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马克思亚洲生产方式理论本质的误读--论魏德福的东方专制_亚细亚论文

对马克思亚洲生产方式理论本质的误读--论魏德福的东方专制_亚细亚论文

对马克思亚细亚生产方式理论实质的曲解——评魏特夫的《东方专制主义》,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亚细亚论文,马克思论文,专制主义论文,生产方式论文,实质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魏特夫《东方专制主义》一书的理论基础是所谓“治水社会”。他是以“治水社会”为出发点论述他的“核心概念”——“东方专制主义”的。他说,他之所以采用“东方专制主义”这一名称作为他这本著作的书名,是“为了强调我的中心概念的历史深度”(《东方专制主义》,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9年版,导论,第19页。以下凡引此书,均在正文中注明页码,不另加注。如引自该书的“导论”、“序言”和“前言”,则在页码前分别注明);而这本书的“宗旨”就在于“为奴役和自由问题提供一个新的解答”(前言,第58页)。魏特夫把“东方社会”和“亚细亚社会”作为“治水社会”、“农业管理者社会”的“同义语”(导论,第19页);他认为马克思所强调的“亚细亚式的经济制度”就是马克思所说的“亚细亚生产方式”(序言,第16页)。他把“东方社会”、“亚细亚社会”、“治水社会”、“农业管理者社会”、“亚细亚式的经济制度”等同于亚细亚生产方式,最终他又把所有这一切统统等同于“官僚机构”和“东方专制主义”。他还认为这些观点是他和马克思关于“亚细亚概念的本质部分”(前言,第58页)。这样,我们就很有必要对魏特夫的这一套理论作一番认真的考察,看看他的“历史深度”究竟在哪里?他为我们提供了一些什么“新的解答”?他正确地理解了还是曲解了马克思的亚细亚生产方式理论的“本质部分”?

一、“治水社会”——一种历史的虚构

魏特夫以“治水社会”理论创始人自居,他认为这一理论为理解“世界历史问题提供了一把钥匙”(前言,第51页)。他的核心概念——“东方专制主义”就是建立在“治水社会”基础之上的。魏特夫在把东方社会说成是所谓“治水社会”的同时,还把“治水社会”划分为核心地区、边缘地区和次边缘地区。了解这种区分,对于分析他的“治水社会”理论是非常重要的。

魏特夫认为,“治水世界的核心地区至少表现了治水强度的两大类型。某些类型在治水方面是紧密的,而另一些类型在治水方面却是松散的。当一个治水社会的治水农业取得绝对的或者相对的经济优势地位时,就可以认为是‘紧密的’。”(第167页)“治水农业只要占全部可耕地面积的50%以上时,就能够居于绝对经济优势地位了。”(第165页)“治水耕作的土地尽管占全国耕地面积不到一半,产量仍然可能超过所有其他耕地。在这种情况下,可以说治水农业居于相对经济优势的地位。”(第166页)他说的“治水农业”就是“小规模灌溉农业”(第165页)。“当它的治水农业虽然缺乏经济上的优势,但保证其领袖在组织上和政治上居于绝对优势地位时,就可以认为是‘松散的’。”(第167页)。

魏特夫认为在治水核心地区,治水强度是衡量制度强度的重要方法。可是在边缘地区,这种标准就丧失了它的重要性,最好用“评定专制制度在建设、组织和征敛财富方面的相对发展这样一种方法来确定官僚机构的强度”(第175-176页)。也就是说,治水经济虽然在耕地面积上或产量方面都不占支配地位,只要具备组织上和政治上的优势的地位就可以划出治水社会的边缘地区。他还根据所谓“政治的偶有特色”来划分治水世界的次边缘地区。他认为在“把专制的组织方法和征敛财富的方法有效地协调起来”这一界线之外的文明,“表现了治水政治的偶有特色”;“在其他社会秩序中表现这种偶有特色的地方,构成为治水世界的次边缘地区”(第199页)。

我们看到,魏特夫是用双重标准——自然标准(灌溉面积、产量和治水强度)和政治标准(专制制度的相对发展和“政治的偶有特色”)来划分“治水社会”的核心地区、边缘地区和次边缘地区的。他运用这种双重标准把世界上许多社会性质及其历史发展阶段极不相同的国家和地区都划入了“治水社会”。这种标准是毫无根据、毫无原则性可言的,是极不科学、极其错误的。这里,我们着重分析一下他“治水社会”的核心地区中的紧密类型,让历史来检验一下他这一“中心概念的历史深度”吧。

无论是中国历史或世界各国历史上,“治水农业”(小规模灌溉农业)要占全国耕地面积的50%以上是根本不可能的。在我国的历史文献中还没有发现春秋以前大规模人工灌溉的资料。春秋后期才开始开凿沟渠,战国时期形成高潮,司马迁说当时“田畴之渠以万亿计”。①秦汉两代的水利事业较为发达,秦始皇元年修郑国渠“溉泽卤之地四万余顷”。②汉初“七门三堰”、“溉田二万顷”。③汉武帝时期,关中汝南、九江、东海等地“皆穿渠为溉田,各万余顷”。④南阳太守召信臣兴修水利灌溉农田“多至三万顷”。⑤魏晋时期修建的潞河车箱渠“所灌田万有余顷”。⑥北魏范阳、渔阳等地的渠堰“溉田百万余亩”。⑦可是,中国历代史籍中都没有全国耕地总面积和全国灌溉总面积的统计资料,因此无法计算上述灌溉面积占当时全国耕地面积的百分比。作为“中国通”的魏特夫也没有找到这种资料。可以肯定地说:灌溉面积占到全国可耕地面积的50%以上,中国历史上无论哪一个王朝——从秦汉到明清以至民国——都不可能作到这一点。

