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社会责任审计的思考_经济责任审计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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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的审计,简言之,就是或主要是由审计主体对被审计单位财务责任进行检查并作出报告的行为。本文关于单位社会责任审计的思考提纲,旨在对通常审计概念进行全方位拓展,提纲性地建议在财务责任检查的同时或在此基础上,对各种类型被审计单位所承担社会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检查并作出报告。

一、所有类型单位都应接受社会责任审计

被审计单位,以其从事社会职能为标准,可分为企业、事业和机关等类型。通常,我们讨论社会责任审计,大多涉及企业,谈及事业单位和机关社会责任审计的却很少。其实,三种类型的单位都是社会细胞,事业单位和机关同样要承担社会责任,且所承担的社会责任并不见得比企业不重要。从社会责任审计角度而言,应当把企业、事业和机关三类单位统统纳入审计对象或被审计单位。因为它们都承担相应社会责任。比如同属化工类的两家企业,一家为国有,另一家为民营。国有化工企业,除承担国家赋予的国有资产应承担的特殊社会责任外,其所承担的一般社会责任,应与民营化工企业没什么差别。从检查社会责任角度,国有与非国有化工企业都应当作为被审计单位。

二、所有审计项目都应当包括社会责任审计的内容

无论从现象上还是从事实上看,审计与会计关系比较直接,检查账目通常是必不可少的。用专业一点的说法,财务审计是对会计报表发表意见。而会计报表所反映的,是财务(财政)活动的情况和结果,是财务(财政)责任履行的情况。因此,审计内容主要是财务责任,审计也就变成了是对财务责任进行审计。

与财务责任、财务责任审计密切相关,逐渐衍生出一个重要概念,即对经济责任进行检查的经济责任审计。财务是经济的重要内容和集中表现。在财务责任审计基础上,延伸对其他经济事项及经济责任进行检查,便是经济责任审计。

从实际工作中涉及的内容看,无论对企业、事业,还是对党政机关领导人的经济责任审计,已不仅仅是经济责任,早已包括了更为广泛的社会责任内容,如企业的节能减排、环境保护、主辅分离,如党政机关领导人在安全生产、计划生育、环境保护、民生社保、资源利用等方面的责任,还有各类被审计领导人员的廉洁自律情况等等。这至少说明,各类被审计单位的社会责任,不论如何区分或概括,都应当作为且事实上早已经是审计的重要内容。

需要顺便理清一对概念,被审计单位和被审计人。审计一般对事不对人,对单位不对人,故称被审计事项和被审计单位。经济责任审计的直接对象却是领导人、责任人,而不是单位。其实,也主要是着眼点的不同。单位是要做事的,事是要人做的,而领导人就是单位的负责人,是做事的负责人。单位与责任人,类似硬币的正反两面。对责任人的审计,必须有所在单位为依托,必须对所管单位的活动进行审计;对单位的审计,必须有人负责,必须由领导人承担相应责任。二者是很难截然不开的。国外没有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概念,他们是对被审计单位的审计,但并不因此而判定他们不重视单位领导人所负的责任。

三、对不同被审单位,社会责任审计的重点有所不同

就所承担的社会职能而言,企业是社会的经济细胞,主要职能是创造社会财富,提供满足人们需要的商品或劳务。企业的财务责任或经济责任是第一位的。在此基础上,企业的社会责任,按照目前国外比较公认的说法,包括安全责任、员工发展责任、环境责任、公益责任等等。在不同所有制下,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应承担更多、更大或更为特别的社会责任。这些责任主要体现在,应当更加符合国家的政策导向、宏观调控措施,以及更好地体现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无论企业、事业还是机关单位的社会责任,其主要的部分,都应该在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作出明确规定。在此前提下,企业、事业和机关单位还应该根据自身的具体情况加以细化和充实,自愿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我国有不少大型企业,每年都要向社会出具自身的社会责任报告。这既体现了有关立法规定的精神,也是主动承担社会责任的表现。

不同类型单位的社会责任因社会职能、所有制、发展阶段、国家规定、社会要求等不同而有别,不是一成不变的。对不同被审单位,因为承担的社会责任内容不同,社会责任审计的重点也应有所不同。

四、可由不同审计主体对单位社会责任进行审计

审计必须由被审计单位以外的相对独立的主体承担。相对独立的审计主体不外乎有三种,即国家审计机关、社会审计组织和内部审计机构。三者之中,内部审计机构是单位内部从事审计的机构,可以承担对内的、局部的社会责任审计和检查。从本单位在整体上对外承担社会责任的角度看,内部审计机构首先应被排除在有资格的审计主体之外。对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对国家机关,社会责任审计的主体,可以是审计机关,也可以社会审计机构。审计机关,作为对国家财政资金和国有资产进行独立检查的主体,不仅仅限于对财务、经济责任的审计,同样可以延伸扩展到对社会责任的审计。在国家没有明确要求,或国家审计机关没有进行审计的情况下,单位也可以委托社会审计组织对自身的社会责任履行情况进行审计。

