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清代配额制的特点_雍正论文

论清代配额制的特点_雍正论文

论清代赋役制度的定额化特点,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赋役论文,定额论文,清代论文,制度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清代在康熙雍正年间实施赋役改革措施,开始建立起完备的赋役制度。从清代封建国家的赋税收入和赋税征解来看,清代赋役制度呈现出鲜明的定额化特点。这个特点对清代政治经济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本文试就清代赋役制度定额化特点的内容和影响予以分析。

清代赋役制度是通过康熙五十一年(1712)颁行“滋生人丁永不加赋”和雍正二年(1724)始在全国逐渐推行“摊丁入地”两次重大的赋役改革措施建立起来的,其定额化特点也在这两次赋役改革中逐步形成。清初赋役的主要内容到康熙后期便是丁银和地粮两项(亦即人头税和田赋),赋役制度的定额化也就从地和丁两个方面体现出来。

赋役制度的定额化,首先是从丁银的定额化开始的。康熙五十一年(1712)清廷决定,“嗣后编审人丁,据康熙五十年征粮丁册定为常额,其新增者,谓之盛世滋生人丁,永不加赋”[①]。从而把丁银总额固定下来。关于实施这一措施的理由,康熙帝在谕令中从三个方面进行了说明。第一,“人丁虽增,地亩并未加广”,荒地开垦已尽,增加丁赋失去了税源依据。从赋税征课的合理性来看,不宜在地亩不增加的情况下扩大丁赋征课额度。因为在当时农业社会条件下,财富来源于地亩,地亩难以增加,而人口自康熙中后期以后却以较快的速度增长,两者失去均衡,如以人丁增长数加增丁赋,必然加重民众的负担,赋税征收便偏离了以民众负担能力为基础的原则。第二,从不加丁赋政策颁行前丁赋的实际征收情况来看,并未按实际丁数编征丁银,“一户或有五六丁,只一人交纳钱粮,或有九丁十丁,亦止二三人交纳钱粮”,究其原因,康熙调查所得是“蒙皇上弘恩”,实际上是在丁银编征中舍富就贫和官吏舞弊造成的。在这种情况下,丁银加增已失去可能性。第三,从清朝政府赋税征收所满足的目标来看,“今国帑充裕,屡岁蠲免辄至千万,而国用所需并无遗误不足之虞”,所以已无加征丁银的必要[②]。正是从自身对丁银加征的合理性、可能性和必要性三方面的认识出发,清朝政府制定出不加丁赋的政策。这样,从康熙五十一年(1712)始,便以康熙五十年(1711)全国著籍人丁2,462万余丁、额征丁银335万余两为准,把全国丁银总额固定下来,完成了赋役定额化的第一步。

“滋生人丁永不加赋”,通过固定全国丁银总额杜绝了因追求丁银溢额在编征中虚报浮夸而形成的负担加重和贫富偏累。那么,如何保持康熙五十年这个定额呢?著籍人丁有逃亡老故,缺额的添补必须妥善解决,才能维持丁银常额。针对这一问题,清政府在康熙五十五年规定,“今以新增人丁补充旧缺额数,除向系照地派丁外,其按人派丁者,如一户之内开除一丁,新增一丁即以所增抵补所除。倘开除二三丁,本户抵补不足,即以亲族之丁多者抵补,又不足即以同里同图之粮多者顶补,其余人丁归入滋生册内造报”[③]。这样,户丁编审就必须继续进行,否则缺额人丁就不能用新增人丁来补足。然而,不再追求溢额,将全国丁银总额固定下来,仍不能保证丁银如数完纳,消除丁银贫富负担不均等弊端。原来问题出在丁银编征这个环节上,只要丁银编征继续进行,就会滋生舍富就贫丁银负担不均的现象,最终影响国家对丁银的征课。雍正元年(1723),掌浙江道事云南道监察御史秦国龙在奏折中指出,“丁粮关系国计,而各省之丁制不同,即一省而各州县之丁制亦不同。臣籍隶山东,东省丁徭俱从人起,凡遇五年编审之期,富户巨族多贿嘱里长吏胥,隐漏不报。而贫民小户按口入册,一切力役,照丁起派,以致穷民输将无力,逃亡不免。一致逃亡,则累及亲族里社,追呼日扰,而国课多至虚悬矣”[④]。这种现象在全国相当普遍。丁银抵补和编征方面的舍富就贫,一方面影响国家赋税的足额征收,另一方面又影响官员的考成。诚如山西布政使高成龄在雍正二年奏折中所称,“富室田连阡陌,竟少丁差,贫民地无立锥,反多徭役,以致丁倒累户,户倒累甲,甲倒累里。晋省俗例,相沿已久。在民有苦乐不均之叹,在官有征收不力之参,官民交累”[⑤]。所以,在雍正即位后,许多官员纷纷上奏请求变通丁银的征收方法,摊丁入地。其变通办法,前引秦国龙奏折中称,“通计人丁若干,地亩若干,按亩均派,其有转相买卖者,地去而丁亦随之,总使丁不离地,地即有丁,既免贫富不均之叹,亦免逃亡转赔之苦,更免吏胥贿嘱之弊,有裨国计,有便民生”[⑥]。在直隶、山东等省督抚的极力吁请下,从雍正元年九月批准直隶于次年实施摊丁入地始,摊丁入地在全国范围内推行开来。

