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期货市场发展中应注意的几个认识问题_期货市场论文

我国期货市场发展中应注意的几个认识问题_期货市场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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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期货市场在短短几年时间内从无到有,取得了长足的进展。在理论上,承认了期货市场是市场经济发展的产物,与社会制度无关;承认了期货市场在市场经济中回避风险、发现价格、统一市场的特殊功能;承认了期货市场对促进国内市场开放和与国际市场接轨的有益作用;承认了投机在期货市场中的必要性。总之,中国要不要期货市场的问题在理论上已经解决。在实践中,期货市场也迅速发展起来。据统计,1993年底经国家工商局注册登记的交易所已达30多家,期货经纪公司数百家。然而,目前对期货市场在我国市场建设中处于什么位置以及如何发展的一些基本问题,人们的认识就不那么一致和清楚了。这种认识的不统一,势必带来政策走向的歧异和不定,将严重制约我国期货市场的规范和健康发展。因此亟待辨明方向、统一认识。

一、以发展现货市场为主还是以发展期货市场为主

在培育我国市场体系的过程中,有人认为,目前甚至较长一段时间内,商品市场建设的主要内容应是发展现货市场,也有人认为重点应是发展期货市场。究竟谁是谁非,这是必须明确的问题。

现货市场与期货市场是商品市场体系中两种具有不同职能、不同作用的市场形式。现货交易是买卖双方在一定时期(即期或远期)内根据契约规定进行实物交易,目的是买到或卖出商品,实现商品所有权的转移。期货交易则是以信用为基础,在规定的场所(交易所)买卖标准化的期货合约,其主要目的是转移现货交易中的风险(即套期保值)或投机获利。期货交易一般只是期货合约所有权的转移,不涉及商品本身所有权的转移,只有极小部分进行现货交割,通常仅占交易量的1-2%。期货与现货市场尽管具有不同职能,但二者是互补而不是相互取代的关系,也不存在从低级向高级的全面过渡。它们相互关联、相互补充,共同促进市场经济的繁荣。期货市场优越于现货市场最突出的一点,就是创造了套期保值的机制。而这一机制作用的发挥又是以现货市场为基础的,即通过取得与现货市场相反的买卖地位的方式来防止因价格变化而造成的损失。而且期货市场也要以现货市场为最终实现形式,未平仓的合约最终交割是以现货的形式表现出来的。可见,离开现货市场,期货市场就失去了存在的基础,也就不可能单独存在。

从市场发展的历史考察,期货市场是在现货市场充分发育的基础上,为弥补现货交易的缺陷,或者说为使现货交易更完善而发展起来的市场形态。国际经验表明,期货市场的顺利发展,除要求具有充分发育的现货市场外,还需要一系列条件:首先要有健全的市场经济体制,包括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价格体制、现代企业制度、金融体制、财税体制、外汇体制等;其次要有强大的物质基础,如发达的交通运输、信息网络及风险防范体系;第三,需要具备人才条件,即一大批深谙期货交易知识、理论、技术、会外语,懂法律,善于经营管理的人才;第四,市场观念的形成,特别是信用观念、诚实观念及风险观念的增强,是发展期货市场不可缺少的;第五,完善的期货法规体系和组织管理制度(这是至关重要的)。可见,发展期货市场的条件是很苛刻的。当然,我国经过十多年的改革和发展,已在一定程度上具备了发展期货市场的条件。特别是随着向市场经济转变,竞争性部门的价格已基本放开,从而价格也就更具有弹性和波动性。为了消除市场价格波动的风险,以便指导生产和流通,引入期货市场机制,发展期货市场是必要的,也具有一定可能性。但从总体上看,我国现货市场目前发育还不成熟,市场经济的基础还较弱,大力发展期货市场的条件并不完善。物别是由于期货业天生的投机性和高风险性,在很长一段时期内期货市场不宜自由和过度发展,不宜超过试点阶段。否则,一方面可能助长社会的投机心理,加剧市场的不稳定;另一方面,可能出现交易者寡,有场无市,浪费资源。这两种情况对商品流通体制改革和整个商品市场体系发育都是不利的。

