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企业制度下国有金融与国有控股企业财务的关系_企业财务论文

现代企业制度下国有金融与国有控股企业财务的关系_企业财务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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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传统体制下的国家财政与国家控股企业财务的关系已不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随着国有企业机制的转换,国有企业财务运行机制发生了巨大转变。现代企业制度下国家财政与国家控股企业财务的关系是:因国家投资而形成的相互紧密联系的调控与被调控的关系。

【关键词】 现代企业制度 国家财政 国家控股企业 资金运行体系 财政调控机制

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国有企业财务与国家财政的关系问题已经得到基本解决。尽管专家们众说纷纭,但有一个基本取向,即国有企业财务是国家财政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财政的基础环节。而在市场经济的新体制下,在实行现代企业制度的情况下,这一观点是否仍然具有真理性?就值得商榷了。这一问题不仅涉及国家财政的范围问题,而且涉及到国家控股企业财务的本质及范围问题,更涉及到国家财政如何实施宏观机制问题。为此,本人不揣浅陋,冒昧提出一点不同看法,以就教于各位专家学者。

一、传统认识的反思

在讨论国有企业财务与国家财政的关系之前,首先要明确我们是从理论上研究国有企业财务与国家财政的关系,而不是从工作上研究二者的关系。

国有企业财务是国家财政的基础这一观点是在计划经济体制下产生的,在那种体制下,国家对企业进行直接控制,企业从生产到消费,一切都纳入国家的统一计划之内。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实现的利税上缴国家财政,国家财政通过再分配又以流动资金、财政投资等形式回到企业。所以,可以说国有企业财务影响财政资金的运行。从这一角度看,国有企业财务确实是国家财政的基础。因为这一观点基本反映了当时体制下的客观情况,所以为大多数人所接受。然而在当时的情况下,也有人对这一观点提出了质疑:国有企业财务中,有相当一部分内容不属于国家财政范围,例如工资基金、流动资金中的银行贷款、以自有资金形成的固定基金等,有鉴于此,所以国有企业财务与国家财政不属于同一范畴。然而由于传统体制下国有企业财务与国家财政的密切关系掩盖了二者关系的实质,所以尽管有人对传统观点发生了怀疑,但仍跳不出旧有的窠臼。

我们认为,在传统体制下,国有企业财务是国家财政的基础的传统观点基本上是正确的,但并不准确。之所以说这一观点在传统体制下基本是正确的,是因为当时的经济体制比较单一,国家财政聚财、用财的范围都比较窄,基本上是国有企业,特别是在改革开放以前,国家的内外债务都微乎其微,在这种情况下,国有企业财务的大部分都包容在国家财政之中;之所以说这一观点在当时也是不准确的,是因为国有企业财务尽管大部分包容在国家财政之中,但毕竟不是全部,尤其是改革开放以后,国家的经济体制发生了很大变化,非国有企业急剧增加,国家财政聚财、用财的范围已经大大拓展,国家的内外债务已经占国家财政收支的相当比重,在这种情况下仍然认为国有企业财务是国家财政的基础就显得根据不足了。

二、在现代企业制度下国家控股企业财务的特点

中国共产党的十四大已经提出,要在我国实行市场经济体制,而以公有制为主的现代企业制度则是实行市场经济体制的基础。正如十四届三中全会的《决定》所说:“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是发展社会化大生产和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是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的方向。”根据《决定》的精神,现代企业制度应具有如下一些特点:第一,产权关系明晰。即企业拥有全部法人财产权,其中包括属于国家的国有资产和个人或集体投资形成的财产,使企业成为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实体;第二,企业以法人财产进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同时负有的纳税义务,并对投资者承担资产的保值增值责任;第三,投资者按资产额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参与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并负有限责任;第四,企业成为市场的主体,其生产经营的目的是提高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政府不直接干预企业的经营活动;第五,形成科学的领导体制和完善的组织管理制度。

以上是现代企业制度的基本特点,具有这些特点的现代企业制度不仅是国有企业改革的方向,也是所有企业努力的方向。就是说,现代企业制度建立起来之后,“国有企业”的概念将为“国家出资企业”或“国家控股企业”的概念所代替,即涉及国计民生的企业,如军工及生产某些特殊产品的企业等由国家出资兴办,形成国家独资企业(或公司),其他企业将由国家同其他出资者共同出资入股,形成国家控股企业(或公司),或者由其他出资者独立出资举办,形成其他出资者的合资或独资企业(或公司)。于是,除国家独资企业(或公司)外,其他企业(或公司)都不是纯粹的国有企业,充其量是国家的控股在企业(或公司)股份中所占的比重大一些罢了,而国家独资的企业(或公司)在全国的企业(或公司)中所占的比重显然不会太大(无论是数量、产值,还是实现利税的总和)。当然这并不意味着是对社会主义生产资料公有制的放弃,因为还有国家控股企业(或公司)的存在。

随着国有企业机制的转换,国有企业财务运行机制也必然随之发生巨大的转变。这种转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首先,企业财务的范围进一步拓展。在现代企业制度下,国家控股企业的企业财务不仅与国家、银行等单位发生着广泛的联系,而且同其他经济部门、企事业单位发生着广泛的联系,其中包括集体、个体和外资。

其次,企业财务核算的对象发生了变化。在现代企业制度下,企业财务核算的对象是企业的法人财产,其中既包括国家出资的国有资产,也包括其他出资人投入的财产,而不仅仅是国有资产。企业财务不仅要承担对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责任(或义务),而且要承担对其他出资者资产的保值增值的责任(或义务)。

