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百万移民”时期的土地掠夺_移民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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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帝国主义武装占领中国东北之后,便开始向中国东北地区推行“试验移民”。经过三次“试验移民”之后,日本有关方面认为,大规模移民的时机已经成熟,于是,在关东军的主持之下,于1936年5月召开了“第二次移民会议”,通过了关东军制定的《满洲农业移民百万户移住计划案》,同年8月被广田内阁列为日本政府的“七大国策”之一,并决定从1937年正式实施。“百万户移民”国策的出笼,标志着日本帝国主义对中国东北移民侵略政策的最后形成。“百万户移民”的侵入,土地的解决将是一项巨大的“工程”,为此,日本帝国主义对“移民用地的取得”极为重视,制定了一系列的掠夺土地的方针、政策,并采取各种卑劣的手段进行疯狂掠夺。日本在中国东北为移民而进行的土地掠夺,是日本帝国主义在中国领土上所犯下的又一不可饶恕的罪行。

一、“百万户移民”用地“整备”政策

日本“百万户移民”国策的成败利钝土地是关键,首先必须解决土地问题,只在土地问题得到了解决,日本移民才能有一个“永久安居之处”,逐步形成“大和民族”的优势,实现“日本国土延长”(注:喜多一雄:《满洲开拓论》,明文堂,1944年12月,第231页。),建立“新大陆政策的据点”(注:《满洲与开拓》,满洲建设勤劳奉仕队实践本部,1941年4月,第79页。),达到吞并全中国之目的。为此,日本帝国主义为确保移民大量侵入,实现其目的,在“百万户移民”出笼的前前后后,日本关东军、拓务省以及“满洲国”政府等有关机构精心炮制了一系列土地掠夺政策。

早在“百万户移民”酝酿时期的1934年,日本关东军特务部移民部就提出:“为了永远巩固满洲国的国家基础,必须要有日本和日本人协助,所以,满洲国政府应大力欢迎日本人移住满洲国境内”,同时,“满洲国”政府必须为日本移民“提供充分的方便条件”,首先必备的条件就是“土地”。日本移民在“满洲国”不但要享有“合法及私法上的各种权利”,还要享有“土地的所有权”(注:关东军特务部移民部:《满洲农业移民根本方策案》,1934年8月28日。)。使日本移民享有永久的“土地所有权”和各种特权,成为中国的“超级”国民。为了配合日本帝国主义对中国东北进行移民和土地掠夺,1935年12月“在日满两国朝野的支援之下设立了以满洲国为法人的满洲拓植株式会社”(注:《满洲与开拓》,满洲建设勤劳奉仕队实践本部,1941年4月,第91页。),并开始了“百万户移民”和移民用地掠夺的准备工作。

为了“尽速”取得移民用地,在“百万户移民”国策宣布不久,日本关东军参谋长便公布了《日本人移民用地整备要纲案》,其“方针”指出:“日本人移民用地的整备,原则上应采取尽速取得土地所有权的有效方法。必要时,还可采取依法保留等适当方法,以便确保移民用地。”同时又装出一副体恤中国民情的“国际主义”者姿态指出:“要注意避免给原住民以不良影响。”为了避免与中国人民直接发生“冲突”,将“移民用地的收买”,不以日本政府和关东军出面的形式,“在满洲国政府的斡旋下,由满拓负责”。关于移民用地的选定,以“国有土地及满洲国政府无偿取得的土地”,有些“虽属于私有权土地,但所有者不明,经一定期间公告催认,仍无人认领,现已变为无所有权者的土地”,都可以作为移民用地,“必要时以适当价格转让给满拓”。关于“收买”土地的资金筹措方面:“暂定满拓的增资额为5000万元,由日满两国分别出资”,“必要时,日满两国政府要进一步采取借款或其他方法,对所需资金加以筹措和安排”。“满洲国应负担满拓资金筹措,可用国债形式实现。”日本移民不但要掠取中国人民的土地,就连廉价“收买”土地的资金也要由“满洲国”筹措,完全强加在中国人民的身上。关于原住民的“处置”,“要纲”指出:“土地取得需要支付地价或补偿时,要从速按不同土地种类决定土地评价标准”,“土地收买要通过一定时间的通告以及其他适当方法,……进行审查其真假与否,以最后确定土地所有者”。“如果在土地取得区域内存有住房或其他设施时,可在其迁移之前补偿搬迁费用。”(注:关东军参谋长:《日本移民用地整备纲要案》,1936年11月1日。)