综上所述,我认为,在较长一段时间里对期货市场和期货业应积极试点,但应实行有控制发展的方针。市场发育的重点要放在改革现有流通体制,加快统一、开放、竞争和有序的现货批发市场的形成上。发展现货批发市场对于深化流通体制改革、加速商品流通、节约流通费用、培育市场机制、规范交易行为,加强市场管理和宏观,调控等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盲目追求期货市场而忽视了现货市场这一市场体系的主体和基础作用,将严重影响市场体系的健康发展,降低市场效率。

二、期货市场应先发展后规范还是先规范后发展

从世界期货市场发展史看,期货市场经历了一个由产生、发展到逐步完善的过程,即在发展的基础上,逐步规范化的过程。基于此,有人认为,中国期货市场发展也应按这种方式进行,即发展在先,规范在后。近年来中国期货市场发展的现实表明,我国正在按这种思路走。我认为这是发展我国期货市场的一个误区。

任何新生事物的发展都有一个由低级向高级,由不完善到完善的过程。新生事物的发展没有借鉴的可能,因此只能在实践中摸索前进。世界期货市场的规范化,的确是在发展的基础上实现的,但前人为此也曾付出过沉重的代价。中国今天是在世界期货市场已高度发达的基础上移植期货市场,完全不必重复前人走过的痛苦历程,而应充分利用他们的经验,少走弯路。的确,中国过去十多年的改革过程中,有许多改革措施是中国创造的,是有中国特色的,没有可借鉴的世界经验,因此只能靠自己摸索,在摸索中发展,在发展中规范。但不能因此而得出结论,认为中国的期货也只能先发展后规范。实际上,象期货市场这类典型现代市场经济的产物,重要的是其规范性和国际性。从世界范围来看,许多国家尽管社会制度、基本国情不同,但期货市场的规范化措施都是大体相同的。而且,中国期货市场发展的最终目标也是国际化。因此,我们在期货市场规范化的问题上,应更多地强调按国际惯例办事,而不应片面强调中国特色。

从国外的实践来看,期货市场要实现转移价格风险、发现竞争性市场价格、统一市场、稳定生产的功能,要充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和容量大效率高的特点,要充分保护所有期货市场参与者的利益,需要健全的组织管理体系和完善的法规制度保障。大凡具有国际影响的交易所,每日交易量高达几十亿美元,如此庞大的资金流,若没有规范化的管理,难以保证有序运转。从这个角度上说,规范化是现代期货市场的生命。实际上,现在我们已经体验到了先发展后规范的不良后果。比如最直接的一个问题就是期货交易中出现的大量欺诈现象。据有关专家统计,1993年在我国沿海沿江和内地大中城市,存在着数以百计的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地下经纪”公司,其中不少是具有海外背景的“地下公司”。另外有几十家已注册登记的期货经纪公司,也在实际操作中存在程度不同的私自“对冲”、“对赌”和“吃点”的商业欺诈行为。他们钻我国期货市场规范化程度低的空子,扭曲了期货市场的正常功能,损害了客户的利益,败坏了期货交易的名声。可见,我国期货市场发展的当务之急是借鉴国际经验,加强规范化管理,即加快期货交易的立法进程,成立国家期货监管机构和全国期货行业协会,健全期货交易所的自律机制,尽快将我国的期货市场纳入规范化管理的轨道。

三、期货交易所的设立是自由竞争还是规划调节

关于这个问题我国理论界分歧较大。不少人认为,从理论上说,期货交易是市场经济的产物,期货交易所的设立也应该体现市场经济的原则,实行自由竞争和优胜劣汰。从现实来看,作为当今世界期货业霸主的美国,其期货交易所的设立和解散也完全是自由竞争,只要符合联邦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CFTC)的法规,均可经审核注册,若运转不下去则自然关闭。从世界期货市场发展史看,当今有影响的国际期货交易所也都是从大批期货交易所中,经过市场竞争优选出来的。