让我们用中国当代的事实来作证明。据1988年《中国年鉴》所载资料,我国现有耕地在一亿公顷以上,1987年的灌溉面积是4440.3万公顷,⑧即灌溉面积占可耕地面积的44.4%。我国经过40年的社会主义建设,水利事业有了史无前例的巨大发展,1987年的灌溉面积尚不能超过全国可耕地面积的50%;生产力水平比当代中国远为落后的封建王朝怎么可能作到这一点呢?因此,魏特夫所说的那种治水农业居绝对经济优势地位的“治水社会”在中国历史上是不存在的。

根据1989年《世界经济年鉴》的统计,世界上主要国家灌溉面积占可耕地面积的百分比是:苏联8.8,美国9.6,西德4.4,法国6.6,英国2.2,意大利33.1,阿根廷6.4,澳大利亚3.3,加拿大1.4,印度24.2,印尼45.5,伊朗40.7,墨西哥21.1,秘鲁35.8,菲律宾31.8,苏丹13.7,泰国20.5。只有两个国家比较特殊:日本69.6,巴基斯坦76.8。⑨客观事实表明:除日本和巴基斯坦外,世界上遍及亚、非、拉、欧、澳五大洲的主要国家,其灌溉面积在可耕地面积中的百分比都在50%以下,绝大多数国家(包括一些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远远低于这个百分比。因此,魏特夫所说的那种绝对紧密类型的“治水社会”在世界上也是难以找到的。按照他的标准,只有日本和巴基斯坦才可以算作“治水社会”。可是他说:日本“发展了人类历史上一种最复杂的灌溉体系”,但是日本“从来也不是治水社会”(第201页)。在魏特夫开列的一份“治水社会”的名单中,他罗列了世界上形形色色的国家,把格兰德河的普埃布洛部落、古代秘鲁、埃及、美索不达米亚、古代中国秦、齐、楚国、查加部落、古代亚述、东非的塞克族、新墨西哥的祖尼族、夏威夷的土人,都说成是紧密的或松散的“治水社会”(第168页),唯独没有包括巴基斯坦。这就是说,根据魏特夫的标准,世界上没有哪一个国家有资格称为“治水社会”;而达到这个标准的日本和巴基斯坦,他又不承认他们是“治水社会”。那么这种居于绝对经济优势地位的“治水社会”究竟在哪里?

居于相对经济优势地位的“治水社会”是否存在呢?魏特夫认为,治水耕作的土地尽管占全国耕地面积不到一半,产量仍然可能超过所有其他耕地;在这种情况下,可以说治水农业居于相对优势地位,因此,也可以把这种社会算作“治水社会”的紧密类型。他举秦国修建郑国渠从而富强为例,根据班固的记载认为秦当时拥有的财富占全国所有财富的60%;又引证司马迁所说秦“富十倍天下”。不过他承认“这两种说法无法予以证明,也不必加以深究”(第166页)。“无法予以证明”的自白倒证明了:治水农业不论占绝对经济优势或相对经济优势的“治水社会”,在人类社会历史上是不存在的。这是一种没有事实根据的主观主义的虚构和“乌托邦”。这就是他“无法予以证明”的根本原因。

魏特夫为什么要虚构一个“治水社会”呢?他自己说得很清楚:“治水社会”和“治水文明”这些名词较之传统名词更能恰当表达他所讨论的制度的特点。“我所命定的‘治水’一词是要提醒人们注意这些文明的农业管理和农业官僚机构的性质”(导论,第13页)。这就可以看出“治水社会”的提出不是根据客观的历史事实,而是以之突出“农业管僚机构”来达到反对社会主义制度的强烈动机和目的。用根本不存在的“治水社会”作为“东方专制主义”立论的根据,其荒谬性就显而易见了。

至于他用“保证其领袖在组织上和政治上居于绝对优势地位”来划分“治水社会”核心地区的松散类型,用专制制度的“相对发展”和“政治的偶有特色”来划分“治水社会”的边缘地区和次边缘地区的观点,则充分暴露了他的极端错误的唯心主义的政治历史观,他根本不懂得“政治权力只是经济权力的产物”⑩这一科学真理。

二、“东方专制主义”理论的根本错误

魏特夫对于《东方专制主义》一书的结构和中心思想作了明确的说明,他告诉我们,他是如何从分析“治水”经济出发,区分种种治水的核心地区、治水边缘地区和次边缘地区,进而研究“私有财产问题”、“官僚统治阶级问题”和“马克思关于亚细亚体系的观点”,“因而使这种研究达到顶点”;还说他在最后一章中“把全部研究结果应用于我们时代的‘亚细亚’发展情形——应用于转变中的四分五裂的亚细亚社会和苏联与共产党中国的亚细亚复辟的现实”(前言,第51-52页)。他认为“所有农业专制主义,实际上看来都是从治水社会产生的”(第197页),“这种治水制度是一切具有历史性重要意义的农业专制制度的地区出现的原因”(序言,第14页),他还曲解马克思的思想说:“需要由国家管理水利工程,便是亚细亚国家产生的原因”。(第392页)。

可以看出,他确实是从“治水社会”出发把水利灌溉和治水农业看成是东方专制制度产生的原因。他谈的不仅仅是专制制度、政权形式和统治方式问题,他论述的实际上是东方国家的形成和发展的一般理论。他把他的基本观点和该书的主旨表达得十分清楚,他的研究确实涉及了相当广泛的历史问题和理论问题。我们在认真分析研究了他的这一整套思想观点以后,认为他的“东方专制主义”理论有以下根本性的谬误。