“纲要”通篇看起来似乎公允合理,事实上矛盾重重。“收买”土地既要“价格低廉”,又不给“原住民以不良影响”,二者只能取一而不可同时兼顾。“廉价”必然会造成“不良影响”,即或是公平交易也会引起原住居民的反对。日本帝国主义的武装侵略已形成了难以融化的民族积怨,何况中国人民故土难离,安土重迁的传统观念根深蒂固,不愿出卖祖辈留下来的产业,离开经营有序的故园。大规模的土地掠夺,将导致民族矛盾的激化,引起中国人民的反抗,这也是日本移民失败的主要原因之一。事实上,所谓“价格低廉”就是掠夺,所谓“依法”就是强取。致于给予原住民的“补偿”和“搬迁费”等一些冠冕堂皇的规定,更是欺人之谈的空头支票。

“满洲国”政府为了配合日本帝国主义加速移民土地的掠夺,1938年7月产业部下达了关于日本移民用地整备工作的第171号“训令”,“训令”“方针”指出:“鉴于移民用地的整备工作是一项在执行国策移民方面具有极其重要意义的工作,它与原住农民生活有着重大的关联,要求政府各级机关在国策之下齐心协力,互相协作,同时还要向广大一般民众大力宣传其意义,以得到他们的协助和支持。而且,要尽一切努力采取万全之策,使得原住农民生活得到安定,从而达到圆满完成整备工作的目的。”同时“训令”在用地方面提出,“首先优先吸收国有地、公有地、不明地主及其他未利用地。”在原住民的“安置”方面要求,“如果因移民迁入而需要搬迁时,至少在一年前预告原住民本人,当其搬迁时要支付一定的搬迁费,对因特殊理由而自动搬迁者,也同样支付其搬迁费。”“对于自耕农,应及时解决所必须之换地问题”,“提供自耕农应有的援助”,“以避免发生生活上的急剧变化”,而产生“不良影响”。这种宣传性的政策与日本帝国主义同出一辙。关于“收买”土地的“地价”方面指出,由各县“招垦地整备协议会评议和确定”,“地目分为熟地、二荒地和荒地三种,每种各分若干个等级”。“对用地内的地上设施”,“在县的妥善指导下,由满拓公社负责收买”。“训令还要求,“中央及省、县均设咨询机关”,“中央在国务院内设立中央招垦地整备委员会,负责审议用地整备方针及整备计划有关事项和地区内原住民辅导有关事项”。“县设立县招垦地整备协和会”,配合满拓“收买”土地的工作,“谋求整备工作执行中尽力顺通民意”(注:“满洲国”产业部:《三江省移民用地整备实施要纲》,1938年7月1日。)。“满洲国”傀儡政权在执行“日本移民用地整备”过程中,不仅为其摇旗呐喊,出谋献策,而且助纣为虐,不遗余力,成为日本帝国主义掠夺中国土地的帮凶。

“满洲国”各地方政府为了贯彻《日本人移民用地整备要纲案》,也相应制定了掠地政策和措施。如通北县公署制定了“康德四年度招垦地整备之用地取得方针及取得事务办理方针”,该“方针”除“收买”移民用地的原则和原住民迁移等项依照“整备纲要案”执行外,还对“土地取得事务处理”、“宣传安抚”、地契的“收缴”等项作了具体的规定。在“收买”土地过程中,一再强调“根据地契面积”为依据(注:通北县公署:《通北县移民招垦地老街基地区取得事务概要》,1937年。),也就是说,地契以外的自垦部分不予计算,按无主地而征用。

“百万户移民”第一期计划实施以后,为了适应大规模移民用地掠夺、安置,整顿和强化了移民组织机构。1937年4月,将原满洲拓植株式会社改组扩充为满洲拓植公社。同年8月,日满两国签订了《关于满洲拓植公社设立的协定》,其中规定任务为:“一、对移住者的必要设施及其经营;二、对移住者贷付必要的资金;三、移住用地获取管理及分配;四、对于向移住者进行必要的经营事业为目的的会社及组合的出资和金融”等(注:满洲移民史研究会编:《日本帝国主义下的满洲移民》,龙溪书舍,1976年11月,第158页。)。

