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认现有金融资产减值时的盈余管理&以A股证券交易商为例_盈余管理论文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减值损失确认时点上的盈余管理——以A股券商板块为案例的研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时点论文,盈余论文,可供论文,券商论文,板块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2008年金融危机爆发以后,学术界的大量研究将矛头对准了公允价值计量属性所造成的顺周期效应及其改进。其间,一个环节性的会计问题被忽略——当经济周期进入下行阶段时,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在减值损失计提领域可能存在确认纠纷(在现行会计准则下,特指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减值损失确认问题)。本文首先对《企业会计准则》及其后续规范针对“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减值损失应于何时确认”这一问题的相关规定进行解读,指出其在操作层面可能引发的若干盈余管理现象。继而以A股券商板块为例,透视这些现象在上市公司中的具体表现。

一、会计准则对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减值损失确认时点的规定存在的问题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与计量》及其后续规范在论及金融资产减值损失的会计确认时,罗列了九项金融资产发生减值的客观证据(以下简称“九项证据”)作为金融资产减值应于“何时确认”的会计原则。《企业会计准则讲解》还就这“九项证据”的运用提出了四个方面的注意点。但就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减值时点认定而言,上述规定在进入执行层面后明显存在如下问题:

1.“九项证据”将贷款和应收款项、持有至到期投资以及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三类金融资产发生减值的客观证据联合罗列,涉猎面宽泛,这使得从中辨认并找到那些能够帮助认定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发生减值的客观证据成为一个不易操作的步骤。加之,即便企业在连续的会计期间持有同一项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受不断变化的宏观经济环境和行业微观经济环境的影响,能够表明该金融资产发生减值的客观证据也可能发生变动——新的证据因之凸显或旧的证据因之消失。所以,企业通常难以从“九项证据”中确切地找到一个单独的证据,并一以贯之地以之为标准认定其所持有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是否发生减值。这意味着,在每一个资产负债表日,对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是否发生减值的认定必须是企业在综合考虑相关证据总体影响的基础上做出的判断。可以预见,这种职业判断具有很大的会计弹性。站在盈余管理的角度看,可操纵空间十足。

2.会计准则在对“九项证据”进行描述时,采用的均为极简式原则性描述法,这进一步拓宽了企业会计职业判断的空间。譬如,第一项证据为“发行方或债务人发生严重财务困难”,但何种财务困难可以称之为“严重”,准则并未给出具体评估尺度;又如第八项证据为“权益工具投资的公允价值发生严重或非暂时性下跌”,何种情况下公允价值的下跌可以称之为“严重下跌”,连续下跌多久又可以被称为“非暂时性下跌”,准则亦未作详解。

上述两方面问题的存在使得现实中“何时应对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计提减值”成为一个极有价值的会计政策选择权,其可能导致的盈余管理行为包括:

(1)应计提减值却不提:即在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呈现明显下跌趋势时,仍以各种借口不提减值损失。如此,与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有关的大量浮亏将绕过利润表,被资产负债表“藏起”——公允价值的下跌直接涌入资本公积,侵蚀企业的净资产,但反而对企业当期净资产收益率和市净率等重要投资者相关财务指标的提升有帮助。当金融资产数量足够大,或其公允价值波动足够充分时,上述会计后果将特别显著。这对知识不够充分的外部信息使用者显然是一种误导。

(2)不应计提减值却计提:由于财务报表的编制与会计期的结束往往有一段时间差(通常为1~4个月),企业便可能出现不应计提而计提的行为:即在明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下跌为非严重或非暂时性的情况下,仍对其加大减值损失的计提力度——以“洗大澡”的方式将累积浮亏在某个会计期(很可能是亏损的会计期)彻底送入利润表。之后的会计期,若金融资产公允价值上升,可供出售债务工具可在原已计提减值损失金额的范畴内,按恢复增加的金额,冲减资产减值损失,转回计入损益;可供出售权益工具的减值损失虽被要求必须通过权益转回,但一旦企业对该金融资产做出处置(出售、对外投资、置换、抵债等),减值损失也将被堂而皇之地被转出,进入处置期间的净利润。

