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制度创新看票据融资的影子银行属性与票据市场的监管创新发展_票据市场论文

票据融资的影子银行属性辨析与票据市场监管及创新发展——基于制度创新的视角,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票据论文,视角论文,融资论文,制度创新论文,市场监管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引言

在2007年美国爆发次贷危机并演变成全球金融危机后,影子银行被国际金融理论界和监管当局认为是诱发此次金融危机的重要原因之一,从而各国监管机构加大了对影子银行监管的研究。此后,国内也开始关注影子银行并开展针对性研究。近年来,在中国人民银行先后实施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和稳健的货币政策背景下,中国票据市场在经历了超常规发展后步入回落调整阶段。期间,商业汇票转贴现市场先是一度繁荣,此后在信贷规模趋紧后,商业银行先后通过与信托公司创新票据理财业务和票据信托业务来实现票据资产转让。从2010年起,银监会加大银信合作票据类理财产品和票据类信托业务的监管,并先后叫停票据理财业务和全面暂停票据类信托业务。在本轮票据市场发展中,快速增长的票据融资和票据理财成为监管部门重点监控的对象。在研究中,有些学者简单化地把包括合规票据融资在内的票据融资行为一概视为具有影子银行交易特征而加以鞭挞。目前,国内对影子银行概念界定和票据融资业务的属性认识仍存在争议。本文意图从影子银行这一概念的产生和界定入手,对票据融资业务属性进行剖析,并对当前金融政策环境下银行承兑汇票成为影子银行投资对象的原因进行客观分析,并重点从加强影子银行监管和制度创新角度提出加强影子银行系统票据融资业务监管的治理策略和促进票据业务创新发展的对策措施。

二、影子银行界定与票据融资业务属性的理性剖析

(一)影子银行的产生与概念

影子银行的概念诞生于美国。在经历上世纪30年代初的“大萧条”期间银行挤兑危机后,1933年6月,美国成立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使得美国银行体系步入了自1863年进入国民银行时代(National Banking Era)以来最长的一段金融稳定时期。上世纪70—80年代,在美国金融自由化浪潮下,“金融脱媒”日益明显,直接融资占比迅速增大,传统银行业务面临竞争压力。在上述背景下,传统商业银行先后谋求转变业务经营方式,纷纷把资产证券化后再出售给投资者。美国作为国际最发达金融市场,在金融脱媒深化发展过程中诞生了为数众多的金融机构投资者,主要从事投资银行业务购买商业银行出售的证券资产。这些金融机构在业务发展中推动了金融脱媒和资产证券化趋向。但在业务发展中,这些金融机构以直接融资为主,与以间接融资为主的传统商业银行在业务开展方面的竞争日趋激烈,使得资产证券化的形式更趋复杂,加大了金融风险和监管难度。2007年爆发的次债危机,以及随后触发的金融危机,不仅打破了此前美国已经维持了长达75年之久的金融稳定,而且还诱发了全球金融危机。美国及国际金融监管当局认为,此次金融危机并非源于传统商业银行体系,而是肇始于一个与其有着紧密联系但却迥然不同的“影子银行体系”(Shadow Banking System)。此后,金融理论界和监管当局深入思考影子银行在金融危机中的作用及其监管问题[1]。

影子银行由美国太平洋投资管理公司执行董事麦卡利(Paul McCulley)于2007年9月在美联储的年度会议上首次提出[2]。但是麦卡利并未明确界定该词的含义,只是用它来泛指“有银行之实却无银行之名的种类繁多的各种银行以外的机构”。此后,该词被广泛认同和使用。影子银行又称为平行银行系统(Parallel Baking System),在美国,它包括投资银行、对冲基金、货币市场基金、债券保险公司、结构性投资工具(SIV)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当前,获得国际金融理论界和监管当局多数认同的影子银行的体制结构,主要由四部分构成,分别是:(1)证券化机构,主要功能是将传统金融产品证券化;(2)市场化的金融公司,主要包括对冲基金、货币市场共同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3)结构化投资机构;(4)证券经纪公司。

