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大中型企业公司制的两次不同改革--论吴敬琏的国家逐步退党理论_吴敬琏论文

国有大中型企业公司制的两次不同改革--论吴敬琏的国家逐步退党理论_吴敬琏论文

两种不同的大中型国有企业公司制改革——评吴敬琏的“渐进国退民进论”,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两种论文,民进论文,国有企业论文,公司论文,评吴敬琏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吴敬琏研究员在2008年3月为一本书所写的卷首语中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改革开放路线,究竟是一条应当坚持的正确路线,还是一条应当否定的错误路线?这是过去两年从党内开始继而波及整个社会的第三次改革大争论的焦点。”①这样的结论过于武断。在近两年的争论中虽然有各种不同的声音,但从主要的方面看,它是两种改革观之争,而不是要不要改革的争论。邓小平之所以提出四项基本原则并反对资产阶级自由化,就是因为在改革开放的过程中存在着两种改革观之争。两种改革观之争的焦点在于国有企业改革,本文通过与吴敬琏研究员商榷,分析国企改革中的两种改革观之争。

一、学术界的两种国企改革观之争

如何对大中型国有企业实行公司制,学术界存在两种截然不同的改革观:第一,利用公司制巩固和发展大中型国有企业。这是社会主义的改革道路。第二,以“只有股权多元化才能建立公司制和有效的治理结构”、“反垄断”及“产权改革”为借口,利用公司制对大中型国有企业搞渐进的国退民进。这是新自由主义式的“改革”。

吴敬琏的主要观点是:(1)反对“一股独大”,主张通过股权多元化来降低国有股的比重。“在国有股一股独占、一股独大的情况下,很难建立起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使新建的公司往往换汤不换药,仍然由上级主管机关控制,成了‘翻牌公司’。而现在的上市公司虽然吸收了一些非国有股东,但其中不少公司由于国有股所占份额仍然过大,非控股股东在董事会中发言权很小,他们的利益往往很难得到保证。”①(2)认为只有搞股权多元化才能解决“所有者缺位”问题。“国有企业所有人缺位,由此影响到国有企业内部迟迟不能建立有效的治理结构,……在多元化的股权结构下,将彻底克服以往国有企业中资产‘所有者缺位’的弊端,有利于在国有企业中建立有效的治理结构。”③(3)认为在国有制的基础上不能建立市场经济。“能否在国有制的基础上引入市场机制、建立市场经济呢?答案无疑是否定的。”④(4)认为国有制是“最差的形式”。“在现代社会里产权社会化必须采取多样化的形式,国有制不仅不是产权社会化的最好的形式,在大多数情况还可能是一种最差的形式。”⑤“所谓‘科学社会主义把国有制作为公有制的高级形式和必须追求的目标’,无非是苏联《政治经济学教科书》关于社会主义基本特征的老调重弹。”⑥(5)主张国有经济从竞争性领域退出。“国有经济要从一般竞争行业退出,只保留在极少数非由国家来支配不可的领域。”⑦“按照现代经济学的看法,公共企业旨在提供民营企业所不能或所不愿提供的物品。而在一般竞争性领域,国有企业不具有民营企业所具有的灵活性和竞争力。”⑧(6)主张通过反对垄断来实现自由竞争,以便创造发展民营企业所需要的生产条件。“西方国家不采取偏袒大企业的做法,而是努力消除大企业的垄断地位,保持竞争环境,为千千万万个小企业创造自由竞争的空间。”⑨“中国民营企业的绝大部分是中小企业。”⑩(7)主张把西方微观经济学(即经济自由主义)作为“理论基准”。“微观经济学的原理(如阿罗—德布鲁一般均衡模型)是在严格假设条件下对现实做出的理论抽象;在放松某些假设(如完全信息假设)情况下得出新的理论结论,并不意味着否定这些原理作为理论基准的重要意义。”(11)

以上论述表明,吴敬琏是按照新自由主义经济学的看法主张国退民进的。吴敬琏既然把新自由主义经济学作为“理论基准”,那么他所主张的国退民进就偏离了社会主义的方向,只能把我国引到资本主义的发展道路上去。因此,我们反对吴敬琏的国退民进论并不是“反改革”,而是属于两种改革观之争。在如何看待改革中的争论方面,吴敬琏把自己当做改革的旗帜,认为不同意自己的观点就是“反改革”,这种唯我独改的态度是不妥的。

吴敬琏之所以主张国退民进,是因为他认为只有民营经济才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而在国有制的基础上不能建立市场经济,基于这样的认识,他说国有制是“最差的形式”并主张国有企业从竞争性领域退出。那么,大中型国有企业怎样“退出”呢?由于大中型国企难以像小型国企那样一步退到位,只能逐步退出,而逐步退出的途径就是通过股权多元化不断降低国有股的比重,最终把大中型国有企业变为民营企业。在这里,通过股权多元化来建立公司制和有效的治理结构只是一个借口,逐渐“退出”才是实质。

