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及未来几年我国财税政策的定位与对策_财税政策论文

2000年及未来几年我国财税政策的定位与对策_财税政策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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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现行财税政策的取向

(一)积极的财税政策应是近期的主体政策

我国现阶段的宏观经济问题,突出表现在总需求小于总供给,即有效需求不足,使国民经济呈现低迷不振的局面,解决这一难题的政府宏观调控手段,应以积极的财税政策为主,辅之以扩张的货币政策,这既是两大调控手段的功能作用所内在决定的,也是我国一年多来拉动需求、激活经济的实践所证明是有效的。今后一段较长时间里,仍应坚持以积极的财税政策为主体政策的战略举措。一旦国民经济的运行走出低谷,步入回升,才可考虑主体宏观调控政策的调整。

(二)积极的财税政策不应简单视为短期性政策

有的观点认为,积极的财税政策只是一种短期性反周期政策,是特殊时期的特殊政策,在长期内仍应坚持适度从紧的财税政策。我认为这种认识是值得商榷的。财税政策是积极还是从紧,是扩张还是紧缩,应根据国民经济的运行态势来决定。国民经济的总量失衡具体表现为经济过热和经济萧条两种极端。在经济过热情况下,采取货币政策效果较明显,这已为我国治理整顿经济的实践所证明。对于经济萧条,要启动衰退的经济走出低谷,则宜在采取扩张性货币政策基础上,加大采取积极的财税政策的力度,以侧重于刺激有效需求,尤其在过剩经济的背景下,如果仅采取扩张的货币政策,对于预期不佳的企业、个人来说,难以激发起投资和消费欲望。而采取以积极的财税政策为主的调控措施,则可以通过减税或增支,刺激对消费品和资本品的需求,在投资乘数的作用下,促进国民经济复苏和进入良性循环。如果国民经济较长时间处于低谷,为唤起经济,则应坚持中长期的积极的财税政策。即使在国民经济步入升势,扩张性货币政策转换为主体政策,为配合货币政策,作为辅助的财税政策也应是积极的,而不是从紧的。为此,积极的财税政策不等同于短期政策,从紧的财税政策也不等同于长期政策。从我国目前的国民经济运行走势看,积极的财税政策将成为较长一段时间的主体调节政策。

(三)积极的财税政策不应忽略调整结构性矛盾

我国目前存在的宏观经济问题,看起来是总量矛盾,即总需求不足,但其背后还隐藏着深刻的结构矛盾。我国的整体经济不振,既有内需不足,通货紧缩的总量不平衡问题,也有产业结构、产品结构、技术结构、地区结构等结构不合理问题,而且总量矛盾和结构矛盾相互交织、相互强化。如果把眼光只放在调控总量平衡上,而忽略了对结构的调控,那么,解决总量矛盾的反周期性财税政策,产生的效果将会是十分有限的,而且也是暂时的。为此,在短期性反周期方面,即在总需求不旺,经济低迷时,重点采取积极的财税政策,辅之以扩张的货币政策。在长期性调整结构方面,应根据各种结构不合理的具体状况,有针对性地采取有效措施,采取各种适当合理的组合配套政策,使各种经济结构得到调整和优化。也就是说,在采取积极的财税政策解决总量矛盾的同时,还应有针对性地提出解决结构矛盾的财税政策。

(四)积极的财税政策不应只注重增发国债

积极的财税政策主要有税收政策、财政支出政策、国债政策等手段,其中的税收政策应是极为重要的组成部分。如果说,我国在采取积极财税政策的前期,主要从增发国债、增加财政基础投资等入手,借以带动企业、个人投资与消费,那么,在新的一年里,应将重心转到税收政策上来,充分运用税收的各种政策工具,发挥税收政策对总量矛盾和结构矛盾的调节功能,实现税收政策对促进投资、消费和出口的重要作用。有一种观点认为,积极的财税政策中的税收政策,仅仅是减税手段,这种认识是不全面的。实际上,积极的财税政策下的税收手段,应包括调整税制结构、增减税种、调整税率、减税免税、改善税收征管等等。其中,有的产生减税效应,有的产生增税效应。只有对税收政策在积极财税政策中的作用有正确的理解,才能摈弃忽视税收政策的不恰当做法。