摊丁入地通过合并课税依据,地丁赋税均出于田亩,消除丁银编征环节,进而也免除了丁银编征可能滋生的弊端,使封建官府的赋税催征更为容易,并为清政府的赋税收入提供了保证。从对赋税收入长期变化趋势的影响而言,摊丁入地利用地亩变化相对稳定的特点,把康熙不加丁赋的政策取向贯彻到田赋征收的所有方面,使得此后清政府的赋税征收体制呈现出鲜明的定额化特点。这是与地亩本身的特点及其承担的赋税状况相关的。摊丁入地以解决丁银征收的办法,实际上在明代实行一条鞭法时便出现了,只是当时还处在个别州县自行推行的阶段。清初,除一些州县仍然沿袭在明代已实行的摊丁入地办法外,一些未曾实行过摊丁入地的州县也采取以田补丁(将缺额丁银摊入田亩),解决缺额丁银的征收问题[⑦]。以田补丁之所以可行,在于田粮具有自身的特点。当时人们对丁粮关系的认识是,“粮有一定而易辨,丁无一定而难稽。有粮者为富民,虽丁过实数而不过虐取;无粮者为贫民,虽丁有隐漏而不失宽仁”[⑧]。这种看法,一是从税源的稳定性着眼,“粮有一定”既指地粮的征税依据地亩为不动产,固定而不移异,也指征税粮额相对稳定,增减不大;二是从负担能力取决于地亩占有的多少着眼,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因而一定程度上行之有效。康熙雍正年间力主实行摊丁入地的士人和官僚也从地亩及所载粮银的特点出发,申述自己的论据。如曾王孙在《勘明沔县丁银宜随粮行状》中提出了摊丁入地的三条理由。第一,“舍粮编丁,可以意为增减,若一概从粮起丁,则买田者粮增而丁亦增,卖田者粮去而丁亦去,永绝包赔之苦”。第二,“就丁论丁,弊端百出,若照粮编丁,则岁有定额,富者无所庸其力,贫者适得其常,一清吏胥之弊”。第三,“丁与粮分,则无粮之丁无所恋而轻去其乡。丁随粮行,则丁皆有土。有所籍而不致流亡。里甲不累,考成不碍”[⑨]。三条理由归结为一点,都是从地亩的不动产特性和地粮赋额的定额性出发,以解决丁银编征中的弊端及其对丁银征收的不良影响。雍正初年主张实行摊丁入地的大臣奏折中,地亩的稳定性也是所申述的重要理由之一。因此,从“不加丁赋”令前后来看,地亩自身的稳定性特点,都是主张实施摊丁入地的重要理由。在康熙五十一年“滋生人丁永不加赋”令颁行前,因地粮岁有定额,摊丁入地可使丁赋不致随意加征;在此之后,丁赋虽有定额,但不能在征收过程中顺利征足,国库虚悬,利用地亩不易变动的特点,把定额丁赋摊入地亩,使得“永不加赋”,政策得以真正落实。

