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民族关系研究_流动人口论文

武汉市民族关系研究_流动人口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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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民族关系的研究,我国传统的研究方法是从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进行宏观的、定性的研究多,而西方学者则偏重于微观的、社区的、定量的研究,并提出了一系列量化的标准。美国社会学家密尔顿·戈登(M.Gordon)在1964年出版的《美国生活中的同化》一书中曾提出7个“变量”来具体衡量和测度族群关系。我国学者马戎根据国外有关理论,总结了8个测度民族关系的变量指标,即语言使用、宗教与生活习俗的差异、人口迁移、居住格局、交友情况、族群分层、族际通婚和族群意识[1]132-133。对国外的理论,由于国情的差异,并不完全适合中国的民族关系研究,因而,在研究中可以有选择的运用。

武汉市很早以前就是一个多民族的城市。据2000年第5次全国人口普查,武汉市有少数民族成分49个,人口5.4万多人,占全市总人口的0.65%,与1990年相比,少数民族人口增加了1.45万人,增长了38.91%,高于汉族26.1个百分点。

对武汉市民族关系研究成果较多,限于篇幅不再赘述。但是,这些研究大部分是从民族工作的角度来进行的,而从民族学、社会学、人类学的视角对武汉市民族关系进行系统的研究的成果十分有限。本文根据武汉市民族关系的实际状况,既采用传统的定性研究方法,也借用西方某些标准如居住格局、通婚率等方面,对武汉市民族关系做初步的探讨与研究。

一、制定规范民族法规政策,保证少数民族在政治、教育、文化、经济等方面的和谐发展

全面完善的政策法规体系是建立、发展和谐民族关系的根本保证。法律调控是通过民族关系方面法律的制定、执行、遵守以及宣传教育来规范民族关系[2]。1993年国家颁布了《城市民族工作条例》,为城市民族关系的进一步巩固和发展奠定了基础。1996年武汉市人民政府颁布了《武汉市城市民族工作办法》,1999年湖北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武汉市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对少数民族流动人员的合法权益的保障、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尊重、少数民族文化教育事业扶持发展、少数民族干部队伍的培养等作了具体的规定。从制度、法规的层面规范民族关系,引导民族关系朝着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方向发展。

1.少数民族政治平等。政治平等是我国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基本内涵,是民族团结、和谐的前提。“民族政治关系也就是各个民族所拥有的政治资源之间的比较关系。”[3]民族间政治平等的实现程度主要是通过各民族对国家政治生活介入、参与的内容、形式和力度所表现出来。其中,“培养一批德才兼备、让少数民族信赖、能为本民族和本地区发展献计出力的民族干部,是建设新型民族关系不可忽视的一个重要方面。”[4]目前,武汉市有少数民族各类行政管理干部、专业技术人员5000余人,其中机关事业单位共有少数民族处级干部116人,占全市处级干部总数的0.97%。武汉市十届人大中,有6位少数民族代表,占代表总数的1.1%。九届政协中有少数民族委员27位,占委员总数的5.3%。这些少数民族干部、人大代表和委员的人数比例,均超出了武汉市少数民族的人口比例。他们积极参政议政,关心武汉市和少数民族各项事业的发展。在构建和谐民族关系中起到了重要作用。

2.少数民族教育发展权利得到保障,文化素质显著提高。为了发展少数民族教育,武汉市采取各种措施,认真贯彻落实民族教育政策,确保少数民族学生平等的受教育权利。武汉市对于散居的少数民族学生,就近安排进入附近普通学校就读;在少数民族居住相对集中的地区,则按照分级办学原则,积极创造条件兴办民族中小学(幼儿园),安排少数民族学生入学。目前,武汉市有7所民族学校(幼儿园),共有教师287人,其中少数民族教师24人,占8.36%;有学生3753人,其中少数民族学生984人,占26.22%。民族学校还注意招收当地汉族子女入学,与少数民族学生混合编班,以利相互学习,增进民族间的友谊和团结。在各类招生中,始终坚持对少数民族学生实行中考加5分、高考加10分的优录政策。

随着少数民族教育的发展,武汉市的少数民族文化素质也有了较大的提高。到2000年第5次人口普查时,全市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人口占12.3%,而少数民族人口达35.84%,与1990年相比,增长了5.83个百分点;高中(中专)文化程度占少数民族人口的24.82%,全市平均是20.7%;初中文化程度的占少数民族人口的20.37%,全市为32.9%;小学文化程度的占少数民族人口的12,65%,全市为23.3%,与1990年相比,下降了4.67个百分点;文盲占少数民族人口的6.32%。教育的发展,文化素质的提高,有利于少数民族自身发展和民族之间的沟通与理解。

