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独立是农村老年人晚年幸福的首要条件&用霍曼交换理论对农村老年人养老方式的分析与建议_生育率论文

经济独立是农村老年人晚年幸福的首要条件&用霍曼交换理论对农村老年人养老方式的分析与建议_生育率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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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养老方式综述

目前在我国的大部分农村地区,家庭养老仍是养老方式中最主要也是最普遍的一种方式。家庭养老的主要内容就是由子女向自己年老的父母提供经济支持、日常生活的照顾以及精神上的慰藉。同时,在极少数无子女且无继(养)子女家庭仍存在着集体供养形式,即由集体出资请专人照顾老人生活(五保户或养老院形式)。90年代以来,一种旨在提高老年人自我保障能力的新形式出现了,这就是社会养老保障制度。这三种养老方式对老年人的晚年生活都起到了不同的影响,也各有利弊。下面将逐一做简要分析。

1.1 社会养老保障

农村社会养老保障是90年代初由民政部在全国推行的,它提倡每个人都为自己的老年生活负责,从年轻时起,就为自己的将来积蓄一笔基金。这笔基金由国家、集体、个人共同承担,通过基金运行中的保值、增值,支付年老时一定的生活费用。这种积累式的养老保险的建立无疑是今后养老方式的一个方向,对解决我国工业化和人口年龄结构变化给家庭养老带来的冲击以及提高老年人生活质量都有重要的影响。 但自1992年在全国推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以来,虽然取得了很大成绩(到1996年底,全国已有15751个乡镇建立了农村社会保障网络), 但也存在很大问题。其中最严重的就是养老金被挤占挪用,非但不能保值、增值,而且连原始基金也流失了,以至在很多地方,已不能像原先承诺的那样给农民发放养老金。给付水平得不到保障,社会养老保险就不能健康发展,也不能对农村老年人的养老问题起到应有的作用。同时,农民对养老保险制度心存疑虑,认识上还不十分清楚,投保的积极性并不高。以山东省泰安市为例,这个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开展较好而受到民政部表彰的地区,其年保费收入至今未能超过第一年的水平,人均保费的提高和参保人数的增加也都徘徊不前(王海江,1998)。因此,从长远来看,虽然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我们应该坚持的方向,但对今后一、二十年内要进入老龄阶段的人们来说,即使养老保险制度正常运行,也会因投保时间短,投保金额少而使养老保险金在养老中只能起辅助作用。

1.2 集体供养方式

集体供养方式有两种:一种叫五保户,即由集体供给钱粮,本人自理日常生活;另一种是几个或几十个五保老人集中在一起,由集体雇请专人照顾他们的生活,叫敬老院。集体供养的老人大都是没有子女,他们的生活质量主要由集体的经济状况决定,在集体经济比较富裕的地区,老人的生活水平比较好,但是在集体经济比较落后的地区,老人的生活状况就比较差。据1996年某县的调查,某敬老院每人每月仅有24元伙食费,生活相当艰难(乔晓春,1998)。1991年我在河南荥阳县高村乡一个村庄调查时也发现,那里一个敬老院里的老人每人每天的菜钱只有0.30元。随着包产到户政策的实施,集体经济在很多地方都被削弱了,部分村庄被分光、吃光、卖光了,农村集体组织软弱涣散,乡村级的福利机构的命运也就可想而知。所以,虽然集体供养制度解决了这部分老人的养老问题,但生活质量的低劣是无法解决的。

