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议保险业非法集资案件风险的预防和处置-从人身保险业非法集资案件判决结果切入分析论文

小议保险业非法集资案件风险的预防和处置-从人身保险业非法集资案件判决结果切入分析论文

小议保险业非法集资案件风险的预防和处置
——从人身保险业非法集资案件判决结果切入分析

付 弘

富德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法律合规部,广东 深圳 518000

摘 要 :近年来非法集资类案件频发,银保监会(原保监会)也出台了《中国保监会关于加强保险业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机构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教育工作方案》等一系列规定,要求保险公司有效推动防范非法集资各项工作扎实有序开展。本文旨在通过对近两年人身保险业非法集资案件判决情况的分析,归纳整理非法集资案件的共性,以及常见犯罪手段,借此探索保险公司如何有效防范非法集资风险的发生,或在非法集资案件发生后如何快速启动应急处置机制,避免风险的蔓延,维护保险公司的合法正当权益。

关键词 :非法集资;风险预防;应急处置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发展,民间融资市场初具规模。但由于融贷双方社会信息的不对等,监管真空或灰色地带的存在,导致一些民间融资市场乱象丛生,一些中小企业为了寻求低成本、便捷的融资渠道,便将融资对象瞄向了缺乏金融、法律知识的群众,并演变出多样化的手段进行非法集资。

一、非法集资案件基本情况——聚焦人身保险业案例

在中国裁判文书网输入关键字“刑事案由;非法集资;判决书;2017年度”,检索发现2017年度全国非法集资案件判决主要涉及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增加检索条件“2017年1月1日—2018年5月31日、保险”并通过抽样统计分析,我们选取其中10例经法院判决的人身保险从业人员非法集资案例(9例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1例以集资诈骗罪定罪)进行深入分析,最终形成本文。

第三代路虎发现已经不再是当初的中型SUV,4.8米的车身长度配合上仅用直线和直角勾勒出的轮廓,它所具备的阳刚气质让SUV概念重新回归到了原点。

(一)重点案件信息归纳

1.从涉案金额来看:最低46万元,最高达11亿余元,多数案件的涉案金额集中于百万元级别。

2.从作案手段来看,涉及保险业的非法集资案件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类:

(1)犯罪分子除担任保险营销代理人外同时在投资公司兼职,其利用保险公司的客户资源、办公场所等,向保险公司客户推荐理财产品,并谎称是保险公司的理财产品,或以保险公司信誉为担保,误导客户购买理财产品。

上式中,λj(j=1,2,…,n)表示n个DMU的组合权重,和分别表示虚构DMU的投入和产出,Xj0和Yj0分别表示所评价的第j0个DMU的投入和产出,和分别表示松弛变量。可以证明:当参数满足θ*=VD=1且S*-=S*+=0时,第j0个DMU为DEA有效;当参数仅满足θ*=VD=1时,第j0个DMU为弱DEA有效;当参数θ*=VD≠1时,第j0个DMU为非DEA有效。

重视从业人员职业背景调查,录用前、履职中可通过面谈、填写问卷、履历核实等方式,对相关人员专兼职情况进行普查,及早发现异常情况。针对在职人员,重点关注是否存在赌博、投机投资、吸毒等不良行为习惯,以及个人是否存在与公司多名人员存在债权债务关系,或者购买名车、名表等奢侈性消费且与个人经济实力不相符的异常情况,或个人消费习惯在短期内突然发生重大变化,但消费所需资金来源及既往收入水平差异较大等。

加强对“绩优”营销员及营销团队的监控,主动通过内部检查、畅通举报渠道等内控管理措施,防范营销员、银保客户经理、内勤人员等参与非法集资类活动,及时了解机构内相关人员是否存在销售非保险金融产品的情形。也可通过客户回访等方式,了解其展业情况,防范从业人员以优良业绩掩盖违法违规行为。鼓励人人履行“合规监督”职能,使从业人员自觉行动,共同抵制、揭露违法犯罪行为。

做好对客户的风险提示,隔离公司信用被个人信用捆绑的风险。机构可通过向客户定期发送风险提示短信、印制宣传单页等方式,向客户提示保险公司严禁营销员或保险服务人员销售第三方理财产品,也不存在委托非保险中介机构销售保险产品的情况。如客户购买保险时,存在营销员以“高收益”、“理财产品”等进行销售宣传,或是对自身购买保险产品的真假、收到的保单、费用凭证等真伪有疑问等,客户可及时拨打公司统一客服热线进行核实,机构也应向客户宣导需在保单回访时如实反馈购买情况。