满拓公社成立以后,为了满足迅速增加的移民用地的需要,其掠地更悍然而不顾,严重地威胁着中国人民生活,引起中国人民的不满和反抗。为了缓和民族矛盾,一方面在1939年公布的《满洲开拓政策基本要纲》中再一次强调,“开拓用地之调配,原则上依据开发未利用主义”(注:《满洲与开拓》,满洲建设勤劳奉仕队实践本部,1941年4月,第80页。)。另一方面,“纲要”发表以后,将土地掠夺的机构由原来的满拓公社转移到“满洲国”政府的开拓总局,由土地掠夺的主体位置转移到幕后操纵,利用所谓的“满洲国”政府向国民征用土地的形式来达到掠夺土地的目的,以此来回避中国人民的仇视,转嫁矛盾,其用心之险恶。

总之,日本帝国主义在“百万户移民”的过程中,利用“满洲国”政府和满拓公社对中国的土地大肆掠夺,所谓的“移民用地整备”政策没有一条能够真正执行。太平洋战争爆发后,为了“开拓增产”,只要是对日本移民入殖有利的地区,无论是否中国人已经长期居住或开垦,一律不择手段地掠夺,根本没有什么“政策”和“法律”可言,完全撕去了虚伪的面纱,彻底暴露了日本帝国主义的侵略本质。

二、“百万户移民”用地的掠夺

掠夺中国土地,实施“百万户移民”计划,日本朝野上下一致认为是当前最为紧迫的任务,应该“放在第一位”(注:帝国在乡军人会本部:《满洲特别移民之真相》,1934年5月。)。其目的,一方面通过移民的侵入,掠夺中国的土地,取得土地所有权,达到“兵不血刃”的永久占领;另一方面,解决日本长期以来的“人口过剩”、“土地饥饿”的困扰。日本国内生活困难,以“600万町步(1町步=99.2公亩)狭小的耕地养活560万户农民”,而且每年要“增加80万至100万人口,耕地面积却毫无扩大的余地”(注:“满洲国”产业部都甲谦介:《满洲百万户移民国策之全貌》,1938年5月。)。“人口过剩”导致“土地饥饿”的现象严重,“人均耕地面积极少,农户中在5反(1反=99.2平方米)以下的贫农占35%,约2000万人”(注:满洲移民史研究会编:《日本帝国主义下的满洲移民》,龙溪书舍,1976年11月,第45页。)。按照“百万户移民”的计划,在20年内可将“土地饥饿”农户半数的100万户迁移到中国东北,这样不仅解决了日本“人口过剩”和“土地饥饿”的矛盾,同时还可以通过“百万户移民”的土地掠夺来达到永久霸占的目的,正可谓是一箭双雕。因此,日本帝国主义将土地的掠夺视其为“百万户移民”成败的关键和实现最终目的根本,并为之而倾注了大量的人力和财力。

按照“百万户移民”既定计划,移民所需用地,“1000万町步的农耕地,此外,还要有500万町步的放牧、采草地”(注:“满洲国”产业部都甲谦介:《满洲百万户移民国策之全貌》,1938年5月。)。这一土地的需求量相当于当时日本国内耕地总面积的2.5倍。毫无疑问,日本“百万户移民”的侵入将是对中国土地的一场浩劫。

关于移民用地的掠夺,关东军不仅提出了总的原则、方针,而且还指定了具体掠夺的地带和面积。“方针”规定:“首先从国土开发,国防需要及交通治安、农作物关系方面考虑。”就是说,既要有利于大面积的土地掠夺,方便“集团移民”村落的建立,又能在国防、治安方面起到“活人保垒”和“确保满洲国治安”的作用,试图在几个方面都得到兼顾。根据这一“方针”,经过调查之后提出了以下具体掠夺土地的地带:“1.三江省地带300万町步;2.小兴安岭南部山脚一带100万町步;3.齐齐哈尔以北及松花江上游地带200万町步;4.黑河瑷珲地带50万町步;5.旧北铁东部线地带20万町步;6.京图线及拉滨线地带80万町步;7.大郑线地带50万町步;8.辽河下游地带50万町步;9.洮索线地带50万町步;10.三河地带50万町步;11.西辽河上游地带50万町步,合计1000万町步。”(注:关东军参谋长:《关于对满洲国移民问题》,1936年11月1日。)