第一、违背客观的历史事实。东方国家究竟是不是从“治水社会”中产生的?水利工程的管理究竟是不是亚细亚国家产生的原因?用历史事实来检验是最有说服力的。世界历史表明:美索不达米亚南部早在公元前3000年就出现了一批城市国家,但当时并没有大规模的灌溉系统。乔纳森·哈斯在评论不少学者关于灌溉与国家形成的关系时说:“约翰逊在苏西亚那平原也没有发现他认为是国家形成初期或在此之前的大规模灌溉系统的证据。张广奇认为,尽管中国在商代就出现了控制水源的渠道,但这渠道不是属于一个灌溉系统。他指出“精心修建的灌溉工程的确切例证直到周朝才出现。兰宁也反对把灌溉作为秘鲁地区最初国家形成的重要原因的观点。米隆认为,在特奥蒂华坎地区国家的发展中灌溉并不是至关重要的”。(11)而在墨西哥“可以发现一些原始国家在没有灌溉的情况下得以产生”。(12)傅筑夫先生指出:“春秋以前的文献中找不到有人工灌溉的痕迹”(13),但这时中国早已进入阶级社会并形成国家。世界历史说明:早在水利工程的修建和管理之前,东方的一些国家就已产生,水利灌溉和治水农业并不是东方国家形成的必要条件。有不少没有或很少水利灌溉和治水农业的地区,如亚洲内陆和蒙古高原等地同样产生国家。魏特夫用转述马克思、恩格斯的口吻说:“俄国沙皇政府是东方式的专制政府”,但“俄国的农业不是治水农业”。他承认“解释方面的困难是显而易见的”(第162-163页)。而一些水利灌溉和治水农业比较发达的地区虽然出现国家,但并不一定形成专制制度,正如魏特夫自己所说,“无论意大利北部或者荷兰都没有形成一个治水性质的政府和财产制度”(第2-3页)。他在遇到无数解释不了的历史现象之后,不得不承认他的“治水-专制主义”理论只是“可能而非必然”,“水源过少或者过多并不一定导致政府对水利的控制;同时政府控制水力也并不一定意味着要实行专制的治国手段”(第2-3页)。这表明连他自己也不相信他这一套理论的正确性了,从而陷入自相矛盾的境地。

其实,魏特夫的“治水-专制主义”理论有它深层的意图。他说:“只有在没有达到以私有财产为基础的工业文明的水平之下,对水源不足的环境有特殊反应的人类才会朝着特殊的治水生活秩序前进”。(第2-3页)这就告诉我们:归根到底他是要以“没有达到以私有财产为基础的工业文明的水平”来说明东方专制制度的形成。至于那一套繁琐的“治水社会”的划分标准和“治水社会”与东方国家的起源理论是否有事实根据和客观真理性,对他来说是无关紧要的了。

第二,他的“治水-专制主义”理论既违背社会发展和国家起源的客观历史进程,又背离社会发展和国家起源的科学理论。当代关于国家起源的理论大体有三种:战争理论、贸易理论和灌溉理论。这些理论从政治斗争、经济交流或劳动过程等方面描述了国家起源的某个侧面和某些社会现象,但是,不论哪一种理论都没有对国家起源这一由政治、经济、社会、历史等多种因素相互作用、制约和决定的复杂的历史过程作综合的、整体的、辩证的宏观考察,而是片面地用一种单一的因素来研究社会和国家的发展,因而不可能对国家形成的历史进程作出深层次的、实质性的科学阐释,不可能对许多历史现象作出合理的说明。至于魏特夫出于某种政治目的,把他的灌溉理论夸大强调到极端的地步,就更陷于荒谬了。

我们认为,国家是社会经济和阶级关系发展的结果,是生产力提高,私有制和阶级形成的必然结果。马克思指出:社会是“现存国家的基础”;(14)“个人的物质生活,即他们的相互制约的生产方式和交往方式是国家的现实基础”,“这些现实关系……是创造国家政权的力量”;(15)法的关系和国家形式都“根源于物质的生活关系”。(16)这就告诉我们,国家和政治制度是从属的东西,而社会、社会的经济关系和生产关系才是决定性的因素;国家的形成、存在和发展归根到底“都应该从社会生活条件中得到解释”。(17)马克思不是从战争、贸易或灌溉等单一因素,而是从社会的经济基础即生产关系的总和出发解释上层建筑和国家的起源的,这是唯一科学的观点和方法。

魏特夫理论的根本错误就是不了解制约和决定社会与国家发展的本质因素究竟是什么,不能用生产关系来解释国家的起源,因而无法说明这一历史发展的真实过程。水利灌溉和治水农业是人类向自然作斗争的重要手段和重要成果,是社会生产力的产物和表现之一,我们无意否定或贬低它们在社会发展中的作用。问题的关键在于:怎样认识和看待人类与自然界的斗争?怎样“治水”?在什么社会条件和社会形式中“治水”?在从事治水工程和治水农业之前,首先必须有物质生活资料的生产,只有具备了一定的基本条件(生活资料、劳动资料、工具和技术等等),“治水”活动才有可能。更重要的是:“为了进行生产,人们便发生一定的联系和关系,只有在这些社会联系和社会关系的范围内,才会有他们对自然界的关系,才会有生产”,(18)魏特夫根本不能理解马克思关于社会生产过程始终是双重过程的重要思想即社会生产过程既是人类生活的物质生存条件的生产过程,又是一个“在历史上经济上独特的生产关系中进行的过程”。(19)魏特夫在论述治水工程和治水农业时局限于具体的劳动生产,没有在这种双重的社会生产过程中通过生产关系去阐释“治水”的生产劳动活动,更没有看到生产关系的生产和再生产。他在《东方专制主义》一书中谈到“治水所有制”、“治水社会中的阶级结构”和“大规模组织工作”等等,如果以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去研究和探讨这些问题本来是很有意义的。可是,他并不认为所有制是生产关系的表现和产物,而是把它看成一种“以权力为基础的政治财产占支配地位”(第247页)的东西;把这种“阶级结构”和“组织工作”仅仅看成是一种政治关系和权力关系,没有深入地分析它们是由什么独特的生产关系决定并在什么独特的生产关系中进行的。

