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时期鄱阳湖区水灾治理与地方社会论文

民国时期鄱阳湖区水灾治理与地方社会论文

民国时期鄱阳湖区水灾治理与地方社会

汪红亮 陈刚俊

摘要: 鄱阳湖区水系发达,是水旱灾害多发之地,民国时期鄱阳湖区几乎年年都发生了水灾,国民党江西省政府在鄱阳湖区域实施了修圩和垦荒等有针对性的水灾治理措施。鄱阳湖区自古宗族势力强盛,社会关系复杂,民俗浇漓,纠纷不断,各种地方势力为了各自的利益,对国民政府开展的修圩和垦荒等工程不断施加影响,致使水灾治理未能取得理想效果。国民政府在鄱阳湖区的水灾治理政策实施得不理想,主要是政策与地方文化、民众利益的契合度,以及政府对地方的把握上出现了问题,这可以给当代面对类似问题时提供借鉴和参考。

关键词: 民国时期;鄱阳湖区;水灾治理;国民政府;地方社会

鄱阳湖地处江西北部,南北长173公里,东西最宽处74公里,湖体面积3583平方公里。鄱阳湖北接长江,乃长江之调节器;又承纳江西境内赣江、抚河、信江、饶河、修河五大水系,汇江西通省之水。濒湖的南昌、新建、进贤、永修、德安、星子、九江、湖口、都昌、鄱阳、余干、乐平、万年等10余县,属于鄱阳湖区域。该区域水系发达,土壤膏腴,宜稻宜麦,自古乃江西鱼米之乡,有农工商贾之利。然受江、湖水消、涨之影响,此区域又是水旱灾害多发之地。本文试以民国时期鄱阳湖区水灾为视角,探讨湖区水灾治理与地方社会之间的关系,以期对湖区复杂的社会状况作一考察,以就教于方家。

一、民国时期鄱阳湖区水灾概况

水灾是近现代江西最主要的自然灾害,民国时期尤为明显。因独特的自然环境,鄱阳湖区又是江西水灾频发的区域。许怀林先生根据《江西气象志·气象灾异年表》统计,1912~1949年间,江西没有遭受水灾的县只有安福、宁冈、永丰、资溪、于都、全南6县,也就是说,鄱阳湖区10余县均遭受了水灾。其中,南昌14次,新建1次,进贤6次,安义7次,九江2次,德安5次,星子5次,永修7次,都昌3次,湖口9次,彭泽4次,瑞昌10次[1]。共计63次,平均每年发生水灾1.66次。这意味着,民国时期鄱阳湖区几乎年年都发生了水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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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上述水灾中,曾发生特大水灾5次,分别是1924年、1926年、1931年、1935年和1948年。1924年,赣江中下游发特大洪水,新干县以下洪水均大于1915年,为1876年以来最大洪水。至六月初,赣江南昌段水势暴发至三丈余,富有、大有2圩多处倾塌,田禾淹没、房屋冲倒者不计其数,民无居食,生者号呼,殁者灭顶,地广灾沉,为历史未有之奇劫2](P167-168)。

1926年夏,鄱阳湖区域连日淫雨,赣江、饶河、抚河等洪水泛涨,水量益增。五月底六月初,都昌大雨倾盆,平地水深丈余,田地皆成泽国,庐舍牲畜漂没一空,灾民三十万流离失所,为民国以来所未有[2](P170)。7月,南昌各处圩堤决口甚多,田亩庐舍冲坏甚众,城内之水不得流出,数十村均成泽国;距城数十余里之鹅溪圩周围三十余里,圩堤崩塌,水势澎湃,奔涛百里,附近村落,均陷水中,哭声震天,哀音动地;北辽满城圩决堤二百余丈,禾苗淹尽,哀鸿遍野;距城六十余里之市汊镇,合镇浸水;距城十五里之鸟孟圩,决口数百余丈,灾民无立足之地;新建许多圩堤亦被冲决,附近村庄皆被水患[3](P248-249)。九江因江、河两水暴发,逐日增涨不已,城内积水严重,环甘棠湖一带皆被淹没[3](P247)。永修、星子一带,山洪泛滥成灾,田禾庐舍均陷于一片汪洋[3](P250)

