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伦理学研究概述_人类中心主义论文

环境伦理学研究论纲,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伦理学论文,环境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B8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7326(1999)04—0023—07

1.环境伦理学的研究范畴

环境伦理学,肇源于对人与自然关系的认识,研究这一关系对人类道德行为的影响。这种伦理影响包括两大方面,即人对自然的伦理关系方面,以及受人与自然关系影响的人与人之间的伦理关系方面,它们各自又包括更为细致的内容。环境伦理学的研究范畴可以逻辑地表示于图1:

图1既表现了研究领域的划分,又表现了研究领域之间的联系。 对于“人对自然的伦理关系”的研究,主要是环境价值观问题,对于“受人与自然关系影响的人与人之间的伦理关系”的研究,主要是“作为公平的正义”的问题。就研究的基本动因而言,“人对自然的伦理关系”是第一位的,“受人与自然关系影响的人与人之间的伦理关系”是第二位的;“代际伦理关系”是第一位的,“受代际伦理影响的代内伦理关系”是第二位的。理由很简单,没有第一类问题就不会出现第二类问题。就研究的现实重要性与优先性而言,“受人与自然关系影响的人与人之间的伦理关系”高于“人对自然的伦理关系”,“受代际伦理影响的代内伦理关系”高于“代际伦理关系”。理由也很简单:在人与自然关系问题上,没有恰当的人与人之间的伦理规则,怎能真正有效地解决人对自然的伦理关系问题?在人际伦理关系问题上,没有代内伦理的恰当规则怎能真正有效地解决代际伦理关系问题?可见,问题的缘起是后者,但解决问题的优先性则是前者。

2.环境伦理学研究的两大主题:环境价值观与环境道德行为规则

如果把环境伦理学定义为“对建立在一定环境价值观之上的人类道德行为规则的研究”,那么环境伦理学必然包含两大研究主题,即环境价值观与环境意义上的人类道德行为规则。其中,环境价值观主要属理论研究领域,如西方的各种人类中心主义、各种非人类中心主义,中国的“天人合一”观,等等。环境意义上的人类道德行为规则既属理论研究领域,更属应用研究领域,因为这些规则涉及到在经济、政治、社会、文化事务中实践环境正义的具体主张。环境价值观与环境意义上的道德行为规则,两者既一致,又不完全一致。也就是说,不同的环境价值观下面,可以存在某些共同的环境道德行为规则。环境价值观之间的层次性以及相应的环境伦理规则之间的共同性与差异性,有机地建构起一个完整的环境伦理体系。这一体系,对一个国家或地区选择恰当的环境伦理模式,对为一个国际环境问题的解决选择恰当的环境伦理基础,都具有实践重要性。因此,对环境价值观与环境伦理规则的研究,既要注意各自的独立性,又要注意其间的联系性,即环境价值观与环境伦理规则之间的联系,不同的环境价值观之间的联系,以及不同类型的环境伦理规则之间的联系。

3.环境伦理学的人类中心主义与非人类中心主义之争

在西方环境伦理学界,一直存在人类中心主义与非人类中心主义之争。中国在从事环境伦理学研究并选择自己的伦理模式时,已经经历并将继续面对这一论争。为了提高论争的学术质量和它的实践意义,应当注意两个问题:一是应突出对论争概念的全面理解;二是力避论争的简单化,应当关注更为丰富、多样的环境价值观形态。

对于第一个问题。在环境伦理领域,“人类中心主义”中的“中心”一词,广义地看,大体有四种理解。一是认识论意义上的,人类是认识主体;二是实践意义上的, 人类是道德行为的主体, 是道德代理人(Moral Agency);三是环境责任意义上的,人类是当代环境问题的制造者,也是解决环境问题的主体;四是价值观意义上的,是以对人的利害作为价值的判据。在环境伦理学中,对于这四种理解中的前三者均无争议,真正引起论争的是第四点,即价值观意义上的“人类中心”。这就是说,人类中心主义与非人类中心主义之争应是价值观之争。这样,人们在评价人类中心主义时,既不应以对“人类中心”的前三种理解来取代或抵销在价值观意义上的论争,也不应拒绝考虑前三者对价值观选择和价值观指导下的实践的影响。对于“人类中心主义”这样一个在历史上起着进步作用但在现代又已暴露出某些弊病的概念,应当有一个使之扬弃与更新的过程。因此,各方应全面地砥砺各自的论点,从而提高论争的学术效率和质量,并使双方获益。