(二)中国影子银行的界定

与西方发达的金融市场相比,中国金融市场体系还处于初级发展阶段。商业银行提供金融组合产品及进行金融市场交易也是在严格的监管下和指定的交易场所进行,均为比较简单的金融产品交易;相对规范的资产证券化业务仍处于试点阶段,并在严格的监管政策下运行。商业银行金融交易并非资产证券化及证券化后的金融交易,基本上与西方影子银行系统的特征不相同[3]。

国内学术界、监管机构的研究部门已在两年前就展开了对影子银行的认定与研究。但当前,金融理论界、实务界和监管机构等各方面对影子银行的范围及其主要交易形式的认识并不一致,由此中国影子银行至今没有一个明确的概念界定。但其中比较一致的意见是,国内的影子银行应该是游离于“一行三会”监管之外的变相融资机构,其金融交易难以纳入金融统计和被监管。

中国的影子银行系统主要表现在以融资为功能的初始方式阶段及扩大融资额度效应方面。从机构层面看,中国的影子银行系统最具代表的非银行金融机构主要有担保公司、民间借贷、地下钱庄、委托贷款、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寄卖、期货配资、融资租赁等8种形式构成的影子银行(见图1)。当前,对影子银行涵盖范围的争议主要是在产品层面,有学者认为中国的影子银行最具代表的金融产品主要有:融资票据(融资性商业汇票等)、理财产品、贷款委托、资产证券化、网上洗钱、私募股权、虚拟货币(Q币)等7种形式,它们构成了影子银行系统载体(见图2)。但也有专家表示,信托业务是早在金融危机之前就正常开展的,而且也在银监会的监管范围之内;同样,监管层也认为,信托不应纳入影子银行。

事实上,认识中国的“影子银行”,可以从银行产品线和业务线两个角度进行梳理。中国的影子银行包含两部分,一部分主要包括银行业内不受监管的证券化活动,以银信合作为主要代表,还包括委托贷款、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和金融租赁公司等进行的“储蓄转投资”业务;另一部分为不受监管的民间金融,主要包括地下钱庄、民间借贷、典当行等。

图1 中国民间借贷等8种形式构成影子银行情形

资料来源:根据人民银行网站公布相关信息整理编制。

图2 中国资产证券化等7种形式构成影子银行情形

资料来源:根据人民银行网站公布相关信息整理编制。

(三)票据融资的非影子银行业务属性分析

在应对金融危机期间,中国票据市场发展持续繁荣,为企业抵御外部危机侵袭提供了大量信用承兑和贴现融资支持,为应对金融危机,维持中国宏观经济增长和金融市场稳健运行发挥着重要作用,自身也获得了发展机遇,期间实现超常规发展。但同时,票据市场的繁荣发展也产生了一些问题,主要是在货币政策调整期间部分金融机构合规意识下降,违规办理票据贴现和回购业务,部分金融机构过度开展票据创新业务等。自2009年以来,银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多次发布通知,对金融机构开展票据业务进行规范监管和业务检查,保证了票据市场的稳健发展。结合对中国影子银行概念界定的阐述,现就票据融资业务的非影子银行业务属性作出如下分析。

票据(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是一种要式性金融工具,票据业务是中国传统银行业务。中国《票据法》规定,票据的签发必须具有真实的贸易背景或债权债务关系,即中国不允许签发融资性票据。但在中国票据市场快速发展过程中,融资性票据一直屡禁不绝,始终是票据业界和监管部门予以防范和监管的重要内容。从当前票据市场运行和金融机构业务开展票据业务的情况看,票据融资分为以下几类情形,其与影子银行有所区别。

(1)从票据融资的市场载体看可以分为正规金融体系票据融资行为和非正规金融体系票据融资行为。前者主要包括商业银行、财务公司、信用社等银行类金融机构之间的票据融资行为。此类金融机构均归属银监会监管,同时,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相关规定,票据业务在其法律认可的金融机构业务经营范围之内。后者主要是地下票据市场,是票据掮客活跃的场所,由其作为票据中介进行的票据融资行为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并且难以被纳入金融统计之内且监管困难,是典型的影子银行交易行为。

(2)从被转让票据签发和转让时的交易目的分析,具有真实贸易背景的票据签发后在正规金融体系进行的转让是合法合规的,不属于影子银行范畴;而在签发时不具有真实贸易背景,是出于融资目的签发的票据,在签发后进行的转让行为因其贸易背景缺陷违背了票据法律相关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容易成为影子银行的交易对象,且此类票据签发多发生在企业集团下属的关联企业之间,通常出于融资目的,客观上在交易统计方面会出现不规范的现象。