1.3 家庭养老方式

家庭养老是我国主要的养老方式,也是我们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之一。家庭养老和其他养老方式相比,具有很大的优越性,其一,我国农村家庭既是生活单位,也是生产单位,家庭养老使老年人和子女一起进行生产劳动,父母帮助子女照顾孩子或料理家务,子女为父母提供经济支持和老年时的生活照料。这种养老方式对子代和亲代来说是互惠的,同时,它体现了老年人的价值,因而能够提高老年人在家庭中的地位。其二,家庭养老大都采取代际同居的形式(或居住地很近),这种居住方式使老年人能和各个年龄段的人接触(子女、孙子女),有助于老年人保持参与社会生活的活力,延缓衰老。同时,代际同居给老年父母带来的精神上的慰藉是独居或其他养老方式所不能比拟的。随着经济条件的改变,这种养老方式将面临挑战。虽然在我国敬老尊贤的文化代代相传,但子女对老年人的供养一直有很多问题。如1995年在陕西宣平县的百户家庭养老状况调查,发现在养老问题上,子女孝敬老人或基本能履行赡养义务的只占44%,在赡养问题上争争吵吵的、有分歧和矛盾的或尽赡养义务有困难的占36%,不尽赡养义务的占17%,因赡养问题引起纠纷、告状诉讼的占3%(李长通,1998)。 另外一份对山东农村的调查发现,老人与子女之间因养老问题近2年内发生过纠纷的家庭占51.4%,基本无纠纷的占48.6%(薛兴利等,1998)。这些数据表明,农村养老问题是普遍存在的,半数以上的老人在自己年老体衰时或仅得温饱,或被众子女皮球一样的踢来踢去,甚至被遗弃。一句话,低劣的生活水平。

2 家庭养老的问题在哪里?

2.1 是否有足够的子女来赡养老人

子女数对家庭养老的影响问题存在着很多争论(夏传玲,1995;桂世勋,1995;郭志刚,1996,等),不过这些讨论多依据的是城市的数据或全国的数据,与农村的情况并不很相同。在农村供养中一般是这种情况,即如果只有一个儿子,则这个儿子承担父母的全部生活费用(也可通过给女儿招婿上门来达到这个目的);若有一个以上的儿子,则由诸子分担父母的生活费用,这时女儿可不承担任何责任;只有没有子女又没有继(养)子女的老人才靠集体供养。可以说,在农村地区,单子女和多子女家庭对养老并没有本质上的不同,甚至单子女的老人生活还要好于多子女老人。如果有区别的话,只应是有子女和没有子女对老年生活的影响最大。

目前我国60岁以上的老人是生育率比较高的一个群体,终生累积生育子女数一般达5~6个,去除死亡率的影响,这批老人在达到60岁时一般还有3~4个子女,所以,子女数对他们来说,不构成养老的主要问题,对今后一、二十年内陆续进入老年期的老人来说,虽然生育率因计划生育的作用而有所降低,但同样不是个大问题。这里,我们以1992年对38万人所做的生育率调查为例进行说明。

表1 1992年农村育龄妇女年龄别队列累积生育率

年龄(岁)4041 42 43 44

累积生育率 2.8

2.95

3.08

3.17

3.31

年龄(岁)4546 47 48 49

累积生育率 3.43 3.58

3.71

3.84

3.55

资料来源:1992年中国生育率抽样调查数据集,中国人口出版社。

1992年40岁以上的女性,将在2002年陆续进入老年期。我们把40岁以上女性的累积生育率当做她们的终身生育率,即假定她们40岁以后不再生育子女,从我国的情况看,这是可行的。从表上可以看到,平均每个女性都有至少2.80个子女,也就是每对农村夫妇都有2 个以上的子女(去除死亡率的影响仍是如此,而且,1992年中国生育率抽样调查的数据低于实际情况)。这样,在他们进入老年期后,就不会因为子女数的影响(即没有子女)而使晚年生活得不到家庭的帮助。实际上,生育率下降不一定就对家庭养老产生不利的影响,子女少的家庭可使子女受到较好的教育,以后更好地回报父母,子女少的家庭父母可以适当积蓄以备养老,并且因为子女少,他们就无处推诿养老的责任。至少在最近一、二十年内,在农村地区还不会因为子女数太少而影响家庭养老。

2.2 子女外出打工对养老的影响

自80年代以来,越来越多的农村劳动力流入城市,据1995年的资料估计,全国流动人口已达到8000万(陈浩,1996),在流动人数增多的同时,流动范围也不断扩大,由原来的离土不离乡逐渐到了向外县市、外省市流动,其中大部分是从不发达地区流向发达地区(从河南、四川等地流向北京、上海、广东等地);从农村地区流向城市地区。随着流动范围的扩大,造成农村地区青壮年劳动力的减少,有人称之为工业化对家庭养老的冲击。这个冲击力量到底有多大呢?

