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资本主义工资分配的再认识_剩余价值理论论文

对资本主义工资分配的再认识_剩余价值理论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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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年来,我国的政治经济学对资本主义分配的研究,着眼点局限在对它的批判上,恪守形成的如下结论资本主义分配是按资分配,资本家按照各自占有资本的大小,瓜分工人创造的剩余价值,广大工人只能得到维持劳动力再生产所必需的价值。这种不合理的分配制度极大地抑制了广大工人的生产积极性和创造性,严重阻碍了生产效率的提高和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然而笔者认为:资本主义分配具有双重属性,它既有阻碍生产效率提高、阻碍社会生产力发展的一面,客观上又具有刺激生产效率提高,促进社会生产力发展的一面。目前,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到了攻坚阶段,面临众多的改革难题,人们普遍认为,分配是促进生产效率提高的有力杠杆,分配体制改革是改革难度最大的课题之一。在这种形势下,全面深入研究资本主义分配制度及其运行机制和方式,在对其进行批判的同时,吸收、借鉴其合理因素,无疑具有重要的实现意义。就此问题,笔者谈一些粗浅看法。

为了行文方便,亦为了说明马克思在大多数场合对资本主义分配的分析是总量分析和平均量分析,本文对有关符号作如下约定:Yi表示某一个量劳动力创造的新价值,ΣYi表示全体劳动力创造的新价值;Vi表示再生产某一个量劳动力所必需的价值,ΣVi表示再生产全体劳动力所必需的价值;Mi表示某一个量劳动力创造的的剩余价值,ΣMi表示全体劳动力创造的剩余价值;Wi表示某一雇佣工人得到的工资;ΣWi表示全体雇佣工人获得的工资。

下面本文拟定在两个层次对资本主义分配进行分析:(1)全体劳动力所创造的新价值如何被分配为ΣVi和ΣMi两个部分;(2)再生产全体劳动力所需价值ΣVi如何在工人中间进行分配。

一、关于ΣYi的分配

为了揭露资本家剥削工人的秘密,批判资本主义分配制度的不合理,马克思在《资本论》中创立了劳动力商品理论。他把劳动力商品的价值构成归纳为三个组成部分;(1)维持劳动者自身生存所必须的生活资料的价值;(2)劳动力的延续和补充所需的生产资料价值;(3)劳动者受教育和受训练方面的费用。在资本主义制度下,资本家凭借占有生产资料的地位,掌握了工人创造的价值的分配大权,成为分配的主体。资本家以工资ΣWi的形式,把再生产劳动力所必需的价值ΣVi分配给工人,而无偿占有了工人在剩余劳动时间内创造的剩余价值ΣMi。不合理的资本主义分配制度极大抑制了广大工人的生产积极性和创造性,严重阻碍了生产效率的提高,阻碍了社会生产力的发展。马克思在这里对资本主义分配的分析既符合逻辑,又符合资本主义分配的实际。追求尽可能多的剩余价值的资本本性必然要求掌握分配权力的资本家把工人的消费品的分配限制在劳动力价值的数量界限之内。然而需要强调的是,马克思这里的分析是站在宏观角度对资本主义分配进行的总量分析或平均量分析,解决的是在全社会范围内对工人创造的新价值ΣYi的分配问题。根据马克思的原意我们只能推导出ΣYi=ΣVi+ΣMi和ΣWi=ΣVi,而不能推导出Wi=Vi。(注意,ΣVi和Vi仅表示再生产总量劳动力和再生产个量劳动力所必需的价值)。我们只需考察一下资本主义条件下资本家的微观分配行为,这个问题就显而易见了。当某一资本家在确定某一特定工人的工资Wi时,他的依据是什么呢?第一,他不会根据该工人的生理特点来考虑维持该工人生存所需的生活资料价值;第二,他对该工人的子女数量以及维持他们生存所需费用也不感兴趣;第三,他虽关心该工人的受教育、受培训的情况,但他考虑问题的出发点并非受教育、受培训的费用,而在于这种教育和培训在剩余价值的生产中可能发挥的作用。他确定Wi的唯一依据就是要看该工人能给其带来多少剩余价值Mi。因此站在个量分析的角度,劳动力价值的三个组成部分对资本家的分配行为没有直接关系。如果我们把马克思对资本主义分配的总量分析误解为个量分析,那么在我们面前就会出现一个按“需”分析的幻影,这是和资本主义分配的实际相悖的。在对资本主义进行总量,平均量分析的同时进行个量分析正是本文探讨资本主义分配二重性的出发点。

