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放中国电信市场的几点思考_电信论文

关于开放中国电信市场的几点思考_电信论文

关于开放我国电信市场的若干思考,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电信市场论文,我国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十多年前,在改革开放之初,通信与交通、能源、原材料诸因素一道,构成制约国民经济发展的“瓶颈”。在这种情况下,电信业的市场化程度极低,连电话都没有进入日常消费领域;一方面是电信业的垄断经营,另一方面是体制上的产品经济模式和国家贫穷落后状况,因此也就谈不上开放电信市场问题。

十多年来,国家向电信业投入巨额建设资金,且给予建设和经营上的特殊优惠政策,加之国外先进技术和设备的引进应用,终于从根本上改变了长期困扰人们的通信阻塞局面,电话普及率呈指数曲线提高,商品经济意义上的电信市场也就逐渐培植起来。与此同时,随着计算机技术的发展及其与通信的结合,电信的内容含义拓宽了,技术实现形式丰富了,电信市场的商业竞争也依托技术发展而蓬勃开展起来。中国联通公司经国家批准经营无线通信业务,并即将在一些城市开展有线电话业务;广播电视部门依据宽带多媒体技术和新一代数字式(电视)终端,将在有线电视(CATV)网络上实现电话通信等电信业务;各计算机网络公司同样依托宽带多媒体信道传输声音、图像和其他数据信号,通过技术的发展(而不是政策的“宽松”)经营电信业务。所有这些,都标志着我国电信市场的成长发育,而这种成长发育为促进宏观经济环境的优化和消费者权益的实现已经起到了良好的作用。

但是,与国际惯例、消费者权益和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相比,当前我国电信市场发育还很不健全,有许多错误观念和消极因素在阻碍电信市场的正常发展,主要表现为传统电信部门对电信市场的粗鲁垄断。电信市场的垄断问题,已成为我们培育健康的市场机制、进一步发展国民经济的明显障碍,迫切需要从公众意识和宏观决策两个层面上加以认识和解决。

一、电信市场的垄断局面不符合世界潮流,阻碍我国经济与国际接轨

阻碍我国电信市场大发展的重要因素,就是用旧的政治理念来维护部门、企业的垄断经营和获取暴利的地位,阻碍电信市场的开放。主要表现在把过时的战时无线电管制制度直接延伸到商品经济条件下的电信市场管理上来,用“国家安全”这个“压倒一切的”口号来刺激一些不懂技术和存有“冷战”思维的人的神经,压制电信市场的多元竞争。众所周知,我国的无线电管理委员会设在邮电部门,它的长期职责是控制我国境内无线电台的活动。在以无线电台为主要通信手段的年代,它起着重要的反对敌对势力的作用。但是,在我国电信市场发生激烈竞争的今天,某些宣传或暗示已将带有国防性质的无线电管制与商品经济条件下的频率资源控制混为一谈,似乎电信部门“为了国家安全”天然拥有把频率资源“管起来”的权力,这是十分荒谬、非常错误的。其一是因为信息传递的技术背景改变了,正象普通消费者已越来越少地通过电报形式传递信息一样,无线电台的其他用途也早已不具备旧有的重要地位;在计算机破译和全球多手段动态监控时代,由于所谓“核心密码”(实际上不是一组或多组密码,而是某种特定编码方式)被破译者高速模拟,也由于破译者的从末级密码向元密码的多层次复原能力,更由于密码与行动之间因果关系的“透明化”,因此在当今世界实际上已不存在依据“安全系数”编制的持久的电台密码,对电台的无线电管制的战时意义自然也有所改变。其二是无线电管制与频率资源控制是两个不同概念。频率首先是作为公共资源,象空气、阳光和水一样,为全民所共享;经过二次加工的矿泉水或氧气可以收费,但一般地晒太阳总不应当收费,频率资源也是这个道理。当然,正象水在紧缺时可成为商品一样,频率在一定条件下也具有商品的属性。而当频率作为商品时,就更不允许垄断经营,更需要依据市场法则行事。国家为了航空安全等原因可以“划出”特定的专用频段,但电信经营者借口“国家安全”等而控制频率资源,实行垄断经营,是绝对不正当的。

