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清代湖南手工业行会的运作机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手工业论文,湖南论文,行会论文,清代论文,运作机制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K24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490X(2001)05-122-04
行会,是指手工业劳动者共同拥有劳动工具及某种特殊技艺,排斥各种来自内部及外部的 纷争,制定严格规章制度的行业组织。从现有材料看,清代湖南的手工业行会在制度架构及 经济功能方面,较之其他地区发展得更为充分,具有典型意义和诠释价值。(注:本文所引湖南各城镇手工业行会资料,均见彭泽益编:《中国近代手工业史资料》第1卷 ,中华书局1962年版,第179~198页。据笔者按行业统计,彭氏之书共辑清代全国各地手工 业行会资料123条,其中湖南一地为87条,占总数的70.7%;其他地区为36条,占总数的29.3 %。足见清代湖南手工业行会资料之翔实与完备,实为全国之最。)本文尝试从制 度架构和经济功能两个层面,对清代湖南手工业行会的运作机制予以剖析。
一 清代湖南手工业行会的制度架构
据现有资料推断,清代湖南手工业行会分布的行业至少有22个,而且均立有条规。众多的 行会条规,为我们剖析其制度架构和经济功能提供了充足的历史文本。有关清代湖南手工业 行会的制度架构,可从四个方面予以把握:
第一,共同议定条规,共同遵守条规,是清代湖南手工业行会在组织机制上的特征。否则 ,行会的约束力就得不到制度上的保证,并会趋于瓦解。
武冈《铜店条规》开宗明义:“盖闻百工居肆,各有规矩,以安其业,苟规矩不有,则和 气不洽,而争竞起焉。我行铜艺,居是邦者,不下数十家,其间带徒弟雇工者,每多争竞, 较长计短,致费周旋。爰集同行商议条规,约束人心,咸归无事,庶几和气洽,而业斯安也 。”无独有偶,长沙《糖坊条规》(光绪丁亥年)声称:“吾济长[沙]善[化]糖坊,员云蝇头 微利,不有定规,何能一体?自乾隆、嘉庆、道光年间以来,章程划一。”长沙《碓户公议 行规》(光绪初年)亦称:“南省旧称富足,谷米四处流通,砻坊开设省垣内外,理宜划一。 矧关日食,尤系民生,倘无一定之规,殊非交易之道。前罪虽有定议,日久难免弊生。自乾 隆 四年遵奉上宪,酌定章程。”从条规的行文上看,在行会内部存在着一种平等但严格的氛围 。行会的利益高于一切,每名工匠必须自觉遵守。对于那些胆敢违背条规的人,行会决不宽 恕。无论长幼,不得徇私徇情。长沙《明瓦店条规》(道光十一年)写明:“一议自议规之后 ,如有滥废行规,被我等查实者,务必传公议罚,不得二人抵实一人以成恨怨。无论前辈后 辈,俱可开说,公事公论,毋得袖手旁观,不发一语,体谅徇情。如有体谅徇情者,先罚钱 五百文,以为茶费,后罚废规人钱二串文人公。”对条规的认同与遵奉,事关行会的兴衰。 对于违规者,行会一般采取经济处罚的手法。长沙《京刀店条规》(乾隆三十一年)明文规定 ,每年恭逢师祖瑞诞,虔诚庆祝,值年办理,动用公项钱一十四串五百文,“倘有侵吞浪费 ,以致亏空,移交下手,下手不得领接,必通知同行凭众赔清。如朦交朦领者,一经查出, 各罚戏一台。”类似文字,亦见于衬铺业、戥秤业、木业、制烟业等行业条规之中。
第二,为了协调手工业行会内部的经济利益,必须有口头或书面协议(即合同)。经济合同 的签订,有利于明确店东与帮工及客师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在某种意义上,清代湖南行会 条规是制度架构与经济合同的混合物。