从以上清代赋役制度建立的过程来看,康熙的不加丁赋令,首先使丁银总额固定下来。雍正年间的摊丁入地,利用地亩稳定性的特点,使得康熙年间固定下来的丁银总额更易于征足,为财政收入的充实提供保证。同时,由于地亩增长变动不大,地丁合一实际上使得清代赋税正项的总额长期处于相对稳定的水平。所以,从赋税收入角度来看,清代赋役制度表现出鲜明的定额化特点。

清代赋役制度的定额化特点,充分表现在清代前期全国赋税征收数额的变动上。无论州县、直省抑或全国的赋额变动,都呈现出长期相对稳定的趋势。

州县的赋额变动,道光三年份《直隶正定府赋役全书》所提供的资料表明,在正定府十四州县中,如果剔除因拨补、买回等赋税管辖权的改变而形成的赋税增额,自清初定赋时起以迄道光三年,无极、元氏、正定、新乐、赞皇、行唐、阜平、藁城、平山、灵寿十县的赋额均呈递减趋势,其中降减幅度最大的是阜平县,在道光三年时,其应征赋额只及清初该县原额的46%。晋州、井陉、获鹿、栾城四州县的赋额稳中有升,但增加的幅度不大,到道光三年时,与清初原额比较,晋州增加1.3%,井陉县增加2%,获鹿县增加4%,栾城县增加0.6%。而以《赋役全书》府总册所记全府总赋额的变化情况来看,清初定赋之始,赋额为194,136两,道光三年时,赋额为216,874两(其中还包括定赋时即有的额外部分赋额)。所增为数很少[⑩]。这种变化趋势反映了全国州县志书所载清前期赋役变化的基本情况。

直省的赋额变动,可以在赋役负担方面具有代表性的陕西、四川、江苏为例得以明了。陕西是清前期亩均赋税负担最重的地区之一,康熙九年的具体征课内容是:(一)原额民地389,843顷77亩,各地征银不等。内除荒外,实熟地269,834顷91亩,该征本折粮964,440石,内:①本色粮37,320石;②粟本色官学仓粮5,711石2斗,该征银3,783两7钱;③折色粮921,407石,该征银1,239,131两;④本色草5,938束1斤。(二)棉花1,475斤7两,柿子1000个,棉布2匹5丈,清油70斤,新增租银18两7钱(11)。雍正年间,其赋额情况,据雍正《陕西通志》记载,“国朝陕西布政使司所属原额民地并王、附马、太府遗留各等共地389,843顷77亩。……内除荒并包赔、折正、永豁、冲崩外,实熟地255,306顷55亩”。其赋税征收的细目为:(一)实征本色粮31,871石9斗;(二)折色银1,159,523两1钱;(三)本色草6,018束19斤7两(12)。及至道光年间,田赋共额征地丁银1,498,573两,本色粮194,023石,杂税银26,290两(13)。可见,除雍正年间赋额较康熙年间略有降低外,陕西省赋额在清前期长时间相对稳定在同一水平。四川省在清前期相当长的历史阶段都承担着十分轻微的赋额。直到康熙二十七年,由于明清之际战争的影响,四川钱粮总计只有4万(14)。据嘉庆《四川通志》所载,清朝建立以来陆续奉行清查至康熙六十一年止,四川十四府州共征丁条粮银302,557两、本色仓米4,909石、米豆8,961石。此后的田赋征课情况是,雍正二年,四川田土214,456顷16亩有奇,田赋银225,535两,米57,119石余。乾隆十八年,四川民田459,416顷67亩,赋银659,075两,粮14,320石。乾隆三十一年,四川民田4,671.26亩,赋银66,801两,粮13,440石。及至嘉庆年间修志时,田赋自嘉庆元年后陆续报垦补首,田地共463,486顷45亩9分3厘,共征丁条粮银666,577两(15)。上述表明,四川赋额在雍正时还略有降低。乾隆年间,该地区经济基本恢复和稳定后,赋额也相对稳定在同一水平。江苏苏松重赋是赋税史中最引人瞩目的问题。江苏的赋额变动情况,可以松江府为例。从嘉庆《松江府志》所记载的松江府顺治二年、康熙元年、雍正十三年、乾隆七年、乾隆二十九年、乾隆四十年、乾隆六十年、嘉庆十五年等八个年份赋额变动情况来看,顺治二年因明末清初战争的破坏,赋税实征数额低,到康熙元年,便征米43万余石,征银64万余两。雍正年间,全国厉行开垦,许多地方均增税,但松江府却因重赋浮粮在雍正初年的减除,便导致雍正十三年的赋额较康熙元年有所降低。乾隆七年,折色银44万余两,本色米43万余石;二十九年,实征地丁银52万余两、征米44万余石;四十年,征米43万余石,征银43万余两;六十年,征米43万余石,征银近44万两,赋额波动起伏不大。嘉庆十五年,征米42万余石,银46万余两(16)。可见,乾隆以后,松江府的赋额也长时间相对稳定在同一水平。陕西、四川、江苏几个特殊省份的赋额变动情况表明,在顺治至雍正时期,各地赋税征收随着经济恢复的进程有一个相应的调整期。及至乾隆初年,各地赋额基本稳定下来,此后长期保持在相对稳定的水平。

