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农村科技服务体系的改革与建设,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服务体系论文,农村论文,科技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农村科技服务体系是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的组成部分,它的核心内容是农业技术推广。《农业技术推广法》规定:“农业技术推广,实行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与农业科研单位、有关学校以及群众性科技组织、农民技术人员相结合的推广体系。”目前我国已经形成了以县为中心、乡为纽带、村为基础、专群结合、上下相通的综合服务网络。但是,不少县、乡缺乏技术人员,机构形同虚设,功能难以发挥,需要进行改革和完善。
一、农村科技服务体系的新形式
建国以来,我国农村的科技服务经历了一个历史演变过程。农业合作化的长时期里,县以下的科技服务,由集体经济组织承担,以行政手段推广科技。人民公社体制解体以后,乡、村两级逐步设立了农技站、农技组。不管基层如何变化,县及县以上各级农业行政部门都有农业技术推广机构。长期以来,农业技术方案、技术措施都由农业行政部门制定,以各级人民政府的文件下达实施,实行垂直领导和管理。这种行政隶属关系,几十年没有变化。
作为国家对农业的行政管理,其机构和隶属关系是正确的,并将继续存在下去。但就农业科技推广工作而言,尤其是经济体制转轨时期,仅靠政府一家很难适应农业发展的需要,农村科技推广出现了不少新的形式。
——协会办科技。随着农业商品经济的发展,农村出现了众多的专业协会,有种植业的,也有养殖业的。协会除产前提供市场信息,产后牵线搭桥、促销产品外,产中以办实体的形式进行科技推广工作。这种协会办科技的形式,富有生命力,是农村科技工作的一支生力军。
——“大王”办科技。在农业商品经济发展过程中,造就了一批“大王”。所谓“大王”是指具有某种技术专长或经营特长的农民。他们活跃在农林牧各条战线。有的创办科研所,有的承包农民的技术服务项目,有力地推动了农业科学技术的应用,并取得了明显的经济效益。
——农户办科技。农户办科技是指科技示范的农户和专业户。他们利用自己的技术专长和管理经验,发展商品生产,示范农民。他们的生产管理技术其他农民看得见,摸得着,使农业科技迅速地转变为现实生产力。
——企业办科技。企业办科技多出现于有一定规模、经济效益较好的乡镇企业或企业集团。他们利用自己的设备和技术力量,成立科研所,提高农产品的加工制成品的质量,并向农产品生产领域延伸,推广先进科技,保证农产品原料的品质。是农业技术推广的又一种新形式。
——科研单位和学校办科技。科研单位和学校致力于基础性的和应用性的研究。限于土地等条件的限制,有时他们在农民的土地上进行试验,但这种行为并非科技推广,其研究成果须经有关部门鉴定之后,再由农技推广部门推广。从目前情况看,科技单位和学校直接与生产者挂钩并不很多,农业科研成果应用率不到三分之一,科研、生产“两张皮”问题没有真正解决。
综上所述,农村科技服务体系的改革和建设,应在分析研究新出现的科技推广形式和机构的基础上,政府对他们进行引导、扶持,使之相互协调和配合,并将农资、农机、水利等部门的有关技术推广业务,纳入农村科技服务体系中,建立一个有活力、效率的网络,服务于农村经济。
二、农村科技服务的政策原则和内容
科技应用于生产必须遵循客观规律,并在国家的政策指导下进行。
——技术引进。国家鼓励和支持引进国外先进的农业技术和设备,促进农业技术推广和企业装备更新的国际合作和交流。建国后,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农村各个产业都引进了不少国外先进技术和设备,养殖业的引进项目居于首位。瘦肉型猪的种源、毛兔、某些家禽的种源和一些特种养殖动物,都是从国外引进的。引进技术要依据我国的区域自然条件、生物资源条件、生产力发展水平,进行杂交、试种、试养、试生产,做到为我所用;同时,严格动植物检疫。
——农业科学研究。几十年来,我国农业科研战线硕果累累,生物工程、六大作物技术攻关、模式栽培技术、病虫防治、畜禽育种、配合饲料、饲养技术、造林技术、环境监测等等都出了很多成果,其中如杂交水稻等还达到了国际先进水平。现在的问题是,科学研究既要为经济服务,又要求自身发展。我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已规定“农业科研单位和有关学校应适应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开展农业技术开发和推广工作,加快先进技术在农业生产中的普及和应用”,“以技术转让、技术服务和技术承包等形式提供农业技术的,可以实行有偿服务,其合法收入受法律保护”。
