个国家和全球的经济总量与物质财富,小到一个工商企业的经济要素投入与产出。但现代经济学的方法论前提是存在着严重缺陷的:从生产、销售到消费的经济活动过程都没有充分考虑到物质性经济要素流动所导致的生态环境影响,而社会发展名义下的经济增长在相当程度上进一步加剧了这种消极性生态环境影响,至少在一种现代资本主义制度下的理论逻辑是如此。换句话说,无论是在企业微观层面还是在国家宏观层面上,我们都还没有真正建立起一种全面考虑经济、社会与生态三个方面的社会发展评价制度。企业只将人力资源和原材料能源作为不可或缺的生产要素投入,而依然将作为更大范围内的整体性存在的社会和生态当作一种“外部环境”,相应地,企业的成功在相当程度上取决于或体现为尽可能减少这种生产要素投入或转嫁给“外部环境”。国家在一种相对封闭的经济社会环境下有可能成为辖区内社会与生态的守护者,至少依据民主政治理念或理论是如此。但在经济社会发展日益全球化的背景下,当代国家在某种程度上正在演进成为一种扩展版的跨国公司或“经纪公司”,同时致力于使受到庇护的国内大型工商业和国际跨国集团有着不断强大的全球竞争力,其政治旗号则是为了增加国家经济的全球性竞争优势和维护国际经济秩序的稳定。因而,生态文明建设的真正攻坚战是创建一种经济社会发展的绿色评价制度,也就是综合考虑经济、社会与生态等因素的经济发展评价制度。其中,对社会、生态影响的充分考量成为经济活动的内在组成部分,而且同时体现在企业微观和区域、国家宏观的层面上。就我国而言,生态文明建设的话语本身并不能代替现实的制度创建,不仅如此,构建一种绿色的经济社会发展评价制度肯定将会同时遭遇来自传统制度惰性和国内外环境的羁绊,对此我们必须有清醒的认识。但是,生态文明建设作为一种整体性变革思维将会有助于我们开启基本评价制度层面上的突破。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提出,“要把资源消耗、环境损害、生态效益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评价体系,建立体现生态文明要求的目标体系、考核办法、奖惩机制”。其深刻意蕴应该在此。

所谓具体制度是指根本制度和基本制度之下或与之相关的、或者机构实体化程度相对较低的体现与规范着人、社会与自然之间和谐共生目标以及相应的社会与个体行为要求的(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制度。比如耕地保护制度、水资源管理制度、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生态补偿制度、节能减排相关制度、新能源开发激励制度、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追究和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等。一方面,这些制度种类繁多,形态各异,而且涉及从经济生产到大众生活的方方面面,因而很难做出一种详尽的列单式叙述。另一方面,这些制度的细化与实施关系着上述根本制度与基本制度的成效和成败,不容低估。比如,水资源管理制度是一个涉及人民群众基本生活需要满足(饮水安全)和工农业生产经营与个体(公共)消费过程中水资源节约使用的复杂议题领域,既需要充分考虑各方面合理需求的制度设计,也需要严格认真的制度落实与监管机构措施,对于我们这样一个淡水资源严重缺乏的国家尤其如此。而同样重要的是,在区域和地方层面上,水资源禀赋理应成为其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包括工业化与城市化总体布局的基础性约束变量,即前者应该在某种程度上决定着后者的发展规模和总体布局而不仅仅是一个次等的附属性因素。

当然,就像生态文明的根本制度、基本制度和具体制度之间的界限并非是固定不变的一样,我们也可以做出其他视角下的不同形式概括。比如,从横向上说,生态文明或社会主义生态文明的制度构架应是一个由生态自然管理体制、生态经济体制、“两型社会”(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体制、个体生态文明的生活制度体系等组成的综合性多维制度框架。