全国地丁银的情况,最早的统计始于顺治八年,自此至雍正十二年《清实录》每年末“是岁”会计数字都有详细的记录。这些记录表明,清初顺治八年始,随着清政权统治的逐渐巩固,地丁赋额逐渐上升,至康熙元年,征银已达25,769,387两,米麦豆6,121,613石。自康熙十二年始,由于三藩之乱,地丁赋额又开始递减,至十五年,降到最低点,征银仅20,212,838两,米麦豆5,036,308石。三藩之乱平定后,赋额又开始回升,康熙二十一年征银又至26,331,658两,米麦豆6,341,394石。自康熙二十三年始,征银已至27,210,643两,征米豆6,912,213石。此后,除康熙五十一年征银略减外(下降到19,508,353两),其他年份均保持在这一水平上。雍正元年,地丁赋额征银30,223,943两,米麦豆4,128,657石,此后各年虽微有波动,但基本上稳定在一相对固定的水平。乾隆之后的各年份,缺乏连续完整的记录。据已知各年份的统计数字来看,其变动幅度不大,如乾隆十八年全国地丁银总额2,938万两,乾隆三十一年全国地丁银总额2,991万两,嘉庆十七年2,953万余两,道光二十一年2,943万余两(17)。

州县、直省和全国地丁赋额的变化情况都表明,经过顺治至康熙中期一段恢复时期之后,清朝的田赋收入便长时期保持在一相对稳定的水平,起伏波动不大。这种情况是由康熙雍正年间确立起来的定额化赋役制度所决定的。

清代赋役制度的定额化特点对清代政治经济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下面我们从财政收支相互关系的角度予以分析。

清政府在财政支出方面所确立的范围是由财政经制来体现的。“国家出入有经,用度有制”(18),所谓“经制”,是指国家每年正常的财政收支都有相对固定的额度,并由《会典》、《则例》等法典式文献予以规定,无论社会经济情况发生怎样的变化,均不得突破经制所规定的支出范围和额度。这种经制所限定的财政支出范围和额度,并未完全为中央和地方各项事务的经常性用度提供充足的财力保证。事实上,中央和地方许多行政事务的经常性开支都被排除在经制所规定的支出范围之外。这些未列入财政支出的部分在实际开支中,只能谋求财政外的其他途径来解决。这种不能因事设费在制度上即存在支出缺口的财政,我们称之为不完全财政。

