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阶段增值税转型改革的问题与对策,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增值税论文,现阶段论文,对策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所谓增值税转型,就是将中国现行的生产型增值税转为消费型增值税。在现行的生产型增值税税制下,企业所购买的固定资产所包含的增值税税金,不允许税前扣除;而如果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则意味着这部分税金可以在税前抵扣。世界上采用增值税税制的绝大多数市场经济国家,实行的都是消费型增值税。因为它有利于企业进行设备更新改造,因而颇受企业的欢迎。自2004年7月1日起,中国先后在东北、中部等部分地区实行了四批增值税转型改革试点,试点工作运行顺利,达到了预期目标,取得了明显成效。本文拟对近5年来中国增值税转型改革的若干问题进行归纳总结,以期进一步改革与完善中国的消费型增值税制度。
一、增值税转型改革的政策框架与主要内容
增值税是指以销售货物和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取得的增值额为征税对象的一种流转税。从计税原理上说,增值税是指对商品生产、流通、劳务服务中多个环节的新增价值或商品的附加值征收的一种流转税。
现代意义的增值税是1954年法国首先实行的,之后在西欧和北欧各国迅速推广,现在已经成为许多国家广泛采用的一个国际性税种。中国从1994年开始全面实施增值税。中国现在实行的是“生产型增值税”。增值税实行价外税,也就是由消费者负担。有增值才征税没增值不征税,但在实际当中,商品新增价值或附加值在生产和流通过程中是很难准确计算的。因此,中国也采用国际上的普遍采用的税款抵扣的办法,即根据销售商品或劳务的销售额,按规定的税率计算出销项税额,然后扣除取得该商品或劳务时所支付的增值税款,也就是进项税额,其差额就是增值部分应交的税额,这种计算方法体现了按增值因素计税的原则。
(一)增值税转型的涵义与分类
增值税转型就是将生产型增值税转为消费型增值税。生产型增值税是指在计算增值税时,不允许将外购固定资产的价款(包括年度折旧)从商品和劳务的销售额中抵扣,由于作为增值税课税对象的增值额相当于国民生产总值,因此将这种类型的增值税称作“生产型增值税”。消费型增值税是指允许纳税人在计算增值税额时,从商品和劳务销售额中扣除当期购进的固定资产总额的一种增值税。也就是说,厂商的资本投入品不算入产品增加值。这样,从全社会的角度来看,增值税相当于只对消费品征税,其税基总值与全部消费品总值一致,故称消费型增值税。
世界上采用增值税税制的绝大多数市场经济国家,实行的都是消费型增值税。目前在世界上采用增值税的130多个国家中,采用消费型的约占90%以上,采用收入型的有匈牙利、海地、土耳其等几个国家,而采用生产型的国家更少,只有中国、印度尼西亚和巴基斯坦等国家。之所以要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其积极作用表现在:(1)从经济的角度看,实行消费型增值税有利于鼓励投资,特别是民间投资,有利于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技术升级,有利于提高产品的竞争力。(2)从财政的角度看,实行消费型增值税虽然在短期内将导致税基的减少,对财政收入造成一定的影响,但是有利于消除重复征税,有利于公平内外资企业和国内外产品的税收负担,有利于税制的优化;从长远看,由于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将刺激投资,促进产业结构的调整,对经济的增长将起到重要的拉动作用,财政收入总量也会随之逐渐增长。(3)从管理的角度看,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将使非抵扣项目大为减少,征收和缴纳将变得相对简便易行,从而有助于减少偷逃税行为的发生,有利于降低税收管理成本,提高征收管理的效率。
(二)增值税转型的政策框架
增值税转型的政策框架大体包括:法规、部门规章以及一般性文件。
1.法规
中共中央、国务院联合发文是目前党务政务中普遍被认可的法规,是目前效力最大、级别最高的法规。包括2003年10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公布的《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2003年10月底,中共中央、国务院下发《关于实施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振兴战略的若干意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等。
2.部门规章