关于土地的掠夺,日本政府规定,土地的解决由“满洲国”政府直接负责,“收买”土地的资金筹措由“满洲国”政府负担。但是“收买”土地的具体责任者为满洲拓植株式会社,必要时“满洲国”政府予以协助办理。满拓会社自1935年12月成立到1937年8月满洲拓植公社设立以来,在以上地带掠夺土地共达2352855.07公顷。其中“集团开拓民”用地为2285923.21公顷,“集合开拓民”用地为63617.31公顷,“自警村”用地为3314.55公顷(注:满洲移民史研究会编:《日本帝国主义下的满洲移民》,龙溪书舍,1976年11月,第197页。)。满拓会社存在期间共掠夺土地为“百万户移民”计划用地的23%。

1937年8月满拓公社成立之后接管了满拓会社所掠夺的土地,并加大力度,以做到“迅速、确实与廉价”。满拓公社通过开拓总局对土地的“概查”和“精查”之后,对移民适宜的地区进行强行“收买”。在满拓公社成立和接管满拓会社的同时,日本帝国主义为加强对移民土地掠夺、安置等项事务的监督,成立了以关东军参谋长为会长的满洲拓植委员会。满拓委员会的成立标志着日本帝国主义对中国东北土地的掠夺进入了高潮时期。

在满拓委员会的指导下,截止到1938年3月,满拓公社已掠夺土地约310万垧。由于大规模的土地掠夺,给原住中国居民带来了极大的灾难,“可以说目前我们与住民的关系不能认为是良好的”(注:齐齐哈尔高等检察厅:《开拓团对原住民的掠夺》,1941年4月10日。)。为了避免民族之间的“摩擦”,从1939年开始,将收买土地的具体负责者由满拓公社变为“满洲国”政府,将“满洲国”政府推向了第一线。但满拓公社对土地的掠夺仍未停止,只不过改变为由“满洲国”出面的形式。据“满洲国”开拓总局统计,到1941年3月末,满拓公社已拥有移民用地整备面积1172万公顷,“满洲国”政府到同年4月末,已整备移民用地830.6万公顷,两者总计为2002.6万公顷,相当于“百万户移民”计划1000万町步指标的2倍,“日本内地耕地面积约600万町步的3.7倍强”(注:喜多一雄:《满洲开拓论》,明文堂,1944年12月,第364页。),就是已付地价而廉价“收买”的土地也接近日本国内耕地的2倍。到1945年,日本帝国主义通过“满洲国”政府和满拓公社采取各种手段在中国东北掠取移民用地达3.9亿亩之多”(注:《东北日报》1947年8月15日。)。

日本帝国主义在掠取移民用地过程中,始终强调“未利用主义”,但事实上,只要是对日本移民入殖有利,政治和军事需要的地区,不论熟地、荒地一律强行“收买”。满拓公社在伪三江、东安、滨江三省掠地424万公顷,其中熟地62万公顷。伪绥宁省的耕地大部为日本帝国主义所侵占,其中熟地占2/5至1/2(注:黑龙江档案馆编:《土地改革运动》(上),1983年,第85页。)。盘石县伪满时代有耕地459756垧,被日本帝国主义掠夺的土地就有154308垧,约占全县总耕地面积的34%(注:《东北日报》1946年6月15日。)。据土改时期的调查,北安县第四区“大部分土地被日本移民所占有,成为开拓地。伪满时期北安县第四区470户,中国人占有耕地804垧,但日本投降后土地重归中国人手中,612户耕种土地3160垧,增加土地2000余垧,从这个数字看,绝大部分土地被日本人所占有”(注:《东北日报》1946年11月4日。)。以上只是日本帝国主义掠夺中国东北已耕地的几个缩影,在整个东北的沦陷时期各地被掠夺的耕地大体相同。

