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世纪80年代中国女性生殖价值的社会补偿探析_男性生育保险论文

20世纪80年代中国女性生殖价值的社会补偿探析_男性生育保险论文

20世纪80年代中国对妇女生育价值社会补偿的探索,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中国论文,妇女论文,年代论文,价值论文,世纪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D923文献标识:A文章编号:1004-2563(2010)05-0062-05

一、20世纪80年代探索生育价值社会补偿的必要性

妇女的生育补偿是妇女社会保险的重要内容。1951年和1953年国家相继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修正草案)》,规定女职工的生育保险金包括在劳动保险金之中,实行全国统筹与企业留存相结合的基金管理制度,即企业或资方按月缴纳全部工人和职员工资总和的3%作为劳动保险金,其中30%存于全国总工会账户内,70%存于该企业,其适用于所有类型的企业,是一种“国家一企业”保险模式。随着对私营经济的社会主义改造的完成,到20世纪60年代初,私营经济和公私合营经济都变成了国营经济,中国经济全部变成了计划经济,逐步形成劳动者“单位所有制”。文化大革命期间,“国家—企业”保险模式受到极大冲击,1969年2月,财政部颁布《关于国营企业财务工作中几项制度的改革意见(草稿)》,规定“国营企业一律停止提取劳动保险金”,一切保险费用全部由企业负担,相应的生育费用也全部由女职工所在企业承担。这种补偿方式只适用于国营经济单位,且作为一种福利性质的补助金,既不能体现生育的社会价值,也难以使每一个生育妇女得到合理补偿。

改革开放以后,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尤其是进入80年代中期以后,多种所有制形式、多种分配制度和劳动制度的改革都使原有的仅适用于国营经济的生育保险制度难以适应新的经济发展形势。同时,随着企业改革的推进,企业逐步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经济效益与职工利益直接挂钩,效益成为企业的生命,企业之间的竞争日益激烈。原有的生育补偿制度,造成企业因招用女工数量的不同而出现负担畸轻畸重的局面,影响了企业的公平竞争。1988年7月国务院颁布《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进一步提高了女职工在生育期间的待遇,如产假由56天增加到90天,女职工怀孕7个月以上和哺乳期不上夜班,在劳动时间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禁忌劳动;妇女在孕期、产期、哺乳期不得降低其基本工资;女职工人较多的单位应设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托儿所、幼儿园,等等。同年9月劳动部颁布实施的《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中再次强调生育女职工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女职工所在单位负担。这些规定在更好地维护女职工劳动保护权益的同时,进一步增加了各单位生育费用的支出,女职工多的单位负担进一步加重。据调查,上海国棉19厂1987年女职工的生育、哺乳假期工资和生育医疗费用支出就达30多万元。[1]1988年苏州市政府研究室、工会、劳动局和妇联对苏纶纺织厂和苏州钢铁厂进行对比调查,两厂女职工之比为3.82∶1,生育人数之比为10∶1,承担妇女生育费用之比为15.88∶1,[2](P50)生育费用负担相差悬殊。为了提高竞争力,追求更大的利润,很多企业尽量减少使用女工,造成招生、招工中男女不平等现象日益严重,或对生育女工放长假,有的甚至长达三、四年,妇女就业问题日益突出;有些企业为了减轻负担,或尽量减少甚至取消对妇女生育费用的补偿,产假不按时发工资,乡镇企业更是不担负女职工的生育费用;或在优化组合中,使女职工成为编余人员;或利用劳动合同制,避开妇女的生育期,以避免承担生育补偿的社会义务。据全国总工会女工工作委员会1987年对全国11个省、市、自治区660个企业的调查,到1987年上半年,660家企业已有“编余职工”27100人,其中女性占的64%。[3]这660家企业领导中,有88.2%的领导回答不愿招收女工的主要原因是生育原因。[2](P50)另外,那些处于失业阶段的妇女和广大农村妇女更难以获得生育补偿,妇女的合法权益受到严重损害。

二、妇女生育价值社会补偿问题的提出及实施方案

长期以来,人们对人类自身生产的社会价值及妇女在人类自身生产中所付出的巨大代价和作出的贡献缺乏足够的认识,妇女生育的价值没有得到社会的真正承认和补偿,这也是影响男女真正平等的重要原因之一。因此,生育价值的公正评价和合理补偿成为改革中亟待解决的问题,它不仅关系企业间的公平竞争,关系到妇女的就业权利,也关系到男女平等和社会公正能否真正实现。

1986年10月7日至11日,第二届全国妇女理论研讨会在北京召开,与会者提出了妇女生育的社会补偿问题。很多人认为,人类自身生产与社会物质生产一样也具有重要的社会价值,妇女在为社会承担生育、抚育后代中所作出的特殊贡献,应作为社会总劳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她们所付出的代价应该得到社会的承认,也应该得到合理的补偿。妇女因生育给社会物质生产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应由社会承担,而不应由妇女自己或其所在单位承担。这次会议之后,妇女生育的社会补偿问题开始受到社会各界的重视。