不完全财政在清代支出制度上的主要表现,是官俸薪俸的低微、地方公费的缺乏和军费开支的不足。清代官俸之薄,人称“亘古未有”(19)。顺治四年确立的清代职官俸禄制度,沿袭明代的低俸禄水平,在京文武官员每年额定俸禄支给仅为:正从一品,俸银180两,禄米180斛;正从二品,俸银155两,禄米155斛;正从三品,俸银130两,禄米130斛;正从四品,俸银105两,禄米105斛;正从五品,俸银80两,禄米80斛;正从六品,俸银60两,禄米60斛;正从七品,俸银45两,禄米45斛;正从八品,俸银40两,禄米40斛;正九品,俸银33两,禄米33斛1斗1升4合;从九品,俸银31.51两,禄米31斛5斗2升。在外文武官员,俸禄同样地低。官员所获得的薪俸,实不足以维持最基本的日常用度。康熙八年御史赵璟上疏中称,“若以知县论之,计每月支俸3两零。一家一日,粗食安饱,兼喂马匹,亦得费银五六钱,一月俸不足五六日之费,尚有二十余日将忍饥不食乎?”(20)雍正年间,工部左侍郎郝林在奏折中也说:“窃维人臣事君,敬其事而后其食,岂宜计及于禄糈。但常人之情,公私兼顾,倘食用不敷,亦足为身心之累。查例年旧例,在京汉官,自一二品以至八九品,每年俸米俱关十二石,人口少者,或足四个月之用,人口多者,仅足两个月之用,其余月份俱费拮据。自皇上御极以来,大小臣工无不谨凛奉法,兼之内外隔绝,无复馈遗之事,饔餮之计,实有不能自给者。”(21)官员薪俸在财政支出上没有给予合理的安排,存在很大缺口。在地方公费方面,同样缺乏相应的财政支出安排。在明代,地方政府除了田赋的存留部分可以自行支配外,各种差役折银也不上交中央,地方政府有较充足的财源以办理地方事务。而在清初顺治康熙年间,为取得统一战争的胜利,采取了集聚财力于中央的严厉措施,一方面大量裁扣地方存留银两上解中央以充军费,一方面在赋役合一运动中各种差役折银也纳入起运的范围。这种中央和地方在经费使用方面所形成的格局,并没有随着战争的结束而有所改变,中央政府反而将其作为经制沿袭下去,影响到以后各个时期。这就使得地方政府除了中央财政所支发的微薄薪俸外,缺乏其他行政经费。在军费开支方面,清代前期的常额军费,只有主要部分兵饷马乾由国家财政支销。事实上,在官兵俸饷、马乾、米折等支销之外,尚有许多经常的不可或缺的支销,按其性质也应当归入常额军费的范围。这部分费用主要包括兵器制造之费、火药制造之费、军事工程与修造营房之费、驿站工食与转输之费、武职养廉与红白事例之费,等等。这些项目的绝大部分经费,都未列入财政支出的范围,而是由清朝地方政府在财政范围外谋求经费来源。战时军费的支出,财政供给也严重不足。每次战争的军费不能在国家财政内报销之款(即“外销”之款),一般数额都很大,占报销之款的10%甚至更多,道光十二年镇压湘粤瑶民起义之役的外销款额,竟占实用军费的1/2(22)。外销军费的归款方式,包括有关官员摊捐、绅商报效归款及加征“帮贴银”等几种形式,实际负担多落在百姓头上。

清代财政支出方面的不完全特性,是由赋税收入的定额化决定的。清政府恪守量入以制出的原则,其财政收入决定财政支出。从其财政收入结构来看,主要包括田赋(地丁)、盐课、关税和杂赋四大项。它们在清代前期的比重变化,顺治九年总额2,428万两,地丁银2,126万两,占87%;盐课银212万两,占9%;关税银100万两,占4%。道光二十一年总额4,125万两,地丁银2,943万两,占71%;盐课银747万两,占18%;关税银435万两,占11%(23)。田赋地丁银虽有下降的趋势,但仍是全部收入的大宗。盐课银、关税银比例有所升高,但就整个清前期而论,它们增加有限,而且有时还有减少。田赋、盐课、杂赋收入,嘉庆十七年共银4,004.4万两,同乾隆十八年相比,前后六十年间只增加6.3%,分别计算,田赋增加10.9%,杂赋增加6.5%,盐课减少13.3%(24)。所以,这些项目仍非财政支出的主要来源,财政支出的经费仍主要来自于田赋地丁项收入。田赋地丁银的征收体制便决定着清政府的支出格局。在清朝统治者的观念里,由于主要收入来源田赋地丁稳定不变、不能增加,以此为基础在顺康年间战时经济时期形成的不完全财政支出格局便保持下来。当然,清代中央政府所掌握的实际岁入,除了定额化的财政收入外,还有盐商捐输、捐纳、追逐关税盈余、盐斤加价、摊征、报效银、议罪银及其他赋税外收入。但这些收入从其来源看,不是正常的税收所形成,在财政收入的范围之外。而从其支用的性质来看,也非为满足经常性财政支出的需要,它用为战时军费、皇帝巡幸挥霍。它们是非常情况的经费筹措,其用途早在经费筹措之前就已确定,也不可能作为财政支出完全化的经费来源。

