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中国苏维埃宪政建设的经验教训_苏维埃论文

论中国苏维埃宪政建设的经验教训_苏维埃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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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D091.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518X(2003)08-0076-04

宪政“就是民主的政治”。[1]而苏维埃宪政就是用苏维埃宪法来确定的苏维埃国家的基本制度,确定人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并保障政府和人民实现由宪法规定的制度、权利和义务。中国苏维埃宪政取得了一些成功的经验,设置了较为健全的苏维埃组织机构和领导体制,提出了正确处理党政关系的一些基本原则,初步地探讨了有中国特色的处理民族问题的方法——单一制下的民族区域自治,将民族资产阶级列入中国苏维埃政权的阶级构成之一。毋庸讳言,由于共产国际、苏联机械地推广苏联革命和建设的模式,而年轻的中国共产党又缺乏宪政建设的经验,中国的苏维埃宪政建设也留下了一些沉痛的教训,机械地移植了苏联的苏维埃体制,照搬了苏联的党政关系模式,不能正确区分党政的不同职能,照搬了社会主义联邦制形式下苏联宪法处理民族问题的有关条款,倡导民族自决权,建立联邦制国家,脱离了中国的实际。受共产国际和斯大林对大革命失败后中国社会各阶级的分析的影响,在相当长的时期内,将民族资产阶级排斥在中国苏维埃政权的阶级构成之外。所有这些,都是中国苏维埃宪政建设前进道路上的曲折。

大革命失败后,中国共产党领导工农暴动,建立了苏维埃政权,第一次在中国建立了新型的苏维埃宪政模式,设置苏维埃的组织机构和领导体制,规定了权力运行的原则,划分了其各自的职权范围。中国苏维埃政权也机械地照搬了苏联政权机构中一些部门的设置、权限及执行程序的规定,造成了相当严重的后果。其中模仿苏联国家政治保卫局而设立的国家政治保卫局,在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各苏区的肃反运动中,起了推波助浪的作用。

中国的国家政治保卫局从名称、机构设置、领导体制、权力运行以及职权的规定,都仿效了苏联的国家政治保卫局,而苏联该局及其所属的内务人民委员部在30年代苏联的肃反运动中,起了众所周知的负面作用。中国的国家政治保卫局也在30年代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各苏区的肃反运动中,重蹈覆辙,起了同样的负面作用。由于国家政治保卫局享有侦查权、逮捕权、预审权、审判权和处决权,加上其单线垂直领导以及局长集权制度,这种广泛的权力与不受约束的机制,使其除中央人民委员会外,任何党政军机关及人民群众均无权过问其行动及推行的政策,而政治上受同级党政军领导,实际上成了一句空话,严重脱离了党和广大人民群众,加上工作性质所致,更加加重了其神秘主义与孤立主义倾向,以致于最终成了驾凌于苏区党政军机关之上的“太上皇”。国家政治保卫局在各苏区的肃反工作中,造成了肃反扩大化的严重后果,其中以鄂豫皖和湘鄂西苏区最为典型。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肃反扩大化的错误是长时间的,也是全局性的。研究肃反扩大化的原因,也是史学界的热点问题之一。有的同志认为肃反扩大化的主要原因为:“受苏共‘左’倾思潮严重影响;”“王明‘左’倾中央统治的结果;”“中国共产党尚处于幼年时期”;“肃反中,确有少数因思想品质不好,刻意利用自己掌握的肃反大权来摆权威、耍威风,甚至挟嫌报复,排除异己,以达到不可告人之目的”;“严峻的战争环境”等等。[2]毫无疑问,这些都是肃反扩大化的原因之一。但国家政治保卫局体制上存在严重的缺陷,也是肃反扩大化的主要原因之一。