需要指出,吴敬琏明知把国有制作为公有制的高级形式和必须追求的目标是马克思和恩格斯的观点,但他却不敢直接批判马克思和恩格斯,而是把马克思主义的这一基本原理贬为苏联《政治经济学教科书》的老调重弹,这不是实事求是的态度。

本文充分肯定公司制在大中型国有企业改革中所发挥的重要作用。本文与吴敬琏的分歧,不在于是否应当对国有企业实行公司制和是否需要克服所有者缺位的弊端(本文完全赞同对国有企业实行公司制和解决所有者缺位问题),而在于是否发展和壮大国有企业、怎样发展壮大国有企业。

二、公司制的本质、特征及治理结构

吴敬琏把股权多元化作为实行公司制先决条件是片面的,而宣扬只有股权多元化才能解决“所有者缺位”问题、才能建立有效的治理结构更是缘木求鱼。现在,我们就通过分析公司制的本质和形式,来说明股权多元化不是公司制的先决条件并剖析股权多元化与公司治理的矛盾。

1.公司制是有限责任制基础上的法人企业制度

什么是公司制?有的观点认为公司制是股份制。这种观点不全面,因为在实践中,实行公司制的不仅有股份制企业,也有事实上的非股份有限责任制企业。例如,广泛存在的一人公司由于只有一个出资人,因此它是事实上的非股份有限责任制企业,而不是股份制企业。(12)那么,能不能认为体现公司制本质的是“法人组织”和“公司治理结构”呢?也不妥:(1)它不能解释为什么公司制企业都是法人组织。(2)存在复杂的公司治理结构只是一部分公司制企业(西方私人公众型公司)的特点,不具有必然性。

“法人”和“公司治理结构”都是形式上的东西,两者虽然重要,但是却不起决定作用。决定性的东西就是所有者对企业债务的有限责任。这是因为,在市场经济中,企业是否具有法人地位并建立复杂的法人治理结构,最终取决于所有者对企业债务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在无限责任制条件下只存在自然人企业,同时也没有法人治理结构。只有在有限责任制条件下,企业才是法人,才能在部分法人企业中产生复杂的法人治理结构。拿西方的私人公众型公司来说,这种公司之所以能够吸收大量股东并因此而建立复杂的公司治理结构,是源于所有者的有限责任;如果没有有限责任制(比如实行无限责任制),就会因出资人的风险太大而难以吸收大量的股东,公众型公司也就不复存在了。所以,“法人组织”和“公司治理结构”并不是公司制的本质,它们都是由本质即所有者的负债方式决定的。

从本质上看,公司制是有限责任制基础上的法人企业制度(简称“有限责任制度”)。在这里,“有限责任”是内容,“法人企业”是形式。也就是说,当所有者以其出资额对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的时候,企业必然是一个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组织,即使只有一个出资人,企业也必须是法人。

2.股权多元化不是建立公司制的前提条件

当我们认识到公司制是有限责任制基础上的法人企业制度的时候,就可以清楚地看到,公司制与股份制没有必然的联系,能否建立公司制企业取决于所有者是否对企业债务负有限责任,而不取决于股权是否多元化。当所有者对企业债务负有限责任的时候,企业必然是一个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公司制企业,即使只有一个投资者也是如此。

从形式上看,公司制企业分为三类: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有限独资企业。这三类企业虽然有的所有权高度集中,有的所有权高度分散,但它们都是公司制企业。因此,就国有企业的改革而言,建立公司制的关键是使国家对国企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而不是搞什么股权多元化。

3.不能照搬存在严重缺陷的西方股权分散公司的治理结构

吴敬琏试图按照西方私人公众型公司的模式来改变我们的国有企业,认为“在多元化的股权结构下,将彻底克服以往国有企业中资产‘所有者缺位’的弊端,有利于在国有企业中建立有效的治理结构”,这是站不住脚的。这样的理由既不符合西方私人公众型公司存在严重治理问题的实际情况,又不能说明我国的国有企业为什么在所有权集中的条件下会出现“所有者缺位”问题。

私人公众型公司是上市公司,规模很大,它的一个重要特点是股权高度分散,股东不是直接管理企业,而是通过董事会把公司交给经理层去经营;这样的治理结构被称为“委托—代理关系”。公众型公司虽然在表面上存在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经理层之间的相互制约关系,但实际上这种制约关系往往流于形式。

公众型公司的一个重大缺陷,是过于分散的股权严重削弱了所有者(股东)控制力,以至在公司治理上出现了股东难以控制经理层、股东的权益得不到保障的局面。股权越分散,股东难以控制经理层的情况就越严重;如果股权分散到消除控股权的程度(任何一个股东都无法掌握控股权),甚至会导致公司治理的失灵。在这里,是否存在有效的控股权是至关重要的。股东能够有效地控股,公司治理就有效;股东失去了控股权,公司治理就会出现严重问题。