不完全财政的特点是在财政支出上当支而不支,形成财政支出缺口。如要按照清政府的命令完成各项缺乏经费安排的事务,就必须谋求其他筹措经费的途径。于是一系列弊端便出现了。首先,官员俸禄低微,促使官员在施政过程中贪污行贿、额外苛索。官员“不取之百姓,势必饥寒。若督抚势必取之下属,所以禁贪而愈贪也。夫初任不得已略贪赃,赖赃以足日用,及日久赃多,自知罪已莫赎,反恣大贪。下官贿以塞上司之口,上司受赃以庇下官之贪,上下相蒙,打成一片”。(25)俸禄低微成为贪风不止的重要根源。其次,地方公费的缺乏和军费供给的不足,必须由地方官员及有关军务官员设法解决。如何设法,时人张玉书称,“名为设法,实则加派而已。夫额外因事量增,原应一时不得已之用。独是部文一下,贪婪官吏借端侵渔,本应设处者十之一,而私派者已十之五。”(26)结果是加重百姓的负担。清初,地方官员都把弥补财政供给不足的途径,渐渐集中在火耗的征取上。在顺治、康熙年间征收火耗属于非法,但地方官员都依赖火耗来满足日常生计和用度,康熙帝也加以默许。(27)地方经费缺乏财政来源,又致使地方各级官府侵挪正项钱粮,导致钱粮亏空。雍正即位,厉行整顿财政,并于雍正二年(1724)在全国范围内实行耗羡归公。耗羡归公完补亏空后,便主要用于弥补官俸和公费的不足,从而建立起养廉银制度。自总督至知县各级官吏,都根据事务的繁简,确定了支给数额不等的养廉银,比正俸多数1上百倍。乾隆年间,京官、武职都给予相应的养廉银。养廉银制度所起的作用,一是使各级官府公私费用有了经常的合法的经费来源,二是在耗羡归公改革中,各省普遍降低了耗羡的分数,在养廉银制度建立的同时,规定各级官吏除俸给与养廉外,原则上不得别有所取,对漫无限制的私征加派进行了约束。就归公耗羡的性质看,雍正认为它是财政范围外的项目,不能把耗羡与正项混为一谈,其支用也属地方官的私事。但到乾隆五年(1740),归公耗羡就纳入中央政府的直接管理下,其支用“随同地丁钱粮报销”(28)。雍正让各省督抚“自行度量”的耗羡征用,使得地方在中央部门的严格管理之下,失去了任何灵活性,又把目光转向加派,形成耗外之耗。耗羡归公和养廉银制度弥补不完全财政支出缺口的作用受到冲击。乾隆中期以后,在赋税定额化条件下,由于物价上涨,(29)清政府财政不完全的程度更趋严重,支出缺口更形加大。不仅原已存在的俸薪、地方公费和军费供给不足更趋严重,而且原来财政支出充足的部分也因物价上涨、经费有常形成新的缺口。诚如《清史稿》所言,“自是(乾隆31年)至道光之际,军需、河工、赈务、赔款之用,及历次事例之开、盐商等报效、修河工料之摊征,凡为不时之入供不时之出者,为数均巨,然例定之岁入岁出仍守乾隆之旧”。(30)又只有谋求别的途径,从赋税外苛派以求获得经费来源。