二、关于ΣVi在工人中间的分配

由于现行的政治经济学教科书把研究资本主义分配的基点仅放在价值判断上,因此忽视了关于ΣVi这个分配领域的研究。这种片面的分析方法不仅不利于我们准确地认识资本主义,而且也不利于我们对当前正在推进的分配制度改革的探索。马克思在研究资本主义工资时,着重从总量或平均量的角度分析了劳场上价值ΣVi到工资ΣWi的转化(或V到W的转化),而对资本家如何将ΣVi分配为若干个个量工资Wi的行为分析着墨不多,但有所论述,下面我们从马克思的平均劳动力理论出发在以下两个领域对ΣVi的分配进行分析,以说明资本主义分配对提高生产效率所具有的促进作用。

资本家购买劳场上的过程同时也是资本主义分配的过程。首先我们来考察资本家在劳动力市场上的初始购买。资本家购买行为的基本准则是按“质’论价,这个“质”不是再生产这个劳动力所必需的价值,而是这个劳动力自身的质量。劳动力这种商品同其它商品相比,个体差异性更为显著,由于劳动者年龄、性别、体力、智力以及文化、技术水平不同,因而劳动能力存在着不同程度的差别。资本家按照出卖者劳动能力的大小来确定他们的工资,高“质”高价,低“质”低价,严格认真,毫不含糊。劳动力在进入劳动领域之前是一个潜在的东西,只能根据劳动者体格的外在表现,劳动经历、受教育培训的经历来大致估计。因此资本家在购买初始,往往要设计一个低工资的试用期,根据劳动者在试用期的表现来决定是否购买,来调整购价,以便使按“质”论价更为准确。我们以上的分析是否和马克思的劳动力商品价值构成理论矛盾呢?不矛盾。马克思说过:“如果一个劳动者生产一种商品所费的时间比社会必要的时间显著地更多,如果他个人必要的劳动时间显著地与社会必要的平均的劳动时间有差别,他的劳动就会不能当作平均劳动,他的劳动力就会不能当作平均劳动力来看。这样的劳动力就会全然不能卖出,或只能在劳动力的平均价值以下卖出。”(《资本论》,马克思, 1963年12月第2版第342页)从马克思的论述我们可以看出,资本家按“质”论价的购买行为是建立在平均劳动力价值的基础之上的。平均劳动力价值的渊源仍然归结到劳动力商品价值三个构成部分这个平均值上。对于分配主体的资本家来说,他遵从按“质”论价购买法则的原因是显而易见的。如果他的购买行为悖于这种法则,不是人才流失,就是为劳动者在生产领域里积极性的发挥设置第一个障碍,轻者影响其利润,重者受到破产的威胁。由此可见,在资本家购买行为背后,存在着一个有效的约束——资本追逐剩余价值的本性。在这里,资本家购买行为的“合理性”与其追逐剩余价值的目的性密切地结合在一起,使其购买行为在潜在劳动的分配领域具有“按劳分配”的外壳。对于分配客体的工人来说,如果其劳动能力不能达到平均劳动力水平之上,面临他的不是失业,就是低于平均劳动力价值的工资。这种劳动力市场的交易机制所形成的压力必然要求劳动者在进入劳动力市场之前,努力学习文化科技知识,尽可能提高自身素质,以便以后能顺利地以尽可能高价来出卖自己的劳动力。

其次我们分析在劳动者进入生产领域之后资本家对劳动力的不断购买行为。如果说资本家对劳动力的初始购买注意的是劳动者劳动能力的大小,那么在生产领域资本家更为关心的是劳动者劳动能力的发挥。资本家购买劳动力不是目的,而是作为榨取剩余价值的手段来使用的,谁能给资本家创造更多的剩余价值。就给谁分配更多的工资,以此来刺激生产效率。在这里,工人的工资Wi成为他创造的新价值Yi或剩余价值Mi的增函数,用数学公式可以简要地描述为:Wi=f(Yi),dWi/dYi>0或Wi=f(Mi),dWi/dMi>0。从微观上看, 某一工人的工资Wi 和再生产该劳动力所必须的价值Vi并无直接的函数关系,劳动能力发挥差别、劳动成果的差别表现为工资的差别。马克思说:“在不同劳动者从事相同的职业的时候,存在着工资的个人差别。在直率公开而无任何掩饰地以劳动力本身出卖的奴隶制度内,我们也可以不致引起任何幻觉地,看到这种个人差别。不过,有这点区别:平均以上的劳动力的利益或平均以下的劳动力的不利,在奴隶制度中,属于奴隶主,在工资雇佣劳动制度中,却属于劳动者自己,因为在一个场合劳动力是由劳动者自己拿来出卖,在另一个场合则是由一个第三者。”(《资本论》,马克思,1963年12月第2版第589页)马克思在这里通过把资本主义分配和奴隶制下的分配加以比较,旨在说明资本主义分配掩盖了雇佣工人的剩余劳动,而奴隶制的分配掩盖了奴隶的必要劳动。但这里的分析也同时说明了资本主义分配已经把劳动者的“劳动所得”和其劳动成果密切联系在一起的客观事实,隐含了资本主义分配合理性的一面。当然,资本家这种分配行为并非来自其“公平的天性”,其根本原因仍源于对剩余价值的追逐。从泰勒的“动时研究”和“计件工资制”出现以来,资本家就一直孜孜不倦地追求如何科学准确地测量劳动,以便把工资Wi作为提高生产效率的有力杠杆。在当今一些发达资本主义国家,测量劳动成果的方法多种多样,刺激生产效率的分配方式层出不穷,不仅能很好地测量物化劳动成果,而且对于难度很大的群体协作的活劳动检测的难题也给予较好的解决,甚至已把脑力劳动测量的科学化作为追求的目标。