据调查,在农村流动人口中,最活跃的群体是中青年男性和未婚女性,虽然目前农村的中青年妇女也有一部分脱离土地,转入非农产业,但多在乡镇企业上班,或只在当地从事商业经营活动,其流动半径一般比男性小,流动频率也比男性低(蒋爱群,1996),而未婚女性多在外出打工几年后即回家结婚。

在家庭养老中,行使日常照料之责的主要是女性,且主要是已婚女性,而男性则是提供整个家庭经济支持的角色,他在与不在,不会给家庭养老造成太大的影响;相反,由于外出打工的收入高于在家种田的收入,老人的生活反而会因为家庭经济条件的好转而得到一定的改善。因此,家庭养老的问题并不在于子女数的减少或子女外出打工而没有人赡养,而是在有人赡养的情况下,老年人的生活水平依然比较低劣。从前面的数据中可以看到,半数以上的家庭都在养老问题上发生过纠纷,而且从发生纠纷的原因来看,90%主要是儿女的责任(薛兴利等,1998)。这说明并不是没有子女养老,而是子女不愿养老,在这种情况下,老年人的生活质量就比较差,表现为①老年人的衣食住行等条件都劣于子女。这种情况不仅在经济贫困地区是如此,在经济较发达地区也是这样,子女并不因自己富裕就会照顾老人。在苏南一带农村,晚辈盖洋楼,长辈住老屋或在楼旁搭一小屋的现象已相当普遍,并且住房占地问题常常是乡村两代人产生矛盾的焦点,在一个多子女家庭,兄弟间经常为了能在仅有的土地上翻盖新房而对老人的归属相互推诿,引起老人的悲伤(周怡,1997)。②由代际收益的差别导致了老年人在家中较低的地位。农村老年人在到了由子女赡养的年龄时,往往已年老体衰,没有什么经济收入,也不能做什么体力劳动,而子女则大多正处于年富力强的阶段,可以通过劳动或其他手段获得较多的经济利益和社会地位。同时,农村老年群体在受教育程度上普遍低于其子女,计划生育政策的执行又使家庭的重心转移到了孙辈身上,这些都造成了老年父母较低的家庭地位,并且老年人也认同了这种地位。比如,在对山东农村家庭养老的调查中,当问到老人你认为自己的生活水平与子女相比应是高、是低、还是一样时,回答应高于子女的没有,应稍低于子女的占53.6%,应与子女一样的占46.1%。应稍低于子女的理由是:自己老了,靠子女养老,低点应该,子女挣钱不容易,我有饭吃就行(薛兴利,1998)。这种情况使子女和老人都没有充分认识到老年人的基本权利,在有些家庭,甚至出现了虐待老人的现象,如不给老人足够的口粮,甚至打骂、遗弃老人等,应引起社会的高度重视。

3 原因分析

3.1 孝文化

孝文化是文明进步到一定阶段后才出现的,老年人并不是一开始就受到社会和家庭的尊重。在原始社会里,为了保存种群的生存和延续,老年人和无行动能力的人会被很残忍的杀害或遗弃(爱德华·泰勒)。这是个跨文化的现象,在很多民族的原始时期都是如此,但在后来的发展中,随着文化的出现和日益完善,人们身上的超我机制深深地压制了这一点,而代之以各种各样的敬老文化。从经济方面说,孝文化出现的物质基础就是生产力有了足够的发展,剩余的生活资料足以养活老年人。而且在农业社会里,简单的耕作方式使老年人的经验和智慧受到尊重,所以,在我国这样的农业社会就发展出一种完备的孝文化。社会为了通过控制家庭而控制个人,也把孝推到了很高的位置。这样,孝顺父母就成为基本的社会规范,人们在自觉遵守的同时,也感到压力,人们把赡养父母当作一种义务和责任,是不得不如此的,而不是从心里愿意如此。