兹据宣统三年湖南调查局编印:《湖南商事习惯报告书·附录》所辑清代湖南手工业行会 条规,可知经济合同的主体概有六类,即店东(俗称老板、店家、店主)、客师(外来工匠)、 雇工(自由职业者)、徒弟(有严格的人身依附关系)、帮贸(市场营销人员)、司务(财务管理 人员)。在他们之间,存在着复杂的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关系。如店东与雇工之间,安化《 染坊条规》规定:染坊雇工,议定工价以一年为度,方许下工。如未满年,不准同人雇请, 工价无补。长沙《香店条规》(嘉庆年间)规定,雇工不许做寿字盘香,“违者罚戏,并不准 城厢内外开设提香店。”又如店东与司务之间,长沙《京刀店条规》(乾隆三十一年)指出, 店家与司务“无论谁辞,惟二比账目俱要清楚,方可另做生理。如违,罚戏一台敬神。”另 据安化《染坊条规》,染坊掌缸司务,“必须认真经理,欲请帮作,选择诚实。倘失布件, 惟掌缸是问。”可见,司务除了执掌财务,兼有管理之职。在所有的合同关系中,最重要的 是店东与客师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在各行业条规中,对客师的经营行为有严格的规范。这 是因为,客师是拥有专门技艺的工匠,是传统手工业生存和发展的核心人物。客师的去留, 客师帮店的限定,客师是否敬业及其道德修养,客师与其他铺户作坊的关系,客师的技术保 密等等,均为制定行业条规时应该引起高度重视的问题。当然,经济合同是一种双向制约性 的契约关系。在约束客师的经济行为的同时,店东也应承担相应的义务。长沙《靴帽店条规 》(道光年间)明文规定,店内长年客师,“春夏季店主无故不得辞师,秋冬季客师无故不得 辞东。倘间有口角争论,必须请凭值年人剖断是非,客师不得借此停工,另帮别店,店主亦 不得因故辞师。倘有不遵,罚银二两。包冬客师,均照一体。倘铺户悄请,查出罚店主银四 两。”问题的关键在于,经济合同的双方都要严格履行合同。如果一方违背合同,品行不端 ,就会遭到惩罚直至清扫出门。如长沙《靴帽店条规》(道光年间)警告客师带徒弟在店,“ 理应正直端方,恐有欺心肥己,查出实情,铺户作坊,不得复请复带,倘有不遵规,罚银二 两。”又如长沙《衬铺条规》(乾隆五十二年四月),强调客师徒弟“如有贪图小利,公议革 出,不复入店。”
工资标准是经济合同的重要内容。在清代湖南手工业行会中,工资标准按工种不同各有所 别。制烟业的工资级别比裱糊业要高,益阳《烟匠条规》规定“每工价遵照宪断,每月给官 板足制钱一百十五文正。”长沙《裱店条规》(道光三十年十二月)则规定“约请零工每天工 钱 一百文,晚工钱六十文。”同是客师,制香业的工资待遇好于角盒花簪业。长沙《香店条规 》(嘉庆年间)明文规定,客师每月俸钱一串八百文,每日酒烟钱十文。在粗香店帮工的客师 ,每日俸钱七十文,“每箍出进钱十三文,五八腊歇工五天外,每月歇工三天。正月初九日 起手,外歇工一天,其余少歇一天,照余数扣算。多歇一天,照滚数扣算。”据长沙《角盒 花簪店条规》(道光十二年),在铺户做货的客师,“治角者每日伙食钱三十文,治骨者每日 米一升,钱四文,归铺照时价扣算。”在承揽活计时,行会组织强调内外有别,以先内后外 为原则,而且在工资之外,另有犒劳方面的规定。如长沙《木行条规》(道光三十年)载明, 公议公做外,各有主顾,“工夫起厂,先请我班帮做,后请外帮,犒期五日一次,不得少缺 。上梁日酒烟钱点心发钱十二文。”这种在市场准入方面人为设定门槛的做法,有助于行业 垄断,不利于公平竞争。
第三,在清代湖南手工业行会中,学徒制十分盛行。这是传统手工业吸纳新生力量、维持 自身发展、传承独特技术及工艺的重要的制度保证。