宪政要求对行政权力进行限制和监督,而仿照苏联国家政治保卫局而设立的中国国家政治保卫局的权限和执行程序规定不妥,实行单一首长集权制,单线垂直领导制,与同级党政军领导的关系保持独立性,缺乏必要的制约关系,脱离了苏区党政军群的监督,造成了肃反扩大化的严重后果。“在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的时候,曾经不正确地强调了保卫机关独立系统的垂直领导,这就使各级保卫机关失去了各级党委的领导与监督,因而犯了错误。”[3]有的同志过于强调政治保卫局被某些思想品质不好的人所利用。毋庸讳言,确有少数像鄂豫皖苏区的张国焘、赣东北苏区的曾洪易、江西苏区的李韶九、闽西苏区的林一株之类的人,或因滥捕滥杀的罪恶行径而被处决,或因叛变投敌而沦为革命的叛徒。但是指挥政治保卫局进行肃反的人,大都是从肃清内部的间谍,保卫和巩固红色政权这个良好的革命愿望出发,而不自觉地犯了错误。不仅有不折不扣执行“左”倾错误的夏曦犯肃反扩大化的错误,同样有执行正确路线的毛泽东也犯了同样的肃反扩大化错误。邓小平曾客观地分析:“即使是品质很好的人,在有些情况下,也不能避免错误。红军时代中央革命根据地打AB团,打AB团的人品质都不好?开始打AB团的时候,毛泽东同志也参加了,只是他比别人觉悟早,很快发现问题,总结经验教训,到延安时候就提出‘一个不杀,大部不抓’。”[4]正因为存在体制上的缺陷,无论是谁掌握了这个拥有广泛的权力而又缺乏约束的机构,都难于避免犯错误。彭德怀曾深刻地总结苏区时期政治保卫局因缺乏制约机制而犯肃反扩大化错误的教训。“特别是原属政治部的锄奸部,改为保卫局,为政治部平列机关,不受政治机关领导,形成特殊化、神秘化,严重地脱离群众,造成互不信任。”以致于“派去湘鄂赣边区和鄂东南区的钦差大臣,把当地党政军大批领导打成改组派加以杀害,放上他们派出去的钦差大臣,或调换气味相投的一些人。”[5]前事不忘,后事之师,历史留下的沉痛教训,不应该被遗忘。

苏区时期的政党制度为一党制,中国共产党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占统治地位。中国共产党既是革命党,又是执政党。作为苏区唯一合法的执政党,在党与国家行政机关之间,形成了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党组织的意志直接面向国家行政机关,并起支配作用。由于年轻的中国共产党缺乏建政经验,照搬了苏联的党政关系模式,误解了党对苏维埃政权的领导,以致于在30年代各苏区均普遍存在较严重的“党政不分”“以党代政”的弊端。

党将政权机关搁置一边,直接插手政府的工作,越俎代庖。党包办苏维埃政府的工作,苏维埃政府机械地转述党的决定,而苏维埃自己独立的工作系统陷于瘫痪,政府例会不正常,也不计划工作。“以党代政”的现象极为严重,“一切工作归党”,苏维埃成了执行党的命令的机关,党直接解决苏维埃政府的所有问题。“群众遇事要问党,政府解决了似乎靠不住,一定要问党,党在家长制个人包办的作风下,问党必须问书记才放心。这种风气直到现在还未完全改正。党的包办制度的盛行,一切工作归党,简直党在政府及各群众团体中是万能的,一切政府和群众团体的问题由党部直接解决,因此,简直没有苏维埃工作的建立和群众团体的独立工作,苏维埃和群众团体,只是变成了执行党的命令的机关。”[6]苏维埃政府在群众中没有威信,“完全由党包办,县苏一切的工作要去问过县委才去做。”[7]有的苏区党部由反对党包办政府的一切工作,又走向另一极端,放弃党对苏维埃政府的领导,对苏维埃的工作完全不管,“而只顾到党的本身工作,以为苏维埃已有上级了,群众团体也有上级了,由上级去直接指导,党不要包办,可以不管了(尤以区委为最)。”[8]无论是党包办苏维埃政府的工作,还是党对苏维埃政府的工作完全放任不管,放弃党对苏维埃政权的领导,都是错误的,“我们必须坚决的反对过去党包办苏维埃的‘左’倾错误。但同时尤其要反对目前放弃领导苏维埃的一切工作与右倾错误。”[9]。这两种错误倾向,都应该加以反对、予以纠正。