第三,他关于国家性质的观点是完全错误的。他认为“从人类关系的角度来看,国家意味着有一个由专业人员来管理的政府”(第248页)。无论从哪个角度来看问题都不应当把国家等同于政府,更不能用“由专业人员来管理”来抹煞国家的阶级实质。国家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和表现,是一定阶级的统治机关,掌握在经济上占统治地位的阶级手中;国家包括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检察机关、军队、警察、监狱等,是统治阶级行使权力的工具。任何国家都是一定阶级的专政。一定社会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就决定国家的阶级属性。而政府不过是国家的行政机关,只是国家机构的一个组成部分,而且各个国家的政府的组织形式是与这个国家的阶级性质相适应的,并且决定于国家的阶级性质。魏特夫轻描淡写地用一句“国家意味着有一个由专业人员管理的政府”,就否定了国家的实质即阶级属性。长期研究马克思主义的魏特夫不能不了解马克思、恩格斯的国家观,不会不知道恩格斯关于“国家无非是一个阶级镇压另一个阶级的机器”(20)的著名论断。魏特夫把国家从阶级对立中抽象出来,变成一种超阶级的东西,这就根本掩盖和抹煞了国家的实质。

魏特夫关于国家一般性质的抽象定义很有代表性,反映了资产阶级的国家观。我们感到奇怪的是:他并没有把这种国家定义运用于东方社会,他并不以这种观点看待东方社会的国家。在《东方专制主义》一书中,他不厌其烦地把东方国家、特别是社会主义国家说成是“极权主义”、“暴政”(导论,第33、55页),“治水专制主义:仁慈的形式,暴虐的实质”(第134页),“暴力形态”(第137页),“治水专制主义的恐怖”(第139页),“东方暴君”(第248页)等等。按照魏特夫的观点,既然“国家意味着有一个由专业人员来管理的政府”,东方国家的这种“暴政”、“暴君”、“暴虐的实质”从何而来呢?西方国家是否也有这种“暴政”、“暴君”和“暴虐的实质”呢?为什么“东方专制主义肯定要比西方专制主义来得更为全面,更加暴虐”(导论,第11页)呢?非常明显,魏特夫的观点是虚伪的,没有原则的彻底性和一致性,他对东方社会和西方社会奉行“双重标准”;这种“双重标准”表达了他对东方社会、特别是对社会主义国家的偏见和敌视。正是这种鲜明的政治立场使得他根本无法客观地认识国家的性质,更谈不到客观地、科学地阐述东西方国家的本质特证了。

三、是“宏观分析”、“比较研究”,还是蓄意曲解?

看看魏特夫提出了一些什么问题和他对马克思的指责,对于了解他如何曲解马克思亚细亚生产方式理论的实质是十分必要的。他认为《东方专制主义》一书具有重要意义,“这就是采用巨大的结构概念去识别巨大的社会结构的变化模式”,这方面“很少有人评论过”(序言,第24页)。他埋怨人们不理解他这本书的“重要意义”。他说,“宏观分析的原则指导我进行研究”(序言,第25页),“我正需要加深自己对社会结构、社会机能(“类型”)和变化(“发展”)的理解”,“我在本书中使用和发挥了多线发展的概念”(第437页),提出了“社会类型和社会发展的明确概念”(导论,第18-19页)。他正是根据这些概念研究了一系列社会形态发展的重要理论问题,论述了“东方社会的变迁”(第436页),“治水社会的变迁”及其“停滞、反复和倒退”(第445、446页),“亚洲何处去”,“西方社会往何处去——人类往何处去”(第437页)等等社会发展的根本问题。看来,他是要扮演一个“救世主”的角色向人类宣讲福音,指点迷津了。

不仅如此,他还对马克思进行了一系列毫无道理的责难。他说:马克思“将亚细亚制度纳入了一个连续的发展模式……这种模式与亚细亚制度并不相关,因而滥用了这一概念”(第37页)。“这种发展论点对于古典世界来说是成问题的;对于亚细亚社会来说是完全不能接受的。”“它提出了一种演进趋势……马克思在1859年以后明确地否认过这种趋势。”(第38页)“马克思……没有作出一个从他自己的学说的观点来看似乎是不可避免的结论:在亚细亚生产方式的条件下,农业管理者的官僚机构构成当时的统治阶级。”(第18页)他还说:“把这个概念[亚细亚生产方式——引者]弄得残缺不全的……就是马克思本人。同样发人深思的是,他抛弃关于官僚统治阶级的观点从而把这一概念弄得残缺不全”(第399页)。更有甚者,他毫无根据地说什么马克思“从真理面前退却”(第399页),“对科学的犯罪”(第407页),“从进步的到反动的乌托邦”(第408页),“一种似乎进步姿态中的倒退倾向”(第406页),还胡说“列宁进一步阉割马克思已经阉割过的亚细亚概念的说法”(第409页)。

从魏特夫的这些失去学者风范的无端攻击中我们深深感到,实在有必要对他这一系列观点进行严肃认真的评论了,以便弄清楚马克思的亚细亚生产方式理论与魏特夫的本质区别,弄清楚魏特夫是如何歪曲马克思的思想的,弄清楚倒底是谁“阉割”了亚细亚概念,谁“从真理面前倒退”,谁对科学“犯罪”?