1987年全国妇联成立“妇女社会保障”课题组,对妇女生育价值的理论和中国妇女生育的补偿方式,进行了深入研究与探讨。1988年课题组对全国16个省(直辖市)、22个城市、57个行业的5000名女职工、500个企业和部分男职工的调查发现,有不少单位未执行国务院颁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女工怀孕、哺乳期间上夜班的企业占42.94%,加班的企业占61.0%,产假期间有69.2%的单位不发奖金。而且,有相当多的单位在女工生育后放长假。[4]许多地方妇联和工会也组织专题调查,提出实施方案。

1988年4月,在全国人大、政协会议上,全国总工会和全国妇联领导发表讲话和提案,要求设立生养基金,这一呼声引起很大的社会反响。各地方人大和政协的代表和委员们也纷纷提出建立妇女生养基金的要求。全国总工会女职工部与工人日报社在《工人日报》上开展了“在发展商品经济中如何正确认识女职工生育价值”的大讨论,全国有1000多万人次参加,有29个省、市、自治区组织了本地区的讨论。新华社、《人民日报》、《中国妇女报》等20多家媒体报道了此次讨论情况或组织专题讨论,从理论上进行论证。各级工会也充分利用板报、墙报、广播、电视、图片等宣传工具和培训班、参观、演讲、撰写理论文章等形式,广泛宣传女职工生育的社会价值。[2](P51)

1988年11月30日至12月4日,全国妇联在鞍山组织召开了“全国妇女问题研讨会”,会议就妇女的社会保障问题展开了激烈的讨论,其中生育补偿问题成为讨论的焦点。各地有关系统也纷纷就女职工生育价值问题展开讨论。通过各种讨论,人们对妇女生育的价值有了进一步认识,普遍认识到,妇女在人类自身再生产中发挥了特殊作用,社会应该对合乎要求的生育妇女给予科学、合理的补偿。[5]

关于生育补偿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方案:(1)缴纳统筹方法。企业按职工人数每年向社会统筹机构一次性上缴一定数目的资金,建立女职工生养基金,企业再按照女职工实际生育人数,从统筹机构领取统一的生育补偿费用,支付给生育的女职工,包括生育医疗费、孕、产、哺乳假工资等。(2)划归支付方法。由银行按一定比例从各企业工资总额中划出一定资金,作为生育补偿费用,归劳动部门统筹,生育女工凭企业发给的原工资证明、证件等到银行领取。(3)各分担一半的方法。按规定享受哺乳假的女职工的工资,夫妻双方单位各分担一半。(4)税收办法。对女工超过一定比例的企业实行减税,女工低于一定比例的实行增税,增减税的总数基本相等。(5)由国家、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分别承担1/3,建立妇女生养基金,即“三合一”式补偿方案。

三、各地对生育价值社会补偿的探索和尝试

尽管各地提出了种种生育补偿方案,但当时没有形成全国统一的生育价值补偿政策。在此情况下,各地因地制宜,大胆探索,对妇女生育价值补偿进行了积极尝试。

1988年辽宁省鞍山市、江苏省南通市率先进行了女职工生育价值社会补偿改革的尝试。1988年6月,鞍山市通过《鞍山市保护老人、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规定》,并于9月1日实施。该法规规定,“按规定享受哺乳假的女职工的工资,由夫妻双方单位各自承担一半;男方在部队、外地、机关工作的,女方单位承担哺乳假的女职工的全部工资。”[6]这一规定虽然只减轻了女职工多的企业的部分负担,但意义重大,它意味着妇女生育价值的社会补偿问题开始得到了社会的承认,并“第一次在法律上得到了肯定”。[7]1988年7月,南通市政府颁布《南通市全民、大集体企业女职工生养基金统筹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9月1日正式实行。该《办法》规定,全民、集体企业(县属以上)的女职工按计划生育,每人可一次性向统筹基金会领取1000元补偿费。这些费用,由南通市县属以上的国营、集体企业中的固定职工、合同制工人、计划内临时工每年由单位一次性向统筹基金会交20元统筹费。实行女职工生育费用社会统筹,这在全国是首创。

之后,女职工生育费用的补偿逐渐推广。到1989年10月,妇女生育价值补偿已经试点或即将试点的省市有辽宁、江苏、湖南、上海、浙江、云南、山东、四川、福建、海南、安徽、陕西、湖北等十几个省市。[7]到1992年初,全国已有1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59个市县试行女职工生育费用社会统筹。[8]到1994年,全国已有20个省的522个县市进行了生育保险制度的改革,占全国县市总数的19%。[9](P399)

基于各地对生育价值补偿的探索和实践,1989年3月25日,全国妇联书记处书记、全国政协委员关涛在全国政协七届二次会议上代表妇联组就妇女劳动就业问题所作的大会发言中,建议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对南通、鞍山等地试行或准备实行的各种生育补偿方案进行研究和论证,尽快制定女职工生育基金社会统筹法,加快妇女生育社会补偿制度在全国范围内的建立与实施。全国妇联还积极推进生育社会保障制度和法规的建立,“妇女生育社会保障”课题组提出了《建立妇女生育社会保障制度设想》。1994年12月14日,为更好地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劳动部制定了《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至此全国有了统一的生育保险基金统筹办法。