苏区时期,中国共产党第一次成为执政党,如何妥善地处理好党政关系,这是—个摆在共产党面前的全新的课题。中国共产党从建政伊始,就提出了关于正确处理党政关系的一些基本原则。党领导苏维埃政权,但不能向苏维埃政权直接发号施令。“党要执行领导政府的任务;党的主张办法,除宣传外,执行的时候必须通过政府组织。”[10]苏维埃是工农群众的政权机关,党对苏维埃的领导,是一种政治领导。党的决议、指示和各种政治主张,应经过法定的程序,变成苏维埃政府的法律和决定,通过在苏维埃中的党团,得到具体地贯彻执行。“党与政权及群众组织的正确关系,是要经过党团的领导作用来实现党的领导。党绝对不能命令政权与群众组织,更不应包办其一切工作,要加强党对于政权及群众组织的领导,必须建立健全党团工作,经常召集会议讨论党的政策和决议,并计划怎样到该组织中去实现”,[11]“具体地提出党的意见,以取得全体苏维埃委员的赞同。”[12]如果苏维埃的决议和法令需要修改或取消,也必须由党团向苏维埃提议,由苏维埃召开有关会议,并作出决定,再付诸实施。通过党团制度,党的指示通过苏维埃的会议讨论,成为苏维埃的决议,并得到贯彻执行。这既加强了党对苏维埃的领导,又发挥了苏维埃的积极性,避免了“以党代政”的弊病。

中国是一个以汉族为主体,有50多个民族组成的多民族的国家。如何处理好民族之间的关系,确保少数民族的权利,中国共产党在进行中国苏维埃宪政建设的过程中,走过了一段探讨解决中国民族问题的曲折历程。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在处理民族问题上,机械地照搬了苏联宪法有关处理民族问题的表述,主张各民族享有自决权,实行联邦制,有加入或脱离联邦的权利,或实行民族区域自治。

民族自决权从狭义来讲,就是每个民族都有权分离出去,单独建立一个民族国家。旧中国是个殖民地半殖民地国家,所有民族包括汉族在内都属于被压迫民族。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成立后,应该领导各族人民,团结起来,共同进行反帝反封建的斗争。不宜单独建立民族国家,分散革命斗争力量。倡导少数民族脱离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也容易被帝国主义利用,与极少数民族败类相勾结,成为其分裂中国边疆地区的一个幌子。因此,革命政权建立后,“我们不去强调民族分立。现在若要强调民族可以分立,帝国主义就正好来利用。”[13]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成立后,实行了民族平等政策,完全没有必要倡导让少数民族脱离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了。“工人阶级取得政权,消灭民族压迫,实现民族平等以后,各民族只能联合,不能分离,合则两利,分则两害。”[14]。

世界上的多民族国家处理民族问题时,就国家结构形式而言,主要有联邦制和单一制两种。中国自古以来就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的中央集权制国家。“汉族曾经长期统治中原,向兄弟民族地区扩张;可是,也有不少兄弟民族进入过内地,统治过中原。”[15]各民族和睦相处,统一始终是历史发展的主旋律。汉民族占全国人口的94%,少数民族仅占4%。“中国民族多,而又互相杂居,这样的民族分布情况,就不可能设想采取如同苏联那样的民族共和国办法。”[16]“中国务民族是大杂居,小聚居,一个民族完全聚居在一个地方的比较少,区划界限极不清楚,无法实行苏联式的联邦制。近代以来,各民族携手合作,共同战斗,结下了深厚的战斗友谊。九一八事变后,日本帝国主义大举入侵中国,中华民族又一次面临亡国灭种的严峻的考验。各民族唯有紧密地联合起来,团结御侮,才能争取中华民族的彻底独立、自由与解放。中国实行单一制乃是历史的必然。