魏特夫以研究马克思亚细亚生产方式的专家自诩,实际上他并不真正理解马克思亚细亚生产方式理论的核心和实质,至少在以下五个方面曲解了马克思的思想。

第一,关于东方社会的结构。

魏特夫从他的“结构概念”和“社会类型和社会发展”概念出发,把马克思的亚细亚生产方式归结为“治水社会”,这是对马克思亚细亚生产方式理论极大的误解和曲解。

马克思所说的亚细亚生产方式实际上就是亚细亚农村公社生产方式。他是通过对农村公社的研究才形成亚细亚生产方式概念的。他探讨农村公社的结构、特点和性质的过程,就是亚细亚生产方式概念形成和发展的过程。19世纪50年代马克思对印度农村公社土地公有制、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和耸立在农村公社基础之上的专制制度的论述,就是对亚细亚生产方式基本特征和东方社会结构的重要表述。在《资本论》创作时期,马克思提出了公社生产机体“社会的基本经济要素”(21)这一重要概念,分析了农村公社“在自身中包含着再生产和扩大生产的一切条件”,(22)对亚细亚生产方式和亚细亚社会结构的特点和实质作了深刻的阐释。马克思在晚年手稿“人类学笔记”等著作和书信中论述了亚细亚农村公社生产方式是“从公有制到私有制、从原生形态到次生形态的过渡时期”(23)的生产方式。因而它既不是纯粹的原始社会,也不是完全的阶级社会,而是一种复杂的、过渡的、二重性的社会形态。马克思还对农村公社“内在的二重性”(24)和东方社会的性质和发展道路作了极为重要的论述,进一步完善和发展了亚细亚方式理论。马克思亚细亚生产方式理论的核心就是对东方社会结构和历史条件、对东方社会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矛盾运动的特殊性质和特殊形式的多维透视和整体考察。这是马克思社会历史理论中一份极其珍贵的遗产。魏特夫的“治水社会”概念是虚构的、不科学的,根本没有、也根本不能反映东方社会结构和社会性质,把它与马克思的亚细亚生产方式概念等同起来,是极为荒谬的。

亚细亚生产方式不是“治水社会”。“治水社会”不能构成一个独立发展的社会形态和社会发展阶段。不错,马克思确曾认为水利工程和人工灌溉是东方农业的基础,灌溉渠道在东方各民族中起过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水利工程和灌溉渠道不等于生产力,不等于亚细亚生产方式,不能反映东方社会结构和社会性质的基本特征。魏特夫在《东方专制主义》一书中谈到治水社会所有制的“三种主要的复杂类型”(第237页),治水社会中政府控制的和“私有的土地”(第282页),甚至还谈到各种土地所有制的类型,如农民土地所有制、官僚地主所有制、不在地主所有制以及“土地私有制的限度”等等(第287-292页)。他的所有制概念是不是正确的描述和反映了东方的社会结构和性质呢?没有。因为他的所有制概念不是一个科学的概念。他仅仅罗列了财产关系的现象,而没有涉及所有制关系的实质。他不是把所有制看成是“对他人劳动力的支配”(25)和“对生产条件的支配”(26),而认为所有制是由国家权力决定的。他说:“在治水社会中,主要是由统治者及其官吏把以前由政府控制的土地移交给私人,从而确立土地私有制”。(第287页)他的这种观点既不可能揭示人与物的关系,也不可能揭示人与人的关系,更谈不到客观真实地反映东方社会的结构和性质了。把这种没有经济基础实际内容的治水社会结构说成是马克思的亚细亚生产方式或亚细亚形态,完全背离和歪曲了马克思的思想。

第二,关于东方国家的起源

魏特夫以他的东方专制主义这一“核心概念”曲解了马克思关于东方国家起源的思想。马克思对东方专制制度和国家起源作了深刻的历史唯物主义的科学分析。他指出:“带着种姓划分和奴隶制度的标记”的农村公社“始终是东方专制制度的牢固基础”。(27)“村社内部存在着奴隶制和种姓制”,“很难想象亚洲的专制制度和停滞状态有比这更坚实的基础”(28)。马克思还从近代英国殖民主义统治来论述东方专制制度的形成及其特点,认为不列颠东印度公司在亚洲式的专制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欧洲式的专制,“这两种专制结合起来比萨尔赛达庙里狰狞的神像更为可怕”。(29)十分清楚,马克思是从社会生产关系、社会的基本矛盾和社会经济制度内部的阶级关系出发,通过对印度社会历史条件的具体分析,论述东方专制制度和国家的起源与产生的社会基础及其阶段压迫和民族压迫的双重特征的。这种历史唯物主义观点与魏特夫舍弃生产关系、单纯用水利工程和治水农业解释东方专制制度的起源有本质的区别。

马克思通过对亚细亚生产方式内在的双重关系的分析,对东方社会上层建筑的二重性作了重要的论述。在亚细亚生产方式中,社会生产机体“或者以个人尚未成熟,尚未脱掉同其他人的自然血缘关系的脐带为基础,或者以直接的统治和服从的关系为基础”。(30)他认为东方社会以土地公有制这一基本关系为基础的形式,“本身可能以十分不同的方式实现出来”,“跟这种形式完全不矛盾的是,在大多数亚细亚的基本形式中,凌驾于所有这一切小的共同体之上的总合的统一体表现为更高的所有者或者唯一的所有者,实际的公社却只不过表现为世袭的占有者”。(31)同样的不矛盾的是:“这种共同体的形式或是较为专制的,或是较为民主的”。(32)也就是说,东方社会经济关系的二重性决定了东方社会政治关系与政治形式的二重性,马克思并不认为专制主义是东方社会绝对的、唯一的形式,至少有两种类型。