生态自然管理体制:其关键性表征并不是我们目前拥有的各种类型保护区面积的扩大和保护级别的提升,而是如何从一种人类(中心)主义的自然生态管理体制转变到能够符合自然生态自身规律的管理制度。更明确地说,我们需要在自然生态管理体制的设计与运作的各个层面与环节中都体现出“尊重自然、顺应自然和保护自然”的自觉意识与伦理态度,率先在该局部领域做到人、社会与自然的和平、和谐与共生。就我国而言,一方面,我们已经陆续设立了不同级别的大量自然生态保护区[2],并创建了相应的法律法规和行政监管体制。另一方面,这些自然生态保护区的运转与维持面临着来自诸多方面的挑战甚至威胁。其中最主要的挑战有两个:自然生态保护区与周边社区经济现代化发展之间的矛盾与冲突,自然生态保护区自身运营与管理上的严重商业化倾向。就前者而言,自然生态条件较为优越的自然生态保护区周围很容易成为地方政府招商引资尤其是大规模工业园区或房地产开发的风水宝地。就后者来说,由于我们长期以来忽视自然生态景观的社会公益性,即它们理应成为民众日常生活与休闲中的内在组成部分,对为数不多的自然生态景观采取了封闭化,然后是商业化的管理模式,结果是,许多城市生态景观的入园率大大下降而呈现为闲置状态,同时也就剥夺了本地居民的正常生态休闲权益。总之,我们的城乡自然生态管理似乎正面临着陷入经济社会发展领域中盛行的“资本逻辑”的危险,既经不起社会公正原则的检验,也很难说体现着或趋向于人、社会与自然的和谐共处理想。

生态经济体制:其本质性含义是我们的经济生产组织方式和大众消费方式风格尽可能地符合生态理性的价值与原则,而不是目前广泛宣传的一个国家或区域经济中绿色经济产业或产值的比重或GDP贡献率。也就是说,真正体现着未来的生态经济制度应该是能够合理地利用自然生态的经济制度,其中,社会包容性和生态可持续性是任何经济活动与考量的前提性条件,而不简单是构成性要素。这方面尤其要做出区分的也许不是“环境经济学”和“生态经济学”这两个环境人文社会科学学科意义上的概念——后者通常被认为是更激进些,而是人们近来广泛使用的“可持续发展”和“绿色经济”概念。可持续发展是随着1992年的里约环境与发展大会而被广泛传播的、试图将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结合起来的国际性绿色经济术语。其基本内涵应是经济发展过程中的生态可持续性。相比之下,2012年的里约纪念大会上西方国家极力倡导的绿色经济概念则更多强调的是经济发展与增长的环境友好品质,其生态可持续性内涵大大弱化了,尽管该术语前面加了一个“面向可持续发展”的前缀。从这两个概念的内涵区分我们可以大致勾勒出一种真正生态化经济的制度轮廓:生态合理的个体与社会消费需求、生态可容纳与承载的经济活动、充分考虑生态恢复能力的各种废弃物排泄与处置、符合生态经济与伦理道德的商业营销。依此而言,不仅我们目前“高投入、高产出、低品质、低效益”的粗放型经济模式与发展战略还离生态化的经济制度相距遥远,而且近年热火朝天的生态区域发展战略、生态工业园区建设和绿色新能源开发也未必真正符合生态经济制度的本质要求。