由于某种政治理念的潜移默化作用,传统电信经营部门似乎总保有着维系“国家主权”、“国家利益”的“正宗”、“法统”地位,理所当然地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还要当领队和教练员,顽强地维持着垄断电信市场的“官商”地位。这种情况首先是与国际惯例大相径庭,从一个方面阻碍了我国社会经济与国际接轨。电信业的国际惯例是:第一,世界上没有一个国家作为一个发出主体向其公民(自然人和法人)收取“频率占用费”,更何况电信企业了。虽然频率资源浪费问题是可以成立的,但从技术发展和频率资源的充分利用角度说,包括中国在内不应存在“频率短缺”问题,而且事实上现在也不存在这个问题,因此没有理由借口“频率资源有限”而收取“频率占用费”。第二,先进工业化国家不存在国家机器直接经营通信市场的现象,法律上也不允许一、两家大公司垄断这种经营,如出现垄断的兆头,就要将有关大公司分割;电信公司之间以及电信公司与电脑网络公司之间的兼并或切分,都要按市场规则进行。第三,出现了国际电信业进一步扩大市场开放、统一商业行为规范的趋势。今年2月,世界贸易组织(WTO)在日内瓦达成了一项有66国参加、代表着全球90%(约6000亿美元)电信市场的协议,确定了一些基本规约,以确保新兴电信公司能与已有的大型电信公司直接竞争,并大大降低用户成本。在该协议的推动下,未来几年内国际话费将从现在的每分钟1美元降至20美分,同时全球电信市场规模将增长1~2倍。显然,我国现在仍严重存在的不正常地垄断电信市场和消极“保护”自身市场的状况,是与国际惯例和发展趋势相抵触的,结果只能是使我国的电信市场竞争力不断削弱。

二、电信市场的垄断局面不适合我国发展了的国情

十多年前及其以后一个时期,电信业作为所谓制约国民经济发展的“瓶颈”,主要表现为打电话、装电话难。换言之,从电信业主的角度说,所谓解决通信“瓶颈”问题,也只是狭义地表现电话扩容问题,在技术上定位于一般的音频信号模拟,在性质上属于量的范畴,可以用简单地扩大建设规模(拉电话线,增加交换机门数)的方法来解决;而从电信用户的角度说,其要求虽迫切却又十分有限,只不过是希望尽快装个电话。在这种情况下,电信业的垄断尽管在法理上是不应当的,但在实际操作中却是可以做到的。但在后来,不仅计算机与通信的结合以及多媒体通信在我国快速发展起来,而且比较先进的光缆传输亦逐步得到普及。特别是与这种技术背景相呼应,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物质文化生活水平的迅速提高,已使全社会对通信的要求发生了质的飞跃,在通信的量、质、速率和多元实现上都逐步跨入先进国家的行列;现在广义的通信需求已不再局限于单纯的音频信号传输,而是越来越侧重于多媒体信号在宽频带上的高速传输,并且和国民经济信息化问题紧密联系在一起。这就意味着电信业所要应付的已不是过去意义上的“瓶颈”问题,而是要满足成百倍增长了的“高品位”的用户需求。在这种发展了的国情背景下,亦即在中国进入了新的经济发展阶段以后,电信业若是仍由一、两家企业来“包打天下”,其结果就只能是制造出更多的失望、报怨和投诉,严重阻滞中国通信现代化的进程,限制了国民经济新发展和人民物质文化需求的满足。可以打个比方:电话“瓶颈”问题就象改革开放前后的餐饮业那样,一方面人们没有钱“下馆子”,另一方面想“下馆子”的人又“吃饭难”;而今天的中国人对各种档次和风味的餐馆都发出了大量的需求,这当然不是过去那种量少、质次、服务态度差的餐馆所能“包打天下”的。此外,传统电信部门的人员素质低下也决定了他们不可能“包打天下”。他们长期享受因政策原因而获得的高于社会工薪阶层的福利收入,并因垄断原因而自高自大,缺乏进取心、竞争能力和服务意识;在硬件上主要靠进口,在软件技术上也只是勉强达到维持网络运行的水平,谈不上什么网上开发之类;这样的队伍若不是依靠垄断其实面临破产的危险。