美国经济学家伯利和米恩斯早就看到了公众型公司存在的治理问题,他们在20世纪30年AI写作的《现代公司与私有财产》一书指出,过于分散的股权使股东难以行使控制权,需要把公司交给“受雇的经营者”来管理;这样,就“产生出来两个新集团——几乎没有控制权的所有者和几乎没有所有权的控制者;”(13)这两个新集团的利益是不一致的,经营者(即控制者)往往会为了自己的私利而损害股东(即所有者)和公司的利益并由此而导致企业的衰败。伯利和米恩斯在分析这种情况时说:“控制者的利益有别于甚至常常是完全对立于所有者的利益,所以很显然的,单纯追求利润的控制者集团决不会很好地服务于所有者。……他们为了中饱私囊也会牺牲公司的利益。……这种利益的对立有时会使控制者为其私利而采取极端形式,即导致企业的破产。”(14)因此,“控制权问题已成为经济管理的难题”(15)。

然而,七十多年过去了,公众型公司由于股权过于分散而产生的治理难题不仅没有解决,反而越来越严重了。2001年以来,美国安然公司、世通公司等大企业的破产,再一次暴露了公众型公司所存在的严重治理问题。这种治理问题在表面上是经理层谋私利和董事会难以切实发挥监管经理层的作用,实质上则是过于分散的股权使所有者无法到位。

从经理层的方面看,由于分散的股东(所有者)几乎没有控制权,使得经理层“可以得到很大的自主权,其后果就是,管理者可以做许多对公司不利的事。例如:侵占公司利益(通过成立一个公司并利用转移定价来侵占资金);利用控制权谋求私人收益(讲排场,搞面子工程,造豪华建筑,关照亲友等);实施各种防御措施(来维护从控制权中得到的私利);消极怠工;以及作出一些有偏向的决策(过分冒进或过分保守)”(16)。此外,还有账务造假、财务欺诈等。

从董事会的方面看,“至少12家最大型公司的倒塌,提出了这样一个问题:公司治理是否失灵了?……这些事情本应当被董事会发现、拒绝,甚至惩罚。”(17)“许多人,包括国会,都依然在询问,‘董事会究竟到哪里去了,为什么董事会没有在经理层导致安然破产之前及时地约束经理层?’”(18)不仅如此,问题的严重性在于,“有证据表明,董事会是由管理层控制的”(19)。

不过,“董事会在哪里”只是表层的问题,根本性的问题是所有者在哪里。在经理层不可靠而董事会又软弱无力的情况下,所有者干什么去了?为什么出资人不能到位呢?这个问题才是关键性的。麻烦的是,在股权过于分散的条件下,所有者(股东)也是靠不住的。所有者靠不住表现在过于分散的股权严重削弱了股东的地位,使股东“几乎没有控制权”,难以正常履行出资人的职责:(1)过于分散的股权使股东失去了控股权。(20)控股权是极为重要的,在正常情况下,股份公司应当存在有效的控股权。如果存在有效的控股权,股东就有能力控制董事会和经理层。可是,公众性公司的股东却由于股权过于分散而失去了控股权(或者说,控股权消失了),由此必然产生严重的治理问题。(2)由于失去了控股权,“除了选举董事会成员,股东对公司基本上没有发言权。”(21)(3)单个股东因为所持股份过少而缺乏关心企业的动力,甚至对参加股东大会也不感兴趣(即不积极“用手投票”)。对此,英国管理学家谈到:“股东对公司管理层的影响小,并且股东对公司控制权因为所有权的分散和股东对所投资公司管理层普遍的漠不关心而被放弃。这个问题的根源是所有权的分散。”(22)(4)股东的弱势甚至使经理层能够控制股东大会。马丁·黑尔维希在谈到这种情况时说:“一个拥有分散的外部股东的公司的管理层就有强烈的动机去使股东持股保持在分散状态……。当前的管理层会利用其权利操控或影响股东大会,以保证股票的控制权处于分散并且无效的状态。我在导论中所总结的瑞士联合银行的案例就是一个强有力的例证。”(23)(5)股东在对公司的情况不满意时往往通过出卖股票退出(即所谓“用脚投票”),选择逃避。(6)存在所谓“搭便车”问题,股东之间钩心斗角,形不成合力。不仅如此,在私有制条件下,即使出现大股东加强了股东对董事会和经理层的控制,也会产生大股东侵犯小股东利益的问题。

以上情况说明公众型公司的所有权结构和治理模式存在严重缺陷,这些缺陷在表面上是经理层不可靠和董事会软弱无力,但根源却是过于分散的股权使股东难以履行所有者的职责(即出资人难以到位)。由于公众型公司存在经理层不可靠、董事会软弱无力而出资人又难以到位的治理危机,因此这类公司的治理结构是低效或无效的。对此,西方管理学家也是承认的,“总之,许多文献所关注的标准的公司治理机制并不能有效地发挥作用”(24)。