因大量荒地主要集中在鄱阳湖区,故垦荒工作同样由省水利局倡导、主持。与修复圩堤不同,开垦荒地需要购置机器、农具,建闸、筑堤、修沟、架屋,还要招徕灾民、难民前来开垦,必须政府亲拨经费、亲自主持。所以,自1929年开始,省水利局多次呈请江西省政府拨款开垦鄱阳湖区荒地、清理湖田。在省水利局的争取下,国民党江西省政府省务会议先后通过了《国民党江西水利局县长垦荒考成规程》《国民党江西水利局奖励垦荒暂行规程》《江西省限期垦殖荒地实施办法》《江西省垦殖事业计划大纲》《江西省垦殖荒地种食粮作物办法》《江西省各县办理垦殖事业奖惩办法》《江西省公有荒地承垦规则》等一系列文件。其中,《江西省限期垦殖荒地实施办法》规定,各县招致人民承垦,要以战区撤退的难民和当地或外地的贫苦佃农为主,当地或外地的贫苦佃农大多又是灾民。在这些文件指导下,各县均开展了招徕垦荒工作,至1948年,湖区各县复耕田亩共计186544.9亩,复耕垦民15193户[3](P244),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尤其是湖区的部分灾民得到了安置,在大灾之后获得了一块土地,得到了重新恢复生产的机会。

民国时期,鄱阳湖区域连年的水灾,尤其是1931~1936年间,每年都发生大的水灾,给区域内人民的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一是在生命方面,水灾导致大量人口非自然死亡,湖区县人口数锐减。以南昌为例,1916年,南昌总人口622569人;1931年,总人口548959人;至抗战前的1936年,南昌总人口降至438175人,较1916年减少了近20万人[3](P151、153、160)。如果考虑到人口自然增长等因素,减少的人口数量当更大。湖区其他县的人口也均有大幅减少。这些减少的人口中,要么是因灾死亡的,要么则是因灾外出逃荒了。二是在财产方面,每次大的水灾,都伴随着圩堤被冲决,庐舍、稻田、农作物被淹没,给社会经济造成重大损失,湖区人民生活受到严重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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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8年,江西全省64县遭受水灾,淹没农田610万亩,灾民239万人,溃决圩堤331条。鄱阳湖区域又是重灾区,南昌2~7月,共降雨1477.8毫米;5月中旬,南昌最高水位22.72米,九江7月24日最高水位20.74米,较1931年高0.03米。[2](P186)

鄱阳县碗子圩圩堤修筑纠纷即充分反映了湖区民众这种对圩堤修筑的差异感受。碗子圩地势上高下低,上圩分布严、汪、邹姓村庄,中圩分布2个王姓村庄,下圩居住着钟、李两姓。当发生洪水时,中、上圩一般无事,而下圩泛滥成灾,庐田被淹。为此,下圩的钟、李两姓便联合起来在中圩修筑横堤,以阻遏上游洪水。但如此一来,上游洪水无法下泄,积水成患,中上圩各姓深受其害。中上圩与下圩各姓之间的冲突由此而起,甚至难以调和。

1935年夏秋,鄱阳湖区域再次发生特大洪灾。4~7月,区域内淫雨连绵,6月30日,鄱阳湖区域降雨400余毫米,南昌迤东一带500毫米,如此大面积暴雨,实属罕见。长江、信、饶、修、赣各河大水接踵而至,泛滥四溢。长江洪水倒灌入湖,加以各河倾注,鄱阳湖水位激涨,滨湖圩堤尽皆溃决。沿河两岸,一片汪洋,房屋田亩尽化泽国。永修38条圩堤全部崩溃,县城尽成泽国。修水、武宁、永修三县淹田35.33万亩,灾民22万余人[2](P178-181)

二、国民政府对鄱阳湖水灾的治理

民国政府对江西的统治大致以1926年北伐为界,分为前后两个时期。前一个时期,为北洋军阀政府统治时期;后一个时期,为国民政府统治时期,其中,鄱阳湖区是国民政府统治的核心区域。鄱阳湖区虽是水灾频发之区,也是江南著名的鱼米之乡,对全省甚至各界政府统治区域的经济全局均有重大影响,故无论是北洋政府还是国民政府,都十分重视鄱阳湖区水灾的防治。然而,因北洋政府军阀混战,无法推出系统的治灾政策、措施,往往只待水灾发生后,视灾轻重在力所能及范围内予以赈济,故而这一时期鄱阳湖区的水灾治理基本处于停滞阶段。直到国民政府时期,有针对性的水灾治理政策、措施才被提出并实施,这些政策、措施包括修筑圩堤、修建陂塘、疏浚沟渠和招民垦荒等。其中,最主要的措施有两大方面——修圩和垦荒。

