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时代如何披露“数字政府”信息_政府信息公开论文

信息时代如何披露“数字政府”信息_政府信息公开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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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是政府机构为履行职责而产生、获取、利用、传播、保存和负责处置的信息。目前,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正在全力动员各国政府“努力使任何人都有权使用四类属于公众的信息”,其中第一类就是政府信息。所谓政府信息公开,是指政府机构通过多种方式公开其政务活动,公开有利于公民实现其权利的信息资源,允许用户通过查询、阅览、复制、下载、摘录、收听、观看等形式,依法利用各级政府部门所控制的信息。实行政府信息公开对于有效开发和科学利用政府信息资源,树立勤政、廉洁、务实、节俭、透明的政府形象,构建高效率的信息化政府,促进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国际地位的提高,都将产生积极而深远的影响。

1 工业时代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工业时代,拥有社会信息资源80%以上的政府机构,因种种原因,用户对其信息的利用率仅为10%。

1.1 在计划经济时期被认为属于“内部文件”、“内部材料”的所谓“内部情报”许多都是应当向公众公开的,却偏偏作为内部规则或内部材料对待。企业和公民在许多情况下不知道应当遵守何种规则,而此种规则又偏偏存在,且由政府机关内部掌握。不仅行政机关应当公开的规则往往得不到公开,就是法院在司法解释中形成的许多规则也是不对外公开的内部情报。至于政府会议的公开问题、会议代表发言记录的公开问题等更是谈不上。公民所在单位建立的关于公民个人的档案中究竟有些什么内容,只有从事人事组织工作的有关人员才能看到,当事者本人通常一无所知,更谈不上当事者提出修改和补充的权利问题。企业在贸易经济活动中面临的政府信息欠缺和信息歧视的问题也十分严重。

1.2 改革开放以来,在反对腐败,推行依法治国、依法行政,加强基层民主建设,推动国民经济信息化等背景下,各地和各部门倡导行政公开原则,都制定了一些政府信息公开的规定,引入了诸如公开招标、公开招考、政务公开、厂务公开、社会服务承诺制、公开办事制度与结果、检查机关检务公开、审判机关审务公开等政府信息公开制度。这些已呈现出政府信息公开的发展趋势。其中规定比较详细,改革举措比较大的有村务公开、警务公开与检务公开三个领域,而涉及面最广的应当是政府上网工程。但是,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仍面临着更深层次的问题。

2 信息时代的“数字政府”技术特征

“数字政府”是一种受信息技术控制和主导的政府,“数字政府”的技术属性决定了其运行过程的技术化规制。所谓技术规制是指“数字信息通过技术手段全面溶入、渗透到政府运行中,使支配信息流动和显示的技术规则全面植入政府行为中并成为指导政府管理和决策的规则而为政府必须遵守。”受到技术规制的“数字政府”在运行过程中呈现两大技术性特征:

2.1 政府运行的刚性程序化。“数字政府”是把政府的运行过程设定为一种信息流动过程,通过构建的数字信息平台进行信息处理以实现政府的决策和管理,同时,保证其结果的高效、科学与公正。由于政府决策和管理等主要政府活动被转移到数字信息技术平台,而数字平台的工作原理又是按政府运行过程和信息流动过程之内在规律设计,政府因此必须遵循已经客观化的数字技术平台所规定的过程运行。这一过程由各个相互联系又相互独立的环节组成,它使政府运行的主观性受到极大抑制,政府运行过程被数字技术平台强制地按步就班地确立下来而难以违反。鉴于数字技术平台的运行过程具有物理上的刚性,致使政府运行的数字化过程不仅为政府遵循步骤,而且是不能改变的刚性规定,“数字政府”运行因此被严格而强制即刚性地程序化了。

2.2 政府运行的刚性模式化。为了保证政治功能的实现,任何政府总是需要按政治权力运行的规律设置一种运行模式,人们称之为金字塔模式,这种模式的最大特点是政府权力建构为一种网状式的组织机构体系运行。但是,因为金字塔式的政府离不开人的操作,因而其政治权力运行过程的人为特征十分明显,权力模式本身会在运行过程中处于经常的人为变动之中而难以稳定。所以,传统政府的运行模式是柔性的。“数字政府”的数字信息技术全面整体内化为政府的技术环境后,整个政府的传统模式被信息技术强制地规定下来,从而大大弱化了传统政府运作的人为性,政府的行为方式与行为过程被规范在技术所给定的空间里而成为一种稳定的模式。同时,数字信息技术通过搭建数字信息平台而形成一种稳定的信息输入与输出机器,政府的决策与管理活动必须按这一机器的工作原理运作不得自主作为,而机器的运行完全是物理化的,这使政府运行被数字信息平台刚性地模式化了。