电信市场的垄断局面,也与国家宏观经济体制改革的国情格格不入。在产品经济色彩较浓的时期,全社会普遍存在生产效率低、商品短缺、服务质量差的问题,而电话使用往往又同特权性、奢侈性消费联系在一起,因此那时电信业垄断的社会危害性被暂时掩盖了起来。但在经过十多年改革开放以后,在市场竞争机制确立、包括外资、民营资本等多种投资主体跨地区、跨行业建设经营的充满活力的形势下,电信部门就因无理垄断市场而成了阻碍社会进步的“土围子”。现在有三方面积极因素存在着:一方面是社会对通信大发展提出了很高的要求,二方面按照国家宏观体制应欢迎各类投资者共同发展电信业,三方面是各种资本积极要求投入电信市场,但这三方面积极性都受挫于被电信部门的一己利益所冒用的“国家意志”和“国家体制”。这种明明违背体制改革国情却又以“国家体制”名义垄断市场的情况,是不应继续下去的。

传统电信部门不仅用“冷战”思维来影响开放电信市场的国家意志,而且总喜欢用“防止重复建设”的理由来论证自己垄断电信市场的正当性,这也是不符合我国发展了的国情的。如前所述,由于电子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现在的电信基础设施建设,已从一般的拉电话线和增加交换机门数发展到卫星通信设施、计算机网络、有线电视网络等的建设,光缆和高性能交换机成为承载多媒体信息高速传递的主要物理基础。在这种技术背景下,大家都在一个新的技术起点上去努力满足高度发展了的用户需求,而且其他业主完全可以因为自己的资金实力、商业和技术素质而比传统电信业主采用更先进的技术,因此根本不存在对旧通信基础设施的“重复建设”问题。相反,从新的电信基础设施建设使以往的基础设施迅速落伍的角度看问题,倒是存在着传统电信部门目光短浅、投资失误、浪费资金的问题。

三、电信市场的垄断局面不符合电子通信技术发展的客观趋势

迈向21世纪的通信事业,由于宽带多媒体和数字传输技术的应用,客观上使得通信业主多元化、模糊化了,例如计算机网络和有线电视网络(CATV)都具备电话、传真、E-Mail等传统通信功能,而且因只交纳本地通话费而使用户成本更低。国际互联网络已成为全球通信的方便、快捷、经济的方式。目前,欧洲电信研究所已在制定互联网络电话标准,以便使利用互联网络打电话更加方便和普及。发达国家电话公司与计算机网络公司因业务交叉而相互联合、兼并已司空见惯。1997年5月美国最大的地方电话公司通用电话与电子公司(GTE)就并购了作为美国最大互联网络服务公司之一的BBN公司,以期与美国最大的长途电话公司AT&T展开有力的竞争。在发达国家,由于有线电视线缆已通入千家万户,形成电视与通信合一的用户网络已水到渠成,迅速发展。作为关键设备的数字式电视已向第二代发展。1996年12月26日,美国联邦通信委员会通过了有关数字式电视的播放办法,推动第二代数字式电视(HDTV)在1997年问世。1997年4月,该委员会又向美国的电视台发出通知,要求在9年内实现全国电视的数字化。几乎与此同时,日本索尼和荷兰飞利浦公司双双宣布将自己生产的网络电视设备降价25%,并且促成网络公司降低用户月租费。世界最大的电脑软件公司微软公司也宣布,收购专门经销电视与互联网络转换设备的美国网络电视网公司,并向全美第四大有线电视公司康卡斯特公司投资10亿美元,以巩固自己在有线电视业的地位,加速电脑业与电视业的一体化发展。在我国,有线电视网的综合开发也已蓬勃开展起来。例如深圳市有线电视网(HFC国家级宽带综合信息网)已试验运行了包括国际互联网、影视点播、会议电视、股票交易、电视购物、电缆电话在内的多功能信息业务,使当前世界上最先进的图像、数据和话音“三线合一”传输在当地成为现实。由此可见,由于技术本身的发展,电信业主、电脑网络商和有线电视业主之间的界限已经模糊了,在我国出现的电脑业和有线电视业发展自己的基础建设和网上经营服务的要求,是十分自然、非常合理的,是技术、市场发育、社会体制诸方面共同进步的必然结果。而传统电信业主仍这样那样地垄断电信市场,则是完全违背电子信息技术发展的客观规律的。