(3)从票据融资业务开展模式看,在传统的票据转贴现和回购交易实现票据融资这两种主要的票据交易方式之外,商业银行先后创新发展出票据理财业务模式,并在此模式下实现票据融资。由于票据融资交易的灵活性,金融机构在业务办理中组合买断式和回购式交易而创新交易方式属于合法票据交易,且在严格按照《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进行会计处理下是能够被监管和统计的,因此应属于票据业务创新。由于对银行理财产品是否属于影子银行范畴在国内仍存争议,故理财产品模式下票据融资业务的属性应在支持票据业务创新发展中逐步厘清。事实上,自2009年以来,银监会逐步提高对银信合作开展理财产品的规范监管力度,并于2012年1月全面叫停票据信托业务。

三、当前金融政策环境下银行承兑汇票成为影子银行投资对象的原因分析

(一)票据作为优良的跨市场金融交易工具存在着套利空间

从国际上看,影子银行的主要交易对象是资产证券化金融工具,并把信贷资金转移至直接融资市场进行投资交易。在中国,标准化的商业银行资产证券化仍处于试点和初级阶段且规模较为有限。票据是一项具有特定要式的标准化合约,受特定的法律(《票据法》)约束,具有全国统一的操作规程和会计制度,《2006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对金融资产的产出表(在资产负债表内终止确认)的条件有专项界定,票据因此具有天然的跨市场交易的金融工具的属性;并且银行承兑汇票具有信贷和资金双重属性的重要特点使得票据可以在信贷市场和货币市场进行跨市场交易,而作为理财产品出售后又能够进入投资市场。正是由于票据作为一种标准化和格式化的金融工具,其具有交易的便捷性和灵活性的优良品质能够较好地满足其跨市场金融交易的需要。同时,银行承兑汇票风险相对较低,对于影子银行而言,银行承兑汇票风险可控性强。根据央行统计显示,商业银行汇票承兑业务不良率始终保持在0.25%—0.15%之间,在执行稳健货币政策后还有所降低,大大低于商业银行信贷资产平均不良率(见表1)。

同时,票据贴现利率市场化程度较高,使得票据贴现收益率与贷款利率形成了客观存在的套利空间被影子银行加以利用。2008年至2011年,受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两次大的调整的影响,票据市场交易利率波动性显著增强,于2008年第四季度中国人民银行开始调整执行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前期快速下跌并在低位震荡运行,后于2011年中国人民银行开始执行稳健的货币政策后大幅飙升。票据贴现利率市场化定价机制使其在下跌时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再贴现率背离,而在大幅飙升时又大幅偏离基准贷款利率水平,表现出明显的非理性涨跌。在2011年中国人民银行调整执行稳健的货币政策期间,票据市场利率震荡逐级上涨,并于第三季度达到历史罕见的高位,“中国票据网”报价信息显示,9月份部分金融机构转贴现买入报价一度超过13%(见图3)。在票据贴现利率大幅低于贷款利率时期,企业倾向于签发票据并使得银行承兑汇票快速增长,过低的贴现利率可能诱发融资性票据的产生;而在贴现利率大幅高于贷款利率时期,规模紧张企业难以获得贷款,企业为了生存不得不寻求票据融资,并且在规模紧张下票据利率大幅升高会促使票据以理财产品的形式进入投资领域。上述两种方式的票据行为均给影子银行留下了套利的可乘之机。