据清代湖南手工业行会条规,大多数行会实行三年制的学徒制。如长沙《衬铺条规》(乾隆 五十二年四月),强调:“一议带徒,三年一出一进,毋得滥规,违者议罚。”长沙《香店 条规》(嘉庆年间)写明:“一议徒弟进师,三年为满,出一进一。”长沙《木行条规》(道 光三十年)亦强调学徒制的年限为三年,称“各铺店新带徒弟,必须查明,言定三年为满, 出一进一,不得寄名重带,外班徒混杂拜师,倘不遵规,查出议革。”有的行会还规定,学 徒期届满后,徒弟须在师傅手下义务帮工一年。如长沙《角盒花簪店条规》(道光十二年)议 定,徒弟“三年出师,帮师一年,入帮钱一千二百文,三个月交清,如违师傅带出。”当然 ,也有不满三年即可出师的。如长沙《靴帽店条规》(道光年间)规定:“一议琢坊铺户,新 带徒弟,上会银一两,或叔侄兄弟在店学习者,均遵一体,以一年半为满,方可再带徒弟, 不得以作入帮。倘有不遵,查出罚银二两。”学徒正式拜师,须交纳一定数目的费用,各行 会标准不一。如长沙《香店条规》(嘉庆年间)规定,徒弟“进师之日,应上钱一串五百文入 帮,即交值年人收管存公。”长沙《裱店条规》(道光三十年十二月)明示,学艺门徒“入师 时,出备香资八百文,如未清不学,善(化)邑不得续行重带”。待出师之日,学徒须设席请 酒,并另交一笔钱,方能加入行会。长沙《衬铺条规》(乾隆五十二年四月)规定,店家带徒 弟,“三年为满,设席出师”。长沙《木行条规》(道光三十年)声称,徒弟出师,“出入会 钱三百二十文,交值年收清,如违议罚。”长沙《裱店条规》(道光三十年十二月)指出,徒 弟出师“原请各店家设席三桌,今公议免酒席,只出钱二串文。如满师之日,若不出钱入公 ,公议各店不请。如有不查明白误请者,罚钱一串文。”徒弟不懂规矩,师傅一同受罚。“ 罚某师赔此徒弟出钱二串文,均系入公帮差”。学徒期未满之人,将丧失开业资格。长沙《 衬铺条规》(乾隆五十二年四月)规定,学徒“倘年限未满,同行不得顾(雇)请,如有请者罚 戏一台。”长沙《裱店条规》(道光三十年十二月)亦有类似文字。在徒弟的人选上,来路不 明者或外省人一概摒除。长沙《戥秤店条规》(乾隆五十八年)警告:带外路人为徒者,罚戏 一 部。徒弟仍然毋许留学,违者倍罚。”长沙《裱店条规》(道光三十年十二月)声明,“公议 不带外省徒弟,如带者,公同议罚。”这种制度上的限定,具有明显的排外色彩。实际上, 学徒制下的帮工有被师傅剥削廉价劳动力之嫌。这些年幼的帮工之所以能够忍受师傅苛严的 责骂,是因为他们期盼着终有出人头地的那一天。
第四,值年首士制度的确立,使清代湖南手工业行会的行业管理更加规范。
在前面的论述中,已经出现值年首士调节合同纠纷、经办罚款事项的身影。所谓值年首士 ,是指由手工业行会同业人员民主选举产生,负责处理行会各种事务的高层管理人员,任期 一年。值年首士一般不止一人,而且不同行业的值年首士人数也不相同。据长沙《裱店条规 》(道光三十年十二月),长沙裱糊业“轮派值年首士四家,管理公差公项,不得彼此推诿, 务须同心踊跃”。长沙《靴帽店条规》(道光年间)披露的值年首士有八人,计有铺户四人、 琢 坊一人、客师三人。可见,值年首士的推举必须兼顾多方面的利益,其人员构成具有广泛的 群众基础。
值年首士每月都要抽出几天时间,上街盘查本行业的经营状况,凡事秉公办理。长沙《裱 店条规》(道光三十年十二月)规定:“一议值年人定要同心踊跃,每月十六日上街查明,或 有新开店、顶老店、与人合伙,或有新带徒弟,以便入册,按月收取香资佃租,或有滥规之 店,公议不应徇情,如有私行徇情,公同查明是实,罚值年人钱二串文入公。”倘若值年首 士玩忽职守,没有上街盘查,“罚钱一百文入公”。行会的财务管理,是值年首士的重要职 责。需要说明的是,司务是各个铺户作坊成本会计的专职人员,值年首士是整个行业公共财 务的监管者。其中,收取用于祭祀的香钱是值年首士财务管理的核心内容。清代湖南手工业 行会都有自己的行业守护神,每到瑞诞之日,各铺户作坊必须捐款若干,以昭诚敬。长沙《 衬铺条规》(乾隆五十二年四月)写明:“一议每年轮举首士,瑞诞之期,捐收香钱敬神,违 者议罚。”长沙《靴帽店条规》(道光年间)规定,每逢轩辕瑞诞之期,值年首士“先期具柬 通知齐集,核算每年所收香资,入帮银两,以及用费若干,逐一算清,登载簿据,应将余存 银两分厘一概交出,毋得以私抵公,同行众举殷实值年经管,无得推诿。”