从理论上看,公众型公司治理结构的低效或无效,说明委托—代理理论(又称“股东至上论”)未能解决公众型公司的治理问题。为了解决公众型公司的治理难题,西方又出现了“利益相关者理论”。但是,靠众多的“利益相关者”(利益相关者包括股东、雇员、供应商、客户、债权人、公众和公司附近的社区等)就能解决公众型公司的治理问题吗?也不能。因为连所有者都不能对公司负责,其他人就更谈不上对公司负责了;其结果只能是众多的“利益相关者”谁都可以过问一下,但谁也不能真正对公司负责。显然,利益相关者理论的效果也令人怀疑。

从实质上看,公众型公司的所有权结构和治理模式存在的严重缺陷,暴露了私有制与生产力发展之间的矛盾。在公众型公司中,公司财产是作为全体股东的共同财产发挥作用的,因此它在客观上需要全体股东作为同一个所有者来履行出资人的职责;但是,私有制却严重妨碍股东共同占有生产资料。私有制使股东分裂为不同的私有者,从而使分散的股东成为一盘散沙,无法凝结为一个共同所有者来发挥作用,这就决定了公众型公司难以解决出资人到位的问题。

公众型公司的所有权结构和治理模式存在严重缺陷,说明股权多元化既不利于解决“所有者缺位”问题,又难以提高企业管理的效率(25),这就决定了我国的国有企业改革不能照搬公众型公司的所有权结构和治理模式。因为,我们怎么能把低效或无效的东西照搬过来呢?

在我国,国有企业是在所有权集中的条件下出现“所有者缺位”问题的。由于所有权集中,所有者是完全可以到位的。国有企业之所以会在所有权集中的条件下出现所谓“所有者缺位”问题,是因为在国企改革中存在新自由主义的严重干扰和经营者支配论的误导。

三、在国有制的基础上能够建立新型市场经济

说到底,国有企业是否应当在竞争性领域发挥主导作用,是由在国有制的基础上能否建立新型市场经济所决定的。吴敬琏之所以主张国退民进,就是因为他否定在国有制的基础上能够建立市场经济。显然,在国有制的基础上能否建立市场经济,是我们在研究国有企业与市场经济关系时必须弄清楚的重大问题。

1.根据商品交换发展的新实践探索国有制与市场经济的结合

市场经济是占统治地位的商品经济。然而,传统的商品交换是发生在不同所有者之间的,在国有经济内部没有不同的所有者,那么,在同一所有者内部能否产生商品交换呢?这是探索以国有制为基础的市场经济必须弄明白的一个关键问题,对于这个问题,我们在马列经典作家那里找不到现成答案,需要根据商品交换发展的新实践进行探索。如果我们仔细观察商品交换的新发展,就可以看到,在以有限责任制为基础的法人自负盈亏广泛发展的条件下,在同一所有者内部也会产生商品交换。

2.在实践中广泛存在同一所有者内部的商品交换

在商品经济的发展史上,商品交换确实曾经长期仅仅存在于不同所有者之间;不过,这种情况在近代随着大型股份有限公司的出现而发生了重大变化——出现了同一所有者内部的商品交换。大型股份有限公司可以拥有许多子公司,同时,由于生产经营上的需要,在其内部也存在着不同企业法人之间的交换,即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以及不同的子公司之间的交换。不过,在同一股份公司内部不同企业法人之间交换的产品是不能无偿调拨的。在股份有限公司中,子公司虽然属于母公司所有并听命于母公司,但由于母公司对子公司的债务负有限责任,子公司在经济上自负盈亏,是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因此母公司是不能在子公司之间无偿调拨产品的,这就决定了股份公司的内部交换必须实行等价交换原则。同一股份公司内部存在真正意义上的等价交换,说明公司内部母公司与子公司以及不同的子公司之间的交换是真正的商品交换。在同一所有者内部之所以会出现商品交换,关键是因为出现了等价交换。什么是商品交换?从本质上看,商品交换就是等价交换。人们常说“等价交换是商品交换的基本原则”,这种说法是对的,但是还不够。实际上,等价交换是商品交换的本质,故此是商品交换的标志。把等价交换作为商品交换的标志,就抓住了问题的本质,同时也改变了把“存在不同所有者和转移所有权”作为商品交换前提和标志的传统观点。仔细想来,“存在不同所有者和转移所有权”并非商品所独有,礼品、赠品、施舍品和继承的财产都可以发生在不同所有者之间,也都可以转移所有权,但它们都不是商品。显然,只有等价交换才是商品交换真正的前提和标志。在不同所有者之间之所以存在商品交换,正是因为在他们之间发生了等价交换。这就决定了凡是存在等价交换的地方就存在商品交换,凡是具备了产生等价交换的条件也就具备了产生商品交换的条件。因此,存在不同所有者或存在不同的自负盈亏的企业法人(26),都是会产生商品交换的。