图3 2010-2011年中国票据网报价运行情况

资料来源:根据中国票据网报价信息整理编制。

(二)货币政策趋紧下商业汇票承兑市场与贴现市场发展不相匹配

近年来中国GDP保持两位数的增长和货币政策从应对金融危机期间的适度宽松转向常态回归后而实施稳健的货币政策,显现企业对贷款需求的增长和商业银行受贷款规模约束的供求矛盾,由于银行承兑不受贷款规模增长约束,使之成为企业替代短期贷款的融资工具,商业银行开展承兑业务则以获取保证金存款为出发点,两者的结合产生出数万亿银行承兑汇票。但在实体经济中因支付方式的不同,有许多持票企业需要将银行承兑汇票向银行机构办理贴现后以货币资金对外支付,增加了同样受贷款规模约束的票据贴现的需求。对此,一些农合金融机构针对贷款市场规模紧缺,货币市场资金充裕的现状,采取将贴现、转贴现交易与票据回购交易置于同一会计科目进行对冲转销,以此规避贷款规模约束;一些商业银行为应对日趋扩展的金融脱媒现象和存贷比考核的监管要求,创设资产池的理财模式,将贴现买入的银行承兑汇票注入资产池,在月末前发行理财产品吸收存款,次月初将其转入资产池,使投资人享受理财收益;至下月末再对理财产品行使终止权转回储蓄存款,以此调节月末存贷比监管指标。当票据资产被转化为理财资产后,也相应规避了贷款规模约束。针对银行业在票据业务中的监管套利现象,扩张了货币供应量M[,2],造成监管数据严重失真,监管部门连续下发相关文件予以制止,央行也将商业银行数万亿元保证金存款纳入计缴存款准备金范畴。但由于银行承兑汇票承兑的增长是由融资需求所决定的,在银行承兑汇票承兑大幅增长、贴现却不能满足的情况下,商业银行的票据贴现年利率骤升至13%以上,同时数万亿无法贴现的巨量银行承兑汇票被推向民间融资市场,高收益低风险的银行承兑汇票成为小贷公司、典当行、投资公司、担保公司、地下钱庄等民间融资公司和资产管理公司、私募基金、信托基金、上市公司的投资对象,但此类影子银行的过度活跃将难以监管,且在利率市场化尚未形成的环境下,反而会产生利率双轨制效应。票据市场快速发展中的这些异化现象,带给我们的思考是,仅限于对银行业机构的监管有时会导致市场的非均衡性,监管需要提升到对市场的监管和金融工具及交易的监管。

四、融资性票据成为影子银行的重要交易对象

融资性票据是商业汇票出票人和收款人在无贸易背景下产生的借贷交易,并套取银行信用(承兑),融资性票据往往被用于投资或偿债,由于其不具有自偿性,因此会对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银行或商业承兑汇票的贴现银行形成潜在的信用风险,因此被监管部门所禁止。每当票据贴现利率低于贷款利率时或贷款规模增长受约束时,市场就会产生融资性票据的现象。在当前票据市场发展受到货币政策调整较大影响的背景下,交易套利和监管套利均会使融资性票据成为影子银行的重要投资对象[4]。

融资性票据具有两大特点:其一,发生在关联企业之间。这是因为,融资性票据的受让本是一种借贷交易,在市场经济环境下,很难想象两个无控股关系的企业会以票据受让的形式进行资金借贷,即使确有必要,贷款方也会以借据伴随资金划付的形式进行,以完成法律意义上的给付履行。而在关联企业之间,许多民营企业为谋求融资能力,往往利用控股子公司的关系,将子公司的产品销售给母公司,再由母公司销售给购货方,以此在母公司和子公司各自的独立报表上,造成各自的资产额和销售额的会计信息假象,以此获得银行重复授信;而增值税的税制特点决定了在初始成本和最终销售价不变的情况下,无论其中增加多少销售环节,因其进项税都可以抵扣销项税,最终增值税的纳税总成本是不变的。因此,关联企业之间利用增值税的这个特点,完全能够提供足够多的、合法的、真实的增值税发票和交易合同,尽管这些发票和合同与融资性票据的给付并无任何对价关系,但却可凭借这些发票、合同和融资性票据向银行办理贴现,所以,必须提供发票和合同等形式要件并不能有效约束融资性票据的产生。

其二,融资性票据产生于出票环节,而不是转让环节;或者说产生于承兑环节,而不是贴现环节。出票人签发商业汇票即伴随商业信用的产生,若经银行承兑,即赋予该商业汇票银行信用,承兑银行则须无条件承担兑付责任,而与票据之后的持有人无关。因此,融资性票据的严格定义应该是指该票据的产生缺乏贸易背景,使该票据缺乏自偿性。票据究竟是贸易性的还是融资性的,完全取决于出票时的交易用途,贸易项下的票据,到期时能用商品回笼款来进行自偿;被用作投资或偿债的融资性票据,到期时因缺乏自偿性而给兑付带来不确定性。目前贴现环节强调必须具有发票和交易合同的形式要件并无助于减少融资性票据的产生。