对于第二个问题,仅以人类中心主义与非人类中心主义,并不能概括环境伦理学价值观选择的全部内容。事实上,环境伦理学价值观具有丰富的多样性。在人类中心主义方面,有传统的人类中心主义,有适应于当代环境问题的现代人类中心主义,其中包括诺顿的“弱人类中心主义”、默迪的主张“生物具有内在价值”的人类中心主义、可持续发展意义上的人类中心主义,等等;在非人类中心主义方面,有辛格的动物解放主义,有雷根的动物权利主义,有施韦策、泰勒的生命中心主义,有利奥波德、奈斯、罗尔斯顿等人的生态中心主义,有GAIA主义,等等。此外,还有中国儒家的等级生态伦理观,道家的平等生态伦理观。如此多样的环境伦理观都以各自某一独特思想而赢得学术界的青睐,并丰富了人们对环境价值观的选择。因此更多地将注意力用于厘清各种价值观的具体论点,而不是将它们笼统地分置于人类中心主义和非人类中心主义两大阵营,对于提炼更具实践可接受性的环境价值观是极为有益的。

4.“内在价值”概念、道德关怀对象、道德平等论

“内在价值”(Intrinsic Value )是现代环境伦理学的一个基础概念。西方环境伦理学家认为,不讲“内在价值”,就没有环境伦理学。“内在价值”又是一个极有争议的概念,论争主要涉及以下三个问题:(1)是否只有人才具有内在价值?(2)有无内在价值能否成为接受道德关怀的唯一标准?(3)具有内在价值是否意味道德地位一律平等?

对于第一个问题,主张“只有人具有内在价值”的观念持有者,基本上是以某种只有人才能具有而其他生命形态不能具有的能力为立论依据的。但这种立论受到来自科学、历史和逻辑的三方面诘驳。第一,现代科学表明:人的所谓的“独有”能力,实际上都可以以一种广义的解释方式在其它生命形态中发现;而且,无论是宏观的进化生物学研究,还是微观的分子生物学的DNA测定,都表明, 人与其它生命形态之间的差异,是进化中的差异,而不是两类毫不相干的生命体。第二,体质人类学与文化人类学研究表明,人类的能力是历史地进化着的,从类人猿到类猿人,到奴隶人,到封建人,到现代人,如以能力作为内在价值的判据,那么人处于哪一发展阶段才开始具有内在价值?第三,一些人认为,人具有内在价值是因为人具有利用工具价值的能力。如果将“工具价值”定义为一物被它物所利用,那么人也是一些极低级物种(如大肠杆菌)和不太低级的物种(如苍蝇、老鼠)的生存工具。这些以人为生存工具的生物可以构成一个相当广阔的物种谱。因此,“人具有内在价值”与“一切生命形态具有内在价值”在逻辑地位上是等同的。

对于第二个问题,西方的非人类中心主义的(即主张生物中心主义或生态中心主义的)环境伦理学者,基本是以“非人的生命形态具有内在价值”作为它们应成为道德关怀对象(Moral Patient)的理由的。这些环境伦理学者对内在价值的定义是基于生命体具有维护“自身的好”(Its Own Good)(对这一“自身的好”的概念的理解,可以从个体层次到群体层次到系统层次加以扩展——作者注)的能力。这仍然是一个以能力为基础的内在价值定义。然而在东方,比如在中国,无论是儒家还是道家,均以不同于内在价值概念的方式,使自然界的一切在他们“天人合一”观中具有道德位置。儒家以“仁”作为道德依据,并以“爱的亲疏”确定道德的等级性;道家以“道”作为道德依据,并以“道的统一性”确定道德的平等性。两者都与道德对象是否具有以能力为基础的内在价值无涉。比较东西方关于道德对象的逻辑,应当认为,东方的观念更为客观和合理些。这是因为道德是道德主体对自身行为方式的选择,这种选择是基于道德主体对它与客体的关系的认识,这种认识并不仅仅建立在内在价值的基础上。如果仅以道德对象是否具有以能力为基础的内在价值为判据,那么,人们怎样会对失去这一能力的人们表示关怀呢?怎能把“惜物”作为一项道德内容呢?这些事实说明,道德关怀应有超越“内在价值”概念的更为宽广的基础。人类道德关怀面的扩大,与其说是由于对新的“内在价值”的发现,不如说是由于人类对与道德对象关系的认识的发展。