不完全财政对清朝政府的政治经济造成了两方面的后果。一方面,地方官为弥补财政缺口谋求非法的经费筹措途径,对中央政府的有关法律条规形成冲击。由于有较正当的理由,他们的私自征取对中央政府形成倒逼之势,使清廷在政策执行和管理上被迫放松。比如在地方文官方面,以耗羡为填补私囊的行为,清廷最初是严厉禁止,继而是加以默认,最后是以耗羡归公和养廉银制度的建立加以有条件的限制,并在制度上加以承认。武职俸薪的微薄,最初是自行影占虚冒兵额,以求占食粮饷来补助用度,康熙四十二年始,对绿营将领实行“亲丁名粮”制度,对其影占虚冒兵额加以有条件的限制,这实际上也是使非法变为合法。这种相互作用的机制,便使清政府在政策的执行上,法不行,行不果。虽然反复宣称禁止加派,禁止挪用,但加派浮收和挪移之弊,仍行泛滥,且日益恶化。这便使得清朝官僚队伍日益败坏。另一方面,由于地方官将自行加派浮收的泛滥,便影响了地丁正额赋税的征足和完纳,造成清廷赋税征收失控。因为百姓的负担能力在一定条件下保持在特定的水平,地方官将勒派浮收,人民的脂膏已尽,便无力完纳正赋。官员挪用地丁钱粮,国赋正课也不能如数完解。这都形成亏空,对于国家财政造成最直接的威胁。这也正是乾隆末年以后清朝赋税失控和财政日形亏拙的重要原因。

从以上财政收支相互关系的分析可见,定额化赋税征收是不完全财政的基础。财政的不完全特性助长了加派浮收的泛滥,并使清政府在政策上对这种不合法的行为作出让步,人民的实际负担由此一层一层地累积起来,日形加重。另一方面,由于各级官吏向人民私行巧取,耗尽百姓的脂膏,使百姓无力完纳国家正赋,赋税征收失控,国家财政状况一天天恶化起来,陷入困境。在这个因果链条中,从赋税制度着眼,症结在于赋税征收额的固定化,它不能根据形势的变化作出有弹性的调整,最终导致法定征收外私行巧取的泛滥,官僚豪绅中饱私囊,国家政权与基层百姓交受其困。清朝统治日益没落。

注释:

① 《清朝文献通考》卷19《户口一》。

② 《清圣祖实录》卷249康熙51年2月壬午谕旨,并见台北故宫博物院藏《康熙起居注册》。

③ 嘉庆《大清会典事例》卷243《户部·田赋》。

④ ⑤ ⑥ 《宫中档雍正朝奏折》(台北故宫博物院印)第1辑第81页、第3辑第190页、第1辑81页。

⑦ 参见郭松义《论“摊丁入地”》,《清史论丛》第三辑,中华书局1982年版。

⑧ 魏世杰《魏兴士文集》卷2《与邑令宋公疏》。

⑨ 曾王孙《清风堂文集》卷13《汉中录》。

⑩ 所引资料据中国人民大学图书馆藏道光三年分《直录正定府赋役全书》。

(11) (12) (13) 康熙9年《陕西通志》卷9《贡赋》、雍正《陕西通志》卷24《贡赋·民地民丁》、道光《陕西志辑要》卷首《省志》。

(14) 《康熙起居注》第三册第1784页,中华书局1984年版。

(15) 嘉庆《四川通志》卷62、63《食货·田赋》。

(16) 嘉庆《松江府志》卷21《田赋志下》。

(17) 参见梁方仲《中国历代户口、田地、田赋统计》,上海人民出版社1980年版。

(18) (26) (28) 《清经世文编》上册第650页、第663页、第666页,中华书局1992年版。

(19) 何刚德《客座偶谈》卷1。

(20) (25) 蒋良骐《东华录》卷9。

(21) 转引自庄吉发《清世宗与赋役制度的改革》第188页,台湾学生书局1985年版。

(22) 陈锋《清代军费研究》第277页,武汉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

(23) 据何本方《清代户部诸关初探》南开学报1983年3期。

(24) 彭泽益《清代财政管理体制与收支结构》,《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学报》1990年第2期。

(27) 康熙二十八年九月十二日,新任浙闽总督兴永朝陛见,“兴永朝奏曰:‘……若断绝外官火耗,则外任实不能度日’,上曰:‘然’”。见《康熙起居注》第3册第1899页,中华书局1984年版。

(29) 据全汉升的研究,乾隆中期始以米价为中心的全国物价总水平较康熙末年上涨了四倍。参见全汉升《中国经济史论丛》第2册第483—484页,香港新亚研究所1972年版。

(30) 《清史稿》《食货志》。中华书局标点本(十三)第370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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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清代配额制的特点_雍正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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