从学术上看,同一股份有限公司内部的商品交换,已经受到国内外研究跨国公司问题的学者的关注。在我国,一些学者已经指出跨国公司的内部贸易(指跨国公司的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的贸易)是“同一所有者内部的商品交换”。例如,有学者说:“这种交易虽然导致商品的跨国流动,但是交易行为主体是同一个所有者。”(27)还有学者说:“跨国公司的内部贸易虽然导致商品或服务跨越国界流动,但是交易行为主体实质上是同一个所有者。它是在同一所有权企业内部进行的,它们所创造的是一个内部一体化的市场。……内部贸易不转移商品或劳务的所有权。”(28)……在这个问题上,西方学者把跨国公司的内部贸易称之为“内部市场”,也值得关注。“内部市场”的概念出自一种在西方影响很大的跨国公司理论——内部化理论。内部化理论是英国学者巴克利和卡森在1976年出版的《跨国公司的未来》一书中提出来的,这种理论认为,外部市场是不完全的,各种交易障碍和机制的缺陷提高了交易成本;跨国公司可以通过对外直接投资,将交易活动改在本公司所属的企业之间进行,从而形成一个内部市场,部分地取代外部市场,借以克服市场交易障碍和机制缺陷,以便降低交易成本,获得更高的经济效益。(29)内部化理论把市场区分为不同所有者之间的“外部市场”和同一所有者之中的“内部市场”,同时认为内部市场比外部市场更有效率,这对于我们理解同一所有者内部的商品和市场有参考价值。

认识到在同一所有者内部也可以存在商品交换很重要,它从一个侧面说明我们能够建立以国家所有制为基础的市场经济。

3.自负盈亏是国有企业进行商品交换的基础

建立以国有制为基础的市场经济,首先要把国有企业之间的交换从旧计划经济时期的产品交换转变为商品交换。由于在同一所有者内部产生商品交换的前提是存在不同的自负盈亏的企业法人,因此,使国有企业之间产生商品交换,必须把过去统收统支的管理体制转变为自负盈亏的管理体制。(30)在自负盈亏的基础上引入价格调节和竞争机制,就可以把国有经济转变为市场经济。

在国有经济中,我们能够通过国家对企业债务负有限责任的方式来建立自负盈亏体制,以此使国有经济内部出现不同的自负盈亏的企业法人,从而把国有企业之间的交换从旧计划经济中的产品交换转变为真正的商品交换。在这里,国家对企业债务的有限责任制与企业的自负盈亏是同一种事物,两者是内容与形式的关系。因此,当我们把企业自负盈亏称之为国家对企业债务有限责任制的时候,我们考察的是事物的内容,从内容上看,承担企业盈亏责任的是国家,国家以其出资额对企业债务负责。而当我们把国家对企业债务的有限责任制称之为企业自负盈亏的时候,我们考察的则是事物的形式,从形式上看,企业只能以法人身份用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不能再依赖国家在企业外的其他财产承担自己的债务责任,从而在经济上是自负盈亏的。

建立自负盈亏体制后,在国有经济中可以出现两种同一所有者内部的商品交换——“企业内商品交换”和“企业间商品交换”。同一所有者条件下的企业内商品交换,是指同一国有股份公司内部母公司与子公司以及子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的商品交换,跨国公司的内部贸易就属于这种商品交换。同一所有者条件下的企业间商品交换,是指不同国有股份公司之间、国有股份公司与国有独资公司之间以及不同国有独资公司之间的商品交换。由于不同国有企业具有不同的经营目标,因此企业间的商品交换可以产生市场竞争,能够把竞争机制引入国有经济。这一点是非常重要的。

在国有经济中,这种以国家对企业债务负有限责任为内容的自负盈亏体制,就是公司制。由于公司制能够把国有企业之间的交换从产品交换转变为商品交换,因此它是把国有经济与市场经济结合起来的纽带。

4.国有经济能够成为新型市场经济

我们能够通过对国有企业实行自负盈亏使它们之间出现两种商品交换,决定了在国有制的基础上完全可以建立新型的市场经济。

当然,把国有经济变为市场经济仅仅建立自负盈亏体制是不够的,还需要使国有经济内部出现适当的权力分散,以便为市场调节创造条件。在国有经济中,我们完全能够通过改革改变旧体制权力过于集中的状况,使权力适当分散并在此基础上产生很大的经济自由:(1)企业日常经营管理权的分散。改革以来,我国在扩大企业自主权方面做了大量工作,证明国有企业是能够自主经营日常经济活动的。(2)企业隶属权的分散(隶属权是国有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国有经济虽然只有一个所有者——国家,但国有企业却分别隶属于各级政府,分为中央企业和各级地方企业。在国有经济中,分散隶属权是分散权力的必要措施。隶属权过于集中,比如,只有中央企业而没有地方企业,就很容易产生过度的垄断,仍然会出现权力过于集中的现象。为了分散隶属权,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就不能仅有中央国有企业,也必须发展地方国有企业。(3)通过反垄断分散单个国有企业(包括中央国企和地方国企)对经济活动的控制权。在当今世界上,一定程度的垄断既是企业优胜劣汰的必然结果,又是与国外强大对手进行市场竞争的客观需要,从而是难以避免的。但是,我们必须把垄断控制在一定程度之内,使之不妨害必要的竞争和经济自由。

国有经济内部能够存在自负盈亏、权力适当分散、经济自由和优胜劣汰的市场竞争,决定了它能够在内因的作用下成为新型市场经济。以国有制为基础的市场经济之所以是“新型”的,是因为:它是公有制基础上的市场经济,是同一所有者条件下的市场经济。

从实践中看,经过近30年的艰难改革,国有经济已经初步完成了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变,因此现在在国有法人企业之间存在着真正的商品交换和市场竞争。例如,国有铁路、公路和民航之间的市场竞争,促使铁路进行了六次大提速,高速公路亦快速发展,民航的实力也越来越强。现在,谁能说在国有铁路、公路和民航之间不存在真正的市场竞争呢?