(5)犯罪分子向保险公司客户谎称系保险公司售后服务人员,以整理保单为由将客户招揽至其经营场所,向客户宣传高收益理财产品,诱导客户退保并购买其代理销售的非保险金融产品,但犯罪分子不一定是保险公司从业人员。

2.1共调查1300人,有效完成调查1280人,有效调查率为98.5%,调查人群中均为农民,其中男的520人,女的760人。

(6)不法机构谎称与保险公司联合,或宣传自身与保险公司是母子公司或兄弟公司,虚构保险理财产品对外售卖,进行非法集资。

与会专家与机构负责人的讲话都一致认为数字化、平台化是传统出版业的方向,传统出版将逐渐被互联网所取代。这也是期刊行业发展的现状,要么转型要么消亡,互联网期刊将迎来发展的井喷时代。平台化也将是互联网时代期刊发展又一方向,平台化使得互联网期刊检索更加准确快速。

3.从刑罚措施来看,如被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涉案金额在千万元以下的集中在一年六个月至六年,涉案金额上亿元的主犯如具备从轻情节,刑期主要集中在七年至八年六个月。如被认定为集资诈骗罪,三十万元以上即为“数额巨大”,涉案八十万元即可被判处七年有期徒刑。相对而言,集资诈骗罪的量刑要严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集资诈骗罪的区别与联系

集资诈骗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同为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类型,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均将其归为非法集资犯罪。从普通大众的角度看,犯罪的表现形式几乎一样,大多表现为犯罪分子通过各种手段获取民众的财产,结果也都一样,致使民众的财产投入后血本无归。而且由于涉及受害人众多,财产金额较大,使得两罪的发生都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那么,从法理角度分析,两罪到底存在哪些区别呢?

首先,两罪侵犯的客体不同。集资诈骗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既包括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又包含公私财产的所有权;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侵犯的客体只是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其次,两罪的客观表现不同。集资诈骗罪要求行为人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只要是用非法方法吸收公众存款即可。最后,主观表现不同。集资诈骗罪要求行为人具有将集资款占为己有的目的;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则未对行为人的吸储目的作严格要求。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通常也是区分两罪的重要判断因素。而两罪的联系在与自然人和单位均可以构成犯罪,都影响了国家金融秩序的稳定。

二、保险业非法集资案件风险预防

根据前文总结可见,保险公司非法集资案件涉案人多以“保本保息、高额利息”等宣传为噱头,以金融理财产品为对价吸收他人资金,主要利用保险公司的声誉、保险代理人或服务人员的身份、保险公司的客户资源、办公场所、单证和印章等作为背书,强化社会公众对金融理财产品收益“刚性”兑付能力的信任。对此,在非法集资案件风险预防措施方面,建议重点关注以下方面:

(一)加强抵制非法集资的宣传教育

保险公司需提高内控合规人员对于非法集资案件线索的风险敏感性和识别力,将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教育和风险提示活动纳入日常管理范畴,及时分析非法集资等行为的新表现、新特点,对发现的案件线索及时核查、处置,防止事态升级。公司内部必须坚持依法合规的经营理念,以制度明确“红线”和“禁区”,各业务部门需认真执行业务管理规定,加强对重点领域和关键业务环节的整治。

(二)加大内控风险管理能力

保险公司需做好保险从业人员的教育,提升从业人员遵纪守法的意识,宣导不贪图快钱、热钱的职业理念,通过以案说法、警示教育、专题讲座等多种形式引导员工树立正确的业绩观,避免陷入非法集资陷阱。

缩肛运动,每次收紧肛门不少于3秒后放松,连续做15~30分钟。每日进行2~3次,或每日做150~200次。6~8周为1个疗程, 3个月明显效果。

(三)强化保险公司职场、单证和印章的管理

《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三十一条提及了金融机构因管理失职导致经营场所、销售渠道被非法集资人利用进行非法集资需承担的责任。此规定虽尚未颁布施行,但可一定程度上体现监管部门对于相关案件处理的态度倾向。

不少非法集资司法判例中提及的“职场内签单”、“虚假保险合同”、“伪造印章”等都反映出机构对于职场、公司单证和印章的管理存在失控或漏洞,从而为非法集资犯罪人员提供了犯罪空间,保险公司需高度重视前述环节的风险控制,避免在职人员或离职人员利用公司内控管理缺陷,从事违法违规金融产品的销售,进而衍生为非法集资案件风险。

在具体学习数学知识的过程中,作为高中生的我们首先需要在教师引导下不断吸收最新的教育教学理念,从而逐渐转变自己的学习指导思想,即不再单纯将自己看作被动的知识接受者,而充分认识到自己在学习过程中占据着主体性的位置。在此基础上,我们就可以此为指引将自己的主体作用充分发挥出来,积极展开数学知识学习活动,以大大提升自己的课堂知识学习效率,为自身进一步学习及能力提升奠定良好基础。