对于第三个问题,西方的非人类中心主义的环境伦理学家普遍主张或接受,具有内在价值的物种的道德地位是平等的。显然,“道德地位平等”是比“获得道德关怀”更强的要求。现代西方的这种道德平等论悠远地呼应着中国道家古老的生态伦理观。但这种道德平等论受到理论和实践两方面的挑战。在理论方面,在东方,儒家主张的“兼爱”是有等级的,它依据与人类的亲疏关系而定;在西方,墨迪承认生物均有内在价值,但认为人和其他物种一样,有权使自身的利益优先,即意味着不能以平等原则规范人类对自然的道德行为。或许,来自实践领域的对“道德平等论”的挑战比理论领域更为复杂。就人类社会本身而言,它的道德现实至今仍然是不平等的,而“平等”又是人类已经接受并坚持追求的共同原则。人类为在现实的不平等中实施这一平等原则,一直经历并将继续经历着漫长的逐步趋近的过程。由此可见,当把道德平等原则扩展到自然界时,其过程远不会比人类社会中的情况简单。这里,需要的远不是一个口号,而是一系列根据历史的和现实的条件制定的、可以广泛接受的、逐步趋近目标的操作性措施。

5.可持续发展的环境伦理观

如果说环境伦理学界的“人类中心主义”与“非人类中心主义”之争主要是学术意义上的,那么提倡可持续发展的环境伦理学则更具有实践重要性。这不仅因为可持续发展这一概念已为世界各国政府所采纳,而且也被世界广大人民(包括不同的环境主义运动人士)所接受。

尽管环境伦理学界大致把可持续发展的环境伦理观归于人类中心主义类型,但可以认为,可持续发展概念在相当程度上是超越人类中心主义与生态中心主义的,或更准确地说,它对人类中心主义与生态中心主义中的积极成分都具有包容能力。因此,不仅现代人类中心主义论者(如弱人类中心主义的倡导者诺顿)通过对自己理论的阐释,适应可持续发展的要求,而且现代的生态中心论者(如深层生态学的倡导者奈斯)也至少部分地接受了它。可持续发展概念的包容能力在于两个方面。第一, 它的“可持续”一词是在“生态可持续能力”(EcologicalSustainability)意义上定义的。这既能被主张“生物具有内在价值”的生态中心主义者接受,又能被虽不同意“生物具有内在价值”但主张“生态系统健康”(Ecosystem Health)的人类中心主义者接受。第二,它的“发展”一词是在“生活质量”(Life Quality)意义上定义的。“生活质量”具有多元指标,不仅有经济的、社会的,还有生态环境的;不仅有物质的,还有精神的、文化的、制度的;等等。也就是说,生活质量意义上的发展,并不以环境破坏为代价。这一概念构架也是生态中心主义与现代人类中心主义的共同主张。这样,从实践上的可接受性看,可持续发展环境伦理观比起人类中心主义环境伦理观与生态中心主义环境伦理观,有着更广泛的认同基础。

然而,现在的可持续发展环境伦理观远未成熟。它必须在理论的完善性和实践的可操作性上取得进展。这包括如下三个方面。(1 )针对不同类型的国家或地区,确立不同的可持续发展环境伦理模式,使它们能与具体的国家或地区的具体的发展内容相适应,能与具体的国家或地区的“生态可持续性”的具体需求相适应,力避单一伦理模式覆盖所有情况,或在不同的经济、社会、文化、生态背景之间盲目进行伦理模式嫁接。(2)恰当地界定地区层面、 国家层面及国际层面的“代际公平”与“代内公平”的具体内容,恰当地处理不同层面上这两种“公平”之间的相互关系。(3 )恰当地将可持续发展环境伦理观与其它领域中的伦理观(如经济伦理、政治伦理等)协调起来,从而使可持续发展环境伦理观在不同的领域得到体现,也就是说,在真正的可持续发展意义上得以体现。

6.环境伦理模式的适用性:理论选择与实践选择

环境伦理学作为人文社会科学中的一个领域,它拥有多种既相互联系又相互区别的环境伦理模式,是很自然的。一种环境伦理模式的确当性(Validity),不仅取决于它在理论上的内在逻辑的完善性,更取决于它在实践中的可接受性。这就是说,环境伦理模式的确当性与它的适用性应当是一致的。适用性应当是环境伦理模式选择的最终判据。

在学术界,研究者的选择往往更多地从理论欣赏的偏好出发,更多地根据一种理论模式的新颖性以及它的内在逻辑的完善性。这样的选择未必是恰当的,因为一种理论模式包括着三要素:(1 )理论产生的前提(即基础条件与背景); (2)构建理论所需的内在逻辑即方法论;(3)理论导致的结论。在这三要素中,要素(1)最容易被忽视或被误解。在现实生活中,不考虑理论前提而冒然选择理论模式,把假设性前提当作现实性前提,把局部现实性前提当作全部现实性前提,从而最终导致在实践中的挫折和失败的实例,屡见不鲜。在苏联东欧的经济政治变革中,“休克疗法”反映着脱离实际的纯理性主义的失败,全面私有化反映着不顾本国现实而照搬别国经验的失败。