三、资本主义分配二重性给我们的启示

第一,多年来,我们对资本主义分配的分析研究,只重视宏观分析不重视微观分析,只注意对它的批判、否定,忽视对其合理因素的借鉴、吸收。在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改革开放,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新形势下,我们应当全面深入地对资本主义分配进行分析研究,不仅要进行总量、平均量的宏观分析,而且要进行个量的微观分析。不仅要从伦理学的角度来认识资本主义分配制度的罪恶,而且要从经济学的角度用辩证的观点来认识它的双重属性。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在批判它的同时,吸取其合理因素,为我们正在进行的分配制度改革拓宽思路。

第二,目前我国的分配制度改革正在向纵深发展,个人收入分配的基本原则已经确定,即:个人收入分配要坚持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制度,体现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同时企业有权在职工工资总额增长率低于企业经济效益增长率,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低于本企业劳动生产率增长的情况下,根据劳动就业供求变化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自主决定工资水平和内部分配方式。这意味着企业内部的分配权力将由政府转向企业。实际上是转向以企业法人代表的管理层,在中小企业几乎是转向企业法人代表个人。在这样的形势下,是否能将按劳分配落到实处,是否能在使用其它分配方式时坚持机会均等原则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企业法人代表的个人行为,而企业法人代表的分配行为是否合理直接关系到职工积极性、创造性的发挥和生产效率是否能不断提高。从目前实行“工效挂钩”企业内部分配情况来看,有些分配主体的分配行为不尽人意。主要表现在,平均主义还未从根本上打破,干好干坏一个样的现象还有不同程度的存在;有些分配主体滥用分配权力,顺我者多分,逆我者少分,甚至借分配权力受贿;分配主体对劳动检测科学化不感兴趣,凭印象、凭感觉决定自己的分配行为,表现出较大的随意性。这些不合理的分配行为都不同程度地挫伤了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影响了生产效率的提高。笔者认为,导致这些问题发生的主要原因是缺乏一个有效约束机制来约束分配主体的分配行为。在资本主义分配过程中,对资本家分配行为的约束来源于他对剩余价值的追求。这种约束是利益约束,自我约束,因而是强有力的。而我们现行的约束是外部约束、伦理约束,显得软弱无力。因此建立一个把分配主体的分配行为与其个人物质利益密切联系在一起的约束机制才是明智之举。

第三,要想解决企业效率不高的问题,从分配角度来考虑解决方法应注意做好以下两个方面的工作。其一通过完善分配机制使我们的企业真正成为追逐利润最大化的经济实体。这就要求我们把企业效益和职工可以分配到个人收入密切结合起来,把企业效益和企业法人代表的物质利益结合起来。从某种意义上说,后者更为关键,资本主义企业行为的微观合理性正源于此。目前我国在分配领域执行的“工效挂钩”政策,注意力集中在企业效益和职工个人收入的总量结合,而对企业效益和企业法人代表的利益结合注意不够,还未建立起一个有效的对企业法人代表的激励约束机制,只在采取诸如重奖之类的不规范激励,至于约束,就更显得软弱无力了。因此尽快出台一个有效的、具体的、可操作的企业法人代表的激励约束法规已势在必行。其二,要建一个健全的市场分配体系,让企业在市场上机会均等,在同一个起跑线上竞争,这样才能使企业行为的市场评价准确化,使企业获得的利润、上交税金,职工收入能准确地反映企业的经营成果,进而调动企业的积极性,解决困惑我们多年的企业效益差的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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