3.民族经济发展。“民族经济关系是民族政治关系和其他一切社会关系的基础,是根本的利益关系。”[3]因此少数民族物质条件的改善,经济的发展,是民族关系和谐的基础。

近几年来,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完善,为武汉市民族企业的发展提供了前所未有的机遇。武汉市强化少数民族经济扶持制度,提高民族企业的发展力度。针对传统民族企业缺乏市场竞争力,一度趋于萎缩的困境,在资金、税收、原材料等方面对民族企业给予大力支持。目前,武汉市少数民族经济发展势头良好,企业数量稳步增加。全市各类民族企业在2001年仅6家,目前已发展到18家,主要集中在餐饮业、食品业。同时民族企业的规模不断扩大,综合效益逐年提高,目前在民族企业就业的少数民族群众有3000多人。

4.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得到尊重。党和政府坚持民族平等、团结政策,通过广泛的宣传教育,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普遍得到尊重。尤其是政府根据少数民族的需求,满足少数民族群众在风俗习惯等方面的基本要求,促进了民族关系的和谐发展。目前武汉市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群众有2万多人,加上外地来汉的少数民族,占少数民族群众相当大的比例。因此,清真饮食关系到少数民族群众的切身利益,对民族关系有很重要的影响。武汉市为做好这部分少数民族群众的食品供应工作,一方面,不断扩大清真食品(主要是清真肉食)的供应量,规范清真食品市场,满足回族等少数民族群众的生活需求。另一方面,加大资金投入,完善生产设施和供应条件,改善了清真食品的加工和供应手段,保障了商品品质。同时,增加销售点,武汉市在有清真习俗市民居住相对集中的地区设立了3个“清真牛肉专供点”,另在中百仓储和中商平价等30个大型超市及中百便民等近170家小超市设立“清真食品专柜”和销售点。全市还有300多家外来少数民族经营的清真拉面馆,基本上满足了这部分群众生活的需要。同时,开展全市牛羊屠宰市场清理整顿工作,规范市场,全市62个肉牛屠宰场已有25个不达标而关闭,城区现有的6个集中屠宰点已有3个按标准通过整改初步达标,另外3个拟异地选址重建。随着清理整顿工作的深入,牛羊屠宰市场的经营秩序有了明显好转,受到了包括少数民族群众在内的广大市民的好评,社会反响良好,群众都比较满意。

为贯彻党和国家尊重回、维吾尔等10个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的政策,1990年10月,经武汉市政府批准,在江夏区纸坊街何家湖村盐船山建设独立的占地面积93.06亩的回民殡仪馆及公墓。墓区的管理由专人负责、保持清洁、整齐、美观。公墓现安葬亡人总计1000多人,严格按照回、维吾尔等10个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进行安葬。

二、少数民族居住的散居化趋势明显,扩大了民族间的交流

民族居住格局是指特定区域内不同民族在空间上的排列与组合情况,它可以反映一个民族所有成员在居住地与其他民族相互接触的机会。民族居住格局是民族交往的一种场景和变量,通过居住格局可以来观察和调节民族交往的内涵、形式及质量。民族居住格局作为族际社会交往的客观条件之一,决定着两个具有不同语言、宗教、文化传统的民族间是否有相互交往的机会,且不同民族集团成员间广泛的社会交往有助于增强相互理解,在交流和互助中建立融洽的关系。一个特定区域(如某一省级行政区)内的民族构成(是单一民族还是多民族)、人口比例及各民族居住空间的组合状况(是相对隔离居住还是明显交错居住),可以反映民族凝聚程度、民族间交流合作的空间条件和相应的发展动力[5]。

武汉市少数民族的居住格局,基本上属于“混杂居住模式”。尤其是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旧城的拆迁与改造,就业领域的扩展,从业门类的多样化,城市少数民族原先相对集中居住的格局逐渐被打破,纷纷迁出传统的民族聚居区与其他民族主要是汉族混居。同时因婚嫁、求学、经商、务工等原因迁入城市的少数民族,更是分散居住在城市的各处。武汉市尽管现在存在几个少数民族相对集中的社区,但相对的少数民族数量比重在逐年下降,混居已经成为武汉市民族居住格局的主要形式,少数民族成员的分布已从板块式转向散点式,成片集中居住分布的格局已不复存在。如在少数民族居住相对集中的紫阳路街,总人口44700人,有少数民族936人,占2.1%;民权街人口40098人,有少数民族508人,占1.23%;二七街66371人,有少数民族1386人,占2.09%。据2000年武汉市第5次人口普查统计,武汉市13个区均有少数民族居住(见表1),其中洪山区、武昌区少数民族人口较多,主要原因是这两个区高校多,少数民族学生多。剔除这个因素,主要中心城区少数民族人口所占本区人口比重基本相当。