各铺户作坊有义 务上缴的公益款项,如果没有在行会账目上反映出来,则拿值年首士是问。长沙《裱店条规 》(道光三十年十二月)指出:“倘有上年帮差牌费及徒弟香资店租各项未清者,即系值年人 徇情追取不严,应公向值年人著赔。”尤其是,值年首士有贪污之嫌,致使上下两轮值年首 士在交接岗位时出现财务不清的现象,那么值年首士应赔偿经济损失。“假若内有无知值年 人吞蚀公项,公议上下两班值年人均赔,必须交代清楚,并不得用空公款,敷衍了事,下首 始得承接值年。”这表明,值年首士的职权是受行会条规监督的。在判断是非曲直、规范从 业人员的行为方面,行会条规具有近似法律的约束力。
二 清代湖南手工业行会的经济功能
清代湖南手工业行会作为迎神、祭祀、公益救济事业的主体,具备聚集同乡、沟通情谊、 保全信义等伦理文化的社会功能。此外,它还具备明显的经济功能。这是其最基本的功能, 具体到产、供、销各环节,清代湖南手工业行会的经济功能可谓无所不包。统而观之,概有 如下四个方面值得我们注意:
第一,清代湖南手工工匠大体上可分为两类,即铺户作坊业主、铺户作坊帮做。通常情况 下,他们只须交纳银钱若干,就可获得从业资格。但是,行会限制手工业铺坊的开设地点和 数目。
据清代湖南手工业行会条规,手工艺人可以自行开设新的铺户作坊,但须向行会交纳一笔 会费,有“会银”、“入会钱”、“牌费钱”等名目。实际情况可分为六种:一为外来客师 , 未曾在本地帮作者。如长沙《京刀店条规》(乾隆三十一年)规定,这类客师若新起炉造作, 出银六两;若新开店面,出银八两。二为在城客师。如长沙《衬铺条规》(乾隆五十二年四 月)告知,“一议在城客师新开铺面,出钱二串交入公敬神”。三为更改营业执照的工匠。 如长沙《靴帽店条规》(道光年间)载明,“倘有更改牌名者,上会银一两。……另挂子牌搭 卖靴鞋者,均照正牌上银二两。”四为行会内部之人。如长沙《明瓦店条规》(道光十一年) 规定:“一议我行内以后新开铺店,务必先出牌费钱四串文入公。”五为已经歇业,但又想 重操旧业者。如长沙《裱店条规》(道光三十年十二月)议定“早年已入帮开店歇业者,今复 重 开,出钱一串文。内行顶老店原牌,亦出钱一串文。”六为合伙经营的工匠。如长沙《衬铺 条规》(乾隆五十二年四月)规定:“一议外方行来省新开铺面,或与本城铺家,或与本城客 师合伙开店,会议出钱二串四百文人公敬神,违者罚戏。”也有反对合伙开店的现象,如长 沙《戥秤店条规》(乾隆五十八年)明令“与外处同行来此合伙开店者,罚银五两,戏一台, 仍然毋许开店。”长沙《木行条规》(道光三十年)亦有类似条文,称“内行不得与外行合伙 ,倘合伙,查出议罚。”尽管行会允许开设新的手工业铺坊,但却多有掣肘。湘乡《香业条 规》载明:“一议新开香主,上隔七家,下隔八家,议定以后,内行开者,除出捐项外,补 钱二百八十文,新添外行合伙开者,捐钱一千二百文,又出牌费钱八百文。倘不遵者,不许 司务帮琢,违者罚帮琢人钱一千文入庙。”类似文字亦见于京刀业、戥秤业、炭圆业、明瓦 业、角盒花簪业等行业条规中,说明这是一种普遍的情形。
帮做(一名帮作)不同于开店,它是指外来工匠受聘为“客师”,在行会中收徒做工。客师 须交纳一笔费用,方可取得帮做资格。兹举二例,以为佐证:长沙《衬铺条规》(乾隆五十 二年四月)规定:“一议远方来做客师,出钱二串四百文入公。倘客师不遵,同行不得顾(雇 )请,如违罚戏一台。”又,长沙《木行条规》(道光三十年)写明,外来帮做客师,“必须 照例当差入会,出上会钱六百四十文”。
第二,清代湖南手工业行会对手工业原料的进货及产品的工艺流程,有着极为严格的要求 。这对于合理安排生产,保证产品质量,均有一定的积极作用。