主要有财政部与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的一些文件,相当于准部门规章,包括《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若干问题的规定》、《中部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暂行办法》、《内蒙古东部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暂行办法》、《汶川地震受灾严重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暂行办法》等。另外,还有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与国务院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领导小组办公室联合发布的《东北地区振兴规划》等。
3.部门文件
财政部或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一般性文件,包括《关于开展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关于落实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关于东北地区军品和高新技术产品生产企业实施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进一步落实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政策的紧急通知》、《关于加强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第1111号)》、《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有关会计处理规定(2004-09-22)》、《关于2005年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地区2007年固定资产抵扣[退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07]128号)》、《2008年东北中部和蒙东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固定资产进项税额退税问题的通知(2008-10-29)》、《沈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沈国税发[2004]209号)》等。
(三)增值税转型的主要内容
1.增值税转型的实施时间与主要适用地区
(1)东北地区增值税转型试点始于2004年7月1日。试点的东北地区主要包括黑龙江省、吉林省、辽宁省和大连市等所有县市。
(2)中部地区增值税转型试点始于2007年7月1日。试点的中部地区26县市主要包括:山西省的太原、大同、阳泉、长治;安徽省的合肥、马鞍山、蚌埠、芜湖、淮南;江西省的南昌、萍乡、景德镇、九江;河南省的郑州、洛阳、焦作、平顶山、开封;湖北省的武汉、黄石、襄樊、十堰和湖南省的长沙、株洲、湘潭、衡阳。
(3)内蒙古东部地区增值税转型试点始于2008年7月1日。试点的内蒙古东部地区主要包括呼伦贝尔市、兴安盟、通辽市、赤峰市和锡林郭勒盟。
(4)汶川地震受灾严重地区增值税转型试点始于2008年7月1日。试点的汶川地震受灾严重地区主要包括四川、甘肃和陕西三省被确定为极重灾区和重灾区的51个县(市、区)。
2.增值税转型的纳税主体与试点行业范围
(1)东北地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即纳税主体:黑龙江省、吉林省、辽宁省和大连市从事装备制造业、石油化工业、冶金业、船舶制造业、汽车制造业、农产品加工业产品生产且产品年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50%(含50%)以上为主的公司企业。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的具体行业范围包括装备制造业、石油化工业、冶金业、船舶制造业、汽车制造业、农产品加工业、军品工业、高新技术产业。
(2)中部地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即纳税主体:中部六省老工业基地城市从事装备制造业、石油化工业、冶金业、汽车制造业、农产品加工业、电力业、采掘业、高新技术产业且年销售额占其同期全部销售额50%(含50%)以上的公司企业。中部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的具体行业范围包括装备制造业、石油化工业、冶金业、汽车制造业、农产品加工业、采掘业、电力业、高新技术产业。
