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行政自由裁量权合理性审查的几点思考论文_张玉林

关于行政自由裁量权合理性审查的几点思考论文_张玉林

深圳市福田区卫生监督所五级执法员 518000

【摘 要】对行政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的行为进行合理性审查,是法治社会的基本要求。这既是为了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也是为了给基层执法人员在“严格执法,依法行政”的执法环境下自身合法权益的保护提供依据。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行为进行合理性审查,是十分明智的选择,是保证执法人员公正、公平、严格执法的最有效方法。也是保障我们基层执法人员执法效果顺利实现的好方法。不过在运用这一原则处理问题时要注意的一点就是要分清行政合法性是行政合理性的前提和基础,只有把两者有机地联系起来才能更好地使行政自由裁量权制度发挥更大的作用,使行政执法人员在依法行政的基础上,远离对自身执法风险的顾虑,更贴心的保护好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不受侵害。

【关键词】论自由裁量权审查原则;探讨

【中图分类号】D922.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6-0867(2016)12-249-02

行政自由裁量权是指行政机关在法律、法规赋予的权限范围内,基于行政的目的和精神,依据公正合理的原则,根据具体情况自选判断,自主选择正确行为的权力。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滥用会对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造成极大的损害。正像美国学者施瓦茨教授所说的:“无限自由裁量权是残酷的统治,它比其它人为的统治手段对自由更具破坏性。”①为了防止滥用自由裁量权现象的发生,就必须在肯定和授予行政机关自由裁量权的同时,通过法律对行政机关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加以必要的监督、约束和控制,即对其进行合法性审查。但是,随着自由裁量权的日益扩张,明显的越权行为已经渐渐被隐蔽性较强的滥用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行为所取代。仅仅是合法性原则已经不够,因此,对于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合理性审查原则应运而生。

一、对行政自由裁量权进行合理性审查的标准

行政自由裁量权是现代行政权中最具灵活性的一项权力。然而,正是这种灵活性导致其同时具有极易被滥用的特征。因此,如何合理有效地控制行政自由裁量权成为人们关注的问题之一。除了合法性审查原则之外,合理性审查原则也越发地突显出了它的价值。但是,由于合理性原则的运用比较灵活,因此,它需要一些既定的标准来加以规范。

(一)“合理”必须围绕法律,符合立法的精神和目的

“合理”离不开法的范畴。对行政自由裁量权行为进行合理性审查的目的是为了对在“合法”范围内的滥用自由裁量权的行为予以有效的控制。所以,“合理”的范围势必说要很宽泛,但也不能超出法律的界限。

法律授予行政主体自由裁量权是为了使政府有效地管理国家和社会公共事务,更好地维护社会秩序,实现公共利益。因此,行政机关首先就要将行政自由裁量权作为实现法律目的的手段来运用。即符合法律授予该权力的目的。否则就是不合理的行政行为。

(二)符合公平公正的法律原则,建立在正当考虑的基础上

公平公正是法的一般原则,行政机关的任何行为都要符合这一原则。只有符合一般的公平公正观念的行政行为才为社会公众所接受和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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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想使行政机关运用自由裁量权的行为具有合理性,行政机关就必须在正当考虑的基础上实施自由裁量行为。“所谓正当考虑就是指依照正常人的经验、知识和理解水平所应考虑或不考虑的情形。”②如果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权时没有尽可能仔细思考和衡量与行政行为相关的因素,或者考虑了不应该考虑的因素或与行政行为无关的因素,就认为行政机关行使的行政自由裁量权是不合理的。

(三)符合公序良俗

社会的发展和进步是有其一定的规律的,在长期发展中所形成的一些秩序和规则是不能被轻易违背的。这些公序良俗普遍被社会公众所接受和认可。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行政行为的程序和方式的领域里,行政机关应当尽可能使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过程和方式符合这些公序良俗。如果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违背了公序良俗,即使在客观上行得通也会最终由于它的违背民意而归于不合理。

二、对行政自由裁量权进行合理性审查的措施

(一)“合理”要有度,不能漫无边际地扩大合理的范围,亦不能和道德界限相混淆

要对行政自由裁量权进行合理性审查,就要掌握好“合理”的度。我们所要实现的一些重大的社会目标还是政府所承载的。如果把合理的范围无限扩大,甚至与道德界限相等同,并且法院严格地以这样的合理性的要求去判断自由裁量行政行为的效力,则很容易使政府的行政陷入瘫痪。合理限度的标准应定位在“一般理智的人都不认为行政机关正当地行使权力”,④或者说只有当政府“用专断的或反复无常的方式行使自由裁量权”的程度时,法院方可干预。基本合理是行政行为的最低限度。

(二)要联系我国行政法制建设的实际情况,不能照搬外国的做法

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自由裁量权的约束和控制,外国的很多做法为我们提供了很好的借鉴。例如:英国和美国通常都是从反面来界定合理性审查原则的内涵,即规定什么行为是不合理的,排除了这种不合理情形,就为合理;德国正好相反,直接对合理性原则的内容加以规定。这两种做法都有可取之处,我们可以借鉴,但绝不能只是一味地照抄照搬。我国是以成文法为主导的国家,排斥法官造法。因此,细化行政程序法中关于行政合理性审查原则的内容和范围,更便于在实践中操作。

(三)增强行政执法人员程序第一性的执法理念

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必须要遵守法定程序。任何违反法律程序的行政决定等都应被视为无效。这是程序第一性原则的最基本要求。也许这种理念的运用会使一部分罪犯逃脱法律的制裁,但是,它既可以有效的规制行政执法人员的行为,保护更多的公民免受行政执法人员违法或滥用行政权所可能造成的侵害,也能够更好的保护行政执法人员自身的合法权益。

总之,对行政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的行为进行合理性审查,是法治社会的基本要求。这既是为了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有效防止行政执法人员不公正、不公平执法的情况发生,同时也是为了给基层执法人员在“严格执法,依法行政”的执法环境下自身合法权益的保护提供依据。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行为进行合理性审查,如果不合理适用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情况一旦发生也能及时有效地给予制止,从而更加保证执法人员公正、公平、严格执法。在运用这一原则处理问题时要注意的一点就是要分清行政合法性是行政合理性的前提和基础,只有把两者有机地联系起来才能更好地让行政自由裁量权制度发挥更大的作用,使行政执法人员在依法行政的基础上,远离对自身执法风险的顾虑,更贴心的保护好行政相对人的权利。

注释:

①(美)伯纳德施瓦茨,徐柄译:《行政法》,北京:群众出版社,1986,567.

②王连昌主编:《行政法学》,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24.

③姚锐敏:《依法行政的理论和实践》,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26.

④(英)威廉韦德,徐柄译:《行政法》,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78.

参考文献:

[1]姜明安主编:《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北京:北京出版社,2002.

[2]沈荣华编著:《当代行政法学》,天津:天津大学出版社,2003.

[3]应松年主编:《当代中国行政法(上卷)》,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005.

[4]关保英:《行政法教科书之总论行政法》,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

作者简介:张玉林,本科,出生年月:1980.07,性别:男,单位:深圳市福田区卫生监督所五级执法员。

论文作者:张玉林

论文发表刊物:《系统医学》2016年12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6/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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