对孝这种社会规范的遵守有时也有功利的目的,法国汉学家米歇尔·卡尔济埃通过对汉代家庭的研究得出这样的结论:“情感方面,从以越来越炫耀的方式表现孝中,看出家庭关系加强,诸如儿子拒绝官职以照顾年老的双亲、自毁身体将自己的肉供父母进食、父母亡故时过度悲伤直至精神失常、守墓守孝时禁欲隐居、遵守净礼之类等等。这些孝心表现常常过分,但它不仅仅符合新的情感氛围,也必须将其视为一种行为准则,目的是引起别人对自己的重视,甚至以此向政权当局邀功请赏。在挑选和招聘官员中确实对孝的表现十分重视。新亲情引导到这个方向上去的后果是子女对父母百般顺从。”

这种外在的孝文化在和人的物质利益发生冲突时,就显示出它的软弱性。在我国农村大部分地区,经济还比较落后,老年人没有什么经济来源。因此,供养老人对中年夫妇来说是沉重的负担,尤其是在父母生病的情况下更是如此。这时,子女往往会更看重自身利益而不遵从孝文化的要求去尊老、敬老。

中国文化的另一个特点是关心家族的延伸,把这个当作生活的终极目的和人生意义,只有生了孩子,尤其是儿子,才算是“对得起祖宗”,如果香火断在了自己手上,自己就是家族的罪人。这样,家庭自然会更看重子嗣,而不会把老年父母的利益放在第一位。而且,孝文化的第一层含义就是延续父母与祖传的生物性生命,这一层孝道的实践就是结婚、成家、生育子女(杨懋春)。

落后的经济状况和关心子嗣的心理使我们这个孝文化高度发达的国家并没有把老人放在其应有的地位上。但是,在经济较发达地区,养老对子女并不构成经济上的压力,为什么老年人仍过着较低水平的生活呢(陈俊杰调查的越村,苏怡调查的苏南地区)?除上面说的老年人没有独立的经济来源,还有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作为照料老人主体的媳妇在家庭中的地位和对养老的态度。

3.2 家庭养老中媳妇的地位和作用

在中国农村,照顾老人主要是媳妇的事情,因而,儿媳的态度对老年人的生活就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农村有俗话说“有好儿子不如有好媳妇”,另一句与之相应的话是“有后娘就有后爹”,从中可以看到女性在家中的地位。

人们往往认为中国农村女性是在夫权和父权压迫下的柔弱群体,没有决定自己命运的权利,事实并非全是如此。女性在许多家庭事务中都具有很大的权利,从“男主外,女主内”中就可以感受到这一点。在养老问题上,儿媳可以按自己的意愿决定是否和公婆同住,这意愿常常能够得到实现。这也是我国广大农村地区的现实情况。作为和父母有血缘关系的儿子,一般来说他是愿意赡养父母并且和父母生活在一起的,但他是“主外”的,不能决定是否真的这么做。而作为没有血缘关系的媳妇,她和公婆的感情不是一种亲子感情,同时,儿媳是琐碎的家务和照顾老人的主要承担者,婆媳之间很容易产生各种各样的矛盾。这些矛盾会影响到儿媳对公婆的态度,从而影响到对老年父母的赡养质量。

3.3 交换理论

社会学家霍曼斯提出的交换理论可以部分地解释养老问题。霍曼斯继承了洛克和亚当·斯密的一些经济学观点,认为社会中的个人都是理性的经济人,个人之间存在着一种互惠的交换模式,即在人们的交换中,双方都得到自己需要的东西,只有对等、互惠,交换才能持续下去。霍曼斯把它归结为一个价值命题,即某种行为的后果对人越有价值,他就越有可能采取该行动,反之,如果某种行为的后果对人没有价值,他就要避免这种行为。当然,一个人视之为有价值的东西或在交换中看重的东西并非全是物质的,也有非物质的,如感激、赞赏等。