马克思在《资本论》中说了一段很重要的话,他说:国家既作为土地所有者,同时又作为主权者而同直接生产者相对立,那末,地租和赋税就会合为一体,或者不如说,不会再有什么同这个地租形式不同的赋税。“在这种情况下,依附关系在政治方面和经济方面,除了所有臣民对这个国家都有的臣属关系以外,不需要更严酷的形式。在这里,国家就是最高的地主。在这里,主权就是在全国范围内集中的土地所有权”。(33)马克思在这里从亚细亚生产方式的土地所有制出发深刻地揭示了东方专制主义的经济基础。国家作为土地的所有者和主权者与生产者直接对立,是东方专制制度出现的重要的经济原因,或者说是东方专制主义的经济内容;正因为地租和赋税的合一,所有臣民处于对国家统一的臣属关系之中,所以才不需要更严酷的政治形式,并不如魏特夫所说的那样东方专制主义就一定比西方专制主义“更加暴虐”。这些观点与《经济学手稿》中关于政治统治形式或较为专制、或较为民主的观点是一致的,而与魏特夫把东方专制主义看成唯一的绝对形式的观点有原则性的区别。

为了曲解马克思的观点,魏特夫断章取义地引用了马克思这样一段话:“在东方,由于文明程度太低,幅员太大,不能产生自愿的联合,所以就需要中央集权的政府来干预”。(34)他得出结论说:“由此看来,照马克思的说法,需要由国家管理水利工程,便是亚细亚国家产生的原因”。(第392页)马克思在上面那段话的后面还写了一句关键性的话却被魏特夫删掉了:“因此亚洲的一切政府不能不执行一种经济职能,即兴办公共工程的职能。”十分清楚,马克思在这里所说的“需要由中央集权的政府来干预”,是指政府不能不执行一种“经济职能”。显然,这种“干预”和“职能”是国家产生以后的政府行为和行政职能,而不是国家产生的原因。在这里魏特夫作了两种混淆:一是混淆了国家与政府的区别,二是混淆了政府的职能与国家起源的区别。这是两类不同性质的问题。当然,水利灌溉和治水农业等等与中央集权的加强和专制制度的形成是有一定关系的,但它们不可能是国家产生的原因,因为国家只能是阶级形成的结果。只有在国家产生以后才能行使政府功能和履行经济职能,历史证明:大规模水利灌溉工程都是在国家形成以后出现的,而不是相反。马克思就是在东方国家形成的基础上,以此作为前提谈政府所执行的经济职能的,怎么能说马克思认为这就是“亚细亚国家产生的原因”呢?

第三,关于东方社会的“停滞性质”。

魏特夫从他的“世界历史概念”出发,把亚细亚生产方式的特性概括为“停滞性质”和“不可变性”。他说:“马克思恩格斯把亚细亚社会当成是一种单独的、不变的形态”(导论,第18-19页);他不仅把亚细亚生产方式等同于“治水社会”,并且认为“治水社会是社会停滞的突出例证”(第443页);“治水社会”为我们提供了研究社会停滞状态和循环变化的最丰富的机会”(第445页);还说亚细亚生产方式和亚细亚制度“包含了占统治地位的‘机能’(亚细亚)权力的新旧形式,根据马克思的说法,它使这种制度具有无比的自我永存的能力;还是根据马克思的说法,这种自我永存的能力就是‘不可变性’”(前言,第35页);“这种停滞性质来源于它特有的地理上经济和社会-历史的性质”(前言,第38页)。

这些说法是完全错误的。确实,马克思说过印度的“停滞状态”,说过它的社会状况“始终没有改变”,也说过亚洲的社会“没有变化”,等等。但是马克思从来没有把亚细亚社会和亚细亚生产方式的性质和特征归结为“停滞性质”和“不可变性”。马克思主要是从印度的“孤立状态”来说明其“停滞状态”的,认为印度的“孤立状态是它过去处于停滞状态的主要原因”,(35)并且从社会的基本经济要素结构和再生产的角度论述了东方社会发展缓慢的原因。马克思认为,建立在自然经济基础上的农村公社的社会生产机体在自身中包含着再生产和扩大生产的一切条件,“能够不断地按照同一形式把自己再生产出来。当它们偶然遭到破坏时,会在同一地点以同一名称再建立起来”。(36)这是亚洲社会“没有变化”的深层的经济根源。所谓“没有变化”主要是指这种社会的基本经济要素的结构没有变化,“不为政治领域中的风暴所触动”,(37)而不是说整个社会根本没有变动。马克思在这段话中所提到的“亚洲各国不断瓦解、不断重建和经常改朝换代”就证明他认为亚洲社会是有变化的。把马克思的论述不加分析地归结为东方社会的“不可变性”是不正确的。而且,从马克思辩证唯物主义的历史观来看,整个自然界和人类社会都是发展变化的,不存在“不可变性”。可变性是绝对的,正如运动和发展是绝对的一样。只有变化速度的快慢和变化程度的大小,决不可能有什么绝对的“不可变性”。用这种形而上学的观点概括亚细亚生产方式和东方社会的性质,在理论上是荒谬的,又根本不符合东方的现实,东方社会近代历史变革和社会经济发展的事实彻底否定了这种对马克思观点的曲解。

第四,关于东方社会发展的动力。

魏特夫说:“看来,没有外界的援助,治水社会在任何地方都未能取得类似[西方——引者]的进展。就因为这一点,马克思才称亚细亚社会为停滞的社会,并期望英国在印度的统治能通过在那里建立一个以私有财产为基础的非亚细亚的社会,来完成‘亚洲历来仅有的一次社会革命’。”(导论,第20页)东方社会“除非有外部力量的冲击,否则不会改变其基本结构”(第443页);它“取决于外部影响的社会变化”(第447页),“肯定是接受影响的一方”(第450页);“这种变化也只是外部力量直接或间接影响的结果”;“外部的非治水力量必须彻底侵入治水社会,才能完成一个十分多样化的改变”(第448页)。一句话,魏特夫认为东方社会是被动的、间接接受影响的、没有内在发展动力的,只有西方殖民主义和帝国主义的“侵入”与“统治”才是东方社会发展的动力。