在环境伦理学研究领域中学术兴趣的多样性是一回事,而以研究作为国家决策的指导原则是另一回事。不同国家在环境伦理模式选择上应有不同的特点;一个国家在不同的发展阶段,其模式选择也应有不同的特点。在中国,在鼓励和支持环境伦理学研究时,要提倡为国家决策服务的研究,在后一种研究中尤要强调研究的适用性问题。中国已将可持续发展作为自己的国策,因而她的环境伦理模式无疑是可持续发展的环境伦理观。而且,具体地说,在由现在至未来的20—30年的时间内,她的环境伦理模式应是为中国转型期的发展服务的。因此,对中国环境伦理界而言,最有实践重要性的研究,应当是关于制度转型期间的可持续发展环境伦理模式的研究。

7.代际公平与代内公平

“代际公平”与“代内公平”是环境伦理学领域中人际伦理关系的基本概念和核心内容。对于这两个概念的研究,除了确认它们各自的具体内容外,还应关注这两个概念的相互关系。一是它们之间的联系性;二是它们在实践处理中的优先性比较。

关于第一个问题。“代际公平”与“代内公平”一直是伦理学研究在时间维度上的两个组成部分。由于环境资源的特殊性质,使“代际公平”在环境伦理学(尤其是可持续发展环境伦理学)中的地位远比它在其它领域的伦理学中显得更为重要。在这里,“代际公平”与“代内公平”这两个概念的联系性多于并重于它们之间的独立性。这就是说:一方面,只有在“代际公平”的观照下,才能真正有效地恰当地解决“代内公平”问题;另一方面,“代内公平”问题的解决,为解决“代际公平”问题既会创造财富和生态环境等物质基础,又会创造经济、政治、社会、文化等多种制度条件。因此,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上,这两个概念是不应割裂的。

关于第二个问题。无论在区域层次、国家层次,还是在国际层次,都存在着“代际公平”与“代内公平”在实践中的优先性选择的问题。在“代内公平”问题表现尖锐的地方,这种优先性选择方面的差异相应地明显。这一差异尤其表现在国际层面。在西方国家,更多地关注“代际公平”问题;在发展中国家,则更多地关注“代内公平”问题。在从事国际层面环境伦理研究时,尤为如此。这种优先性选择上的差异,与其说来自理论偏好,不如说来自现实的需求。在现实中,发达国家的国内环境压力已经得到很大缓解,他们的环境压力主要来自国际层面(即全球环境变化)。他们的主要忧虑不在“代内”,而在“代际”。另外,在现实的并不平等的全球环境格局中,发达国家处于优势的获利的一方。这样,他们选择“代际公平”优先,是对他们自身利益的最好保护。这种优先性选择暗含着这一认识,即现在的国际环境格局是“代内公平”的。由此,他们提倡的“代际公平”的实际涵意是,“让我的子孙也能同我一样地维持和享用在全球环境格局中的地位”。可见,这种国家或种族的“代际公平”是以世界(即国家间或种族间)的代内不公平为前提的。发展中国家现正承受巨大的现实的环境压力,他们在全球环境格局中处于弱势的受害者的位置,对于他们,选择“代内公平”是对他们自身利益的最好维护。在他们看来,只有将现实的不平等的国际环境格局变为公平(即“代内公平”),才能在这一基础上实现国际层面的“代际公平”。由此看来,关于优先性选择的问题,一是应根据选择主体的实际需要,二是在两者发生尖锐对立时,“代际公平”应向“代内公平”让步,即未来对现实让步,从而为实现与未来有关的“代际公平”创造必要的基础条件。

8.环境伦理、经济伦理、政治伦理

传统的经济伦理观是建立在一定的经济制度之上的,就现实性和广泛性而言,是建立在市场制度之上的。这种市场经济伦理观,既要适应和维护市场经济,又要为市场经济能在公平和正义的基础上运行制定规范。在后一方面,传统经济伦理观的贡献在于,它为分析和克服市场经济的负社会外部性(“分配不公”)提供了伦理依据,或者说为建立福利经济学提供了伦理基础。环境问题的出现,显示了包括市场制度在内的传统经济制度的另一种负外部性,即负环境外部性(“环境破坏”)。这就是说,仅有传统的经济伦理观对市场制度进行规范,依然是不够的,还必须从可持续发展环境伦理观角度提出新的规范。这样,传统的市场制度与传统的经济伦理观必须为适应这一环境伦理观而作出新的调整。就市场制度而言,为克服其负环境外部性,第一,它必须接受新的规范——环境规范,并在它的约束下运行;第二,必须建立市场外的其它途径(包括非市场的经济途径),处理市场方式不能解决的负环境外部性问题。另外,传统的经济伦理观亦应做相应变更,它应改变或放弃与可持续发展环境伦理观不协调的价值观内容及道德行为规则。