中国的历史和现实都证明,通过单一制下的民族区域自治是解决中国民族问题的适当形式。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成立后,提出建立少数民族自治区域的主张,允许少数民族“在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之内成立自治区域。”[17]同时初步地表述了有关民族自治的政治、经济、文化等政策。并在探讨民族区域自治理论的同时,还对民族区域自治的实践作了初步的探索,在各苏区少数民族区域先后建立了三种形式的政权。最早建立的是工农苏维埃政权,在广西左右江壮族聚居区,在湘鄂川黔的苗族、土家族地区,在陕北回族聚居的龙嘴子,建立了工农民主政府。第二种为具有民族形式的民主政权,在川北阿坝藏族地区建立了几个具有民族形式的苏维埃政权,即中华苏维埃中央博巴政府。第三种是民族自治政权,在陕北成立了包括豫旺和海原东部10多个区的豫海回民自治政府,这是中国共产党建立的第一个县级具有民族区域自治性质的自治政府,为民族区域自治政策提供了实践的经验。后来,中国共产党将马列主义的民族理论与中国民族的具体实际结合起来,进行了长期艰苦卓绝的探索,屏弃了民族自决权和联邦制,终于找到了有中国特色的处理民族问题的方法——民族区域自治。

中国苏维埃人权的主体是工农群众,这是理所当然的,但是苏维埃宪政属于新民主主义宪政的一个组织部分。而在新民主主义时期,民族资产阶级是革命的动力之一,也应划入苏维埃的人权主体之内,作为苏维埃政权的阶级构成之一。然而,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在政权的阶级构成上,在相当长的时期内,将民族资产阶级排斥在外,这与中国的国情和中国革命的性质是不相适应的。《宪法大纲》规定:“中国苏维埃政权所建立的是工人和农民的民主专政的国家,苏维埃全部政权是属于工人农民红军兵士及一切劳苦民众的。在苏维埃政权下,所有工人农民红军兵士及一切劳苦民众都有权选派代表掌握政权的管理。只有军阀、官僚、地主、豪绅、资本家、富农、僧侣及一切剥削人的人和反革命分子,是没有选派代表参加政权和政治上自由的权利的。”[18]毫无疑问,工人、农民、红军及一切劳苦群众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可是,红色政权的中央政府称之为“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工农民主政府”,未将民族资产阶级包括在内,甚至于将民族资产阶级划入军阀、官僚、地主、豪绅等反革命分子的行列,作为革命的对象,剥夺了其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予以排斥和打击,将他们推向敌人一边,作为专政的对象,这是错误的。

1935年底,中国共产党总结大革命时期陈独秀右倾投降主义错误只看到民族资产阶级革命性的一面,对民族资产阶级只讲联合,不讲斗争,不争取革命的领导权,导致了大革命的失败,以及土地革命战争的初期和中期,“左”倾错误领导人只看到民族资产阶级妥协性的一面,只讲斗争,不讲联合,致使中国革命的力量显得异常单薄,孤军奋战,缺少革命同盟军,使中国革命遭到严重挫折的正反两方面的经验教训,从而确立了对民族资产阶级又联合,又斗争的正确策略。认为在资产阶级民主革命时期,“革命的动力,基本上依然是工人、农民和城市小资产阶级,现在则可能增加—个民族资产阶级,”[19]民族资产阶级与工人阶级、农民阶级和城市小资产阶级一样,都是革命的动力之一,应将民族资产阶级作为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政权的阶级构成之一。

大革命失败后,中国共产党人从地上爬起来,掩埋好同伴的尸体,揩干净身上的血迹,独自撑起苏维埃革命的大旗,发动武装起义,建立苏维埃政权。作为一个政治上尚不成熟的党,要在中国这块浸淫了几千年封建专制统治的土壤上,依靠目不识丁,缺乏近代国民意识的农民的支持,在炮声隆隆中,进行苏维埃的宪政建设,其困难是可想而知的。但是,中国共产党人明知前面的道路坎坷不平,荆刺丛生,依然勇往直前,披荆斩棘,百折不回。尽管苏维埃的宪政建设受到一定的挫折,但它毕竟是中国共产党人第一次在中国进行的大胆的建立中国新的民主政治的实践,苏维埃政权也存在了近10年的时间,其成功的经验和失败的教训对中国未来的宪政建设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苏维埃的宪政建设是中国共产党人踏上的探讨进行有中国特色的民主宪政建设漫长而曲折道路的第一步。

[收稿日期]2003-0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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