如何认识这个问题呢?我认为,设立期货交易所最基本的原则应是成本与效益原则,也就是说,究竟是自由竞争还是规划调节,应该以能否在最大程度上降低成本(包括社会成本和经营主体成本),提高效率(包括社会效率和经营主体效率)为标准。按这一原则,我们可以从下面两个方面来具体思考这个问题。

首先,中国的现实情况与西方国家是有区别的。其一,中国正处于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化的过程中,市场经济还不成熟,作为中国经济主体的国有经济并未完全成为市场的主体,市场竞争的环境条件很不完善。其二,中国在体制转化过程中,经济运动还是以政府推动为主,各地设交易所在很大程度上还是一种政府行为,而非市场行为。加之中国目前普遍存在的部门和地方本位主义,在这种情况下,期货交易所的设立若实行自由竞争,很难体现成本与效率原则,而往往容易出现一哄而起,盲目建设的局面。现实也证明了这一点。一些地方和部门的领导,对什么是期货市场,哪些商品可以搞期货交易,以及期货市场的基本规则等,还没有弄清楚,就忙于建立期货市场,并将那些不易标准化,难于进行期货交易的商品也拿来搞期货交易。结果期货市场的社会功能没有很好发挥。很多市场交易清淡,收不抵支,造成极大的资源浪费。须知,期货市场本身有个规模效益问题,交易量若不能达到相当规模,期货市场的功能不能发挥,交易所也不能正常运转。因为交易所固定成本大,运转费用高,如深圳有色金属交易所每年开支要180多万元,据测算,每月交易额必须达到10亿元才能收支相抵。

其次,前文曾提到,中国期货市场的建立,是在世界期货市场已发展一百多年的基础上进行的。国外在期货市场建设方面积累了大量经验教训,这些经验教训是付出了巨大成本的,如香港棉花期货的失败,就曾造成香港政府补贴14亿港币。我们在期货市场设立方面应充分利用前人的经验,以达到节约成本,提高效率的目的。国际经验证明,地址选择正确与否关系到期货交易所的成败。而地址的确定往往是由资源、消费、金融、通讯、运输等多方面因素综合决定的。一般的规律是,交易所选址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是商品流通和集散中心;二是商品主要产地;三是金融贸易中心。总的来说,农产品和矿产品交易与生产量大小有直接关系,地址宜选在产地;再加工产品与消费量密切相关,地址宜选在商业和消费中心或运输便利的交通枢纽地区。除此之外,还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具体的选择应从多方面综合论证,只表面具有某些因素不一定能成功。比如美国1978年恢复锌的期货交易,终因地址不当而失败;八十年代初,石油期货交易刚开始进行时,美国几家交易所都同时进行取暖用油的期货交易,而只有纽约商业交易所很快以其优势而居于统治地位,其他几家则逐渐消失。

综上所述,我认为,从成本与效率原则出发,中国期货交易所的设立需要由国家加以统筹规划和合理引导。当然,国家的规划并不是排斥竞争的,也不是要限制创办市场的积极性和客观需要。相反,应保持适度竞争,以调动经营者的积极性。比如规划时,每种交易商品不应只设一个交易所,因为这容易形成垄断,不利于市场竞争,而且与中国的大国国情不符,同时,这一布点是否合理,因缺乏竞争的检验尚不得而知。因此,在试点阶段,每种商品规划2-3个交易所应该是可行的。至于这几家是否都能生存下去,那就看它们各自的竞争和生存能力了。

四、如何认识政府对期货市场的调控和管理

期货市场是一种管理化程度要求极高的市场形态,除完善期货交易所的微观自律机制外,加强政府的监管是必不可少的。目前,关于中国期货市场的模式,一般的提法是“建立一个在国家宏观调控下的期货市场”,这无疑是正确的。但是在如何理解“国家宏观调控”方面,却有不同认识。有人认为,期货市场上投机性极强,商品价格波动较大,政府应该与投机者们的买空卖空行为相对称,选定一个相反的方向在期货市场吞吐期货合约,以达到调控市场、平抑物价、抑制投机的作用。我认为这也是认识上的一个误区。