“两型社会”体制:其关键性要求是我们社会整体的设计、组织与运转尽量地契合资源节约和环境关爱的生态文明需要,而不简单是个别社会部门比如工商企业、非政府社团的生态道德性示范行动。创建一个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的“两型社会”,当然离不开少数工商企业和非政府社团的引领性行动。前者不仅可以提供“绿色的”产品、工艺和技术,而且可以树立一种“绿色的”大众性消费取向与风格。后者则可以在传播一些崭新的环境友好与资源节约理念、生产经营策略和大众消费时尚的同时,实现对更大范围内公众的绿色社会与政治动员,从而对工商业主流和保守性政府构成实施生态化变革的大众性压力。但无数事实证明,社会制度的生态化变革或生态社会制度的系统性构建更具有根本性意义。比如,城市化或城镇化是当今世界经济社会发展的主流趋势,至今城市居民已经超过地球总人口的一半,而欧美发达国家中的城市人口更是高达2/3以上。相应地,对于包括中国在内的广大发展中国家来说,城镇化或城乡一体化就似乎成为一个无可置疑的选择。而从“两型社会”体制创建的视角来说,我们至少要回答如下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城乡一体化还是城镇化。这两个术语初看起来没有什么不同,但其实存在着实质性的差异:城乡一体化更多强调的是城市与乡村的均质化,尤其是在物质生活水平及其质量方面,但潜在地承认了城乡之间依然存在差别,至少是在生态环境方面。相比之下,城镇化更多强调的是一种单向度的变迁,其中多少隐含了对农村与农业经济基础功能、文化传承功能和生态支撑功能的忽视或歧视。即便从欧美国家的历史经验来看,城镇化并不是一个线性的、单向度扩展过程,20世纪六七十年代进行的大规模“卫星城”建设和20世纪末前后发生的年轻人重新选择大城市现象都是其中的重要转折,值得我们深入研究。二是大城市的数量与单体规模。我国的城镇化过程虽然起步较晚,但已进入一个高速推进的扩张阶段,并且已遇到前所未有的发展难题。超大规模都市中的公共交通和居民住房正在陷入一种“越建设越难以解决”的怪圈,而严重的区域性雾霾现象则清晰地展现了“大的一定是不美丽的”这一生态学真理(尽管小的也未必是美的)。据相关部门预测,2011年起步入城市化社会(城镇化人口比例达到51.27%)的中国未来20年左右将新建相当于目前已有数量的城市(大约650座)[3]。当然,我们首先要考虑的也许不是这一数字预测的准确性,而是我们究竟要建设什么样的城市,尤其是基于一种“两型社会”的立场。

个体生态文明的生活制度体系:其实质性内涵是未来个体的日常工作与生活日益呈现出一种自觉与生态文明要求相一致的“生态新人”特征,而不简单是作为政治(环境)公民遵守强制意义上的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半强制性的生态伦理规范。必须看到,个体生态文明的生活制度理应在更大程度上基于个人的生态意识自觉与行为方式转变,但似乎在可以预见的将来也不太可能是一种完全自觉自愿的自主行动,而更可能是一种“法律法规”、“软规制”、公民职责与伦理道德等诸多因素相结合的立体性“生态规约”。正因为如此,生态化经济社会制度的创建巩固和个体生态文明的生活制度体系的培育建立之间将是一种异常复杂的实践辩证和历史辩证过程。一方面,我们需要少部分先知先觉的“生态新人”率先传播与践行生态文明的理念、行为和制度,成为人类文明绿色变革的先行者与示范者。另一方面,必须承认,如果没有经济社会制度层面上的深刻变革相伴随,上述“生态新人”将只能局限于一个数量有限的群体,而不会带来人类文明与文化的实质性改变。因而,真正的问题是,如何才能达成二者之间的合理有效衔接,而不是彼此分割、各自为政。就我国自身而言,党和政府正面临的一个重大挑战是如何在继续努力满足民众的合理物质文化需求的同时,倡导并切实推进一种有质量的、具有社会包容性的和合乎生态文明要求的生活目标与方式。无论是个体物质财富的创造获取还是日常生活的消费休闲,都必须主动考虑到自然资源的尽可能低耗费、自然生态的多样性与稳定性、社会共同体的包容和谐。这就意味着,未来社会中对个体思考、行为与权益的更多限制,而不是更多“自由”,至少在传统自由主义政治哲学的意义上是如此。但是,作为回报,我们将会拥有一种更加健康、自主和快乐的生活。

三、大力促进生态文明制度的建设与创新

如果把生态文明制度大致界定为生态文明理想与实践的不同制度形态,那么,生态文明的制度建设与创新就是我们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具体地说,这又可以归结为如下三个方面的问题。