圩堤是湖区防水的主要屏障。鄱阳湖区堤线长度达4000余公里,1926年以前,或断续不整,或卑薄残缺[3](P316)。因而,国民政府将修筑圩堤放在鄱阳湖区水灾治理的首位。1928年,江西省政府成立省水利局,作为全省水利管理的专门机构负责全省水利的治理、工程的规划与实施。同年12月,国民党江西省政府第164次省务会议通过《江西省圩堤通则》(以下简称“通则”),将“全省各县官修、民修圩堤,悉依本通则之规定整理之”,且“江西圩堤之修筑、养护,均应受江西水利局之监督、指导”。意即江西全省圩堤,无论是官修还是民修,现在均应在政府统一监督、指导下,按照“通则”规定的统一标准修筑。“通则”分总则、圩堤工程之标准、护堤防汛、工费负担、圩堤补助费、护堤机关、办理圩堤人员考成和附则八章,对圩堤工程标准、经费来源、养护和人员考核等做出具体规定[3](P288-292),为国民政府时期江西全省圩堤修筑的指导性文件。

值得指出的是,当时国民政府面临的形势,决定了以政府的一己之力,是不可能独自承担修复圩堤之重任的,最终还需依靠地方的力量。所以,“通则”中明确规定:“各县修筑圩堤就地筹款,或按亩匀摊、分期收缴,或公共借垫、定期偿还,或田主按亩出资、佃农按亩出力,分别负担。”只有当经费不足,确系无力筹措时,政府才考虑视其工程之大小、地方之贫富、田亩之多少,予以补助。经费之外,“通则”又明确规定:“各县圩堤应由圩内田主、佃农全体公举圩长一人,圩董五人至十人,组织堤工委员会为本圩护堤机关。”则地方民众在承担修圩之经费、工时的同时,也承担着护圩之任务。所以,修圩、护圩仍然是湖区民众生活中的一件大事,由此引发了地方势力在此事上的各种博弈,后文再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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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局的成立和“通则”的发布与实施,毕竟使鄱阳湖区圩堤的修筑、养护纳入了政府的监督、指导之下,改变了清末以来任其荒废、完全靠天吃饭的状况。在“通则”的指导和水利局的督促下,湖区各县均成立了堤工委员会,“以修筑全县圩堤、维护农田,实现民生主义为目的”,大规模的圩堤修筑全面铺开。1935年,国民党水利局发布了“防泛办法”和“江西全省水利六年计划书”,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湖区水利工程建设。由于当时国民政府有效控制的江西地区主要是赣中、赣北地区,因而这些水利建设措施也主要集中在赣、抚两河下游,滨江沿湖等10余县,即鄱阳湖区。“至二十四年 (1935),计共修复堤线长度达1760公里,保护田亩约700万亩”[4],达到鄱阳湖区堤线总长度的40%以上。抗日战争时期,鄱阳湖区圩堤失修,决口险段,比比皆是。抗战胜利后,国民党善后救济总署江西分署采用工赈方式,遍修湖区圩堤,至1947年,共修复圩堤2185.73公里,施工后受益田亩375万余亩[3](P346)。应该说,国民政府时期,修复湖区圩堤取得了较大的成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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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这些圩堤的质量令人怀疑。材料中,有许多关于新修圩堤又再次被冲决的记载。如乐平县古石坝,1947年建成,当年四月就被洪水冲溃[3](P280)。余干县在1944年的水灾中,许多圩堤被冲决,洪水泛滥成灾[3](P284)。鄱阳县在1948年的水灾中,倒溃淹没圩堤70余座,淹没田亩30万亩[3](P287),其中一些圩堤就是国民政府时期新修复的。