首先,我们要正确认识价格的波动。随着我国经济体制的改革,特别是计划价格的逐步放开,价格常常出现波动,甚至出现剧烈波动,造成社会动荡,因此往往需要政府进行一定的调控。但现实中却现了这样一种趋向,似乎只要出现价格波动就需要调控,这是对价格波动的“恐惧症”。价格的波动正是市场优化资源配置的过程,是市场功能的具体表现。而期货市场最重要的功能之一就是发现竞争性的市场价格。由于期货市场具有覆盖面广、参与者众、容量大、效率高等特点,其形成的价格往往对于资源优化配置最具有指导性。政府对期货价格的直接调控,实际上是我国经济尚未摆脱计划经济影响,尚未摆脱行政干预的表现。很多人认为,只要不是利用行政手段,而是利用经济手段,那么就是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宏观调控,就不能称为行政干预,他们恰恰忽视了利用经济手段来达到行政干预的目的具有很强的隐蔽性。

其次,我们要正确认识期货交易中的投机。从理论上说,人们对于投机在期货交易中的必要性似乎已经形成了共识,但实际上,很多人仍把投机看作一种不得已而为之的事,在思想观念上仍对投机存在抵触,认为它反正不是一个好东西,有可能应尽量限制它。这种根深蒂固的传统观念需要彻底破除。期货市场的确为投机者提供了舞台,但与此同时,也正是投机者在支撑着期货市场。大量的投机者介入期货市场,一方面,他们以严格的信用保证和风险资本为保障,抓住机会进行风险性投资以获取风险利润;另一方面,他们也吸纳了客观存在于生产商和使用者之间的风险。投机活动也是一种高智力的分析预测和决策活动,正是这种活动提高了市场的层次和水平,可以说,投机者是真正的价格发现者,没有大量的投机者介入,期货市场的功能就难以实现。

第三,期货市场本身具有限制过度的投机和不正当投机的机制。上面说到的投机对期货市场的积极作用,是指的正常投机。在期货市场中除了正常投机外,还存在过度投机和不正常投机的情况,可能造成市场价格不正常的剧烈震动。然而,期货市场在其长期发展过程中,已经创造了限制过度和不正常投机的机制,使市场操纵、垄断、欺行霸市、囤积居奇、内幕交易等非正常行为受到有效抑制。这种机制包括增加或降低保证金额抑制或鼓励投机力度;规定商品报价最小变动额和停板额;规定交易额达到规定数量限制时应主动报告接受检查等等。这些制度和法规将期货投机的选择性限制在有限的范围和程度之内,能在很大程度上使之受到有效监管。

从上述三方面分析看出,政府不应直接介入期货市场干预价格波动,否则,既削弱了市场调节功能,又可能窒息期货市场。

既然政府不直接干预期货市场价格,那么它怎样发挥其管理职能呢?从西方国家政府对期货市场管理的经验来看,政府管理的核心是力争维护一个有竞争力、高效率和流通性强的市场,为市场参与者提供一个所需要的诚实、公平交易的环境。美国政府对市场管理的经验,主要是抓两头,一是抓立法,包括统一监管法规的制订、修订和完善,对市场自律组织的规章制度也进行审核指导;二是抓监督和仲裁,这是日常最最要的工作。从我国来说,在期货市场发展中,政府应主要做好以下工作:第一,制订期货市场发展规划;第二,制订期货交易的有关法规;第三,依法建立全国统一的期货监管机构;第四,加强对期货交易所的监管,包括注册、审批上市品种及标准合约、审批交易所的规则、监管交易所的行为及其业务活动、监测市场运行、调控和干预期货交易所的非正常交易等;第五,加强对期货经纪公司的注册和监管;第六,对期货从业人员培训和教育,建立考核和允可证制度;第七,培育期货行业协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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