(3)内蒙古东部地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即纳税主体:内蒙古东部地区从事装备制造业、石油化工业、冶金业、船舶制造业、汽车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军品工业和农产品加工业且年销售额占其同期全部销售额50%(含50%)以上的公司企业。内蒙古东部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的行业范围包括装备制造业、石油化工业、冶金业、汽车制造业、船舶制造业、农产品加工业、军品工业、高新技术产业。
(4)汶川地震受灾严重地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即纳税主体:汶川地震中受灾严重地区和从事特定行业的公司企业。汶川地震受灾严重地区从事特定行业纳税人是指从事焦炭加工、电解铝生产、小规模钢铁生产、小火电发电为主的纳税人。所谓为主,是指从事上述业务取得的年销售额占其同期全部销售额50%(含50%)以上;小规模钢铁生产的标准是指年产普通钢200万吨以下或年产特殊钢50万吨以下或年产铁合金10万吨以下;小火电发电的标准是指根据《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能源办关于加快关停小火电机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发[2007]2号)》规定应关停的燃煤(油)机组发电。
3.增值税转型:允许抵扣情形与不允许抵扣情形
东北地区、中部地区、内蒙古东部地区与汶川地震受灾严重地区增值税转型允许抵扣的4种情形:(1)购进(包括接受捐赠和实物投资)固定资产;(2)用于自制(含改扩建、安装)固定资产的购进货物或增值税应税劳务;(3)通过融资租赁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凡出租方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514号)》的规定缴纳增值税的;(4)为固定资产所支付的运输费用。东北地区、中部地区、内蒙古东部地区与汶川地震受灾严重地区增值税转型不允许抵扣的5种情形:(1)将固定资产专用于非应税项目(不含本办法所称固定资产的在建工程);(2)将固定资产专用于免税项目;(3)将固定资产专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4)固定资产为应征消费税的汽车、摩托车;(5)将固定资产供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内蒙古东部地区、行业范围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使用。
二、增值税转型改革:存在问题与改进对策
(一)增值税转型改革存在的问题[1]
税收具有调节经济的重要作用。概括起来看,增值税转型政策,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助推作用,达到了支持产业发展,鼓励投资,促进企业技术改造,优化调整产业结构,提高企业竞争力的预期效果。东北地区与中部地区增值税转型政策试点以来取得了明显成效。一是增值税转型政策对试点地区起到了鼓励增加机器设备投资、加快设备更新改造的作用,促进了企业技术进步和发展。二是增值税转型改革与产业政策紧密结合,带动了试点地区投资规模的扩大,投资与发展良性循环的态势初步显露。三是增值税转型对中央和地方财政收入的影响有了准确的把握,为进一步推广提供了可靠的依据。四是为全国范围内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积累了不少经验。据财政部统计,截至2007年年底,东北和中部转型试点地区新增设备进项税额总计244亿元,累计抵减欠缴增值税额和退给企业增值税额186亿元。[2]但同时也存在不少问题:
1.征纳双方工作量大,操作繁琐,计算比较麻烦
一是整个增值税转型工作量大。增值税转型是一件专业性很强的工作,由于不具备专门知识以及人员紧张,增加了许多工作量。
二是办理退税审核工作复杂。由于目前办理扩抵退税需要纳税人申、填表,计算抵退税额,同时主管税务干部需要对纳税人进行辅导,进行资料受理、凭证审核、调查核实、数据统计等工作,尤其是对当期未办理退税的进项税额还要记录并在相应的抵扣凭证注明,以防止重复退税。这些退税审核工作复杂,耗费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
三是试点企业认定标准复杂,操作难度大。目前,增值税转型试点企业认定标准复杂,政策性强,认定难度较大、责任大。特别是对于一些企业通过转制、重组、合并和总分支机构变化,在认定企业是否可划入增值税转型试点范围上也存在着政策执行宽严的问题。认定工作量和复杂性给税务管理工作带来较大的压力。