如果说修圩为防水,那么,垦荒则为安民。鄱阳湖区作为国民党在江西的实际控制区域,其鱼米之利又关乎国计民生。经过连年水灾及战乱,鄱阳湖区大量土地抛荒,“其滨江一带,上自瑞昌下至彭泽,淤地荒洲弥望皆是,其面积之广约计在百万亩之上。历因堤防不固,淹灌为灾,即属民田,亦多听其荒废”[3](P219)。而全社会失业严重,造成有田无人耕,有人无田耕的局面。因而,国民党江西省政府在主导修复湖区圩堤的同时,将开垦荒地作为实施地方自治中心工作之一,大力推动民众垦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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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1年夏秋,鄱阳湖区大雨连旬,长江、赣江、抚河、修水大水,桃汛、伏汛、秋汛接踵而至,雨面广、洪量大、水位高、时间久,导致“六十年来未有之大水灾”。四五月间,南昌溃决十四圩,新建溃决十七圩,受灾农田百余万亩。7月,赣北淫雨连绵,湖口降雨686.6毫米,永修564毫米,九江417.3毫米,星子406毫米,长江洪峰20米以上水位持续两月之久,鄱阳湖积水不能外泄,且江水倒灌,沿江滨湖各地尽成泽国。九江沿江圩堤,冲塌无余,决口120余处,被灾面积928平方公里,淹田24.4万亩,灾民15.4万人,溺毙1110人。鄱阳县被灾面积1417平方公里,淹田84万亩,灾民29万,死者千余。余干、星子、彭泽、永修、德安、都昌、湖口、瑞昌等县圩堤均决口冲毁,县城被淹。9月,赣江水势二次暴发,长江高水位未退,新建县境四分之三被水淹,南昌县境三分之一在水中,纵横百余里,一片汪洋[2](P171-173)

不过,由于国民政府财政匮乏,且湖区地方社会关系复杂,故垦荒的成效并不明显。1948年,湖区各县抛荒田亩共计153余万亩,复耕田亩仅仅18万余亩,可见,垦荒成绩是有限的。

三、水灾治理中地方势力的影响

根据国民政府发布的一系列文件,在进行水灾治理过程中,无论是修圩还是垦荒,其基本的方针是依赖地方的力量。在当时内忧外患交织的现实下,这也是必然的选择。但是,鄱阳湖区自古宗族势力强盛,社会关系复杂,民俗浇漓,纠纷不断。各种地方势力为了各自的利益,对国民政府开展的修圩和垦荒等工程不断施加影响,致使工程的效果大打折扣。

与此同时,对于水的认识,湖区社会与完全的农业社会是不同的。梁洪生教授通过调查发现:“渔民的生产和生活及其对洪水是否 ‘灾害’的认识,明显不同于以种田为主的农民。”[6]对于种田的农田来说,洪水来时,农田就会受损;而对于渔民来说,除非是那种引起灭顶之灾的洪水,一般的洪水,将各种官湖、私湖、池、河等连成一片,湖区的鱼有可能顺着洪水游入私人性质的池、河,且洪水模糊了彼此界限,增加了渔民捕鱼的自由度。所以,一般的洪水,对于渔民来说,不仅构不成灾害,反倒可成为增加收入的机会。此外,即便是同一次洪水,对河流上游、下游村庄的影响也是不同的,因此,上下游民众对洪水的感受与理解也存在差异。如此种种,使国民政府在推进水灾治理工程过程中,遇到不小的地方势力的阻碍。

鄱阳湖区是一个农业与渔业交织的社会,与完全的农业社会和沿海地区呈现出不同的地域特点。渔业是这一区域的重要资源和传统产业,滨湖区的人们靠湖生活,涝时捕鱼,涸时务农。然而,农田可以分界,而水域则不能分界,所谓“春夏水涨则一片汪洋,冬秋水涸则各分界限”。由此,湖区群众往往因争夺渔业、草洲及圩田等资源而聚讼不已,自古以来,族与族之间、村与村之间,甚至县与县之间,经常发生械斗。械斗是需要实力的,故这一区域的宗族尤其发达。族与族之间、村与村之间经过长期的斗争、协商与妥协,形成了种种共识、惯例或民间协议,往往凌驾于国法、官规之上,成为解决区域民间纠纷的依据,致使长期以来,官府权力被边缘化[5]