国有经济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变,是一个从量变到质变的发展过程。在这个过程中,来自非公有制经济的竞争发挥了重要的推动作用。不过,外因是通过内因发挥作用的,国有经济能够从计划经济转变为市场经济,起决定作用的,还是国有经济内部的市场经济因素。改革以来,国有经济内部出现了市场经济的因素,如逐步实现企业的自负盈亏,扩大企业自主权,建立国有企业破产制度,逐渐放开价格等,正是这些内部市场经济因素的产生和不断增长,才使国有经济逐渐从计划经济转变成了市场经济。

四、建立发挥国家和企业两个积极性的公司制

在国有制的基础上能够建立新型市场经济,说明国有企业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完全有资格在竞争性领域发展并占据主导地位。因此,国企的改革方向,是通过建立公司制的形式,使国有企业成为自负盈亏的商品生产者并在竞争性领域发挥主导作用,而绝不是民营化和退出竞争性领域。这样的改革方向,决定了国有企业公司制改革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发挥国家和企业两个积极性的自负盈亏体制,而不是搞“股权多元化”和照搬西方公众型公司的治理结构。

“发挥国家和企业两个积极性的自负盈亏体制”,也可以称为“发挥国家和企业两个积极性的公司制”,它有两个要点:第一,通过国家对企业债务负有限责任的方式使企业成为自负盈亏的公司法人;第二,依靠国家和企业的共同努力来管理和发展国有企业。这两个要点,第一个讲的是怎样“建立”国有公司制企业,第二个讲的是如何“管理”国有公司制企业。

从“建立”的方面看,公司制是有限责任制基础上的法人企业制度,决定了在国有企业中建立公司制的关键,是把统收统支的体制改为国家对企业债务负有限责任的体制,而不需要搞什么“股权多元化”。目前,由于我国已经通过国家对企业债务负有限责任的方式把国有企业变成了自负盈亏的企业法人,因此已经在国有企业中建立了公司制,从而没有必要再搞“股权多元化”。

国有公司制企业有两大类:(1)国有股份公司,包括国有上市公司和不上市公司。(2)国有独资公司(这是事实上的国有非股份有限责任制企业)。本文充分肯定股份制在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过程中的重大作用(31),本文与“国退民进论”之间的原则分歧,不在于股份制是否重要,而在于是否利用股份制发展国有企业。从具体的操作层面看,是否利用股份制发展国有企业的关键又在于要不要维护国家的控股地位。“国退民进论”者极力否定国家的控股地位,他们把国家的控股地位贬为“一股独大”,要求通过“产权改革”和“多次改制”来不断降低国有股的比重。与此不同,本文主张利用股份制发展和壮大国有企业,为此就必须维护国家的控股地位,特别是在国有企业在与民营企业和外资企业进行合资的时候,要坚决维护国家的控股地位。

从“管理”的方面看,解决国有公司制企业的管理问题不能单纯依靠厂长经理,而是必须依靠国家和企业的共同努力。在这个问题上,那种认为自负盈亏排斥国家干预并要求企业完全自主经营的流行观点,未弄清有限责任制的特点,是错误的。实际上,有限责任制只要求所有者对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但是并不排斥所有者的干预。所以,在国有企业自负盈亏的条件下,国家能够在企业自主管理日常生产活动的情况下代表全体人民履行所有者的职责(其中,在国有股份公司中,由于国家是掌握控股权的股东,因此国家也能够控制董事会和管理层),从而可以走发挥国家和企业两个积极性的新路。

目前,由于国有企业已经成为公司制企业,因此,今后国企改革的重点,应放到解决国有企业的管理和发展上来。在这方面,我们需要排除新自由主义和经营者支配论这两大障碍,依靠国家和企业的共同努力来搞好国有企业。

五、正确认识国有企业的垄断问题

搞好国有企业必然会使其在国民经济中处于垄断地位。对于国有企业的垄断地位,新自由主义者是非常害怕和极力反对的。新自由主义者推崇自由放任,他们“天生”反垄断,他们反垄断有两个目的:恢复自由放任的自由资本主义;以“反垄断”为借口,对大中型国有企业实行私有化。在这个问题上,吴敬琏主张通过反对垄断来实现自由竞争,以便创造发展民营企业所需要的生产条件;这样的主张与新自由主义是一致的。