四是设备查实工作量大,影响工作效率。由于审核企业申报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工作涉及试点企业纳税各环节,其工作量较大,税收管理员与征收人员衔接工作任务更重,增加了增值税转型的操作难度和管理责任,特别在监督计入进项抵扣的固定资产使用状况制度执行起来较难,仅靠检查来促进此项工作很难落实。
2.增量抵扣范围偏窄,限制了企业投资
增值税“扩抵”政策的实施总体而言确实是好事,但是“增量抵扣”没有发挥作用,并不适合所有的企业,存在诸多问题。
一是会带来退税挂账的新问题。这是因为,增量抵扣方法只是将本期应抵扣税金结转下期抵扣,国库虽本期收到了税款,但实际减少了下期收入。长期看,税收总量并未增加,形成远期、隐性财政赤字,等于国家向纳税人举债,用以后税收收入偿还。因此,增量抵扣的方法只是将当前收支矛盾推迟到以后,拖延越久,欠账越多。届时再改为全额抵扣法,当期财政压力更大,势必给按全额抵扣法的推行形成极大的障碍。
二是抵扣行业范围偏窄。按转型规定,主要是装备制造业、石油化工业等八大行业进行,其他行业无法抵扣。例如煤炭、电力等行业并没有被纳入东北地区增值税转型改革试点中,这些企业表示,希望国家尽快出台政策将他们一同纳入转型序列,以减少经营成本。辽宁铁煤集团有关人士介绍,他们相继购置了4台进口的薄层刨煤机,每台售价1.3亿元,因为采掘业没被纳入试点,这些设备无法享受增值税抵扣。如果也享受抵退税优惠,每年可减
轻税负上千万元。许多企业对增值税改革表示欢迎,希望将试点范围进一步扩大到更多行业。
三是抵扣范围只是“增量抵扣”,限制了一些企业的投资行为,应该扩大为“全额抵扣”。
四是抵扣的固定资产只限于机器设备投资,应该扩大到所有固定资产投资。位于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民营公司长春第五光学仪器公司,是一家由国有改制而成的民营股份制企业,主要生产光学仪器,产品在市场上颇有竞争力。但由于企业近年来增加的固定资产(机器设备)很少,投入主要在人力和厂房上面,而政策规定能抵扣的增值税主要是机器设备,因此企业很难享受到“扩抵”政策带来的好处。该公司主管市场经营的副厂长忧虑地说,企业现在进行生产的厂房是租赁的,资金负担很重,企业没有实力进行厂房和设备的投资。“如果固定资产能够全额抵扣,我们贷款就有了底气,企业逐渐发展壮大的信心也会更足。”
五是欠退税积累沉淀突出。增量抵扣的办法也带来了欠退税沉积的问题。截至2005年底东北三省未退税额就达到了12.96亿元,占同期应退固定资产进项税发生额的比例上升为46.54%。这部分未退税如果不能及时处理,会越积越多,造成沉重的财政压力。
3.现行规定太宏观,缺乏具体的配套文件,面临诸多问题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若干问题的规定》、《中部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暂行办法》等仅仅是关于增值税改革试点的纲要性文件,对于实践中的许多细节问题并没有作出规定,从而造成了操作上的困难。而且《中部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暂行办法》一共17条,而《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若干问题的规定》一共才12条。面临诸多问题主要有:
一是应税项目又用于非应税项目退税问题。例如企业购进固定资产既用于应税项目又用于非应税项目,其退税、抵税在操作上应当如何处理;已经享有增值税优惠政策或是出口产品减免税政策的企业购进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应当如何抵退等。
二是增值税专用发票不统一问题。如企业购进生产用的汽车取得的进项税额应予以抵扣,但是由于目前车辆管理部门办理汽车牌照需要提供的是《机动车销售发票》,没有此种发票无法办理汽车牌照。而根据《规定》没有增值税专用发票无法抵扣进项税额。因此,对于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企业购进的生产用汽车的行为将不能享受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的优惠政策。
三是查补税款抵扣不明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偷税行为如何确定偷税数额和补税罚款的通知(国税发[1998]066号)》文件中第二条的规定“偷税款的补征入库,应当视纳税人不同情况处理,即:根据检查核实后一般纳税人当期全部的销项税额与进项税额(包括当期留抵税额),重新计算当期全部应纳税额,若应纳税额为正数,应当作补税处理,若应纳税额为负数,应当核减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准予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是否可抵减当期应补增值税税款没有明确规定。