二、2000年及今后几年积极财税政策的对策选择

(一)转换税制结构模式

长期以来,我国的税制结构实行的是流转税类为主体的模式,1994年税制改革后,这一状况更趋强化,仅增值税和消费税两个税种,其税收收入就占全部税收的五成左右,如加上营业税、关税等其他流转税种,其比重高达80%左右。可以说,我国税制结构的这一现状,从历史上看,与生产力水平较低有密切关系,同时也与我国长期以来实行计划经济体制有密切关系。然而,上述两个重要条件在现阶段已有根本性改变。我国正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税制结构符合公平原则、效率原则和社会原则,要求税制结构有利于资源合理配置、收入公平分配、经济稳定增长目标的实现,而所得税制则有利于这些原则和目标的实现。人们通常说积极财税政策下的减税手段,则是在所得税占主导地位条件下才有可能产生应有的效果。因为,减税即减少所得税收,使厂商的利润和个人的收入增加,由此达到刺激消费和鼓励投资的功效。为此,我国的积极财税政策要想获取更大的效用,必须及早转换税制结构模式,从流转税为主体模式先转向流转税和所得税双主体模式,再转向所得税为主体模式。目前,我国的生产力水平已为第一步的模式转换提供了坚实的经济基础。从国外经验看,一国税制结构从流转税为主体模式转向流转税和所得税双主体模式, 其经济条件为人均国内生产总值700美元左右。如日本转换时的水平为789美元,美国815美元、英国717美元、原西德647美元。我国目前的人均GDP已达700美元左右, 这还是根据市场汇率计算出来的,如果根据购买力平价理论,我国的经济实力远超出该水平。所以,我国税制结构模式的转换,不仅具有从根本上解决经济过剩下需求不足这一重大难题的迫切需要,而且也具备模式转换的经济条件。

(二)重选增值税类型

我国现行增值税类型为生产型增值税,即凡购入固定资产的已纳税金不能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这一做法的最主要长处是税基大,税收收入多,有助于增加财政收入。但是,其短处也比较多,尤其是在我国现阶段宏观经济目标为刺激需求和鼓励投资下,其弊端更为突出。一是不利于形成鼓励投资,促进经济增长的机制。生产型增值税对固定资产存在重复课税现象,即购买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时,在售价之上支付一次增值税金,这笔税金不能作为进项税金抵扣,从而并入价格中进入产品成本,在生产出产品销售时,又作为销售价格组成部分再被征收一次增值税金。这种重复课税的不合理现象,在目前投资紧缩条件下,更显示出其消极的一面;二是不利于基础产业、企业集团和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它们的共同特点是固定资产规模大,资本有机构成高,尤其是高新技术产业属资本密集型产业,这一产业对经济的贡献率更大。在发达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在工业中的比重达40~50%,技术进步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达60~80%。我国的国民经济不仅要走出低谷,实现总需求的增长,而且还需要调整产业结构,解决低水平重复投入的老问题,这就需要刺激投资,尤其是基础性、高科技的投入, 这是我国经济发展的战略性选择,而生产型增值税是与这一目标相悖的。为此,应尽早将生产型增值税转换为消费型增值税,即允许抵扣固定资产已纳税金。作为过渡,在2000年应由国家有关部门列出一个优先目录,在目录内的固定资产可先实行消费型增值税,比如,可将矛盾比较突出的高新技术企业先实行消费型增值税。

(三)调整消费税税目和税率

我国的消费税是基于调整消费结构、引导消费方向、抑制超前消费而开征的税收。为此,选择了5类11种消费品征税。从征税品目看, 属“有限型消费税”,但从应税消费品的性质看,却又具有“延伸型消费税”的属性,即把生产资料类的消费品也列入征税项目内。与此同时,对应税消费品大多采取了较高税率的政策,如小轿车的税率为8%, 汽车轮胎和摩托车的税率为10%。时过境迁,我国的宏观经济环境已有较大改变,消费税税目和税率设计的目的与原则也应随之调整。为了有利于启动消费,鼓励投资,我认为,一方面应取消某些消费税税目,首先取消属于生活必需品的消费税税目,如化妆品、护肤护发品等,这些税目在开征消费税时,尚属高档、奢侈品,但现在已属一般性生活用品,为鼓励消费,应予取消。其次取消属于生产资料的消费税税目,如工业用酒精、汽车轮胎等。对这类税目征税,会对生产发展起逆向调节,不利于鼓励投资。另一方面,应适当调低某些应税消费品的税率,如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汽油、柴油、摩托车、小汽车等,尤其是小汽车类中的小轿车,应较大幅度调低其消费税税率,这不仅是应对加入WTO 后大力发展国产小轿车的迫切需要,同时也是培育新的消费热点,启动小汽车消费市场的重要举措。

