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罗马的征服和统治意大利政策_罗马人论文

论罗马的征服和统治意大利政策_罗马人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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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K126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0559—8095 (2001)01—0059—05

从公元前5世纪中后期至公元前3世纪中期,罗马人在意大利半岛上主要进行了三次大规模扩张。第一次大扩张是在公元前5 世纪中后期至公元前4世纪初期通过三次维爱战争取得的。 维爱战争的对手是罗马的宿敌埃特鲁里亚人。(Etrurians,亦译作伊达拉里亚人)。 维爱战争的胜利对罗马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罗马作为战争的胜利者,获得了大量的财富和肥沃的土地,使战争的消耗得到了及时的补充,贫穷的公民分到了渴望已久的土地和战利品,从而缓解了罗马共和国内部平民与贵族之间的矛盾;罗马的领土扩大了一倍还多,罗马不仅铲除了其北方的劲敌,迫使埃特鲁里亚人势力从此一蹶不振,而且对一些充满敌意的拉丁城市也起到了强大的威慑作用,更加巩固了其在拉丁同盟中的领袖地位;常年的战争,使罗马军队得到了锻炼,军事实力不断增长;维爱战争期间,罗马还依靠拉丁同盟的力量,先后取得了与东部山地部落——埃魁人(Aequi)、赫尔尼西人(Hernici)、萨宾人(Sabine)和位于利瑞斯(Liris)河谷至拉丁姆南部沿海一带的伏尔西人(Volsci )的胜利,并成功地阻挡了高卢人南下的入侵。确立了其在北方的统治地位。维爱战争的胜利是罗马向意大利半岛扩张迈出的第一步。

第二次大扩张是罗马通过三次萨莫奈战争(公元前343—290年)进行的。这场战争是罗马与意大利半岛中、南部地区最强大的势力萨莫奈人为争夺富庶的坎佩尼亚平原(Campania,位于意大利中部)而展开的。萨莫奈战争的胜利使罗马成为意大利北部和中部地区最强大的势力。下一步,罗马人将目光转向已成为近邻的南意大利诸城邦。

他林顿战争(公元前280—272年)是罗马进行的第三次大扩张,即向意大利南部扩张,其主要对手是皮洛士率领的希腊军队。罗马人进行的这场征服南意大利的战争与以往所进行的战争不同,所遇困境、所遭损失都是过去战争无法相比的。首先,罗马人奋战的疆场设在比皮洛士离他的祖国还要远的意大利南部地区,这是罗马第一次进行的远距离战争。军队的给养、士兵的心理素质和同盟者的援助都面临着一次严峻的考验;其次,罗马人第一次遭遇职业化的军队,士兵的作战能力与将领的指挥经验也经历着一场严酷的实践考验。最终罗马人克服了重重险境,经受住了考验,赢得了这场具有深远历史意义的战争。从此,罗马成为意大利半岛上最强大的势力,开始引起地中海世界的注意:埃及的托勒密王朝,从此时起与罗马建立了外交关系;西部地中海强权帝国——迦太基也对罗马人刮目相看,并重新修订了与罗马人的条约。[1]

到公元前264年(第一次布匿战争前夕), 罗马的统治地位已经在意大利半岛上的每个角落都得到了确认。罗马之所以能够成功地将势力扩展到意大利半岛,从拉丁姆地区一个毫不引人注目的蕞尔小国发展成为意大利的霸主,其主要原因是,在对意大利半岛的征服中,罗马没有推行一种格式化的统治模式,而是根据不同的地区、不同的城市、不同的部族及其对罗马的不同态度,采用各种不同的政策,进行“分而治之”,从而保障了对意大利半岛的顺利征服与统治。