1.制度建设与创新的主要议题领域

在某种意义上,前文对生态文明或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制度框架的构想与阐发就是对制度建设与创新主要议题领域的大致叙述。一方面,由根本制度、基本制度和具体制度组成的立体性制度架构涵盖了生态文明建设所关涉的主要制度议题领域:“环境国家”、生态文明水准测量、经济社会发展绿色评价、国土空间规划与保护、自然资源开发与节约、生态环境保护,而由生态自然管理、生态经济、“两型社会”、个体生态文明生活制度体系组成的横向性制度架构则涵盖了生态文明建设过程中涉及的社会制度层面:自然、经济、社会和个体。由此可以理解,社会主义生态文明的制度框架是涉及我们现代化社会方方面面的系统性制度重建工程,也就不可能是一朝一夕的事情。另一方面,需要强调指出的是,一是我们现有的制度框架或者明显缺乏其中的某些关键性制度维度,或者严重不符合或不能承担生态文明目标及其建设的总体任务;二是我们亟须确立一些具有全局性意义和引领价值的重点议题领域,而不能“眉毛胡子一把抓”。

比如,如何在推进新型工业化进程中创建“最严格的资源(能源)节约与保护制度”。改革开放30多年后,我国的工业化进程已经进入一个以东部地区的全面结构升级和中西部地区的逐步梯次展开为主题的新阶段。因而,我们必须首先在国家层面上重新界定资源/能源耗费在工业发展与经济生产过程中的新地位与新标准。只有这样,我们才能期望,东部地区尽快摆脱以高投入、高消耗和高排放为特征的制造业经济,中西部地区尽量从一开始就站在一个相对较高层级的产业与经济结构节点之上;也只有这样,我们才能期望,我国的资源(能源)尽快成为经济生产与经济增长中的最“珍贵”要素,成为工商企业优先节约、高新技术开发和最经济利用的对象。相应地,“最严格的资源(能源)节约与保护制度”才能真正建立起来并有效运转。这方面的最大难点当然是我国严重依赖煤炭的能源结构。在其他能源和新能源开发存在技术“瓶颈”而大规模商业化应用前景不明朗的前提下,我国必须在煤炭利用技术上实现实质性突破,否则,无论是在全球气候变化应对还是在国内城市大气污染治理方面都将很难摆脱目前的困境。更具体地说,在所谓的新“四化”(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布局中,低碳技术与工艺必须占有更加突出的位置,甚至可以说,“低碳化”是衡量新“四化”生态文明水准的最基本指标。

再如,如何在新型城乡一体化进程中创建“最严格的土地(耕地、水、生态)管理/保护制度”。尽管人们通常不加区分地使用“城乡一体化”和“城镇化”这两个术语,但二者之间还是存在一些实质性的差别。其中最突出的是,至少从生态文明的视角看,人类未来社会或后工业社会的更理想状态应该是传统工业城市和传统农村的一体化融合,而不应简单是农村的消失而成为城市的一部分或新城市。只有站在这样一种城乡一体化的理论认识和前提之上,我们才可以设想,农林牧副渔等非工业和农村社区在未来人类文明或社会中具有超出狭义经济本身的独立性社会、文化与生态地位,相应地,我们才可以真正实现对像土地、耕地、淡水和生态系统等这样的自然生态元素的文明的理解与尊重。目前正在快速推进的新一轮城镇化更多地体现为大中城市的功能重新布局和中小城市的规模扩张,虽有其现实合理的一面,但至少在一定意义上弱化了农村社区及其文化传承功能的重要性。必须看到,许多城市郊区或新城镇化社区都同时存在着局部区域的城市化社区组织和生态改善与更大范围内的社会败落与生态退化,而这归根结底要归因于我们对非工业产业和农村考量中日渐增加的工业主义和经济主义思维,或者严重一点说是“资本的逻辑”的侵蚀。而沿着这种取向或思路走下去,我们很难真正建立起对土地、耕地、淡水和生态系统的最严格保护。