二、对A股券商板块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减值损失确认时点盈余管理的分析

截至2010年年报披露截止日,A股“金融保险业——证券、期货业”的上市公司共有15家。其中,8家上市公司有四期年度财务报告可供观察(2007~2010年),3家上市公司有两期年度财务报告可供观察(2009~2010年),4家上市公司有一期年度财务报告可供观察(2010年)。样本上市公司具体证券代码、名称及各样本涉及的会计期间如下表所示。

通过对上述样本公司所涉各会计期财务报告相关部分的比对分析,我们发现,上述券商在有关“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减值损失应于何时确认”这一会计政策的信息披露方面存在如下问题:

1.15家样本公司中,有8家公司在全部或部分可观察会计期内未对“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减值损失应于何时确认”进行会计政策阐述。其中,东北证券在长达四年的可观察会计期内均未对上述会计政策进行阐述;宏源证券(2007年年报)、国元证券(2007年年报)、国金证券(2007~2008年年报)、西南证券(2009年年报)、招商证券(2009年年报)、广发证券(2010年年报)、山西证券(2010年年报)在括弧后所标示会计期间的年度财务报告中未对上述会计政策进行阐述,但前5家样本公司在随后的可观察会计期间均存在“自我纠错”行为。其中,比较有代表性的两个样本公司存在的问题是:

(1)宏源证券。宏源证券自2008年年报开始对上述会计政策作出补充规定,认为:“对于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如果其公允价值出现持续大幅度下降,且预期该下降为非暂时性的”,应计提减值。但对于这一重要会计政策变更(增补),宏源证券的做法存在如下问题:①未发布会计政策变更公告,披露变更的原因、变更前后会计政策的对比以及变更对定期报告所有者权益、净利润的影响等重要信息。这显然不符合证监会和交易所对上市公司年报披露的监管规定。②宏源证券年报中的这条补充规定明显脱胎于会计准则所列金融资产减值“九项证据”中的第八条——“权益工具投资的公允价值发生严重或非暂时性下跌”,但第八条视公允价值的“严重下跌”和“非暂时性下跌”为或有关系,即两种情况发生其一即需计提减值,而宏源证券在参考其制定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减值损失确认时点的会计政策时,却将其处理为了并列关系——两种情况缺一不可时才可计提减值。2008年年报中,宏源证券利用这种对会计准则小聪明式的解读,在承认其持有的部分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已发生严重下跌(如对“西飞国际”的投资期末公允价值较之其持股成本下跌超过50%)的情况下,仍以“发行人正常经营情况良好,还有恢复的可能,故此下跌为非暂时性下跌”为由不计提减值损失。这一会计游戏为宏源证券2008年度贡献利润3.2亿元,占其当期净利润的59.3%。

(2)招商证券。招商证券的“纠错”行为发生于2010年12月1日。当天,招商证券发布董事会公告,以“会计估计变更”为由增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减值损失应于何时确认的会计政策——“资产负债表日如果单项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出现较大幅度下降,超过其持有成本的50%,并且时间持续在12个月以上,预期这种下降趋势属于非暂时性的,可以认定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已发生减值,应将下跌部分全额确认减值损失。” 但招商证券的做法同样存在如下问题:①增补有关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减值损失确认时点的会计政策属于对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会计确认的重指定或重选择,与会计确认相关的会计变更理应属于会计政策变更,而非会计估计变更。②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会计估计变更适用未来适用法,而会计政策变更则必须适用追溯调整法。根据招商证券上市当时的招股说明书,截至2008年年底,其所持有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全部为可供出售权益工具,投资总成本3.3亿元,公允价值3.1亿元,公允价值较之持股成本下跌6%。但由于其并未披露可供出售权益工具的明细构成,我们无从知晓在2008年度招商证券是否持有单项公允价值下跌幅度超过其持有成本50%,且连续下跌一年以上的权益工具。如果存在,则招商证券以会计估计变更为名、行会计政策变更之实的行为,显然有规避追溯调整之嫌。③与宏远证券类似,在对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减值损失确认时点会计政策的阐述上,招商证券同样存在将公允价值的“严重下跌”和“非暂时性下跌”处理为并列关系之嫌。