五、加强影子银行系统票据融资业务监管的治理策略

(一)完善监管机制,把影子银行纳入整体性监管框架

中国影子银行体系的风险并不是体现在衍生品和高杠杆率金融交易市场的业务中,而是产生于民间金融、银行表外业务、非正规的资产证券化、地下融资票据、私募股权投资、期货配资、洗钱、虚拟货币(Q币)、网络借贷(P2P)等监管灰色地带。

对于影子银行系统的监管,重点应该是将其纳入监督和监管体系,稳步推进利率市场化,厘清银行理财区别于民间资本的本质属性,对民间借贷合法规范管理,整顿治理地下票据融资,打击票据掮客,加大金融机构票据业务合规经营监管力度等。

监管层仅限于对银行业等金融机构的监管有时会导致市场的非均衡性,监管需要提升到对市场的监管和金融工具交易的监管。银行承兑汇票开票的政策应适度放开,以制度要求金融机构管理好票据资金的使用环节和流向环节;重启资产证券化应让票据首先实现证券化,引入信托公司、货币市场基金、财务公司、社保基金、创业基金、产业基金等市场投资主体,尽快构建全国统一的票据交易市场,解决巨额银行承兑汇票的进口与出口等相关问题。

(二)加强票据业务监管,严格要求金融机构合规开展票据业务

保持货币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避免货币政策出现大幅调整使得票据承兑市场与贴现市场发展不相匹配;要求商业银行严格执行票据业务办理规定,杜绝无真实贸易背景的银行承兑汇票签发。目前大多数商业银行签发的承兑汇票或商业承兑汇票有部分带有很强的融资目的,大部分票据没有真实贸易背景和增值营业税发票。在银行资金规模紧张没有满足贴现时,这些票据便流入地下票据市场,只能在民间流通,加之“循环套开票据”(以贴现款存入存款形成承兑银行保证金,再次开出票据,再次贴现循环操作),即用这种连环操作杠杆使得票据融资额被乘数放大,“腾挪术”(用票据承兑或贴现业务替代信贷规模),以及“票商”利益驱动,脱票、光票、收票、贴现,监管部门根本无法统计和监管。在货币紧缩周期,银行贴现规模受到压缩,大量票据只能通过地下票据市场贴现,巨额资金在金融机构“体系外循环”不利于社会融资总量的监控,严重影响货币政策的有效性,对货币信贷政策执行产生了强烈冲击作用。各级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银行、境内外资银行、城乡商业银行务必按照票据业务相关操作指引严格进行票据审验。

(三)以制度创新促进票据业务有序健康发展

1.创新承兑风险定价机制,消除融资性票据套利因素

过低的承兑费率,既是融资性票据产生的根本之所在,也是无法覆盖承兑业务正常风险损失的实质性原因,因此,亟须创新承兑业务的风险定价机制。按照银监会颁发的《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的规定,无保证金项下银行承兑的资产风险权重100%,资本充足率10%。若上市银行目标资本收益率11%,按照经济资本核算,则银行承兑风险溢价最低应为100%×10%×11%=1.1%。结合中国现行金融财务制度所规定的一般拨备率1%的标准,监管部门可制定最低承兑费率标准,对风险敞口的承兑费率实行不得低于1%的定价下限,在此基础上由各家商业银行根据出票人的资信级别而定,对保证金项下的承兑手续费仍按0.5‰的比例收取。