这些论调完全是在为西方殖民主义和帝国主义的侵略行径作辩护,是对马克思亚细亚生产方式理论的蓄意歪曲,根本不是马克思的观点。只要指出两点就够了。(1)马克思绝没有“期望英国”“来完成亚洲历史仅有的一次社会革命”。马克思一直对殖民制度和殖民主义对东方各国人民的侵略持严厉的批判态度。他认为英国人“在印度的全部统治是肮脏的”,(38)给印度带来的灾难与印度过去的一切灾难比较起来,“毫无疑问在本质上属于另一种,在程度上不知要深重多少倍”;(39)英国殖民主义“破坏了它们的经济基础;结果就在亚洲造成了一场最大的、老实说也是亚洲历来仅有的一次社会革命”。(40)十分清楚,马克思认为英国殖民主义侵略的结果在客观上造成了这种社会革命,“充当了历史的不自觉的工具”。(41)这种客观结果不是英国殖民主义者愿意看到、能够预料到的,也不是马克思期望英国来完成的,马克思对英国殖民主义从来没有这种期望。(2)马克思期待包括印度在内的广大东方国家进行一场“根本的革命”和“伟大的社会革命”,(42)摆脱西方殖民主义的剥削和压迫,使自己的国家复兴起来。马克思通过对1848年欧洲革命经验的总结,认识到西方资产阶级革命的局限性,认识到英国资产阶级决不能领导印度消灭现在的所有制关系的社会革命,印度和东方社会革命的前途应该是一种新形式的社会革命。他期望于广大人民群众的斗争,从那里他看到了新的革命因素和社会进步的动力,这就是1857-1858年印度全民族的起义和当时风起云涌的中国太平天国革命运动,马克思把前者评价为“革命大海”。(43)把后者称为“一个强大的革命”。(44)总之,马克思是期待东方人民进行一次以民族革命为内容的、新型的民主主义革命来完成这次“根本的革命”和“伟大的社会革命”的。他期望于人民革命,而决没有期望英国资产阶级。正是这种“根本的革命”和“伟大的社会革命”才是东方社会发展的真正动力。魏特夫完全说错了。

第五,关于东方社会的发展道路。

魏特夫说:“任何地方的内部力量都不曾成功地把任何单一化中心的农业管理社会转变为西方式的多中心社会”,“更特殊的:不论在东半球或西半球,都没有任何巨大的治水文明本身自发地发展成为工业社会”(第234页);他说马克思的“亚细亚生产方式理论”,“强调私有制是克服由国家总揽大权的亚细亚社会的关键性必要条件”(第471页);他还以“没有达到私有财产为基础的工业文明的水平”(第3页)来说明治水社会和东方专制主义的形成。总之,魏特夫给东方社会指引的道路就是:实行私有制,转变为西方式的多中心社会即资本主义社会。这正是对他一再喧嚷的所谓“亚细亚复辟”的最好注解。

马克思亚细亚生产方式理论的实质就是历史地、具体地分析东方社会的特殊历史条件和特殊矛盾,“把握特殊对象的特殊逻辑”,(45)在世界历史的整体发展中探索东方社会发展道路的规律和特点。马克思的社会历史理论在晚年有重大的发展和突破。19世纪70年代以后,马克思看到东方公社制土地所有制瓦解过程中农民所遭到的掠夺、贫穷和苦难,对于东方社会的历史命运和发展前途极为关切。他认识到西欧和东方社会存在两种不同的土地所有制,性质不同,在不同的历史条件下和不同的历史环境中,解体的过程可能有不同的途径和结果。马克思反对以“欧洲中心论”为尺度裁剪世界历史,反对把西欧资本主义发展的道路变成世界上一切民族“都注定要走”(46)的道路。他分析了俄国与西欧各国不同性质的土地所有制结构及其解体过程与发展道路,俄国农村公社的二重性和发展的两种前途,农村公社与资本主义同时存在的历史环境等等,指出俄国革命如果适时发生,俄国农村公社就可以“不通过资本主义制度的卡夫丁峡谷”,成为“俄国社会复兴的因素”和“共产主义发展的起点”,(47)向社会主义过渡。东方社会自然经济占优势,农业与手工业合一,社会生产以使用价值为基础,个人劳动不能转化为社会劳动,商品生产普遍形式的实现和资本主义生产条件的形成就极为困难。亚细亚生产方式决定了东方社会不可能走西欧资本主义商品经济发展的道路,而有可能走非资本主义即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发展的道路。这就是马克思通过对亚细亚生产方式的研究而形成的关于东方社会非资本主义发展的理论。对于马克思亚细亚生产方式理论的实质和精髓,魏特夫从他的政治立场和世界观出发是根本不能理解,不能接受的。

中国通过新民主主义革命从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跨越整个资本主义发展阶段过渡到社会主义,在新的历史时期进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阶段,走上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这正是马克思东方社会非资本主义发展理论的历史检验和伟大实践。马克思的亚细亚生产方式理论为东方社会指引的正是这样一条道路,而不是魏特夫让我们走的道路。

四、简短的结语

(1)魏特夫引用了曼德尔对《东方专制主义》的一句评语:“简直缺乏科学客观性。”(前言,第46页)。撇开曼德尔的其他观点不说,我们认为他对魏特夫这本书的批评是正确的。魏特夫的“治水-专制主义”理论及其“巨大的结构概念”和“巨大的社会结构的变化模式”中存在三个不可克服的基本矛盾:它的理论与历史事实的矛盾,他的“结构概念”与现实社会结构的矛盾,他的反科学的观点和方法与马克思科学的东方社会理论的矛盾。魏特夫的理论背离客观的历史事实,无法获得历史的证实,这是他的致命矛盾和要害,是他无法自圆其说,无法走出理论误区的根本原因,当然也就谈不上什么“科学客观性”了。