我们可以以为在父母和子女之间,也存在着这样一种交换。父母抚养子女,期待年老时能够得到子女的帮助和支持。子女从父母处得到关怀和抚爱,等自己成年后以赡养老人作为报答。但前者是更容易的,因为父母生养子女,更多是出于生物学的本能,并不会考虑到自己年老时可能得不到子女的帮助就不生养子女而子女赡养父母则是一种社会行为,更多是出于道德压力和责任感,当然其中也有血缘亲情的力量,这使交换双方的行为动机和出发点大不相同,因此就出现了“痴心父母多,孝顺儿孙少”的局面。在这里,亲子关系的不对称造成了交换的不对等,在中国文化下这一点尤其突出。

这种交换时间上的跨度也使老年人处于很不利的地位。从子女出生开始,父母就在付出,抚养子女,使其受教育,对农村来说,最重要的开支则是给儿子盖房子和娶媳妇。这几项开支往往会使父母竭尽财力。当儿子结婚以后,父母毕生的积蓄甚至借来的债务都转化为年轻夫妇的财产,而老人只能靠几亩薄田度日。在最需要帮助的年龄却处于最不利的经济地位。

这种情况在中国的民事习惯中是天经地义的,子代和亲代都觉得这是再正常不过的事。但这种过早的财富代际转嫁却使中国的老年农民处于非常不利的地位,即到了自己的老年,需要子女(儿子媳妇)照顾自己的时候,自己却没有了可交换的有利条件。所有的只是过去生养子女并使子女成家立业的功劳,以及由此而来的子女应该赡养自己的权利。这种权利对子女而言是责任和义务,而子女从自己的利益出发,觉得自己是在付出而无所得;换言之,在新一轮的交换中,老人因没有可交换的资源而处于被动的地位,这使他们的利益常常不能得到保障。

4 建议

从上面的分析中可以看到,要使农村老年人的生活得到保证,最根本的一点就是使老年人拥有一定的生产和生活资料,以此作为换取子女生活照料和经济支持的手段,即运用利益机制诱导人们自觉养老。如果老年人有自己的财产,使子女在养老时不感到太大的压力,则养老对双方来说都是比较愉快的事,既满足了亲情,又减少了因经济原因而起的冲突。即使子女不肯养老,老年人也可以用自己的生产和生活资料换取老年时的被照料。以城市为例,城市老人的子女数一般少于农村老年人,且工业化的冲击在城市也大于农村,但城市老人的生活水平一般都高于农村老人。究其原因,除了城市较好的生活和福利条件外,最重要的一点就是城市老人较高的收入水平,使他们在年老时能有一笔积蓄,同时,大多数城市老人都有退休金且退休金是指定给老人本人的。也就是说,城市老年人在经济上大多是可以自立的,这保证了他们较高的生活水平。

对农村老年人来说,他们大多没有积蓄,按照广大农村的民事习惯,儿子结婚后,新房子乃至大部分的家具就成了新婚夫妇的财产。老人仅有的生产资料就是土地,但是老人对土地没有明确权利,当他们年老体衰不能耕种时,土地就自然转移到儿子手中,由儿子代为耕种,同时儿子给年老的父母按季节供给粮食。这时儿子往往觉得自己是在赡养老年人,是在付出,而不认为土地收益的一部分本来就应该归父母所有,同时觉得土地归自己是应该的。大多数老年人也持这样的看法,因为当年他们自己也是这样从年老的父母手中继承了土地并在较低的水平上赡养父母,所以他们不能以土地使用权的所有为理由要求使用土地的子女供给更多的生活资料,使自己过更好的生活。土地的权利和利益主体的不明确导致了老人普遍较低的生活水平。