4.引发骗税与企业假重组行为发生
一是避税、骗税与偷税混杂,区分困难。因为转型区具有优惠政策,一些企业可能偷逃税。非东北三省的企业可以通过买进东北三省内关联企业固定资产的方法进行逃税,从中非法享受固定资产进项抵扣的优惠。当东北区域内的分公司可以抵扣税款后,总公司加大在东北地区内分支机构的固定资产购进量以获得更多抵扣。企业也可以通过在东北三省区域内购买固定资产并进行生产,而将产品运往省外销售的方式进行避税。甚至可以在年末区内子公司获得了增值税抵扣后,再将固定资产私自转移到区外。要查处偷逃税行为,区分违法行为,无疑大大增加了税务机关工作的难度和提高了征管成本。
二是一些企业利用假新办假重组享受优惠政策。新办企业由于有新增增值税税额可以完全享受到固定资产抵扣的政策。因此,部分企业采取假新办、假重组等方式,利用政策缺陷准备翻牌,并采取将老企业设备“卖”给新企业,造成其2003年应纳增值税税额为零,通过这种方式将2004年7月1日前存量固定资产转为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加以抵扣,将造成国家税款的损失。同时存量固定资产可以通过变卖的方式获得抵扣。
5.产生一定的就业压力
就业问题是最大的民生问题。目前中国国企改革的重要举措就是下岗分流、减员增效。大量的下岗分流人员的再就业岗位都是餐饮、商业服务等劳动密集型行业。生产型增值税相对抑制了资本密集型产业的发展,鼓励了劳动密集型产业的发展。生产型增值税转化为消费型增值税将刺激企业技术改造,引进先进的生产设备,可能会带来“机器吃人”的现象,相应的工作人员就会减少,这必将带来更多的人失业下岗,对社会稳定和职工就业产生很大的影响。在这方面我们可以考虑对劳动密集型行业予以适当的税收优惠政策,矛盾缓解了再取消优惠政策。
(二)增值税转型改革的改进对策
1.加大增值税转型知识宣传力度,增强对增值税转型改革必要性的认识
一是大力宣传增值税基本理论知识,特别是生产型增值税与消费型增值税的联系与区别,让广大群众尤其是管理部门与监管部门全面认识了解增值税的优缺点。同时,要了解当前世界诸国增值税的实施情况,努力做到与国际接轨,顺应增值税的转型潮流。
二是试点改革需要花费一定的成本。增值税改革前有关部门预测,东北增值税改革试点后,中央财政将减少100亿元的收入,东北三省地方财政将各减少30亿左右。如向全国铺开,国家财政要承担的改革成本达1000亿元以上。近期有关部门预测:在全国所有地区、所有行业全面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鼓励企业技术改造,减轻企业负担1200亿元。这些都是必要的,不可或缺。
三是及时宣传增值税转型改革的必要性与重要性。增值税转型改革,允许企业抵扣其购进设备所含的增值税,将消除中国当前生产型增值税制产生的重复征税因素,降低企业设备投资的税收负担,在维持现行税率不变的前提下,是一项重大的减税政策。由于它可避免企业设备购置的重复征税,有利于鼓励投资和扩大内需,促进企业技术进步、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
2.加快转型专业人才培养步伐,积极发展税务代理制度
一是加快专业人才培养步伐。消费型增值税在核算、抵扣、申报方面与生产型增值税存在较大差异,企业和税务机关两大税收当事人都应加快人才培训,尽快熟悉新型增值税制度。在企业方面,特别是高资本产业,应加快会计人才培训,组织学习在实行新型增值税条件下规范的会计处理制度、税款征收制度。有条件的企业还可以组织会计人员到东北试点地区的成功试点企业进行学习取经,使会计人员能提前获取宝贵经验。在税务机关方面,应对预备从事抵扣审核的专业人员进行前期辅导,使前台人员准确地把握政策和操作要领,同时还要让专业人员做好基础数据积累和业务准备。
二是进一步发展税务代理制度,是在增值税转型过程中维护企业和国家双方面利益的重要手段。一方面,税务代理人按照国家新增值税税法规定督促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依法履行纳税及扣缴义务,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知法、懂法、守法,实现国家的税法意志,保证国家税金及时足额征缴入库,有效防止企业偷漏税、骗取减免税和退税等不法行为的发生。另一方面税务代理人既可以维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合法权益,帮助其更快更规范地掌握新型增值税制度,避免因不知法而导致的不必要处罚,又可通过税收筹划,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节省不必要的税收支出,减少损失。因此,作为国家,应加快税务代理制度的发展;作为企业,则要积极办理税务代理,充分利用税务代理优势。[3]