(四)建立企业所得税投资税收抵免制度

投资税收抵免制是指政府规定纳税人对可折旧性资产投资,可由当年应交企业所得税税款中,扣除相当于新投资设备的一定比例的税额,以达到减轻税负,鼓励投资的目的。比如某企业购置一台机器设备,价值100万元,假如投资抵免率为10%,则该企业可享受抵免税额10 万元,又假如该年度企业应纳所得税30万元,减去投资抵免额10万元,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为20万元。由此可见,投资税收抵免相当于政府对私人(企业)投资的一种补助和津贴。投资税收抵免制在发达国家甚至发展中国家都是一种普遍实行的鼓励投资制度,但在我国一直是空白,直到1999年7月1日才开始引入,即规定凡在我国境内投资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企业,其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但是,上述规定范围过窄,限定条件过多,优惠过少,作用也极有限。我认为,在我国目前亟需启动消费,刺激投资的条件下,应给予这一做法特别的倚重,全面建立我国的投资税收抵免制度。这是因为,投资税收抵免是一项直接鼓励投资的极为有效的制度。投资抵免的税收,可增加企业的税后利润,缩短投资回收期,增加企业可支配资本,激发企业投资意愿,这对于推进我国国民经济走科技进步和内涵扩大再生产的路子,启动国内经济有着重要的积极作用。如何建立我国的投资税收抵免制度,我认为,首先,应扩大投资抵免的适用对象,包括技术含量高的投资、引进先进技术的投资、达到一定数额(如100万元)的新投资、 创造新的就业岗位达到一定数量的投资、治理污染的投资、开发和节约能源的投资、符合国家鼓励投资的项目投资等等。其次,抵免率可定为10%,某些投资的抵免率可从高。第三,规定抵免额不应超过当年应纳税额的一定比例,如50%,当年未能完全抵免的,可后延5年连续抵免。

(五)优化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和扣除项目

个人所得税是调节个人收入分配的最为直接和有效的税收种类。这一税种对于个人消费、储蓄和投资行为均存在重要的影响。为此,在我国采取启动内需、刺激消费、鼓励投资的积极财税政策下,应更加注重发挥个人所得税的功能和作用。这里,仅就个人所得税的课税模式和扣除项目作一讨论。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的课税模式是实行分类所得税制,即将个人课税所得划分为十大项,每项所得分别规定其计税要求。与实行分类所得税制相适应,我国个人所得税的费用扣除,是采取单项扣除制,即对每一项所得单独确定其扣除项目及扣除标准。上述做法存在如下严重问题:一是不利于实现税负公平原则。分类所得税制,使个人的整体税负被人为分割,各收入项目间的内在联系被人为切断,并造成了综合收入高但所得来源广、应税项目多、收入分散的纳税人,其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有可能较少,甚至不需缴税。而综合收入少但所得来源窄、应税项目少、收入集中的纳税人,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反而较多,这一状况是极不合理的。一般说来,发生后一现象的纳税人占比重较大,由此使大部分纳税人的税负加重,从而不利于鼓励消费。二是费用扣除不合理。分类所得税制下实行的单项扣除制,会造成应税项目越多,得到的费用扣除也就越多,反之,应税项目少,费用扣除也就越少,这也是不合理的,发生后一种现象的纳税人也属多数。此外,单项扣除制难以考虑综合性扣除因素,如赡养人口扣除、退休金扣除、人寿保险扣除、医疗扣除等等。上述费用扣除的两种情况,对大部分纳税人来说,都属减少费用扣除,从而加重税收负担。

综上所述,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的课税模式和扣除项目,均对强化纳税人的收入预期,增加消费和投资支出意愿产生不利影响,为此应加以改进和优化。我认为,考虑到我国的税收征管水平较低和纳税人的纳税意识较弱,以及对个人的较多收入项目难以掌握和监控的实际情况,个人所得税的课税模式宜选择混合所得税制,即对工薪所得、生产经营所得、劳务报酬、财产租赁、财产转让、稿酬所得等项目实行综合所得税制,对利息、股息、红利、偶然所得等实行分类所得税制。与此相适应,对实行综合所得税制的费用项目,采取综合扣除制,费用扣除包括经营性费用和生计费用,具体项目包括赡养纳税人本人及家庭生活扣除、人寿保险扣除、住房抵押贷款利息扣除、退休金储蓄本息扣除、医疗费用扣除、教育费用扣除、灾害损失扣除等。可以想见,上述措施所导致的纳税人可支配收入的增加,再配套现行对个人储蓄存款利息征税,会产生刺激消费和投资的效应,从而有助于政府启动内需,拉动经济增长目标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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