——农业技术推广与应用。国外引进技术、国内的科研成果要向农业劳动者或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推广,必须在推广地区经过试验证明具有先进性和适用性。未经试验而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近年来由劣质种子、假冒农资产品而引起的经济案件时有发生,农民不仅蒙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失,而且也挫伤了他们信科学、用科学的积极性。问题的发生固然有当事者的责任,但根本原因在于农村科技管理制度的漏洞。因此加强科技管理,健全制度是农村科技工作的重要任务。
农业劳动者应用农业技术要坚持自愿的原则,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强制农业劳动者应用农业技术。如有强制应用而造成损失的,也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当事者还要接受行政处分。在中国当代史上依靠行政命令强制农民应用农业技术而造成损失的不乏其例,这是当前我国农村科技推广要吸取的教训。
——农村科技市场。从我国的科技市场的成交情况来看,农村科技成交项目多是乡镇工业项目,其中有一部分是农畜产品储藏保鲜加工工艺、新产品开发技术。真正是种养业生产过程的科学技术,在技术市场拍卖成交的为数甚少。这种情况反映了种养业生产环节的科技有其自身特点,很难进入科技市场。因此,农业科技工作者为经济服务的主要形式是在生产第一线直接从事农业科技推广服务。
三、组织农业技术专业培训,提高农业劳动者的文化科技素质
农业科技的推广与应用,最终要落实在农业劳动者身上。只有通过他们的生产活动和经济行为,才能使科学技术转化为现实生产力,这就要求农业劳动者有较高的文化科技素质。然而,我国农业劳动者文化科技素质总体水平偏低,文盲约占15%。近年出现的民工潮更进一步降低了留在农村的农业劳动者的文化科技素质水平。面对这种现实,应采取近期措施与长远战略相结合的办法。
——近期措施是加强专业技术培训。在这方面各地有很多经验,基本的一条是,干什么培训什么,按科技项目和操作程序,分期分批培训。比如,播种季节培训播种技术,施肥时期培训施肥技术,如此等等。培训的有效方法是,典型引路,互教互学,户带户,村带村,扩大辐射面;并且利用文字资料、广播、报刊、会议,进行农业科技宣传和说明。
农业技术培训要有一支教师队伍。这支队伍的主要来源是农业职业中学的师生。政府职能部门要大力办好农业职中,建立农业技术推广的骨干队伍。
——长期战略举措。一是办好义务教育,使学龄儿童都能接受9年制义务教育,普遍提高文化水平,并在教学内容上较大幅度的增加农业科技方面的基础知识。二是办好职业高中和技工学校,逐步建立上岗培训和绿色证书制度。
长期战略举措并非农村科技管理部门和推广部门可以办到的,而是国家各个部门的共同责任,要由国家以法律手段确定下来,全社会都来重视和支持。
四、农村科技服务的保障措施
搞好农村科技服务要有一定的保障条件。资金投入是重要前提,对农村科技人员实行激励机制是调动积极性的重要保障条件。农村科技推广机构、农业科研单位和有关学校要有自己的试验基地和一定的农资支配权力。
——资金投入。《农业法》规定,“国家逐步提高农业投入的总体水平。国家财政每年对农业总投入的增长幅度,应当高于国家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国家采取措施,促进农业扩大利用外资”。《农业技术推广法》又规定,“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推广农业技术所需的经费,由政府财政拨给”。但是,现实情况是,多少年来,农业投入的比例是逐步下降的,有些地、县农业技术推广机构资金严重不足,甚至“有钱养兵,无钱打仗”,农业技术推广工作处于半瘫痪状态,致使农业生产力倒退。这些现象的原因在于资金投入不足。中央既然已经有了明确的法律规定,各级政府应当认真贯彻执行,以保障农业生产和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的顺利进行。
——对农村科技人员的激励机制。《农业技术推广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和改善从事农业科技推广工作的专业科技人员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改善他们的待遇,依照国家规定给予补贴,保持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稳定。对在乡、村从事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的专业科技人员的职称评定应当以考核其推广工作的业务技术水平和实绩为主。”从当前农村科技队伍的状况看,“跳槽”的困惑成了热门话题,如果上述政策措施贯彻不力,这支队伍有解体的潜在危险。在经济体制转轨时期,问题已经暴露得非常明显,各级政府应高度重视。
——农业科技推广机构的其他物质条件。农业科技推广的基本原则是因地制宜,要做到这一点,推广机构必须有自己的试验基地,而且在推广过程中要有一定的农业生产资料的支配权,如化肥、良种。农村已经出现的“技物结合”的推广形式表明了一定的物质条件的保障对于技术推广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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