对非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其社会责任的履行情况,为取信于外界,取信于社会,可以委托社会审计组织进行审计。社会责任审计与普通财务责任、经济责任审计相比,更具有社会性和广泛的影响。对非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社会责任的审计,在将来有关的立法和制度建设中,也应当考虑让审计机关作为审计主体。之所以持这一想法,理由是,不要把审计机关局限在对国有资产或国家资本审计的范围内,而应当把国家审计的职权扩展到国家权力的运用范畴,使国家审计机关有权对虽不涉及所有权但事关国家和社会重大事项的审计。可以作类比的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和海关等部门,对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有关事项要监督,对非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有关事项也要监督。

五、可以采取不同的方式开展社会责任审计

在明确审计主体的前提下,根据具体情况,社会责任审计至少有以下几种方式可供选择。

一是附带审计。在进行财务审计、绩效审计、经济责任审计等类型审计的同时,附带对社会责任进行审计。审计机关在进行财务审计、绩效审计、经济责任审计的同时,事实上已不同程度地开展了对社会责任的附带审计。社会审计组织同样可以接受委托,在进行财务审计的同时,对被审计单位的社会责任进行附带审计。

二是专项审计。在不对财务、绩效和经济责任审计的情况下,审计机关自主决定对管辖范围内被审计单位的社会责任开展专门的审计。社会审计组织,也可以接受委托,对被审计单位的社会责任进行专门的审计。

三是并重审计。审计机关,在其审计管辖范围内,自主决定对被审计单位的财务责任、经济责任和社会责任并重进行审计,既要明确区分财务责任、经济责任和社会责任,又不偏重于某一侧面,使几个方面的审计同时得到兼顾。

四是综合审计。综合审计介于附带审计和并重审计之间,不明确区分财务责任、经济责任和社会责任,也不一定是平均安排审计力量,但几个侧面都要兼顾到,使几个层面都得到审计。

实际工作中,应当根据审计目的和要求恰当选择社会责任审计的公式。

六、被审计单位要对社会责任履行情况作出报告和承诺

对被审计单位社会责任进行审计,可以是出于国家的有关规定,或者是社会的压力,但更应该是被审计单位的内在需求。被审计单位承担了社会责任,就应当向社会作出报告,向社会公开社会责任的履行情况。

为取信于外界、取信于社会,被审计单位在向社会提供履行社会责任情况报告的同时,还必须同时出具一份书面承诺,对该社会责任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可靠性和合法性等承担直接责任。

与此同时,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社会责任报告及相关承诺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以便对被审计单位履行社会责任的情况进行监督和作出鉴证,从而间接地使被审计单位履行社会责任情况更加取信于外界,取信于社会。

对于未经审计机关审计的,被审计单位应委托社会审计组织对其社会责任及相关承诺进行审计,以取信于外界和社会。

还要强调的是,被审计单位的承诺,与其他类型审计一样,不能只是停留在最终与社会责任报告同时出具,更要体现在被审计过程中。在接受对社会责任审计的开始、过程中和结束后,对总体社会责任报告和审计过程中具体取证事项,都要由多层次经办人员反复作出承诺。

七、要加强社会责任审计结果的公告和利用

对单位社会责任审计的结果,最终通过审计报告加以体现。出具审计报告,是审计主体即审计机关或受托社会审计组织的责任。

由于审计方式的不同,审计报告的表现方式可能也不一样。对被审计单位社会责任进行了专项审计的,自然应当出具专项社会责任审计报告。其他几种方式的审计,最好也能够与其他审计内容分开,出具专门的社会责任审计报告。

出具专门的审计报告,主要是为了便于对外提供,向社会公开。与财务审计、绩效审计和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相比,更应强调社会责任审计报告公开的重要性。本来就是要向社会报告所承担社会责任的履行情况,与此相关的审计报告,就更应当成为向社会公开的报告。

在以往的实践中,对其他事项的审计也向社会发布审计结果公告。但这种审计结果公告,在内容与形式上可能与审计报告不完全一致。作为起步,从无到有,这无疑是很大进步。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特别是审计工作的发展,应当逐渐取消这种差别(如果有的话),更应当注意直接向社会公开审计报告,使社会能够全面完整地了解有关情况。这才是真正和完全意义上的审计结果公告。但如何运用这些成果,在此基础上建立健全问责机制,这还需要有一系列工作要做,需要随着实践的发展进一步研究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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