表1 2000年武汉市少数民族人口分区分布表

地区人口 占区人口的比(‰)

江岸区 6127

8.5

江汉区 3794

6.4

硚口区 3668

5.3

汉阳区 3552

7.0

武昌区 11636 11.9

青山区 4738 10.7

洪山区 14322 16.3

东西湖区1689

5.7

汉南区 1191.2

蔡甸区 9832.0

江夏区 2184

3.6

黄陂区 1057

1.2

新洲区 3760.4

资料来源:根据2000年武汉市第5次人口普查资料统计。

武汉市少数民族居住格局的变迁,散居化趋势的加强,一方面有利于各民族在更广泛的领域接触,促进民族间的互动,增进彼此之间的了解,促进武汉市和谐民族关系的建立。“民族混居的程度越高,民族间在经济、社会生活各领域交往与互助合作的可能性就越大,就越有助于增进相互了解、共同发展。”“少数民族居住越分散,与主体民族汉族交错居住的程度越高,社会隔绝程度越低,其经济社会发展也就越高。”[6]但另一方面,散居化对少数民族文化的传承、发展也带来了挑战,也可能会在更广泛的领域引发更多的民族摩擦和纠纷。

三、少数民族从业多元化,扩大了各民族之间的交往层次

新中国成立前,武汉少数民族人口大多处于社会底层,就业率低下,且经常处于失业半失业状态。如当时占全市少数民族总人口的97.9%的回族,在经济上,大多数经营同本民族生活习惯有密切联系的行业和从事各种体力劳动,从业和依业人员共889人,占少数民族总人数的20.8%。新中国成立后,党和政府对少数民族招工采取同等条件优先录用的方针,经过转业、就业、组织生产自救等形式和途径,广开就业门路,少数民族从业逐渐多元化。据2000年人口普查统计资料,全市少数民族从业人口总数为20216人,分布在农林牧渔、采掘、建筑、金融保险等16个行业。其中从事批发和零售贸易、餐饮业的最多,共3642人,占从业人口的18.02%,其次是从事文化艺术和广播电影电视业,占12.83%(见表2)。

表2 2000年武汉市少数民族从业人员行业分类表

序号 行业名称 从业人数百分比

1 农林牧渔业 1371

6.78

2 采掘业 3721.84

4 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2941.45

5 建筑业 1038

5.13

6 地质勘察业、水利管理业 1660.82

7 交通运输、仓储及邮电通信业 1234

6.10

8 批发和零售贸易、餐饮业 3642 18.02

9 金融、保险业3821.89

10房地产业2151.06

11社会服务业 1273

6.30

12卫生、体育和社会福利业 9694.79

13教育、文化艺术和广播电影电视业 2594 12.83

14科学研究和综合技术服务业7153.54

15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1087

5.38

16其他行业67 0.34

合计 20216 100.00

资料来源:根据2000年第5次人口普查资料统计。

武汉市少数民族分布在不同的行业,使各民族主要是与汉族能够在不同行业、层次交往,有利于民族间在政治、经济、文化领域相互促进、互补。

四、民族通婚增多,有利于各民族相互了解

族际之间的通婚可以从深层次上反映出民族关系的深刻状况,族际之间通婚不仅仅是缔结婚姻关系的一对异性个体之间对对方的接受与认可程度,他们身后的民族成员之间总体关系的状况、对对方的接受程度以及对族际通婚的态度等,都会对族际通婚产生重要影响[1]179。“族际通婚可以深刻放映族群深层次的状况”,因为“只有两个民族群体的大多数成员在政治、经济、文化、语言、宗教和风俗习惯等各个方面达到一致或者高度和谐,两族之间存在着广泛的社会交往,他们之间才有可能出现较大数量的通婚现象。从这个角度来看,族际通婚是民族关系融洽和谐所带来的结果。但同时,族际通婚又可通过结婚之后双方家庭之间的相互往来,反过来增进民族间的交往和友谊,因而成为今后促进民族关系进一步融洽的原因。所以民族间的通婚情况是测量不同民族相互关系层次融合程度的一个非常重要的方面。”[7]一般来说,当两个族群集团间的通婚率达到10%以上时,我们可以判断说这两个族群之间的融合已经达到一定程度,关系也比较和谐[8]。

根据民族通婚率=民族通婚家庭户÷该国家(或地区)总家庭户数×100%[9]的计算公式,2000年武汉市的民族通婚率为0.66%,而少数民族人口占武汉市总人口的比例是0.65%,通婚率略高于少数民族人口的比例,说明武汉市民族通婚率是比较高的,也高于湖北省和全国的平均通婚率(见表3)。与国外相比,前苏联1970年“异族通婚家庭”的比率为13.5%,非俄罗斯民族人口为46.6%;美国1980年不同种族通婚夫妇占所有已婚夫妇总数的1.3%,而美国总人口中“非白人”占15.4%[9]。