2.对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减值损失确认时点进行了会计政策阐述的12家样本公司中,9家公司在部分会计期内所做的阐述高度原则化,类似于对金融资产减值“九项证据”个别条款断章取义地直接引用,如上文所列之宏远证券(2008~2010);另有4家公司在部分会计期内对“九项证据”中的相关条款进行了相应的规则化,如上文所列之招商证券(2010)。但由于“九项证据”所提供的职业判断空间,各样本公司最终规则化的结果迥然不同。典型差异样本包括:

(1)兴业证券VS招商证券VS光大证券。①2010年IPO的兴业证券在2010年年报中对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减值损失确认时点的会计政策进行描述时认为:当“……单项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出现较大幅度下降,超过其持有成本的40%”,并且公司“预期这种下降趋势属于非暂时性的”,且“在整个持有期间得不到根本改变时”这三个条件同时满足时,兴业证券将就其持有的单项金融资产公允价值较之持有成本的下跌部分全额计提减值损失。②与兴业证券不同,招商证券认为:当“单项金融资产公允价值跌幅超过其持有成本的50%”,并且“下跌时间持续在12个月以上”,且公司“预期这种下降趋势属于非暂时性”这三个条件同时满足时,招商证券才将就下跌部分全额计提减值损失。③而对待同样的问题,光大证券显然又有不同的理解:“……如果单项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出现较大幅度下降,超过其持有成本的50%,并且持续时间在一年以上,预期这种下降趋势属于非暂时性的,且在整个持有期间得不到根本改变时,可以认定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已发生减值,应全额计提减值损失。如果单项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出现较大幅度下降,超过其持有成本50%,但持续时间较短,不足一年的,则按成本与公允价值差额的50%计提减值损失。”

刨去上述三家券商在会计政策设计上的瑕疵不谈,我们进行如下设例实验,以检验不同会计政策的报表结果差异程度:假设它们同时持有同一家上市公司A 500万股股权,持股成本为20元/股:①假设某会计期期初,A公司在二级市场报收15元/股,期末资产负债表日,A公司报收11元/股(较之持股成本下跌超过40%)。则上述三家券商中将仅有兴业证券有可能对其持有的对A公司投资计提减值准备。若其在当期计提,计提金额将为4500万元。②假设某会计期期初,A公司在二级市场报收10元/股,期末资产负债表日,A公司报收8元/股(较之持股成本下跌超过50%)。则三家券商都有可能对其持有的对A公司投资计提减值。若它们在当期计提,计提金额均为6000万元。③假设某会计期期初,A公司在二级市场报收25元/股,期末资产负债表日,A公司报收8元/股。则三家券商中:(a)兴业证券有可能对其持有的对A公司投资计提减值损失。若其计提,计提金额将为6000万元;(b)招商证券则不会计提(因其持股对象公允价值连续下跌时间不足12个月);(c)光大证券将肯定对其持有的对A公司投资计提减值损失,但其计提金额将为3000万元。由此可见,当经济周期剧烈波动由上行转至下行,金融资产价格出现连续大幅度下跌时,由于个体企业根据会计原则衍生出的减值损失确认条件各不相同,将导致同行业内企业的某些重要报表数字(如净利润、净资产等)和重要财务指标(如每股收益、净资产收益率、市净率等)出现最大程度差异。有对“九项证据”进行明确规则化的企业尚且如此,更遑论那些直接引用“九项证据”中的个别条款作为减值损失计提政策的企业,其计提标准和计提结果更可能花样百出、五花八门。