要解决这个问题,最重要的就是要明确老人是他们所承包土地的权利主体和利益主体,即便是子女代为耕种时也如此。老人有权决定自己生前或去世后由谁继承土地的权利和利益。如果老年人是和子女同住,则在老年人进入60岁以后应进行一次土地丈量,把应属于老人的那部分田产划出来以供养老之用。我国古代也有这种做法,如“诸子分家,父母得留赡养财产(主要是土地),各地普遍如此,有膳田、香火地、养老地等称谓”(吕美颐,1997)。应该明确这部分土地的产出应归老人所有,若哪个子女愿意养老,在他给老人提供经济的和日常生活照料的前提下,他可以由老人授权拥有土地的使用权,并在老人去世后继承土地的使用权。如果子女不愿养老,他们就不能拥有和继承土地的使用权,可按以上原则由集体出面请人供养,土地的产出及以后的使用则归愿意照顾老人的人所有。这种做法也有利于农村养老的产业化发展,即将无子女老人以及子女不愿赡养的老人集中起来养老,同时把这些老人的土地集中起来耕种。为了鼓励家庭养老或养老产业化,国家应对老年人的生产资料给以特别的照顾,如减免农业税和各种提留等,是土地真正能成为经济支持的一部分。由于不交各种税费,老人经济自立的时间也会更长,土地的吸引力也会更大。子女会为了自身的利益而愿意养老,并且提高老年人的生活水平。

由于工业化的冲击,很多农民外出打工,在一些地区出现了土地撂荒现象,好像土地对农民的吸引力变小了,也使人怀疑用土地使用权的继承这种办法养老的可能性。但在农村,土地永远是人的命根子,是农民抵御外部风险最基本、最可靠的保障。所以那些经济发达地区的农村,人们宁可使土地撂荒或承包给别人耕种,也不愿丢掉土地的使用权。尤其是新的土地政策的出台,即“添人不添地,去人不去地”和延长承包期30年的政策更使土地的价值提高不少。假定老年人60岁开始被赡养(实际情况是我国农村老年人60岁时的平均余寿健康期是10年左右,即这个时期还能从事一定程度的生产活动),我国60岁农村人口的平均预期寿命是男15.77年,女18.36年(圣明等,1998),在经过十余年的赡养期后,土地其余十几年的收入就尽归赡养者所有,如果国家继续延长承包期,收益的时间还要延长,这对赡养老人的子女、集体以及养老产业的开发者来说,都是很划算的,因而是行得通的。

5 结论

在我国大部分农村地区,目前有三种基本的养老方式:社会养老保障、集体养老和家庭养老,其中,集体养老只涵盖很小一部分老人,社会养老保障虽是今后发展的方向,但对今后一、二十年内要进入老年期的人来说,还发挥不了太大的作用。家庭养老是最主要的形式,它虽然具有很大的优越性,但也存在着很多问题,如老年人的生活水平普遍较差,老人在家中的地位较低等。种种原因中,最根本的一点是老年人没有独立的经济地位,导致自己年老时处于被动的交换地位。因此,我认为应该利用利益机制来改善养老状况,明确老年人对土地的权利主体和利益主体的地位,使子女在养老的前提下,才能得到土地使用权的拥有和继承,使养老在较好的交换条件下进行。同时,政府也应用减免老年人农业税和各种提留的手段支持农村的家庭养老事业。

应该说明的是,对大多数老年人来说,养老中经济因素虽是最重要的因素,但不是唯一的因素,不能由此而否定家庭中的亲情、孝顺观念,而应大力提倡敬老、尊老的文化。同时,养老田并不能解决所有的问题,如老年人的大病医疗、社会养老保险的开展。相反,社会养老保险是提高老年人经济自立能力的重要手段,应该尽快而有效地普及发展。这些方式综合起来,多管齐下,才有利于农村养老问题的解决和农村老年人生活质量的提高,早日达到联合国提出的独立、参与、照顾、自我实现与尊严的老年人生活目标。

注:本文为北美基督教联合董事会亚洲高教基金资助课题。

收稿时间:199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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