我们对国有企业垄断地位的态度不同于新自由主义。本文认为,我们应当在承认垄断客观性的前提下把垄断控制在一定程度并由国有企业来占据垄断地位:(1)承认垄断和垄断竞争的客观必然性。以社会化大生产为基础的市场经济是存在垄断的市场经济,竞争也是垄断竞争;这种情况集中表现在主宰全球经济的世界500强都是垄断企业并且在它们之间存在激烈的市场竞争。要看到,各国的反垄断法并没有消除垄断,它只是把垄断控制在一定程度。显然,力图在当代恢复自由资本主义时期的自由竞争是不现实的。(2)当不是由国有企业去垄断,就是由私有企业去垄断,二者必居其一时,我们明确主张由国有企业占据垄断地位。(3)国有企业取得垄断地位是参与国际经济竞争的客观需要,如果没有这种垄断地位,国有企业就难以与强大的国际跨国公司进行竞争,我国的民族工业就会垮掉。(4)在承认垄断的客观性和维护国有企业垄断地位的前提下,正视过度垄断的危害并把垄断控制在一定程度,以便使公有制基础上的新型市场经济存在必要的市场竞争。(5)在竞争性领域,我国目前的产业集中度很低,仍处于过于分散的状态,因此现阶段应努力提高产业的集中度,反垄断不是当前的主要任务。(32)(6)国有垄断企业是属于全体劳动人民共同所有并由国家代表人民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只要国家切实履行出资人的职责,就能够制止某些国有垄断企业谋私利 (高工资、高物价等)的行为,使其维护消费者的利益。例如,北京地铁的票价只有2元,老百姓都得到了实惠,谁能说国有垄断企业一定会损害消费者的利益呢?因此,解决国有垄断企业维护消费者利益的问题不需要搞过度的竞争,可以通过发挥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出资人作用来解决这个问题。这也是国有垄断企业与私人垄断企业的重大差别。

本文认为,国退民进论者把国有垄断企业与私人垄断企业相提并论是错误的。国有垄断企业与私人垄断企业的所有制性质不同,它们与消费者和小股东的关系也不一样。私人垄断企业损害消费者利益以及大股东侵犯小股东利益是由私有制的本质所决定的。与此不同,国有垄断企业的全民所有制性质使其能够维护全体劳动人民的共同利益;由此决定了它能够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国有大股东也不会侵犯小股东的利益。当然,使国有垄断企业维护消费者和小股东的利益不能靠经营者,必须靠国家。经营者往往仅考虑企业的局部利益,只有代表全体人民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家才能维护全体劳动人民的共同利益。因此,只要国家切实履行出资人的职责,就能够纠正某些国有垄断企业损人利己的行为,使全体劳动人民共享国有垄断企业的经营成果(包括保护小股东的利益)。长期以来,国退民进论者一直宣扬只有发展民营经济才是“改革” 和“思想解放”,而把保护和发展国有企业贬为“保守”和“倒退”,致使某些地方政府失去了发展地方国有企业的兴趣,仅仅热衷于支持私营经济的发展。这种环境极不利于国有企业的发展。现在,我们需要把被国退民进论者颠倒了的是非再颠倒过来,使大家认识到发展新型的国有公司制企业也是改革开放,从而调动各级地方政府发展国有企业的积极性,使中央国企和地方国企都能健康发展。

注释:

①马国川:《争锋》,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2008年,卷首语。

②吴敬琏:《吴敬琏专集》,山西经济出版社,2005年,第151-152页。

③吴敬琏、张军扩等:《国有经济的战略性改组》,中国发展出版社,1998年,第52页。

④吴敬琏:《当代中国经济改革》,上海远东出版社,2003年,第168页。

⑤吴敬琏:《改革:我们正在过大关》,三联书店,2001年,第63页。

⑥吴敬琏:《当代中国经济改革》,上海远东出版社,2003年,第173页。

⑦吴敬琏:《改革:我们正在过大关》,三联书店,2001年,第332页。

⑧吴敬琏:《当代中国经济改革》,上海远东出版社,2003年,第174页。

⑨吴敬琏:《吴敬琏专集》,山西经济出版社,2005年,第175页。

⑩吴敬琏:《当代中国经济改革》,上海远东出版社,2003年,第194页。

(11)吴敬琏:《吴敬琏专集》,山西经济出版社,2005年,第69页。

(12)郭新京:《相对自负盈亏论》,河北人民出版社,1999年。

(13)伯利、米恩斯:《现代公司与私有财产》,甘华鸣等译,商务印书馆,2005年,第131页。

(14)伯利、米恩斯:《现代公司与私有财产》,甘华鸣等译,商务印书馆,2005年,第133页。

(15)伯利、米恩斯:《现代公司与私有财产》,甘华鸣等译,商务印书馆,2005年,第135页。

(16)泽维尔·维夫斯:《公司治理是否至关重要?》,载泽维尔·维夫斯主编:《公司治理:理论与经验研究》,郑江淮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第4-5页。

(17)麦卡沃伊等:《公司治理的循环性危机》,赵玲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第89页。