一、罗马对拉丁人的统治方式

借助同族的力量对付外来威胁,壮大自己势力

罗马建城后,邻近的安登奈(Antemnae)、克鲁斯图美伦(Crust-umerium)、菲考尼阿(Ficulnea)、梅都里亚(Medullia)、凯尼那(Caenina)、考尼库隆(Corniculum)、卡美里亚(Cameria)和科拉提亚(Collatia)等拉丁城市对新兴的罗马构成了极大的威胁。于是,罗马一面在建城的同时加强城市的防卫建设,一面加入拉丁同盟。而拉丁诸城没有设防,只有在节日、集会或非常时期才利用公共城堡。公元前493年山地部落频繁侵扰拉丁姆地区,拉丁诸城深受其害, 被迫与罗马签订了同盟条约,即“公平条约”(Foedus Cassianus)。条约规定,双方提供同等数量的军队,共同对敌,军队的最高统帅权由罗马人掌握;双方互相授予公民权,并可以互相之间通商和通婚等等。[2](P92- 94)这是罗马首次尝试“盟约”政策。罗马因得拉丁同盟之助,屡胜外敌,势力大为发展,在同盟中的地位明显提高,并享有许多特权,引起一些拉丁城市的不满。公元前360年,拉丁城市提布尔(Tibur)或称提沃利、普莱奈斯特( Praeneste)联合赫尔尼西人反抗罗马,被击败。公元前358年,势力强大的罗马与拉丁诸城再订“盟约”。 新条约规定:拉丁同盟的全部军权由罗马掌握;同盟每年选举的两名长官由罗马执政官直接领导。这一“盟约”的签定,使罗马与拉丁诸城的平等盟友关系彻底改变,拉丁诸城失去了一切与罗马平等的权利。罗马成为拉丁平原上的实际领袖。罗马借助拉丁盟军的军事援助,赢得了维爱战争的胜利(公元前396年),彻底挫败埃特鲁里亚人的反扑(公元前359—351年)。

在拉丁同盟内有拉有打,亲疏有别

罗马根据拉丁同盟中对罗马忠诚的程度、战时提供帮助的多少,将盟友划分三等:一等授予罗马公民权,视为自己人,例如塔斯库隆、阿里西亚等城;二等授予“不完全的罗马公民权”,视为半罗马人,例如安提乌姆、阿尔底亚等城;第三等只是一般的盟友,虽不及前两等人,但又优于非拉丁的外族人,例如提布尔、普列纳斯特等城。在取得维爱战争胜利后,罗马在拉丁同盟中的优势已经显现。抗击高卢人,并迫使高卢人与罗马订立休战和约,更使罗马人在拉丁姆地区声威赫赫。罗马的强大,势必会引起拉丁同盟城市的嫉恨与反对,对此罗马精明地采取了与各个城市单独签约的策略,拉拢、打击并用。公元前390年, 罗马人在高卢战争中失利,拉丁同盟的一些城市开始疏远罗马,甚至有的城市意欲脱离与罗马的同盟。面对这种十分不利的处境,罗马人明智地调整了自己的统治政策,他们同意拉丁人可以向被征服的埃特鲁里亚地区殖民,并分担所居住地区的防卫事务。还授予一些拉丁城市居民以罗马公民权。罗马此举,对稳定拉丁同盟,防止“后院起火”,巩固其既得利益与地位起到了重要作用。公元前381年, 塔斯库隆城(一个比较大的拉丁城市)的居民对罗马的扩张非常反感,正在他们磨刀霍霍欲与罗马开战的前夕,罗马的使者前来与该城谈判,条件是授予该城居民以罗马公民权,保留其城市自治权。于是该城放弃了进攻,罗马少了一个劲敌。另一个不满的拉丁城市提布尔,离罗马有18英里远。它不仅是拉丁同盟中的一个强大的城市,也是罗马的一个死对头。它控制着从台伯河通往山地部落的交通要道,地理位置十分重要。公元前358年, 罗马对这个强硬的拉丁城市用兵,迫使该城与罗马签约,条约内容显然是不平等的,甚至有“罗马对提布尔有军事监控权”的内容。[3](P46)罗马的利诱、威逼手段,使本不团结的拉丁同盟很快走向瓦解。

解散拉丁同盟,成为拉丁姆地区的统治者

公元前396年,罗马赢得维爱战争的胜利, 没有将扩张的土地分给拉丁诸城;公元前359—351年间,罗马彻底击败埃特鲁里亚人的势力,仍然没有公平地将战利品分给拉丁诸城。这就引起拉丁诸城的不满。公元前341年第一次萨莫奈战争之后,拉丁同盟内部矛盾激化。 拉丁诸城不仅要求与罗马平分土地和财富, 还要求罗马元老院中的半数议员(150名)和两名执政官中的一人,应由罗马以外的同盟城市中产生。这些要求遭到罗马拒绝,双方爆发了拉丁同盟战争(公元前340—338年)。结果罗马得胜,拉丁同盟遂被解散,拉丁姆地区变成罗马版图。