不仅如此,而且“收买”移民用地的价格之廉。满拓公社于1938年3月以前在“北满”、“东满”“收买”的310万垧土地当中,其价格:“熟地每垧最低12.18元,最高56元;二荒地最低7.80元,最高12.96元;荒地为4.50元左右。”(注:满铁调查部:《满洲农业移民概说》,1939年4月10日。)满洲拓植株式会社所“收买”的235万多公顷的土地,每垧仅以10.61日元的价格购取。日本在宾县“收买”开拓用地,“旱田每垧50元,水田每垧55元,二荒地每垧28元,荒地每垧3元或2元不等”(注:《东北日报》1946年5月31日。)。“新宾县之土门子、沟甸子、石苗子三村,即买去210天(每天6亩),带有强制征买性质,所付地价极低,每天分8元、6元、3元三种,尚不足当时地价的1/10。”(注:《东北日报》,1946年4月21日。)各地地价虽有不同,但大体上相差无几,每垧“水田最高者500元,一般为400元,最低350元,旱田最高者250元,一般为200元,最低180元。”(注:孔经纬著:《东北经济史》,四川人民出版社1986年9月,第534页。)由此可见,日本帝国主义“收买”土地价格之低廉,与强抢没有什么分别。更有甚者,有的地区就连这微不足道的地价也没有得到,有的竟以不兑现的储蓄券代替地款。对于“公有地”、“地主不明土地”以及“其他未利用地”,更以“征用”为名掠为日本帝国主义所有。

日本帝国主义在中国东北掠夺“百万户移民”用地,到1941年4月,仅以所谓支付地价的面积就已经按原计划完成,可见“取得移民用地”之速。到1945年,已经超额完成原计划的一倍,为中国东北可耕地的60%。

三、土地掠夺给中国人民带来的灾难

土地是农民最基本的生产资料,是农民赖以生存的来源,丧失土地就等于失去了生命之本。日本帝国主义“百万户移民”的入侵,掠夺了大片良田,大批中国农民被迫离开自己的土地和家园,陷入了极端困苦的境地。日本帝国主义这一大规模的土地浩劫,给中国人民带来了空前未有的灾难。

日本帝国主义在其颁布的所有“移民用地整备”的政策中,反复强调“未利用主义”、“要注意避免给原住民以不良影响”等所谓的方针、原则。事实上,在掠夺的土地中2/5或1/2是中国人民已耕的熟地。所谓“避免”“以不良影响”,更是欺人之谈,“伴随着开拓的进展,由于土地收买及住民转移问题等对原住民生活”等方面已经造成了严重“威胁”(注:齐齐哈尔高等检察厅:《开拓团对原住民的掠夺》,1941年4月10日。)。

“在日本帝国主义强占耕地的过程中,不仅雇农、佃农、自耕农的土地被侵夺,就连有些占有百余垧土地的大地主也未能幸免,一夜之间也会变得土地一无所有,仅剩下牲口等财产。”(注:《东北日报》1946年11月4日。)“伪满康德四年四月十五日”,日本在宾县全孝村“开始收买土地”,“强迫收买平原地”,并将村子附近的“一切好地强迫圈买”,于是“全孝前后一切荒地、熟地、住宅地、墙茔地均强迫收买,不问有无耕种(实际上熟地均有人耕种)”,“不论地主是否同意”一律“强行购买”(注:《东北日报》1946年5月31日。)。“宝清县青山区地主李士玉有耕地100余垧,伪满时代收归满拓,从一个土地所有者变为无地者。”(注:孔经纬著:《东北经济史》,四川人民出版社1986年9月,第539页。)同时强行霸占的暴行事件亦屡屡发生。“宾县许汉臣兄弟三人共有地80垧被强买。高玉林有五垧地,被日本实行归村并屯所强占,房子被烧。”(注:《东北日报》1946年5月31日。)瑷珲县法别拉屯居民陶平升回忆说:“伪满康德六年五月间,中井久二当时任黑河省次长,他派省公署开拓厅及县公署工作人员到我们屯里,命令法别拉屯在六月一日前迁移搬家,并说:‘你们屯都搬出去,给日本开拓团用。’经全屯老百姓再三哀求,最后又告诉我们延期到十二月一日搬完,并说:‘如果到期不搬,你们再进屯就用枪打死你们。’到十二月一日那天夜里,强迫搬出了法别拉屯。”全屯300多口人哭号野外,“无家可归,东奔西散,尤其是正值腊月寒天,受尽冻饿,搬到新地方房屋土地皆无,很多人冻饿而死”(注:孙邦主编:《伪满史料丛书·经济掠夺》,吉林人民出版社1993年12月,第766页。)。太平洋战争爆发以后,日本帝国主义倍感粮食的不足,为“开拓增产”,支援“大东亚战争”,开始实行“农地造成”和“紧急农地造成计划”,“在松花江上游和辽河流域等地区为日本开拓民开辟和改良水旱田37.6万公顷”,将这一地区的肥沃土地强行侵占。在东辽河修筑二龙山水库,“淹没村庄49座,房屋5580间,淹没土地7720余垧。被淹没的土地又限期缴照,强行收买,迫使农民一万余人背井离乡”(注:孙邦主编:《伪满史料丛书·经济掠夺》,吉林人民出版社1993年12月,第752页。)。此种状况,不胜枚举。