2.承兑业务须入表核算,银行承兑汇票应纳入货币统计

国内的银行承兑历来是和信用证、保函等以或有债务交易列入银行资产负债表外,但信用证、保函是一项有条件的付款承诺,并不一定构成承诺行的债务,因此属于或有债务;而银行承兑汇票一经承兑,到期则必须无条件兑付,是承兑行的一项金额和期限都确定的非或有债务。“如果某金融工具具有明确的价值,其交易发生不依赖未来特定条件的实现,则该金融工具具有非或有性特征,称之为现期金融工具”。[4]按照国际货币基金组织2000年《货币与金融统计手册》第138条对银行承兑汇票的定义,“银行承兑汇票即便没有发生资金的交换,也被视为一种实际金融资产。银行承兑汇票代表了持有方的无条件债权和承兑银行的无条件负债。银行对应的资产是对其持有者的债权”,《货币与金融统计手册》将商业银行的对外承兑列入银行资产负债表负债类项下的非股票证券项目,将商业银行持有的银行承兑汇票列入资产类项下的非股票证券项目。中国人民银行2010年颁发的《金融工具统计分类及编码标准》中,也已将商业汇票和债券、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一起列入非股票证券项下的金融工具,目前国内一些外资银行也已按照国际金融工具的分类标准将银行承兑计入资产负债表内。因此,建议央行统一规定将银行承兑交易计入承兑银行资产负债表的负债项目,同时在资产项目的应收债权项下计入对承兑申请人的债权,这将有助于增强商业银行承兑业务的透明度和实现国际化的金融统计规范。

货币的划分标准之一是金融资产的流动性。根据央行统计,目前纸质商业汇票平均背书次数为10次,亦即年周转次数达20次,其流动性已快于准货币的储蓄存款或企业定期存款。按照国际货币基金组织2000年《货币与金融统计手册》第310条规定,“存款性公司发行的银行承兑汇票能够在有效的二级市场进行交易,则其可以归入广义货币”,已签发银行承兑汇票余额与已贴现余额之间的差额部分属于票据形态货币,数万亿元的未贴现票据对货币供应量的影响日趋增强。按照货币“可流通性、可转让性”的属性,建议央行将已签发银行承兑汇票的余额扣除承兑保证金和已贴现余额后的差额部分纳入广义货币M[,2]或M[,2+]统计,以更准确地反映银行承兑汇票快速增长背景下的货币流通量。

3.引入机构投资者,创建全国一体化票据市场

2010年中国电子商业汇票系统(ECDS)投产应用后,票据由ECDS托管,电子签名由电子认证中心负责认证,票据交易采用票款兑付(DVP)自动清算,交易对手涵盖所有系统参与者而无须审核身份真实性之虞,电子商业汇票交易具有监管的透明性,因此成为推进全国统一票据市场建设的交易平台[5]。监管部门应进行制度创新,如引入信托公司、货币市场基金、保险公司、社保基金、信托基金、资产管理公司、第三方支付机构等机构投资者成为电子商业汇票的交易主体。基于ECDS,商业银行、财务公司可将电子商业汇票打包组成集合票据管理计划后销售给信托公司、基金,以此调节银行、财务公司的流动性;信托公司、基金购入后,可组合成公众投资的理财产品,以此实现由间接融资向直接融资转移的跨市场交易;货币市场基金、保险公司、社保基金、信托基金、资产管理公司、第三方支付机构等机构投资者也可购入电子商业汇票实现低风险投资。基于电子商业汇票无假票、无效票之虞,监管的透明化,且贴现交易也与融资性票据的产生无关,为创建全程电子化处理的全国一体化票据市场,建议在电子商业汇票贴现交易中取消对发票和合同的审核手续。对纸质商业汇票贴现业务应由原审核票据来源调整为控制贴现资金流向,即对贴现资金实行受托支付。

4.适时推动《票据法》修订

受市场内在驱动力影响,票据市场的融资性票据需求已经很强。从票据市场发展的客观规律来看,融资性票据将逐渐成为主体交易工具。为顺应这一趋势,应适时修订《票据法》,取消真实贸易背景限制,赋予融资性票据以合法地位,这对票据市场的发展和未来票据交易所业务的拓展具有重大意义。

5.完善征信系统功能,培育企业信用评级机构

融资性票据的基础是商业信用,而有效的违约约束机制是培育商业信用的基本条件。目前中国征信系统尚不具备采集票据信用信息的能力,企业信用评级机构数量较少,市场认可度低,成为融资性票据发展的重要障碍。因此,我们一方面要依托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建立票据信用信息数据库,另一方面要健全社会信用评级体系,培育权威性资信评估机构,出台配套的社会信用评估、信息披露等管理制度,建立企业信用比较权威的参照系。

标签:;  ;  ;  ;  ;  ;  ;  ;  ;  ;  ;  ;  ;  ;  ;  ;  ;  ;  ;  ;  

从制度创新看票据融资的影子银行属性与票据市场的监管创新发展_票据市场论文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