向拉丁居民授予罗马公民权

公元前338年拉丁同盟解散后, 罗马开始采取与拉丁诸城分别签约的方式,对其实行“分而治之”。严禁拉丁城市之间再结盟,进一步稳固在拉丁姆已取得的优势。罗马对自己的近邻——一些拉丁城市的居民授予完全的罗马公民权,使罗马共和国的领土因此扩至4500平方英里;对一些敌意较深的拉丁城市,强行剥夺其部分土地作为惩罚,为防止这些城市积怨太深,允许其在形式上仍保持城市独立,并与其签订“同盟条约”;对一些古老的拉丁城市,在允许其保留城市的自治与先前的统治形式以外,由罗马单方面为其订立条约,这些单向的、带有控制性的条约在一定时期内并没有引起这些拉丁城市的反感,因为罗马给予这类城市的男性公民一种新的权力——“没有参政权的罗马公民身份”,也有人称之为“拉丁权利”,其实是一种不完全的罗马公民权利。这些获得部分罗马公民权的拉丁男性公民,可以受罗马法的保护,并享受在不丧失父系继承权的情况下可以与罗马妇女通婚,享有不完全罗马公民权的拉丁城市与享有罗马公民权的拉丁城市根本的区别就在于其市民没有选举权与参政权。然而,两者却有一个最大的共同点:都必须遵守与罗马订立的条约,其中最重要的内容就是,在战争期间,双方要征集“互相保卫”的军队,并承担各自军队的开支。

罗马人靠政治上的机敏、政策上的灵活,努力地维持拉丁姆地区的一种表面平衡——即向这些已处于劣势的拉丁诸城表明,罗马人与他们之间的关系是一种平等互助的关系,而非征服者与被征服者之间的关系,他们无需向罗马交纳税金,无需在征服者的统治下苟且求生。罗马人将罗马公民权或部分罗马公民权分别授予他们,使拉丁人求得一种心理上的满足,十分情愿地为罗马效力。从而使拉丁姆地区紧密地与罗马联接在一起,成为罗马向意大利半岛其他地区征服的可靠根据地。

建立罗马、拉丁殖民地

罗马早在公元前4世纪初期,就着手建立罗马殖民地。 这些罗马殖民地都是经过罗马统治者精心选择的战略要地,主要建立在沿海地区,用于防守海岸线。这种殖民地一般规模不大,由 300个罗马家庭组成。例如,位于台伯河河口的奥斯提亚城就是一个典型的罗马殖民地。 300个罗马家庭移居该城,定居在一块占地5英亩的长方形营地上, 建有堡垒、街道和城墙。城墙上每隔一定的距离就有1 名罗马公民兵站岗放哨,时刻警惕着台伯河河口的安全。罗马以南18英里的沿海城市塔拉西纳(Tarracina)原是伏尔西人的城市,公元前329年成为罗马的殖民地,这里的居民每户可以分得一块土地。到公元前218年,罗马建立12 个沿海殖民地,还在河流渡口、山路出口和道路会合处建立了一些罗马殖民地。

罗马还在新征服的土地上建立拉丁殖民地。此举对拉丁人更具有诱惑力。罗马为了进一步稳定拉丁人,除了将罗马公民权授予拉丁人之外,还在一些具有战略意义的要塞地区建立拉丁殖民地,有计划、有目的地将拉丁人殖民到这些地区。公元前338年, 罗马在意大利半岛上建立了21个拉丁殖民地,这些殖民地一般拥有2500、4000或6000人口,属于意大利的大城市。[4](P65)建立拉丁殖民地,一则可以满足拉丁人欲与罗马人平分土地的渴望,消除不安定因素;再则这些拉丁殖民地其实就是罗马设在要害地区的战略据点,既可对周边地区起到一定的震慑作用,也可缓解罗马在防务上兵力不足的难题。罗马在进行意大利半岛征服战争中所建立起来的罗马、拉丁殖民地在罗马历史上产生了深远的影响。这些殖民地不仅成为罗马向外扩展势力的强大支撑点,也缓解了拉丁姆地区人口压力与土地不足的矛盾,保障了罗马共和国的稳定与发展。殖民者在防守城市的同时,还从事农业、商业和工业,在长期的交往中,当地的居民逐渐与罗马人同化,加速了意大利半岛罗马化的进程。从公元前343年到公元前264年,罗马大约将征服的土地分成 6万块给罗马、拉丁居民。此时“罗马”一词的含义扩大到整个意大利,即“罗马等于意大利”。

罗马的“拉丁政策”,使其在对外征服中拥有了最早的、也是最有力的支持者。罗马与邻近的、有着亲缘关系的拉丁诸城,先是与其结成同盟,待势力渐强后便根据每个拉丁城市对罗马的态度,分别向城市居民授予“罗马公民权”或“不完全的罗马公民权”,以吸引这些拉丁城市为罗马的战事提供援助;罗马在新扩张的土地上,建立具有战略意义的殖民地,让渴望得到土地的拉丁人移居那里,既保证了这些感激涕零的拉丁人对罗马的效忠,又为罗马控制这些地区找到了最好的卫兵。拉丁同盟解体后,罗马作为拉丁姆的统治者,对拉丁人进行直接的统治,使拉丁姆地区成为罗马向外扩张的强大根据地。