长沙《香店条规》(嘉庆年间)对料香店的进货有详细的规定,“每月料二十盆,五八月十 八盆,腊月十盆,月小十九盆,倘有多补少扣,出进每箍钱一十三文,余规各照例。”这种 精打细算、认真务实的经营理念,同样反映在手工业产品的质量管理上。安化《染坊条规》 要求各染坊在染青时,“要细加工作,先将布底深染,虽旧而颜色不改,如有浅染弄弊减价 掣骗,查出重罚。”又声明,各染坊“凡赐顾者,当面量记尺寸,注明何等色气,须细加工 ,不可潦草,以出色为要。”益阳《烟匠条规》甚至对每捆烟的打包重量都有严格规定,要 求“每毛捆只准五十三斤为度,不得加多减少,如违公同禀究。”长沙的制烟业对产品质量 也有极为严格的要求,据长沙《烟店条规》称“撕叶无论何地头烟及秋伏,脚叶头尾,均须 好歹索用,扯筋折净,不得草率,尤不得任意挑选,只图自己工资,不顾店东货本。”
第三,承应官府差务,是清代湖南手工业行会必须完成的一项指令性任务。
清代湖南手工业行会虽然是民间经济组织,但与官府保持着密切联系。这种官商关系主要 通过三种方式体现出来:一是官府有权对各种手工业铺户作坊实施监督管理,二是手工业行 会有义务定期向国家交纳一定数额的税款,三是手工业行会承应官府保证征役征物命令的执 行。仅以木业为例,据嘉庆《湘潭县志》,湘潭本地工匠与外来工匠分为二厂,以应官差。 又参照长沙《木行条规》(道光三十年),亦有类似规定,称“每年议举轮当值年首士,专听 各宪差事,并文武科场一切大小工程,均由头人派拨办理,不得阴奉阳违,隐匿瞒差。当差 须听头人驱使,毋得推抗误差。大小木文柜箱胎官轿梼枋等,倘城厢内外开设收买 ,木店还有科场各宪差事,各行各差,照例依古承办,不得紊办,借隙躲差。当差散人,务 宜踊跃办差,无得借端推诿,照例听差。倘各处古庙贡院文武衙门工业,或差或民,理应公 办,不得隐瞒,必须通知同行中人。”可见,行会对承应官差之事十分重视,责成专人专办 。长沙、善化等地的京刀业、裱糊业、泥水业一律强调“各店俱不得推诿,庶差永不至有误 ”。尤其反对工程转包的违规行为,如长沙《泥行条规》重申“泥木各有各行,自乾隆年间 分及差务,定列章程,各交各易,不得揽包,倘有一总揽包混做者,长(沙)善(化)公同革出 ,永不准入行,若仗势凶横,公同禀究。”
第四,在手工业产品的市场营销方面,清代湖南手工业行会有严格的行业规范。
清代湖南手工业行会对各种产品的市场价格均有统一定价,致使产品价格缺乏弹性。新宁 《冶坊条规》指出:铁制品出售,“只准照依定价,不准高抬,亦不许减价发卖。”湘乡《 香业条规》载明:“罗汉香每千价一百二十文,观音花值价一百文,尺八蓝柄每千价一百文 ,新尺八香上铺六十文。”安化《染坊条规》强调各染坊生意,“各遵议规,不许坏规,如 不加工作,私行减价诓夺各情,查出公同罚钱十串文。”不仅如此,行会还对市场销售范围 多有限定。如长沙《明瓦店条规》(道光十一年)明令“行内诸色人等,不准挑担上街发卖, 如有不遵规者,将担打烂,公同议罚。”再如新宁《冶坊条规》申明“铁货只准本店销售, 不许下乡零卖,如违议罚。”值得注意的是,清代湖南手工业行会禁止本城镇以外的手工业 产品进入本地市场,有明显的贸易保护主义色彩。长沙《京刀店条规》(乾隆三十一年)写明 :“一议外来京刀,内行外行,毋得发售,及登上行者在外带来货,不准出售。如违将货充 公,给巡查人钱四百文。”另有通融之法,就是外地商贩参加本地行会。如长沙《戥秤店条 规》(乾隆五十八年)规定:“一往来挑担上街,只贸易三日,要在此长贸者,入会钱扣银二 两四钱,入会之后,仍只上街,毋许开店。”仍有歧视色彩,以示内外有别。
通过对清代湖南手工业行会运作机制的解剖,可以看到:手工业行会在诸多方面的限定, 束缚了生产力的发展,不利于技术进步和行业的结构调整。这当然是确凿无疑的事实。但是 ,也应该看到这些限定在某种程度上起到了规范行业管理、防止恶性竞争、避免两极分化的 积极作用。尤其是清代湖南手工业行会完备的制度架构,仍有其合理的历史内核,不应全盘 否定。不过,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手工业行会的存在阻碍了技术创新。这是主要和基本的 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