同时,从各区民族通婚户的情况看,除了洪山区之外,每个区的民族通婚率均高于少数民族在该区所占的比例,尤其是中心城区、近郊区高于远郊区,近郊区高于中心区。中心城区的少数民族尤其是回族信仰伊斯兰教,居住有围寺而居的传统,居住比较集中,社区内部交往多,加上民族的宗教信仰和风俗习惯与汉族存在较大的差异,因而内部通婚比较多。但即使这样,随着居住的分散和杂居,居住格局发生了较大变迁,加上职业的多样化,文化教育水平的提高,逐渐改变了少数民族的族际通婚观念,民族通婚成为普遍现象。根据对武汉市少数民族主要是回族居住相对集中社区的问卷、走访调查,绝大多数少数民族群众包括年龄大的人,均对与异族通婚持宽容态度,且通婚双方家庭都能相互尊重。据武汉市民委估计,武汉市有通婚关系的少数民族家庭达到80%左右。

表3 武汉市民族通婚率

项目 少数民族占总人口的比例

民族通婚率(%)

武汉市 0.65

0.66

湖北省 4.36

2.23

全国8.41

2.96

资料来源:根据2000年第5次人口普查资料统计。

五、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增多,使武汉市民族关系更趋复杂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开展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民族地区社会经济文化的不断发展,各民族的封闭状态逐渐被打破,各民族间的交往和接触日益频繁。尤其是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少数民族为摆脱封闭和贫困,走向开放和富裕,走出大山,走进大城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在城市少数民族人口中所占比例逐年增高,甚至超过了常住少数民族人口。如2000年武汉市有少数民族5万多人,而少数民族流动人则达到10万人。

2006年到2007年,武汉市对全市流动人口进行了调查,其中对1571名在武汉市居住生活的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的职业、来源地、文化程度等进行了登记。根据调查统计,武汉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来源广泛,在登记的1571名外来少数民族人口中,来自于全国29个省市自治区。其中来自西北5省区的人数占47.1%,绝大多数是回族、维吾尔等信仰伊斯兰教的民族;来自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的土家族、苗族,占24.06%。来自西北5省区和本省的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占全部外来人口的71.16%。

由于信仰伊斯兰教民族流动人口多,与武汉市当地文化习俗差异大,因而很容易在文化领域发生纠纷。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成为城市新的民族关系焦点。通过对武汉市近5年所发生的矛盾纠纷分析,90%是城市管理执法部门与来城市经商务工的少数民族流动人员的矛盾,矛盾的焦点主要是管理与适应的问题;5%是来城市经商的少数民族与经营场地间、少数民族相互间的矛盾,矛盾的焦点主要是经济利益之争;3%是不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所产生的矛盾,矛盾的焦点主要是各民族间的文化认同问题;2%是少数民族流动人员中的违法犯罪行为与当地社会治安的矛盾,矛盾的焦点主要是如何有力打击的问题[10]。

外来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受教育程度低,从事职业层次不高,在一定程度上会产生相对剥夺感。武汉市外来人口中,受教育程度初中、小学占了绝大多数,占72.59%,而大专以上的仅占7.6%。少数民族教育程度低,对其劳动就业也会产生很重要的影响,主要集中于餐饮服务、简单的体力劳动岗位上,从事饮食业的回族、维吾尔族、土家族的人员占总人数的52.77%。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的增多,赋予城市民族关系新的内涵,也使民族关系更趋复杂。尤其是如何保障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权益,建立和谐民族关系提到了议事日程。

为了保障城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2000年武汉市首创为少数民族流动人员提供法律援助制度,成立了武汉市法律援助中心民宗委办事处,聘请少数民族法律专家和律师作为兼职律师,主要为少数民族群众提供法律宣传、咨询,AI写作法律文书等援助事务。近5年来,免费为500多名少数民族务工经商人员提供了法律咨询,为20多位少数民族涉案人员提供法律援助,成功地调解了纠纷,维护了社会稳定。还在全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员相对集中的社区、饭店、清真寺、经营点陆续设立了27个联系点,制作了统一的标牌。并挑选在少数民族群众中具有一定声望、政治觉悟较高的代表人士担任负责人,负责联系点的日常工作。据不完全统计,27个联系点共为少数民族流动人员解决子女入托入学、办理暂住证明、联系经营门面等困难和问题近2000件次。通过联系制度,做到渠道畅通、信息及时、情况清楚、问题解决迅速,切实保障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促进了民族关系的团结、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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