除以上5次特大水灾外,鄱阳湖区域还多次发生大的水灾。水灾范围虽不如上述5次广,但对某一区域的伤害同样不可低估。1915年,赣江上游发生大水,波及下游的新建,太平乡数十里田亩、圩堤皆被冲决,几无完土;近河之长埠全埠房屋、居民荡然无存;石鼻街水势齐檐,淹毙大小男妇不计其数,被认为是数百年未有之浩劫[2](P164)。1922年8月29日的《民国日报》载:江西今年来无日不处于灾害之中。赣北方面,发源于永修河白槎张公渡一带的大水,致使稻、麻、棉花全行浸没,近河屋宇冲浮无算。彭泽之新洲头,十八日早水势骤涨二丈余高,田中之早稻及新栽下之晚稻,暨杂粮、豆、麻等,亦均随水而去[3](P246)。1932年6月下旬,赣、抚、信、饶、修各河大水,南昌、新建境内多处圩堤先后崩决,堤内百数十里,变为泽国。翌年6月,赣北大雨倾盆,淫雨迭降,各河暴涨,鄱阳湖区南昌、新建、永修、彭泽、湖口、万年、鄱阳等县受灾最重。永修全县尽成泽国,淹没田地十余万亩,冲去房屋、牲畜无算;新建多处圩堤溃决。6月下旬至7月上旬,各河洪水汇注鄱阳湖,兼之长江洪水倒灌,沿江滨湖地区泛滥成灾。南昌马王圩溃决,圩内三万余亩农田尽被淹没,早稻绝收;万年邻近鄱阳湖的第一、五区,所有圩堤,多被冲塌,禾苗概被淹没;九江大街小巷,非舟莫渡;湖口湖水溢流遍地,城厢内外屋舍皆遭浸没,乡间地低者,莫不尽遭泛滥。鄱阳县属各圩先后崩溃,河街一带尽淹;7月,余干五、七两区圩堤均决,淹没禾田四万亩,漂去庐舍数千家。其他如1934年、1936年,交春、入夏后,阴雨连绵,鄱阳湖区域部分县份均遭受大的水灾,多处圩堤溃决,村庄和农田淹没无数[2](P174-176)

第二,医护人员全面了解抗菌药物的相关知识,如药效、药动力学、适应症、禁忌症、使用方法、可能出现的不良反应等,掌握不同抗菌药物的药理作用,根据患者实际病情,选择性用药。

鄱阳县政府为解决双方纠纷,决定拆毁圩堤,修筑统圩。但下圩的钟、李二姓则持反对意见,理由是:“水势趋下,理所固然。一遇洪水发生,有圩无圩同一结果”,“不在有圩无圩,而在圩内积水难消耳”。而下圩连年水患,颗粒无收,村中精壮在此逃生无路避死无门之际,“于星塘王姓下首建筑新圩,堵截上游洪水泛滥成灾,固有出于万不得已之苦衷在也”。于是,钟、李两村于1936年、1937年两次呈文省水利局,请求饬令鄱阳县撤销在碗子圩修筑统圩之决定,改筑新圩即横堤[7]。统圩的修筑计划最终未付诸实施,而中、上圩与下圩各村之间的冲突日益激烈,甚至多次发生械斗。

其实,鄱阳县碗子圩各姓关于修筑圩堤的冲突只是一个缩影,类似事件在鄱阳县其他圩均有发生。1936年9月,鄱阳县工务所丁云翔报告奉令修复鄱阳县属圩堤情况。其中,东朗圩“自元月开工以来……加以人民智识短浅,不服各监工员从指挥,上堤下堤,不受本所之规定,精神涣散,效率极微”。新畬埠圩“人事复杂万分,施工以来,人民每多狃于积习,心存观望者有之,借词规避者有之,以致纠纷迭出,施工百感困难”。新圩、七圩、下六、万全等圩,“以历年各圩斗讼,感情殊难融洽”[3](P321)。当然,鄱阳县也并非个案,在现存民国时期关于水利纠纷的档案中,关于圩堤修筑的纠纷在湖区各县均存在,致使江西省政府的圩堤修筑计划难以实施,其实际效果大打折扣。