(18)麦卡沃伊等:《公司治理的循环性危机》,赵玲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第9页。

(19)泽维尔·维夫斯:《公司治理是否至关重要?》,载泽维尔·维夫斯主编:《公司治理:理论与经验研究》,郑江淮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第6页。

(20)伯利和米恩斯在谈到股东由于股权过于分散而失去控股权的情况时说:“所有权高度分散,以至于没有哪个个人或小团体能够持有哪怕是极少的却足以控制公司活动的权益。当最大的单一股权不足1%时(这种情况可见之于美国的一些大型公司),也就没有哪个股东能够仅仅凭借其持有的股票而处于对经营者施加较大压力的地位,或者以其持有的股票为核心,集中多数投票权而取得控制地位。”(伯利、米恩斯:《现代公司与私有财产》,甘华鸣等译,商务印书馆,2005年,第94-95页。)

(21)艾伦、盖尔:《公司治理与竞争》,载泽维尔·维夫斯主编:《公司治理:理论与经验研究》,郑江淮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第27页。

(22)吉尔·所罗门、阿瑞斯·所罗门:《公司治理与问责制》,李淮安等译,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6年,第3-4页。

(23)马丁·黑尔维希:《公司金融与公司控制的经济学和政治学分析》,载泽维尔·维夫斯主编:《公司治理:理论与经验研究》,郑江淮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第112页。

(24)富兰克林·艾伦、道格拉斯·盖尔:《公司治理与竞争》,载泽维尔·维夫斯主编:《公司治理:理论与经验研究》,郑江淮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第78-79页。

(25)吴敬琏也看到了公众型公司存在的严重治理问题,他在1993年发表的《关于公司化》一文中说:“公司化不等于股权高度分散化。……在现代拥有成千上万股东的大公司中,所有与控制已经充分分离,但是从目前的国际经验来看,股权过于分散化的效果却不能令人满意。如美国的许多公司股权过于分散化,股东的目的是短期内取得红利和股票升值收入,而不考虑资产的长期发展,也不对企业经营进行有效的监督。因此,一些大公司的经营绩效很差。”(吴敬琏、钱颖一:《关于公司化》,《经济日报》1993年8月24日)这样的看法是符合实际的。既然如此,他为什么还要主张股权多元化并力主照搬西方公众型公司的治理模式呢?看来解决国有企业的管理问题是假,搞国退民进才是真。

(26)自负盈亏的企业法人与所有者是有区别的。在实践中,所有者可以是自负盈亏的企业法人,但自负盈亏的企业法人却不一定是所有者。例如,在股份有限公司中,母公司和子公司都是自负盈亏的企业法人,但前者同时也是所有者,而后者则是非所有者。

(27)李尔华:《跨国公司经营与管理》,清华大学出版社、北京交通大学出版社,2005年,第221页。

(28)崔日明、徐春祥:《跨国公司经营与管理》,机械工业出版社,2005年,第149-150页。

(29)参见巴克利、卡森:《跨国公司的未来》,冯亚华等译,中国金融出版社,2005年。

(30)自负盈亏不是万能的,它有一定的适用范围。由于在自负盈亏条件下,企业如果资不抵债就会破产倒闭,因此企业必须追逐利润。这就决定了自负盈亏只适用于盈利性企业,不适用于医院等非盈利性企业。本文说在国有经济中建立自负盈亏体制,是指对盈利性国有企业实行自负盈亏。至于医院等非盈利性国有企业,则应通过其他较温和的方式在一定程度上把企业利益与企业效益联系起来。

(31)本文认为在坚持社会主义方向的前提下发展国有股份制具有重要意义:(1)在国有经济内部,我们能够利用股份制整合国有经济的资源,使劣势国有企业的资源向优势国有企业集中,优化国有经济的资源配置。(2)从国有经济与整个社会经济的角度看,我们能够利用股份制吸收社会资本来发展国有企业(通过国有上市公司发行股票筹集社会资金和兼并民营企业等),不断扩大国有经济的控制力和影响力。不过,由于股份制是公司制的重要形式而不是唯一形式,因此实行公司制不需要把国有企业都变为股份公司。同时,发展国有股份公司不要一哄而起,应根据企业发展的实际需要稳步推进。

(32)以钢铁业为例。我国是世界第一钢铁大国,但产业的集中度却很低。2006年,我国有4000余家钢铁企业,企业的规模小而分散;四企业集中度仅为18.52%。而欧盟钢铁业的四企业集中度为72%以上,美国钢铁业的四企业集中度为61%。尤其令人吃惊的是,2006年6月,世界排名第一的米塔尔钢铁公司和排名第二的安赛乐钢铁公司,通过跨国兼并合二为一,组成了一个空前规模的特大型钢铁企业——安赛乐—米塔尔公司,其产钢能力达到1.2亿吨。显然,对于我国的钢铁业来说,目前的主要任务是提高产业的集中度,而绝不是“反垄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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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大中型企业公司制的两次不同改革--论吴敬琏的国家逐步退党理论_吴敬琏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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