(2)中信证券。在样本公司中,中信证券是个特殊的例子。2007年年报中,中信证券引用“九项证据”中的第一条和第四条,对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减值损失确认时点会计政策进行描述——“如果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发行人或债务人发生严重财务困难,很可能倒闭或进行财务重组等导致公允价值持续下降,预期这种下降趋势属于非暂时性的,可以认定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已发生减值,确认减值损失。”2009年1月初,出于对证券市场大幅波动的考虑,中信证券发布董事会公告对上述会计政策进行了变更(补充),提出:“对公允价值跌幅超过持仓成本50%的单项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计提减值准备。”根据变更后的会计政策,中信证券在2008年对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计提了7.14亿元的减值,占其期末净利润的9.7%。这本无可厚非,但究竟这笔巨额计提针对的是哪些单项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中信证券却未作任何说明。

我们通过对其年报的梳理分析,发现在“重大事项”一栏中,中信证券曾罗列出在2008年年底持有的十大上市公司股权投资情况。其中,对“中国神华”的投资初始投资成本为4.9亿元,期末账面价值2.3亿元,公允价值较之投资成本下跌幅度为53%,符合新增会计政策设定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减值计提标准。进一步测算其计提金额约为2.6亿元。若继续追查这笔投资至2009年一季报,我们又发现:这笔投资很可能在2009年一季度被中信证券全部出售!若如此,对比其年报和一季报披露的时间(同为2009年4月30日)可知,中信证券计提2.6亿元减值损失的行为实际上是发生在对“中国神华”投资的出售行为之后,而此时中国神华的市价已显著回升——2009年一季度,中国神华出现过的最低交易市价为16.06元/股,仅这一价格已经明确高于2008年12月31日中国神华的收盘价15.8元/股。换言之,中信证券是在明知2008年年底其持股价值下跌为非暂时性的情况下,仍在年报中对其按“过量”计提了减值损失,目的是在出售时将2.6亿元的减值损失转回以平滑利润——在主业业绩惨淡的2009年一季度,这笔减值损失的转回贡献了中信证券当期净利润的19.2%。

而到2010年初编制2009年年报的时候,兴许是意识到太过具体的规则性界定将可能左右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减值损失计提的灵活度,中信证券悄然对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减值损失确认时点的会计政策进行了“二次变更”——将之前增补的会计政策中公允价值下跌“超过持仓成本50%”一句去掉,替换为“较大幅度下降”,而这一次的变更并没有被公告披露。

三、遏制盈余管理的建议

通过前两部分的分析,我们不难看出:在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减值损失确认领域的确存在巨大的操纵空间。对于持有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企业,其管理层可以轻易利用高度原则化的会计准则所留剩的会计政策选择权操纵会计盈余——不确认减值或者仅当对他们有利时才确认减值。针对上述现象,我们认为,可以从以下两方面出发遏制这一领域的盈余管理:

1.推广综合收益表。综合收益表的运用能够有效遏制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减值计提方面的盈余管理行为。为了证明这一点,我们再进行一组简单的设例实验。假设X会计期A企业购入某项可供出售金融资产B,成本为C。X+1会计期末, B资产公允价值为FV1(FV1<C),但A企业认为该金融资产的价格下跌是暂时的,未提减值损失。X+2会计期末,B资产的公允价值严重下跌,期末公允价值为FV2(FV2<FV1<C)。

(1)若企业决定在X+2会计期对B金融资产公允价值相对于成本的差额全额计提减值,则具体会计分录为:借:资产减值损失C-FV2;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C-FV1,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FV1-FV2。这笔计提,对企业当期净利润造成的影响为-(C-FV2)。与此同时,它还造成其他综合收益+(C-FV1),对综合收益的最终影响为-(FV1-FV2)。

(2)若企业决定在X+2会计期对B金融资产公允价值相对于成本差额的40%计提减值,则具体会计分录为:借:资产减值损失(C-FV2)×40%,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C-FV2)×60%;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C-FV1,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FV1-FV2。这笔分录对企业当期净利润造成的影响为-(C-FV2)×40%。与此同时,它还造成其他综合收益+(40%C+60%FV2-FV1),对综合收益的最终影响为-(FV1-FV2)。