3.改革增值税转型政策存在的问题,进一步完善增值税转型政策体系
一是允许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从“增量抵扣”扩大为“全额抵扣”。增值税要转型就要真正转型,在财政能够承担的情况下取消增量抵扣的规定,直接改为“全额抵扣”。
二是抵扣范围从机器设备投资扩大到所有固定资产投资。现行增值税征税条例规定范围中的固定资产主要是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建议转型改革后允许抵扣房屋、建筑物等不动产。
三是减少增值税税率的档次数量,降低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现行增值税在实际运作中至少存在17%、13%、10%、7%、6%、4%和0%等七档税率和抵扣率,这还不包括出口商品的不同退税率在内,这与增值税中性原则和简便原则矛盾。在完成“转型”的同时,建议将增值税的税率档次数量控制在3档。增值税条例规定,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为6%。建议对小规模纳税人不再设置工业和商业两档征收率,将征收率统一降至3%。
四是将现行的退税方法改为直接抵扣,简化审核环节。直接抵扣将减轻企业和税务机关的工作负担,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同时,对专业性较强的监督检查工作,可借鉴其他国家的经验,委托专业部门进行。税制改革要充分考虑税收政策执行中的行政成本和纳税人的额外负担,审核环节应尽量简化。
五是个人消费的自用消费品不得抵扣。为堵塞因转型可能会带来的一些税收漏洞,修订后的增值税条例规定,与企业技术更新无关且容易混为个人消费的自用消费品(如小汽车、游艇等)所含的进项税额,不得予以抵扣。
4.改革豁免欠税办法,调整优惠政策,适当扩大地方税权,推进体制改革
一是尽快出台豁免历史欠税的具体办法,妥善解决历史欠税问题。长期以来,相当一部分企业关停、倒闭、破产、空壳,形成了大量的历史欠税。欠缴税金企业多为生产经营相当困难的企业,历史包袱沉重,资产负债率很高,企业在转制、融资等方面困难很多,并且欠税时间较长,情况复杂,绝大多数欠税确实难以收回。巨大的包袱使企业无力进行技改工作,取得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按政策规定只能直接用于抵减欠税而不能退税。这些企业按照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的规定,即使有固定资产购入,也需按“先欠先抵”的原则抵减待清理呆账税金,很难实际享受到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政策的优惠。如果对这部分呆账税金予以豁免,可以有效减轻企业负担,增强企业生存发展的能力和活力,以利于这些企业在改制、改组中轻装上阵,对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4]
二是进一步调整部分现行增值税优惠政策。增值税转型在全国推行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列入抵扣范围,可以凭专用发票抵扣。但如果享受到增值税优惠政策,那么按照增值税原理就不应在购进时予以抵扣进项税额,从而使部分现行增值税优惠政策失去意义。这些政策包括:出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免征增值税政策,进口设备免税政策和外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享受增值税退税政策,对部分数控机床、模具、铸件等产品执行增值税先征后返的优惠政策等。与增值税转型相配套,应将这些优惠政策调整为其它税种的优惠政策,如企业所得税政策方面的优惠等。
三是适当扩大地方税权,调整中央与地方的收入分配格局。增值税转型的变化带来了各种税收收入结构的变化,必然会引起地方与中央财力分配关系的调整。特别是一些经济大省,对中央财政的贡献率一直比较高,而地方财力尤其是地方可用财力相对不足,借增值税转型之机,可以考虑在中央与地方之间重新确定一个更为合理的财力分配办法,适当提高地方对增值税的分成比例。同时,也可考虑通过税权的调整,让地方因地制宜地开征遗产税、财产税、社会保障税等税种,为增值税转型提供财力支持。另外,虽然增值税转型政策对中央财政收入影响不大,但对地方财政收入,尤其是对单一产业结构的市县的财政收入影响较大。因此,建议中央在实行增值税转型政策的同时,考虑到地方特别是个别市县的财政承受能力,结合实际情况,加大对地方的转移支付力度,保证转型政策得到落实。[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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