二、罗马对其他意大利人的统治方式

对于其他地区的意大利居民,罗马基本实行三种统治方式:一是与被征服地区签定“盟约”,建立同盟城市;二是向一些城市居民授予不完全罗马公民权,建立自治城市;三是对一些落后的部族仍然允许其保留原有的部落组织,后来这些部落组织在城市化进程中逐渐消失。本文重点论述前两种统治方式。

“盟约”掩盖下的属地保护制

对于意大利半岛上的其他城市、地区和部落(大约共有150 个)的人民,罗马采取了与他们分别签约,建立“同盟关系”的统治政策。罗马的这一同盟政策,是在被征服地区人们的经济状况、政治氛围以及生活习俗等方面不发生太大变化的基础上实行的。其中每个城市、地区和部落都因与罗马交战中处于劣势而被迫签约,从而成为罗马的“同盟者”。“盟约”规定,罗马不对同盟城市征税,但同盟城市必须在罗马需要时,提供“军事援助”。罗马则适时地给予同盟城市以“保护”。同盟军队不加入罗马军团,所需给养和装备均由同盟城市自己解决,但军队的指挥权却掌握在罗马将军手中。同盟城市有权与罗马平分战利品,但分配权由罗马掌握,有时若干个同盟城市去瓜分一半的战利品,所以罗马永远是战争最大的受益者。南意大利地区的希腊城市可以不服兵役,却有义务为罗马提供战舰和船只(这些希腊城市被称为罗马人的“海上同盟”)。同盟城市可以保留部分自治权、原有的语言、法律和宗教信仰。罗马人为防止这些同盟城市联合起来,坚决制止它们彼此之间再成为同盟者。如果某个同盟城市试图中断与罗马的盟约或有反罗马的行为,必将遭到罗马人的残酷镇压。[5](P66)

“盟约”的内容显然是不平等的。“盟约”规定:败方要向罗马保证,在反对其他敌人时向罗马提供军事援助,而罗马则许诺为其提供“保护”。尽管,这种“保护”是对加盟城市的正常许诺,事实上在向这些求援的“盟友”提供保护的同时罗马能获得巨大的利益。原因在于,从道义上讲,这些被保护的城市和地区作为回报,必须在罗马需要的时候,立即迅速地为其提供人力和物力。由于这些城市和地区在连年的战争中,经常陷入财力缺乏、人力不足的困境之中,寻求罗马“保护”的次数越来越多。于是,罗马趁机向这些难以维系的“盟友”提供“全面保护”,名正言顺地成了日常保护者。因而“盟约”的实质是罗马统治者强加于被征服城市与地区的一种不平等条约;是以一种对罗马的誓约形式为约束,强迫被征服城市与地区向罗马提供军事支援的“紧箍咒”。这些被征服的城市与地区在“同盟”的旗号下,慢慢丧失了自治权和独立性,沦为罗马的属地。

罗马统治下的自治城市,实为半自治

罗马在一些城市集中的发达地区,建立自治城市,推行城市化进程。罗马对曾经为其热心提供过军事援助的一些埃特鲁里亚城市和坎佩尼亚城市的居民授予罗马公民权,这些城市也因此荣升为自治城市,它们可以保留原有的统治形式、宗教信仰、风俗习惯等。但这些拥有罗马公民权的非罗马人没有选举权与参政权,享有不完全罗马公民权,城市的最高管理权与法律制裁权也操纵在罗马统治者手中。事实上,这些自治城市只有在罗马界定的有限范围内保留“自治”,实为半自治。自治城市回报罗马的是,当罗马进行战争时,要向其提供军队。

罗马的意大利政策是罗马共和国发展过程中实施的十分有效的、十分明智的政治手段,是保障罗马顺利实现对意大利半岛征服与统治的重要因素,也是我们研究罗马对地中海区域的征服与统治的关键环节。罗马对历次战争中的失败对手,不是实行疯狂的报复或一举消灭,而是用一种“自我克制力”来约束其复仇怒火,巧妙地在实践中运用“同盟”、“自治城市”、“拉丁殖民地”和“授予罗马公民权”等看上去比较宽宏的政策,以获取兵源和财力,实现求取更大利益的勃勃野心。罗马的意大利政策是罗马走向征服世界之前的一种政治准备,也为罗马将进行更大规模的扩张提供了现成的经验。于是,意大利半岛上的硝烟还未散尽,罗马就匆匆地向地中海区域进军,进而实现其称霸世界的帝国之梦。

收稿日期:2000—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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