垦荒同样遇到此类问题。同处于信江下游的余干县二十八都圩和三十二都圩中间,有一条横港淤塞成荒地,面积约有3800余亩。1937年10月,二十八都圩有人倡议在横港东西两端兴筑圩堤,以垦殖荒地。但三十二都圩反对,原因是筑圩后,三十二都不但享受不到良田之美,反遭洪水之灾,乃报告县政府,垦荒计划被制止。1939年初,县长亲往踏勘后认为可以筑堤,然三十二都圩民众坚决反对,双方械斗一触即发。县政府电请上级派员处理。2月,省水利局新员勘查后,虽然同意县政府意见,可以兴筑圩堤,但工程浩大,同时也可能考虑到双方纠纷的不可弥合,最终建议从缓筑堤围垦[8]

政府推行垦荒的目的,既是为了安置灾民,也是为了增加财政收入。由此,政府与民众之间也会发生矛盾。1929年6月,省水利局局长叶级芳就九江县民承垦牧牛场荒地训令九江县长:

为令遵事案,查该县民王式民等承垦王家嘴牧牛场、雀儿嘴荒地一案,前据该县长转呈申请换照,并补缴地价到局,当经明白,指令遵办。旋据该县协公乡民何梦云呈诉,该民等承垦雀儿嘴荒地确系民产,恳请撤销换照,以保业权等情。……至王式明等短缴地价银三千一百八十二元,应即勒限严催,如数批解来局,以凭核办。倘该民等仍敢观望延宕,即是自甘放弃,定即另行招垦,并仰转饬知照,切切此令。[3](P214)

1.推动百色第二产业的集约化发展。在保持百色第二产业现有比重的前提下,结合各地产业布局和资源禀赋,进行改造升级,保持百色第二产业的自主创新能力和自我发展动力,实现量增质优,以质为先。

繁重的地价银,以及承垦过程中,可能涉及到村与村之间的水利纠纷、民与民之间的土地所有权之争,都导致湖区民众对垦荒新政望而却步,难有积极性可言。

所以,国民政府在鄱阳湖区的水灾治理政策实施得不理想,主要是政策与地方文化、民众利益的契合度,以及政府对地方的把握出现了问题,这一点,同样值得当代人们在面对类似问题时借鉴和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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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许怀林.近代以来江西的水旱灾害与生态变动[J].农业考古,20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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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梁洪生.捕捞权的争夺:“私业”“官河”与“习惯”——对鄱阳湖区渔民历史文献的解读[J].清华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5).

[7]奉令会查碗子圩李喜保等欲建横堤纠纷情形诸核查由;鄱阳县县长呈拟派员制止碗子圩械斗情形及解决纠纷办法,请鉴核由;呈为事关国科民命,吁恳府顺舆情,准予令饬鄱阳县长撤销在碗子圩内免除筑统圩计划,以恤贫农,并乞一面派员莅县察勘改筑新圩,以策进行事[N].江西省档案馆.全宗号:J023-01-04881.

[8]呈报奉令勘查余干县二十八都与三十二都间新筑圩堤发生纠纷等由[N].江西档案馆.全宗号:J023-01-04931.

Flood Control and Local Society in Poyang Lake Region During the Republic of China Era

Wang Hongliang,Chen Gangjun

Abstract: The Poyang Lake region had a developed river system and frequent floods and droughts.Floods occurred almost every year during the Republic of China era.The KMT Jiangxi provincial government implemented targeted flood control measures,such as building dams and reclaiming wasteland.But,since ancient times,patriarchal clan's control in Poyang Lake Region was always powerful;social relations were complicated,cruel and hard,leading to constant disputes and contradictions.Various local forces imposed on the flood control projects in their own interests.Therefore,flood control measures by the KMT government had never achieved desired results.The reason lay in conflicts between the policy execution and local culture and interests,which is worth referring to for similar problems in the present day.

Key words: the Republic of China era;Poyang Lake region;flood control;the KMT government;local society

中图分类号: K26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6-2335(2019)03-0084-06

汪红亮,男,硕士,江西广播电视大学副教授,研究方向为明清史、江西文化史;陈刚俊,男,硕士,江西省社会科学院副研究员,研究方向为明清史、江西地方史。

责任编辑:王建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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