传统电信部门垄断市场的又一个理由,就是以美国为例,强调网络的多元化发展会因接口、标准、通信协议、软件版本等因素而难以统一,造成通信资源的浪费。这个理由从技术发展角度看也是不能成立的。因为美国作为现代信息技术的先导性国家,其信息网络发展有着突出的“历时性”问题,技术设备跨越60年代至90年代,软件的技术跨度就更大,这是它的数千个网络难以统一标准的根本原因。我国的情况则不同,可以说信息技术平台是“共时性”发展的,基本上都在同一个技术标准框架内运行,软硬件的技术等级是相近的,比如说传统电信业、电脑业和有线电视业都在采用宽带多媒体技术,因而不存在多个网络在技术上无法协调的根本性困难。

总之,从当前各方面的实际情况看,传统电信部门既担当政府职能的角色又从事市场经营,通过出台各种有利于自己经营活动的“政策”和“规章制度”来保持对电信市场的垄断,继续在市场上获取暴利,于国于民都十分有害。在肥了部门、肥了一部分人的同时,最直接、最现实的受害者还是老百姓。例如,由于唯我独尊、“吃拿卡要”的习惯,电信部门强行收取手机用户的“入网费”,而且仍保留着那种以一道命令“统一”提价或降价的“官场”作风,就是一种蛮不讲理的“官商”行为。因为既然国家公网是由纳税人的钱建设的公共设施,就应由纳税人充分享用,而不应象普通公司行为那样再从消费者那里“回收投资”(现在电信部门有一种解释,即“入网费”是代国家收取的,这并不符合实际情况。长期以来,强制收取高额手机“入网费”和有线电话“初装费”,这笔钱都流入了电信部门,只是由于电信部门收入过高已引起社会的强烈不满等原因,国家计委和财政部才从1996年起对这项资金实行某种控制)。强制收取高额“入网费”、“初装费”的行为,反映了电信部门既没有公民、纳税人、消费者有权公平地、充分地享受公共基础设施及其派生福利的意识,也没有消费者有权要求反垄断地享受合理的通信消费的概念;可以毫不夸张地说,电信部门长期以来对消费者的态度近乎野蛮。另一个例子是对手机用户实行双向收费,即“打进、打出”都要收费。这不仅是对消费者权益的损害,而且是对公民权、人权的侵犯。因为被动接听的电话,可能是错打的,可能是消费者不愿接听的,也可能是消费者不愿意长谈却又不便生硬挂断的。这些强加给消费者的电话却要消费者为之付费,这不是侵犯公民权、人权又是什么呢?

值得欣慰的是,随着我国社会的发展进步,消费者已经从电信垄断经营的部分打破中享受到应当享受的好处。消费者已有了一点选择余地,他们的倾向性、报怨和要求享受更公平通信服务的呼声,则不仅反映了对电信业进一步市场化的要求,而且反映了对实现“法制消费”的要求。这种公共观念的养成,对帮助形成关于电信业发展的正确政策大有裨益。从各方面的实际情况看,我们应当在电信领域推动包括私人资本在内的多头竞争,允许成立更多的现代电信公司,下决心、“动真格地”彻底解决电信部门假政企分开、真政企不分的顽症。可以像我国以前以及现在许多国家和地区实行的那样,将传统的邮政实物传递部分划归交通部门作为相对独立的部门,而将电信业务以及邮政部门开展的“电子邮政”等业务全部推向市场,由各类电信公司按市场规律经营;取消邮电部,同时建立类似于美国联邦通信委员会这样的对法律负责的机构,来监督协调电信市场的发展。需要指出的是,虽然中国联通公司的成立和运行从直观上看是开启了电信市场竞争的闸门,但它实际上并不代表中国电信业改革的方向,相反却是对这种改革进一步发展的潜在威胁。这是因为:第一,中国联通自称为中国“第二电信”,即“官方的”“国家公众电信网”(它把“公共”说成“公众”是文理不通的表现),便仍是电信垄断的一个变种;由两家(或曰一家加一变种)垄断越来越庞大的中国电信市场,本身仍是很不正常的事情。第二,中国联通和中国电信的竞争,只是争夺超级利润,而不是通常意义上的市场竞争;中国联通因获得非市场竞争所得的高额超额利润和员工收入而日益倾向于和中国电信联手共同垄断电信市场、牺牲消费者的利益。第三,中国联通说到底是一种旧体制下的“条块”、部门利益相互磨擦的产物,在某种意义上也是一个先天不足的“怪胎”。所以,对于电信市场的健康发展而言,中国联通今后的动向值得人们关注和警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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