第三,国家对企业财务所负的责任发生了变化。在现代企业制度下,企业将根据市场的需要,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国家对企业实行间接控制,在经营上只负有限责任,不再直接干预而承担无限责任。就是说,从原材料的购进到产品的销售,都由企业依据市场的需求加以安排,国家不再承担任何义务,如果企业经营不善,长期亏损,则按规定实行破产。

第四,企业财务中的利润分配结构发生了变化。除国家独资企业及其他独资企业外,凡国家控股企业,其税后利润都包括国家按其股份所应得的红利及其他出资人按其股份所应得的红利。就是说,国家不再象原来国有企业那样可以独占其税后利润,而只能按股份的多少取得红利。

此外,还有一些变化,诸如成本管理、销售管理、价格管理、资产管理等,除按国家规定管理外,都不再受国家控制,等等。由此可见,在现代企业制度下,国家控股企业财务的性质与原来的国有企业财务的性质是迥然不同的,原来那种国有与非国有的界限正在淡化,国家控股企业的财务更具有一般性。

三、现代企业制度下国家控股企业财务与国家财政的关系

由于国家控股企业的企业财务同原来的国有企业财务在上述诸方面发生了巨大变化,所以国家控股企业的企业财务同国家财政的关系也发生了巨大的变化。

首先,国家财政对企业财务的包容性大大缩小。如果说原来国有企业财务大部分包容在国家财政之中的话,那么在现代企业制度下,从整体上说,企业财务管理的是法人财产,与财政不发生什么关系。为了便于研究,我们把现代企业制度下的企业财务切割开来,那么我们就会看到,现代企业制度下的企业财务,只有国家控股部分的资产和应得的利益包容在国家财政之中,而这部分只占企业财务的50%以下,充其量也只占企业财务的60%-70%,这只是就国家财政涉及的企业财务的范围而言,若仅就税后利润而言,则不到利润总额的50%。这是因为,在一般情况下,现代企业的国家股不会超过60%,而企业实现的毛利,在扣除一系列基金和税金之后,才能按股份分红。

其次,国家财政对企业财务所负的责任大大减轻。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国家财政对国有企业负有无限责任,改革开放以后,虽然实行企业承包,但实际上是包盈不包亏,国家财政对企业还是负有无限责任。而在现代企业制度下,国家入股之后便由企业自主经营,这时国家财政就只负有限责任而不负无限责任了。

第三,企业财务对投资者(包括国家财政)所负的责任(或义务)大大加重。企业财务一要保证投资者所投资金(或财产)的安全,不能随意流失;二要保证投资者所投资金的增值。否则,就不会有人投资。

第四,企业财务的职责范围和自主权大大拓展。在现代企业制度下,企业如果发生资金短缺,财政不再额外注入,而要由企业财务自己去筹措资金,并要依据市场状况实施资金的运作;如果发生亏损,国家财政不再予以弥补,而要由企业自己去扭亏增盈。由于企业失去了财政这一强大后盾,企业财务的依赖性也必然不复存在,从而增强了企业财务的责任感和自觉性,也减轻了国家财政的负担。在资金运作上,企业可以将所有投资者的投资和财产捆在一起,在符合国家法律和规定的前提下,自主运管,不受国家财政的干预。国家财政只能运用经济的、行政的、法律的宏观调控机制实施宏观调控,而不能进行直接干预。

综上所述,我们不难看出,在现代企业制度下,国家财政与国家控股企业的企业财务是两个不同的资金运行体系,从其运行轨迹上看,它们是两个不同的环,这两个不同的环可能有重叠部分,但不能完全重合。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仍然认为国家控股企业的企业财务是国家财政的基础,那么,就有许多问题难以解释,诸如:如果说国家控股企业的财务是国家财政的基础,那么非国家控股企业同样要接受国家财政的调控,如财政制度、法规、法纪的调控等,这些企业是否属于“基础”?如不属于,那么它们是否接受上述机制的调控?假如国家控股企业的财务属于国家财政的“基础”,那么,国家财政对企业给予国家股份之外的什么优惠?

然而,应该如何表述它们之间的关系呢?我们认为,国家财政与国家控股企业的企业财务之间既具有一般性的关系,也具有特殊性的关系。所谓一般性的关系就是调控与被调控的关系,不仅国家控股企业是如此,非国家控股企业也是如此;所谓特殊性的关系就是国家的投资将国家财政与国家控股企业的企业财务这两个独立运行的资金体系联结在一起,形成密不可分的两个环节,这种关系是非国家控股企业所不具备的。总而言之,国家财政与国家控股企业的企业财务的关系是:因国家投资而形成的相互紧密联系的调控与被调控的关系。这种表述我们也感到不够准确,尚有待进一步研究和完善。

当我们明确了国家财政与国家控股企业的企业财务的关系之后,国家财政就可以运用不同的调控机制对国家控股企业和非国家控股企业实行宏观调控。因为国家财政与国家控股企业的企业财务具有一般性的关系,所以,凡是国家财政的一般性财政调控机制都适用于非国家控股企业,由此便拓展了国家财政间接干预生产的范围,而不是将国家财政逐出生产领域;又因为国家财政与国家控股企业的财务发生着特殊性的关系,所以国家财政又必须以特殊的调控机制对国家控股企业的财务实行特殊的宏观调控,如投融资机制、股息机制、红利机制,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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