3 信息时代“数字政府”如何公开信息

“数字政府”运行刚性的程序化与模式化是政府运行科学与高效的技术保障。但是,从总体上讲,“数字政府”仍然改变不了由人操作的最终结局,因为数字信息平台是否运转、为什么运转,数字信息的收集、整理、公开,数字信息的分析、判断仍然需要人的能动作为,人仍然处于操作“数字政府”运行的主导与决定地位。显然,“数字政府”这些方面的人为控制不仅会使数字信息平台本身丧失作用,而且会改变信息平台本身具有的科学与效率的品质。正因如此,“数字政府”信息合理公开的法律调控需要将政府整体纳入法律规范体系中运作,而将数字技术平台本身的规则置于这一整体规范之中,从而使政府权力与技术平台在同一法律框架下运行,任何超过这一框架的政府权力行为都是不能允许的。

3.1 制定适应信息社会需求的政府信息合理公开的制度。据统计,我国80%以上的有用信息都由政府掌握,但由于缺少统一的法律规定,这些信息往往被封锁在政府机关,老百姓很难得到和利用,这种情况的蔓延势必会阻碍信息的自由流通和信息产业的发展,难以适应信息时代对政府透明度的要求。而用户的信息需求又非常急迫,在这种情况下,各行业、地方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优先制定一些政府信息合理公开的制度,废止各种不适应信息时代要求的陈旧规定,以保障民众有权利得到和自由利用政府信息。同时,这也将为今后进一步完善立法提供借鉴。

3.2 修改原有保密法等法律,科学地界定公开与保密的关系。贯彻“数字政府”透明度原则,最为重要的是处理好公开与保密的关系,不能因为公开性而影响国家的根本利益和国家安全。我国现行的保密法制定于10多年前,在诸如定密、解密、泄密处罚等一些重要的制度设置上已远远落后于实际发展的需要,结果造成定密范围过大,并使保密文件与非保密文件一样完全对公众封锁和保密。而在国外,政府信息公开是原则,保密文件只是政府信息公开的例外。可见,只有对非保密文件进行合理的分类,并明确哪些可以公开,哪些不应该公开,才有可能科学地定密,并在此基础上实现政府信息的公开化。在确定公开的范围上,目前保密法与刑法的协调也是一个必须解决的问题。另一个重要领域是政府信息与档案的相互关系。在国外,档案属于信息自由法的调整范围,除少数例外的档案外,档案应与其他政府文件一样对公众开放。我国的政府信息实际可分为档案和非档案两类,档案由档案法调整,非档案文件则无任何法律调整。我国《档案法》原则规定国家档案保存30年后才允许向社会开放,这实际上限制了政府信息公开。

3.3 为“数字政府”运行尽快制定一部统一的《政府信息公开法》。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最大的问题是仍然没有一部统一的立法,也没有相应的归口管理部门。原有的各种形式的信息公开往往具有各自为政的特点,相互之间缺少统一性和协调性,对信息时代的信息公开问题缺少全盘规划和部署,种种改革仍停留在渐进性改革的思路上。有关政府公开的具体规定散见于一大批法律、法规中。例如《档案法》所调整的“档案”涉及到许多政府信息的档案管理与公开;《保守国家秘密法》所规定的“国家秘密”涉及到许多政府信息的定密、保密与解密等等。这就使得各地方和各部门在改革中缺少相互协调和配合,并使某些改革措施迟迟难以出台。这种状况如果继续下去,我们一些地方和部门的做法就有可能被认定为不符合透明度原则。因此,应尽快制定一部统一的政府信息公开法律,使我们的政府公开法律制度适应信息时代要求。

3.4 建立监督“数字政府”运行的法律机制。任何政府只有在监督的环境中才能公正、积极运作。“数字政府”的运行更是如此——它的技术过程不纳入监督范畴,人们将无法判断其运行的状况。数字技术对政府的控制有可能转化为对政府决策与管理的控制,进一步发展到控制整个社会,而一旦这一控制受到私利的支配其结果往往给社会带来巨大损失。因此,为保证“数字政府”始终在法律轨道上运行,更重要的是约束政府的整个数字化运行过程在内容上为公众所知晓和认可,以降低和消除政府运行透明化的技术壁垒和封锁,人们必须建构强有力的监督政府运行的机制,这一监督机制有权监视和督促“数字政府”运行的全部过程,具有依法规范政府行为的权力,能够在政府运行超越法律规范之后予以惩处。当然,为了确保监督机制本身能够正常地发挥作用,这一机制本身必须法定化即监督机构、监督范围、监督程序法律化。

在当今信息高速流动的国际态势下,如果政府信息仍然不能公开的话,那就只会导致你这个国家应该得到保护的机密,得不到很好的保护;而不应该被隐瞒的信息,得不到及时的公开和有效的使用,结果就会丧失对问题和危机的敏感性和应对能力,最终吃亏的仍是本国的国家和人民的利益。被那么多国际组织和公司看好的印尼,竟然在1997~1998年的金融危机中几近分崩离析,其中最重要的原因之一就是:印尼在近20年长期的经济发展过程中,政府缺乏透明度。这一点是需要我们牢牢记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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