(3)若企业决定在X+2会计期不对B金融资产计提减值,则具体会计分录为:借:资本公积FV1-FV2;贷:可供出售金融资产FV1-FV2。上述会计处理并不对企业当期净利润造成影响,但造成其他综合收益-(FV1-FV2),对综合收益的最终影响仍为-(FV1-FV2)。

由上述设例我们不难看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减值损失确认中可能存在的盈余管理影响了企业对外披露的净利润数值,但无论企业提或不提减值、提的多或提的少,都不影响综合收益的最终结果。这一事实从一个侧面有力佐证了综合收益表推广的必要性。

2009年6月,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要求企业在利润表“六、每股收益”项下增列“七、其他综合收益”项目和“八、综合收益”项目。“其他综合收益”项目反映企业根据会计准则规定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各项利得和损失扣除所得税影响后的净额;“综合收益”项目反映企业净利润与其他综合收益的合计金额。综合收益表的推广给了外部信息使用者以广角镜头观察企业经营业绩的机会——它能展示企业所有性质的损益,既包括已确认、已实现的损益,还包括已确认、未实现的损益。因此,综合收益表的存在本身就可被看做是对防范围绕净利润实施的一些盈余管理行为的制度。当然,综合收益表的推广也对外部信息使用者的财务报表阅读和分析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由于现行会计准则全面引入了公允价值计量模式,利润表的净利润数字因此变质。这使得任何以净利润及净利润构成指标为单一或主要报表分析标准的分析模式显得问题丛生。及时扭转以利润为导向的报表分析观念应成为外部信息使用者知识完善的一项重要内容。

2.减少金融资产的分类。相比于推广全面收益表以治标,减少金融资产的分类才是改变目前金融资产领域盈余管理丛生现象的治本之举。

现行会计准则将金融资产分为四类,规定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必须采用公允价值计量。同时规定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当期损益,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则可绕开损益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这一截然不同的会计处理规定带来显著的经济后果——假设同行业内的两家企业同时持有同种类型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某种金融资产,若二者作出不同的分类选择,则它们的净利润、净资产及相关重要财务指标就会因分类行为本身和再确认中可能的减值损失计提而产生不可比差异。当该种金融资产的数额足够大,又或其公允价值波动足够充分时,这种不可比差异将通过财务报表尖锐放大,从而使财务分析的基础——比较分析法(包括历史趋势比较和行业对比分析)丧失其存在的理论基础。这对外部信息使用者绝对不是一个利好消息。

有鉴于此,金融危机后IASB和FASB在对金融工具准则进行修订的过程中,都作出了减少金融资产分类的改进。比如,IASB在IFRS9中要求企业按业务模式和合同现金流量将金融资产分为两类:一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一类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前者虽仍被要求进一步区分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FV-NI),以及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FV-OCI),但较之之前的规定,IFRS9作出了两大本质性改变:①规定为交易目的持有的权益性投资,如在活跃市场上有报价、以赚取价差为目的的各类股票、基金等,一律归入 FV-NI核算。这样的分类思路有效阻止了企业在最常见的一些以公允价值为计量基础的金融资产上的分类操纵。②对于 FV-OCI,其公允价值变动不得在投资处置等情况下再进入损益,只能在权益中进行重分类。换言之,此类资产无需再进行任何减值测试。这一规定从转变会计处理的角度,杜绝了本文所描绘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可能存在的减值损失确认时点盈余管理现象。IFRS9自2013年1月1日起生效,允许提前采用。预计在这一准则全面推行后,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的会计核算能够得到有效完善。

四、结语

本文探讨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减值损失确认中的盈余管理现象。现实中,这一问题出现的频率与经济周期密切相关:经济上行时,不断攀升的金融资产价格将该问题屏蔽;而经济下行时,不断下跌的金融资产价格则令该问题凸显。从本文对A股券商板块的案例群研究来看,2008年年报是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减值损失确认问题的一次集中爆发。以此为鉴,可以预见,在债市、股市双重低迷下披露出的2011年年报可能存在同样的问题。本文意图通过对这一领域会计游戏的全方位剖析,为即将拉开序幕的2011年年报提示风险点,并为投资者的财务报表阅读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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