(2)魏特夫直言不讳地声称:早在30年代就“继续坚持我的‘亚细亚’的离经叛道行为”(前言,第45页)。他的那种明确的、强烈的反对马克思主义、反对社会主义的政治立场和政治意识,使他无法坚持一个学者应有的科学客观性,使他不可能对马克思亚细亚生产方式理论的基本内容和实质作客观的研究和探讨。把亚细亚生产方式概念“弄得残缺不全”的,“从真理面前退却”的,“阉割”亚细亚概念的,不是马克思,而是曾经作为“共产党的一位马克思主义者”、而在30年代“决心与……‘马克思主义’运动分道扬镳”(前言,第44页)的魏特夫。

(3)魏特夫的挑战是不能回避的。他明确表示,他是为了反对社会主义制度、为了同马克思主义“进行战斗”(导论,第22页)才写《东方专制主义》一书的。对魏特夫的批判不仅应当批判他的“治水——专制主义”理论,而且应该重视他一再强调的“世界历史概念”、“社会类型和社会发展”概念、“多线发展的概念”和“亚细亚概念”。应当把对《东方专制主义》的批判提升到深入研究马克思亚细亚生产方式理论的高度,并深入剖析他对马克思的曲解,只有这样才能从社会形态发展的高度对他进行宏观的、整体的、深层次的理论批判。

(4)亚细亚生产方式理论的讨论面临着新的形势和新的任务。当代世界格局的重大变化和社会主义实践,使人们越来越注意社会主义的发展道路和历史命运,越来越感到有必要重新思考和探索马克思关于东方社会发展道路的理论。一切争论归结到这么一个问题:东方经济落后的国家为什么没有像西欧那样在近代进入资本主义社会?能否跨越资本主义发展阶段过渡到社会主义?马克思的亚细亚生产方式理论,韦伯关于“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的理论,魏特夫的“治水——专制主义”理论都围绕这个问题作出了各不相同的回答。只有马克思的理论才是科学的回答并经受了历史的检验。从本世纪20年代以来,三次世界范围内关于亚细亚生产方式问题的辩论都是围绕东方社会的性质和发展道路这一问题展开的,具有鲜明的现实政治色彩。当代历史的变革和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实践,使我们面临许多深层次的理论问题,这一切都直接或间接地与马克思的亚细亚生产方式理论有关。

现在,不能囿于过去争论的老问题,不能停留在原有的水平,应当深化和扩展对亚细亚生产方式问题的研究。马克思晚年手稿“人类学笔记”和〈历史学笔记〉的出版,当代文化人类学的发展,为这种深入的研究提供了条件和可能。必须联系当代世界历史的变革、现代化的世界历史进程和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深入地思考和发掘马克思亚细亚生产方式理论深层结构中的科学价值。比如,马克思关于特殊的生产条件发展起特殊的生产方式和特殊的生产力的思想,关于以同一所有制关系为基础的形式可能以十分不同的方式表现出来的思想,关于改造亚细亚农村公社生产方式古老形式的思想,马克思对世界历史多样化发展的物质基础和社会文化基因的揭示,对历史过程多因素相互作用和整体化发展的社会机制的分析,等等,都值得进行深入的探讨和历史的反思。亚细亚生产方式问题的讨论,应当提升到马克思主义东方社会理论的高度,建立马克思主义东方社会理论这一新的学科。只有这样,才能使我们的研究与当代世界发展的主题联系起来,使我们具有世界历史的视野和现实感,并对当代现代化的世界历史进程作出新的探索和概括,从而推动马克思主义和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伟大事业的发展。

注释:

①〈史记〉卷二十九,〈河渠书〉。

②〈史记〉卷二十九,〈河渠书〉。

③〈文献通考〉卷六,〈田赋考〉。

④〈史记〉卷二十九,〈河渠书〉。

⑤〈汉书〉卷八十九,〈循吏·召信臣传〉。

⑥郦道元:〈水经注〉卷十四,〈鲍丘水〉。

⑦〈魏书〉卷六十九,〈裴延偶传〉。

⑧〈1988年中国年鉴〉,北京新华出版社1988年版、第4、307页。

⑨〈世界经济年鉴〉(1989年),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9年版,第794页。

⑩〈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9卷,第80页。

(11)(12)乔纳森·哈斯:〈史前国家的演进〉,求实出版社1988年版,第131-132、133页。张广奇应为张光直。

(13)傅筑夫:〈中国封建社会经济史〉,人民出版社1981年版,第1卷,第224页。

(14)〈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9卷,第30页。

(15)〈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第377-378页。

(16)〈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3卷,第8页。

(17)〈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1卷,第345-346页。

(18)〈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6卷,第486页。

(19)〈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第925页。

(20)〈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2卷,第228页。

(2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第396-397页。

(22)〈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册,第472页。

(23)〈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9卷,第435页。

(24)〈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9卷,第445页。

(25)〈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第37页。

(26)〈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册,第492页。

(27)〈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9卷,第148-149页。

(28)〈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8卷,第272页。

(29)〈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9卷,第144页。

(30)〈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第96页。

(3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册,第472-473页。

(32)〈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册,第474页。

(33)〈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第891页。

(34)〈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9卷,第145页。

(35)〈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9卷,第248页。

(36)〈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第396页。

(37)〈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第397页。

(38)〈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8卷,第271页。

(39)〈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9卷,第144页。

(40)〈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9卷,第148页。

(4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9卷,第149、252页。

(42)〈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9卷,第149页。

(43)〈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2卷,第303页。

(44)〈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9卷,第109页。

(45)〈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359页。

(46)〈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9卷,第130页。

(47)〈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9卷,第32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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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马克思亚洲生产方式理论本质的误读--论魏德福的东方专制_亚细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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