2.如何实现制度建设与创新

这个问题至少可以从如下两个方面来理解:一是从事上述领域制度建设与创新的政策工具与具体手段,二是进行上述制度建设与创新的整体性环境和语境。

对于第一个问题,应该说,不同的议题领域需要有不同的政策工具与具体手段,甚至是同一议题领域中的不同制度类型也要求不同的政策工具与具体手段。

对于第二个问题,我们需要同时考虑密切关联的两个方面:“现代民主体制的绿化”与“生态民主政治体制”何者更有利于生态文明制度的建设与创新?“市场经济体制的绿化”与“生态化(市场)经济体制”何者更有利于生态文明制度的建设与创新?笼统地说,这似乎是一个不难回答的问题,那就是,在一种“生态民主政治体制”和“生态化(市场)经济体制”的总体背景下,我们更容易实施与实现上述议题领域的生态文明制度创建。因为,“生态民主政治体制”意味着所有公民(公众)能够基于生态理性来思考我们与自然生态的关系并做出相关的政治决定,包括使自身的传统经济利益与生活休闲习惯加以改变;“生态化(市场)经济体制”则意味着所有公民(公众)能够基于生态理性来思考我们与自然生态的关系并做出相关的经济决定,包括利用传统的市场机制与手段来促成经济生产方式与大众消费方式的改变。在社会现实中,如果不考虑前文已讨论的生态社会主义性质的经济与政治制度变革(毕竟这种变革仍然只是在未来可能的意义上),那么,最接近上述制度框架或环境的就是各种形式的“生态自治主义”或生态无政府主义尝试。而大量事实已表明,集中于狭小地理区域的生态社区或公社虽然较容易形成一种“生态民主政治体制”和“生态化(市场)经济体制”,但这些制度却很难在较大范围内比如在民族国家层面上得以复制和推广。也就是说,这样一种相对理想的制度建设与创新环境虽非决然不可能,却很难成为一种广泛性的现实,当考虑到现今世界经济社会发展的日益一体化趋势时尤其如此。正因为如此,在生态文明制度建设与创新的现实过程中,我们必须高度重视和依赖的仍应是现代民主体制的绿化和市场经济体制的绿化。

3.制度建设与创新的根本点或关键

在前文中,我们已经同时在生态文明建设的理论依据和实践挑战两个方面讨论了制度建设与创新的重要性,并具体阐述了一种社会主义生态文明理论视野下的制度框架及其不同制度形态与形式。一方面,任何议题领域或层面的制度建设,其基本评判尺度都是制度化形态的机构实体化推进与提升,当从制度政治学或公共管理学的视角来考量时尤其如此。换句话说,我们很难奢望生态文明建设会在缺乏强有力制度支撑与体现的情况下取得实质性进展。这也就是我们同时高度关注生态文明建设制度化与制度本身建设重要性的原因。另一方面,对于生态文明制度的建设与创新来说,我们必须强调如下两点:生态文明制度建设与创新的根本在于生态文明理念/意识的革新或人的革新,而生态文明制度创新的基本衡量准则是理解与尊重生态(物)的多样性与稳定性。

对于前者来说,不仅制度本身就包含着从机构实体到非正式规范习俗的众多层面,而且任何一种制度的成功运行都需要一种相应的制度文化来支撑,对于一种革新性新制度像生态文明制度来说尤其如此。比如,某一种创新型制度要想取得看得见的实效就必须首先获得足够数量人群的积极响应和参与,同样,这种制度的持续性效果也取决于有着足够多数量人群的坚持与不断加入,而这两者都离不开人们生态文明理念/意识的革新或人的革新。就此而言,生态文明制度的建设与创新归根结底就是“生态新人”或“(社会主义)生态文明新人”的孕育、培养。

对于后者来说,对现代社会制度的评判当然离不开一些实体性的权力象征符号(行政规格的高低以及官邸建筑的壮观气派程度)和数字化的量化测量(某一议题领域或行政主管部门的财政预算支出),但对于生态文明制度来说,最为重要的衡量尺度应该是理解与尊重生态(物)的多样性与稳定性。也就是说,是不是能够称得上一种生态文明制度或者一种生态文明制度的文明水准最终有赖于它们在何种程度上体现着对自然生态(物)多样性与稳定性的感知、尊重与顺应,而不是行政监管权限的大小或支配耗费人力物力资源(尤其是公共财政资源)的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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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生态文明建设中的制度创新_生态文明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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