受可持续发展环境伦理观影响最大的另一个领域是政治与管理领域。如果把政治定义为管理众人之事,那么管理就是政治。在传统的政治伦理观下,价值取向往往是单一的,利己主义的,其处理方式往往是既表现为冲突、对抗,又表现为协调、合作。可持续发展观念在很大程度上改变着传统的政治与管理格局。环境问题、资源问题,连同经济问题一道,将世界联为一体。可持续发展是一个整体的全局性概念。建立于可持续发展概念之上的环境伦理观,对传统的政治与管理方式实施两方面改造。一是强调合作性。一个地区的可持续发展需要所有行业和部门的合作,一个国家的可持续发展需要所有地区的合作,全球的可持续发展需要世界各国的合作。没有合作,任何一种整体层面上的发展均是一句空话;而没有整体上的发展,个体的发展将难以是持续的。二是强调管理的多目标追求,即不是以单一经济利益为目标,而是以经济利益、社会公正和环境安全的综合效益为目标。由于这两方面改造,传统的政治管理模式中的双边型“零—和竞争”会向多边型“互赢竞争”转化。就国际政治层面而言,国际和平将既是可持续发展的条件,又是可持续发展的结果。

9.环境伦理学、后现代主义与中国传统文化

西方环境主义,尤其是以生态中心主义为特征的环境意识形态,无论是从先天的产生背景看,还是从后天的发展历程看,都是与西方的后现代主义思潮一致的、同步的。环境主义与后现代主义都能从对方之中找到知音。他们不仅在行动上相互引为同道,而且在思想上彼此都从对方的理论主张中获取启示。尽管西方后现代主义运动有解构型与建构型之分,但它们都与环境主义运动一道从事对后工业化社会的发展道路的探索。就此而言,环境伦理学的创建和成熟,应是后现代化的标志之一。

十分有趣的是,无论是西方的环境伦理学主张,还是西方的后现代主义思想,都与中国和东方的传统文化遥相呼应。这既是西方学者从东方文化中汲取智慧的结果,更是他们对西方社会发展历程进行文化反思后的某种殊途同归。人们往往会发现:在西方学者笔下的一些生态中心主义阐述和批判,或许是新颖的,但往往显得生硬,逻辑上不够圆通;但在中国或东方典籍中,不仅会发现同样的思想,而且这些思想表述得相当自然和成熟。这一差异,或许是由于这些思想是西方现代学者的反思而不是实践的结果,或者说,是思考与实践相脱离的结果;而在古代中国和东方,它们则是实践加思索的结果。在西方,人们对人与自然关系的哲学认识是物我二分的,只是在现代生态环境危机面前,才开始思考它们之间的协调性,并借助对人际伦理关系的认识来认识人与自然的关系。在东方,人们对人与自然的哲学认识,传统上是物我一体的,甚至是借助对自然及人与自然关系的认识来演说人际伦理关系。

西方后现代文化思潮在一定程度上向东方文化传统认同,这无疑有助于中国学术界在介绍和研究西方文化思潮时,打消自卑感,树立自信心,进一步反对对西方概念和理论的盲从,反对或生吞活剥地或一知半解地或微言大义地诠释。同时,面对西方文化思潮向东方传统趋同,中国学者更应思考自身如何因应的问题。中国学者应当冷静地选择自己的处理方式。首先要加强对自身文化传统及其实践的历史遭遇的理解,加强对西方文化及其实践的历史遭遇的理解,加强对本国和国际现状的了解,加强对世界发展前景的洞察。要认识到,现在被西方后现代主义推崇和认同的东方文化传统,在历史上并没给东方带来先进的工业文明;而导致这一先进的工业文明的西方文化,现在却也陷于困顿。只有这样,中国的环境伦理学研究和后现代主义研究,才既不会崇洋,也不会泥古,而是对历史的和现实的一切文化成果根据中国的条件进行整合,真正获取免蹈西方国家覆辙的超越之路。

标签:;  ;  ;  ;  ;  ;  ;  

环境伦理学研究概述_人类中心主义论文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