用消化镜检法和PCR法同时检测2015-2016年上海市常规监测工作采集的4区121件淡水鱼样本。两法阳性检出率基本相当,差异无统计学意义,阳性样本均为采自青浦区农贸市场的麦穗鱼与鳑鲏鱼。因消化镜检法将样本沉渣全部镜检完毕后无留样可查,后2件PCR检出阳性样本无法追溯再镜检复查,但经PCR重复性试验3次检测均显示出阳性条带,可见PCR阳性检出率高于消化镜检法。

(四)重视异常数据和异动人员的监测

(3)犯罪分子从事保险营销代理业务时,利用向广大群众推销保险的便利条件,以许诺给付高额利息的方式,为自己或帮助他人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吸收存款。

(五)严格把控人员入职背景调查

(2)犯罪分子曾任保险公司营销代理人,其利用曾任营销代理人的身份向保险公司老客户宣称保险公司为回馈老客户新推出保本保息的高收益理财产品,诱导客户购买其代为销售的其他投资公司的理财产品,变相吸储。

(六)广泛开展客户风险提示

(4)犯罪分子向公众(以老年人、村民居多)宣传在保险公司存款保本且收益率较高,利用伪造的带有保险公司名称抬头的假保单、收据,加盖私刻的保险机构公章,获取公众信任以吸收公众存款,但犯罪分子不一定是保险公司从业人员。

三、保险业非法集资案件风险应急处置

目前,保险营销员与保险公司仅为保险代理合同关系,营销员展业时间自由、工作约束较少、兼职的情形较为普遍,且较难被保险公司完全掌握。在不少判决案例中,保险代理人假借保险公司名义从事非法集资活动的风险较高,一旦发生非法集资案件,建议可从以下方面着手。

对于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资不抵债的问题银行,在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底线的前提下,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坚持市场出清、实施有序破产,可以实现优胜劣汰、提高金融运行效率。一方面,尽早让陷入经营困境的高风险银行破产退出,可以及时锁定经营损失、遏制危机扩散、阻断风险传染、增强抵御金融风险的能力。另一方面,让那些缺乏效率、经营困难的金融机构退出市场,既有利于提高银行业整体竞争能力,也便于充分释放经济资源,优化金融资源配置,提高金融市场效率。

通常,非法集资类案件涉及当事人和证据材料众多、对侦查活动的时效性要求高。保险公司需及时梳理涉案人员范围及涉案相关电子数据、单证(保单数据、客户数据、费用明细、协议文件、假证假章、监控记录等),广泛了解案件事实,从作案方式着手,查明涉案人员的销售、运作手段,掌握公司作为受害方可能存在的损失情况。及时收集、固定有效证明公司未参与非法集资活动的证据,例如能够证明涉案人员盗用公司名义实施犯罪,且违法所得由实施犯罪的个人或团队私分,未归于分支机构或者内设机构、部门所有的;能够证明公司已采取相关管理手段明确禁止非法集资活动,且在案发前或发案过程中无法获知涉案违法活动,且公司在职场、单证和印章等被犯罪分子所利用的场所和物质管理方面不存在重大漏洞等相关证明材料。

为防止案情扩散、案件证据遗失,公司应主动联系公安机关,并将相关情况向保险业监管部门、保险行业协会、金融稳定监管部门报告,积极配合公安司法机关的调查取证工作。在保险业监管管理部门等政府有关部门的牵头下,积极配合同业公司开展案件风险的摸底排查,联动行业力量共同应对案件风险处置。

此外,非法集资类案件是涉众型金融犯罪,保险公司作为服务大众的金融机构,协助相关部门处理案件时还需特别注意群众安抚工作,及时控制舆情动向。公司对外应坚持依法处置的原则,明确责任承担的相关宣导。一旦发现群体性事件的苗头,及时向公安机关、监管机构等汇报,努力争取当地政府、公安司法机关、监管部门的指导和支持,协助稳控预案的执行。

[ 参 考 文 献 ]

[1]周珏.治理非法集资地方立法的制度设计路径——以信任和风险控制为视角[J].经济研究导刊,2017(6).

[2]顾小蒙,袁莉.检察机关专业化办理非法集资案件趋势、问题和对策——以上海市某中心城区基层检察院办案情况为样本[J].犯罪研究,2017(4).

[ 注 释 ]

①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属于第四节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第一百九十二条【集资诈骗罪】属于第五节 金融诈骗罪.

②根据《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第十八条:因参与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受到的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

中图分类号 :F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2095-4379-(2019)06-0069-02

作者简介 :付弘,女,汉族,法学硕士,任职于富德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法律合规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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