被日本帝国主义侵占了土地的中国人民,有的强行编入“内国开拓民”的行列。“仅在1939~1944年被迫到不毛之地服苦役的中国农民有51482户。”(注:孔经纬著:《东北经济史》,四川人民出版社1986年9月,第45页。)他们历经苦难,饱受日本帝国主义侵略者的压榨,死亡率极高。“1942年初,日伪当局强迫东宁县石头坑子8个村屯近2000户中国农民去瑷珲、呼玛两县‘开拓’,在近3年半的时间里,仅芦家一个屯就死亡287人,占该屯人数的81.1%。”(注:孙邦主编:《伪满史料丛书·经济掠夺》,吉林人民出版社1993年12月,第785页。)

也有的被强迫送到矿山,充当日本掠夺中国资源的廉价劳动力。1941年,日本帝国主义为掠夺珠河县的土地,以维持治安为名,将县内“所谓危险地区的600户群众,迁至伪三江省鹤岗充当煤矿苦工”(注:陈本善主编:《日本侵略中国东北史》,吉林大学出版社1989年12月,第523~524页。)。他们在日本帝国主义侵略者和“二把头”的皮鞭下从事繁重的非人待遇的苦役,很多人葬送在井下。

此外,还有大批的中国农民沦为日本“开拓民”的佃户。“百万户移民”计划掠夺土地1500万町步,其中耕地每户10町步。但在实际的土地分配当中,因日本在各地掠夺的土地数量多少不同,移民每户所分得的土地也不一样,但绝大多数在10公顷以上到20公顷。如此大面积的耕地,仅以夫妇二人为原始的耕作方式经营是不可能完成的。为了增加收入,他们将一部分上等土地留给自己耕种外,绝大部分租给中国农民耕种,收取高额地租。“据1942年3月的调查材料,日本移民出租土地,最低者占其握有地的1/4左右,一般占1/3至1/2左右,多者竟占60%至90%,有的高达95%左右。”有的“开拓民”甚至连自己经营的一小部分也不愿耕种,雇佣中国农民为“年工、月工”,或“日工为其生产”(注:孔经纬著:《东北经济史》,四川人民出版社1986年9月,第532页。),坐收其成,成为中国土地上的“新兴”地主阶级。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说,日本“开拓民”即是日本帝国主义侵略中国的一员,又是中国人民的民族压迫者。

同时也有相当一部分中国农民沦为满拓公社的佃户。日本帝国主义在中国东北掠夺移民用地达2000多万公顷,其经营、管理和分配主要由满拓公社来执行。满拓公社除一部分已分配给入殖的日本移民耕种外,将绝大部分待分配的移民用地出租给中国农民,收取地租,以增加满拓公社的收入。其出租形式以一年为限,其原因主要是每年入殖的移民人数、入殖的地点、用地数量难以确定,所以每年须重新签订契约。满拓公社出租的土地主要以掠夺的熟地为主,1939年成为高潮时期,佃租面积为560245公顷,佃户达87755户。随着移民的入殖,土地陆续被占用,到1944年相应有所减少,其佃租面积为321196公顷,佃户达85995户(注:满洲移民史研究会编:《日本帝国主义下的满洲移民》,龙溪书舍,1976年11月,第203页。)。地租率高达40~50%。

日本“百万户移民”入侵的土地掠夺,使大批的中国农民丧失了土地,成为日本移民和满拓公社的雇佣者,倍受压迫和剥削,主雇关系发生了民族性、国际性的变化,严重“刺激和损伤了原住民的心”(注:治安部参谋司调查课:《从治安上看日本移民》,1937年8月10日。),民族矛盾不断激化,从而也加速了日本“百万户移民”侵略计划的破产。日本帝国主义投降以后,中国东北人民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进行了轰轰烈烈的“土地改革”运动,被日本帝国主义侵占的土地又重新回到了中国人民的手中。随着东北全境的解放,东北解放区广大农民平均每人分得土地6至7亩,土地占有关系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使“濒于枯竭之古老农村”,“呈现出了欣欣向荣之景象”(注:《东北日报》1946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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