四、20世纪80年代探索生育价值社会补偿的意义及存在的问题

1.探索妇女生育价值社会补偿的历史意义

20世纪80年代末,中国在改革开放的大背景下,积极探索妇女生育价值的社会补偿,不仅对广大妇女具有重要意义,对企业和社会发展也意义重大。

首先,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中国的首要任务就是改革开放,发展经济。1984年以后,城市经济体制改革全面展开并继续深化,而其中心环节是增强企业活力。然而,由企业承担妇女生育费用的生育保险制度严重阻碍的企业之间的公平竞争,也阻碍了企业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因此,探索妇女生育价值的社会补偿,有利于均衡企业负担,缓解企业生育费用负担畸轻畸重的矛盾,有利于企业自主发展,为企业改革的深化扫除障碍。

其次,从妇女角度而言,有利于促进妇女的就业,促进妇女的进一步解放和男女平等的进一步实现。此次对妇女生育价值补偿的探索,直接原因是80年代末,中国妇女面临严峻的就业危机。而造成这种危机的主要原因之一就是原有的生育保险制度使妇女生育费用成为企业的沉重包袱。生育费用实行社会补偿,企业就不再担心使用女工会增加成本,一定程度上可以减少企业对女工的歧视和排斥,从而促进妇女就业。同时,在企业承担妇女生育费用的模式下,企业可以随意减少或取消对女工的种种保护,使女职工的利益和劳动权益严重受损。因此,探索生育费用社会补偿,可以避免妇女生育待遇因企业自身原因而不能落实,从而更好地维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也有利于促进优生优育,提高人口素质。更为重要的是,从中国妇女运动的历史进程看,追求男女平等、妇女解放和妇女全面发展是中国妇女运动的核心任务和最终目标。80年代关于妇女生育价值社会补偿的探索,廓清了人们对妇女生育的社会价值的认识,有助于增加人们对妇女的尊重,提高妇女的社会地位,有利于男女平等进一步实现。否则,妇女离开了社会生产、就业,妇女解放将成为空谈。生育价值实行社会补偿,能够更好地维护妇女的就业权利,为妇女进一步解放创造了条件。

第三,对妇女生育价值补偿的探索,为进一步制定全国统一的生育补偿政策提供了经验,为完善妇女社会保障制度奠定了基础。1994年劳动部制定并实施至今的《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就是在借鉴80年代生育价值社会补偿探索和实践的经验基础上制定的。同时,生育保险作为整个社会保险的组成部分,其改革也必然会与其他保险制度的改革相辅相成,互相促进。

2.存在的主要问题

尽管各地对生育补偿的探索和尝试意义重大,但由于处于探索和摸索阶段,其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也是比较明显的。

第一,各地实行的生育补偿都是根据本地或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的,补偿措施及补偿金额都因地或因企业实际经济状况而异,而且这些措施都是临时性的规定,不具有权威性和稳定性,很难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因此,从生育保险的长远发展看,必须制定一部全国性的生育保险法律,才能从根本上保证生育补偿的有效执行,妇女的合法权益才能得到切实维护。1994年劳动部颁布了《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补偿办法》,但由于它仍不是《生育保险法》,缺乏法律的强制力,造成各地执行标准和力度不一致,各地参保人数、保险待遇等差异很大,企业拖欠缴费、退保等现象突出。

第二,生育补偿的覆盖范围非常小,可以享受生育补偿的仅有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企事业单位的女职工,而乡镇企业、街区企业、失业、从事个体经营及广大农村妇女等都享受不到生育补偿,这样就将绝大多数生育妇女排除在补偿之外。既然是对生育价值的补偿,那么每一个计划生育的妇女都应该有权得到补偿。

第三,此次探索是为寻求生育价值的社会补偿,也提出了生育费用由国家、单位和个人分担的方案,但由于历史的局限,在各地尝试的过程中,补偿金的来源仍然是企业,未突破企业补偿范围。直到今天,中国生育保险制度虽有单位和社会统筹两种,然而即使社会统筹的保险金也仍由参保企业缴纳,仍未摆脱女职工劳动保护的窠臼,无法真正体现妇女生育的价值。既然承认生育本身具有社会价值,那么,每一个生育妇女,无论其有无工作,都应该给予补偿,这才是对生育本身的尊重。因此,要真正解决生育补偿问题,必须实行全国统一的、覆盖所有生育妇女的生育保险制度,这一制度也只有在生育费由社会或者国家承担的条件下才能实现。当然,在国家经济还不够发达的情况下,由国家财政承担这项费用还不现实。我们不妨采取由企业、单位、个人(包括男性和女性)共同缴纳生育基金的办法作为过渡。这些问题甚至延续至今仍未能有效解决。由此看来,今天生育保险面临的问题和障碍,受到了上世纪80年代生育保险改革思路的制约,似是当时形成的改革思路的延续。因此,生育保险制度的创新需要我们回顾历史,走出历史的局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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